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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法官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07 22:42:59

① 法國法庭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組成,擁有最高司法權,其判決為最終判決。9名法官均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准任命,如無失職,將終身任職。

美國憲法對司法的有關規定 受歐洲思想家孟德斯鳩(Charles-Louis de Montesquieu)和洛克(JohnLocke)的影響,美國憲法的締造者把司法獨立作為美國建國的一條重要原則。 在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等人看來,司法部門只有不聽命於立法和行政部門,才能主持正義,保護公民的生命、財產與自由。美國的締造者之所以如此看重司法獨立,也是由於喬治三世迫使殖民地的法官服從於他的旨意,使他的壓迫政策暢行無阻。推翻英帝國統治後,美國的締造者便將司法獨立寫入憲法,希望用司法對行政和立法部門加以約束,防止它們濫用權力。 美國憲法對司法的規定相當簡明扼要。在第一章將立法權授予國會、第二章將行政權授予總統之後,憲法第三章將司法權授予聯邦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並規定了法官的任期、工資待遇、司法權的范圍等等。除第三章專門講述司法之外,第一章和第二章也有少量涉及司法與立法、司法與行政之間關系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包括:一、聯邦司法權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國會設立的若干下級法院。法官只要行為端正,得終身任職並領取薪酬。該薪酬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削減(美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將司法權交給最高法院,至少在文字上界定了司法與立法和行政部門的區別,使國會和總統不得插手司法領域。這樣,美國的建國者用憲法的前三章分別規定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歸屬,明確了三權分立的政府結構。在將司法權授予法院之後,憲法馬上談到法官的任期和工資等相當瑣碎的問題,這種安排初看起來令人費解,實際上卻是出於維護司法獨立的根本考慮。在殖民地時代,喬治三世可任意決定法官的任期和薪酬,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法官對行政部門的依從。所以,在憲法締造者眼中,法官的任期和工資待遇構成了司法獨立的一個根本問題。通過規定法官的終身制並給予他們穩定的、較優厚的工資,憲法試圖杜絕法官為了保全職位和薪水而在處理案件時屈從於外界壓力,有失獨立與公正。
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審議和認可後,由總統正式任命(美國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條)。這一規定體現了憲法的締造者要求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部門在相對獨立的同時,又要彼此制約的意圖。由行政和立法部門掌握聯邦法官的來源,使行政和立法部門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控制司法部門的意識形態,彼此協調工作,同時也防止由不稱職的人員掌握司法權力。這條規定也說明聯邦法官不由民選產生。這種安排同法官可以終身任職的規定一樣,都是為了司法活動的獨立與公正。倘若法官由民選產生,他在判案時就不免要考慮其選民的利益與態度。倘若他沒有終身職位,就更要自覺不自覺地照顧其選民的利益,以求再次當選。規定法官由總統任命和參議院認可,並享有終身職位和固定工資,可以消除法官的後顧之憂,維護司法獨立。因為總統和參議員都是經民選產生,由他們任命和認可聯邦法官,基本上也屬於民×程序。
所有彈劾政府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或聯邦法官)的案件須由國會(而不是司法部門)負責。彈劾案件必須由眾議院發起(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二節第五條),由參議院審理(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三節第六條)。彈劾的依據必須是叛國罪、賄賂罪或其他各種重罪與輕罪(美國憲法第二章第四節)。
(一) 法官的任免 在任何國家的司法制度中,如何任免法官都是一個關鍵問題。在美國政治實踐中,對法官的任命更多地體現了行政和立法部門對司法部門的制約;而對法官的罷免,則更多地體現了司法部門相對於行政和立法部門的獨立。 如前所述,美國聯邦法院的法官必須由總統提名,經過參議院的審議、認可,再由總統正式任命(美國憲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二條)。在美國歷史上,總統對法官的任命權一直被行政部門當作控制司法部門的一個重要手段。美國歷屆總統在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時,幾乎無一例外地偏向本黨黨員或至少在意識形態上接近自己的人。例如,現任最高法院法官中的共和黨人都是共和黨總統任命的,而民×黨人則都是民×黨總統任命的。雖然過份地偏向本黨成員會招來反對黨的批評,但這一作法已為美國各方所接受,而國會也極少反對總統對法官的提名與任命。 在美國歷史上,利用自己對法官的任命來積極干涉司法部門的總統並不少見。因為美國憲法並未規定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總統在理論上可以任命無數新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從而使最高法院成為本黨的一個堡壘。這方面的一個極端例子來自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 )。 當他的「新政」在連續幾個案子中遭到最高法院的抨擊後,羅斯福試圖任命六名新法官進入最高法院,希望藉此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由九人增到十五人,從而使親「新政」的人成為多數。羅斯福與最高法院這一次較量的結果是最高法院改變態度,轉而支持「新政」;羅斯福也因而放棄任命新法官的打算。從十九世紀中期至今,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一直限定在九人;只有現任法官因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退位,才有等額的新法官加入。但從上述例子來看,這一既成事實也並非鐵板一塊。 如果說對法官的任命權主要掌握在行政部門手中,那麼對法官的罷免權則由立法部門所執掌。如前所述,對聯邦法官的彈劾權屬於國會(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二節第五條)。眾議院彈劾一名法官,必須是由於他犯有或涉嫌犯有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與輕罪(美國憲法第二章第四節),如聯邦法官克萊勃恩(Henry Claiborne)在1983年因受賄、偷稅漏稅等被國會彈劾。彈劾的目的是因為該法官不願自動辭職,所以需要彈劾程序剝奪他的職位。 因為對彈劾有這種嚴格的要求,更因為憲法明確規定聯邦法官只要行為端正便可終身任職(美國憲法第三章第一節),國會並無可能通過彈劾對法官具體的司法活動造成制約。眾議院發起一件彈劾案必須由多數票通過,參議院要判決被彈劾者有罪,也必須由出席議員的三分之二通過(美國憲法第一章第三節第六條)。這些嚴格的程序都保證了國會雖然有權罷免觸犯法律的法官,但卻無法干擾法官正常的司法。 所以,總的來說,雖然總統在任命法官時試圖影響法院的政治傾向,法官在就任後基本上不會失去職位或薪酬。美國司法界的一個著名說法是艾森豪威爾(Dwight D. Eisenhower)在回顧他的總統生涯時,認為自己所犯的最大兩個錯誤是任命了兩個上任後就與他的意見一貫相左的最高法院法官。 但即使如此,總統(或國會)也對該法官無可奈何。因為法官可以相對獨立於立法和行政部門,他們在審理案件時應更能做出公正的判決。
(二) 對司法活動的質量監督 由於法官非由民選產生,所以不需對選民負責,同時也很難說對國會負責。 因此,如何對他們的司法活動進行質量監督,就成了美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如前所述,總統對法官的任命和國會對法官的彈劾,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司法部門的監督。從背景、閱歷、專業知識與能力上講,被總統任命的法官通常都能勝任工作。他們的道德品格在任命過程中也已通過審查;如果在任命後出現違法行為,國會可使用彈劾手段,解除他們的職位。 但是,總統和國會對法官的監督又是有限的:總統在任命法官後便基本失去了對該法官的控制;法官對具體案件的處理也不由總統等非司法官員過問。 由於同樣原因,只要沒有違法行為,任何法官都不必擔心國會將對他進行彈劾。 國會對法官的罷免權因而對他日常的司法活動並沒有太大的影響。 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對法官更有效的一種質量監督來自美國的判決體例與大眾傳播媒介對司法的大量報導。作為習慣法國家,美國的判決體例基本上沿襲了英國的傳統:法官判決任何一個案子都採用判決書的形式。判決書的體例通常是:一、首先對案件所涉及的重要事實做客觀的描述與總結;二、評介原告與被告(或其律師)的主要論點和論據;三、根據有關法律、適用先例、立法部門的立法意圖、對公眾利益的考慮等等,對具體案情和法律條文進行推理、分析和論證,做出判決。在理想情況下,判決書就是一篇完整、嚴謹的論文,它把法官對一個案子的思考和推理完整地記錄下來,從而使任何人都能據此對他的判決進行分析與評價,並感到信服。一件案子判決後,判決書通常馬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在圖書館查詢、借閱。近期的案子和判決書更可以通過電子媒介,在互聯網上檢索和閱讀。這種判決體例給司法活動帶來了極大的透明度,成為對法官判案質量的一種有效監督和促進。 大眾傳播媒介對司法活動的質量也有著重要的監督作用。司法案件在美國一直是傳媒報導的重點。尤其是比較著名的案件,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全國各大報章、廣播電台和電視台都會有詳盡的報導。近年來,更有攝像機進入法庭,對案件的審理過程作現場實況轉播。轟動一時的辛普森(O. J. Simpson ) 案是近期最明顯的例子。據稱全美有近億觀眾從電視上觀看了該案的現場審理和判決。目前,全美各大電視台都設有專門的司法節目,邀請司法界人士評論時下的重要案件。近幾年又出現了一個專門的「法庭電視」頻道,全天播放美國各地的司法新聞,報導和分析重要的案件,等等。一些地方性的案件,也常有當地媒體做詳細報導。 大眾傳播媒介對司法活動的大量報導,對教育美國公眾、使他們懂得憲法和法律、熟悉司法程序、了解法官的判案等起到了實際的作用。同司法判決書一道,大眾傳媒把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活動充分地展露在公眾面前,使公眾成為司法活動的監督。由於司法的透明度,法官也因此勤謹辦案,以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形象和名譽,維護公眾對司法部門的信心。

② 參加東京大審判的11位法官叫什麼名字

東京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由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荷蘭、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菲律賓各1名法官組成,共11名;11國又各派檢察官1人。澳大利亞法官 W. F. 韋布任庭長,美國律師J.基南任檢察長。美國: 約翰·帕特里克·希金斯(John P. Higgins) 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密朗·C·克萊墨爾將軍(Major-General Cramer) 於1946年7月代替希金斯 中華民國: 梅汝璈 律師;立法院立法委員 (吳學義法律顧問) 英國: 帕特里克·德富林勛爵(Hon Lord Patrick) 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蘇聯: 伊凡·密切葉維支·柴揚諾夫將軍(Major-General I.M. Zarayanov) 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加拿大: 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Edward Stuart McDougall) 前法官,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法國: 亨利·柏奈爾(Henri Bernard) 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澳大利亞: 威廉·韋伯爵士(SirWilliam Webb) 澳洲最高法院法官;法官團主席 荷蘭: 貝爾特·羅林( Professor Bert R?ling) 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印度: 拉達賓諾德·巴爾(Radhabinod Pal) 加爾各答大學法學院講師;曾提出異議 紐西蘭: 艾里瑪·哈維·諾斯克羅夫特(Harvey Northcroft) 紐西蘭軍法處長 菲律賓: 德爾芬·哈那尼拉(Colonel Delfin Jaranilla) 律政司;最高法院成員

③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哪些法官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法官來自11個國家,共計12名法官(美國中途換過人)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46年1月19日,遠東最高盟國統帥部根據同盟國授權,公布《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東京審判日本戰犯(又稱東京審判)。由美國、中國、蘇聯、英國、法國、荷蘭、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印度和菲律賓這些勝利的同盟國共同任命法官審理。
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始進行,1948年11月12日結束,歷時兩年半。這次審判共開庭818次,出庭證人達419名,書面證人779名,受理證據在4300件以上,判決書長達1212頁。判決書對日本帝國主義策劃、准備和發動對中國和亞洲、太平洋戰爭的罪行進行了揭露,並宣判25名被告有罪。
法官如下:
威廉·韋伯爵士,來自澳大利亞,法官團主席、澳大利亞最高法院法官
梅汝璈,來自中國,立法院立法委員
愛德華·斯圖爾特·麥克杜格爾,來自加拿大,加拿大省最高法院
亨利·柏奈爾,來自法國,巴黎首席檢察官及首名軍事法官
拉達賓諾德·巴爾,來自印度,加爾各答大學法學講師
貝爾特·羅林,來自荷蘭,烏特勒支大學法學教授
艾里瑪·諾斯克羅夫特,來自紐西蘭,紐西蘭軍法處處長
德爾芬·哈那尼拉,來自菲律賓,最高法庭成員
帕特里克·德富林勛爵,來自英國,蘇格蘭最高法院法官
約翰·帕特里克·希金斯,來自美國,麻省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46年7月離職)
密朗·克萊墨爾將軍,來自美國,1946年7月替代希金斯
伊凡·柴揚諾夫將軍,來自蘇聯,最高軍事法院成員

④ 什麼是法官制度

法官制度是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關於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方式、任職期限、獎勵懲處、物質待遇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的總稱。我國於1995年2月28日頒布的法官法共17章42條對此作了較全面規定。
1、 法官的資格要求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的職責是參加合議庭和獨任審判案件。
擔任法官必須首先具備法官的資格條件。法官法第四章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23周歲;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 身體健康;
(6) 高等院校法律專業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具有法律知識,工作滿2年的;或者獲得法律專業學士學位,工作滿1年的;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法律專業博士學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均不得擔任法官。
另外,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法院的正副院長、正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以及人民陪審員必須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歲的公民,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2、法官的任免
憲法和法律規定了法官的任免許可權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的法官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任免辦法。
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採用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
對於喪失國籍的、經考核不稱職的、因違紀、違法犯罪的,以及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都應依法提請免除其法官職務。
3、 法官保障制度
根據法官法規定,法官履行職責受以下保護:
(1) 職業保障。履行法官職責應當具有相應職權和工作條件;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
(2) 工資保障。法官按規定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3) 人身保障。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4) 其他保障。法官有辭職、提出申訴或控告、參加培訓等權利。
4、 法官晉升制度
法官分為十二個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法官等級的確定,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根據年度考核,逐級晉升。對法官的考核,由所在法院組織實施,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5、 法官獎懲制度
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應當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刑訊逼供,隱瞞或者偽造證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故意拖延辦案,怠誤工作;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從事經營性活動;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等違法亂紀行為。
法官有以上行為者,應當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其他制度
法官享有退休、辭職、培訓、申訴控告等權利。退休後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金和其他待遇。

⑤ 巴黎聖母院中法官的特點

作者筆下自欺欺人的法官,他明明是已經失聰,卻一直在法官這個重要的崗位上,極力掩飾自己的這個缺陷。因為失聰對法官來說的確是個不小的瑕疵,不過這並不影響法官的判案。因為在他看來,法官只要擺出聽案子的樣子就足夠了,他還認為,一個法官被旁人看作是愚蠢還是深奧都無所謂,最怕的就是讓人知道他是個聾子。因此,他千方百計的掩飾,不管審訊多麼曲折,他總能應付過去,而去通常裝的還很像,甚至就連他本人有時候都會產生錯覺。
巴黎聖母院副主教克洛德:道貌岸然、蛇蠍心腸,先愛後恨,迫害吉普賽女郎愛絲美拉達。外貌正經的克羅德神父自從遇見美麗的吉普賽少女愛斯美拉達後,被其美色所誘而神魂顛倒,指使卡西莫多強行擄走愛斯美拉達,未遂。刺殺福比斯並嫁禍於愛斯美拉達,令她被判死刑。
卡西莫多:丑聾人卡西莫多被巴黎聖母院的神父克羅德收養,做撞鍾人,面目醜陋、心地善良為救女郎捨身。愛斯美拉達行刑時,卡西莫多將愛斯美拉達救走並藏身於聖母院中,乞丐群眾為救愛斯美拉達而沖入教堂,誤與卡西莫多大戰,愛斯美拉達被由克羅德帶領的軍隊絞殺在廣場上,卡西莫多憤然將克羅德從教堂頂樓摔落地下,最後卡西莫多撫著愛斯美拉達的屍體殉情。
愛斯美拉達: 波希米亞少女愛斯美拉達是巴黎流浪人的寵兒,靠街頭賣藝為生。她天真純潔,富於同情心,樂於救助人。因為不忍心看見一個無辜者被處死,她接受詩人甘果瓦做自己名義上的丈夫,以保全他的生命;看見卡西莫多在烈日下受鞭刑,只有她會同情憐憫,把水送到因口渴而呼喊的敲鍾人的唇邊。這樣一個心地高貴的女孩,竟被教會、法庭誣蔑為「女巫」、「殺人犯」,並被判處絞刑。

⑥ 東京審判指的是什麼當時有哪些法官在場

東京審判,指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在日本東京對二戰中犯下滔天罪行的日本甲級戰犯的國際大審判。

在1945年9月3日,日本正式投降,宣告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結束。日本的好戰分子也在東京被處以嚴厲的審判,世界才得以回歸人人嚮往的和平。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慘痛的經歷,我們才更應該珍惜現在的和平。在當下復雜的世界格局下,回顧這些令人心痛的事可以讓我們切身體會到和平的來之不易。我們很幸運的生活在一個強大的國家,時刻享受著和平的喜悅與國家帶給我們的無盡的美好。

社會的各個階層應該努力做好自己的事情,努力使我們的國家變得更加富強,珍惜我們來之不易的和平環境。

⑦ 歷史上有哪些優秀的法官

梅汝璈、倪征燠、劉墉、海瑞、包拯。

狄仁傑,海瑞

1、梅汝璈

亞軒,南昌,江西律師、法學家,1946年代表中國擔任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法官,參與了舉世聞名的東京審判,為日本首批28名甲級戰犯的定罪量刑做出了突出貢獻

梅汝璈1904年生於朱姑橋南昌,青雲譜風景區,1916年至1924年就讀於清華學校。1924年,他獲得了公費留學美的計劃,進入了斯坦福大學。1926年,他獲得文學學士學位,進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並於1928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

1929年回國後,曾在多所大學任教,曾任行政院院長助理、部長等職。1946年,他在國際軍事法庭擔任代表法官,並參加了二戰後的審判。日本應對亞太地區造成的大規模戰爭和傷害負責

建國後,他先後擔任第一屆全國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議案委員會委員、全國委員,1973年逝世於,享年68歲。

2、倪征燠

中國第一位國際司法學家,中國著名法學家。倪征燠可以說是一個在20世紀跟隨中國法律 歷史 旅行的人。用他自己的話來說,「我一生中從未離開過『法律』這個詞。」

他於1906年出生在黎里鎮, 府吳江縣, 蘇州,中學畢業後決定學習法律並為國家服務。他首先在東吳大學法學院(1915年成立於上海)學習法律,並於1928年畢業於東吳大學法學院。

自1931年以來,他在東吳大學、大夏大學和上海持志大學教授國際法、國際私法、比較民法和法理學課程。他於1987年當選為國際法研究所的副教授,並於2003年去世。

3、劉墉

崇儒,石庵,人,祖籍碭山, 安徽,清代政治家、書法家諸城, 山東。大學生劉統勛長子

乾隆是十六年(1751年)的一名學者。曾任翰林院庶吉士、太原,知府、江寧,知府、體仁閣,大學內閣學士等職。並以遵紀守法和誠實著稱。劉墉,書法造詣深厚,是清代著名的書法老師,被世人稱為「厚墨宰相」。

他於嘉慶九年(1804年)十二月病死,享年八十五歲。他被追贈給太保王子,並被追授文清爵位

首推狄仁傑,曾任大理寺丞時,曾一年內判決大量積壓案件,無一人申訴

古代最著名的善於斷案的法官很多,我選出最著名的十個簡單介紹一下!

古代善斷案法官1

趙廣漢,西漢人趙廣漢,字子都,西漢涿郡蠡吾縣人!他為官廉潔清明,威制豪強權貴,嫉惡如仇,以強有力的手腕治理地方治安,處置豪門權貴,深受百姓愛戴,同時,善於思考,非常講究策略和方法,他的一些辦案和懲惡計策獨到而有效,深得百姓贊頌。官員及百姓皆稱他「發奸摘伏如神」「以為自漢興,治京兆者莫能及」。

他運用「鉤距」法推問破案,尋找線索、靈通信息。據《漢書·趙廣漢傳》記載》:「﹝廣漢﹞尤善為鉤距,以得事情。鉤距者,設欲知馬賈,則先問狗,已問羊,又問牛,然後及馬,參伍其賈,以類相准,則知馬之貴賤不失實矣。」,所謂「鉤距」就是旁敲側擊,輾轉推問,被問的人都稀里糊塗的了,趙廣漢卻腦子轉得飛快,馬上就判斷出打聽出來的結果是不是合理准確。運用這種方法,使趙廣漢對不軌之人的來歷、根基、巢穴都清楚了解,對官吏收取、貪污的不義之財的來歷和數量,都細致掌握。別人都想學他這一招,但沒有一個人能學得像他那樣精通。

古代善斷案法官2

黃霸(公元前51年~公元前130年)西漢宣帝時大臣。字次公,淮陽陽夏(今河南太康)人。生活於漢武帝、漢昭帝和漢宣帝時代。因為通曉文法、明察秋毫、為官清廉、文治有方,性情又溫良懂得謙讓,為政外寬內明,力勸耕桑,推行教化,治為當時第一。少學律令,醉心仕宦,武帝末補侍郎謁者,任河南太守丞。宣帝時,任揚州刺史、穎川太守。後為御史大夫、丞相,封建成侯。

他為官期間,百姓擁護,朝廷滿意,屬下悅服,受人稱頌,並處理了不少疑案。

最著名的智斷爭兒案

前漢時期,穎川郡有一家富戶,兄弟倆在一起生活,他們的媳婦都懷孕了。兄長的媳婦生了個死胎,但是一直隱瞞著不告訴別人。弟弟的媳婦生了個男孩,兄長媳婦便生了惡念,將孩子強奪過來並聲稱是自己所生。雙方各執一詞,一直論爭了3年都未能斷決。

穎川太守黃霸聽聞此事後,派人把孩子抱到法庭中間,命令她們妯娌倆上去爭奪,表示誰能把孩子搶過去,便將孩子判給誰。兄長媳婦爭奪時用力很猛,一副不管不顧的樣子;反觀弟弟媳婦,既想把孩子爭回來,又恐怕會傷著孩子而不敢使勁兒用力,表情極為悲傷。看到這里,黃霸頓時明白了其中緣由,斥責兄長媳婦說:「你只想得到兒子,怎麼會顧慮到用力爭奪會使孩子受到傷害呢?孩子是誰所生,這件事已經非常明白了。」隨即把孩子歸還給了弟弟媳婦,兄長媳婦只得認罪。

古代善斷案法官3

狄仁傑,字懷英,號德英,唐代並州太原府陽曲縣(今山西太原陽曲縣)人。為唐朝武周時的著名宰相,剛正廉明,執法不阿,以身護法。死後葬於神都---國都洛陽(今河南省洛陽市)白馬寺中,立有一碑,上書「狄公仁傑之墓」。初任並州都督府法曹,轉大理丞,改任侍御史,歷任寧州、豫州刺史、地官侍郎等職,官至同鳳閣鸞台平章事、內史。

他在武則天統治時期曾擔任國家最高司法職務,判決積案、疑案,糾正冤案、錯案、假案;他任掌管刑法的大理丞,到任一年,判決了大量的積壓案件,涉及1.7萬人,其中沒有一人再上訴伸冤,其處事公正可見一斑,是我國 歷史 上以廉潔勤政著稱的清官。

古代善斷案法官4

徐有功,(640—702年),名宏敏,字有功,唐洛州偃師(今偃師)人,徐有功是國子監博士徐文遠的孫子,是唐代最著名的專司審案的官吏。青年時期舉明經及第。歷經蒲州司法參軍、司刑(大理)寺丞、秋官(刑部)郎中、侍御史、司刑寺少卿等。長期在司法任上,是唐武則天時期與酷吏斗爭的一面旗幟,也是 歷史 上罕見的一位以死守法、執正的法官、清官。《新唐史》對他有「雖十歲未見其比」之贊譽。卒年62歲。時人論日:今有功斷獄,天下無冤枉人。新舊唐書有傳。他死後武則天追贈他為大理寺卿。

古代善斷案法官5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

包拯廉潔公正、立朝剛毅,不附權貴,鐵面無私,且英明決斷,敢於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師有「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之語。後世將他奉為神明崇拜,認為他是奎星轉世,由於民間傳其黑面形象,亦被稱為「包青天」。

古代善斷案法官6

北宋人宋慈(1186-1249年),字惠父,漢族,建陽(今屬福建南平地區)人,中國古代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正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鑒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宋慈所著《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專著,在中國元、明、清三朝是刑、法官必讀之書,先後被譯成法、英、荷等多種文字。

宋慈64歲死於廣州經略安撫使的任所,宋理宗親自為其書寫墓門,憑吊宋慈功績卓著的一生。劉克庄在墓誌銘中稱他: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猾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後來宋慈的墓地遷至今福建省建陽市崇雒鄉昌茂村西北。

古代善斷案法官7

況鍾(1383-1442年),字伯律,號龍崗,又號如愚,明朝江西靖安縣人(今高湖鎮)。況鍾小時候家庭貧困, 7歲喪母,從小聰穎好學,秉心方直,律己清嚴,習知禮儀,處事明敏。宣德五年出任蘇州知府,他是明代一位受百姓尊敬的清官,蘇州人民稱他「況青天」。昆劇《十五貫》,以歌頌況鍾而使其婦孺皆知。其功績《明史.況鍾傳》有較詳細記述,著述有《況太守集》、《況靖安集》等。

況鍾在任蘇州知府前,前任知府對訟案「累年莫決,囚多死於淹禁」。況鍾上任後,著手處理這些案件。整肅吏治、端正風氣,注意清理冤獄,為民伸冤。蘇州府管轄七個縣,他排了一個日程表,每天勘問一個縣的案,周而復始,從不間斷。況鍾一個縣一個縣地輪流審問案件,不到一年,在剛到任的八個月中,就清理了1500多件案子。「勘部過輕重囚一千一百二十餘名,吏不敢為奸,民無冤抑,咸頌包龍圖復生。」明馮夢龍《警世通言》有一篇《況太守斷死孩兒》,贊揚「況青天折獄似神」,也是一個佐證。現在,只要一提起況鍾,人們立即就會想到《十五貫》故事裡那位甘冒風險、敢於伸張正義、為民伸冤的清官。

古代善斷案法官8

海瑞(1515-1587年),字汝賢,號剛峰,漢族,廣東瓊山(今屬海口)人。少年從教時被稱為海筆架。身歷嘉靖、隆慶、萬曆三朝,一生剛直不阿,清正廉明著稱於世,被後人譽為「海青天」、「南包公」,與宋代包拯齊名。以直廉剛正著稱,人稱「海青天」。

海瑞是中國 歷史 上的著名清官。推行清丈、平賦稅,並屢平冤假錯案,打擊貪官污吏,深得民心,著名的胡勝榮人命案就是他破的!

古代善斷案法官9

袁可立(1562—1633年),字禮卿,號節寰,河南睢州(今睢縣)人,明萬曆十七年進士,官至兵部尚書太子少保,累贈光祿大夫太子太保。立朝不阿權貴,敢於為民請命,是明代後期著名的清官廉吏和軍事戰略家。歷萬曆、泰昌、天啟、崇禎四帝,為「四朝元老」之臣,誥「五世恩榮」之賞。

著名的涉倭案

明萬曆二十二年,袁可立在查辦涉倭案件時,發現被指為倭寇同黨處以極刑者一時竟多達數百人之多,有些案件甚至殃及婦女兒童。於是他不惜得罪一些急於邀功的高官權貴,對案件進行重審,先後使千餘名無辜百姓和漁民免遭屠戮而獲釋

古代善斷案法官10

於成龍(1617-1684年)字北溟,號於山,清代山西永寧州(今山西省呂梁市方山縣)人。謚「清端」、贈太子太保。於成龍明崇禎十二年(1639年)舉副員,清順治十八年(1661年)出仕,歷任知縣、知州、知府、道員、按察使、布政使、巡撫和總督、加兵部尚書、大學士等職。在20餘年的宦海生涯中,三次被舉「卓異」,以卓著的政績和廉潔刻苦的一生,深得百姓愛戴和康熙帝贊譽,康熙二十年(1681年),康熙帝親自召見,賜予他白銀千兩、御馬一匹,親自賦詩一首表彰其廉能,並稱贊他為「清官第一」。

於成龍在詞訟、斷獄方面,精於從細節上發現問題,常微服私訪,體察民情,秉公處理地方上的疑案、懸案,使許多錯案得到平反,於是百姓稱呼他為「於青天」。

唐朝武則天時期的狄仁傑就是一位優秀的法官,荷蘭偉大的漢學家、外交官、小說家高羅佩甚至為他寫了一步偉大的英語文學巨著。《大唐狄公案》。

歷史 上的狄仁傑通達權變、謀略過人、斷案如神,不僅體恤民間疾苦,而且有匡扶社稷的大智慧。相較於影視作品中的虛構形象,本人境界有過之而無不及。

狄仁傑,字懷英,並州太原人,生於官宦之家。從童年時代起,狄仁傑身上就有一種特立獨行、不畏權貴的勇氣。有一次他家的門人被害,縣衙里的官吏前來調查案情,府里的老老少少都忙不迭地前去接受問話,唯獨狄仁傑拿著一本書坐在那兒一動不動。縣吏一看這小子那麼有個性,心裡老大不爽,就上去命他接受問話。狄仁傑啪的一聲合上書本,沒好氣地說:「我跟書中的聖賢對話都唯恐不及,哪有空理你們這些俗吏!你憑什麼凶我?」

這是史書記載的有關狄仁傑生平的第一個故事。未來神探狄仁傑在史書中剛一亮相就與命案有關,也算是一個有趣的巧合。作為中國 歷史 上大名鼎鼎的清官和神探,狄仁傑的探案故事通過千百年來的公案、話本、戲劇、小說,乃至當代影視而廣為傳播,幾乎已經到了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程度。

歷史 上的狄仁傑確確實實是個優秀的斷案者。唐高宗儀鳳年間(公元 676—679 年),狄仁傑擔任大理丞,「周歲斷滯獄一萬七千人,無冤訴者」(《舊唐書·狄仁傑傳》)。一年之內勘斷的積壓案件所涉及之人犯就達一萬七千人,而且事後還沒一個喊冤的,這當然是不折不扣的法官了!

歷史 上眾所周知的,看到的就是包拯和狄仁傑了。一個是丞相,一個禮部尚書,都是比較大的官,他們共同點就是都擅長斷案,是 歷史 上出了名的,法官,清官。

包拯

包拯是北宋名臣,今安徽人,一生清廉,不追逐權貴,再有就是英明果斷了,斷案的,不英明也做不成啊,一臉黑黑的,年僅64歲,就離開了愛他的百姓。


在位的時候,有一個老百姓被一個無賴告了,還不知道是誰,然後包青天知道他是無辜的,就偷偷答應老農一定會把老賴懲罰了啦,然後包青天讓這個百姓按照自己說的做,回家把牛殺了自己吃一點,市場又賣點,然後換了錢自己用。

這個老百姓果然照做,把牛殺了賣,但是在當時殺耕牛是犯法的,於是第二天又人告狀,包青天居然讓人吧告狀的捉了起來哈哈,原來他是想引出,想陷害這個百姓的人,

果然告狀的人被捉後,害怕極了,就招供了,自投羅網這招真高,這個老百姓就終於清白了。

狄仁傑

狄仁傑唐朝時期宰相,今山西省太原市人,他的性格跟包拯差不多,以造福百姓著稱,不畏權貴,曾經也受過誣陷被降職。公元700年去世。

在位的時候,比較聞名的案件之一,就是斷指案了,那時候在洛陽就任,遇到一隻妖猴在玩弄人的手指,然後還在山洞發現了屍體是個男的,就確認這是跟猴子玩的手指有關,然後到了一個葯店,掌櫃告訴他別動不小心會被切斷手指,直覺告訴他,有問題,後來經過調查,真相大白於天下。

賈公的情人要求他砍斷手指表達真愛,葯店的掌櫃兒子也看上了這個情人,遭到調戲,糾纏,賈公就打他一頓,剛好賈公子請掌櫃幫他斷指的時候,撞見了調戲的這個位掌櫃的兒子,於是掌櫃兒子把賈公子殺了,掌櫃就慌亂中切了4個手指而不是一根,父子合夥拋屍到這個山洞,賈公子所戴的戒指掉到地上,被玩耍的猴子拾到用來玩耍了。

綜上所述斷案的例子還有很多,包拯,狄仁傑都是比較出名的有作為的,為百姓謀福利的人物,值得敬佩,所以他的事跡才會一直被流傳,被 歷史 記載。有利於後人斷案。像這樣好的官,還有唐代 徐有功,寇準,海瑞等人。

海瑞、包拯

包拯

唐朝的狄仁傑、宋朝的宋慈、包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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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國的法官有哪些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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