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三權分立制度是什麼制度
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權。⑵ 洛克的提出三權分立是哪三權
洛克提出的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權、執行/司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聯盟權)。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
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⑶ 什麼是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3)法國的三權分立的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是美國政治體制的基本架構,是在美國國家制度的歷史進程中逐步形成並發展完善起來的。
簡單說,三權分立就是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各自分離,互相制約,達到權力結構的平衡,以避免某一項權力的肆意濫用和失控。
美國總統雖為國家元首,三軍統帥,掌握著國家的行政權力和軍事大權,但總統及其閣僚並無立法權,更沒有司法權。
立法權歸國會,司法權歸法院,而且國會與法院都不受白宮的支配,因此,總統的提案在國會並不一定能夠順利通過,美國的司法體系是真正獨立的,而且最為重要的是,美國的憲法是可以實施的。也就是說,法官可以直接根據憲法條文進行審判。總統的行政令也可以作為法院審判的對象。
⑷ 法國德國都是三權分立嗎還是君主立憲
法國和德國都是共和國,沒有君主。他們實行的都是三權分立制度,但與美國相比,這種三權分立並不完全。德國是議會制,議會的權力很大,總理和內閣都是通過議會產生,所以行政權事實上是從屬於立法權的。法國是半總統制,議會也會從總統手中分享一部分行政權力,所以都不是完全的三權分立。
⑸ 三權分立是什麼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同時又相互制約,保持權力均衡,按照這種權力分立和權力制衡的原則來組織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制度,被稱為「三權分立制」。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作為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一項原則,為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所廣泛採用,其中美國最為典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⑹ 三權分立是哪國的制度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法學家孟德斯鳩1748年發表《論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權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觀點和主張,指出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利分別應該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這一體制分分別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法國憲法中得到確認。
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表現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