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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的法律環境如何

發布時間:2022-12-09 06:16:03

1. 法國和中國法律體系的各特點以及詳細分類比較

法律體系是比較法中用來對各種法律進行劃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徵等因素的法的總和。中法兩國同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從法系角度來說差別不大。

但因為兩國社會制度不同,也有不少差異:
1、保護的根本利益不同,我國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法國保護資本主義利益;
2、民法上,中國沒有民法典,法國擁有;
3、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是法國法律體系的最基本特徵,也是法國法律體系的基礎;
4、實體法與程序法嚴格分開也是法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特點;

因為比較復雜,給你網址:
http://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40&l_class=3

2. 巴黎的環境現狀與環境保護

巴黎是一個很美麗的國際大都市。環境也比較優美,它們有完善環境保護法律。但是全球目前同樣遇到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問題,重量影響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鴻偉藍圖。有待解決!!!

3. 法國法律體系和中國有何不同

法國和德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的國家,最著名的《拿破崙法典》即現在法國之後的《民法典》,法國有憲法法院,這個我國是沒有的,我國的憲法不具有可訴性。

4. 法國為什麼叫法國是因為是法律之國嗎是人類法律的發源地。也是世界上法制最健全的國家。

法國是簡稱,全名法蘭西共和國,其也並不是法律發源地,只能說其是發達國家,國民生活水手較高和有良好的社會保障制度。

5. 如何看待法國經濟環境

法國經濟非常發達,他們的生產總值排在美國、日本和德國後,位居世界第四。人均收入超過25000美元,也是世界上最高的。法國缺乏能源,礦產也不豐富,但它已經建立了一個完整的工業部門,並以其先進的技術而聞名。近年來,電信、信息和精密化學工業迅速出現和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像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大量勞動力已經轉移到法國的第三產業。目前,只有27%的就業人口直接從事工農業生產,70%以上的就業人口從事第三產業。旅遊業的發展尤其引人注目。據統計,每年有6000多萬國際遊客來到法國,超過法國總人口,為法國帶來200億至300億美元的外匯。

6. 比較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異同

《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其開創了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了道路。《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對現代資產階級民事立法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兩部民法典之異同為主題對二者進行對比,以期在此對比研究下加深我們對整個資產階級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歷史的了解,從而對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的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啟迪。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兩部世界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十分顯赫。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而德國民法典則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我們在對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過程中,有助於我們充分借鑒和吸收先進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術。

一、從立法的時代背景上分析

《法國民法典》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的產生重要經歷了以下歷史階段:在法國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規范在法國出現北方習慣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劃分。在這種混亂的法律環境下,法國逐漸承認羅馬法的合法性,從而使法國的民事法律規范逐漸形成了習慣法體系。盡管當時的現行法律已朝著法典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習慣法匯編已不能滿足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必須創造統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發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間法律」。這些「中間法律」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系為目的,但其作為一種過渡性法律,法律不統一現象依然沒有得到解決。由於當時各方利益集團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編纂問題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意見。1799年拿破崙執政以後,組建法律起草委員會並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通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將法典頒布實施。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資本主義已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過渡。當時社會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對個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強調國家的干預等。19世紀的德國也存在不同地區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亂現象,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國國會的憲法修正案將帝國的立法許可權擴展到整個民法領域,使民法典的制定獲得了權力基礎。19世紀初中期關於民法典的編撰形成了法典編撰派和歷史法學派,他們的爭論為民法典的編撰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19世紀後期,德國法學家在重視羅馬法的同時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內容,使得民法的體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國聯邦組建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經過起草委員會兩次審核和修改,最後形成了「帝國國會法律議案」。1896年7月1日,帝國國會通過了議案。經過帝國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簽署,帝國法律公報的公布,《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體系結構及內容之比較

《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主要以羅馬法、習慣法和國王的赦令為法律淵源。由於此法典產生於自由資本時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離、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為基本原則。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為基礎,除總則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由於拿破崙在主持法典制定時很少讓純粹的法律爭論參與,力求讓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到現實生活而不是法律技術上,所以《法國民法典》即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能成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主要在於它的內容體現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時代需要。

《德國民法典》主要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且根據19 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德國民法典》雖然仍保留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們在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則有所有權有限原則、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等。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學說匯纂》為藍本分為總則、債的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篇。與《法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國民法典》注重立法技術的應用,其語言比較抽象和概括,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適應帝國主義時代要求的,所以從其之後,《法國民法典》對各國民事立法的影響大大減少。

三、兩部法典對中國的影響

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民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特徵、體系完整、內容充實、科學實用的民法典也顯得越來越迫切。通過借鑒,我們在制定中國民法典時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中國傳統文化與民法典的關系。中國在民法法典化的進程中,必須注重引進的西方先進法律思想和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樹立正確的民法觀念。二是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自足國情,體現社會化的要求。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是立足於自由市民的、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產生的,所以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國情,在促使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和保障人權,才能適應現代市民社會的發展。三是確立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立法原則。我國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堅持理性主義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堅持理性主義的情況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導意義。此外,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必須注重言語的實用性,這樣的法典才能被人們充分理解和應用。

四、總結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大民法典時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後者是代表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法、德兩國民法典分別代表了大陸法系的兩面旗幟,是資產階級民法發展的兩個里程碑。對後世世界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響。

7. 去法國留學學法律的利弊

首先指出,學法學有沒有把必要出國得看你將來的職業方向。如果您致力於公檢法司等機關單位,在國內學習也有很好的前途。如果你要當律師或者做學術。那出國就很有必要。其次,去法國學法學我認為還是有發展前途的,法國是大陸法系的代表國家,其法律完備精準,中國吸收了其很多優秀的法律制度。重要的是法國是世界主要經濟體,與其交往需要懂法語的法律人才。張月姣同志就是一位傑出者。最後提醒您一點,也是我留下的遺憾,學法學要懂得點經濟、會計知識。大學學法語,出國念法律。你會很辛苦的,不主張你退縮,如果你真喜歡又確有此打算的話,支持你,加油!

8. 急!!答得好加分!結合目前中法關系,說說國際政治法律環境對國際營銷活動的影響

政府對環境的影響,是通過政府政策、法令規定,以及其他限制性措施而起作用的。政府對外商的政策和態度,反映出其改善國家利益的根本想法。因此,企業在進入一個國家之前必須盡可能評估該國的政治環境和法律環境。�

一國的政治環境主要包括:政府與政黨體制,政府政策,民族主義以及政治風險等。�

1.政府和政黨體制 �

(1)政府類型。政府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關。世界上多數國家的政府可分 為兩類:議會制政府和專制政府.在議會制度下,政府經常與公民協商,其政策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大多數人的意見。而在專制制度下,政府政策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帶有獨裁者的意願。�

國際營銷人員要注意了解現政府的構成及其對經營和外商的主要政策。政府是保守的、中立的還是極左的?目前的商業政策是鼓勵自由經營體制還是鼓勵國家所有制?要回答這些問題, 還必須考慮執政黨的主張。�

(2)政黨、政府內部的政黨體制可以分為四種:兩黨制、多黨制、一黨制和一黨專制。兩黨制是由勢均力敵的兩個政黨組成。兩黨各有主張,營銷人員要重點研究執政黨的主要政策傾向 。

在多黨制國家,沒有一個政黨具有獨立控制政府的能力,政府由各黨聯合組成。與兩黨制相比,多黨制的黨派聯合變化更為頻繁,因為聯合執政時間取決於各黨的協作。�

一黨制是某一政黨占絕對支配地位,其他政黨沒有機會在選舉中獲勝。這種情況在剛開始實行議會制的國家比較普遍。這種體制隨著進一步演化,可能轉成多黨制。墨西哥是一黨制的很好例子。

一黨專制與一黨制不同,它壓制或鎮壓其他的黨派,它的執政不是通過自由競爭,而是通過軍事或政變的手段獲取的。一黨專制不會發展成為兩黨制或多黨制,而可能成為獨裁製。 �

(3)對政黨主張的認識。國際市場營銷人員對政黨主張的認識,要特別注意他們對外商和外國政府的態度。因為企業常被看成是一個國家的代表,它是一個國籍的象徵。我們不僅要研究具有代表性政黨的基本主張,還要研究整個國家的政黨體制,因為每一政黨的主張都會對政府政策起到影響作用。即使是在一黨制國家,如墨西哥,其他政黨的態度和主張仍很重要。總之,一個企業要想掌握外國政府的政治氣候,就必須研究現政府的主張,並且盡 可能考慮其政治發展的長遠方向

2.政府政策的長期性 �

政府政策的穩定性直接影響企業經營戰略的長期性。盡管政府政策始終處於某種漸變狀態, 但企業首要關注的是一國對外政策的根本性變化。這種根本變化可以定義為不穩定性。國際營銷中政治環境的不穩定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分析。�

(1)政權的頻繁更替。

(2)東道國政局不穩還表現在頻繁發生暴力事件、治安混亂和示威遊行等方面。�

(3)文化分裂是政治不穩定的又一因素。

(4)宗教對立經常是政治動盪的根源。�

3.民族主義 �

盡管政黨和政府的更替可能會引起政府—企業關系的不穩定變化,但當今世界影響國際營銷最關鍵的政治因素應數強烈的經濟民族主義。�

民族主義認為,一國的經濟發展要更多地依靠本國自己的經濟力量,要特別維護本國民族工業的發展。有人把這種主義稱為忠誠的民族主義,或愛國主義。�

人們要認 清一個基本事實:無論哪一個民族國家,不管它作過什麼保證,也不會容忍外國公司對其市場和經濟的無限滲透,特別是在東道國認為外商的決策沒有顧及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時。即使在外國企業較少的美國,國會也頒布一些條款,限制外商的侵入。

民族主義對外國企業的影響,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是一樣的,只是激烈程度不同而已。但是,所有的東道國都會在其國內控制利潤和借貸;控制外商對本國公司的沖擊(如削減進口,推動本國產品出口);控制外資對本國企業的投資規模等。�

4.政治風險 �

政治風險來自於東道國未來政治變化的不確定性,和東道國政府對外國 企業未來利益損害的不確定性。它一般包括四類:總體政局風險,所有權/控制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

總體政局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治制度前景認識的不確定性。例如1998年印度尼西亞5月騷亂,導致許多華人企業嚴重損失。總政局不穩定不一定會迫使企業放棄投資項目,但肯定會干撓企業經營決策和獲利水平。�

所有權/控制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注銷或限制外商企業行為認識的不確定性。這類風險包括政府的沒收和國有化行為。�

經營風險產生於企業對東道國政府控制性懲罰認識的不確定性。它主要表現在對生產、銷售 、財務等經營職能方面的限制。�

轉移風險主要產生於對東道國政府限制經營所得和資本的匯出認識的不確定性。轉移風險還包括貨幣貶值的風險.

(二)國際營銷法律環境
法律代表一個國家書面的或正式的政治意願。在這種意義上,一個國家的政治與法律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國際市場營銷的法律環境是由企業本國法律(國內法律)、國際法律和東道國法律組合而成的。�

1.國內法律 �

許多國家為了保護國內市場,增加國內就業機會,以及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都制定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其內容大體包括四個方面:出口控制,進口控制,外匯管制。�

2.國際經濟法律 �

國際法是調整交往中國家間相互關系,並規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原則和制度。國際法的主體, 即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一般是國家而不是個人。其主要依據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組織的決議,以及有關國際問題的判例等等。這些條約或慣例可能適用於兩國間的雙邊關系,也可能適用於許多國家間的多邊關系。盡管國際上沒有一個相當於各國立法機構的國際法 制定機構,也沒有一個國際性執行機構實施國際法,也沒實際的法官去裁判國際法,國際法依然在國際商業事務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例如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對其成員國規定了若干經濟實踐准則。盡管這些規定並不直接對各個公司發生作用,但是它們提供了一個較為穩定的國際市場環境,從而間接地促進了公司的國際營銷活動。

目前世界上對於國際市場營銷活動影響較大的國際經濟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立法,保護生產製造者和銷售者的立法,保護公平競爭的立法和調整國際間經濟貿易行為的立法。

3.東道國法律 �

影響國際市場營銷活動最經常、最直接的因素是目標市場國即東道國有關外國企業在該國活動的法律規范。�

(1)法律制度的兩大體系。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現行的法律制度,大致可分為兩大體系: 成文法系和習慣法系。�

成文法又稱大陸法,法國、德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大陸國家,以及南美洲各國、日本、土耳其、中國等,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制度,都屬於成文法體系。成文法系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以法典為第一法律淵源,在實行成文法的國家,明確的法律條文非常重要。成文法系國家的司法不是依據法院以前的裁決,同樣的條文,可能產生解釋上的偏差。這樣就使國際營銷人員面臨一個不確定的法律環境。

習慣法系又稱不成文法或普通法。習慣法系最重要的特點是以傳統導向為主,重視習慣和案例,過去案例的判決理由,對以後的案件有約束力,即所謂的先例原則。近年來英國、美國等國家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作為對習慣法的補充,但是合同法與侵權行為法仍為習慣法。�

不同的法律制度對同一事物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國際市場營銷者在進行國際市場營銷時,必須對國外市場的法律環境進行慎重而明確的分析。�

(2)東道國法律對營銷的影響。由於各國法律體系極其復雜,這里只討論它們直接對國際營銷組合的影響。�

① 產品、由於產品的物 理和化學特性事關消費者的安全問題,所以各國都對產品的純度、 安全性能有詳細的法律規定。各國法律對包裝也有不同規定。例如,比利時規定只能用八邊型的褐黃色玻璃瓶盛裝葯劑, 以其它容器盛裝的葯劑不得進入該國市場。�

有關標簽的法律要求更嚴格。一般來說,標簽上須註明的項目包括:產品的名字;生產商或分銷商的名字;產品的成分或使用說明;重量(凈重或毛重);產地。

各國對保修單的要求比較寬松,不過,不成文法系國家一般對此要求較嚴格,而成文法系國家對此要求又相對寬松。�

品牌名稱和商標的法律要求也不一致。世界許多主要大國都是「巴黎同盟」或其它國際商標公約的成員國。因此,這方面的要求比較統一。可是,成文法系國家與習慣法系國家關於品牌或商標所有權的法律處理截然不同。前者實行「注冊在先」,而後者則實行「使用在先」。 因此,必須了解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情況下會發生侵權問題。�

②定價、如何控制定價是世界各國普遍遇到的問題。許多國家對「維持再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 RPM)都有法律規定。但是,「維持再售價格」的范圍和方式因國而異。 �

許多國家通過政府價格控制部門來制定法律規定。它們中有的對所有產品都實行價格控制, 而有的只對極個別產品實行價格控制。例如,法國政府凍結若干個產品的價格。而日本只對一種消費品——大米實行價格控制。�

③分銷、各國法律關於分銷的規定比較少,所以企業在選擇東道國分銷渠道時自由度比較大。當然,有些東道國某些分銷渠道也並不一定適用。例如,法國法律特別禁止挨門挨戶推銷。事實上各國最強硬的法律限制也不會根本影響國際企業在東道國的分銷,但是通過分銷商或代理商銷售的出口企業卻不能不受到東道國有關法律的限制。出口企業必須知曉東道國關於分銷商合同的法律條文,以避免造成損失。 �

④促銷、在國際營銷中,關於廣告的爭議最多,而且廣告也最易受到控制。世界上大多數 國家都制定有關於廣告的法律規定,許多國家的廣告組織也有自己的約束准則。例如,新西 蘭關於廣告的法律條令不少於33個。世界各國的廣告規則有如下幾種形式:�

一是關於「廣告詞」的可信度。例如,德國不允許使用比較性廣告和「較好」或「最好」的 廣告詞。

二是限制為某些產品做廣告。例如,英國不許在電視上做煙草或酒類廣告。

三是限制促銷技巧。例如,傭金的規模、價值和種類也被許多國家明確限定:傭金只能占產品銷售額的有限部 分和傭金的使用只能與該項產品有關,也就是說,手錶的廣告傭金不能用來做肥皂的廣告等 。

4.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的途徑 �

在國際商務中,難免要發生爭議。一般發生法律糾紛的雙方有三種情況:一是政府間;二是公司與政府間;三是兩家公司間。政府間的爭議可訴諸國際法庭,而後兩種爭議則必須由有關雙方中的一方所屬的國家法庭進行審理或仲裁。這里有幾個重要的問題需要考慮。�

(1)法庭和法律的選擇問題。國內法律只適用於一國之內的營銷。當兩個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商務爭端時,最重要的問題是要明確訴諸哪種法津。如果交易雙方沒有對裁決事項有共同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國際營銷人員就將面臨兩種選擇:

①以簽訂合同所在地的法律作為依據;

②以合同履行所在地的法律作為依據。一般來說,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以何地法律為准,多以簽訂合同所在地的法律為准。但是為了降低不確定性,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國際營銷者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寫明裁決方式。�

(2)訴訟問題。有很多原因使企業不願在法院打官司。除了花費大、拖延時間長和使事情更加惡化外,還有以下一些原因:�

①害怕產生不好的名聲,以至影響公共關系。�

②害怕外國法院的不公正待遇。�

③害怕泄密。�

企業在發生國際商業爭端時往往願意通過較為和平的方式(協調、調解和仲裁)解決問題。

(3)仲裁問題。仲裁一般可以避免訴訟的缺點:裁決快、費用省。而且由於仲裁過程秘密並且不存在敵意行為,所以對商譽沒有破壞性影響。正是由於仲裁具有調節特點,所以國際商務中大約有1/3的案件在裁決之前就通過當事人直接對話解決了。由於仲裁者不以法官面目出現並且經驗豐富,所以仲裁結果比較公正,也易於被當事人接受。仲裁期間,允許當事雙方一面爭議一面繼續做生意,所以避免了更大的損失。仲裁的依據不是法律條文,而是基於對事實的公道處理,爭執雙方也因此而不必訴諸對方的國家法庭,所以感到滿意。正因如此 ,仲裁在解決國際商務爭端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甚至,在斯德哥爾摩還成立了解決東西方貿易爭端的仲裁機關。�

仲裁的程序簡單、直接。如果國際企業希望對未來爭端通過仲裁解決,那麼只須在合同中註明仲裁條款即可。�

仲裁的優點及其地位越來越重要。它已成為解決商業爭端中廣受歡迎的措施。不過,仲裁不是包治百病的萬靈葯,在個別情況下,一項仲裁耗時數年、費資數萬也時有所聞。但是,不管怎麼說,仲裁仍是解決商業爭端的最佳選擇,據國際商會稱,其裁決只有8%受到異議或得不到執行

9. 法國什麼制度

半總統共和制,國是一個單一制的資本主義半總統半議會制共和國,實行多黨制,法國自大革命以來,嘗試過很多政治制度,君主立憲制、共和制、君主制,委員會制、國王制、督政府制、內閣制、總統制。

在1789年爆發法國大革命之後,推翻君主專制政體,先後經歷兩次帝國和三次共和國,國力於19-20世紀時達到巔峰,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法國是當時世界第二大殖民帝國,殖民地面積等於本土的20倍。二戰後,建立法蘭西第四共和國,1958年被夏爾·戴高樂建立的第五共和國所取代。

(9)法國的法律環境如何擴展閱讀:

還有法律制度,法國法律制度屬於歐陸法系,是成文法律,不容許法官制定法律。法官只能夠根據以往的判例來詮釋法律,法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仍然跟從《法國民法典》,根據《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只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會被禁止。

法國司法制度擁有兩套相互獨立的法院系統,即行政法院系統和普通法院系統,兩者並行運轉。兩個法院系統有各自管轄的訴訟案件並能夠作出最終的判決。

行政法院系統,由行政法院、上訴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所組成,而普通法院系統則由基層法院(初審法庭、大審法庭、輕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勞資調解委員會等)、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為了解決兩個法院系統在管轄范圍上的爭議,法國還設立了許可權爭議法庭。

10. 大革命後法國近代法律建設特點

法律分析:18世紀資本主義在法國部分地區已相當發達,出現許多資本主義性質的手工工場,個別企業僱傭數千名工人並擁有先進設備。金融資本雄厚。資產階級已成為經濟上最富有的階級,但在政治上仍處於無權地位。農村絕大部分地區保留著封建土地所有制,並實行嚴格的封建等級制度。由天主教教士組成的第一等級和貴族組成的第二等級,是居於統治地位的特權階級。資產階級、農民和城市平民組成第三等級,處於被統治地位。特權階級的最高代表是國王路易十六。18世紀末第三等級同特權階級的矛盾日益加劇。特權階級頑固維護其特權地位。在第三等級中,農民和城市平民是基本群眾,是後來革命中的主力。資產階級則憑借其經濟實力、政治才能和文化知識處於領導地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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