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
各國對公務員的稱謂有所不同,英國稱「文職人員」,法國稱「職員」或「官員」,美國稱「政府雇員」。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作者:李和中 主題類號:D01/公共行政 【 文獻號 】1-1314
【原文出處】《法國研究》
【原刊地名】武漢
【原刊期號】200101
【原刊頁號】104~120
【分 類 號】D01
【分 類 名】公共行政
【復印期號】200105
【 標 題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 作 者 】李和中
【作者簡介】李和中 武漢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 正 文 】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對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先後啟動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即是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與英國、美國八十年代中葉開始的激進化改革相比較,法國在整個八十年代由於兩黨交替執政的結果,其改革進程發展較緩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總統之時,為了調整政府管理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多重矛盾,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進程被視為整個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國家全面改革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現」(註:(法)呂克.魯邦、雅克.齊耶:《從行政現代化到國家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國際合作交流部編譯:《西方國家行政改革述評》,國家行政學院1998年版,第85頁。),至二十世紀末,其成績卓著且已初見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討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內容,無疑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具有啟迪作用。
一、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改革的動因
法國公務員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改造舊的公務員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大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1946至1981年)而漸臻成熟。由於歷史的傳統原因,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具有下述體制特徵:其一:典型的科層官僚制。法國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受國家保護,官職等級按年晉升,職務可以調任,官職分立,同類同職級人員可在不同地區、不同機關間調任,從而形成終身僱用的封閉官僚系統。其二,瞻循化的默許規則。即機關行政首長可直接以「紅包」形式獎勵下屬,此類「紅包」系非法定給予,故以個別、秘密方式交付,雙方秘而不宣,但預算上承認該項開支。其三,民主參與機制。公務員可通過「人事管理協議會」直接參與人事行政,並以此調節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雙方利益。其四,考試培訓嚴格結合任用。其五,公務員隊伍實行精英主義。
法國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學校、醫院等)編制內正式擔任專職的工作人員。法國公務員在法律概念上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機關各部門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常任工作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其總數約400萬人,其中國家公務員有220萬人(185萬人在政府機構中工作,其他則是軍隊工作人員與教師),地方公務員100萬人,醫護公務員80萬人。公務員佔法國就業人數的11%。
投入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深刻變化,建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框架下的國際經濟競爭日趨激烈。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全球化的國際環境及社會、經濟日益深化的變革使法國政府及其公務員制度面臨著愈來愈大的壓力,因為高質量的公務員系統尤其是其管理的質量構成了一國經濟總體競爭力的重要內容,顯然,舊的公務員體制及其積淀下來的傳統價值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國際競爭戰略。
具體而言,法國公務員制度直接面臨著來自外部與內部的兩方面壓力。
從外部看,首先是國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對來自地方權力機構的壓力和企業競爭的挑戰。西方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點之一是分權和權力的非集中化(法國也不例外)。分權是指削減中央政府職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職能轉移到地區、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組織中去。而權力的非集中化則是將運作責任而非決策責任下放給下級部門,賦予下級在管理活動中更大的職權與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對公務員的組織結構與職能范圍作出新的劃分。其次,是公共服務的供方邏輯向需求邏輯轉變的要求。過去「供方邏輯」觀念指導下的公共服務,社會對國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動的,國家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社會就接受什麼樣的服務。隨著向「需求邏輯」的轉變,企業、社會團體認為自己是用戶,是政策的消費者,國家應該按市場中社會消費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為公眾服務,應考慮公民需求方面出現的越來越大的差異,這就需要調整服務的功能使之更適應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應地,公務員本身對參與、理解和分擔責任的需求亦將日益增加。再次,傳統的管理模式已成為更新的障礙。以科層制和規章制度為基礎的組織結構成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嚴重阻礙。以官僚制為特徵的科層結構的底層所蘊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壓抑,低層員工和服務對象(顧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務,因而他們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對政府服務最有發言權,但他們的話語卻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賦予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以外的低。。。。。。http://www.pp369.cn/lw/0408/2004/4-11/125537.html
❷ 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比較
西方公務員制度是西方國家在行政管理領域長期探索與實踐的成果。它的建
立實現了全體公民進入政府工作和擔任官職的權利;它的成功運作開辟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新時代,並成為人類文明寶庫中的共同財富。
現代公務員制度最早起源於英國,至今已有150年的歷史。公務員制度是西方國家政黨制度的直接產物:政黨輪流執政的結果,造成政府所有工作人員「與政黨共進退」,使政府工作經常處於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支獨立於黨派之爭的穩定的業務類公務員隊伍。由於西方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產生有其相似的經濟、政治、文化背景,並且各國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各國公務員制度盡管有許多細微差別,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色,體現了現代西方憲政的理念和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
實行分類管理。西方國家公務員制度普遍實行「兩官分途」,即將公務員分為政務類公務員與業務類公務員。政務類公務員實行任期制,由民選產生或由政府首腦任命,負責政黨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貫徹執行;業務類公務員實行常任制,多數通過考試錄用,主要負責執行政府的日常業務。兩者不得相互轉任。政務類公務員的產生和管理辦法與業務類公務員不同,兩者或者各自獨立適用不同的法律,或者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別獨立規定。
保持政治中立。西方國家既要堅持「政黨輪流執政」,又要避免「政黨分贓」的腐敗現象,因而特別強調業務類公務員得保持政治中立:必須忠於政府,不得帶有黨派傾向和其他政治傾向,不得參與黨派活動,同時其管理也不受政黨干預。英國在公務員的內部紀律中規定,公務員「不得參加政黨和擔任政黨機構的官員,或為政黨從事政治活動」,「不得發表政治言論,表明自己的政治觀點,不得發表批評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的意見」等。美國在1883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法(亦稱《彭德爾頓法》)中規定:「文官在政治上必須採取中立態度,禁止參加競選等政治活動,禁止進行金錢授受」,「文官須忠實於政府,對現行政體和政治組織,不得產生懷疑」。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為政黨和政治目的謀求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或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這些行為」,「公務員不得作政黨或政治團體的負責人、政治顧問或有同等作用的成員」。
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原則。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源於近代西方國家民主憲政的思想文化基礎,也是在公務員制度中落實憲法規定的公民權的基本要求。該項原則體現在公務員制度的各個環節上。「平等」主要表現在不能有「與生俱有」的差別歧視,如家庭出身、性別、種族、政治信仰等,但對一定職位所需的技能、資歷、學識等資格條件,得普遍作出一定的要求,從而保證平等與競爭的有機結合。美國1979年施行的文官制度改革法規定:「保證人人機會均等,經過公開的競爭性考試,只根據能力、知識、技能來決定錄用和提升」。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一切官職都對考試成績優秀者敞開大門」,「國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別、社會身份、家庭出身、政治見解和政治所屬關系,在本法面前一律平等」。
實行功績制。功績制強調的是實實在在的工作成績,而不是年資高低、親疏關系、黨派關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須按照公開考試的成績錄用公務員,必須按照工作的成績提升公務員。功績制體現了「任人唯能」和「獎優罰劣」的思想,實現了擔任政府職位「機會均等」的原則。德國公務員資歷條例規定:「公務員的錄用、任用、授職、提職、晉升,只能依據公務員的資格、勝任工作的能力和工作成績來決定」,「工作成績就是按照工作要求對公務員的勞動成果所作的評定」。美國文官制度改革法規定:「工作成績良好者繼續任職,工作成績不好者必須改進,工作達不到標准者予以解職」。日本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任用,依照本法和人事院規則的規定,根據考試成績、工作成績或者其他能力的考核結果進行」,「政府機關首長必須對所屬公務員的工作進行定期評定,並根據評定結果採取適當措施」。
保障公務員權利。西方國家公務員制度都很重視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公務員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權利以外,還享有保障公務員身份的特殊權利,主要包括:就職平等權、合理報酬權、職業培訓權、帶薪休假權、辭職權、申訴權等。為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各國一般都在公務員制度的有關規定中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規定,並設立專門的機構受理侵犯公務員權利的事宜,如英國設有「功績制保護委員會」、日本設有「公平審查委員會」、法國設有「對等委員會」等。此外,許多西方國家還建立了公務員工會,充當公務員的利益代言人,就公務員的權益問題與政府談判,如美國的聯邦公務員,就有三家工會組織。西方國家通過這種權利保障制度,有效地防止了行政長官濫用職權處分公務員的行為,維護了公務員的合法權利。
我國公務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於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❸ 公務員的世界分類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圍不盡一致,大致說來有三種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范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范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范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於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范圍僅指在美國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會雇員和法院法官,不適用公務員法;軍人(文職人員除外)及在政黨等非政府機構內工作的人員,也不是公務員。
法國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務員、地方公共政府公務員和公立公益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但不包括議會工作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
日本: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見上述的第三種。
英國: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職人員。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確保社會穩定。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
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特許狀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特許狀,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經偵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斯坦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講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復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10月,英國在英俄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帕麥斯頓內閣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范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志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國國家公務員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中行使國家行政權利、執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並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業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國家公務員執行憲法、組織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以及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職責。
中國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在《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有18章88條,規定了10種制度:職位分類制度、錄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職務升降制度、獎懲制度、培訓制度、交流制度、迴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總的來說政府應該推動研究改革以人為本關心公務員成長,制定措施吸引優秀人才, 精簡機構和人員、分散下放權力強調制度的靈活性,加強能力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完善競爭機制改革分類制度改革業績評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靈活的工資制度提升道德標准。
中國香港:香港的公務員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國,但有一點不同。香港的政策局局長(負責制訂特定范疇的政策,類似英國的部長)原本也是公務員,而非像英國的部長般是政治任命,犯錯即要下台;要解僱公務員亦非常困難,香港人因而稱之為「鐵飯碗」。由於這個制度使行政長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問責制改革。
在香港,公務員其中的一個俗稱是公僕,即公眾的僕人,由英語Civil servant直譯而來。
中國台灣:台灣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台灣公務員分成十四職等,依銓敘部去核定其職等:
常任公務員—須經國家考試及格
—具有博士學位或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九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碩士學位或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二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七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大專畢業學歷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得應高考三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初等考試及格者→得應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初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❹ 根據《公務員法》,以下哪些屬於公務員依法享有的權利
以下?以下什麼啊?叫我自己腦補?你這樣問問題真的好么?
根據《公務員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務員享有以下8項權利:
1.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這是保證公務員正常執行公務最基本的權利。公務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該權利,應注意的是,公務員在行使權力時,要在法定的許可權內,不得越權。
2.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身份受法律保護,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理,必須基於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的處理,公務員有權拒絕接受。
3.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該項權利指的是國家規定的公務員享有工資及各種津貼,在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時的保險,在生活困難、探親、取暖、交通、年休假等方面的福利。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這些都是公務員經濟方面的權利,是公務員權利的重要內容。
4.參加培訓。公務員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的目的,在於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公務員只有通過不斷學習,不斷用新的知識充實自己,才能提高自己的競爭能力,使自己不被淘汰。因此公務員的培訓權利需要得到保障。
5.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強調公務員的這項權利,有利於各級機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改善工作質量。任何機關的領導人都不能壓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更不能打擊報復,否則就是侵犯公務員的合法權利。
6.提出申訴和控告。公務員的申訴權利,是指公務員如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決定(包括處分的決定和被降職、被辭退的決定等)不服時,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同時有權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申訴,其中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務員的控告權利,是指公務員對於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有權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
7.申請辭職。公務員依法辭職是其選擇職業權利的具體形式和實現途徑。當公務員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再繼續擔任公務員職務時,應當允許其提出辭職,而且法律應給以尊重和保障。但公務員辭職,必須按法定程序和要求進行,不得擅自離職。
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兩部分內容,一部分是法律規定的一般公民的權利,如《憲法》規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等等;一部分是法律所特別指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如質量技術監督執法人員在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時,依法享有調查權、檢查權、查封、扣押物品權等行政執法權。
自己讀去吧!
❺ 中國的公務員與國外的公務員有什麼區別
美國:美國聯邦政府公務員的范圍僅指在美國聯邦政府行政機構中執行公務的人員;國會雇員和法院法官,不適用公務員法;軍人(文職人員除外)及在政黨等非政府機構內工作的人員,也不是公務員。法國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職人員統稱為公務員,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務員、地方公共政府公務員和公立公益機構(如醫療衛生機構)的公務員,但不包括議會工作人員和法院工作人員。日本:日本的公務員分為「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見上述的第三種。英國:英國的公務員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務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職人員。他(她)們經公開考試擇優錄用,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選舉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員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英國的公務員原本稱為Crown servant,即國王/女王的僕人,至近代改為Civil servant,通常譯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統非選舉產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經選舉或者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許多英聯邦國家屬於此類型。其特點是:政治中立:公務員不會因政權(執政黨)的更替而更換,公務員主要的工作是執行政策,而非制訂政策;政策失敗,公務員亦不用下台,以確保社會穩定。擇優而任:公務員由一相對中立的考試制度招聘,以確保公務員的才能。19世紀初,英國在印度設立了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Hailybury)專門培訓和訓練印度行政官員。1853年,東印度公司的期滿,向英國國會申請新的,英國國會委派了以議員巴倫·麥考萊(Baron Macaulay)為首的3人小組進行調查,麥考萊提出赫爾利伯略行政管理學校公開經偵選材經驗的報告,即《麥考萊報告》。不久,財政部常務次官查理斯·屈維廉(Charles Trevelyan)與斯坦福·諾斯科特(Stanfford 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諾斯科特-屈維廉報告》。該報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講政府公職人員統稱為「文官」(Civil Service,復數集合名詞;Civil Servant,單數名詞)。1854年10月,英國在英俄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利使得帕麥斯頓內閣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頒布《關於錄用國王政府文官的樞密院令》,該法令責成英國政府專門成立不受黨派干涉,獨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試的3人文官事務委員會。1859年,英國議會頒布《文官退休法》明確了文官的范圍。1870年英國樞密院法令再次確認文官的公開競考擇優錄取原則,這一法令標志著英國現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❻ 公務員的任職條件有哪些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公務員類型
第一種是小范圍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務官,不包括由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的內閣成員及各部政務次官、政治秘書等政務官。這種范圍同國家公務員法規的適用范圍相一致,英國及許多英聯邦國家基本屬於此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經過公開考試擇優錄用,沒有過失可以長期任職的文職人員。
第二種是中等范圍的,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政務官與事務官都稱為公務員,但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事務官。美國基本屬於此類。美國把公務員稱為「政府雇員」,「政府雇員」是范圍很廣的一種稱謂,它包括了除軍事人員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范圍的,把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國會除議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審判官、檢察官、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統稱為公務員,並由「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之別,有「特別職」與「一般職」之分。
「一般職」公務員是指政府系統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政府系統中的事務官,即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法規的,只是「一般職」的國家公務員。日本、法國基本那屬於此類。法國公務員是指在中央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地方行政機關、公共企事業單位被任命為常任官員的工作人員。
❼ 國外公務員權利的基本內容大致可分為。
外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考任制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實績為基礎的考核制度」。考任制是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標志。英美兩個國家的官吏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考試錄用制度為開端的,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建立現代國家公務員制度也是從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開始的。
❽ 公務員的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公務員的基本權利義務,是公務員普遍和根本的法律義務和權利,是形成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公職法律關系的基礎,是公務員在法律地位上區別於普通公民的主要標志,是國家和社會監督和評價公務員的主要依據。
在基本義務方面,公務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1)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2)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5)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9)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基本權利方面,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l)執行公務權,獲得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2)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公務員的身份和職務受法律保障;(3)工資福利權,獲得工資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權,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的培訓,以適應工作的需要;(5)批評建議權,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6)申訴控告權,對有關處分和處理決定提出申訴,對有關機關和負責人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提出控告;(7)辭職申請權,可以出於個人原因提出不再繼續擔任公務員;(8)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❾ 國家公務員是什麼什麼是國家公務員他們都有那些職業
公務員隊伍界定:我國的幹部身份很復雜。公務員隊伍的確和一些網友所說,其實公務員隊伍是一個相對並不是十分龐大的隊伍。很多人都把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職能企業的工作人員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因此,我就把他們全列進來了。
在我國真正具備公務員身份也並不是所有黨政機關。黨政機關里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幹部身份里分行政編制、事業編制,而公務員就是黨政機關里具有幹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編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編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務員。
也就是說我們看到的,比如說史志辦(政府)、黨史研究室(黨委)、考試辦、編辦、人才交流中心、畢業生分配辦(人事局)、電教中心(組織部)等這些部門都是黨政機關的下屬事業單位,這里的工作人員肯定不是公務員。再就是政府辦、組織部、財政局、人事局這些具有明顯黨政機關特徵里的工作人員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裡面相當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幹部身份,是事業編制,事業編、行政崗。就是領導幹部裡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務員,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組織部或政府的紅頭文件任命書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務員,而聘任,則肯定不是公務員。就這么說吧,類似財政局、人事局、經貿局、環抱局這樣具有典型性特徵的行政機關,真正具有公務員身份也就是所有工作人員的40%—50%。
再說其他事業單位,比如說學校,雖然說學校是事業單位,但是學校也具備一定的行政職能,所以學校裡面也有人具有公務員身份,而學校里的教師(除了臨時工),統統都是幹部身份、事業編制(吃財政撥款);衛生局是一個比較特殊的行政機關,受它管理的比如說防疫站和少數沒有改制的醫院,都是事業單位,而部分醫院改制後,雖然成了企業單位,但是裡面的工作人員都保留了原有的身份,或者是幹部身份或者是工人身份,或者是行政編制或者是事業編制。再就是糧食局,這也是個比較特殊的機關,因為這個部門的行政職能日益減少,很多地方把糧食系統進行了改制,所以說糧食系統的工作人員也大部分不是公務員。
再說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單位,比如說電業公司、電信公司、葯材公司、房地產交易中心(也有的地方是事業單位),這些單位雖然說經過改制全部變成了企業,但是因為這類企業在2002年以前都是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因此這裡面的工作人員大都是事業編制或者行政編制。很多人認為事業單位改制,裡面的工作人員也由原來的公務員變為工人了,事實上,這是錯誤的,單位改制了,但人沒有改制。況且,這類單位的領導幹部,大都還是經過組織部門?
❿ 國外公務員有哪些權利
「國外」中的國太多了,恕不能一一列舉,以英美兩個國家為例,外國公務員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以考任制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實績為基礎的考核制度」。考任制是公務員制度的基本標志。英美兩個國家的官吏制度改革,是以建立考試錄用制度為開端的,法國、日本、德國等國建立現代國家公務員制度也是從實行公務員錄用考試開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