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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行政法治有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2022-12-27 05:28:10

⑴ 為什麼法國行政法比較發達

1.
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羅馬有之,而在法國自
17

18
世紀始,隨著資本主義的興起和中央集權統
一國家的形成、
產生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分離,
導致了兩種不同的權力形態
——
私權和
公權,
並以此為調整對象分別形成了法國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結構和相對獨立的兩大法律部

——
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結構在法國成形且得以極大發展。

2.
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


法國有兩種法院體系。一種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這種法院審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
所有案件。
另一種就是行政法院。兩種法院均有各自明確的審級劃分和管轄,互相獨立,平
行存在。

法國法院的這種建制一般稱其為雙軌制,
雙軌制之效用在於使法國

有了一部由行
政法庭制定的專門法
---
行政法


並且行政法庭因

更了解行政行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
院更多地考慮個人利益

更適宜解決法國的社會問題、維護和保障法國的法治秩序。

3.
法國行政法實質是判例法

法國行政法領域把判例制度發揚光大。

法國行政法的主要淵源並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於
行政法院的判例。

法國的經典行政法理論都是在
19
世紀末期和
20
世紀初期根據最高行政
法院的判決發展而來的。
因為行政法院存在的歷史比較短暫而且行政法沒有像民法和刑法那
樣完備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實踐中必須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務法人制度

法國法律承認三種行政主體,即國家、地方團體和公務法人。
對於前二種行政主體,一般國
家行政法理論都無異議,
而單就公務法人制度則大有差異。
可以說在法國,
公務法人制度如
同行政法院與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構成了法國行政法影響世界各國法治的主要方面。

公務法
人是在以地域為基礎的國家和地方團體以外的另一種行政主體。
」「
公務法人是國家行政主體
為了特定職能目的而設立的服務性機構,
與作為機關法人的行政機關不同。
公務法人的職能
側重於服務,而機關法人的職能側重於管理。

公務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種。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素有"行政法母國"之譽,其行政法被許多國家奉為典範.法國最先從理念上承認行政法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並通過行政法院富有創造性的努力構建了一個完整的行政法體系.支撐這一龐大的行政法體系的是隱藏在其背後的行政法基本原則.

⑵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2)法國行政法治有哪些特點擴展閱讀:

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范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范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⑶ 法國的國家政體是什麼政體特點是什麼

法國獨特的政體

在法國,總統和議會都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一職由議會的多數派出任。由於過去實行的是總統7年制、議會5年制,不同的選舉時間,總統和議會多數派就可能不是來自同一陣營,因而造成總統和總理二人一個來自左派,一個來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這也是法國政壇獨特的現象。

半議會半總統制
在1946~1958年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的政體是議會制,即全民選舉國民議會議員,由國民議會中占席位最多的黨派出面組閣。那時候總理大權在握,總統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沒有任何實權。由於議會內黨派眾多,而且議會有彈劾政府的權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數派聯盟便會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國存在的短短12年間,共更換了20屆內閣!政府的頻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穩,國家動盪。
1958年,曾因反對議會制而退出政壇的戴高樂上台,建立了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他重返政壇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憲法,制定總統制。出於穩定政局的目的,他繼承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總統任期7年的傳統。他一方面削弱了議會的權利,剝奪了議會任命總理和批准政府組成的大權;另一方面大大增強了總統的職權,甚至賦予總統在「非常時期」可以解散議會、進行全民公決等權利。1962年他宣布法國總統應由全民直選產生,並於1965年當選為第五共和國第一位直接選舉出來的總統。
然而,第五共和國的政體並非絕對的總統制,議會對總統仍有制約,主要是:議會可以彈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對議會通過的法律,總統須在15天內簽署,最多隻能讓議會復議一次;總統不得在一年之內兩次解散議會。

「左右共治」
在這樣的政體下,總統只有得到議會多數派支持時,才能充分行使權利,反之,只能與反對派分享權利,把總理一職和組閣權交給政治對手。
實行半議會半總統制政體的初期,反對黨勢單力薄,總統的執政地位穩定,長達7年的總統任期又使其能夠充分施展手腳,總統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活躍在法國政壇上的主要政黨是右翼的保衛共和聯盟和法國民主聯盟以及左翼的社會黨和共產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法國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兩大派旗鼓相當的局面。此時,一個新的問題顯現出來:由於總統和議會任期不一致,因此無論是總統選舉還是議會選舉後,都有可能出現總統與議會的多數派分屬不同派別。
1986年,前總統、來自左翼社會黨的密特朗執政時,由議會多數派產生的政府屬於右翼陣營,法國從此出現了 「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來,國民議會一直被若斯潘總理所屬的左翼勢力所控制,而希拉克總統則屬於右翼政黨保衛共和聯盟。

總統任期改革
自1986年以來,法國已歷經3次「共治」。「共治」期間總理、總統相互牽制,難以放手施政,嚴重影響效率。2000年6月,法國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政府提出的關於「總統任期5年」的修憲法案。同年9月舉行的全民公決中,贊成票佔了73.2%。呼籲多年的法總統任期改革終於得以實現。
從今年開始,法國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同步舉行。現在,希拉克已連任總統成功,下個月,法國還將選出577名國民議會議員。在短期內的兩次選民投票中,出現截然不同兩種結果的可能性很小,這就使得「左右共治」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但也不意味著從此徹底消逝。

⑷ 《西方政治制度》法國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相比有哪些特點

法國是「行政法之父」,是現代行政法的發源地。法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隨著行政法院的產生與完善而逐漸成熟的。所周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法國的行政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裡,而代表司法權的普通法院則掌握在封建貴族手中,兩者之間芥蒂頗深,相互抵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資產階級掌握的政府頒布了許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勢力法院的故意阻撓和破壞,因此,為規避干涉起見,資產階級以「三權分立」為理論武器,在1790年制憲會議上制定了關於司法組織的法律規定:「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活動,也不得因其職務上的原因,將行政官員傳喚到庭,違者以瀆職罪論」。自此,普通法院便喪失了行政審判的權力。雖然在大革命時期,制憲會議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力。但是在禁止以後的十年內,並沒有考慮設立一個行政法院來專門管轄行政訴訟。法國公民對於行政行為的申訴,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受理,而最終的裁判權屬於國家元首。因此,這個時期雖然存在行政救濟,但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尚未產生。拿破崙上台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決定設立國家參事院,就是現在的最高行政法院。但在普法戰爭後,國家參事院一度被取消,後來又被恢復了,那時又規定,國家參事院以法國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審判的權力,據此,行政審判權不再是法國國家元首保留的權力,國家參事院在法律上成為了最高行政法院。1889年,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決里,正式否定了部長法官制,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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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自此,總體意義上的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從而奠定了世界上最為典型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並立的二元司法制度。
法國最高法院是司法法院系統最高級別的法院,於1790年在巴黎成立,是法國唯一對全國有管轄權的司法法院,處於司法「金字塔」的頂端。最高法院肩負著雙重任務:一是保護合法。最高法院監督下級法院的判決,對上訴案件只審查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訴訟程序是否合法,不審理案件事實;二是統一判例,即統一對法律的解釋,法律不僅僅必須實施,還必須在全國范圍內以統一的方式實施。最高法院的機構設置是依據法國《司法組織法典》的規定,最高法院設6個審判庭,其中包括1個刑事審判庭和5個民事審判庭。院長是法院的最高領導,也是全法國最高級別的法官,主要從事重要的行政職能,特別是主持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作出的重大決定。庭長的主要職權是負責在法官之間分配案件,參加最高法院全體會議和混合法庭審理案件。法官由院長分配其所工作的審判庭。助理法官主要是協助法官審理案件,通常年紀較輕,級別也低於法官。助理辦案員一般從事行政事務工作,尤其是文件資料工作。最高法院還設有書記員室,由一名總書記官領導。

⑸ 法治行政的特點

法律分析: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等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⑹ 國家行政具有哪些特點

國家行政具有特點:
一、突出行政管理服務於公共利益、向公眾負責以及行政均衡。在法國,行政均衡是適應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需要而出現的,它是法國行政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逐漸強化的產物。隨著社會對公共服務需求的不斷增長,國家加強了對社會的干預,行政管理活動迅速增多,行政自由裁量權出現了日益擴大、難以監督的趨勢。行政均衡由此產生而對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在法國,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的監督主要表現為合法性審查,對行政行為是否合理、妥當和均衡的監督被嚴格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只適用於對行政處理的審查而不適用於對行政法規的監督。
行政均衡大體說來,它是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在無法依據法律條文或其他原則對行政行為進行裁決的情況下,監督、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行為的法律手段。主要是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適度,審查事實與法律適用是否一致。其根本要求是「合理均衡」,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維護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一般情況下,違反均衡合理原則的主要情形是:
1.判斷事實明顯錯誤。為了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監督,行政法院在審查行政行為根據的事實時,將「判斷事實明顯錯誤」作為撤銷行政行為的理由之一。
2.手段與目的不相稱。在有多個行政行為可以達到法律所規定的目的情況下,如果行政機關所選擇的不是對行政相對人損害最少的行政行為,則屬於手段與目的不相稱。手段與目的不相稱會造成對個人權利的過度侵害,使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失去了平衡。如,在1953年行政法院撤銷了一個市長的命令,該市長規定集市上的流動商販必須具有對第三人傷害保險的保險單,法院認為為了保護公共安全,這項規定對進行危險表演的藝人來說是必要的,但是對於販賣糖果和花卉的商販來說是過分的。
3.損失與利益失衡。主要指行政決定所要實現的利益和所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不相稱。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的這種均衡性監督主要適用於計劃行政與公用徵收相關的領域。如行政法院曾經以一個飛機場的建設計劃可能花費的資金與有關市鎮可能提供的資金之間不成比例為由而判決該計劃違法。
二、遵循行政法治。即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符合法律,並且必須以自己的行為保證法律的實施,即將國家的一切管理和服務行為都置於法律的約束之下。在依法辦事、依法治國的法治社會中,行政行為要符合法治的精神和要求,這是由行政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同時,行政權自身的自由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等特徵,使得行政權容易脫離法律的規范性束縛,需要對行政權進行法治化。法國的行政法治主要包含以下三項內容:
1.行政行為必須具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行政,對於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自由行動,而無須法律授權。這是行政行為與公民個人行為的最大區別,使得行政機關職責清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的實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程序和目的,實現法律對行政行為全程的監督和控制,使行政權在法律所設定的軌道上運行。行政行為要符合如下法律要求:第一,形式合法,行政行為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的規定。第二,目的合法,即必須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而不能出於以私人或黨派或者所屬團體的利益。第三,行政決定的內容和法律根據合法。
3.行政機關必須以自己的積極行為來保證法律的實施。行政法治分為消極的行政法治和積極的行政法治,消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行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方式、程序和目的;積極的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以自己的積極行動保證法律的實施,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同樣也是違法的,這是法國行政法治的最新發展。
三、行政說明責任。法國公務員群體是一個嚴格遵循職業倫理和法律規則的群體。法國1789年的《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第15條規定:「公眾有權要求任何政府官員對其行政管理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說明」。這一原則確定了行政部門為公民負責的方式和途徑:嚴格遵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履行行政行為,並且嚴格將自己的行動范圍限制在法定的授權范圍之內。在長期的歷史演進過程中,這一原則逐漸衍生出許多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公共行政准則,其中包括行政行為的可靠性與可預見性原則、公開性與透明性原則、有效性與及時性原則以及對行政行為主動說明理由的原則。
四、司法不得干預行政。法國的司法權不能幹預行政機關的活動,不能審理有關行政活動的案件。法律明文禁止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訴訟,但法國行政機關的活動不受普通法院的管轄,並不意味著行政機關的活動不受法律監督。相反,法國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不僅受到來自議會、行政監督機關及調解專員的控制,而且還受到來自既獨立於普通法院又獨立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法院的控制。法國行政審判不僅是由行政法院專門管轄,而且行政法院在行政案件審判中也適用獨立的訴訟程序和行政法實體。

⑺ 簡述法治行政的特點

法治行政的特點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

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二,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范中作出規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

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

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范,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於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准。

2、在法律尚無規定,其他法律規范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都必須服從法律。

第四,依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為制定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

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

(7)法國行政法治有哪些特點擴展閱讀: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政府運用這種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管理公民。法治首先是依法治權、治官,依法規范政府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行為;而不是首先、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治事,只用法律規范和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

法治行政的核心是用法律控制政府,防止政府越位、錯位與缺位,避免行政機關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從權力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事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⑻ 簡述法國行政法的特點

法國行政法——主要特點
1、行政活動受獨立的法律部門調整
政府適用公法是原則,適用私法是例外2、行政活動受獨立的行政法院管轄
審判體制:雙軌制(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受理,普通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
3、行政法的重要原則由判例產生
英美法系:遵守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
法國行政法:由行政法院判例產生行政法的重要原則,有的原則轉化為成文法,有的仍處於判例狀態4、行政法沒有編程完整的法典
由於行政內容的廣泛、復雜、多變而無法成型

⑼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義是法律高於行政。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第一,職權法定。行政機關的職權,指中央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規定。第二,法律保留。凡屬憲法、法律規定應由法律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規范中作出規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第三,法律優先。含義包括:1)在已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任何其他法律規范,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不得於法律相抵觸,凡有抵觸,都以法律為准。2)在法律尚無規定,其他法律規范作了規定時,一旦法律就此事項作出規定,法律優先,其他法律規范的規定都必須服從法律。第四,依據法律。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即體現為制定規范的抽象行政行為和體現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據法律。第五,職權與職責統一。職權,就是憲法、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管理經濟和管理社會的權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下列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三)行政指導行為; (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准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第二條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等行為。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規范性文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中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范性文件。

⑽ 法治行政的特點包括

法治行政的特點如下:
1、職權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優先;
4、依據法律;
5、職權與職責統一;
6、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權力來源於法律,法律優於行政,行政受制於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並嚴格按照法的規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則行事。
法治與法制有何區別
1、從概念和內涵上講,法治是法律統治的簡稱,是指一個法律信念,內涵是一種治國理論、原則和方法,比如刑法、民法有關基本原則的規定。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是對法制這種實際存在東西的完善和改造,是一種社會意識,屬於法律文化中的觀念層面;而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簡稱,又稱為以法而治,內涵是指法律及相關制度,屬於制度的范疇,法制是一種正式的、相對穩定的、制度化的社會規范,是一種實際存在的東西;
2、從產生和發展上講,法制的產生,並不意味著法治的誕生;而法制的產生和發展卻與所有國家直接相聯系,在任何國家都存在法制;
3、從基本要求上講: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嚴格依法辦事,法律在各種社會調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權威性和強制性,不是當權者的任性;而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項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例如,罪刑法定原則;
4、從實行的主要標志上講,實行法治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的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包括國家最高領導人在內,都嚴格遵守法律和依法辦事;而實行法制的主要標志,是一個國家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監督等方面,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
5、從核心意義上講,法治的核心意義是強調社會治理主體的自覺性、能動性和權變性;法制的核心意義是強調社會治理規則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規則的普適性、穩定性和權威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六條
【合法性審查原則】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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