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
各國對公務員的稱謂有所不同,英國稱「文職人員」,法國稱「職員」或「官員」,美國稱「政府雇員」。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作者:李和中 主題類號:D01/公共行政 【 文獻號 】1-1314
【原文出處】《法國研究》
【原刊地名】武漢
【原刊期號】200101
【原刊頁號】104~120
【分 類 號】D01
【分 類 名】公共行政
【復印期號】200105
【 標 題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 作 者 】李和中
【作者簡介】李和中 武漢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 正 文 】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對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先後啟動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即是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與英國、美國八十年代中葉開始的激進化改革相比較,法國在整個八十年代由於兩黨交替執政的結果,其改革進程發展較緩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總統之時,為了調整政府管理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多重矛盾,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進程被視為整個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國家全面改革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現」(註:(法)呂克.魯邦、雅克.齊耶:《從行政現代化到國家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國際合作交流部編譯:《西方國家行政改革述評》,國家行政學院1998年版,第85頁。),至二十世紀末,其成績卓著且已初見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討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內容,無疑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具有啟迪作用。
一、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改革的動因
法國公務員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改造舊的公務員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大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1946至1981年)而漸臻成熟。由於歷史的傳統原因,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具有下述體制特徵:其一:典型的科層官僚制。法國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受國家保護,官職等級按年晉升,職務可以調任,官職分立,同類同職級人員可在不同地區、不同機關間調任,從而形成終身僱用的封閉官僚系統。其二,瞻循化的默許規則。即機關行政首長可直接以「紅包」形式獎勵下屬,此類「紅包」系非法定給予,故以個別、秘密方式交付,雙方秘而不宣,但預算上承認該項開支。其三,民主參與機制。公務員可通過「人事管理協議會」直接參與人事行政,並以此調節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雙方利益。其四,考試培訓嚴格結合任用。其五,公務員隊伍實行精英主義。
法國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學校、醫院等)編制內正式擔任專職的工作人員。法國公務員在法律概念上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機關各部門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常任工作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其總數約400萬人,其中國家公務員有220萬人(185萬人在政府機構中工作,其他則是軍隊工作人員與教師),地方公務員100萬人,醫護公務員80萬人。公務員佔法國就業人數的11%。
投入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深刻變化,建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框架下的國際經濟競爭日趨激烈。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全球化的國際環境及社會、經濟日益深化的變革使法國政府及其公務員制度面臨著愈來愈大的壓力,因為高質量的公務員系統尤其是其管理的質量構成了一國經濟總體競爭力的重要內容,顯然,舊的公務員體制及其積淀下來的傳統價值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國際競爭戰略。
具體而言,法國公務員制度直接面臨著來自外部與內部的兩方面壓力。
從外部看,首先是國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對來自地方權力機構的壓力和企業競爭的挑戰。西方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點之一是分權和權力的非集中化(法國也不例外)。分權是指削減中央政府職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職能轉移到地區、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組織中去。而權力的非集中化則是將運作責任而非決策責任下放給下級部門,賦予下級在管理活動中更大的職權與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對公務員的組織結構與職能范圍作出新的劃分。其次,是公共服務的供方邏輯向需求邏輯轉變的要求。過去「供方邏輯」觀念指導下的公共服務,社會對國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動的,國家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社會就接受什麼樣的服務。隨著向「需求邏輯」的轉變,企業、社會團體認為自己是用戶,是政策的消費者,國家應該按市場中社會消費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為公眾服務,應考慮公民需求方面出現的越來越大的差異,這就需要調整服務的功能使之更適應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應地,公務員本身對參與、理解和分擔責任的需求亦將日益增加。再次,傳統的管理模式已成為更新的障礙。以科層制和規章制度為基礎的組織結構成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嚴重阻礙。以官僚制為特徵的科層結構的底層所蘊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壓抑,低層員工和服務對象(顧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務,因而他們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對政府服務最有發言權,但他們的話語卻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賦予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以外的低。。。。。。http://www.pp369.cn/lw/0408/2004/4-11/125537.html
2. 試述法國當代公務員制度的建立及改革
法國公務員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改造舊的公務員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大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1946-1981}而漸進成熟。和其他發達國家一樣,法國的公共行政改革是在現有的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行政體制不變的框架下進行的,是一種調試性改革,這種調試性行政改革要求法國公務員制度必須從應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變化出發,建立以結果為本的體制,激發公務員的潛能,實現增進行政績效,提升服務品質的改革目標。
法國公務員制度改革開始於1959年對《公務員章程》的首次修改,隨後在60年代改革了公務員的培訓制度,70年代改革了工資制度,80年代改革了退休制度,知道90年代,才開始以提高工作效率為目的的現代化改革。按照法國公務員制度改革漸進發展的原則,連續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展開:一是進行政府內部職能調整的非集權化改革,進一步下放人事權。二是現代人力資源管理模式下的傳統「人員管理」模式向「人力資源開發性管理」模式過渡,這種管理將人才資源的適用與開發合理結合在一起,更有利於公務員素質的提高和發展。三是確保公務員素質為目的,在公務員選拔和提升中推行競爭機制的改革過程,主要是通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考試錄用的辦法 晉升制度和激勵機制的措施來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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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務員培訓包括4種類型,分別是
公務員培訓包括4種類型,分別是: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
1、初任培訓亦稱「職前培訓」:培訓部門對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所進行的培訓。
2、任職培訓:公務員剛開始進入任職部門所進行的培訓,主要是為了熟悉業務和工作環境。
3、專門業務培訓:和公務員自己所從事的專項業務有密切關系,主要是為了提升專業技能知識
4、在職培訓:為了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一種培訓。讓公務員能搞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態度。
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職位的要求,通過種種形式,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公務員進行的政治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培訓是公務員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參加培訓既是公務員的權利,也是公務員的義務。
(3)法國公務員培訓有哪些主要方式擴展閱讀:
初任培訓培訓目的是使新錄用的公務員熟悉和了解將要從事的工作。培訓方式主要有工作實習和專門培訓,前者指新錄用的公務員在有經驗人員的指導下從事實際工作,後者指機關培訓部門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集中培訓。
任職培訓的培訓內容主要集中於擬任領導職務所必須具備的政策水平、組織領導能力和專業知識。培訓方式以離職培訓為主,時間長短根據實際需要而定。
專門業務培訓培訓內容、時間和方式應視專項工作需要確定。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是指因國家和政府根據需要,從機關抽調公務員完成某項工作任務,如人口普查、計劃生育、經濟普查等。
公務員的專門業務培訓,也就是指圍繞從事專項工作所需的知識、技能、工作方法等的培訓活動。培訓的目的是保證公務員能夠勝任專項工作的需要。
在崗業余培訓一般採用崗位培訓、各種短期培訓班、系列講座、各類培訓中心以及電大、業大、夜大、函大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形式。離崗專門培訓的具體形式,通常有各類職業中學和職工大學,或委託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進行代培等形式。
4. 法國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的基本路徑有哪些
入職培訓。
法國高度重視公務員的培訓並納入了法制軌道。有關公務員的培訓義務和權利、行政機關的培訓職責、培訓機構的設立和職能許可權、培訓經費等,都在有關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法令中作出了明確規定。法律法規上的種種規定,使培訓成為公務員職業生涯中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如國家規定:通過內部選拔晉升的高級公務員,均須到國家行政學院接受六個月的培訓;中級公務員三年內必須參加一定時間的培訓;每年公務員應有培訓規劃,並在培訓卡上登記必須接受的培訓;公務員有權與其上司就培訓問題進行談話,提出自己的培訓願望和要求。公務員在職業生涯中,必須服從所在部門定期安排的培訓,每三年至少要接受一次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培訓與進修。凡以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進修,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凡為參加晉升考試作準備的進修,每個人每年享受8天的考試假期,此間工資照發。自願申請被批準的脫產進修,每個公務員在其職業生涯中,按照工齡長短,可享受一至三年的培訓假期,第一年拿80%的工資,獎金停發;第二、第三年停發工資和獎金,但還保留其晉升的資格。
職業生涯發展途徑有兩種:
一是組織內部發展。基本上有三個方向:①縱向發展,即員工職務等級由低級到高級的提升;②橫向發展,指在同一層次不同職務之間的調動,如由部門經理調到辦公室任主任。此種橫向發展可以發現員工的最佳發揮點,同時又可以使員工自己積累各個方面的經驗,為以後的發展創造更加有利的條件;③向核心方向發展,雖然職務沒有晉升,但是卻擔負了更多的責任,有了更多的機會參加單位的各種決策活動。以上這幾種發展都意味著個人發展的機會,也會不同程度地滿足員工的發展需求。
法國公務員培訓的組織網路十分完善,各系統分工明確,各自依法培訓。現行的有四大系統,即行政學院系統:培訓對象是非技術性國家公務員和醫療公務職員。其中,國立行政學院(1945年創立)培訓新錄用和在職的A類公務員;國際行政學院(1966年成立,即將與國立行政學院合並)培訓國外學員。專門技術院校系統:與公務員培訓有關的專門技術院校有70餘所,除巴黎綜合技術學院屬總理府領導外,其它院校屬各部領導。這些院校主要培養技術性國家公務員和醫療公務職員。全國領土公職中心系統(1972年成立):總部設在巴黎,並在全國設4個學校和100多個分支機構,專門培訓全國的地方公務員。公務員備考中心系統:經國家公職部和教育部批准,在大學內設立,組織和經濟上完全獨立,其職能是幫助無學歷的人取得報考公務員資格,幫助有學歷的人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幫助在職公務員通過專門錄用考試、晉級考試和特殊晉職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