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古代西方官職表
營造官,羅馬官員,負責慶典賽會和神廟的維護。
監察官,羅馬官員,負責公共道德,還要照管由國家財政支付的工程項目。
執政官,羅馬官員,相當於現代國家的首相或總統,在帝國時代,這個官職依然聲望卓著,但是已不重要了。
獨裁官,具有非常大權的羅馬官員,在緊急情況下任命。
羅馬大祭司,本身並不是是一名真正的羅馬官員:他的任期不是一段時間而是終生的,正式說來,他還繼續是一名公民。他們要對羅馬國家宗教祭祀儀式負總責,並對某些祭祀儀式——即那些沒有自己的祭司團的祭典——直接負責。
大法官,羅馬官員,負責司法事務的管理。
禁衛軍長官,羅馬官員,負責掌管皇帝禁衛軍,以及司法事務。
代執政官,羅馬官員,負責掌管一個行省的前執政官。
行省代理人/行省財務代理官/督察使/財政使,羅馬長官,由羅馬皇帝或行政官員指定。
代大法官,是羅馬官員,作為前任大法官負責一個行省。
財務官,羅馬官員,類似於會計。
副帥,助手,副手,諸皇帝直轄行省的元老級總督。
行政長官,或稱長官,是一系列羅馬官員的頭銜,他們由其他官員或由皇帝指定或委任。
下列長官職位是屬於元老級別的。
由青年元老出任的低級職位,拉丁大典期間在阿爾班山崗上代表執政官。 由四位前大法官擔任的職位,負責給羅馬人民分發食物。由前大法官擔任的職位,負責軍團士兵的退役金管理。共有3人。由前大法官擔任的職位,共兩人,負責保管國庫的金錢。由一位前執政官擔任的職位,其執掌等同於羅馬市長。由一位前執政官擔任的職位,負責象孤兒提供撫恤金。
下列長官職位是屬於騎士級別的。
.」埃及長官」,是作為元首私產的埃及行省的總督,一般都是擔任過「穀物供應管」的某位騎士。
「穀物供應官」,負責羅馬的食品供給,其上司是羅馬市長。
.」公民長官」,這種長官職位是由行省總督委任的,統治該行省的一部分,
「道路長官」負責公共道路事務。
警衛長官」,負責羅馬的3個大隊城市衛隊(作用為防火隊,警察)。
禁衛軍長官(近衛軍長官)」,掌管皇家衛隊,並負責法律審判事宜。
㈡ 省高院法院長相當於什麼官和市長比那個大
省高級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為正廳級單位,院長高配為副部級。縣級市市長為正處級,地級市市長為正廳級;直轄市市長為正部級。
因此,省高院院長的行政級別大於縣級市和地級市市長,小於直轄市市長。
各級法院的院長在行政級別上相當於同級政府的副職級別,也就是比同級政府小半級,省高級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省級。庭長為正處級,不排除極個別年資高的副廳級庭長。
(2)法國法官和市長哪個大擴展閱讀: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㈢ 法官級別和行政級別對照表
法官職務與行政職務對應表序號 法官職務 行政職務 法官等級 對應級別 行政職級 對應級別
1 首席大法官 級 國家級副職 級
2 一級大法官 級 省部級正職 級
3 二級大法官 級 省部級副職 級
4 一級高級法官 級 廳局級正職(巡視員) 級
5 二級高級法官 級 廳局級副職(副巡視員)級
6 三級高級法官 級 縣處級正職(調研員) 級
7 四級高級法官 級 縣處級副職(副調研員) 級
8 一級法官 級 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 級
9 二級法官 級 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級
10 三級法官 級 科員 級
11 四級法官 級
12 五級法官 級第條為加強人民法院法官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進法官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要求的人員。第三條 法官按照法官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法官職務名稱為: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法官職務層次依法按等級設置,由高到低依次為:首席 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第四條 法官等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首席大法官:四級至二級; (二)一級大法官:八級至四級; (三)二級大法官:十級至六級; (四)一級高級法官:十三級至八級; (五)二級高級法官:十四級至九級; (六)三級高級法官:十七級至十一級; (七)四級高級法官:十九級至十三級; (八)一級法官: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九)二級法官:二十三級至十六級; (十)三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十一)四級法官: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二)五級法官:二十五級至十八級。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法官等級按照以下規
㈣ 為什麼西方國家的城市行政體制比較特殊
一、西方國家城市行政體制的特點:
西方國家的市政體制具有不少區別於社會主義國家市政體制的特點,這不僅是因為二者的國體不同,而且也由於制約市政體制的各種具體國情不同。
(一)市政體制的形式多樣化
西方國家市政體制也不盡相同,具有多種形式。英國的市議會就是市政府。法國的市長和市政府在辦理中央事務方面,不受市議會的監督,作為中央政府的代表,市長反而擁有若干監督市議會的權力。日本的市長和市議會雖然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但市議會卻有較大的監督市政府的權力。美國市政體制的形式有市長議會制、市委員會制和市議會經理制等。德國的市政體制除了有美國的部分形式外,還有市議會參事會制、市議會監督委員會制等。
西方國家市政體制形式多樣化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是由於各國的歷史傳統不同。英國是號稱"議會之母"的國家,在地方,乾脆由議會獨攬議決權和行政權。法國歷來是以中央集權為主的國家,城市政府的雙重性質中,作為中央政府下級機關的性質,遠勝於作為市議會執行機關的性質,使它的市政體制也帶有中央集權的色彩。日本的政體以及市政體制是二戰後在美國指導下設計的,旨在建立民主的政體,防止法西斯主義復活,因而擴大了議會的權力,加強市議會對市長的監督。其次是由於在聯邦制國家,領導地方政府是州政府的專有權力,聯邦政府無權干預,各州有權通過州的憲法和法律,規定各自的市政體制,所以,各州有不同形式的市政體制,就不足為怪了。再次是由於西方國家實行地方自治,在地方自治事務范圍內,市議會有權決定與市政府的職權劃分、市政府的機構設置和監督市政府的方式。
(二)權力由選舉產生
西方國家的政黨通過競選市議會議席,主導城市的議決權;被選舉人通過當選市長,主導城市的行政權。西方國家絕大多數的市長和市議員,都是某個政黨的成員,並且經過競選任職。但也有少數的市長和市議員,由於一部分選民對政黨政治的厭倦,以無黨派人士身份參加競選後任職的。市長和市議員屬於某個政黨,並代表該政黨從政,使他們的行為受到政黨的綱領、組織和紀律的約束。表面上看,市長和市議員是否當選,是由選民決定的,實際上,由於競選資金、媒體的輿論導向和所有制結構等原因,其當選主要是由富人決定的。
(三)權力對選民負責,相互制衡
市長、市議員和市法官一般分別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各自對選民負責,相互制衡。為了遵循所謂"司法獨立"的原則,西方國家城市的法官多數由市民選舉產生。美國、德國實行市長議會制的城市和日本的城市,市長和市議員分別由市民選舉產生,市長不對市議會負責。從內容上看,由於西方國家的普選制和競選主要操縱在富人手裡 ,所以,表面上市長、審議員和市法官由市民選舉產生,實際上他們由財富較多者決定;表面上他們對選民負責,實際上是對財富較多者負責。但從形式上看,市長、市議員和市法官都由市民選舉產生,屬於直接民主制;他們直接對選民負責,優於市長和市法官直接對市議會負責、間接對選民負責;城市的議決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制衡,符合"不受制約的權力會走向腐敗"的政治規律。
(四)地方政府獨立平等
在西方國家,除了極少數大城市轄區外,絕大多數城市都不轄區和縣,市和縣、鄉、鎮的政府是獨立平等的地方政府。之所以不轄區和縣,首先是因為多數城市的人口規模不大,在幾萬至幾十萬之間。類似於我國的縣級市,沒有必要設市轄區。其次是因為少數大城市隨著人口規模的擴大,市區人口向郊區遷移,大城市的衛星城鎮增加,這些衛星城鎮的人口達到一定規模以後,就單獨設置市或鎮,與大城市的行政區域脫離。再次是因為地方自治的傳統。從歷史的角度看,縣先於市而存在,縣有傳統的地方自治許可權。隨著城市化的發展,縣的轄境內不斷有市鎮出現,脫離縣的管轄,但縣仍然主要代表農村居民的利益,它不會同意受市管轄,進一步減少原有的地方自治許可權。
(五)城市的利益集團具有影響力
西方國家的法律允許經過向政府登記的利益集團向市議會和市政府開展游說活動。城市的利益集團比較活躍,制約著政黨組織對城市的國家機構的影響力。利益集團對市政體制的作用表現在:向城市的政黨組織和國家機構反映自身的利益要求;動員選民支持政黨組織的候選人競選市長、市議員和市法官;引導利益集團的成員擁護和支持符合自身利益的市議會決議、市政府命令和市法院判決;組織成員用各種形式抗議不符合自身利益的城市國家機構的決定等。商會、農場主協會等富人的利益集團在對城市的政黨組織和國家機構的影響中佔主導地位;而城市的國家機構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工會、婦女團體、教師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利益集團的利益表達,有助於緩和資本主義的社會矛盾。
二、我國市政體制特徵:
①全國城市的市政體制比較統一;
②中共市委在市政體制中處於領導核心地位;
③市政府、市法院、市檢察院對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④社會團體在市政體制中發揮重要的參與作用;
⑤市擁有對區縣的絕對領導權。
㈤ 法官對應的行政級別
法官法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也就是說,首席大法官只有一人,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同時就成為首席大法官。根據這一規定,首席大法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過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大法官。根據有關規定,大法官一共包括兩級。高級法官,共包括四級。法官,共包括五級。
而法官目前是納入公務員體系當中的,公務員的任職,分為科、處、局、省、國家等幾個級別,這個大家都很清楚了。法官的行政級別,也是按照這個來確定的。
而法官的行政級別,通常是相當於同級政府的行政副職,也就是說,區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區長,市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市長,省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省長,最高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總理。各級法院內部法官的行政級別,按照法院編制情況確定。
㈥ 法院的官職是怎麼排的(從小到大)
法院的官職排序: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一級、二級;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並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商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以及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6)法國法官和市長哪個大擴展閱讀:
法官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㈦ 法院院長和普通副市長哪個權大
法院院長和普通副市長的職權分析:
1、縣級市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處級;縣級市普通副市長為副處級,普通副市長一般不是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
2、地級市法院(中級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廳級;地級市普通副市長為副廳級,非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
3、直轄市法院(高級法院)院長一般高配為副部級;直轄市普通副市長為副部級,非市委常委,兩者級別一樣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