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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三權分立的什麼制度

發布時間:2023-01-23 09:46:19

『壹』 英國君主立憲制度,美國三權分立的共和制度,法國共和政體的含義

君主立憲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過立憲,樹立人民主權、限制君主權力、實現事實上的共和政體,君主臨朝而不理政。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經過近半個世紀復雜而曲折的斗爭,1688年的「光榮革命」標志著資產階級在這場奪權斗爭中取得勝利。1689年3月,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對王權的限制和議會所擁有的權利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肯定,逐步形成了一種新的政治體制,即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對近代英國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而且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國際影響。
所謂三權分立,是指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並建立相應的國家機構來分別行使這些權力,同時三個權力機關又相互制衡的權力體制。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近代分權學說由英國的洛克倡導,由法國的孟德斯鳩完成。它建立的根據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理論基礎是與社會契約論相結合的近代自然法學說。三權分立制度建立實行首先在美國,後為絕大多數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國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在美國,聯邦政府和各個州政府都實行三權分立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國會。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立法,可以發布擁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還有立法倡議權,即建議國會立什麼樣的法。法院有權宣布國會制定的法律違反聯邦憲法。
法國民主共和制,具體為議會制總統共和制,又稱半總統制,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法國自1789年大革命推翻了長達一千多年 的君主專制之後,政體一直不穩固,先後出現了君主立憲制(1789—1792年)、第一共和 國(1792—1804年)、第一帝國(1804—1814,1815年)、波旁復辟王朝(1814,1815—183 0年)、七月王朝(1830—1848年)、第二共和國(1848—1852年)、第二帝國(1852—1870 年),直至第三共和國期間,共和政體才最終確立。

『貳』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採用三權分立制度

三權分立(三權鼎立),即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機構共同存在,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制度。是當前世界上資本主義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民主政治制度。

學說歷史
最早由17世紀英國著名政治學家洛克提出,用以鞏固當時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成果。後來該學說不斷傳播,並被法國著名人物孟德斯鳩詮釋為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的形式,解決了在該種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現的部分問題。該學說在當時被廣泛認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證。

三權分立的實行
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開,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在當時這種憲制是前所未有的嶄新嘗試。至今美國聯邦政府的三權分立,仍然是眾多民主政體中最徹底的。而美國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憲制架構。

三權分立制度的作用: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是它必須完成的任務,因為:

1、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來看:正是由於人們為了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所以首先確立了民主和法治,進而產生了普選制和代議制,繼而出現了多黨政治,最後補入了三權分立制度才建立起了一個完整的資本主義民主憲政法治體系。可以說,三權分立制度就是為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而生的,所以從三權分立制度的產生看,它必須完成這一任務!

2、從三權分立制度的基礎來看:三權分立制度是要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它要存在就必須維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而對於私有財產危害最大的莫過於就是被其它利益集團所濫用的國家權力,所以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成為三權分立制度不可不完成的任務。

另外,從其它幾個基礎來看:①民主憲政要求本身就要求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②而普選制和代議制中的選民幾乎都是公民,自然要求的要求維護公民權利;③各政黨為了維護自己所代表的利益集團的利益,自然也不希望國家權力對自身的利益干涉太多。所以從其它的基礎來看,也是要求三權分立制度要做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目的的。

總之,三權分立制度是必須要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一任務的,如果不去完成,那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那麼三權分立制度又是如何去運作的呢?其實很簡單。首先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然後讓選民選出來代議的各政黨分別行使國家權力,而運作的核心部分無疑就是三權之間的合作和制約,由各政黨分別控制的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可使國家權力盡其所能維護公民權利,而三權之間的制約則可以防止國家權力的濫用。

總而言之,不論從其存亡之道,還是從其運作狀況上來看,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使國家權力能竭力為公民權利、為私有財產而服務的,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就是其具體體現,這自然是追求民主憲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很好的選擇,所以,各資本主義紛紛採用三權分立制度,雖然在不同的國家因為文化、習慣等因素有不同的體現,但究其本質,還是萬變不離其中。

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就是三權分立制度的價值所在,也是其利端所在。

雖然三權分立制度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對於這個目標,三權分立制度通過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能真正做到嗎?答案是否定的。

既然三權分立制度的設立就是要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但是三權分立居然不能真正做到這一點?這看上去似乎是個悖論,但是稍微想想就應明白了,以一件事為目的,並努力去做,卻不能真正做到,原因無非有二:1、好心也有可能辦壞事,套用一句西方的諺語就是「多少善意將人送進地獄」,最初雖然懷著美好的心願定下目標,但在操作中卻由於方式、方法或客觀因素的影響,最後造成了不盡如人意甚至是與願望相反的結果;2、力所不能及,雖然有遠大的目標,但由於自身實力的限制,只能完成部分目標,並不能真正完成。不幸的是,三權分立兩條皆中。第一條原因在三權分立上的體現,實際上就是一個利、弊兩端相互轉化的問題。

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就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三權分立制度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也就是由此完成,這是三權分立的利端所在,但既要它們相互合作,又要它們具相互制約,想想似乎不錯,但是這不是透露著幾許矛盾嗎?三權到底何時合作、何時制約呢?按照三權分立制度設置的初衷,應該是在為公眾服務時合作,在某一權濫用國家權力時制約,但是真正在實際運作中會這樣嗎?那時,統治者的「良心」會告訴他們,應該在利益相共的情況下「相互合作」,在利益相悖的情況下「相互制約」。這決不是危言聳聽,想想資產階級為什麼要設置代議制、普選制、多黨制、三權分立制度等這么多制度來限制國家權力的運用?還不是怕國家權力會被濫用,為什麼會這么怕呢?一切的根源就在於私有制的要求、私有制價值觀的要求:它要求人們盡最大的努力獲取私利!那就是私有制價值觀的「良心」所在!

這很具有諷刺意味,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在作為利端的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其弊端的所在,它也可以阻礙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這個目的實現。這似乎是個悖論,其實不然,因為:1、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三權分立制度也不利外,我們試想: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如果由私慾所支配,為私利而服務,那麼會有怎樣的後果?相互合作就有可能會在私慾的支配下轉變成相互妥協甚至是沆瀣一氣、狼狽為奸,而相互制約則有可能在私立的驅使下轉變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造成極其嚴重的內耗,如果出現這樣的結果,國家權力難道不是被濫用了嗎?公民權利能得到妥善的維護嗎?

當然,上述的情況只是出現在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被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情況之下,於是,問題的關鍵便在於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行為是否會被私慾所支配、是否會為私利所服務,遺憾的是:2、三權之間的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必然會為私慾所支配、必然會為私利所服務。正如前文所述,三權分立制度存在的基礎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價值觀使三權分立制度中的合作與制約註定了要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命運。這是為什麼呢?而合作與制約又是怎樣為私慾所支配、為私利所服務的呢?

1、我們應該先認識到私有制社會中的價值是如何評定的?即私有制社會的價值觀是怎樣的?答案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不論是團體還是個人,也不論採用何種方法,佔有的私有財產越多,那麼體現出的價值越大。好比在我國古代封建社會時,不論是世襲的,還是自己打天下的,只要是皇帝,就是最成功的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只要是人力所能及,皇帝幾乎是相干什麼就可以干什麼,至少在當時看來他的體現價值最大,天下人都要對他頂禮膜拜,難怪當時的人大多想做皇帝。總之,私有制的價值觀就是看佔有的私有財產的多少,具有這種價值觀的階級必將傾盡全力求得獲取最多的私有財產。

2、我們不能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相對封建社會更民主、更進步就忘記了它同樣是私有制社會,並且更為注重佔有私有財產的多少,正如馬克思的名言:資本家有了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就會鋌而走險,有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有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敢冒上絞刑架的危險。誠然,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空前發達,各種利潤何只百分之一千。既然為了百分之百的利潤就敢踐踏一切法律,為了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就可不要性命,那麼以此類推,在百分之一千的利潤前資本家還有什麼做不出來。資產階級將不顧代價追逐私有財產,獲取最大的利益。

3、如果要獲取最大的利益,最強有力的支持是什麼?自然是國家權力,在一個正常的國家之內(一個不正常的國家,只怕建立不起三權分立制度),恐怕除了自然力量沒有什麼力量是國家力量對付不了的。任何個人或利益團體,只要控制了國家權力,就可以操縱國家機器運用國家力量,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法的甚至是非法的幫助自己獲取最多的私人財產,體現最大的價值。何況,資本主義現在已經發展到了壟斷時代,時值今日,不論從物質層面上還是從精神層面上,要想獲取極高的利潤並非某一團體單打獨斗所能做到的,必須得到來自國家資金、資源、技術乃至法律、政策上的支持,而要獲得國家最大程度上的支持,效果最好的無非就是將國家權力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爭取國家支持成為一個利益集團獲取利益,獲取成功的必然需要。

4、正因上述原因,無論近代抑或近代,資本家們不是親自出馬,就是派出代理人,竭力想控制國家權力,相同利益的走到一起形成了利益集團,最終形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資產階級政黨,這些黨派為了獲得國家權力你爭我奪,爭斗得相當激烈,黨派之間的矛盾有時看起來甚至是不可調和的(實際上還是可調和的,畢竟是階級內部的矛盾),比如「光榮革命」後,英國主要是兩個政黨:代表土地貴族利益的輝格黨和代表工商業者利益的托利黨,可笑的是兩黨的名字都來源於對方的貶低,「輝格」一詞起源於蘇格蘭的蓋爾語,意為「馬賊」;「托利」一詞起源於愛爾蘭語,意為「不法之徒」。將對方貶低到如此程度,兩黨之間的矛盾可見一斑。當然,如果只是在爭奪國家權力的過程中爭斗,只要不違犯法律,不違背道德那也無傷大雅,但問題是這種爭斗將肯定延續到控制國家權力以後,為何?試想如果控制國家權力而不用來打擊對手的利益,盡量的為自己謀求利益,那麼在爭奪國家權力時的那番做作不就是白耗了么?還不如節約資源,以求發展。

所以,當一方政黨奪得一塊國家權力(就像分蛋糕一樣)後,必定面臨三種情況:

一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一致,至少是暫時一致的,那麼三權就能非常愉快的在一致的利益上相互合作,這倒是符合了三權分立制度的要求,但是倘若這個一致的利益是個不法利益呢?這可就是濫用國家權力了,這時需要的可就是三權的相互制約了,但是天真的人們不可忽略這樣一個問題,就是三權的利益在此時可是一致的,不論哪一權出來制約,不但制約了其它兩權,同時也損害了自己的利益,所以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我們就實在不能對三權在此時能夠相互制約抱太大的希望,三權多半就會沆瀣一氣、狼狽為奸。國家權力被濫用了,公民權利自然也就得不到妥善的維護;

二是,其它兩權與自己利益不一致,其中又分兩類:(1)利益雖不一致,但也不相排斥,那麼就可各行各的,既可以相互合作,又能相互制約,這種狀況雖然比較理想,但卻不是十全十美的,因為其中可能隱藏著權權交易,即是倘若三權都有迫切的非法利益需要獲取,於是三權會達成各行各路,互不幹涉不制約的默契,這也是有可能的;(2)利益不僅不一致,而且根本就是相互排斥的。這時三權之間的相互制約倒是一定能執行的了,但是同樣的,只要權力的主宰者的價值觀符合私有制的價值觀,那麼為了自己所代表的利益的獲取和私有財產佔有的多少,三權之間必將展開激烈的爭斗,肯定較爭奪三權時有過之而無不及,因為現在爭斗的可是操縱著國家權力的利益集團(政黨),這些利益集團完全可能採取這種態度:不論其它權的主張是否合法,為了自身利益都要進行合法甚至非法的制約。因為資本、利益乃至私有財產本就是有限的,其它利益團體擁有的越多,自己所有的便會越少。而在利益相互排斥的這種你死我活的殘酷競爭中,如果不趁手中握著國家權力打擊競爭對手,物競天擇,有可能自己就會被淘汰,那不是太可惜了,套用一句老話:對敵人仁慈,就是對自己殘忍。私有制的價值觀會對敵人仁慈、對自己殘忍嗎?當然不會,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相互制約就有可能會轉化為相互攻擊、相互傾軋甚至是相互竊掠,會給國家權力帶來十分嚴重的內耗,這也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濫用,而公民權利呢?國家權力連自身都顧及不暇,哪還有功夫去妥善維護公民權利。

三就是,其它兩權有的利益與自己的一致,而有的卻不一致,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了。那麼這時在私有制價值觀的指導下就有兩個選擇,(1)「擇其利益一致者而合作之,擇其利益不一致者而攻擊之」,就是與利益一致者合作或非法,對利益不一致者制約或過分制約,實際上就是上兩種情況在復雜情形下的變例;(2)同樣,只要矛盾不太深,三權這時候也可以通過權權交易追逐自己合法的、非法的利益。當然,三權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要將幾種方法兼而用之,甚至玩起各種花招,總之,只要條件許可,要不擇手段爭取最大的利益,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其它沒有掌控國家權力的資產階級利益集團的利益都可以不顧了,更惶論什麼公民權利、納稅人的權利,當然,這一切都不能做得太露骨了,必須在合法的程序下進行,必須採取適當的掩蓋事實的方式,不能為他人抓住把柄,這就是資產階級政客所做的事,而對於他們的鬼蜮伎倆,三權分立制度就是最好的遮陽傘。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注意這樣一件事,在我們接觸到的一些國外的文學、影視作品中,經常將政客與戰爭和瘟疫聯繫到一起,似乎他們也明白了這些為私有財產服務的、為私利所驅使的玩弄國家權力的政客們,有時候對於普通公民或應稱作納稅人的危害,實不下於天災人禍。

從以上四點,我們可以得出這么一條線索:私有制的價值觀要求資產階級統治者追求私利,佔有最多的私有財產,而要達到這一目的,最好就要藉助國家權力,而三權分立制度將國家權力一分為三,本來期望三權能相互合作、相互制約,以達到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和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但結果卻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驅使造成相互合作和相互制約向著非法合作和過度制約的方向轉變,最終反而濫用了國家權力,危害了公民權利。三權分立制度的利端,由於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最終轉化成了弊端。

既然相互合作之所以向非法合作轉化、相互制約之所以向過度制約轉化都是受其行使者主觀上到底是為公還是為私的影響,那麼是否可將三權的行使通過法律或某種制度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之內呢?或是改變行使者的私有制價值觀的主觀態度呢?是不可能的,這就是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防止國家權力濫用、維護公民權利的目的的第二個原因:力所不能及。
要三權分立制度將三權的行使控制在只能為公的范圍內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三權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1、從淺層次來說,這是很難操作的。正如法理學界的一個觀點:實體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只有盡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觀思想,三權行使職權為公為私的行為,可能在程序上表現得一樣,但在實體上卻會因為主觀目的的不同,產生相反的效果。並且連這么嚴密三權分立制度都無法控制,我們還怎麼期望其它的制度能控制。總之,從淺層次來說,難以操作。

2、從深層次來說,這是與三權分立制度基礎相關的。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是由於私有制的價值觀的影響所轉化來的,但這種價值觀不是我們說改變就能改變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決定私有制價值觀只能是私有制這種經濟基礎,如果我們欲求私有制價值觀的消亡,那隻有等待私有制消亡,但問題是三權分立制度的經濟基礎就是私有制,如果私有制消亡,支撐著三權分立制度的三足不就倒掉一個,而且,一旦私有制不存在了,那麼就沒什麼私利可爭奪了,那也就不會分成許多代表不同利益的利益集團了,而多黨制也就消失了,至此,三權分立制度的三個基礎就三中去二,剩下的一個也獨木難支了,那麼,三權分立制度不就也就消亡了嗎?因為私有制消亡了,公有制真正形成了,社會的利益既然公有,那整個社會的利益就在一條線上了,還怎麼會需要三權來分立制約呢?那不是在浪費資源嗎?所以,私有制一旦滅亡,也就是對三權分立制度下了死刑,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導致三權分立制度不能完成自身目標的阻礙,恰恰就是它之所以能夠存在的根基本身——私有制,真是「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三權分立制度註定無法克服其弊端,換個角度來說,三權分立制度的弊端具有不可克服性。
參考資料:http://..com/question/19425975.html?si=2
http://..com/question/32153884.html?si=1&wtp=wk

『叄』 世界上哪些國家採用三權分立

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採用三權分立。但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

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

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

(3)法國三權分立的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三權分立的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

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肆』 英國、法國、美國、德國等資產階級實行的是什麼政治制度

英國。君主立憲制 ,最高權力象徵是國王,統而不治,沒有實際權力。首相及其內閣擁有權力。光榮革命後1689年通過權利法案確立。開啟近代議會制度,對其他國家政治制度產生深刻影響。
法國。議會共和制。1875年議會通過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而確立。議會是權力中心『立法機構,總統對議會負責。
美國。總統制(聯邦制)。1787年憲法確立三權分立,最高行政權屬總統,兼武裝部隊總司令。最高立法機構國會,最高司法權數最高法院。突出體現了制約與平衡,為美國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德國。聯邦制君主立憲政體。德意志帝國憲法確立,皇帝是國家元首,制定法律,軍權,外交政策,主宰議會。屬於假民主,實為君主專制。
盡管資產階級代議制維護資產階級內部民主,但不斷改進制度與范圍,穩定了秩序,並在亞洲其他地區產生重要影響。

『伍』 三權分立

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內容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產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九鳥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於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不受限制的權力必須產生權力的濫用,導致專制,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產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爭以後,三權分立成為資產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盡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於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只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標志;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如何看待西方國家以分權學說為指導建立的這種政治制度?我國能不能實行它?對這個問題,我們的部分幹部和群眾在思想上還沒有完全搞清楚。

應該看到,三權分立學說作為西方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斗爭的理論武器,曾經起到了進步的歷史作用;這一學說提出的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和監督的思想,對於人們探索國家權力的監督問題不無啟發。但是,三權分立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西方資本主義民主形式,不符合我國國情,不應照搬。這是因為: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西方主要國家都根據三權分立原則建立政治制度,有其深刻的經濟和政治根源。同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經濟生活所導致的利益多元化的狀況相適應,資產階級內部從來就存在有大量的政治派別和利益集團,這是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在確立和發展資本主義民主的過程中,資產階級通過分權制約的方式來協調內部不同利益的沖突,防止某個集團或階層的專制,維護資產階級的長久統治。三權分立是同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特徵相適應的基本政治制度。它並不是像許多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所宣傳的那樣是一種抽象的、超越社會制度的、可以到處套用的、甚至是唯一的民主模式。鄧小平指出,以搞不搞三權分立「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這是其一。

其二,隨著資產階級政黨政治的發展,三權分立制度已經同資產階級多黨制溶為一體。三權分立框架內的權力制約,實質是資產階級政黨之間的競斗。例如,今天的美國,立法權(國會)和行政權(總統)之間的制約,基本上是民主黨和共和黨之間的制約。西方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宣揚三權分立時,是同鼓吹多黨制相結合的。在他們看來,實行三權分立,必須實行多黨制。

其三,三權分立本質上是占社會少數的資產階級所享有的民主形式,總統也好,首相也好,議員也好,大法官也好,都是資產階級的政治家或代表人物。廣大的人民群眾在這種制度內的作用和影響是無足輕重的。

其四,這種制度的根本缺陷在於,一是影響國家權力的統一,特別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往往造成幾個權力機關各說一套,多個聲音,造成社會上人們的思想混亂,無所適從。這是西方國家普通民眾對政治冷漠的一個重要原因。二是由於三權之間的互相牽扯,往往導致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的現象發生。

我國實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了最廣泛的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會由廣大的人民群眾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其他權力機關由它產生、對它負責,按照職能分工協調一致工作。這種制度使占社會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眾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歷史和現實都表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們已經找到的、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能夠保證人民群眾當家作主,有效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政治制度。這種制度同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是有著本質區別的。我們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在這種制度內部,我們完全可能、也有能力解決好權力的監督問題,而不必採用三權分立的方式。

『陸』 英國和法國現在的政治制度是不是三權分立

英國是一個單一制、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它的政府體系(即所謂西敏制)直接影響了許多其他國家的 英國國徽政治體制,包括加拿大、印度、澳大利亞和牙買加等英聯邦成員國。 英國沒有成文的憲法,但憲法慣例(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s)具有憲法的作用;各種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組成了所謂的英國憲法。英國的國家元首和理論上最高權力的擁有者是英國君主,目前為伊麗莎白二世。實際上,女王只擁有象徵性的地位,其權力的形式受到慣例與民意的約束。但是君主基本上還是可以行使三個重要的權利:被咨詢的權利、提供意見的權利和警告的權利。一個君主在位的時間越長,經驗與學識越豐富,他的意見就越會受到內閣和首相本人的重視,而這種君主與內閣之間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會議中進行的。事實上在英國,擁有最高政治權力的人是內閣首相(現任首相大衛·卡梅倫; zh-hant大衛·卡麥隆於2010年5月11日起執政),他必須得到下議院的支持。「君臨國會」(Crown in Parliament)代表了英國的國家主權。
在英國大部分地區都有三大主要政黨並立,但在北愛爾蘭,這些政黨都沒有明顯的優勢,其中的兩個——工黨和自由民主黨甚至不在北愛爾蘭推舉候選人。這三大政黨自1678年以來就交替執政過。
北愛爾蘭以外地區的主要政黨有:
工黨保守黨(正式名稱為保守與統一黨)自由民主黨此外,以下兩個政黨在下議院中沒有議席,卻在歐洲議會中擁有代表英國的議席:
英國綠黨英國獨立黨

英國和法國的政治制度區別:
就是政體地區別:英國政體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法國是民主制共和制。
具體的說,英國的國家元首是世襲的君主(國王/女王),法國的則是選舉產生的總統

資本主義國家主要政體:1、君主立憲制(a、議會制君主立憲制b二元制君主立憲制)2、共和制(a、議會制民主共和制b、總統制民主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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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三權分立是哪國的制度

三權分立,是西方一種關於國家政權架構和權力資源配置的政治學說,主張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國家權力分別由不同機關掌握,各自獨立行使、相互制約制衡。

法學家孟德斯鳩1748年發表《論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權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觀點和主張,指出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利分別應該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這一體制分分別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法國憲法中得到確認。

由來:

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表現形式:

三權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國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法國的雙首長制三種模式。在美國,行政權指政府,立法權指國會的上下議院制度,司法權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羅斯福新政時期,行政權力全面擴張,確立了以總統為中心的新的三權分立格局。英國沒有成文憲法,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到2010年才設立最高法院。法國在第五共和建立時,創立並實施半總統半議會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國實行較徹底的三權分立,而其他絕大多數西方國家主要實行議會制,立法權與行政權不完全分立。

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

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捌』 洛克的提出三權分立是哪三權

洛克提出的三權分立指的是:立法權、執行/司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聯盟權)。為了制約封建王權,英國學者洛克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

法國學者孟德斯鳩在此基礎上提出「三權分立」理論,提出通過法律規定,將上述三種權力分別交給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管轄,既保持各自的許可權,又要相互制約保持平衡。

(8)法國三權分立的什麼制度擴展閱讀

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不存在實行西方「三權分立」的政治土壤。在西方國家的政治實踐中,三權分立幾乎從未真正實現過。即使是在美國,三權之間相互滲透的情況十分普遍。總統擁有否決立法的權力,還可以通過委託立法部分行使立法權;

最高法院可以通過憲法解釋權、違憲審查權參與行政機構的政策制定;國會則能夠利用撥款權廣泛地參與行政決策等。同時,三權分立並不能完全有效制約權力,更不是制約權力的唯一途徑,美國至今也沒有很好地解決行政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問題。

『玖』 法國德國都是三權分立嗎還是君主立憲

法國和德國都是共和國,沒有君主。他們實行的都是三權分立制度,但與美國相比,這種三權分立並不完全。德國是議會制,議會的權力很大,總理和內閣都是通過議會產生,所以行政權事實上是從屬於立法權的。法國是半總統制,議會也會從總統手中分享一部分行政權力,所以都不是完全的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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