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盯首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禁毒瞎模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凱神數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⑵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部門答案
《禁毒法》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中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根據《禁毒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麻醉葯品葯用原植物種植實行管制。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鏟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鏟除,並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⑶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是1990年成立的中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1989年11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召開的常務會議上,討論了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機構問題。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1990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72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中國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日公布實施。1991年6月24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性工作會議。1992年2月,北京市成立了由22個市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組成北京禁毒委員會。2001年2月9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北京召開2001年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2004年,國家禁毒委員會制定《2002~2008年禁毒工作規劃》,明確了中國禁毒工作思想和思路。
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辦公室負責執行禁毒委員會的各項決定,開展日常工作。具體任務是:
(一)掌握全國各地區和政府各部門禁毒工作情況,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禁毒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方案;
(二)協調政府各部門之間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項;
(三)對地方禁毒工作的開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組織禁毒宣傳工作;
(五)補助地方的禁毒經費、裝備的統籌安排和落實;
(六)與外交部及有關部門配合,組織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間的禁毒合作業務;
(七)辦好《禁毒工作情況反映》、《禁毒工作簡報》對上對下兩個刊物;
(八)有關禁毒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國家禁毒委員會以報告、文件形式,禁毒委辦公室以反映、簡報形式,報告反映情況,交流信息,指導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⑷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強化禁毒工作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實現禁毒工作實體化。緝毒執法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實現禁毒嚴打實效化。管控吸毒人員,強化人文關懷,實現禁吸戒毒工作科學化。從源頭落實管控措施,實現綜合治理規范化。創新毒品預防教育舉措,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品牌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規定。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