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英國和法國的權力制衡原則是什麼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和3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機理。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而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決定全國政策,掌握財政支出等大權;[9]行政權由民選的總統統一執掌;司法權屬於法官,他們受到終身任命,並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為才被解職,從而使之能不受報復、沒有恐懼地決定案件。為了保證分權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凡在合眾國政府下供職的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提出議案,不能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對法官有任命權,但無罷免權,議會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與否決的權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彈劾之外,也無罷免權。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和防止專制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不允許任何權力分支部門掌握全部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而有效地推進政府工作的權力關系模式。它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建議、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等,從而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則體現在: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件,有權建議或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懲治叛國罪的權力,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撤銷其職務的權力。同時,美國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現在:總統有立法發掘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統對司法權力的制衡表現在: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並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後,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當擔任有關彈劾總統案的審判長,因而體現出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這樣法院也當然獲得了制衡立法的權力。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它國家產生過重要影響,當今許多國家比如委內瑞拉就沿襲了美國的這種模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同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王權進行過激烈的斗爭。斗爭的一個重要結果是確立了所謂「議會至上」的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權力。[10]以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產生結合,從而導致在下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而且也獲得了行政組閣權。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制轉化為多數黨的一種內部控制與反控制。但由於內閣行使權力形式上是以對立法機關尤其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力的總代表國王只淪為一個名義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憲制對分權原則的體現是以「立法為重點的」。 現在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和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都採用英國式的分權原則,比如日本、義大利、德國等。
3.法國式的以行政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法國早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就依據孟德斯鳩的見解規定了:「任何社會,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權利獲得保障或者不能確立權力分立,即無憲法可言。」這一精神為法國現行憲法(1958年)所忠實地繼承。法國1958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布: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於國家主權的原則,可見法國是實行分權原則的國家。
法國在現行憲法頒布前,仍然堅持議會主權,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只是象徵性領袖,他協助政治機構的聯合,但並不實際參與政治。由於現行憲法制定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立憲動機,因而改變了原有的政治體制,而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憲法第5條對總統賦予眾多首要責任:「共和國總統監督對憲法的遵守。總統進行仲裁以保證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的連續性。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民族獨立、領土完整,以及條約和共同體協定的遵守。」第64條規定:「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司法獨立。」因此有學者認為「共和國總統乃是全國利益的超級法官。」[11]同時憲法還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並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免其它政府官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著超越於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權。他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其所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他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因此總統擁有參與立法的重大權力。此外總統主管軍事和國防,共和國總統應上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他應主持高級國防會議和委員會,而且總統還有緊急狀態處置權,在緊急狀態權力行使期間,總統的權力可擴展至議會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國現行憲法已將分權制衡的權力中心由議會轉移到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系統,從而塑造了一個「共和君主」。
(二)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體現
社會主義憲法是在一種新型的國家理念下,來規劃國家權力的所屬和運行以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因此,它力圖克服資本主義國家因實行三權分立而產生的諸多弊端,更強調國家權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強調國家權力的統一與行使效率。但社會主義憲法並未因此而放棄權力制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就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表現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繫上,規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重在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 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於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約由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但我國憲法並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在賦予立法機關制約權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第四,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編輯本段適用和有關問題(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國在適用權力制約原則的過程中,通常把經由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視為民主的重要表徵,而把非由選舉產生且穩定性極強的司法機關看作法治的代表。當我們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權的原則,努力追求和實現民主的時候,又經常讓司法機關祭起法治之盾,去審視和檢查民意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這樣少數人有權改變和撤銷多數人的意志表達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裡?憲法的意志能高於民意機關意志的正當性如何得到證明?我們判斷是少數人或者是多數人代表了正義的根據憑借如何確定等等,這些都是法學和政治學中難解的命題
(二)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通常不僅佔有社會重要的物質資源和文化資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權力資源。其決定和行為不僅公民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公權力機關和社會組織也起著極大的支配和控製作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種權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動的,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和公民權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種潛在的隱憂。現在我國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出發,決心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但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使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以及人民權利之間達成一種最大的均衡,從而實現正和的博弈,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最困難和最關鍵的課題。
(三)分權思想是資產階級法律和政治學者根據牛頓靜力學說所作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設計,其核心內容是國家如同機械一樣,國家的權力亦可機械均勻地分為三個部分,並且可以保持一種穩定的關系。國家只是執行保護公民權利的被動工具。隨著政治、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事務的日益復雜和人類利益的日趨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國家更積極、主動地介入社會生活,因此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的擴張乃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如何應對客觀情勢的變化,使國家能為所當為,建立高度權威,又能規制權力的恣意與任性,避免因權力的異化所產生的腐敗,無疑也是人類政治領域所要解決的一個急務。
❷ 英國、法國、美國、德國、中國五個國家的議會是如何通過法律制約政府
美國:政體是實行代議、憲政與聯邦制的共和政體。實行三權分立。在美國行政權歸國會 、司法權歸最高法院 、立法權歸總統 ,這樣彼此之間互相制約。
德國: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
聯邦議會討論的立法草案,都必須提交聯邦參議院討論表決,通過後才能實行。如參議院提出修改或反對意見,議會要進行修改。如遭到參議院的反對,議會可以單方面通過。但凡是涉及到國家憲法的和各州利益的,如參議院不同意,法律就不能生效。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兩院通過調解委員會(議會和參議院各佔16人)來進行協商談判,達到統一。
法國:半議會半總統制 。法國議會至於總統的權利。法國議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議會兩院擁有立法、監督政府、審批國家預算等項權力,但其權力受到總統和政府的制約。法國國民議會的權力大於參議院。財政法案只能由國民議會提出。在兩院對法案的審議發生意見分歧時,國民議會有權最後裁決。國民議會還擁有對政府的彈劾權。但彈劾案至少須有 1/10的議員署名,提出48小時後方能表決,並且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才能通過。
英國:君主立憲制。英國立法機關是英國下議院(議會),行政機關是內閣。
關系:英國選舉是先選出下議院執政黨,執政黨的領袖自然成為首相並開始組閣,所以首相的權力來自議會(就是立法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當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內閣可以有兩個選擇:1.全體辭職2.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中國: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❸ 法國、英國、美國分別通過什麼方式確立各自的什麼政體
一.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和發展
1、《大憲章》 ①原因:削弱封建割據,加強中央集權
②簽署:13C初限制王權,保障貴族,騎士與市民利益。
③影響:形成召開議會決定重大事宜的制度限制王權
2.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君主立憲制確立的政治保證
原因:隨著資本主義發展,資產階級與專制王權(斯圖亞特王朝查理一世的專制統治)的矛盾日益尖銳。
經過:①1640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爆發。
②1688年,議會邀請荷蘭執政威廉和其妻瑪麗繼承英國王位,趕走了斯圖亞特王朝的詹姆士二世,這即是「光榮革命」。革命結束。
3.君主立憲制的確立
⑴《權利法案》1689年制定
①目的:限制王權
②影響:A確立議會主權,國王權力受到議會限制
B英國建立了君主立憲制,進入穩定發展時期
C議會與國王集體統治,由人治轉向法治。
(2)君主立憲制的特點: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以國王為元首,以首相為最高行政首長,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
①在君主立憲制政體下,國王是國家元首。君主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而作為國家的象徵的地位更為突出。
②國家權力的中心在議會,議會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議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財政權和對行政的監督權。
③自19世紀中期以來,英國的君主立憲制逐漸保守,議會的作用下降,國家的權力中心逐漸轉移到內閣和首相手中。
(3)君主立憲制的作用:①英國君主立憲的確立和發展,為英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②各派可以通過議會斗爭,實現自己的政治主張,並使其政治斗爭在一個有序的狀態中,對社會的穩定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③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它結束了英國的封建專制制度,使英國走上資產階級政治民主化的道路。它代表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歷史的一大進步。④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這一制度的確立和不斷完善,不僅對鞏固資產階級在英國的統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為世界上很多國家樹立了一種模式,不少國家後來都採用了這一模式。
4.君主立憲制的發展
(1)責任內閣制的形成
形成——18世紀前期,內閣制開始形成。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
特徵——①責任內閣制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核心。
②內閣由下院多數黨單獨組成,內閣大臣必須是下院議員;下院多數黨的首領為當然的內閣首相,他負責挑選內閣成員並擁有免職權。
③內閣實行集體負責制,名義上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閣員對外必須全體一致,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④內閣首相的權力——手握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是事實上的國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
兩黨政治——19世紀中,議會選舉成為兩大政黨權力角逐的戰場。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上台組閣。
(2)1832年的議會改革
背景:工業革命的深入和經濟的發展,工業資產階級迅速壯大。
作用:改革法案使富有農民和城鎮有產者獲得選舉權。新興工業城市代表席位大增,貴族保守勢力受到削弱。這為日後英國政治、經濟和社會改革奠定了基礎,保證了英國資本主義更加迅速的發展。
二.美國共和制的確立
1.美國1787年憲法
⑴背景:美國面臨新問題(1776年美利堅合眾國誕生)
A邦聯的鬆散狀態無法形成強有力的中央政府來穩定統治秩序,保護國家的利益和主權
B需要建立一個中央集權的政府。
C力求在大國中確保共和政體
⑵制定:1781年費城制憲會議
⑶原則:A、聯邦制原則——建立強有力的聯邦政府,包括最高行政長官,即總統;國會掌管聯邦財政;建立權力在各州司法體系這上的聯邦司法體系,但各州保留較大自主權。
B、分權制衡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
註:立法權歸於國會(並掌管統一的聯邦財政),行政權歸於總統(擁有最高行政權以及指揮全部軍事力量的權力),司法權歸於聯邦法院。三權之間又形成互相制約平衡的體系,如總統和國會之間、國會本身兩院之間、司法與其他部門之間均構成制衡。
C、民主制原則:總統和議員由民選產生。
⑷補充:前10條修正案,規定公民若干自由權。
(5)評價
進步性:①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資產階級成文憲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
②是西歐啟蒙思想的政治學說與美國實際的結合,在整個政治制度史中堪稱典範,對以後資本主義國家制度的建立起到示範作用。
③聯邦制賦予政府強有力的權力,利於國家的鞏固;聯邦政府實行三權分立原則,權力之間制約平衡,防止專制獨裁,保障了資產階級民主制度。
④地方自治權與中央政權形成較為和諧統一的關系,維護國家主權的同時,有利於地方的積極性的調動和創造性的發揮。
⑤體現和維護了獨立戰爭的重大成果,使政府建立在民主原則的基礎上,帶來美國的長期穩定。
局限性:憲法強調三權分立的原則,強調政權的組織形式,但沒有真正解決人權問題,在印第安人、黑人問題上種族歧視明顯,婦女地位低下。後來憲法不斷在這些方面進行修改完善。
2、聯邦制度
①概念:中央與州分權,國家主權屬於聯邦,聯邦法律是最高法律。
②挑戰:州權主義活躍導致1861年至1865年美國內戰。
③完善:憲法第13、14條修正案規定廢除奴隸制,肯定了聯邦法律的至上性。
④影響:統一與穩定成為美國經濟迅速發展的政治前提。
3、兩黨政治
①形成:華盛頓之後,總統選舉受到統治控制,國會形成兩黨對壘局面。
②基礎:19世紀中期,民主黨代表南方種植園主,共和黨代表北方工業集團和西部農場主利益。南北戰爭後,各自基礎發生了變化。
三.法國共和制的確立
1、初創共和:波旁王朝 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⑴法國大革命(起因、標志、含義)
⑵《人權宣言》(時間、機構、影響)
⑶《1791年憲法》,確立君主立憲制,實行三權分立。
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1792-1804年
2、曲折共和:法蘭西第一帝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①政體演變:法蘭西第一帝國 波帝王朝復辟 七月王朝 法蘭西第二共和國 法蘭西第二帝國
②《拿破崙法典》確立資本主義社會法律規范
3、確立共和-----標志:1875年第三共和國憲法
行政權:①由總統和內閣共同掌握。總統和內閣共同向議會負責。
②總統是國家元首和軍隊最高統帥,與國民議會共創法律之權。在徵得參議院同意後,總統可解散任期未滿的眾議院。
③內閣部長由總統任命。總統的命令需經內閣部長共同副署才能生效。
④總統由議會兩院聯席會議依絕對多數票選出。
立法權: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合稱國民議會)行使
意義:①共和派掌握實權,共和體制的最終確立;②與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帝制獨裁對比,共和體制的確立是歷史的進步;③隨著法國工業資產階級勢力的上升,對法國資本主義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
❹ 分權制衡在英國和法國的體現
英國:分權國王作為虛偽君主行使禮儀性的職責,首相統領全局,議會行使立法,監督等權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實際操作中已經統領了另兩者。
法國:分權總統負責外交,並由議會同意,任命總理,總理負責內政,議會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財政監督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
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4)英國和法國是如何實踐法治原則的擴展閱讀:
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