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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國稅

發布時間:2023-03-01 06:38:47

❶ 法國納稅標准

法國稅收制度以方便企業投資、區域發展和國際發展為宗旨;同時, 通過對不同利益群體區別對待,充分體現法國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法國與 10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並保護投資者以避免重復繳納稅金。根據中 法兩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自2014年12月28 日起生效),企業在法國已繳納稅收在中國可獲減免。 法國稅收制度十分完善,是西方國家稅收體制的典型代表。1959年稅 50 法 國 制改革前,法國採取屬地稅制,而後改成綜合所得稅制。法國政府基於一 系列原則設立、運轉和改革稅收制度,其基本原則包括:法制原則、公立 原則、平等原則和富者多交、貧者少交原則。
法國稅種大致可劃分為四類: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地方稅。
【企業所得稅】這是對法人徵收的收入所得稅。凡在法國開展經營活 動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論其經營活動屬何種類型,也不論是法國企業還是外國企業,一般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1)企業稅稅率。除臨時附加稅之外,企業適用如下稅率:1利潤 在萬歐元以下的,稅率為28%;利潤在萬歐元以上的,稅率為 的標准稅率(2020年後將統一適用28%的稅率);2利潤在38120歐元以 下的,稅率為15%;3非營利機構納稅:資產收益(房產出租等)按照24% 繳納;動產收益(債券等)按照10%繳納;4當企業營業額(不含稅)為 763萬歐元以上、且企業稅超過萬歐元時,還應繳納的社會保險 金。 企業虧損可無限期向後延期計入,還可將本年度虧損從前幾年收入中 扣除(損失向前計入)。
(2)稅收合並制度:屬於同一集團的公司及其持有95%股份的國內 子公司可選擇作為同一納稅主體進行申報,同一個納稅主體中的利潤和虧 損可以互抵。母公司和子公司會計期必須吻合。企業可在5年期內採用本 制度。如企業所有權身份不再吻合,則自動停止使用。 法國企業所得稅按會計年度繳納,實行分季預繳,預繳數為上一會計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25%,在下一個會計年度的前3個月實行年終匯算清 繳,補齊少繳的所得稅稅額。法國公司與其境外子公司可以合並申報企業 所得稅,各子公司可以盈虧相抵後繳稅。稅賦繳付可以用現金、支票或銀 行轉賬等方式,企業營業額如超過1500萬歐元,則必須在網上進行申報和 繳付。
【個人所得稅】這是對所有有收入的自然人徵收的稅,其原則是根據 收入不同而採用高額累進制,即依據人們收入數目而劃分不同征稅檔次。 同時,又根據每個人不同情況而扣除家庭、職業等開支,來計算擁有孩子 的家庭征稅參數。 2016年,政府在5個納稅級規定上,繼續以減輕低收入家庭負擔為宗旨推進幅度。
【消費稅】這是人們在消費時向國家支付的稅種。這種稅包含在商品 價格內,由商人向國家繳納,因此是間接稅。消費稅分為以下三類:增值 稅(TVA);酒精、飲料、煙酒稅;燃料稅。其中,增值稅是最主要的消 費稅,也是國家財政收入中比重最大的稅種。增值稅稅率主要分為四種: (1)基本稅率:20% (大多數商品銷售和服務); (2)中間稅率:10% (農業初級品,部分動物食品,社保不能報銷 的葯品,某些藝術品的運輸,外賣,劇場、動物園、博物館、石窟、文化 展示等門票收入,客運服務,某些改造、維護工程等); (3)低稅率 (水和無酒精飲品,殘疾人用品,劇場經營, 學生食堂等); (4)超低稅率 (社保可報銷的葯品,注冊的新聞出版物、公 共電視稅,某些演出等)。
【資本稅】包括各項與資本、財產有關的稅,如注冊登記稅、財產轉 移稅、財產升值稅、巨富團結稅等。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不等。2017年末法 國議會通過表決,對納稅人的動產收入、資本利得(利息、紅利等)徵收 30%的固定稅率(PFU),但A種儲蓄賬戶(LIVRET A)與證券儲蓄賬戶 (PEA),以及某些人壽保險合同(儲蓄8年以上,儲蓄金額15萬歐元以 下)的收入除外。此外,巨富團結稅(ISF改為SF)。金額同合(IFI), 意味著只對納稅人的不動產征稅,動產與金融投資財產(股票、證券、人 壽保險等)被排除在外。
【地方稅】在法國,向中央交的稅賦遠多於向地方交的稅賦。地方性 的稅務收入只佔稅收總額的20%左右。地方性稅收的受惠者是大區、省、 市鎮三級地方政府。地方稅主要分為以下幾種: (1)建築地產稅。這是對擁有房產、廠房及其附屬地產者按年度征 收的稅。根據出租價值計算稅率,各地標准不一。 (2)非建築地產稅。這是對擁有非建築用地產者按年度徵收的稅, 稅率各地不一。 (3)房屋稅。這是對居民按年度徵收的稅,不論是房東還是房客, 均須繳納。稅率根據出租價值、居住者居住面積和收入情況等綜合計算, 各地差異很大。法國總統馬克龍在競選中承諾逐步取消家庭房屋稅,2017 年末獲得議會通過。這項改革從2018年開始,惠及1700多萬納稅戶中80% 的家庭。2018年80%家庭的房屋稅稅率約減少30%,相當於減少30億歐元; 2019年減少65%,相當於減少66億歐元;2020年則完全取消,即減稅101 億歐元。 (4)職業稅。這是地方對所有從事非工資性職業活動的法人或自然 人徵收的稅。企業是這一稅種收入的主要源泉。稅率按各地出租價值再結 合各行業參數等因素進行計算,一年繳納一次。

❷ 法國中世紀的稅收制度變革,能從君主確立征稅權看出來嗎

在中世紀法國人的傳統觀念中個人所有的財富與賦稅是一種對立的關系,王室對民眾征稅就意味著對民眾財富的掠奪和剝削。到了中世紀晚期隨著對常規賦稅徵收法令的頒布,賦稅取代了法國王室與其附庸之間的“協助金”,向臣民徵收的賦稅成為了王室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法國在中世紀晚期所施行的稅制改革和向民眾征稅方式的確立是法國歷史上的一大變革,這一變革推動了歐洲封建國家向近代國家轉變的進程。


英法百年戰爭

不過隨著鹽稅、交易稅和達依稅相繼成為法國王室每年向法國民眾徵收的常規稅,法國君主取得了不經過三級會議通過便可自行徵收賦稅的權力,這也為三級會議逐漸退出中世紀法國的政治舞台埋下了伏筆。當國王以整個王國最高統治者的身份要求全體臣民納稅時,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著法國王室與其附庸之間所建立“經濟援助”的關系開始瓦解。

法國中世紀時期的“協助金”向國家賦稅的轉變不只是法國君主制的一種變革,它同時伴隨著中世紀晚期法國稅權觀念的轉變和法國王室管理體制的革新,這一變革為法國向近代國家的轉變和發展奠定了基礎。

❸ 法國稅收·

法國的稅收制度十分完備、完整,是西方國家稅收體制的典型。

一、稅收制度諸原則

法國稅收制度的設立、運轉、改革是根據一系列原則來進行的,現分別簡述如下:

(一)法制原則

首先,法國憲法規定了稅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由法律確定稅收規則、方式、稅率等;憲法第34條還規定了稅收制度不僅根據國家利益,還根據地方利益來設立;

其次,整個法國稅務體系是由稅務總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來進行規定、規范的。所有稅務的徵收、分配、處罰、檢查等均以稅務總法為准,而各項政府有關政令實施細則也根據稅務總法及憲法規定的稅務制度性質來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監督;

第三,對稅收范圍、征稅比率、新稅種的設立、納稅種類的取消等,均須以法案形式通過議會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稅務爭執均須通過司法途徑、根據法律加以解決。

(二)公立原則

稅務制度是以國家為代表、對國民各種收入及經濟行為課以稅務的體制。因此,只有國家的代表才能實施征稅行為。整個稅務徵收部門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由中央政府對稅務部門實行一元化領導。

(三)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表現在稅務方面,即是個人與國家在稅務上有爭端、個人與稅務機構有爭端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來解決,還有稅務徵收平等原則,指的是稅收規定如針對某一類型收入,則有該收入者均交同樣的稅,並無例外,對於已定的稅收標准或規定而言,相應的納稅人是平等的,不會發生針對某些人以一個標准,另一些人以另一個標準的情況。

(四)富者多交、貧者少交的原則

這是法國稅率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收入所得稅即實行高額累進稅制,收入越高,納稅稅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

二、稅種一覽

從大類而言,法國稅種可歸為四個大類,即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及地方稅。

(一)收入所得稅(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稅的概念是指對工作、投資、經營等各類職業、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收入進行征稅;但是,在有關稅收法中未對這一稅種的概念作精確定義,看來這是給以後稅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夠的變動可能性。

具體而言,「收入」這一概念還不僅僅是金錢形式的,如實物等各種非金錢的收入也可被列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為獲得這一收入而支付的開支、價格、負擔等一般可從收入中相應扣除,剩餘部分作為凈收入才算作「可征稅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稅分作對法人徵收與對自然人徵收兩部分。

1. 公司稅(IS:IMPOT SUR LA SOCIETE)

這是對法人徵收的收入所得稅。凡是在法國進行經營活動的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經營活動屬何種類型,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均須徵收這種稅務;而一些人員組合公司類型如集體名義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則上不須繳納這種公司稅;但這些公司的人員可作選擇:是將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交還是按公司稅交,一旦作出決定便不可改變。此外,合作社、協會、公立部門如其活動是盈利性質的,也須交納公司稅;一些互助組織、協會如其經營並非追求高額利潤則可享受免稅待遇。

公司稅是對公司的凈利潤進行征稅,這一凈利潤是根據會計對公司年度營業成果進行核算而作出資產負債表(BILAN)來顯示的,在稅法與會計法中,對凈利潤的計算、折舊、成本、開支、庫存等均有明確規定,故在凈利潤定義上不可能出現混淆。

目前對公司凈利潤的征稅稅率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虧損的企業,則只須交規定的基本稅類即可。此外,稅務部門還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其實行不同的稅率或減免稅:

1)如果是新創公司,則前兩年公司稅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資產的長期升值部分,則只按18%的公司稅率交稅;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體民事公司經營房地產或動產,按10%至20%的低稅率交稅;

4)中小企業用於再投資的利潤,左翼政府規定20萬法郎以內只按20.9%稅率征稅。

2. 個人所得稅(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這是一種對自然人即個人徵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是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徵收的稅,其原則是根據收入不同而採用高額累進制:即依據人們收入數目而劃分不同的征稅檔次;同時,又根據每個人不同的情況而扣除家庭、職業等開支,來計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稅參數。

以下三類人須交個人所得稅: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點在法國的人,即在法國連續居住6個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國進行主要職業活動的人;

3)凡是在法國有主要經濟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者,不論其國籍是否為法國籍,均須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國的收入還是在外國的收入 )申報納稅,凡是不屬上述三類的人,即不在法國常住者,則須就其在法國所獲收入交稅。

從1998年起根據新稅務法案,其征稅稅率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納稅;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稅率納稅;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稅率納稅;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稅率納稅;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稅率納稅;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稅率納稅;

(7)年收入超過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稅率納稅;

上述標准均為單身者的納稅標准,法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徵收的,如一個納稅戶有夫婦兩人,則兩人合填報稅單,以兩人總收入除二來進行計算,標准同上;如有小孩須負擔,兩人總收入中則應減去小孩份額(一個小孩算半個份額)來計算。

因此上述標准只是一個參照標准。還有許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項目:如在工資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減稅,購買房子貸款的利息可減稅,消費貸款利息在一定時期內可減稅,裝修、改善舊房設施可減稅,撫養老人、向慈善機構捐款、投資人壽保險、投資出租房產業等也可減稅,故在事實上,申報的須納稅收入是在享受各種減免後才按上述稅率納稅。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執政,為履行其競選時的承諾,今年的個人所得稅將減少5%,在本屆政府任內,減稅30%。

以上介紹的是收入所得稅狀況,不管是公司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它們都是建立在對收入的直接征稅上,因此是直接稅。

❹ 法國稅收制度的法國稅收制度(文章)

談到法國的稅收制度,其實中國是西方國家的老師 。
由於要維持一個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中國從秦漢以來就建立了完整、嚴密的賦稅體制。要理解中國歷史,就必須研究中國的賦稅史。這和中世紀以來以貴族地方割據、國王地位軟弱為特點的歐洲歷史相比有很大差別。隨城市發展和工商業資產階級的興起,歐洲歷史走向王權上升、稅制建立、地方貴族勢力消弱的近代時期。馬可波羅游記等有關中國體制的敘述,是歐洲君主獲得靈感的來源。自17世紀以降,歐洲普遍出現了王國稅制。法國大革命後,現代稅制逐步建立,經歷19世紀工人與各種社會運動,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稅制在法理和運作上趨於成熟,成為維持政權和公立部門運作的穩定財源。
筆者采訪巴黎一個稅務部門主管F·勒馬尚談法國稅制,他說到:其實稅制原理都一樣,中國有豐富歷史經驗,但我們在現代國家意義上建立了符合各項基本原則的復雜稅務體系。在我們稅制中,法制原則和公立原則問題不大,但在平等原則和富者多交貧者少交原則上就變動頗大,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看法和施政重點。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變化就很說明問題。
法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4檔:年收入5615歐元到11198歐元納稅率5.5%,11199到24872歐元納稅率14%,24873到 66679歐元納稅率30%,66679歐元以上納稅率40%。考慮到實際購買力的比較,一歐元約相當於七塊人民幣(2015年一月匯率),這樣的稅率算是頗高的 。
問題是上述稅率是以戶為單位,如果是一個人獨自生活,就按此比例;如果一對夫妻,就須將總收入除二再套這個稅率;每加一個孩子,再加半個人算。由於歐洲國家都鼓勵生育,第三個孩子起每個孩子算一個份額。這樣的話,一個人口多的家庭和一個人口少的家庭有同樣收入但稅負就差別很大。舉例而言:羅朗家夫婦兩人無孩子,年收入丈夫4萬妻子3萬,兩人相加7萬歐元。7萬除以2共3.5萬歐元,就必須按30%稅率納稅。但羅朗的同事佛朗索瓦一家有同樣收入,但有3個孩子,因此總收入就除以4(夫妻每人各1份,2個孩子1份,第三個孩子再1 份)等於1.7萬左右,納稅率降到14%。這里的原則仍然是公平,因為人口多顯然負擔大消費多,公平原則就如此體現。
從二十世紀初逐步確立高額累進稅制度以來,西方國家就在稅率上做文章,進行貧富調節。法國在左翼社會黨上台後曾經大幅殺富濟貧,最高稅率曾達到創記錄的 58%,致使大量富人外移,財產也大量流失。所以一位研究稅制的學者B·里安說,太重的稅制會禍害稅收。事實上,法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在整體國家稅收總量上不算多,大約在20%上下。和個人財富有關的稅務也不僅僅是所得稅,更有各種和資本有關的稅收:財產轉手稅,如遺產繼承最高稅率可達60%,房屋轉手一般在5%左右;財產升值稅,如證券、房產等的升值要納5%到15%左右的稅。對總財產超過77萬歐元的人還要就其財產總徵收巨富稅,名字好聽得很「團結互助稅」,把稅額用於資助低收入階層。稅率從0.55%到1.8%。
正因對有錢階層的這些稅收,使法國、西歐的富人階層都採用種種避稅方法,因此他們就很少露富,在全球富人排名榜上也盡量少露面以免被稅務部門「斬」。
在收入所得稅方面,法國一位經濟學家說到:歐洲大陸體系和英美體系有差異。歐洲大陸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稅制力圖使富人負擔更多的社會義務,國家通過稅務政策追求更多的財富平衡,以縮小貧富差異,保持一種社會和諧。但英美體現則鼓勵人們追求財富,稅制相應簡單,對財產的征稅率總體較少。以全民普遍繳稅來區別於西歐「殺富濟貧」的方式。但由此英美的貧富差異更大,社會矛盾也多一些。當然,此話也引起了爭論,牽涉到兩種西方的不同理念。
事實上,法國稅收總額中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稅,達到稅收收入的45%左右。一般商品和服務的稅率都在19.6%,但在基本食品、基本葯物、圖書等文化用品方面,稅率為優惠的5.5%,體現了照顧低收入階層、鼓勵文化事業的傾向。而對危害健康的煙、酒之類,則稅率達到60%到70%。
在所得稅的征稅方式上,法國是自己申報、當局審核,和美國等任何收入先行扣稅、最後核算不同。因此,法國還保留強大的稅檢部門。法國稅務總局隸屬財政部,人員達到8萬多,在一個只有6300多萬人口的國家,算是很大的行政部門了。法國稅務系統中央集權,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沒有地方稅務部門,這樣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國家管理財源。據說也是學的中國。
加上疾病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家庭福利等方面社保分攤金,法國的義務征攤金總額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45%左右。德國等西歐國家都面臨這樣的高福利負擔。如何在保障社會福利和減少貧富差異的同時降低生產成本和稅負,這是歐盟面臨的一大挑戰。法國右翼執政,也力圖減少對財產階層的稅負。

❺ 財政收入佔GDP40%,法國稅收為何如此之重

雖然財政收入看著很高,其實對居民來說並沒有多少,法國居民還是比較富裕的。法國作為一個發達國家,主要收入肯定不止這一方面,其他方面也為居民分攤了不少。

而且法國是一個高福利的國家,國家對居民很好。稅收除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外,剩下的就是加強國民的福利待遇了。只要在法國有合法居留身份,就可享受社會福利,法國公民最多可以享受400多種社會福利,社會福利非常的好。

❻ 法國的個人所得稅這么高

高福利國家必然是通過高稅收才能實現的

❼ 人性化個稅的法國高稅高福

「共享社會財富」是法國稅制一大理念。 法國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具體征稅對象的收入標准根據家庭人口數目進行計算,對收入的定義是除去可免稅優惠部分之後的家庭凈收入。法國對年收入不足4192歐元者免稅,對年收入低於8242歐元者開征7.05%的個稅,年收入越高,稅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稅率相應升至49.58%。
至於法國企業,不管員工收入多少,僱主均需交納一定數額的社會福利稅,其稅率也採取高額累進制。法國以法定最低工資為基點向僱主徵收4.29%的社會福利稅,隨著雇員工資的增加,稅率逐步上調,當雇員工資超過最低工資的 1.6倍時,僱主交納的社會福利稅將高達30.29%。對企業徵收的高額社會福利稅是法國政府執行全面的社會福利計劃的重要財源。
最具有 「削富濟貧」特點的是社會團結財富稅。法國從1982年開始徵收「巨富稅」。根據現行法國法律,如果納稅人財產凈額超過76萬歐元,即應交納社會團結財富稅,其稅率從0.55%至1.8%不等。如果納稅人財產凈額超過1581萬歐元,該稅種稅率封頂至1.8%。社會團結財富稅每年交納一次,其納稅下限隨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斷上調。2008年,這項稅收44億歐元,約占總稅收的2%左右。 通過高稅收,法國政府將社會財富集中起來重新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主要體現在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國政府預算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在法國,不僅中小學階段全程免費,大學生也可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以及各種各樣的助學金。法國實行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家庭補貼保險為主的社保制度,全國所有就業人員都必須投保。在法國,大部分醫院員工是國家公務員,其薪酬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享受醫保者到醫院就診時一般只需交納掛號費和少量診費,主要醫療開銷由醫保系統從其醫保賬戶中扣除。
法國還通過發放家庭補貼和各種減稅政策減輕家庭稅務負擔,並向有孩子的貧困家庭發放補助,緩解其生活壓力。政府每年還拿出大筆資金興建廉租房等社會福利房,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

❽ 法國稅收制度的稅種比例

法國的總體稅收中,各稅種所佔的比例是很不相同的,這反映了法國稅收制度的一系列基本特點 。
1.公司稅(IS),它占稅收總額的9%至12%。公司稅比例大小與經濟形勢密切相關,經濟好,公司稅所佔比例就大,反之就小。
2.個人所得稅(IR),一般為16%至21%左右。在國家經濟好轉,稅收來源充足的情況下,政府傾向於減少個人收入所得稅,這就使這一稅種占總稅收的比率下降。而經濟不好,稅收數額下降,則個人就須交更多的稅。
3.增值稅(TVA),這是在國家稅收中佔比例最大的稅種,故國家對此稅十分重視,向企業追討不遺餘力。其在稅收總額中的比例佔30%至45%左右。
4.石油產品國內稅、煙酒稅等,這一稅種所佔的比例一般在5% 至10%。
5.地方稅,占稅收總額的10%至15%左右。
6.各種財產轉移、金融交易的轉移稅、交易稅等,占稅收總額的6%至10%左右。
從上述比例可見,法國對個人收入所得的征稅壓力不大,但各種間接稅如增值稅、石油產品稅、煙酒稅、各種財產轉移稅、金融交易稅等,則稅負沉重。這是法國稅收制度的一大特點。此外,除了這些稅負外,社會分攤金(Cotisations Sociales)的重負更加沉重。另外,據近年來數據顯示,法國PIB(即GDP)中48%是來自於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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