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英國、法國、美國、德國、中國五個國家的議會是如何通過法律制約政府
美國:政體是實行代議、憲政與聯邦制的共和政體。實行三權分立。在美國行政權歸國會 、司法權歸最高法院 、立法權歸總統 ,這樣彼此之間互相制約。
德國: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
聯邦議會討論的立法草案,都必須提交聯邦參議院討論表決,通過後才能實行。如參議院提出修改或反對意見,議會要進行修改。如遭到參議院的反對,議會可以單方面通過。但凡是涉及到國家憲法的和各州利益的,如參議院不同意,法律就不能生效。如發生意見不一致,兩院通過調解委員會(議會和參議院各佔16人)來進行協商談判,達到統一。
法國:半議會半總統制 。法國議會至於總統的權利。法國議會最高立法機關。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議會兩院擁有立法、監督政府、審批國家預算等項權力,但其權力受到總統和政府的制約。法國國民議會的權力大於參議院。財政法案只能由國民議會提出。在兩院對法案的審議發生意見分歧時,國民議會有權最後裁決。國民議會還擁有對政府的彈劾權。但彈劾案至少須有 1/10的議員署名,提出48小時後方能表決,並且必須得到國民議會的絕對多數才能通過。
英國:君主立憲制。英國立法機關是英國下議院(議會),行政機關是內閣。
關系:英國選舉是先選出下議院執政黨,執政黨的領袖自然成為首相並開始組閣,所以首相的權力來自議會(就是立法機關)。內閣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當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時。內閣可以有兩個選擇:1.全體辭職2.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中國:中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擁有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權力。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B. 分權制衡在英國和法國的體現
英國:分權國王作為虛偽君主行使禮儀性的職責,首相統領全局,議會行使立法,監督等權利,制衡,就是其三者的制衡,但首相在實際操作中已經統領了另兩者。
法國:分權總統負責外交,並由議會同意,任命總理,總理負責內政,議會行使立法,和一定的財政監督權。
分權制衡是被西方國家普遍運用在政治體制和其他國家管理活動中的重要法理。制衡學說源於分權思想,分權思想可以溯源於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
這位古希臘的先哲在闡釋他的「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的思想時,主張把政府的權力分為討論、執行、司法三個要素,而權力活動又應當普遍地、嚴格地遵守制定得完好的法律。
(2)法國參議院如何與總統形成制衡擴展閱讀:
不能把制衡學說等同於『三權分立』。前者是由一種政治、法律思想發展而成的理論學說,後者則是運用這一理論學說所確立的國家政治體制。分權制衡理論符合事物互相依存和互相制約的基本原理,符合法治精神。
因此,具有科學性和合理性。考察檢察制度產生及其演變的歷史,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權的出現就是分權制衡論的具體體現。在這種分權制衡理論的指引下,各國檢察權都或多或少地帶有法律監督的色彩。
C. 法國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各方面異同
一、不同點
1、在權利方面參議院的權利比眾議院的大。
2、在制衡方面,參議院的出現就是為了制衡眾議院,防止民粹現象。
3、人員構成方面,眾議院根據每個州的人數分配,有的州代表多,有的州代表少,而參議院實行平均制,每州有兩名代表。
相同點:
1、都體現了法國的國家政體核心——制衡,為了防止各方勢力相互做大,層層限制,法國最大的議會其內部也出現了制衡情況。
2、都保證國家永遠處於正確的航道上來,防止一家獨大的情況發生,制衡的結果最後也會導致效率的低下。
(3)法國參議院如何與總統形成制衡擴展閱讀:
法國實行國民議會(議會下院)和參議院(議會上院)兩院制。官方資料顯示,法國議會兩院的主要任務是立法和監督政府,當兩院在立法投票中無法達成一致時,國民議會擁有最終決定權。
參議院議長則肩負著法國總統不能行使職權時代行總統職權的重任。法國國民議會提供的資料顯示,法國將全國分為577個選區任期5年。
法國2017年國民議會選舉的出現了一個新變化,由於法國2014年頒布法律規定,國民議會議員自2017年起將不得再兼任其他通過選舉獲得的職務。
D. 法國的半總統半議會制
呃…可以看出。因為半議會制是由法國的政體決定的
就是說總統和議會都擁有很大的權利,總統的權利要受到議會的限制
而且總統的重要文件,命令都要由總理副署。
這些限制使總統權利受到很大限制,所以說「半總統半議會制」
而左右共制指的是總統和總理的來源不同。總統是由選民直接選出的,雖然總理是由總統任命,但是總理要對議會負責。
但是議會多數黨不一定和總統是同一個黨派,所以才會有「左右公治」
所以是可以看出的!~
E. 英國和法國的權力制衡原則是什麼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和3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機理。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而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決定全國政策,掌握財政支出等大權;[9]行政權由民選的總統統一執掌;司法權屬於法官,他們受到終身任命,並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為才被解職,從而使之能不受報復、沒有恐懼地決定案件。為了保證分權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凡在合眾國政府下供職的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提出議案,不能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對法官有任命權,但無罷免權,議會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與否決的權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彈劾之外,也無罷免權。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和防止專制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不允許任何權力分支部門掌握全部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而有效地推進政府工作的權力關系模式。它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建議、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等,從而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則體現在: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件,有權建議或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懲治叛國罪的權力,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撤銷其職務的權力。同時,美國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現在:總統有立法發掘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統對司法權力的制衡表現在: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並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後,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當擔任有關彈劾總統案的審判長,因而體現出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這樣法院也當然獲得了制衡立法的權力。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它國家產生過重要影響,當今許多國家比如委內瑞拉就沿襲了美國的這種模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同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王權進行過激烈的斗爭。斗爭的一個重要結果是確立了所謂「議會至上」的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權力。[10]以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產生結合,從而導致在下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而且也獲得了行政組閣權。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制轉化為多數黨的一種內部控制與反控制。但由於內閣行使權力形式上是以對立法機關尤其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力的總代表國王只淪為一個名義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憲制對分權原則的體現是以「立法為重點的」。 現在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和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都採用英國式的分權原則,比如日本、義大利、德國等。
3.法國式的以行政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法國早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就依據孟德斯鳩的見解規定了:「任何社會,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權利獲得保障或者不能確立權力分立,即無憲法可言。」這一精神為法國現行憲法(1958年)所忠實地繼承。法國1958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布: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於國家主權的原則,可見法國是實行分權原則的國家。
法國在現行憲法頒布前,仍然堅持議會主權,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只是象徵性領袖,他協助政治機構的聯合,但並不實際參與政治。由於現行憲法制定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立憲動機,因而改變了原有的政治體制,而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憲法第5條對總統賦予眾多首要責任:「共和國總統監督對憲法的遵守。總統進行仲裁以保證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的連續性。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民族獨立、領土完整,以及條約和共同體協定的遵守。」第64條規定:「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司法獨立。」因此有學者認為「共和國總統乃是全國利益的超級法官。」[11]同時憲法還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並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免其它政府官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著超越於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權。他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其所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他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因此總統擁有參與立法的重大權力。此外總統主管軍事和國防,共和國總統應上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他應主持高級國防會議和委員會,而且總統還有緊急狀態處置權,在緊急狀態權力行使期間,總統的權力可擴展至議會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國現行憲法已將分權制衡的權力中心由議會轉移到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系統,從而塑造了一個「共和君主」。
(二)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體現
社會主義憲法是在一種新型的國家理念下,來規劃國家權力的所屬和運行以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因此,它力圖克服資本主義國家因實行三權分立而產生的諸多弊端,更強調國家權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強調國家權力的統一與行使效率。但社會主義憲法並未因此而放棄權力制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就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表現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繫上,規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重在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 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於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約由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但我國憲法並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在賦予立法機關制約權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第四,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編輯本段適用和有關問題(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國在適用權力制約原則的過程中,通常把經由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視為民主的重要表徵,而把非由選舉產生且穩定性極強的司法機關看作法治的代表。當我們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權的原則,努力追求和實現民主的時候,又經常讓司法機關祭起法治之盾,去審視和檢查民意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這樣少數人有權改變和撤銷多數人的意志表達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裡?憲法的意志能高於民意機關意志的正當性如何得到證明?我們判斷是少數人或者是多數人代表了正義的根據憑借如何確定等等,這些都是法學和政治學中難解的命題
(二)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通常不僅佔有社會重要的物質資源和文化資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權力資源。其決定和行為不僅公民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公權力機關和社會組織也起著極大的支配和控製作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種權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動的,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和公民權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種潛在的隱憂。現在我國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出發,決心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但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使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以及人民權利之間達成一種最大的均衡,從而實現正和的博弈,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最困難和最關鍵的課題。
(三)分權思想是資產階級法律和政治學者根據牛頓靜力學說所作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設計,其核心內容是國家如同機械一樣,國家的權力亦可機械均勻地分為三個部分,並且可以保持一種穩定的關系。國家只是執行保護公民權利的被動工具。隨著政治、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事務的日益復雜和人類利益的日趨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國家更積極、主動地介入社會生活,因此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的擴張乃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如何應對客觀情勢的變化,使國家能為所當為,建立高度權威,又能規制權力的恣意與任性,避免因權力的異化所產生的腐敗,無疑也是人類政治領域所要解決的一個急務。
F.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總統、內閣、議會三者的關系示意圖
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政體是議會制與總統制的混合制度,但實際上是議會制,那麼在政治實踐也是這樣的。議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內閣總理掌握行政實權,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擁有形式上的巨大權力。
確認一種政體是否是議會制的關鍵是其總理是否是實際意義上的首腦。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從1870年開始,到1940年6月,法國戰敗投降,存在了70年。只要是截取1875年憲法之後的歷史就可以說明問題。
(1)1789年法國大革命前的法蘭西王國是君主專制政體。
(2)1789年法國大革命後大資產階級當權,保留了國王,建立起君主立憲制。
(3)1792年,巴黎人民第二次起義,建立了法蘭西第一共和國。中經吉倫特派統治、雅各賓派專政,熱月政變後的督政府的政權,1799年,拿破崙發動「霧月政變」,建立獨裁體制,共和國名存實亡,但名義上仍屬於共和政體。
(4)1804年,拿破崙建立法蘭西第一帝國,1814、1815年,波旁王朝兩次復辟,恢復了法蘭西王國,與第一帝國一樣,都是君主專制政體。
(5)1830年的七月革命推翻復辟的波旁王朝,建立的七月王朝是君主立憲政體。
(6)1848年,二月革命後建立第二共和國。1852年,法蘭西第二帝國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巴黎人民起義推翻第二帝國再建共和國,即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屬於議會共和制政體。
(7)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法國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國解體,被法西斯德國佔領和維希傀儡政權統治。二戰結束後,法國進入第四、第五共和國時期。權力中心逐漸由議會轉移到總統。這表明法國已逐漸成為一個半總統制共和制的國家。
「1875年初,國民議會僅以一票的多數通過了憲法修正案,確認實行共和制。同年,國民議會又先後通過一系列法律,合稱1875年憲法,又稱第三共和國憲法。憲法規定法國為議會制共和國。」
G. 法國國民議會有哪些功能他能對總統形成制約嗎為什麼
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民主共和制的國家,國家政權帶有鮮明的階級性。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之前是7年,於2000年6月根據全民公決結果改為5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總統還是議會多數黨領袖,也一定程度上控制議會,所以法國總統權利很大。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