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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權力中心由什麼轉向什麼

發布時間:2023-03-17 13:42:01

❶ 求解答英國 法國 美國 的權力中心和重心分別是什麼

英國以皇室為中心,法國以實力為中心,美國以民主為中心。

❷ 法蘭西第三 第四 第五 共和國政體上的區別是請稍微詳細點回答

法蘭西第三、第四、第五共和國政體區別在於:第三共和國政體是議會制共和制政體,第四共和國政體是議會制共和制 ,第五共和國政體是半總統半議會制的共和制。 

議會制共和國是指議會處於國家權力的中心地位,由選舉產生的議會不但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

內閣政府由在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一個政黨或者政黨聯盟組成,而且對議會負責。

總統由議會選舉產生,有一定任期,還要負一定政治責任或受到議會的彈劾;總統一般不掌握國家實際權力,作為國家元首處於虛位,稱作「虛位元首」。當議會通過對政府不信任案時,政府就得辭職或由總統解散議會,重新選舉。

半總統半議會制具有總統制特徵: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內閣碼肆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國顫坦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半總統半議會制同時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政府向議會負責。

(2)法國權力中心由什麼轉向什麼擴展閱讀

「法蘭西」(France)這一稱呼最早出現於11世紀的《羅蘭之歌》中。現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在漢字文化圈中,中國稱其為法蘭西,簡稱法國。法國是西歐面積最大的國家。領土呈對稱的六邊形,三邊臨海,三邊靠陸。

1848年,二月革命後建立第二共和國。1852年,法蘭西第二帝國建立,直到1870年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國再建共和國,即法蘭西第三共和國。屬於議會共和制政體。

1940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法國投降,存在了七十年的第三共和國解體,被法西斯德國佔領和維希傀儡政權統治。二戰結束後,法國進入第四、第五共和國時期。權力中心逐漸由議會轉移至總統,這表明法國已逐漸成為一個半總統半議會制的國家。

法國全稱法蘭西共和國,國名源於中世紀前期的法蘭克王國。自從法蘭克王茄模桐國分裂後,西部法蘭克王國沿用其名稱並演變為法蘭西。

❸ 法國歷史上的政體

法國現行的政體為半總統半議會制,屬明主共和制,國家機構為總統、議會和政府。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行政權力的中心。任期五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法國不設副總統,一旦總統不能履行職務,由參議院議長代理總統。 法國總統的主要職權有:
1、任命總理,並根據總理提名,任命其他政府成員;
2、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3、有權解散議會;
4、擁有外交權(與總理分享,但總統權力更大);
5、可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總理是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總理的主要職權有:
1、領導政府活動,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
2、向總統建議任免政府各部部長和國務秘書;
3、除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副署總統的文件、法令和命令;
4、對國家防務負有責任;
5、可代替總統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 國民議會由577名議員組成,議員任期五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國民議會的主要職權:
1、立法權。
議會的立法權集中在公民權利與義務、婚姻與繼承、稅收與貨幣制度、公共機構的設立等領域。
2、財政權
議會有權對政府的財政法案和經濟計劃大綱進行審議、辯論和表決。法國國民議會召開會議
3、監督權
議會的監督權包括對政府的法律監督和活動監督。其中,彈劾是國民議會對政府監督最嚴厲的手段。
參議院共321個議席,由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市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參議院保證共和國各地方單位的代表性,居住在國外的法國人在參議院中應有代表。在行使立法權方面,參議院和國民議會有同等的權力,但是無權彈劾政府。

❹ 法國議會權力不斷萎縮萎縮這句話是對的嗎(加原因)

和議會權力不斷萎縮萎縮,這句話是對的嗎?他的不斷萎縮說明他的經濟已經蕭條了。

❺ 如何判斷一個國家的權力中心

根據國家元首職權的不同判斷四國的權力中心分別是什麼.
不同:英國國王處於「銷瞎統而不治」的地位,美國的總統擁有實權;原因:英國有濃厚的封建傳統,資產階級革命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向封建勢力妥協。美國沒有經歷封建社會,並深受啟蒙思想的影響等。產生:美國總統是選民間接選舉產生的;法國總統是議會聯席選出的;職權:都是國家元首,軍隊最高統帥,都享有行政權德國設立了議會,但皇帝凌駕於議會之上,擁有實權,凱寬有官吏的任免權、立法權盯斗亮、召集和解散 議會權和外交權。所以,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是 「以議會形式粉飾門面」。英國是議會;美國是總統;法國是議會;德意志是皇帝和首相.

❻ 歷史上法國的權力中心是總統還是議會!!!!!!!(請明確說明)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根據全民公決結果,2000年6月改為5年,之前是7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共321席,參議員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以省為單位,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 1995年7月31日,法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這項法案使總統有權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來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法國總統在政府或參議院、國民議會的建議下,可將所有事關公共權力組織、法國經濟或社會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決。

❼ 英國和法國的權力制衡原則是什麼

1.典型的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形式

美國憲法明文規定了立法、執法和司法的三權分立的政府架構和3個權力機構之間的制衡機理。在分權方面:根據美國憲法第1、2、3條之規定,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會,因而經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有權決定全國政策,掌握財政支出等大權;[9]行政權由民選的總統統一執掌;司法權屬於法官,他們受到終身任命,並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為才被解職,從而使之能不受報復、沒有恐懼地決定案件。為了保證分權原則的實施,根據憲法和慣例,凡在合眾國政府下供職的官員,不得兼任國會議員,不得提出議案,不能出席國會會議,司法獨立,法官終身任職,總統對法官有任命權,但無罷免權,議會對法官的任命有同意與否決的權力,但非因法官犯罪而依法彈劾之外,也無罷免權。
在制衡方面,為了保護公民和防止專制政府的出現,美國憲法設計了一個不允許任何權力分支部門掌握全部政府權力,同時又能整體而有效地推進政府工作的權力關系模式。它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有權建議、批准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有權批准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等,從而體現了國會對總統的制約。國會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則體現在:參議院有權審判彈劾案件,有權建議或批准總統對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宣告懲治叛國罪的權力,有彈劾審判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撤銷其職務的權力。同時,美國憲法還規定了總統對國會的制約。表現在:總統有立法發掘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對立法機關的活動產生一定的影響。總統對司法權力的制衡表現在:總統有特赦權,有提名並任命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權力。最後,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應當擔任有關彈劾總統案的審判長,因而體現出司法權力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此外,根據美國憲法慣例,法院享有司法審查權,這樣法院也當然獲得了制衡立法的權力。
美國式的分權模式對其它國家產生過重要影響,當今許多國家比如委內瑞拉就沿襲了美國的這種模式。
2.英國式的以議會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以下議院為陣地,同以國王為代表的封建王權進行過激烈的斗爭。斗爭的一個重要結果是確立了所謂「議會至上」的原則,即議會(實際上指下議院)擁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權力。[10]以後隨著政黨制度的發展,議會至上原則與責任內閣制產生結合,從而導致在下議院佔多數席位的政黨不僅控制了下議院的主導權,而且也獲得了行政組閣權。行政權對立法權的負責制轉化為多數黨的一種內部控制與反控制。但由於內閣行使權力形式上是以對立法機關尤其是對下議院負責為前提的,而行政權力的總代表國王只淪為一個名義的國家元首,因此我們可以說英國憲制對分權原則的體現是以「立法為重點的」。 現在世界上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和實行議會共和制的國家都採用英國式的分權原則,比如日本、義大利、德國等。
3.法國式的以行政為重點的分權模式

法國早在《人權和公民權宣言》中就依據孟德斯鳩的見解規定了:「任何社會,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權利獲得保障或者不能確立權力分立,即無憲法可言。」這一精神為法國現行憲法(1958年)所忠實地繼承。法國1958年憲法在序言中明確宣布:忠於1789年人權宣言所肯定的、為1946年憲法序言所確認並加以補充的各項人權和關於國家主權的原則,可見法國是實行分權原則的國家。
法國在現行憲法頒布前,仍然堅持議會主權,實行議會共和制,總統只是象徵性領袖,他協助政治機構的聯合,但並不實際參與政治。由於現行憲法制定的特殊歷史背景和立憲動機,因而改變了原有的政治體制,而大大加強了總統權力。憲法第5條對總統賦予眾多首要責任:「共和國總統監督對憲法的遵守。總統進行仲裁以保證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和國家的連續性。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民族獨立、領土完整,以及條約和共同體協定的遵守。」第64條規定:「共和國總統負責保證司法獨立。」因此有學者認為「共和國總統乃是全國利益的超級法官。」[11]同時憲法還規定:總統有權任命政府總理並根據總理的建議任免其它政府官員;他有權主持內閣會議,簽署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因而掌握著超越於政府之上的行政大權。他有權要求議會重新審議其所通過的法案,議會不得拒絕;他有權就一切涉及公共權力組織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復決,因此總統擁有參與立法的重大權力。此外總統主管軍事和國防,共和國總統應上武裝力量的總司令,他應主持高級國防會議和委員會,而且總統還有緊急狀態處置權,在緊急狀態權力行使期間,總統的權力可擴展至議會的立法權。綜上所述,法國現行憲法已將分權制衡的權力中心由議會轉移到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系統,從而塑造了一個「共和君主」。
(二)權力制約原則在社會主義憲法中的體現
社會主義憲法是在一種新型的國家理念下,來規劃國家權力的所屬和運行以及與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因此,它力圖克服資本主義國家因實行三權分立而產生的諸多弊端,更強調國家權力行使中的互相配合,更強調國家權力的統一與行使效率。但社會主義憲法並未因此而放棄權力制約原則,我國現行憲法就比較全面地體現了權力的分工與制約原則,表現在:
第一,在人民代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關繫上,規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重在以人民權利的勢能控制國家權力的動能。 第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立法權;國家主席是國家最高代表;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行政機關;中央軍委是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機關;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這樣我國憲法實際上也遵循了現代國家關於權力分工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範式。
第三,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因此我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制約由它選舉產生的國家機關,但我國憲法並不象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那樣在賦予立法機關制約權的同時,又賦予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反制立法機關的權力。第四,我國憲法為充分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充分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本系統內實行監督和制約。編輯本段適用和有關問題(一)民主和法治的矛盾
各國在適用權力制約原則的過程中,通常把經由選舉產生的民意機關(國會、人民代表大會)視為民主的重要表徵,而把非由選舉產生且穩定性極強的司法機關看作法治的代表。當我們一方面遵循人民主權的原則,努力追求和實現民主的時候,又經常讓司法機關祭起法治之盾,去審視和檢查民意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憲。這樣少數人有權改變和撤銷多數人的意志表達的合法性源泉到底在哪裡?憲法的意志能高於民意機關意志的正當性如何得到證明?我們判斷是少數人或者是多數人代表了正義的根據憑借如何確定等等,這些都是法學和政治學中難解的命題
(二)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通常不僅佔有社會重要的物質資源和文化資源,而且享有重要的權力資源。其決定和行為不僅公民利益產生重要影響,而且對公權力機關和社會組織也起著極大的支配和控製作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這種權力是在法律之外存在和活動的,它對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行和公民權力的有效保障都是一種潛在的隱憂。現在我國從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出發,決心把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人民當家作主結合起來,但如何通過制度創新和制度安排,使黨的權力與國家權力以及人民權利之間達成一種最大的均衡,從而實現正和的博弈,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中的一個最困難和最關鍵的課題。
(三)分權思想是資產階級法律和政治學者根據牛頓靜力學說所作的一種深思熟慮的設計,其核心內容是國家如同機械一樣,國家的權力亦可機械均勻地分為三個部分,並且可以保持一種穩定的關系。國家只是執行保護公民權利的被動工具。隨著政治、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人類事務的日益復雜和人類利益的日趨多元化,客觀上要求國家更積極、主動地介入社會生活,因此國家權力尤其是行政權力的擴張乃是不可避免的趨勢。如何應對客觀情勢的變化,使國家能為所當為,建立高度權威,又能規制權力的恣意與任性,避免因權力的異化所產生的腐敗,無疑也是人類政治領域所要解決的一個急務。

❽ 法國的權力中心到底是總統還是議會

法國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雖向議會負責,但卻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請總統任免。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根據憲法所賦予的權力中心的地位,法國總統擁有廣泛的任命權。如,依照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總統根據總理提出的辭職要求解除總理職務。」「共和國總統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政府其他成員。」「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和軍職人員。」
在法國國家高級行政官員中,須由總統任命的人員包括:國家行政法院法官、榮譽勛位團主席、大使和特使、國家審計法院法官、省長、駐海外領地政府代表、將級軍官和中央行政機構負責人。
總統對政府工作的影響主要體現為:「共和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部長會議每周一次(通常在星期三上午),主要職能是為總統提供咨詢,對議會爭論的國內外大事進行評論,並對政府的各項事先決定表示贊同。
根據憲法,總統對外代表國家,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並擁有一系列外交權力。在軍事上,總統是武裝部隊的統帥,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此外,憲法還賦予總統法律頒布權並保證司法獨立。議會通過的法律須遞交總統,由總統在15天內頒布。總統擔任最高司法會議主席,任命最高司法委員會成員。
總理可以組建內閣,但必須由總統任命。
其實,法國與美國一樣,也是以總統為核心的體制。比到我國,總統相當於國家主席,總理跟我們一樣

❾ 法國在共和政體的確立時期,其權力中心是議會還是總統

是議會,總統的權力是在20世紀的中後期才開始擴大的,法國的總統權力沒有美國大,法國的政體應該是共和議會制,總統就像皇帝只是共和的象徵

❿ 近代和現代法國的國家權力中心分別是什麼其依據是什麼

近代法國實行議會制共和制,在第四共和國,議會權力達到頂峰,這導致政局不穩,政府經常更換,最短的一屆竟只有兩天;第五共和國的締造者吸取這個教訓,擴大總統的權利,限制議會的權利,於是便有現在的半總統半議會制了,總統是國家權力中心,但議會對總統起制約作用,這樣及維護了民主,又使政局得以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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