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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國內法哪個學者優先

發布時間:2023-03-20 06:20:54

Ⅰ 國際法優於國內法對不對

法律分析: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存在爭論:持有一元論的學者認為法律體系本並毀差質上只有一個,國際法與國內法就其本質來說是相同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一個總的法律體系派生的兩個方面,它們同屬於一個法律結構中互有聯系的兩部分。該學說又存在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這兩種觀點;主張二元論的學者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我國學者主要持折中觀點,一方面,同意二元論提出的國際法與國內法在調整對象、法律淵源、制定主體等方面存在的區別;另一方面,絕皮又不將國際法與國內法完全對立起來,而是認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統一性,即在對立中把握統一。

法律依據:《聯合國憲章》 第二條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余攔本組織系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Ⅱ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什麼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是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問題, 也是一個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學者們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上提出了三種不同的主張,即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優先說,國內法與國際法平行說,前兩種被歸結為" 一元論",第三種為"二元論".
1. 國內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國際法從屬於國內法,國際法的意志是絕對的、無限的,國際法的效力來在國內法。
2. 國際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但是在法律等級上,認為國內法從屬於國際法,屬於低級規范,在效力上依靠國際法,國際法有權要求將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廢除,而國際法的效力是依靠"最高規范"----"國際社會意志必須遵守".
3. 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其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它們調整的對象、主體、淵源、效力依據等方面都不同,兩者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認為國內法的效力根據是一國的意志,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多國的「共同意志」,處於對等而對立的地位。
當代國際法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體系,但由於國家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制定的參與者,所以兩者彼此之間是有著密切的聯系的。於是在原則上,國家在國內立法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的規范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條約時也要注意他國國內法的原則立場。總之,可見兩者關系:國內事務與國際事務彼此交叉,相互滲透,國際交往愈頻繁,國際社會與國內社會的聯系愈加密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愈加復雜。

Ⅲ 當國際法和國內法沖突時候哪個優先

一般當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時一般以簽署國家法為准。

國際貿易也就是國際民商事交易,我國是民商合一的體制,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但是不一定的,一般來講一個國家既然簽訂了一個國際條約那麼他就有義務遵守,所以當其國內法與之沖突的時候應優先適用國際法。但有時候一國簽訂條約時會有保留條款,在保留條款規定的范圍內優先適用國內規定。

在國際貿易中,有些條約是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就自動適用,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有些則是各方約定適用的結果,所以,這個問題還是要個案判定,要看這個條約的性質以及規定了。

(3)國際法國內法哪個學者優先擴展閱讀:

中國一貫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並認真履行自己所締結或參加的條約義務。有的條約直接適用,如1980年《聯合國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但大多數條約是通過我國國內立法後在我國執行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我國分別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我國一般還有部門法中以專條規定了國際條約與中國國內法的關系。

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

Ⅳ 當國際法和國內法相沖突時,那個法優先

基本觀點: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分國際法優先和國內法優先兩派。
國內法優先:國際法效力低於國內法,是國內法的一個部門。弊端:結果導致取消國際法。
國際法優先:國際法效力高於國內法,國內法效力是國際法賦予的,國際法效力來源於「約定必守」、「法律良知」。弊端:否認了各個國家在制定國際、國內法上的作用,最後可能導致全面否定國家主權,甚至世界法代替國際法和國內法。
2
兩元論:(平行說)
基本觀點:法律體系不同、性質不同。效力根據、調整對象、適用范圍互不隸屬,各自獨立。互不包含。國際法在我國的適用問題
1
憲法雖然有原則的立場,但沒有統一的規定。
2
民商范圍內,我國締結的條約和國內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國內直接適用。(但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其他范圍:憲法、基本法規定不明確,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Ⅳ 國際法國內法哪個優先

在締結了國際條約的情況下,國氏汪芹際法優先。否殲畢則,不適用國際法,國內法優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陵敏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Ⅵ 關於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有幾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理論上可分為三種學說。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是國際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問題,基於對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形成了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理論。其中,一元論又分為國內法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而二元論似乎是現代國際法學界的主流觀點。
(一)一元論。一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誰優先的問題,進而又有國際法優先說和國內法優先說兩種學說。
1、國際法優先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調整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兩者屬於同一個法律體系,在這一體系中,法律規范被分為各種不同的等級,每一級規范的效力都來自於上級規范,國際法是高於國內法的法律規范,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際法,國內法必須服從於國際法。這種學說強調國際法的效力,保證國際法具有無條件的優先地位,但卻否定了國家意志和國家主權,否定國內法的效力。另外,這種學說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以個人之間的關系為調整對象,這就完全否定了國際法作為「國家之間的法」的基本屬性,根本改變了國際法的性質和方向。
2、國內法優先說理論產生於德國。它主張,國際法作為法律,與國內法同屬於一個體系,國際法是從屬於國內法的次一等的法律,國際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內法,它只有依靠國內法才有法律效力。國內法優先說實質上是強權政治在法律上的表現,通過把國家意志絕對化來否定國際法存在的意義,以達到把一個國家的意志強加於國際社會,實現統治世界的目的。國內法優先說在理論上是否定和取消國際法的,在實踐中是不利於甚至是破壞國際法律秩序的,因而在國際上少有支持,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已逐漸衰落。

(二)二元論。二元論的觀點被稱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平行說」或「對立說」,產生於19世紀末的德國。二元論主張,國際法和國內法各具特點,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兩者是平等或對立的關系,它們各自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國際法不能適用於國內法,若要使國際法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將其「轉化」為國內法。二元論比較正確地分析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特點,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是法律,都是國家主權意志的表現,兩者分屬於獨立平等的法律體系,這是對國際法理論的一個發展。但二元論只是論述了國際法和國內法在形式上的對立,沒有看到或忽視了它們在實質上的聯系。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Ⅶ 法律效力上有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之說么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是國際法學界探討頗多的一個理論問題。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問題在理論方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一個法律體系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二是國際法優於國內法還是國內法優於國際法,還是國際法和國內法是互相獨立而不發生一個優於另一個的兩個法律體系?對這兩個問題的不同回答形成了理論上的不同學說。 一、一元論持有一元論的學者認為法律體系本質上只有一個,國際法與國內法就其本質來說是相同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一個總的法律體系派生的兩個方面,它們同屬於一個法律結構中互有聯系的兩部分。由於不同的學者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存在分歧,該學說又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1、國內法優先說一元論的國內法優先說是由德國學者倡導的。耶利內克、考夫曼和文策爾是主要的代表人物。這種學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雖然同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國內法的效力高於國際法。只有依靠國內法,國際法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國際法是國內法的一部分,被稱為「對外公法」 [1]這個理論曾經為十九世紀末的一些德國公法學家所倡導,但是由於這個理論存在一些局限性,提倡這種理論的國際法學者並不多。按照這種理論,由於國際法的效力來自國內法,因此,每個國家可以通過其國際法來排除國內法的適用,取消國際法的效力,這樣一來,在整個國際社會,國際法不被遵守將成為一種普遍現象。2、國際法優先說一元論的國際法優先說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凱爾森、孔茲等學者。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國際法學界中興起的另一種理論。該理論同樣注重國際法與國內法屬於一個法律體系,但同國內法優先說不同的是,該理論認為:在法律的效力等級上,國際法的效率高於國內法,國內法的效力來自國際法。該理論的倡導者,奧地利學者凱爾森曾指出:「一個業已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和一個國內法規范之間的沖突是較高和較低的規則之間的沖突。」[2]持國際法優先說的學者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所組成的統一的法律規范體系是一個金字塔式的規范體系。其中,國際法處於金字塔的頂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國內法的法律效力則位於國際法之下。這一學說主要存在兩個缺陷。第一,這一學說要求在任何條件下「條約必須遵守」,這就否定了國內法在國內的作用,從而否定了國家制定國內法律的主權,這顯然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國家主權原則相違背。第二,他們認為,國際法的主體無論形式上如何,其實質都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從而從根本上否定了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否認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區別。二、二元論二元論的觀點與一元論的觀點有著質的差別。二元論的主要提倡者是現代實在法學派的學者特里佩爾和安其洛蒂,主張二元論的學者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第一,它們的淵源存在不同。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國際慣例,而國內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法。第二,它們的調整對象不同。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關系,而國內法主要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第三,強制力不同。國際法主要依靠各個國家的自覺遵守,而國內法有國家機關保證實施,因此,國際法的強制力低於國內法。第四,效力依據不同。國際法的效力依據為國家之間的約定,而國內法的效力來源於國家權力機關。因此,二元論的提倡者認為,國際法於國內法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體系,適用於不同的場所。國內法所調整的屬於國家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而國際法則調整平等的國家之間的關系。所以,國際法是對等的法律而國內法是從屬關系的法律。[3]與一元論相比,二元論得到更多的國際法學家的支持。但是,國際法與國內法雖然存在很多的不同,兩者在法律規范性質,實施過程中的相互配合等方面還是存在同一性的。因此,二元論也有缺陷,它過分的強調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而忽視了兩者之間的聯系,甚至將兩者完全對立起來,這顯然不利於國際法的發展。三、我國多數學者的主張我國學者目前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主要持折中觀點。多數人既不同意一元論的觀點也不同意二元論的觀點,而是主張從實際出發,客觀的看待兩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同意二元論提出的國際法與國內法在調整對象、法律淵源、制定主體等方面存在的區別;另一方面,又不將國際法與國內法完全對立起來,而是認為兩者之間存在著統一性,即在對立中把握統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統一性主要體現在:1、國家是國內法的制定者,同時又是制定國際法的參加者。國內法是國家意志的體現,而國際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兩者並不矛盾。2、兩者相互轉化。一方面,國際法所公認的一些原則、規則可以因各主權國家的認可而成為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另一方面,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制度需要國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為國內法。3、兩者相互配合。隨著國際交往的密切,有些國內法的實施需要各國間的合作,國際法中通常規定了配合各國國內法實施的措施,同時,國際法中的原則、規則也只有通過各國國內法的接受才能在各國得以實施。由此可見,國際法與國內法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兩者不是絕對對立的。我國學者在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的關系時主張既要看到兩者之間的區別,反對一元論將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混為一談,又要看到兩者之間的聯系,反對二元論將國際法與國內法絕對對立。對國家主權要辯證的認識,既要堅持國家主權神聖不可侵犯,反對國際法高於國內法,從而借國際法干預國家的內政,又要堅持國家主權的相對性,反對任何國家以國家主權為由違反自己承諾范圍內的國際法的相關規定,從而使國際法處於混亂狀態。

Ⅷ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不同的法律體系,但這兩個體系之間相互聯系,彼此之間起著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互相促進的作用。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不能忽視其應盡的國際義務,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又不能無視本國的主權。國際法不得干預國內法,國內法不得改變國際法,兩者的關系應是協調一致的。
(一)從國際法方面看與國內法的關系:
1 、國際法上有原則規定,要求國內法作出具體規定;
2 、國家不能用國內法的規定來改變國際法的現有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
3 、國際法也不能幹預國家按照主權原則所制定的國內法。
(二)從國內法方面看與國際法的關系:
1 、國際法被認為是國內法一部分,因而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
2 、為實施國內法,有時必要在國內法上對國際法原則、規則、規章和制度加以規定;
3 、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有的國家採取國際法是本國法一部分,或在憲法上作規定,或高於國內法;一般而言,條約較為復雜,有些條約在國內具有執行效力;有些條約則需通過國內法才有效力,有些國家規定,條約和國內法具有同等效力;也有國家憲法或法律明文規定條約的效力高於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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