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評價法國總統制國家
從政治上而言,法國歷經5次大革命,最終建立第五共和國,選擇半議會制半總統制的民主共和制這一政體管理國家,總統有極高的權利,最初是7年一任,現在是5年,可連任。
在高中政治常識教材中,提到了世界上大部分重要國家的政體形式,但是卻沒有提到兩個非常重要的國家,即法國和俄國。這是為什麼呢?這里先說說法國政體的一些特點。
法國的行政組織有共和國總統和政府兩部分組成。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由直接的、普遍的選舉產生,任期七年(現在已經改為五年)。憲法沒有對總統的政治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在法國畢蘆嘩的政治傳統中,共和國總統的地位是最基本的。實際上,共和國總統監督憲法的遵守,他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持續性。總理和政府的其他官員都是由政府任命。而且,總統負責主持內閣會議。與總理共同決定會議日程,簽署內閣會議通過的法令。共和國總統任命國家的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總統的產生方式以及總統享有的廣泛權力使得總統在法國議會制度中處於關鍵地位。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手行,除那些總統專屬許可權,例如,任命總理,提起全民公決,解散議會,與議會的咨文聯系以及與憲法委員會有關的權力以外,共和國總統的所有行為,包括簽署法令的權力,應由總理副署,並且如果情況需要,應由負責的部長副署。
政府包括總理、各部部長,在必要時,還設有國務秘書。總理由共和國總統任命,各部部長和國務秘書經總理提名,由共和國總統任命。一經共和國總統的任命,總理和政府無需國民議會的確認。然而,政府必須獲得國民會議的信任,否則,議會將會提出不信任案或者是以總理失職為由提出對政府的不信任,以此解散政府。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政策。政府的活動由總理領導。
為了全面了解共和國總統和總理以及與政府的關系,我們必須明白的一點是:共和國總統享有排他性的特權並有權主持內閣會議,這裡面隱含著總統與政府之間的某種合作關系,這種關系隨政治環境而不斷改變其形式。
如果總統能獲得國民議會多數支持,他就能通過對政府一般事務與一般行動的安排有效的控制政府。他的任務主要集中於外交與國防事務,在這些領域憲法賦予總統廣泛的特權,甚至可稱之為「保留統治權」。
相反,如果共和國總統沒有在國民議會中獲得多數支持(此種現象在1986年3月到1988年4月第一次出現;第二次出現始自1993年3月),這種現象出現後,就需要有一個「磨合」的過程,因為總理和政府官員的政治傾向與總統在被選任之前的政治傾向肯定是相對抗的。從1986年和1993年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得出一些結論。被任命的總理和部長都是在國民議會中佔有最多數席位的政黨。政府在其所由產生的國民議會的支持下,在執行政策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但是,政府也必須考慮總統的權力和他的影響力,這些是在某些事務上能夠改變政府地位的因素。
法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並直接向人民負責,不受議會彈劾;總統無需經過議會討論和認可即可認命總理和政府的其他成員;無需受總理和議長的意見約束即可直接解散議會;根據形勢的需要直接採取必要的措施和舉行公民投票等重要權力;而且,殖民地、軍事、外交等問題是總統親自過問和決策的「三大特權領域」,他人不得染指。法國總統不兼任政府首腦,但在行政、立法、司法方面都握有重要的權力,擁有內政、外交、軍事大權,是嘩棚法國政治的中心,戴高樂說:「總統是唯一的國家權力掌握者和代表者。」這些規定使法國帶有總統制的色彩。
但是,它的政府成員一般還必須從議會多數派中挑選(不過,總統從議會外挑選部長和總理的情況也曾出現過);政府必須向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的監督;議會可以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決政府的信任案推翻政府等,這些又帶有議會制的體制特徵
B. 法國是半總統制,那法國總統的權力是否就是不受限制的呢
半總統制,又名議會執政府制,是一種具有總統制的實質,但在形式上保留議會制,而且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權的政體。半總統制的內閣有相對較穩固的地位,國會權力相對縮小。
半總統制有以下幾個特徵:
1. 總統為國家真正的權力中心,由國會選出的總理只是輔助性質。
2. 內閣的實際權力大大減弱,但其地位穩定,政局較平穩,不易發生劇烈震盪。
3. 國會的權力相對縮小。
所以從根本上比較,半總統制政體實質上是總統制,因其具有總統制的以下兩個特點:
1. 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掌握著重要的全國最高行政權力;
2. 總統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國會僅能從立法上對其實施影響,但不能利用不信任案迫使其辭職。
但同時又具有議會制的兩個特點:
1. 內閣由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組成;
2. 政府向議會負責。
從某種意義上說,半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要大,因為半總統制國家的總統擁有解散議會、提議舉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時行使非常權力,而總統制下的總統一般不具備這些權力。所以半總統制國家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成了圍繞總統的權力,因為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總統都凌駕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上。
半總統制政體以法國最為典型。
法國第五共和國被視為典型的半總統制,總統負責國防、外交、憲政政策,國務總理負責其他政策,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憲法雖未規定須由國會同意,目前則由國會行使同意權,總統則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解散國會,將法案交付公民投票,行使部分權力時不必總理副署。法國第五共和實施將近三十五年,最近十餘年出現兩次左右共治局面,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以及一九九三年迄今。法國總統必須任命國會多數黨派人士出任總理,因此,可能出現總統與總理不同黨派。雖然憲法明定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可是實際上有些職權無法完全區分,例如外交與經濟密不可分,無法一分為二。總理所屬政黨如果在國會佔了多數,與總統不同黨派,總統的權力式微,總理權力上升。總統與總理同一黨派,總統的權力則高度集中。法國半總統制,被部分學者視為一種在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擺湯的體制,必須視國會政黨分配而定。
C. 美國總統與法國總統職權的異同
兩個國家的總統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如一
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
二
總統有權任免和批准提名的部長
三
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
不同的地方是
一法國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任期5年
美國總統是間接選舉任期是4年(也就是有地區選民選取代表,參加國家總統選舉,有點和我國選舉一樣)
二法國是共和制國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
三美國沒有總理只有國務卿,法國有總理.
四法國是半總統制, 因為總理是國民議會選舉出來的, 總理及其領導內閣並不直接向總統負責,美國國務卿由總統提名經過議會同意就可以,服從總統領導.
法國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任期5年(2000年6月改為5年),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會議、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有權解散議會;可不經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提交公民投票表決;在非常時期,總統擁有「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在總統不能履行職務或空缺時總統離職期間由參議院議長代行總統職權。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國民議會共有577個議席,任期5年,採用兩輪多數直接投票制、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根據2003年7月法國民議會通過的參議院改革法案,自2004年起參議員任期由9年縮短至6年,2010年總席位由321人增至340人,每三年改選一半。由國民議會和地方各級議會議員組成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1995年7月31日,法國議會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這項法案使總統有權更多地使用公民投票來解決經濟和社會問題。法國總統在政府或參議院、國民議會的建議下,可將所有事關公共權力組織、法國經濟或社會政策的改革方案交由公民投票表決。總統府——愛麗舍宮,總理府——馬提翁宮,國民議會——波旁宮。
美國總統的選舉每四年一次,一般是在民主黨和共和黨兩大政黨之間進行。選民事實上不能參與每一過程。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是一種間接選舉制度,即先由選民選舉選舉人,然後再由被選民選來的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的候選人名單,由民主黨和共和黨分別提出,再由選民投票選舉。而總統的候選人名單也由兩黨全國代表大會分別提出。選舉的程序是:
一、候選人提名:
一般上,在總統選舉年的6月,各政黨由各州選派代表參加全國代表大會,在會議上提名總統候選人。(當然,提名總統候選人並不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唯一任務,代表大會還要通過黨的各個委員會的報告和黨的綱領。)
總統候選人的提名一般是在大會的第三天或是第四天進行。在全部州都提出候選人之後,就由大會代表通過個 別投票方式選舉本黨的總統候選人,得到多數票的候選人將最終獲得本黨總統候選人的提名。
不過,必須提出的是,雖然總統候選人的正式提名要等到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才能進行,但由於本世紀越來越多州實行了總統預選制,所以通常的情況是,早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之前,有意問鼎總統寶座的政治家們往往已經在各州展開了競選活動。
順帶一提的是,美國雖然大小黨派約有15個,但在國內政治及社會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的只有共和黨與民主黨,可以說是一個兩黨制的社會。
這兩個主要政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一般在7、8月間召開。但是,在5、6月間,全國代表大會的大部分代表已經產生,競選人各自擁有多少代表的支持已經明朗。因此,誰將成為兩黨的總統候選人大體上已成定局,全國代表大會實際上只是認可總統候選人(包括副總統候選人)的提名而已。
二、競選階段:
總統選舉程序的第二階段是由獲得政黨提名的候選人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競選。這種全國性的競選是總統選舉過程中關鍵性的環節,一般在總統選舉年的9至11月進行。
競選活動的主要內容是向選民介紹本黨的政治主張及候選人自己的施政綱領,向選民作出各種各樣的承諾,盡可能爭取最多的選民支持。
正式的總統競選,是在9月第一個星期一以後才正式開始。競選的形式包括在全國各地發表演說、接見選民,以及與競選對手進行公開的辯論等等。
三、選舉總統選舉人:
總統選舉的第三階段是由各州選舉它們的總統選舉人。
美國總統選舉制度是由憲法上的選舉制度與政黨制度結合構成的。根據美國憲法,總統不是由國會選舉,也不是由選民直接選舉,而是由選民選派的選舉人選舉。每個州的選舉人數同該州在國會兩院中的議員總數相等。
聯邦政府所在地哥倫比亞特區在國會中沒有代表,1961年生效的憲法修正案給予該特區3個選舉人名額,所以,目前全國50州的總統選舉人總數為538人,一旦一名總統候選人獲得的選舉人票達到270票,即超過全國選舉人數目的一半,即可宣布當選。
因此,各州選舉其總統選舉人的日子也叫總統選舉日(按規定是在選舉年11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以後的第一個星期二),雖然選民不是真的對總統進行選舉。
在現有的總統選舉制度之下,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對於各政黨競爭總統職位有至關重要的意義。由於總統候選人的提名是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進行的,而總統選舉人也是以各政黨為單位進行選舉的,一般情況下,選舉人總會投票給本黨總統候選人,因此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實際上也就等於總統選舉。
也因此,美國兩大政黨以及總統候選人都要花費極大精力在各州的預選活動中爭取選民的支持,尤其是那些兩黨的影響力旗鼓相當,選舉人人數較多的大州。
四、選舉人投票選出總統:
總統選舉程序的最後一個階段,就是由總統選舉人在總統候選人之間投票正式選出總統。當各州選出其總統選舉人之後,這些人便組成選舉團,並且在選舉年的12 月的第二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在各州首府所在地分別投票,選舉總統和副總統。
由於總統和副總統的候選人總是配對參加競選,所以這兩個職位的選舉也就是在各政黨之間進行選舉。加上以上所述的原因,正式選舉的結果實際上在總統選舉人被選舉出來之後便已經確定,因此,選舉人的投票基本上就只是一種形式,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最後,各州總統選舉的投票結果將在選舉之後的第二年的1月6日下午1時,由參議院議長在參眾兩院聯席會議上公布。當選總統和副總統的就職時間是同年1月20日中午。
D. 和美國總統相比,法國總統的權力有哪些異同
首先,兩國總統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是不同的。在美國,總統是選民間接選舉的,選舉的過程與議會無關。當選總統任命官員組織政府並領導政府,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必對議會負責。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為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在美國總統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軍事統帥;在法國,總統是經參眾兩院聯席議會選舉產生的,總統雖然也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統帥,但是總統的命令必須經過各部部長副署才能有效,這樣就限制了總統的權力,而經議會同意總統任命的政府也必須向議會負責。由此可見,與美國的總統共和制相比,美國總統的權力比法國總統要大,且美國總統與議會分享立法和行政權,而法國的議會共和制體制更多的是維護了議會的權力,總統的權力相對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為兩國的議會成員構成與議會的職責也有很大差別。在美國,議會的議員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員的,議會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也不對議會負責;在法國,議會的議員同時也可以是政府成員,議會不僅擁有美國議會的相同的權力,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且政府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是議會制共和制與總統制共和制的主要差異之一,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則由總統組織。從議會的職責看,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權力很顯然要比總統制下的議會權力要大一些。
E. 法國政府首腦
國家元首(總統)——弗朗索瓦·奧朗德Francois Hollande
政府首腦(總理)——讓-馬克·埃羅Jean-Marc Ayrault
政府首腦是國家(或地區)政府或內閣的領導人,在議會制政治體制下一般為總理(如:德國、新加坡)或稱首相(如:英國、日本),在總統制政治體制下一般為總統(總統同時也是國家元首,例如:美國、墨西哥),而在半總統制政治體制下政府首長由總統在議會多數政黨中指定(如:法國、烏克蘭),在社會主義國家一般為總理,例如前蘇聯的部長會議主席和中國國務院總理。
另附
法國總統與總理的職權區別及其關系
(資料來自戰略網)
根據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憲法,總理和政府與總統是行政雙頭制。憲法規定了他們的職權范圍,但許多地方又有含糊其辭之嫌,如它規定總統是「武裝部隊的統帥」,總理「對國防負責」,「 政府掌管武裝部隊」 等。甚至還在「左右共治」的情況下鬧出總統、總理代表法國同時參加一個峰會的情況。對此,我們有必要注意法蘭西第五共和國的憲法對總統、總理職權的相關規定,釐清兩者的相互關系。
一、 法國總統的職權
憲法第二章第五條賦予總統以憲法的監督者、國家的仲裁者和保證人的地位:「共和國總統監督遵守憲法。他通過自己的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國家的持續性。共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和遵守共同體協定與條約的保證人。」總統擁有:任免總理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外交權;軍事權(包括動用戰略核力量)行使憲法第十六條的非常權力;對憲法委員會的特權;總統咨文權;特赦權等。就總統的行政權而言,戴高樂曾聲稱,政府只能出自「我的選擇」,總理只能是「我的總理」。
二、 法國總理的職權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五章中都涉及到總理職能。這主要包括:
1、總理的地位、職能及責任綜述。憲法第二十一條對總理的職能總的論述是:「總理領導政府的活動。總理對國家防務負有責任。總理保證法律的執行。」總理是政府首腦。新總理走馬上任時,必須代表政府向議會提出政府施政綱領,或者發表一項總政策聲明向議會承擔責任。
2、人事任免權。根據憲法規定,總理有權向總統建議任免他所領導的政府成員,即國務部長、部長、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他還有權任免總統職權以外的所有文職人員和軍職人員。
3、立法創議權。總理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創議權和憲法的建議權。當總理代表政府行使立法創議時,叫「法律草案」,簡稱「法案」。
4、命令副署權。總理副署總統的文件、法令和命令,但憲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一條所規定的內容除外。
另外,總理還有:就總統解散國民議會或決定行使憲法第十六條的非常權力向總統提出咨詢性意見和建議;以政府的名義宣布戒嚴命令;領導國防部,負責組織國防事宜並兼任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在情況需要的情況下,代替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總統的委託,代替總統就一定的議程主持部長會議等權力。
三、 法國總統與總理的關系
按照法國1958年憲法規定:共和國總統是國家獨立,領土完整,遵守共同體協定和條約的保證。共和國總統要確保憲法得到遵守。總統通過仲裁,保證公共權力機構正常行駛職權和國家的持續性。因此,憲法賦予了總統以保證人和仲裁人的地位。所謂保證人、仲裁人,其根本意義在於,總統是一切權力之上的權利,凌駕於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之上。因此,總統作為保證人和仲裁人行使權力的行為不僅無需承擔政治的和法律的責任,而且除了犯叛國罪由議會控告之外,憲法再沒有規定任何彈劾總統的條款。總統通過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主持內閣會議,直接領導國家行政權力的實施,尤其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發揮著決定性作用。在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控制國家局勢,決定國家命運。如從法國外交政策出台的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總統在外交決策方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制定重大外交政策時,外交部首先提出方案,然後總統召開專項咨詢會議,聽取外長、總統外交顧問等人對方案的意見。如果認為方案可行,總統召集內閣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外交部具體執行。
總理與總統的關系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1、權力交叉——都有行政權。總理領導政府具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由於總統和總理都有行政權,人們把法國行政領導體制稱為「行政雙頭制」。 對此,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創始人戴高樂有著許多精闢的論述。他認為第五共和國總統體現了「國家的持續性」(憲法第五條規定),「在政府中起一個民族所不能中斷的延續作用」。設置總理代表政府,體現政府的「暫時性」和「可變性」。根據憲法規定,總統對他的行為不負政治責任,不能親自蒞臨議會,須總理代替。
2、地位不同——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佔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一般來說,總統和總理有基本分工: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佔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憲法規定的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的行政雙頭制並不意味著在權力上平分秋色。戴高樂在第一任總統時就指出:「在我國,共和國總統和總理不由同一個人擔任,這是正常的情況。誠然,不能同意有兩個最高領導。」
3、施政重點不同——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總理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戴高樂總統於1964年1月31日記者招待會上進一步闡明總理和政府與總統的關系時指出:「總統任務的性質、范圍和期限意味著他不要無休止地全神貫注於應付政治、議會、經濟和行政上的經常事務。相反,這是法國總理的復雜任務。」
當然,在不同的執政環境下,對法國總統和總理的具體關系有所不同。如果總統、總理同出一個黨派,總統對總理和政府的支配權要大得多,也廣泛得多,體現出強勢總統的特點。如果總統與總理不是一個黨派,出現「左右共治」局面,總統權力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如1986、1993年和1997年3次出現左右翼「共治」,總理和政府就要回收憲法賦予的權力,名符其實地與總統一起共同治理國家。這時總統會更多地關注憲法賦予其特權的外交和國防領域,總理則主要處理內政事務。
F. 法國和德國的政治制度有什麼不同
德國是議會制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總統是虛位,沒有實權,政府首腦總理掌握著實權.法國總統也有一定的權力,總理也掌握實權,人們常把法國稱謂半總統制國家,它不同於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國家.
法國的政體是半總統制,這是一種總統制和議會制的混合物。這一政體的建立與戴高樂的政治主張有密切的關系,戴高樂為革除第四共和國黨派林立、政治動盪、政府軟弱的弊端,於1958年主持制定了第五共和國憲法,變議會制為半總統制。法國總統是國家權利的中心,憲法賦予總統一系列重大職權,除了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統帥軍隊、主持外交、發布咨文、頒布法律、監督司法等權利外,還擁有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和「根據形勢需要採取必要措施」的非常權力。總統直接由選民選舉,直接對選民負責。政府由總統任命,雖然政府也要對議會負責,但議會的倒閣權受到嚴格限制,使政府對議會有相對獨立性,加強了政府的穩定性。
法國是典型的多黨制國家,黨派最多時達200多個。70年代中期以來,法國政黨逐步完成兩極化過程,形成以保衛共和聯盟(戴高樂派)和法國民主聯盟(吉斯卡爾派)為右翼,以法國社會黨和法國共產黨為左翼的四大黨爭雄,左右兩大派對峙的黨派格局。
德國是議會制共和制國家,國家元首(總統)是虛位,沒有實權,政府首腦(總理)掌握著實權.
德國總統任期5年,總理任期4年。
德國總統是虛位元首,總理處於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地位。在實行半總統制的法國,總理則居於第二位地位,法國總統享有廣泛的權力。在法國,總理由總統任命,領導政府的活動,對國防負責,並確保法律的執行。總理有權提請總統任命政府成員。總理實際上須聽命於總統,起輔佐總統的作用。
G. 法國總統在國家權力體系中的地位與職權
法國是以總統為中心的新憲政體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加強了總統的權力,將總統置於國家權力機關的中心。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7年。2000年修憲後總統的任期改為5年。第五共和國憲法大大地擴張了總統的職權和地位,其權力包括十一項之多。
總統的主要職權
1.任命總理權
2.提請公民投票權
3.解散國民議會權
4.緊急命令權
5.提名憲法委員會成員權
6.國防外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