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國第三共和國參議院怎樣產生
立法權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行使。參議院間接選舉產生,眾議院以普選方式選出。
眾議院以普選方式選出 參議院在眾議院普選的基礎上間接選舉產生
立法權歸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兩院制議會。選民實際上受財產資格和在法國居住時期的限制。
參眾兩院聯合組成國民議會 選出總統
總統與參議院議員共有創議法律之權
立法權由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院行使 參議院贊同下有權解散眾議院
B. 法國的議員怎麼產生
法國議會由國民議院和參議院組成國民議院由直接選舉的577名議員組成參議院由間接選舉產生的321名議員組成
C. 議會議員怎麼選舉
西方國家議員產生的方式有3種:選舉、任命和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後兩種僅出現於部分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
1.選舉產生議員
絕大多數西方國家的議員(包括大多數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都是經由直接選舉產生。其具體方式,或採用多數制,或採用比例代表制。
採用多數制的國家,大都採用小選區制(即每一選區只產生1名議員)。採用比例代表制的國家則大都採用大選區制或全國選區制(即將整個國家作為一個選區)。有些國家(如德國、日本等)以混合制方式產生議員時,則全國選區、大選區採用比例代表制,小選區採用多數代表制。
多數代表制的「多數」要求,各國並不一致,有些國家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即得票最多者當選),而另一些國家則要求獲得絕對多數始能當選(即只有獲得超過半數選票才能當選)。在採用絕對多數制時,往往會出現第二輪投票,在第二輪投票時通常以對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較多的兩個候選人再投票,這時僅要求獲得簡單多數即可當選。採用多數制的國家通常是兩黨制國家。
比例代表制常見於西歐多黨制國家。選舉在大選區或全國選區中進行,選民對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投票。名單由政黨或政黨聯盟提名。選舉結果依據各名單所得票數在總選票中所得比例份額分配當選議員名額,再按名單上候選人排列順序產生當選議員。比例代表制在決定議員時,常伴有極其復雜的公式,且各國所採用的公式也極不相同:阿根廷、比利時採用最大平均數法,義大利、瑞士採用最大余數法。
混合代表制近年來常成為一些國家選舉制度改革的一種選擇。在這種體制下,半數議員從全國選區按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半數議員則從各地小選區中按多數制產生。1999年俄羅斯國家杜馬議員選舉採用的就是這種體制。各國採用比例代表制時,為防止議會出現因內部政黨過多而影響有效運作的局面,大都對進入議會的政黨或政黨聯盟設置了最低限額(一般為總選票數的5%),只有得票超過這個限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才能參加全國選區議席的分配。
間接選舉產生議員一般出現在兩院制的上院議員選舉中,如法國參議員由選舉團選出,選舉團則按省組成,由本省的國民議會(法國下院)議員、省議會議員、本省各市議會議員組成;荷蘭上議院議員也是由省議會議員組成的選舉團選舉產生。
2.任命產生議員
在一些兩院制國家,上院議員常有由國家元首任命產生的情況:如共和制的義大利,總統有權依據憲法任命在社會活動、科學和藝術方面有巨大成就,為國爭光的公民為終身參議員,但不得超過5人;君主制的英國,女王有權任命終身貴族,作為終身貴族即成為上院議員(例如撒切爾夫人卸去首相職務後,被女王授予勛爵爵位,進入上議院)。此外,加拿大參議院全部議員都是任命產生的。
3.因特殊身份成為議員
在某些兩院制國家的上院議員中,有一些是由於其本人的特殊身份而成為上院議員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
在共和制國家,有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總統卸任後進人參議院成為終身參議員,義大利、智利憲法都有此規定。
在君主制國家,特別是英國上院議員,大都屬於這類情況。英國上院議員包括這樣幾部分人:王室貴族(君主的男性親屬)、世襲貴族、大法官(由英王任命的)、高級僧侶(教區大主教)和因功受封的終身貴族,其中教區大主教卸職後則離開上議院,不是終身議員,其餘都是終身議員。1999年英國上院進行改革,將取消世襲貴族作為上院議員的資格。
4.因遞補成為議員
在一屆任期中,當議員因死亡、職業不相容或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空缺時,則出現因遞補而產生的議員。各國具體作法不同,通常會採用補缺選舉,原選區選民重新選舉產生,如英國。但也有其他作法:由原擁有該議席的政黨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排名順序,依次替補,如芬蘭、以色列;另一種作法是在選舉時就規定替補者,即候選人在提出競選申請時,同時提出替補者的名單與資料(替代者所需資格條件與候選人一樣),當候選人在競選中或當選後出現意外,就由原定的替補者替補,比利時、瑞典、墨西哥都採用這種作法。人們通常都傾向於補缺選舉,而認為後兩種作法只能反映選舉當時而不是現時的民意,忽略了可能出現的變化。
D. 法國議會的議員是不是直接選舉產生的
法國議會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兩院組成。國民議會議員由普選產生,任期5年;參議院議員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任期9年,每3年改選1/3。
E. 法國議員由選民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國民議會擁有司法權么
作為成熟的資本主義民主國家,法國的議員全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法國的政體按照三權分立確立,立法權 行政權 司法權去哪分屬不同的機構
國民議會長官立法權 政府行政權 法院 司法權
因此國民議會沒有司法權
F. 議員是如何產生的
議會選舉出來的
1.政黨,對的
2參議員是6年,眾議員是2年。
每2年一次的中期選舉中,參議員改選1/3,眾議員435個席位全部改選。
參議員是每周2名,眾議員根據各州比例選舉。
3都是參議員才能參選總統,所以他的權利大些
4同2
5參議院商議,總統審核,發布
G. 法國議員選舉
國民議院的選舉實行「單記名多數兩輪投票制」,選舉均在星期天進行。在第一輪選舉中,如某一候選人獲得了參加選舉的半數以上選民的支持,而票數又至少等於登記選民數的 25%,他就當選為該選區的議員,無須進行第二輪投票。如果某一選區的投票率是45%,而某一候選人在第一輪選舉中只得到 51%的選票,他會因得票數達不到登記選民的25%而不能當選。如第一輪選舉中無人得到50%以上的選票,則在隨後的第二個星期天組織第二輪選舉。只有在第一輪選舉中得到了超過12.5%的登記選民人數選票的候選人才有權參加第二輪選舉。在第二輪選舉中,某一候選人只需獲得相對多數的選票便可當選。得票相等時,年長者當選。在第二輪投票中,參加競選的政黨可實行聯合,互相讓票。
除非總統在國民議院任期結束前下令將其解散重新選舉(在自解散之日起的20天後到40天前舉行),國民議院的選舉每5年舉行一次。每屆國民議院的任期在第5年4月的第一個星期二結束,新的選舉應在此日期的60天前進行。為防止舉行過多的部分選舉,每位候選人在參選時必須同時提出自己的候補人選。一旦他當選,而又在任期內去世、參加政府、參加憲法委員會、或接受一個政府委派的超過6個月的臨時任務時,其候補人自動接替他的議員席位。只有在他辭職、被選為參議員、其選舉結果被撤銷時,國家才組織部分選舉以填補其席位的空缺。在某一屆國民議院任期的第5年內不得組織部分選舉。此外,如某一候補人在本屆國民議院任期內被任命為部長,則他在下屆國民議院選舉中不得與他的正選人競選。
H. 法國議會的國民議會選舉
國民議會議員不得超過577名,由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2007年,參加國民議會議員選舉的每名候選人競選經費總額不得超過一個上限(380000歐元+所在選區居民數×0.15歐元)。政治組織可以資助候選人的競選活動。公民個人也可以提供資助,但每個公民資助不得超過3000歐元。在所有資助中,現金部分不超過其競選費用上限的五分之一。凡在第一輪投票中得票超過5%的候選人,國家為其報銷部分競選費用,但報銷額不超過競選經費上限的50%。
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為他籌集和管理競選經費。候選人要准備一份有關選舉費用的籌集和支出情況的清單,這份清單在選舉日後的兩個月內連同一切發票、收據和證明等送交全國競選及政治捐款審計委員會。該委員會在收到報告後的6個月內宣布自己的審計意見:接受或拒絕。 參議員選舉中的選民資格與國民議院選舉的選民資格完全一致。除只有30周歲以上的法國公民才能參加參議員競選外,參議員候選人資格與國民議院議員的也基本類似。
根據有關規定,選區內的省長、大區長官、法官、中央高級行政官員等在當地掌握相當權力的人在任期內及離任後6個月至3年內不享有被選舉權,以免他們利用自己的權力影響選舉的公正性。 與國民議會議員的直接選舉方式不同,參議員是由選舉人團間接選舉產生。每省為一個選舉人團,由本省選出的國民議會議員、省議會議員以及市鎮議會代表組成。由於參議院的功能之一是代表地方政治或行政地方的利益,所以市鎮議會的代表們在選舉人團中占較大比例。在海外領地中,每個海外領地選舉一名參議員。
對參議員選舉人團成員來講,投票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在實行多數制選舉時,候選人既可以個人名義參加競選,也可作為政黨提名名單中的一員參加競選。
而在實行比例制選舉時,候選人只能作為政黨提名名單中的一員參加競選。 參議院選舉的選區是省,各省依其人口的多寡佔據不等的參議員名額。有的省只有1個名額,而巴黎市則有9個。但一般來講,擁有3至5個名額的省最多。
從整體上看,參議院選舉的方式是一種混合制選舉,即多數制與比例制的混合。
I. 法國選舉制度
法國選舉制度簡介
目前法國的國家體制是戴高樂總統於1958年創立的第五共和國的體制。這一體制不同於美國的總統制,也不同於英國的議會制,而是二者的結合。第五共和國的憲法規定,法國的總統選舉實行單記名多數兩輪淘汰制,由每個法國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
總統選舉規則
1.4月21日舉行首輪選舉。
2.若沒有候選人獲得大多數選票(指超過50%),獲得最多票數的兩位候選人便會進入第二回合選舉,定於5月5日舉行。
3.選舉結果定於5月15日或者之前宣布,總統任期為5年。
法國總統選舉第一輪投票4月21日舉行。在總統選舉兩輪投票產生新一屆總統後,選民還將進行兩輪投票,選舉出國民議會議員。
德國
選舉制度
選民以第一票選舉他所在選區的聯邦議員候選人。299名議員,也就是議員中的半數將通過這一途徑進入聯邦議院。在此,適行的是簡單多數票原則。聯邦議院中的多數取決於選民所投的第二票。選民們用第二票決定議席的另一半和各黨派在聯邦議院中的席位。
各黨派在各聯邦州擬出候選人名單。獲得第二票的議員將前往柏林就職。但第一票和第二票最終進行一次合並。第一票選出的席位與該黨第二票席位統計結果相加。計票時,比如某一黨派應得席位是100個,獲得的直接席位是40個,那麼州競選名單上的席位就應當是60個。如果直接席位只有30個,州競選名單上就應當有70個。
額外席位
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個政黨在各選區中得到的直接席位多於按州競選名單所分得的席位。2002年多出了5個,1998年多出了13個,1994年多出了16個。各政黨可以保留這種所謂的額外席位,在這種情況下,聯邦議院的議員人數就相應地增加了。額外席位在任期內也有可能損失掉。假如一位直接選舉的議員退出聯邦議院,並且他所在的黨擁有額外席位的話,這個空缺將不予填補。
此外德國選舉法還規定了百分之五限制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只有至少獲選民所投第二票的5%席位或3個直接席位的政黨才能進入議會。這樣,真正意義上的第二票數目就成為席位分配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