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國稅收·
法國的稅收制度十分完備、完整,是西方國家稅收體制的典型。
一、稅收制度諸原則
法國稅收制度的設立、運轉、改革是根據一系列原則來進行的,現分別簡述如下:
(一)法制原則
首先,法國憲法規定了稅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由法律確定稅收規則、方式、稅率等;憲法第34條還規定了稅收制度不僅根據國家利益,還根據地方利益來設立;
其次,整個法國稅務體系是由稅務總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來進行規定、規范的。所有稅務的徵收、分配、處罰、檢查等均以稅務總法為准,而各項政府有關政令實施細則也根據稅務總法及憲法規定的稅務制度性質來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監督;
第三,對稅收范圍、征稅比率、新稅種的設立、納稅種類的取消等,均須以法案形式通過議會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稅務爭執均須通過司法途徑、根據法律加以解決。
(二)公立原則
稅務制度是以國家為代表、對國民各種收入及經濟行為課以稅務的體制。因此,只有國家的代表才能實施征稅行為。整個稅務徵收部門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屬國家公務員。由中央政府對稅務部門實行一元化領導。
(三)平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原則表現在稅務方面,即是個人與國家在稅務上有爭端、個人與稅務機構有爭端時,雙方以平等地位通過法律來解決,還有稅務徵收平等原則,指的是稅收規定如針對某一類型收入,則有該收入者均交同樣的稅,並無例外,對於已定的稅收標准或規定而言,相應的納稅人是平等的,不會發生針對某些人以一個標准,另一些人以另一個標準的情況。
(四)富者多交、貧者少交的原則
這是法國稅率政策的一個基本原則。如收入所得稅即實行高額累進稅制,收入越高,納稅稅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國稅收制度的四個基本原則。
二、稅種一覽
從大類而言,法國稅種可歸為四個大類,即收入所得稅、消費稅、資本稅及地方稅。
(一)收入所得稅(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稅的概念是指對工作、投資、經營等各類職業、經濟活動所帶來的收入進行征稅;但是,在有關稅收法中未對這一稅種的概念作精確定義,看來這是給以後稅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夠的變動可能性。
具體而言,「收入」這一概念還不僅僅是金錢形式的,如實物等各種非金錢的收入也可被列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為獲得這一收入而支付的開支、價格、負擔等一般可從收入中相應扣除,剩餘部分作為凈收入才算作「可征稅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稅分作對法人徵收與對自然人徵收兩部分。
1. 公司稅(IS:IMPOT SUR LA SOCIETE)
這是對法人徵收的收入所得稅。凡是在法國進行經營活動的股份有限公司、責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經營活動屬何種類型,是本國公司還是外國公司,均須徵收這種稅務;而一些人員組合公司類型如集體名義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則上不須繳納這種公司稅;但這些公司的人員可作選擇:是將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交還是按公司稅交,一旦作出決定便不可改變。此外,合作社、協會、公立部門如其活動是盈利性質的,也須交納公司稅;一些互助組織、協會如其經營並非追求高額利潤則可享受免稅待遇。
公司稅是對公司的凈利潤進行征稅,這一凈利潤是根據會計對公司年度營業成果進行核算而作出資產負債表(BILAN)來顯示的,在稅法與會計法中,對凈利潤的計算、折舊、成本、開支、庫存等均有明確規定,故在凈利潤定義上不可能出現混淆。
目前對公司凈利潤的征稅稅率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虧損的企業,則只須交規定的基本稅類即可。此外,稅務部門還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其實行不同的稅率或減免稅:
1)如果是新創公司,則前兩年公司稅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資產的長期升值部分,則只按18%的公司稅率交稅;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體民事公司經營房地產或動產,按10%至20%的低稅率交稅;
4)中小企業用於再投資的利潤,左翼政府規定20萬法郎以內只按20.9%稅率征稅。
2. 個人所得稅(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這是一種對自然人即個人徵收的稅,個人所得稅是對所有有收入的個人徵收的稅,其原則是根據收入不同而採用高額累進制:即依據人們收入數目而劃分不同的征稅檔次;同時,又根據每個人不同的情況而扣除家庭、職業等開支,來計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稅參數。
以下三類人須交個人所得稅: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點在法國的人,即在法國連續居住6個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國進行主要職業活動的人;
3)凡是在法國有主要經濟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者,不論其國籍是否為法國籍,均須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國的收入還是在外國的收入 )申報納稅,凡是不屬上述三類的人,即不在法國常住者,則須就其在法國所獲收入交稅。
從1998年起根據新稅務法案,其征稅稅率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納稅;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稅率納稅;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稅率納稅;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稅率納稅;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稅率納稅;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稅率納稅;
(7)年收入超過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稅率納稅;
上述標准均為單身者的納稅標准,法國個人收入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徵收的,如一個納稅戶有夫婦兩人,則兩人合填報稅單,以兩人總收入除二來進行計算,標准同上;如有小孩須負擔,兩人總收入中則應減去小孩份額(一個小孩算半個份額)來計算。
因此上述標准只是一個參照標准。還有許多可以享受減免稅的項目:如在工資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減稅,購買房子貸款的利息可減稅,消費貸款利息在一定時期內可減稅,裝修、改善舊房設施可減稅,撫養老人、向慈善機構捐款、投資人壽保險、投資出租房產業等也可減稅,故在事實上,申報的須納稅收入是在享受各種減免後才按上述稅率納稅。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執政,為履行其競選時的承諾,今年的個人所得稅將減少5%,在本屆政府任內,減稅30%。
以上介紹的是收入所得稅狀況,不管是公司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它們都是建立在對收入的直接征稅上,因此是直接稅。
㈡ 人性化個稅的法國高稅高福
「共享社會財富」是法國稅制一大理念。 法國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具體征稅對象的收入標准根據家庭人口數目進行計算,對收入的定義是除去可免稅優惠部分之後的家庭凈收入。法國對年收入不足4192歐元者免稅,對年收入低於8242歐元者開征7.05%的個稅,年收入越高,稅率越高,如果年收入超過47131歐元,稅率相應升至49.58%。
至於法國企業,不管員工收入多少,僱主均需交納一定數額的社會福利稅,其稅率也採取高額累進制。法國以法定最低工資為基點向僱主徵收4.29%的社會福利稅,隨著雇員工資的增加,稅率逐步上調,當雇員工資超過最低工資的 1.6倍時,僱主交納的社會福利稅將高達30.29%。對企業徵收的高額社會福利稅是法國政府執行全面的社會福利計劃的重要財源。
最具有 「削富濟貧」特點的是社會團結財富稅。法國從1982年開始徵收「巨富稅」。根據現行法國法律,如果納稅人財產凈額超過76萬歐元,即應交納社會團結財富稅,其稅率從0.55%至1.8%不等。如果納稅人財產凈額超過1581萬歐元,該稅種稅率封頂至1.8%。社會團結財富稅每年交納一次,其納稅下限隨居民收入增加而不斷上調。2008年,這項稅收44億歐元,約占總稅收的2%左右。 通過高稅收,法國政府將社會財富集中起來重新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主要體現在教育、醫療等社會福利制度方面,教育在每年法國政府預算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
在法國,不僅中小學階段全程免費,大學生也可享受住房補貼、伙食補貼以及各種各樣的助學金。法國實行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和家庭補貼保險為主的社保制度,全國所有就業人員都必須投保。在法國,大部分醫院員工是國家公務員,其薪酬由國家財政撥款支付。享受醫保者到醫院就診時一般只需交納掛號費和少量診費,主要醫療開銷由醫保系統從其醫保賬戶中扣除。
法國還通過發放家庭補貼和各種減稅政策減輕家庭稅務負擔,並向有孩子的貧困家庭發放補助,緩解其生活壓力。政府每年還拿出大筆資金興建廉租房等社會福利房,幫助生活困難的家庭解決住房問題。
㈢ 法國稅收制度的法國稅收制度(文章)
談到法國的稅收制度,其實中國是西方國家的老師 。
由於要維持一個中央集權的統一國家,中國從秦漢以來就建立了完整、嚴密的賦稅體制。要理解中國歷史,就必須研究中國的賦稅史。這和中世紀以來以貴族地方割據、國王地位軟弱為特點的歐洲歷史相比有很大差別。隨城市發展和工商業資產階級的興起,歐洲歷史走向王權上升、稅制建立、地方貴族勢力消弱的近代時期。馬可波羅游記等有關中國體制的敘述,是歐洲君主獲得靈感的來源。自17世紀以降,歐洲普遍出現了王國稅制。法國大革命後,現代稅制逐步建立,經歷19世紀工人與各種社會運動,二戰前後西方國家的稅制在法理和運作上趨於成熟,成為維持政權和公立部門運作的穩定財源。
筆者采訪巴黎一個稅務部門主管F·勒馬尚談法國稅制,他說到:其實稅制原理都一樣,中國有豐富歷史經驗,但我們在現代國家意義上建立了符合各項基本原則的復雜稅務體系。在我們稅制中,法制原則和公立原則問題不大,但在平等原則和富者多交貧者少交原則上就變動頗大,反映了不同時期的看法和施政重點。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變化就很說明問題。
法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分為4檔:年收入5615歐元到11198歐元納稅率5.5%,11199到24872歐元納稅率14%,24873到 66679歐元納稅率30%,66679歐元以上納稅率40%。考慮到實際購買力的比較,一歐元約相當於七塊人民幣(2015年一月匯率),這樣的稅率算是頗高的 。
問題是上述稅率是以戶為單位,如果是一個人獨自生活,就按此比例;如果一對夫妻,就須將總收入除二再套這個稅率;每加一個孩子,再加半個人算。由於歐洲國家都鼓勵生育,第三個孩子起每個孩子算一個份額。這樣的話,一個人口多的家庭和一個人口少的家庭有同樣收入但稅負就差別很大。舉例而言:羅朗家夫婦兩人無孩子,年收入丈夫4萬妻子3萬,兩人相加7萬歐元。7萬除以2共3.5萬歐元,就必須按30%稅率納稅。但羅朗的同事佛朗索瓦一家有同樣收入,但有3個孩子,因此總收入就除以4(夫妻每人各1份,2個孩子1份,第三個孩子再1 份)等於1.7萬左右,納稅率降到14%。這里的原則仍然是公平,因為人口多顯然負擔大消費多,公平原則就如此體現。
從二十世紀初逐步確立高額累進稅制度以來,西方國家就在稅率上做文章,進行貧富調節。法國在左翼社會黨上台後曾經大幅殺富濟貧,最高稅率曾達到創記錄的 58%,致使大量富人外移,財產也大量流失。所以一位研究稅制的學者B·里安說,太重的稅制會禍害稅收。事實上,法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在整體國家稅收總量上不算多,大約在20%上下。和個人財富有關的稅務也不僅僅是所得稅,更有各種和資本有關的稅收:財產轉手稅,如遺產繼承最高稅率可達60%,房屋轉手一般在5%左右;財產升值稅,如證券、房產等的升值要納5%到15%左右的稅。對總財產超過77萬歐元的人還要就其財產總徵收巨富稅,名字好聽得很「團結互助稅」,把稅額用於資助低收入階層。稅率從0.55%到1.8%。
正因對有錢階層的這些稅收,使法國、西歐的富人階層都採用種種避稅方法,因此他們就很少露富,在全球富人排名榜上也盡量少露面以免被稅務部門「斬」。
在收入所得稅方面,法國一位經濟學家說到:歐洲大陸體系和英美體系有差異。歐洲大陸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稅制力圖使富人負擔更多的社會義務,國家通過稅務政策追求更多的財富平衡,以縮小貧富差異,保持一種社會和諧。但英美體現則鼓勵人們追求財富,稅制相應簡單,對財產的征稅率總體較少。以全民普遍繳稅來區別於西歐「殺富濟貧」的方式。但由此英美的貧富差異更大,社會矛盾也多一些。當然,此話也引起了爭論,牽涉到兩種西方的不同理念。
事實上,法國稅收總額中比重最大的是增值稅,達到稅收收入的45%左右。一般商品和服務的稅率都在19.6%,但在基本食品、基本葯物、圖書等文化用品方面,稅率為優惠的5.5%,體現了照顧低收入階層、鼓勵文化事業的傾向。而對危害健康的煙、酒之類,則稅率達到60%到70%。
在所得稅的征稅方式上,法國是自己申報、當局審核,和美國等任何收入先行扣稅、最後核算不同。因此,法國還保留強大的稅檢部門。法國稅務總局隸屬財政部,人員達到8萬多,在一個只有6300多萬人口的國家,算是很大的行政部門了。法國稅務系統中央集權,從中央到地方垂直領導,沒有地方稅務部門,這樣提高了行政效率,又有利國家管理財源。據說也是學的中國。
加上疾病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家庭福利等方面社保分攤金,法國的義務征攤金總額達到國民生產總值的45%左右。德國等西歐國家都面臨這樣的高福利負擔。如何在保障社會福利和減少貧富差異的同時降低生產成本和稅負,這是歐盟面臨的一大挑戰。法國右翼執政,也力圖減少對財產階層的稅負。
㈣ 應該向富人多征稅嗎
個人認為是應該的。
稅賦的功能在於起社會調節作用與國家財富的積累作用。富人相對而言佔有社會資源要多些,同時具有承受能力。相反,貧窮人自身生存難保是徵收不了稅收的。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首先要明確的是稅收的根本目的包括對社會財富分配的調節,即劫富濟貧,所以應該向富人多征稅。
但是提高單品消費稅稅率的方法已經被實例證明是沒有效率的,因為奢侈品的替代效應很大。舉個例子,賣遊艇的肯定都是富人,對遊艇徵收高消費稅後富人們覺得性價比太低可以輕易的轉玩飛機,賽車之類的替代品,被損壞的只有遊艇製造服務企業。比如對高檔女士皮包徵收費稅,女士們可以轉向高檔女鞋,女表之類的奢侈品來炫耀自己。知乎上有人問沒錢代表什麼,高票答案說導致可選的選擇很少,同理有錢不就是可選擇性更多嘛,所以對單品徵收高消費稅沒有意義。
不光是消費稅,整個流轉稅體系都是只能達到稅率公平而不是稅負公平。
㈤ 法國納稅標准
法國稅收制度以方便企業投資、區域發展和國際發展為宗旨;同時, 通過對不同利益群體區別對待,充分體現法國稅收制度的公平性。法國與 100多個國家簽訂稅收協定,並保護投資者以避免重復繳納稅金。根據中 法兩國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自2014年12月28 日起生效),企業在法國已繳納稅收在中國可獲減免。 法國稅收制度十分完善,是西方國家稅收體制的典型代表。1959年稅 50 法 國 制改革前,法國採取屬地稅制,而後改成綜合所得稅制。法國政府基於一 系列原則設立、運轉和改革稅收制度,其基本原則包括:法制原則、公立 原則、平等原則和富者多交、貧者少交原則。㈥ 芬蘭等發達國家是怎麼解決貧富差距問題的
一、發達國家縮小貧富差距的主要做法
(一)發達國家縮小收入差距的主要做法
1.保護勞動者在初次收入分配中的收入水平
初次分配主要按生產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通過立法、建立勞資協商制度、提供免費義務教育、增加就業崗位、保護弱勢群體等措施,確立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的地位和收入水平,控制收入差距。
(1)通過勞資談判,改善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在一些發達國家,工會是雇員重要的利益維護機構,雇員和僱主被看作是社會夥伴,而不是對立者。工資主要由工會和僱主協會相互協商形成,這樣的工資形成機制能夠平衡和保護雙方的利益。勞資自治是僱主和雇員分別通過行業工會和僱主協會簽訂勞資協議,就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關系、締約、解約以及企業和企業組織等方面達成相應的規定,勞資自治決定了工資協議由雇員和僱主通過自己的組織談判達成。比如,德國勞資談判後的實際工資增長率是2. 4%,高於歐元區國家平均水平,通過工資協商制度,平衡了勞資雙方利益,體現了社會公平,對縮小收入差距有著重要作用。
(2)實行免費義務教育,使勞動者享受均等教育機會。公平的教育在國民經濟初次分配中具有基礎性的調節作用。一些發達國家在經濟實力較弱時,就非常注重公平教育,有的實行免費義務教育,經費全部由政府承擔,教育經費佔GDP的比重較大,努力實現機會均等,即不論出身如何、來自何地,每個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機會,為將來充分發揮其才能做准備(杜智萍,2006)。這些措施給低收入者提供了更多的受教育機會,讓低收入者更有信心和能力去創造財富,從而使整體國民素質得到提升,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差距縮小。比如,德國在19世紀初就頒布了《初等義務教育法》,義務教育得到切實貫徹,到19世紀末,初等教育入學率已達到百分之百。在完善教育體系時,政府提供了巨額資金和設備用於擴建和新建學校(孫敬水、張嵐,2012)。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顯示,2010年公共教育經費支出佔GDP的比重為5.1%。國家在投入巨額資金擴建義務教育學校的同時,對職業教育也一視同仁。職業教育為德國的產業發展提供了優質和充足的職業技師。法國推行和實施義務教育已有百餘年的歷史,逐漸形成了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以中央政府投資為主的經費體制,中央政府撥款佔60%多。世界銀行統計數據顯示,法國教育投入佔GDP比例較高,在20世紀70-80年代基本維持在6. 3%-6.8%之間,90年代達到7.4%,2010年後受金融危機影響,下降為5.9%。加拿大有完善的兒童福利制度、義務教育保障、高等教育基金制度、助學貸款制度。家庭牛奶金津貼制度、日托津貼制度和單身母親津貼制度,以及免費的醫療制度,基本上滿足了幼兒的生活和學習需要:提供12年免費義務教育,費用全部由政府承擔,2010年公共教育經費支出佔GDP的比重為5.5%聯邦、省和地方政府以獎學金、學生貸款和助學金的形式,資助學生完成高等教育的學業,其中,助學貸款是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保障:完善的教師福利制度是培養高素質教師的保障,中小學教師工資水平在全社會屬中等偏上水平。
(3)千方百計增加就業,保障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發達國家通過實施對下崗職工補貼制度,解決結構性失業,保護殘疾人利益,保護女性就業者。實施僱用保險制度,加強對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培訓等措施,實施以保護弱勢群體、尋求均衡發展、完善勞動力市場為目的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保證就業環境的穩定。比如,日本政府設立了針對「夕陽產業」的就業安定補助金、職業轉換補助金和職業訓練補助金,對離崗人員採取特別優待措施,對錄用此類人員的企業提供就業開發補助金;1966年通過《僱用對策法》,提出以解決結構性失業為目的的再就業對策,規定企業大量解僱或削減員工時必須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登記,政府重點扶持就業指導與職業介紹事業,為就業者提供援助,幫助他們更換職業和跨地區調動工作,使其盡快適應工作環境;1960年通過《身體障礙者僱用法》,實施保障殘疾人就業、提供康復訓練、對僱用殘疾人企業補助等措施;1972年制定《確保僱用領域男女機會與待遇均等的相關法律》,禁止企業歧視女性:設立「僱用保險制度」、「失業保險補貼」和「僱用保險三項事業」,構成強制性保險制度,妥善安置失業人員,保障國民生活。失業保險補貼由就業補貼、促進就業補貼、教育訓練補貼、連續僱用補貼組成,政府在各地設立網路機構,專門從事失業指導和提供再就業信息(徐哲根,2008)。韓國政府十分重視勞動力轉移過程中的教育與培訓,推動農業剩餘勞動力向第三產業轉移
1996年,加拿大修訂了《失業保險法》,更名為《就業保險法》,將就業保險金的發放與重新就業、職業訓練密切相連。 《就業保險法》由一系列制度支持得以落實,主要包括就業信息管理體系、教育與培訓體系、個人信用管理體系等。當一個人失業時,他的失業記錄立即從僱主、失業者本人、稅務局等不同的渠道送入加拿大人力資源開發局。收到這些信息後,政府有關部門將立即對失業者做出妥善安排,發放失業金、求職補助,安排再就業培訓等。加拿大聯邦政府負責勞動就業和職業培訓的部門為人力資源開發部,該部在全國設有9個中心、600多個分支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管理就業保險基金、職業培訓、就業服務、勞動力市場信息和就業援助計劃等方面的工作。將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合並管理,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孫道賀,2012)。職業教育培訓以培養實用、適用人才為原則,建立以市場為導向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制度。政府勞動部門為每一個公民和永久居民設定社會保險號碼,個人的任何收入都記錄在該號碼之下。每個人根據這一號碼申請包括就業保險在內的各項社會保險,政府人力資源部門通過社會保險號碼建立對失業人員跟蹤服務和監控系統,隨時掌握失業者尋找工作、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與指導的情況。
(4)通過立法調節初次收入分配。一些發達國家長期以來通過國家立法對初次收入分配水平進行調節,政府通過立法來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例如,德國先後頒布《勞資協議法》、《企業法》、《職工代表會議法》、《共同決定權法》、《家庭勞動法》、《公共救助法》、《失業救濟法》等一系列社會法案。日本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主要由《勞動基準法》、《確保工資支付法》及《確保工資支付法實施令》和《最低工資法》規范(孫章偉,2013)。這些法案規定了一系列對弱勢群體的特別救濟和相關補助措施,從基本原則上防止了社會貧富差距的擴大。
2.通過調節二次收入分配控制收入差距擴大
二次收入分配是國家調節收入差距最重要的措施,發達國家通過稅收政策、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等,在二次收入分配環節縮小收入差距。
(1)建立縮小收入差距的稅收調節體系。發達國家主要通過個人所得稅、遺產稅與贈與稅、暴利稅、存量財產征稅等手段,對收入進行調節。
個人所得稅。英國個人所得稅分為3檔,分別適用10%、22%和40%的稅率:應稅所得2150英鎊以下征10%,2150-33300英鎊之間征22%,33300英鎊以上徵收40%,通過超額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實施征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非常顯著(劉桂山,2005)。法國個人所得稅是以家庭來徵收的,個稅起征點為年收入25萬歐元。如果一個納稅戶有夫婦兩人,則兩人合填報稅單,以兩人總收入除2來進行計算;家庭中如果有1個小孩,1個小孩算半個份額,則除以2.5為納稅基數。以家庭收入總額征稅,使高收入家庭負擔更高的稅率,稅收負擔更加公平,而高收入家庭成了個人所得稅主要稅源,收入高的家庭最高稅率高達56.896,保證了低收入家庭免繳或少繳個人所得稅。
遺產與贈與稅。設立遺產與贈與稅防止巨額財富的代際轉移,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競爭環境。英國稅法規定,繼承人除要對死者遺留的財產繳納遺產稅外,還要對死者7年內贈與的財產,根據贈與及死亡年限,按不同稅率繳納贈與稅。美國的遺產稅稅率實行17級超額累進稅率,在執行過程中要求「先稅後分」,即先交稅,再分配稅後遺產。法國遺產繼承稅稅率則從5%至60%不等。20世紀90年代後,日本遺產稅最高稅率高達70%(崔成、牛建國,2011),如果按此稅率連征三代,則相當於97.3%的稅率,大宗應稅遺產基本徵收完畢,真正實現「富不過三代」。
「暴利稅」。為縮小收入差距,英國在20世紀90年代曾開征「暴利稅」,這是英國政府為彌補國有資產流失,限制壟斷企業利潤,專門對私有化的壟斷企業徵收的一次性稅收,規定到1997年7月2日.任何在私有化過程中從股票上市的意外所得中獲取益處的企業,都必須交納22%的暴利稅,稅基是企業在私有化後4年之內的超額利潤,共累計徵收52億英鎊(李江濤,2011)。美國曾在20世紀80年代針對石油行業開征暴利稅,用於補助公共交通和幫助低收入家庭設立能源基金。
對居民存量財產征稅。除個人所得稅外,法國還通過財產轉移稅、財產升值稅、巨富稅等調節居民的存量財產。財產轉移稅是對動產、不動產交易、買賣、贈與和繼承等徵收的稅,稅率各不相同,如舊房買賣的轉移稅僅為9%左右。巨富稅是對擁有一定數額財富者徵收的稅,又被稱為「團結互助稅」,當個人擁有的動產、不動產總額超出一定限額時,必須交納巨富稅,稅率從0. 55%-1. 65%超額累進,財富越多,納稅也越多,具有很強的「劫富濟貧」特色。
鼓勵公益捐贈。國外對公益捐贈多有完善的免稅政策。美國的企業和個人每年通過各類基金會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達6700多億美元,約佔美國GDP的9%;巴西則對出資贊助教育的企業給予稅收減免。
(2)實施有效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從發達國家的財政轉移支付政策來看,主要用於地方醫療、教育、社會保障,重點向貧困地區傾斜,目的是促進地區經濟平衡發展,保證各地區人均財政支出大致相同。德國實施的財政橫向分配政策出發點,是德國國內各個地區的居民具有享受相同生活條件的權利。財政橫向分配將發達地區的稅收收入轉移給財政能力相對較弱的地區,使財政能力薄弱地區的財政能力達到全國平均水平:實施聯邦補充補助制度,聯邦政府給予貧困地區一定的補助撥款,目標是再次平衡各地區之間的財政能力,有效地縮小了德國的地區收入差距,日本中央政府將所得稅、消費稅、煙草稅等稅金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財源「支付」或「讓與」給各地方政府,以緩解經濟落後地區財力不足的狀況,確保全體國民能夠享用大體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這有助於縮小居民的收入差距。義大利每年將中央財政收入的1/3轉移支付給地方政府,其中2/3是專項撥款,主要用於支持地方政府開展文化教育、職業培訓、住房供給、醫療衛生等事業;按人口規模支持各省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支出,約占撥付總額20%;財政均衡化支出,按照一定的公式計算各省的財政收入能力來確定給各省的轉移支付額度,窮省多得,富省不得或少得,支付規模約占撥付總額的30%。
(3)構建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事故保險等方面,社會保障覆蓋面廣、種類多、力度大。比如,德國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三方面的費用占整個社會保險金總支出的90%,而法定養老保險更是覆蓋了近9096的從業人員。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工人和職員都必須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用由僱主和雇員各負擔一半。醫療保險覆蓋面極為廣泛,目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人數僅佔德國人口總數的0.3%。德國失業保險的模式是「失業保險十失業救濟」,這種模式體現了失業與救濟相結合。事故保險與其他保險制度有一定的不同,其保險費全部由僱主繳納,該保險己覆蓋德國總人口近一半。社會救助是德國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保證了社會公眾的基本生存權利,1961年頒布的《聯邦社會救助法案》使每一個依靠自己的能力和財產無法保障其最基本生活水平的居民,均可要求獲得社會救助。德國政府實行以教育補貼和住房補貼為主的家庭補給,向普通家庭提供子女撫養費、父母補貼費和住房補貼等各種福利。德國政府非常重視對家庭和兒童的保護,在家庭和兒童福利方面的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1%,超過歐盟2.1%的平均值。
加拿大社會保障體系包括養老保險、就業保險、醫療保險、殘疾撫恤金等。社會保障體系的來源是國家稅收,具體包括年收入保障計劃、老年保障金、保證收入補貼、配偶喪偶津貼、養老金計劃、公共救助計劃等內容。社會福利方面,包括廣覆蓋、高投入的教育體系,實行十二年免費義務教育,高等教育是政府與公民各負擔一半。醫療保險的費用由加拿大聯邦政府和各省政府負擔,除了看牙科以外,其他的醫療服務免費,65歲以上人群、以及得到政府社會福利救濟金的人群用葯免費。
(4)反貧困調節措施改善貧困地區收入狀況。反貧困調節措施是政府為了消除貧困、體現社會公平、緩解社會矛盾、維護政局穩定、實現經濟穩定與增長,運用財政工具對貧困人口或貧困地區進行救濟、補貼或者扶貧開發,以消除絕對貧困或解決相對貧困問題的制度。東德與西德合並後,為了縮小東西德在經濟發展上的差距,德國政府接連實施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在合並初期以及合並後多年來一直實行西部向東部的資金轉移和政策傾斜。根據《投資資助法》,聯邦政府有義務幫助貧困州和有經濟發展需要的州進行投資,對某些貧困州根據需要撥付補助金,同時要求財力強的州拿出部分稅收收入「捐給」財力弱的州。
(二)發達國家縮小地區差距的主要做法
1.制定明確的區域政策目標
美國在早期以農業立國,後來能夠迅速變成第一工業強國,根源之一是實施了西部開發。在實施西部開發的過程中,制定了明確的區域政策目標,即促進落後地區的自我發展,縮小區域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日本60年代以後,為了解決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確定的區域政策目標是促進均衡發展,消除經濟布局中的過疏與過密問題,縮小經濟活動的地區差距。
2.採取立法及行政措施
發達國家為了保證各區域共同發展,還適時制定正確的方針政策,不斷採取堅定的、富有吸引力的立法措施。德國《基本法》第106條明確規定,「要保證在聯邦領域內生活條件的統一」;第107條規定,「應保證各州不同的財政實力獲得適當平衡」,「在聯邦領域內各地區和全體社會成員享受同等的生活條件」;第72條指出,區域規劃的基本目的是「為了達到實現各地區生活條件均等化」。這些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從基本上防止了社會收入差距的擴大,為保證收入分配公平和區域共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政治保障。日本為了開發不發達地區,先後頒布了相關法律,如《國土立法》、《北海道綜合開發計劃》、 《沖繩島振興開發計劃》等,實現了對不發達地區實行有計劃開發。
美國政府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開發西部,並取得成功。政府成立了地區再開發署等專門機構,負責落後地區的開發工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如《地區再開發法》、《加速公共工程法》、《人力訓練與發展法》、《經濟機會均等法》、《公共工程與經濟開發法》、《農村發展法》等,極大地調動了聯邦與地方、官方與私人企業投資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落後地區經濟的發展。20世紀60年代,美國以立法形式將其2/3的貧困縣劃入137個經濟開發區,要求每一個經濟開發區建設幾個新興城市,使之成為帶動全區經濟增長的中心,把促進落後地區的發展、縮小地區差距作為政策目標。
3.制定優惠政策
發達國家為了幫助落後地區發展,往往給予多種優惠政策,這些政策涉及財政、稅收和信貸等各個方面,包括給予財政補貼、減免稅收、優惠貸款、貸款擔保、提供信息服務和幫助培訓人員等(潘春暉,2000)。如美國政府直接對落後地區實行能夠自動調整地區收入差距的累進稅制;德國聯邦政府將財政支出的20%用於補貼低於各州平均水平的落後地區;日本政府在金融體系內設有專門面向落後地區的經濟開發基金;義大利政府曾專門建立南方發展基金局支持落後地區發展。
4.重視和加強落後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
美國開發西部時就已經認識到交通運輸在區域開發中的巨大作用。西部開發初始即籌措資金修築橫貫大陸東西的鐵路,1830-1860年對鐵路的投資達12.5億美元,先後修成了南北太平洋鐵路、中央與聯邦太平洋鐵路等5條鐵路,形成了西部鐵路網,並溝通了與東部的交通。伴隨著交通運輸的發展,首先,促進了西部地區經濟的產業化。到19世紀末,小麥、棉花和畜牧構成了西部地區農業產業化的基本輪廓;其次,促進了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西部地區的穀物、木材、礦產等直接與美國的東部乃至世界經濟連接在一起,同時,東部工業化地區和世界市場上的工業品迅速沉入西部地區,從而擴大了國內各地區之間以及與世界市場的聯系;第三,刺激了投資熱。在競爭和利潤的驅動下,東部、中部的企業家們紛紛向西遷移,西部地區迅速建成了一批新的工業基地。義大利政府為開發中南部地區,在強調工業發展的同時,曾撥專款用於落後地區的土地改革、農業技術改造和道路工程、港口、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這些技術與建設不僅為南方的工業化奠定了基礎,而且也為社會各方面向南方投資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5.以增長點帶動區域經濟開發
各發達國家對落後地區的開發,並不是全面開發,而是有所側重。在美國長達100餘年的西部開發過程中,曾興起了一大批層次不同的增長點,既形成了像芝加哥那樣的全國性中心城市,也形成了類似舊金山那樣的區域性中心城市。正是增長點與周圍地區的相互作用、相互促進,使美國西部經濟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種全新的城鄉經濟關系得以出現,從而又成為西部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基點。在日本,開發的重點則是由西向東、向北逐漸進行,北海道、九州和沖繩島地區曾成為開發過程中的增長點。
一、發達國家縮小貧富差距的經驗與啟示
(一)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發達國家在初次收入分配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改善勞動者在初次分配中的不利地位,對縮小收入差距有著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普通勞動者,特別是在中小企業就業的進城務工人員,流動性大、組織化程度低,在工資議價中處於弱勢地位。由於企業工資分配製度改革不到位,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地位不對等,資本在企業分配中處於明顯強勢地位,這是造成收入分配失衡、貧富差距擴大的主要症結所在,導致在初次分配過程中,就已經拉開了收入差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應該具有工資分配的主導權。但是,「企業決定」並不是由經營者單方決定,而是勞資雙方通過平等協商決定。因此,我國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深化改革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完善的勞資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二)保證義務教育本身的公平性
從發達國家義務教育的實施來看,為了落實義務教育的公平性,州政府大約承擔了義務教育經費的75%。在義務教育方面,我國的普及性己較高,但是,城鄉教育仍存在著不公平的現象。目前,我國的義務教育經費主要由縣及縣級以下政府承擔。由於地方經濟發展不平衡,這種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教育經費的做法,不能保證全國所有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受到同等對待。無論是從機會均等、過程均等、還是從結果均等的標准來衡量,義務教育的公平性均嚴重受損。為了提高受教育公平度.我們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加大對欠發達地區、貧困地區、農村地區的教育投入,使這些地區居民享受到同等的教育。
(三)改革社會保障與社會救助體系
發達國家屬於高福利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健全,政府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也比較大,國民普遍擁有較高水平的福利待遇,享有較高的醫療衛生、教育與生活保障。相比之下,我國在社會保障方面存在著覆蓋面小、財力薄弱、管理落後等諸多問題。在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中,我國應更加重視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鑒於農村貧困問題更為突出,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更為滯後,因此,首先應加快推進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逐步建立不分城鄉、不分地區、不分年齡、不分性別和不分職業的全社會均能享受的社會保障制度。
(四)健全稅收體系,調節高收入群體
發達國家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遺產稅和社會保障稅等不同稅種,對收入進行調節,有效地縮小了收入差距。在我國,除了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與財產稅制度不夠健全外,遺產稅、贈予稅和社會保障稅等還沒有開征,加上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徵收以及征管制度的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使得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因此,我國要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就需要建立健全稅收體系和征管制度。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我國可以適當提高起征點,對高收入群體徵收更多的稅,強化監管功能。同時,也可結合國情,逐步開征遺產稅、贈予稅、財產稅、特別消費稅等稅種。
(五)完善公共服務均等化為導向的公共財政收支體系
由發達國家實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主要做法可以看出,各國的公共財政支出體系是比較健全的,現階段我國政府應該把公共服務作為核心職能,盡快實現建設型財政向服務型財政的轉變,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建立以公共服務為導向的公共財政支出體系。目前,我國主要是中央政府集中地方政府收入的縱向轉移支付,沒有地方政府間的橫向轉移支付,應借鑒國外的經驗,建立縱橫交錯的轉移支付制度,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政府、財力轉出和財力轉入地區兩個方面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地方政府的橫向轉移支付既能減輕中央政府的壓力,又能使財力轉出地區與財力轉入地區直接見面,形成明確的授受關系,有利於增強財政轉移支付的透明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六)重視立法在市場機制中的調節作用
一項正確的社會制度只有通過立法的途徑才能保證其有效實施。發達國家重視國家立法,從基本原則上防止了收入差距的擴大。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使收入分配製度法制化。收入分配製度法制化是用法律和規則去規范和約束收入分配行為,而不是直接介入分配過程,從而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我國應盡快制定適合中國國情的最低工資法、社會保障法等相關法律,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各項制度,用法律制度來切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緩和或避免勞資矛盾,維護社會安定,讓更多低收入的人群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
(七)加大區域間的合作和幫扶力度
中央政府加大中西部內陸和沿邊欠發達地區開發開放的步伐,加強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間的合作和完善幫扶機制,給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注入活力和動力。首先,拓展東部和中西部地區的合作,推動經貿和科技創新合作,深化農業、水利資源合作,加強服務業發展和合作,發展貧困地區經濟。其次,加快貧困落後地區開發開放試驗區和經濟合作區建設,藉助「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培育增長點,加大西部大開發力度;第三,加快東部向西部地區的產業轉移,通過產業發展拉動中西部地區發展,增加當地人民就業機會,提高收入水平:四是建立東部地區幫扶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機制,結成經濟共同體,形成共謀發展、共同富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