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務院設立什麼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
國務院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是1990年成立的中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具體任務是:
1、掌握全國各地區和政府各部門禁毒工作情況,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禁毒委員會提出肢雹建議和方案;
2、協調政府各部門之間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項;
3、對地方禁毒工作的開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4、組織禁毒宣傳工作局燃;
5、補助地方的禁毒經費、裝備的統籌安排和落實;
6、與外交部及有關部門配合,組織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間的禁毒合作業務;
7、辦好《禁毒工作情況反映》、《禁毒工作簡報》對上對下兩個刊物;
8、有關禁毒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歷臘帆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4、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2.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行慶的禁毒工作坦帶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也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讓歷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3.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 ),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是我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它成立於1990年,當時由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等16個單位組成,現增至38個中央和國家部委。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3)禁毒法國務院設立是什麼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禁毒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禁毒宣傳教育。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4.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什麼來禁毒
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帶芹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是1990年成立的中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頌旅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法律依據:
《禁毒法》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蠢櫻畢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5.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部門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國家禁毒委員會是中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它成立於1990年,當時由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等16個單位組成,現增至38個中央和國家部委。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目前,國家禁毒委員會主任為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郭聲琨。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職責:對內通過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斗爭;對外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6.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強化禁毒工作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實現禁毒工作實體化。緝毒執法保持嚴打高壓態勢,實現禁毒嚴打實效化。管控吸毒人員,強化人文關懷,實現禁吸戒毒工作科學化。從源頭落實管控措施,實現綜合治理規范化。創新毒品預防教育舉措,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品牌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第三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吸毒成癮的認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安弊拆部門規定。第三十五條 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派賣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租羨棗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7.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什麼部門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是1990年成立的中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1989年11月23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召開的常務會議上,討論了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機構問題。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1990年11月23日,國務院第72次常務會議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中國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同日公布實施。1991年6月24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北京召開第一次全國性工作會議。1992年2月,北京市成立了由22個市政府職能部門領導組成北京禁毒委員會。2001年2月9日,國家禁毒委員會在北京召開2001年第一次全體委員會議。2004年,國家禁毒委員會制定《2002~2008年禁毒工作規劃》,明確了中國禁毒工作思想和思路。
國家禁毒委員會主要負責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措施和政策,協調有關毒品的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公安部。辦公室負責執行禁毒委員會的各項決定,開展日常工作。具體任務是:
(一)掌握全國各地區和政府各部門禁毒工作情況,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計劃、項目向禁毒委員會提出建議和方案;
(二)協調政府各部門之間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項;
(三)對地方禁毒工作的開展提出指導性意見;
(四)組織禁毒宣傳工作;
(五)補助地方的禁毒經費、裝備的統籌安排和落實;
(六)與外交部及有關部門配合,組織國際合作,負責與聯合國組織、其他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間的禁毒合作業務;
(七)辦好《禁毒工作情況反映》、《禁毒工作簡報》對上對下兩個刊物;
(八)有關禁毒委員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國家禁毒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國家禁毒委員會以報告、文件形式,禁毒委辦公室以反映、簡報形式,報告反映情況,交流信息,指導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五條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8.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了什麼組織
禁毒好侍敗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中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國家禁毒委員會是我國最高的禁毒領導機構。它成立於1990年,當時由公安部、國務院辦公廳、外交部等16個單位組成,現增至38個中央和國家部委。具體工作由公安部承擔。
國家禁毒委員會的職責:對內通過研究制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並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開展禁毒斗爭;對外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組織開展禁毒國際合作,履行國際禁毒公約義務。
禁毒是我國政府的一貫立場和方針,從解放初期的禁毒運動到新時期的禁毒斗爭,已經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禁毒法》,是國家應對嚴峻的毒品違法犯罪形勢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我國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法律體系的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友顫國際禁毒公約的需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國家鼓勵對禁毒工作的社會捐贈,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禁毒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緝毒技術、裝備和戒毒方法。
第九條 國家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國家鼓勵志願人員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志願人員談敏進行指導、培訓,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9. 禁毒法規定國家設立什麼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禁毒中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
採取的形式是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豎高渣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縣級以念氏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禁毒宣傳實踐意義
1.能夠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黨和政府的禁毒決心,增強全民的禁毒意識;
2.能夠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我國的毒品問題現狀,提高對毒品危害的認識;
3.能夠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毒品知識,提高防禦毒品的能力;
4.能夠有效預防和震懾毒品違法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五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余悄政府根據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採取各種形式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普及毒品預防知識,增強公民的禁毒意識,提高公民自覺抵制毒品的能力。
國家鼓勵公民、組織開展公益性的禁毒宣傳活動。
10. 禁毒法規定國務院設立什麼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召開的常務會議上,討論了成立全國禁毒工作領導機構問題。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禁毒委員會,負責研究確定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統一領導全國的禁毒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判汪前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掘清,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陵好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