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刑期如何計算
刑期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刑期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羈押一日折抵拘嫌余役刑期一日,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管制的刑期備歷,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仿者搜一日。
《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⑵ 歐美國家的設定,沒有上限的刑期,是怎麼計算和執行的
在刑罰方面,西方國家近年來開始逐步取消四星,改為超長期限的刑期,而我國保留死刑以示威懾的觀念,歐美國家把無上限的刑期作為死刑的替代方式,來向國際社會展示自己的人道主義。那麼歐美國家沒有上限的刑期,是怎麼計算和執行的呢?
然而人的一生是有限的,即使刑期再長,也不可能讓骨灰待在監獄里繼續服刑吧。那麼如此長的刑期,是如何有效執行的呢?原來,無上限的刑期一方面為了長期監禁做准備,另一方面也是在威懾罪犯,如果服刑期間他死了,就正常的以死人處理了,不會監禁屍體的。此外,那些獲得數百年乃至上千年刑期的犯人,就算是可以獲得減刑,但想要在生命結束之前出獄,也是一件相當困難的事情,基本斷絕了罪名深重之徒再次進入社會的機會。
⑶ 判刑時間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刑期計算是對罪犯宣告刑罰的執行期間的計算。包括刑期的起始計棚首雀算日期和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時間與刑期的折抵。中國刑法規定,管芹猛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或假釋之曰起計算,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與管制同時執行,從執行鏈早之日起計算,單獨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執行之日起計算。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羈押超刑期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審查、起訴、審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內完成的,即使羈押時間超過刑期均不應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⑷ 服刑時間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服刑的時間是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期限還可以折抵相應刑期。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桐仔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天可抵扣刑期一天;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天可抵扣刑期兩天。
法律依茄輪斗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顫磨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⑸ 刑期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刑期計算方法:拘役和有哪腔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陵薯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管制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一條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李汪衫二日。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⑹ 坐牢的日期怎麼算
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或其他勞改場所執行。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慧大嘩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有期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算起,之前羈押的日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是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從判決確定之日算起,之前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一、坐牢時間從什麼時候算
1、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強制措施的期限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取保候審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刑訴第58條自監視居住後的次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期限刑訴第92條自傳喚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4、對犯罪嫌疑人拘傳的期限刑訴第92條自拘傳後次時起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
5、對被拘留的人訊問的期限是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6、對被逮捕的人訊問的期限刑訴第72條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
7、拘留後,把拘留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64條自拘留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和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8、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訴第69條第1款、第2款自拘留後的次日起3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0日;
9、逮捕後,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仿陸的所在單位的期限刑訴第71條第2款自逮捕後次時起24小時以內(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10、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或郵電機關的期限刑訴第118條自查清後次時起三日以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刑期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一條【死緩執行期間】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前行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第一,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並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⑺ 坐牢的時間是怎麼算的
計算方法並不統一,有兩種方法:
在刑期起止的計算上,刑法沒有規定具體、統一的計算方法,僅規定了計算的基本原則,繼而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由該原則產生了不同的計算方法,常見的有二種。由於歷法中存在月大月小的問題,因此反應到同一案件中,當被告人被羈押期間不連續時,法官使用不同的計算方法就會得出不同的刑期終止日,通常相差一天。
常用的二種計算方法,一是「扣減羈押期間法」(簡稱「減法」),即依據刑法第41、44、47條的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用最後一次被羈押的時間(Mh)為開始計算時間,然後加上所判刑期(MP),再扣除此前被羈押的期間(Mj)。計算公式為:Mh+MP-Mj;二是「順延取保期間法」(簡稱「順法」),即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文書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問題的批復》的精神,自最初羈押日(MC)起,加上所判刑期(MP),羈押期間取保候審(MB)的,刑期終止日順延。計算公式為:MC+MP+MB。
現在,我們通過實例來驗證使用這二種方法計算刑期,在刑期終止日上所產生的差異。例一,甲3月3日(MC)被逮捕,4月10日取保,5月4日(Mh)被逮捕,判拘役4個月(MP)。刑期終止日,按「減法」計算:Mh+MP-Mj,即5月4日+4個月-1個月零8天,為7月26日;按「順法」計算:MC+MP+MB,即3月3日+4個月+23天,為7月25日。例二,甲1月30日被刑拘,2月21日被取保,6月8日被逮捕,判拘役3個月。刑期終止日,按「減法」、「順法」計算均為8月15日。例三,若例二的刑期判拘役5個月,則刑期終止日,按「減法」計算為10月15日;按「順法」計算為10月16日頌笑。
從上述三例我們可以看出,由於歷法中大小月在不同計算方法的不同環節出現,造成了二種計算方法對刑期的終止日出現了不同的結果,有時「減法」多一天,有時「順法」侍和多一天,也有時結果相同,比較不出哪一種計算方法更加科學。由於法官慣用的計算方法不統一,必然導致司法實踐中相同的案件,老櫻盯出現刑期終止日的不同。這不僅關繫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更影響到法律的嚴肅性與統一性,所以關於刑期的計算方法有必要引起重視,應該執行統一且單一的計算方法,以避免執法中出現混亂。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期的起止表達規定,筆者認為,實踐中可以統一使用「順法」為宜。
⑻ 監獄的刑期是如何計算的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毀塌橋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服刑期間,確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符合一定條件的,也可以假釋。刑法第45條規定,除刑法第50條、第69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衫茄死刑。第二,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纖猛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