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法兩國組織形式的特徵
英國:1.英國是虛位國家元首制度:英王世襲產生,終身任職,但處於虛位狀態,沒有實質上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起不了決定性作用,僅僅是國家的一種象徵。 2. 英國中央政府(內閣)的組成程序是:由國家元首任命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為首相,內閣其他成員由國家元首根據首相的提名任命。英王是英國國家元首,每次下院大選後,英王即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首相,授權其組織內閣,首相在與其他多數黨頭目商量後提出政府和內閣成員名單,直接報請英王任命。
3.英國是實行內閣制政府制度的國家。在這樣的政府制度下,中央政府是首相領導下的全體政府大臣的總稱。中央政府由全體大臣,國務大臣、各部政務次官、執政黨的督導員以及王室官員共約100人組成。中央政府成員大體可以分為三個層級,即核心內閣大臣、其他內閣大臣和不入閣大臣。內閣主要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執政黨各派重要領袖人物組成。除首相外,一般有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內政大臣、大法官、樞密院長、掌璽大臣,還有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事務大臣等,人數在20人左右。在內閣中,首相經常與其中若干閣員一起商討一些重大問題,從而形成5-6人的「核心內閣」。不入閣大臣主要包括次要部長(大臣)、政務次官(副部長)、執政黨的督導員、各部出席議會的秘書長及少數皇室官員等。
4.由於種種原因,英國中央政府的機構設置在早期不甚穩定,政府各部的設置尤為突出。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中央政府各部的設置趨於穩定,部的數量基本保持在17-21個之間。主要包括: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等。隨著內閣和政府各部的發展,樞密院已沒有什麼實權和職能,其主要職權是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和樞密院令。公告和樞密院令的內容由內閣決定,內閣對此負政治責任。內閣是英國中央政府內部的領導核心,是實際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內閣一般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執政黨各派領袖人物組成。其主要職權是制訂政府各部的政策並提交議會討論,負責監督和貫徹執行議會所通過的政策,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
法國:1.法國是實權國家元首制度:總統由普選產生,有一定任期,擁有很大權力,在國家機構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總統任命總理和組織政府,主持內閣會議;總統可以在與總理及議會兩院議長磋商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等。 2.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8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共和國總統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政府其他成員。」法國中央政府產生的程序依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就是由總統任命總理;政府其他成員由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 3.法國中央政府,由總理、國務部長、部長、部長級代表、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政府不設副總理和副部長。內閣由總理和部長組成,總理為內閣會議主席。國務秘書為非內閣成員,不能參加內閣會議,只有在內閣討論某一有關問題時,才被邀請列席會議。法國中央政府成員的數量,由總統根據需要決定。第五共和國歷屆政府成員在25至45之間。
4.法國中央政府機構設置主要有總理府、總理直屬機構、政府各部以及咨詢機構和獨立行政機構。總理府是協助總理工作的辦事機構,亦是法國內閣辦事機構,下設總理府辦公廳、總秘書處、和軍事辦公室三個機構。總理直屬機構是由總理直接領導的,為協助總理主管某項專門業務而設立的。其數量和名稱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決定。在法國。中央政府的組織完全獨立於立法權之外,憲法和法律條款對政府機構設置數目及名稱沒有作出確切的規定。政府機構的建、撤、分、合以及政府機構的名稱等完全由共和國總統和總理根據需要自由審定,不受任何限制。中央政府機構的數量,雖然各屆政府不盡相同,但大體保持在20個左右
2. 法國的國家體制
要說姓資還是姓社,那無疑是姓資嘍,當今世界真正姓社的又有幾個?要說國家體制,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准確的說應該是「總統議會制」,即介於總統制與議會制之間。
第四共和國時期,即1946-1958年,法國實行議會制,但每屆政府都是短命政府,1958年,戴高樂上台後,法國修憲,實行總統制,任期7年,可連任,所以戴高樂既是第四共和國最後一位總理,也是第五共和國第一位總統。
由於法國政府是由國民議會第一大黨組閣的,所以,法國歷史上出現過多次左右共治的局面,或左派政府右派總統或右派政府,左派總統。
3. 求法國古代的官職
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另外,貴族為了能夠指揮和掌握軍隊,會安排一些官職,比如隊長、傳令官、旗手、鼓手之類。不過這些劃分十分隨意而且有臨時性,並不是固定製度。一直到15世紀末,真正意義上的軍銜制才開始有效地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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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國的政體是什麼
半總統共和制。
半總統共和制總體特徵
第一、總統由全民普選產生,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在內政外交中起著較大的作用,總統不對議會負責(但政府要對議會負責),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會議員。
第二、內閣仍設總理,領導政府活動。總統命令要由總理及有關部長副署,政府向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總理辭職,同時總統在徵得議會領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議會,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無否決權。
(4)法國中央政府裡面長什麼樣擴展閱讀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共和制國家。
法國第三、第四共和國實行多黨議會制,但政府極不穩定。
1958年戴高樂政府主持制定了新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和行政權力。
1958年9月全民公決通過,法國進入第五共和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半總統共和制
5. 法國的國家政體是什麼政體特點是什麼
法國獨特的政體
在法國,總統和議會都由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總理一職由議會的多數派出任。由於過去實行的是總統7年制、議會5年制,不同的選舉時間,總統和議會多數派就可能不是來自同一陣營,因而造成總統和總理二人一個來自左派,一個來自右派,形成「左右共治」的局面。這也是法國政壇獨特的現象。
半議會半總統制
在1946~1958年的法蘭西第四共和國時期,法國的政體是議會制,即全民選舉國民議會議員,由國民議會中占席位最多的黨派出面組閣。那時候總理大權在握,總統只是象徵性的國家元首,沒有任何實權。由於議會內黨派眾多,而且議會有彈劾政府的權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數派聯盟便會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國存在的短短12年間,共更換了20屆內閣!政府的頻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穩,國家動盪。
1958年,曾因反對議會制而退出政壇的戴高樂上台,建立了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他重返政壇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修改憲法,制定總統制。出於穩定政局的目的,他繼承了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時期總統任期7年的傳統。他一方面削弱了議會的權利,剝奪了議會任命總理和批准政府組成的大權;另一方面大大增強了總統的職權,甚至賦予總統在「非常時期」可以解散議會、進行全民公決等權利。1962年他宣布法國總統應由全民直選產生,並於1965年當選為第五共和國第一位直接選舉出來的總統。
然而,第五共和國的政體並非絕對的總統制,議會對總統仍有制約,主要是:議會可以彈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對議會通過的法律,總統須在15天內簽署,最多隻能讓議會復議一次;總統不得在一年之內兩次解散議會。
「左右共治」
在這樣的政體下,總統只有得到議會多數派支持時,才能充分行使權利,反之,只能與反對派分享權利,把總理一職和組閣權交給政治對手。
實行半議會半總統制政體的初期,反對黨勢單力薄,總統的執政地位穩定,長達7年的總統任期又使其能夠充分施展手腳,總統的優勢得以充分發揮。
活躍在法國政壇上的主要政黨是右翼的保衛共和聯盟和法國民主聯盟以及左翼的社會黨和共產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法國左翼力量迅速上升,形成左右兩大派旗鼓相當的局面。此時,一個新的問題顯現出來:由於總統和議會任期不一致,因此無論是總統選舉還是議會選舉後,都有可能出現總統與議會的多數派分屬不同派別。
1986年,前總統、來自左翼社會黨的密特朗執政時,由議會多數派產生的政府屬於右翼陣營,法國從此出現了 「左右共治」的局面。自1997年以來,國民議會一直被若斯潘總理所屬的左翼勢力所控制,而希拉克總統則屬於右翼政黨保衛共和聯盟。
總統任期改革
自1986年以來,法國已歷經3次「共治」。「共治」期間總理、總統相互牽制,難以放手施政,嚴重影響效率。2000年6月,法國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政府提出的關於「總統任期5年」的修憲法案。同年9月舉行的全民公決中,贊成票佔了73.2%。呼籲多年的法總統任期改革終於得以實現。
從今年開始,法國總統選舉和議會選舉同步舉行。現在,希拉克已連任總統成功,下個月,法國還將選出577名國民議會議員。在短期內的兩次選民投票中,出現截然不同兩種結果的可能性很小,這就使得「左右共治」的可能性大大減少,但也不意味著從此徹底消逝。
6. 法國的公務員制度
各國對公務員的稱謂有所不同,英國稱「文職人員」,法國稱「職員」或「官員」,美國稱「政府雇員」。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作者:李和中 主題類號:D01/公共行政 【 文獻號 】1-1314
【原文出處】《法國研究》
【原刊地名】武漢
【原刊期號】200101
【原刊頁號】104~120
【分 類 號】D01
【分 類 名】公共行政
【復印期號】200105
【 標 題 】論法國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改革
【 作 者 】李和中
【作者簡介】李和中 武漢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 正 文 】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應對世界政治、經濟一體化的進程,西方發達國家先後啟動了公共行政改革。改革的核心內容之一即是公務員制度的現代化。與英國、美國八十年代中葉開始的激進化改革相比較,法國在整個八十年代由於兩黨交替執政的結果,其改革進程發展較緩慢。1995年希拉克出任總統之時,為了調整政府管理與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多重矛盾,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進程被視為整個公共行政改革的突破口,「以國家全面改革這一更宏大的形式出現」(註:(法)呂克.魯邦、雅克.齊耶:《從行政現代化到國家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國際合作交流部編譯:《西方國家行政改革述評》,國家行政學院1998年版,第85頁。),至二十世紀末,其成績卓著且已初見成效。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探討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的基本模式及其改革內容,無疑對我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具有啟迪作用。
一、法國公務員制度現代化改革的動因
法國公務員制度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改造舊的公務員規章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大約經歷了近半個世紀(1946至1981年)而漸臻成熟。由於歷史的傳統原因,法國的公務員制度具有下述體制特徵:其一:典型的科層官僚制。法國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受國家保護,官職等級按年晉升,職務可以調任,官職分立,同類同職級人員可在不同地區、不同機關間調任,從而形成終身僱用的封閉官僚系統。其二,瞻循化的默許規則。即機關行政首長可直接以「紅包」形式獎勵下屬,此類「紅包」系非法定給予,故以個別、秘密方式交付,雙方秘而不宣,但預算上承認該項開支。其三,民主參與機制。公務員可通過「人事管理協議會」直接參與人事行政,並以此調節行政機關與公務員的雙方利益。其四,考試培訓嚴格結合任用。其五,公務員隊伍實行精英主義。
法國公務員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各自所屬的公共事業機構(如學校、醫院等)編制內正式擔任專職的工作人員。法國公務員在法律概念上分為國家公務員、地方公務員和醫護公務員,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機關各部門從事行政管理事務的常任工作人員、外交人員、教師、醫務人員等。其總數約400萬人,其中國家公務員有220萬人(185萬人在政府機構中工作,其他則是軍隊工作人員與教師),地方公務員100萬人,醫護公務員80萬人。公務員佔法國就業人數的11%。
投入二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政治的深刻變化,建立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框架下的國際經濟競爭日趨激烈。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全球化的國際環境及社會、經濟日益深化的變革使法國政府及其公務員制度面臨著愈來愈大的壓力,因為高質量的公務員系統尤其是其管理的質量構成了一國經濟總體競爭力的重要內容,顯然,舊的公務員體制及其積淀下來的傳統價值已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的國際競爭戰略。
具體而言,法國公務員制度直接面臨著來自外部與內部的兩方面壓力。
從外部看,首先是國家公共行政日益面對來自地方權力機構的壓力和企業競爭的挑戰。西方國家公共管理改革的切入點之一是分權和權力的非集中化(法國也不例外)。分權是指削減中央政府職能或把中央政府的職能轉移到地區、地方政府以及半公共組織中去。而權力的非集中化則是將運作責任而非決策責任下放給下級部門,賦予下級在管理活動中更大的職權與自由度。上述改革思路要求對公務員的組織結構與職能范圍作出新的劃分。其次,是公共服務的供方邏輯向需求邏輯轉變的要求。過去「供方邏輯」觀念指導下的公共服務,社會對國家公共管理的要求是被動的,國家提供什麼樣的「服務」,社會就接受什麼樣的服務。隨著向「需求邏輯」的轉變,企業、社會團體認為自己是用戶,是政策的消費者,國家應該按市場中社會消費者的要求制定政策。政府為公眾服務,應考慮公民需求方面出現的越來越大的差異,這就需要調整服務的功能使之更適應分散的和特殊的要求。相應地,公務員本身對參與、理解和分擔責任的需求亦將日益增加。再次,傳統的管理模式已成為更新的障礙。以科層制和規章制度為基礎的組織結構成為政府管理和效率的嚴重阻礙。以官僚制為特徵的科層結構的底層所蘊含的巨大的能源和才能被壓抑,低層員工和服務對象(顧客)最接近政府提供的服務,因而他們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對政府服務最有發言權,但他們的話語卻往往被忽略。因此,唯有賦予被排除在決策過程以外的低。。。。。。http://www.pp369.cn/lw/0408/2004/4-11/125537.html
7. 求古代或中世紀歐洲,如英國,法國等國的官職體制,和個官職的詳細職責,覆蓋范圍,不勝感激!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制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制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12、13世紀國家行政制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只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干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志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復雜而准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面,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制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系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面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制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制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徵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徵收稅款的列,如1314年徵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制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制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制教會的力量。這種斗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斗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干預教會事務,限制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干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制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徵。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系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制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即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問題。其中心內容是土地問題
2. S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S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S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L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L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Y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11. B帝國時代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