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法國總統要對議會負責嗎
法國是半總統半議會制國家,法國總統由選民直選產生,所以只要對選民負責不需要對議會負責。議會對總統仍有制約,主要是:議會可以彈劾政府,迫使其下台;對議會通過的法律,總統須在15天內簽署,最多隻能讓議會復議一次;總統不得在一年之內兩次解散議會。
Ⅱ 法國總統對議會負責
不需要~~~總統是由選民
直接選舉出來的
所以
法國的總統向
選民
負責
糾正一下
法國的立法機關不叫議會
法國的立法機關
分為
國民議院
和
參議院
對
國民議院
負責
的是
總理~~~不是總統
因為總理
是
由總統
提名
經
國民議院
同意的
才能上任的
所以總理對
國民議院
負責
總統根本不需要
Ⅲ 關於1875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有幾個問題不懂想請教一下
1.法蘭西第三共和國中的總統經參議院同意有權解散眾議院,所以參議院的實際權力應該是大於眾議院的。
2.總統經眾議院同意有權任命內閣,所以內閣應該是對議會負責。議會通過選舉產生,所以應該是對人民負責。當時的總統由國民議會選舉產生,所以是對議會負責。我們說的政府一般指的是行政機關,如果是英國的話就應該指的是內閣,可是我不太清楚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的內閣問題,所以抱歉了。
3.當時法國的議會權力和總統權力都比較大,感覺既不能算是純粹的總統制也不能算是純粹的議會制度。有人知道的話麻煩順手HI我一下謝謝~。
4.應該不是的。
Ⅳ 法國總統的權責
任免總理、政府成員和其他重要官員
法國總統的職權主要有:
任免總理、政府成員和其他重要官員;
主持內閣會議,簽署會議的決定和法令;
簽署和頒布法律;
擔任軍隊的最高統帥,並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
有權決定動用法國的戰略核力量;
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
決定外交政策;
委派駐外使節並接受外國使節;
批准國際條約;
行使赦免權;
在同總理和兩院議長磋商後,有權解散國民議會,重新選舉;
根據政府或議會兩院的建議,將某些重要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在形勢需要時,與總理、兩院議長和憲法委員會磋商後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總統出缺時,由參議院議長代理。新總統的選舉應在50天內舉行。
美國總統職權:
在行政方面,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他可以發出對聯邦機關有法律約束力的政令,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以及其它數百名聯邦政府高級官員。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國民警衛隊為聯邦服務。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立法方面,
總統可以否決國會通過的任何法案,除非兩院中各有2/3多數票推翻他的否決,否則該法案就不能成為法律。總統可以向國會提出各種咨文,包括國情咨文、預算咨文、經濟咨文、特別咨文等,建議他認為必須的立法。這是總統影響立法的一個重要手段。此外,總統還享有委託立法權。據此,總統不僅有權在原有的行政體系內進行某些改組,而且有權設立新機構。
在司法方面,
總統有權任命聯邦最高司法官員。他可提名任命聯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法官在內,但須獲得參議院的認可。總統還可以對任何被判處破壞聯邦法律的人(被彈劾的人除外)作完全或有條件的赦免。
在外交事務方面,
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所以,總統往往以簽定行政協定來代替締結條約。
Ⅳ 美國總統和法國總統在產生方式和許可權的不同。
①產生方式的不同:美國總統由選民直接選出,法國總統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國民議會選出。②許可權的不同:美國總統不對議會負責,法國總統要向議會負責,美國總統不參與立法,但有權否決國會的法案,法國總統有創議法律之權,但總統命令須經各部部長副署。(2)美國1787年憲法主要是在要強化中央政權的要求下制定的,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以保持聯邦行政權處於強有力的地位為目標。法國憲法制定時,共和派和君主派已經過了長期反復的斗爭,在雙方相互妥協的基礎上,憲法賦予參議院和總統較大的權力
高考題吧
Ⅵ 法國總統和首相怎麼分工
法國是實行半總統制的回家,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的統帥,首相是政府首腦,由總統任命。總統佔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總統和首相都有行政權。一般來說,兩者有基本分工: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首相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
Ⅶ 法國總統怎樣產生,他要對議會負責嗎
法蘭西共和國總統(法語:Président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簡稱法國總統,是法國的國家元首。現時的法國是第五共和,根據1958年的《法國憲法》,法國總統與總理領導的內閣執掌行政權,由全體法國合資格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2002年前任期為7年),可連選連任一次。總統是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最高司令。法國自1958年起實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因此根據新憲法,總統具有很大權力,有權力解散國民議會(下議院),組織全民大選,以及在國家非常時期採取必要措施的全權等;同時總統有權在議會多數黨中任命總理和批准由總理提名的內閣成員。
Ⅷ 法國總統的總統職權
法國是一個典型的中央集權制國家,實行半總統制,有總統,也有總理。總統權力很大,是國家的權力核心。總統除擁有任命高級文武官員,簽署法令,軍事權和外交權等一般權力外,還擁有任免總理和組織政府、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非常權力。總理由多數黨人士擔任,作為政府首腦領導政府的活動,向議會負責,其政府成員亦由總理提名,總統任免。
如果總統和總理由同一政黨人士擔任,則會以總統為權力核心。如果總統和總理由不同黨派的人士擔任,則會變成真正的「雙首長制」。按照一般情況,總統負責國防和外交,總理負責經濟和民生。國民議會和參議院雖擁有立法權、預算表決權和監督權,但卻受到總統與政府的限制。由於上述職權的劃分,故稱法國的政體為半總統制或總統制內閣制。 法國總統雖然不像美國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他只是國家元首不兼任政府首腦,但在行政方面卻擁有廣泛的權力。
1.總統擁有任免總理和政府其他高級官員、組織政府的權力。美國總統任命內閣各部長必須經過參議院批准,法國總統不必通過議會,可以直接任命總理和政府其他成員,這是總統掌握行政權力的關鍵。另外,總統還有任命高級文武官的廣泛權力,還有任命憲法委員會9名委員中3名,其中包括憲法委員會主席的權力。
2.總統擁有擔任部長會議主席,主持內閣會議和簽署法令的權力。根據1958年憲法第9條規定,內閣會議由共和國總統主持,而不由總理主持。總統雖然不是政府成員,但可以參加政府活動,並由總統主持討論決定政府的各項方針政策。總統作為部長會議主席,不僅在形式上主持會議,而且成為一種現實權力,對部長會議產生決定性的影響,掌握一切重大問題的決策權。內閣會議所決定的法令和命令由總統簽署,但總統對內閣會議的決定不負責任,如果國民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總理須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 1.總統擁有頒布法律的權力。1958年憲法規定,議會通過的法律,由總統在一定的期限以內頒布,如果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律表示不同意見,可以在議會通過法律並交政府15天內,要求議會對此項法律或其中部分條款重新審議,並作出修改,議會不得拒絕。
2.總統擁有行使全民復決的權力。這是一種總統越過議會,直接通過公民來表決法律的特殊權力。總統掌握和行使這種權力,既可以起到削弱議會權力的作用,又可以加強總統自己的地位。戴高樂總統十分重視公民復決,他認為公民在投票時的態度表現了他們是否信任總統,他在擔任總統期間,曾先後四次實行公民復決。
3.總統擁有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1958年憲法第12條規定,當總統或政府同國民議會發生沖突時,總統在同總理、議會兩院議長磋商後,有權力解散國民議會,重新進行選舉。但大選後一年之內,不得再解散國民議會。總統的這項權力可以有效地制約議會中的反對派,對付政敵,從而保持政府的穩定。
4.總統擁有咨文權。總統可以用咨文的方式影響議會的立法活動。總統的咨文雖然不是由總統本人,而是由總統代表到議會中去宣讀,但是議會對總統的咨文,不進行任何辯論,議會在立法中必須重視總統咨文的意見。 1.總統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有權任免部分高級司法委員會成員,依據最高司法委員會建議任命法官,並監督法官遵守紀律。
2.總統是「司法獨立的保證人」。
3.總統擁有赦免權,包括特赦和大赦。 1958年憲法第16條規定,當總統認為「共和國體制,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的履行受到嚴重和直接威脅」,在同總理、議會兩院議長和憲法委員會主席正式磋商後,可以「採取必要措施」。1961年4月23日到9月30日,為了鎮壓法國駐阿爾及利亞的殖民軍將領和極端殖民主義分子發動的叛亂,戴高樂總統根據憲法規定行使非常權力。在此期間他作出18項決定,內容涉及鎮壓叛亂、清洗軍隊、整頓警察和國家機關,以及設立特別法庭等。這種非常權力的擁有是法國總統地位加強的最突出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