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8世紀:英國和法國爭殖民地。為什麼要爭,那些地方,過程還有結果。 謝謝!!!
英法殖民地沖突(1744年至1815年)
18世紀中期,一連串的殖民地沖突在法國及英國之間展開,最後更險致法蘭西殖民帝國的瓦解。這一連串的沖突就是從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1744年-1748年)、七年戰爭(1756年-1763年)、美國獨立戰爭(1778年-1783年)、法國大革命(1793年-1802年)及拿破倫戰爭(1802年-1815年)中衍生出來。
雖然法國在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失利,被迫割讓在印度的殖民地,並在七年戰爭中失去了新大陸的大部份殖民地,但它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所作出的調停卻使她可以收復一些在美洲的殖民地。此外,當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後,拿破崙便逐步奪取政權,最終成為法蘭西第一帝國皇帝。這使得法國開始走上了對外侵略之路,並開始建立殖民地。
2) 英法爭霸
18世紀的標志是英國和法國之間爭奪殖民地霸權的斗爭。這兩個國家面對面地在全世界——在北美洲、非洲和印度——競爭。北美英屬殖民地大致可分成三類:主要生產煙草的弗吉尼亞及其緊挨著的鄰地;從事捕魚、伐木、商業和皮毛貿易的新英格蘭及其小批小批的不信奉國教的居留地。總的來說,這些英屬殖民地的一個特點是人口稠密,遠遠多於法屬殖民地人口。它們的另一主要特點是政治上難駕御。每個殖民地都有一名總督、一個咨詢會議和一個法院系統,三者都由英國任命。幾乎每個殖民地還有一個民選的立法議會,它通常與委任的官員們不和。議會是英帝國的一個與眾不同的特徵,當時,歐洲其他殖民帝國中均沒有起重大作用的代議制機構。總之,英屬殖民地民選的議會狂熱地捍衛他們所認為的是其不可剝奪的權利的東西。他們與倫敦政府最通常的爭吵的原因在於,後者堅決認為所有殖民地產品都應用英國船隻送往英國。北美法屬殖民地因其戰略位置而非常出色。最初的法國據點於1605年、1608年及1642年分別在阿卡迪亞(即新斯科會)、魁北克及蒙特利爾建立。法國人以聖勞倫斯河流域為開拓殖民地的主要根據地,利用無與倫比的內陸水系向西推進到蘇必利爾湖,向南推進至俄亥俄河。1682年,法國貴族拉薩爾劃船沿密西西比河而下,聲稱整個密西西比河流域為法國所有,並命名為路易斯安那,以紀念路易十四。因而,法國人在非常短暫的時間里便已侵入北美大陸的中心。法屬殖民地不存在難駕馭的民選的機構。負責各殖民地防禦的總督和處理財政、經濟事務的地方行政長官皆由巴黎任命。法國人和英國人在西印度群島也是近鄰。這地區主要的法屬殖民地為馬提尼克島和瓜德羅普島,英屬殖民地則為牙買加、巴貝多和巴哈馬群島。這些殖民地作為同南面的西班牙和葡萄牙殖民地通商的貿易站是很有價值的,但是,它們最可貴的東西是它們的熱帶產品——糖、煙草和靛青——這些產品補充了法、英兩國的經濟。在非洲,到18世紀初,法國人已在馬達加斯加島、戈雷島和塞內加爾河河口安家,英國人則在甘比亞和黃金海岸落戶。非洲沿海的這些殖民點起了經營黃金、象牙、蜂蠟和奴隸交易的貿易站的作用;其中,奴隸占極重要的地位,特別是在西印度群島產糖殖民地的發展增加了對當地勞動力的需求之後。不過,非洲很少受到18世紀英、法競爭的影響。爭奪這塊大陸的真正的斗爭直到19和20世紀才來臨。相形之下,印度與北美洲的那些殖民地相似,是英、法激烈沖突的地區。17世紀初,英國人被荷蘭人逐出東印度群島後,便退到印度次大陸。到這一世紀末,他們已在印度營建了四個較大的據點,東海岸的加爾各答和馬德拉斯,西海岸的蘇拉特和孟買;蘇拉特是印度最早的英國貿易站,孟買則是葡萄牙公主於1662年嫁給查理二世時作為嫁妝帶給英國的。1604年,法國人已組織了他們自己的東印度公司,但它很快就開始不起作用。它於1664年復興,到這一世紀末,法國人在兩個較大的據點——加爾各答附近的金德訥格爾和馬德拉斯附近的本地治里——安置下來。
對殖民地利益的激烈爭端促成了在17和18世紀里多次戰爭的發生: 1652至1674年的接連三次的英荷戰爭.隨著威廉三世的繼位使英國和荷蘭聯合反對法國。1689年直到1763年接連四次的英法戰爭。所有這些戰爭都有兩個方面:歐洲方面和海外方面。歐洲方面的戰爭是圍繞王朝野心、尤其是法國路易十四和普魯士腓特烈大帝的野心進行的。海外方面的戰爭則起因於各種各樣的問題——印度的勢力均衡、在美洲的相沖突的領土要求、西班牙殖民地的貿易條件以及對世界商船航線的控制。這些戰爭載入歷史的名字為:奧洛斯堡聯盟之戰或威廉王之戰(1689—1697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或安妮女王之戰(1701-1713年),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或喬治王之戰(1743一1748年),七年戰爭或法國和印第安人戰爭(1756-1763年)。隨著英、法之間大規模戰爭的爆發,戰爭破干1756年降臨到印度。西班牙於戰爭晚期站在法國這一邊參戰,因此,被迫將佛羅里達割讓給英國。作為補償,法國把路易斯安那西部即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區給予西班牙。就歐洲而論,條約允許普魯士仍佔有西里西亞、成為奧地利爭奪德意志領導權的對手。然而,對世界歷史來說,具有遠為重要的意義的是巴黎和約的海外影響。根據和約條款,法國遭到了甚至比荷蘭在17世紀、西班牙在16世紀所蒙受的更為恥辱、更為徹底的失敗。西班牙和荷蘭雖然威信掃地,但各自仍保有大量殖民地——西班牙殖民地在美洲和菲律賓群島,荷蘭殖民地在東印度群島,而法國,不僅威信喪盡,還被剝奪了其幾乎所有的海外殖民地。
英法百年戰爭最後以英國的壓倒的勝利而告終。一個原團在於,法國更感興趣的不是海外殖民地,而是歐洲霸權。英國勝利的另一原因是,移居殖民地的英國人較法國人多得多。再一重要因素是,法國土壤較英國土壤肥沃。法國的農民群眾深深地依戀自己的土地,他們能夠得到足夠的收入,無須求助於移居外國。英國工業的驚人發展也有助於英國在海外競爭中的成功。英國繁榮的經濟以各種方式促進了英國的海外事業。它為殖民地發展提供了更多的資本;此外,英國工業對海軍建設有充分准備。
Ⅱ 印度在近代是如何逐漸被殖民的
最早從海上到印度的是葡萄牙航海家瓦斯科·達·伽馬,他在1498年進行探險,帶著船隊繞過好望角,到達印度馬拉巴爾海岸的港口卡利庫特。達·伽馬是一個探險家、航海家,他一生最大的貢獻在於發現開通了從歐洲到亞洲的海上航線。他又是一個驕橫跋扈,狂暴兇殘的人,習慣用武力解決問題。他最早到達印度,但印度最後並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一方面與葡萄牙的國力有關,另一方面也與達·伽馬和在印度的葡萄牙人狂暴兇殘有關。最後,達·伽馬就死在了印度的卡利庫特。
第一次看到從海上來的外國人,著實把印度人嚇了一跳。印度小國林立,根本對海上經濟沒有概念。當時的馬拉巴爾這個地方的國王熱情友好地接待了達·伽馬,允許他以後來經商。達·伽馬從印度運回了大批絲綢、香料、象牙和寶石等,賺翻了。1502年,達·伽馬再次來到印度,這一次就不是文質彬彬地做生意了,而是發揮海盜的本能,在海上搶商船、在陸地搶地盤。他們要把別的力量趕出印度,尤其是阿拉伯人。
葡萄牙人在印度搶了許多地盤,到16世紀中葉還控制了錫蘭島,就是今天的斯里蘭卡。於是,他們在此任命了總督,更加瘋狂地排擠外來力量,還大肆迫害印度教徒和佛教徒和伊斯蘭教徒,他們到處拆毀印度教寺廟,他們把污物和豬肉堵上阿拉伯人的嘴,把印度婆羅門的耳朵割掉,縫上狗耳朵,對於反抗者,他們或者砍去四肢,或者直接剁碎。
荷蘭人、法國人、英國人都來分一杯羹
荷蘭人其實也是很早就在印度做生意,他們真的就是在老老實實地做生意,因為國力不強嗎,沒法像葡萄牙這么高調。17世紀初,荷蘭的尼德蘭革命成功,荷蘭的工商業和航運業飛速發展,荷蘭也成了享譽世界的「海上馬車夫」,國力也超過了葡萄牙。1602年,荷蘭的東印度公司成立,雄心勃勃地要壟斷東方貿易。這個東印度公司實際就是國家的一個搶劫集團,他們被授權宣戰、簽約、佔領土地、修築要塞等。殘暴地葡萄牙人在印度名聲太臭了,荷蘭人很輕松就從他們手裡搶到許多地盤,葡萄牙逐漸被趕出了印度。
法國人、英國人也來了,他們的實力可比葡萄牙和荷蘭強。1664年,法國政府一下子在印度成立了「西印度公司」和「東印度公司」兩個公司,這架勢就是要一口吞下印度;英國人當然不會落後,1600年,英國伊麗莎白女王授予英國在印度的東印度公司特許狀,給予他們在東方的貿易壟斷權,還有「修築要塞、建立軍隊、對非基督教民族宣戰、媾和以及統治所征服的殖民地等政治和軍事特權」等等一堆權力。英國的東印度公司的范圍可不止在東方,他們在印度東海岸、西海岸和孟加拉、比哈爾建立許多的商館。
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歐洲列強所謂的公司、所謂的生意,背後都是國家行為。他們嘴裡的貿易就是在搶劫。這些歐洲國家內部也矛盾不斷,為了獨霸生意,也爭斗不休。荷蘭就是被英國打出印度的。能統治印度貿易的到是把世紀中期,只有英法兩國了。為了利益最大化,英國人毫不客氣地驅逐法國。1758年,他們通過三次卡爾那提克戰爭打敗法國,徹底把法國排除出印度,留下的人只能老老實實做生意,想控制印度,哪怕一個小港口都辦不到。
一家獨大的英國公司開始征服印度
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在印度一家獨大,這時的印度是莫卧兒王朝後期,基本就是個空殼子,國內都是些地方王公貴族的小國,他們每一個小國都不是東印度公司的對手。就這樣,東印度公司在印度南征北戰、東打西伐,控制了印度大部分地區。注意,這時是「東印度公司」管理印度,嚴格來講,不是英國的國家行為。
東印度公司牛得不得了,他給那些小國訂規矩,比如他們不準莫卧兒王朝最後的皇帝稱「皇帝」,不準小國的國王稱「國王」;他們改了小王國接班規定,比如有些印度小國王沒有子女,可以用親近家族的子女繼位,但「東印度公司」不準。東印度公司在小國內部拉一派達一派,扶植傀儡進行統治。這時的印度要多慘有多慘,苦不堪言、民不聊生。
東印度公司在印度的統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英屬印度」,由東印度公司直接管理;另一部分為「印度土邦」,他們數量眾多,由公司間接統治。總之,一切都由英國人說了算,英國人在印度是沒有法律能管的。1774年10月,東印度公司給印度任命了一個「全印總督」瓦倫·哈斯丁斯,從此,「印度土邦」也由英國人直接統治。
1784年,英國首相庇特提出一個關於印度的法案,這個法案的內容是:
(一)、英國在印度的領土由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政府共同管理;
(二)英國政府成立管理局,批准、審閱一切關於印度的文件;
(三)管理局對印度的管理高於東印度公司董事會;
(四)國王有權召回董事會任命的總督。
這個法案有意思的說出了「英國在印度的領土」,司馬昭之心。從此,印度真的就是英國政府在管理了。
Ⅲ 殖民擴張的法國
1.法國地北美進行殖民活動,也同英國一樣開始於17世紀初,主要建立了新法蘭西和路易斯安那。
2.在印度,法國在印度東海岸建立了本地治理等殖民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