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俄羅斯駐美一共有多少外交官
3月30日,一名警察在美國駐俄羅斯聖彼得堡總領館前執勤。
俄羅斯外交部29日宣布,驅逐60名美國駐俄外交官,同時將同樣依照對等原則,回應驅逐俄方外交官的國家。俄羅斯將60名美國外交官(58人來自駐莫斯科大使館、2人來自駐葉卡捷琳堡大使館)列為「不受歡迎的人」,理由是從事「不符合外交官身份」的活動;他們必須在4月5日之前離開俄羅斯
B. 外交官薪水是多少啊
至2020年6月,大約每月800$-2000$,再加上一些補助。
外交官的工資福利還是比較可觀的,除了有五險一金以及基本工資,外派在使領館常駐,每個月還有額外的生活補貼,已經結婚得到的補貼更多。未婚的進部有宿舍,已婚的直接分配有福利房。短期出國,每天有幾百美元補貼,出國時間越長,得到的補貼就越高。當然對於外交官來說,不會太看重工資福利,他們更希望為國家做貢獻。
外交官有等級之分,等級越高,擁有的權力就越大。外交官等級有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代辦、其他外交官員(武官和公使)、公使銜參贊。
(2)法國外交官有多少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一般來說駐聯合國和常任理事國以及主要發達國家的外交官行政級別要高,武官軍銜也高。比如駐聯合國,歐盟,日內瓦,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德國,日本,朝鮮,印度,巴西大使都是副部級,武官為少將軍銜。
駐其他國家大使是正司級,武官為少將或大校軍銜,少數駐小國家大使是副司級,武官為大校軍銜。公使,參贊,秘書以及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等行政級別以此類推。
C. 駐外大使館的的人包括哪些一般有多少人
人數沒有具體限定,最少的1人,身兼各種職能,多的四五十人。也有幾百人的。
中國最小的駐外機構只有1名外交官,如駐巴蘭基亞領事館
美國駐中國大使館光雇員就有950人
人員組成:
根據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外交代表分為以下幾類:
(一)使館館長 (二)其他外交人員
1、大使 1、參贊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書
3、臨時代辦 3、陸、海、空軍武官
大使是最高一級的,通常都授有「特命全權大使」銜,是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的。公使次之。代辦又次之,它是一國外交部長向另一國外交部長派遣的外交代表。代辦與臨時代辦不同。當大使(公使)不在任時,由使館人員臨時代理職務,稱為臨時代辦。
另外,參贊、秘書、武官、商務代表等,都是一國派往外國的外交人員。
大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大使」,是最高一級的外交使節。由一國元首向另一國元首派遣,享有比其他兩個等級(公使、代辦)的外交使節更高的禮遇,有權請求駐在國元首接見,與駐在國高級官員談判。其主要職責為:負責外交代表機關職能的實施和遵照本國政府指令全權處理外交代表機關的事務。駐一國大使可以兼任駐另一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使節,但兼任必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並正式向接受國國家元首遞交國書,定期或不定期前往接受國履行大使職責。
公使:全稱為「特命全權公使」或「全權公使」。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規定,公使為外交使節的第二等級,由國家元首派遣,其所受禮遇僅次於大使,但實質地位、職務以及所享受的外交特權與豁免同大使相同。其任命需事先得到接受國的同意。此外有些國家在大使館中設有公使,此類公使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不是使館館長,不由派遣國元首向接受國元首派遣,而是使館中僅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官,其任命不需事先取得接受國同意。
參贊:外交官的一種職銜。其外交地位僅次於大使、公使。有些國家參贊還分為公使銜參贊、參贊,或一等參贊、二等參贊等。參贊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使館館長進行工作,使館館長因故缺位時,通常由作為首席館員的政務參贊擔任臨時代辦,代為主持館務。有些使館除政務參贊外,還設有商務參贊、經濟參贊、農業參贊、科技參贊、教育參贊、文化參贊,分別由派遣國有關部門派出,協助使館館長分管有關業務。
武官由派遣國委任並徵得接受國同意後派出。武官的使命是從事軍事外交工作,並得以合法手段調查與軍事有關的情況。武官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應遵守公認的國際法准則,尊重駐在國的法律。
武官的辦公機構為武官處。武官處是使館的組成部分。武官處由武官、副武官、武官助理、武官秘書和有關工作人員組成。武官處在行政上受雙重領導,即受使館館長的領導和國內派出部門的領導。
武官、副武官以及武官處人員與駐在國軍方的公務交往和私人聯系,一般都應當通過該國武裝力量主管外國武官的外事部門進行安排。武官希望會見軍方人員,參觀訪問軍事單位或設施,向軍方詢問有關情況,要求在駐在國旅行,一般均應事先向指定的軍隊外事部門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獲准後方可進行。武官舉行招待會、宴請或其他活動,如請軍方人士參加,一般也要將請帖送軍方外事主管部門轉交。
為了保證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以及外交人員進行正常外交活動,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和有關協議相互給予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機關和外交人員一種特殊權利和優遇。這種特殊權利和優遇,在外交上統稱外交特權和豁免。
外交特權主要有:人身、辦公所、住所、公文檔案、財產不可侵犯;免受駐在國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轄;使用密碼通訊和派遣外交信使;免納關稅和其他一些捐稅。但是—切外交代表,都有尊重駐在國法令和不幹涉駐在國內政的義務。
我國古代就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之說。在歐洲,從十三世紀起,即開始出現常駐使節,他們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別的保護。當然,當時他們所享有的特權尚無成文的國際法為依據。到十七世紀後半期,互派常駐使節成為一種普遍的制度後,使節享有的特權和豁免逐漸形成為一種慣例。以後,隨著國際交往日益頻繁,有些國家對使節享有的特權與豁免訂立了專門的協定,以條約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成為國際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為各國所公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