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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國頒布的法律文獻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7-26 06:48:26

① 求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淵源越具體越好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

它在1804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

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

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

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

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的產物,雖然其中仍留有若干舊思想的殘余,但終究是革命思想的體現。

這種革命思想就是自由資產階級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權思想。

法典雖然未能在家庭制度方面完成"人的解放"(在這方面,法典較之革命後的法令有些退步),卻在經濟方面較為徹底地做到了這一點.法國民法典是"人權宣言"在法律形式上的體現。

我們如果把依照這個民法典構築的社會與革命前的社會(封建社會)對比一下,就會看到法國民法典的思想意義——它摧毀了舊社會,開創了一個新社會。

當然,這個新社會是資本主義社會,那個時代,它是人類文化的頂峰。

在封建社會中,"人"受著各種各樣的束縛,受著各種力量的壓迫,既沒有意思自由也沒有行動上的自由,法國人分為各種階層,沒有平等可言。

但在民法典的規定下,所有的法國人是平等的、自由的,只受自己意思的支配.總之,法國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縛"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

就是在今天,法國民法典的這種精神仍對我們有啟示作用、指導作用,我們仍可從這方面去學習它。

二、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

根據上面所說,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於它的思想內容。

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

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

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

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

[4]現在這6條只列於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1.法律統一原則。

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

"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

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

(2)法律公布後,在全國施行。

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公布的作用在於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

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

對於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

在我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

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

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

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

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並不遠。

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之後,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

"又說"拿破崙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

"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

"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

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於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並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後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

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

"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

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

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於是法院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

各地區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

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

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

"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糾紛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糾紛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於混亂與不安。

本條是原則規定。

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

第7條(不屬於"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後者依憲法取得並保有之。

"1889年改成現在的條文[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並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

"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

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並行使其民事權利。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

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並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於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

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

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

從此以後,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則。

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

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最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

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後)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於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

"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

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

"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並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

"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

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

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

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

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我國在解放後,在農村土地改革後,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麼重要了。

(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

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乾乾凈凈。

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關於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

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

"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

"我國近年來制定某些法律時,對於類似於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

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於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其次關於契約自由。

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

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並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契約自由也擴及於夫妻之間。

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並依後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

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

第一,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

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

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

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麼大的問題。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

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

第一,法國民法典把關於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

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

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

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

對於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法院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

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

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

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後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

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後,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

因為第一,限於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後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

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我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

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

"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於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於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麼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

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後,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較財產法方面遜色。

大革命後在這方面的一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例如廢除家父制度,准許協議的甚至單方面的離婚,長子繼承製的廢止,遺產的平均繼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緩和,有的甚至回復到"舊制度"的原樣,以致有人說這是"對革命的反動的法典"[9]。

所以會如此,當然有復雜的原因,對此,本文不去詳論。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並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

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

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於確定。

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

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於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

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

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

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

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後,法典於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最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於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

"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

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

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

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製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製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

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

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製度(長子繼承,以後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製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

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

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於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

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

"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製度,開以後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製度之先河。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於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

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

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

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

法典關於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後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

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

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

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

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

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與語言

像法國民法典這樣古老的法典,它的編制和體例自然帶有時代的特點,不應該用後代的眼光去評論。

所以指摘法國民法典結構不合理,說;"任何科學的安排方法都不會在一編之中把繼承和贈與、契約和侵權行為、婚姻財產、抵押和時效等這些毫不相乾的內容都放在'取得財產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說法典的第三編完全是異類題材的大雜燴[14]。

這都是不適當的。

法國民法典承繼了《法學階梯》的編法而稍加調整,分為人法、物法和債法,今天看來,無可厚非。

相反地,法國民法典的教科書式的體例有獨到之處。

例如第二編第一章《財產分類》,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契約的《通則》,就可以當作財產和契約的教科書來讀而得到應有的知識。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一直受後人的稱贊。

或說它淺顯易懂、生動明朗,有人甚至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15]。

據說,拿破崙希望這部法典能為全體法國人民讀懂,法國人民能人手一冊。

這一點差不多做到了。

而這應歸功於法典的淺近的和優美的文字。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與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反。

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很難比較其優劣。

但是這畢竟是後世制定法典的人所應注意的。

四 結論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及於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

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就產生在它的旁邊,卻相形見絀,不為後世所重。

至今我們仍不能不研究它,仍從它那裡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於任何一個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

真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著愛好和感情,幾次想要改造它而又捨不得它,還是保留它的原貌。

世界人民也把它作為一部有高度學術價值的著作。

我國商務印書館將之與《法學階梯》一並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完全是應該的。

在我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領會其革命的精神與思想史上的價值,用以促進我國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這一代法學者的任務。

② 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頒布了什麼重要的法律文獻

法蘭西第一帝國時期頒布的重要法律性文件是《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在議會最後通過,1807年改稱為《拿破崙法典》,1816年又改稱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稱為《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是資產階級的第一部民法典,它對後來很多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很大影響。很多國家在制定本國的民法典時是以這部法典為藍本或是作參考。

③ 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頒布的憲法性文獻是什麼其核心內容又是什麼

《人權宣言》(即《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

法國是啟蒙運動的核心。兩百多年來,人權宣言的精神、原則和規范已融入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不但形成了法國憲政文化的鮮明特色,而且對西方近現代的歷史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法國人權宣言是西方國家人權宣言的集中代表。法國人權宣言的歷史演變,反映了整個西方世界人權觀念演化的歷程,而1946年法國《新人權宣言》草案則是聯結近代與現代西方人權的中介和橋梁。因此,圍繞《新人權宣言》草案展開對法國歷史上不同時期人權宣言的比較研究,可以看到西方人權觀念歷史演變的清晰軌跡。

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1789年8月26日制憲國民會議頒布)
序言
組成國民會議的法蘭西人民的代表們,相信對於人權的無知、忽視與輕蔑乃是公共災禍與政府腐化的唯一原因,乃決定在一個庄嚴的宣言里,呈現人類自然的、不可讓渡的與神聖的權利,以便這個永遠呈現於社會所有成員之前的宣言,能不斷地向他們提醒他們的權利與義務;以便立法權與行政權的行動,因能隨時與所有政治制度的目標兩相比較,從而更受尊重;以便公民們今後根據簡單而無可爭辯的原則所提出的各種要求,總能導向憲法的維護和導向全體的幸福。
因此,國民會議在上帝面前及其庇護之下,承認並且宣布如下的人權和公民權。
正文
第一條人生來就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方面一律平等。社會差別只能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6] 。
第二條一切政治結合均旨在維護人類自然的和不受時效約束的權利。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與反抗壓迫。
第三條整個主權的本原根本上乃存在於國民(La Nation)。任何團體或任何個人皆不得行使國民所未明白授予的權力。
第四條自由是指能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每一個人行使其自然權利,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相同的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決定之。
第五條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於社會的行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即不得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強制去從事法律所未要求的行為。
第六條法律是公意(la volonté générale)的表達。每一個公民皆有權親自或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訂。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是懲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的眼裡一律平等的所有公民皆能按照他們的能力平等地擔任一切公共官職、職位與職務,除他們的德行和才能以外不受任何其他差別。
第七條除非在法律所確定情況下並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任何人均不受控告、逮捕與拘留。凡請求發布、傳送、執行或使人執行任何專斷的命令者,皆應受到懲罰;但任何根據法律而被傳喚或逮捕的公民則應當立即服從,抗拒即屬犯罪。
第八條法律只應設立確實必要和明顯必要的刑罰,而且除非根據在犯法前已經通過並且公布的法律而合法地受到科處,任何人均不應遭受刑罰。
第九條所有人直到被宣告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而即使判定逮捕系屬必要者,一切為羈押人犯身體而不必要的嚴酷手段,都應當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第十條任何人不應為其意見甚至其宗教觀點而遭到干涉,只要它們的表達沒有擾亂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
第十一條自由交流思想與意見乃是人類最為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可以自由地言論、著作與出版,但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此項自由的濫用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人權和公民權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裝力量。這一力量因此是為了全體的福祉而不是為了此種力量的受任人的個人利益而設立的。
第十三條為了公共武裝力量的維持和行政的開支,公共賦稅是不可或缺的。賦稅應在全體公民之間按其能力平等地分攤。
第十四條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由其代表決定公共賦稅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批准,知悉其用途,並決定稅率、稅基、徵收方式和期限。
第十五條社會有權要求一切公務人員報告其行政工作。
第十六條一切社會,凡權利無保障或分權未確立,均無絲毫憲法之可言。
第十七條財產是不可侵犯與神聖的權利,除非合法認定的公共需要對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時基於公正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任何人的財產皆不可受到剝奪。

④ 在法國大革命,為了反對專制與獨裁、追求與法冶而頒布的法律文獻是什麼

《人權宣言》
它宣告了人權、法治、自由、分權、平等、和保護私有財產等基本原則。
摧毀了法國的君主專制統治,傳播了自由民主的進步思想。

⑤ 列舉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兩個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律文獻

《人權宣言》:《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
人權宣言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的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拿破崙法典》(又稱為《法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⑥ 近代法國頒布的法律文獻兩部

《1791年憲法》搜滲:建立君主立憲制國家拿破崙:《拿破崙碼悉法典》:世模脊民法,刑法等法律,建立起資本主義世界的立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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