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國和中國法律體系的各特點以及詳細分類比較
法律體系是比較法中用來對各種法律進行劃分的概念,意指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傳統、原則、制度和特徵等因素的法的總和。中法兩國同屬於大陸法系國家,從法系角度來說差別不大。
但因為兩國社會制度不同,也有不少差異:
1、保護的根本利益不同,我國保護廣大人民的利益,法國保護資本主義利益;
2、民法上,中國沒有民法典,法國擁有;
3、嚴格區分公法與私法是法國法律體系的最基本特徵,也是法國法律體系的基礎;
4、實體法與程序法嚴格分開也是法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特點;
因為比較復雜,給你網址:
http://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540&l_class=3
② 求 最新法國婚姻法
一、結婚條件
1、實質要件
(1)須達到法定婚齡。男未滿18歲、女未滿15歲,不得結婚。但出於重大原因,結婚舉行地的共和國檢察官同意免除年齡限制的除外。
(2)雙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結婚須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對締結婚姻意見不一致時,仍產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達意願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得結婚。
2、形式要件
(1)無論普通的婚姻還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須在合格的民事官員面前按照規定的形式舉行隆重的慶祝儀式。
(2)結婚的告示必須在市政廳的入口處公布,要求至少在舉行結婚儀式前10天公布,這樣任何阻礙結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嚴重阻礙結婚的事由,結婚的告示將被取消。
(3)結婚的當事人必須向市政官員提供出生證書(3個月之內簽發的)、醫生的證書(2個月之內簽發的)證明他或她已經進行了醫學檢查。
(4)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前財產協議。
(5)結婚儀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廳舉行,要求有2個或2個以上的證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結婚和死亡的登記官簽發結婚證書。
二、無效婚姻
法國只有無效婚姻的規定,而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根據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1)未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2)在應得到父與母、直系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同意才能結婚的情況下,未經此同意而締結的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
(4)未經同意,無結婚合意的婚姻;
(5)結婚時本人未到場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間產生的婚姻。
三、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一)離婚的條件
法國的離婚法具有有責主義和破裂主義並存的特點。該法第229條規定:「下列情形得宣告離婚:夫妻雙方相互同意離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過錯。」
1、因夫妻雙方互相同意而離婚。
因夫妻雙方相互同意而離婚又分為兩種情形:
(1)協議離婚。
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請求而離婚,夫妻雙方無須說明離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確定離婚後果的協議草案,請予批准即可。
法律對協議離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結婚時間的限制,即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相互同意離婚。
第二,考慮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應當指出,他們應在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如在考慮期屆滿後6個月內未重新提出離婚申請,原來的共同離婚申請即失去效力。
第三,離婚後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確認雙方達成的離婚後果的協議對子女利益或者對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護不夠,得拒絕認可並且不宣判離婚。
(2)認諾離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請,另一方接受而離婚的被稱為認諾離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體的事實證明其不能忍受繼續維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請求離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對法官承認此種事實,法官得宣判離婚而無須對雙方分擔過錯進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認此種事實,法官不得宣告離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離婚
如夫妻事實上分別生活已達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續中斷而請求離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夫妻之間無法共同生活達6年,並且此種損害將來也無法康復,另一方得請求離婚。
3、因過錯而離婚
法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復嚴重違法婚姻權利與義務得事實,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時,得請求離婚。」例如,配偶一方被處以刑罰,另一方配偶得請求離婚。
(二)離婚的程序
在法國,只有審理民事案件的「大審法院」才對離婚案件有管轄權,才能對離婚及其後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過錯請求離婚得情況下,向法院起訴之前,必須試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訴訟之間再次試行。
四、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
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法定財產制或夫妻在婚前協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制的不同形式,產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雙方可以在離婚判決下達前久財產分配問題達成協議,或者由離婚判決一並解決財產問題。
在進行夫妻財產清算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公布所有的相關動產和不動產。如果一項財產不在婚姻財產中予以公布,則會導致擁有該財產的一方喪失對該財產的權利。
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法國法律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一是離婚過錯賠償,二是離因賠償。前者以離婚過錯存在為前提;後者以離婚導致雙方生活條件產生差異為依據。
補償金的數額根據受領補償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況而定,還應考慮雙方離婚時的情況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這種情況的變化。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確定補償金的數額和給付方式。此合意經法官批准認可,即具有與法院的判決同樣的執行力。如法官認為合意有失公平,應當拒絕認可。
六、離婚後對配偶的撫養
法國法律規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離婚的情況下,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完全負有救助責任。如果時因對方的精神官能嚴重受損而宣告離婚的,救助責任包括負擔有病的一方配偶醫療所需的一切費用。
救助義務,以撫養金形式履行。撫養金數額可以根據夫妻各方的財力與需要加以變更。
如作為撫養金債權人的一方再婚或公開與他人姘居,撫養金當然停止給付。
如作為撫養金債務人的一方死亡,撫養金的給付由該方的繼承人負擔。
七、離婚後對子女的撫養
離婚後,父母無論是否有監護權或其他權利,仍然有撫養子女的責任。
撫養費的數額由法官決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給付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給付授權監護孩子的其他人。
在撫養費的計算上,法官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如果父母的經濟能力或者子女的實際需要發生了改變,則撫養費的數額可以隨之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