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國的行政法院由什麼組成
法國行政法院沿革
作者:張海斌
法國是「行政法之父」,是現代行政法的發源地。法國行政法的發展是隨著行政法院的產生與完善而逐漸成熟的。因此,對法國行政法院的沿革進行必要的梳理,有助於更好地理解現代行政法的價值和精神。
眾所周知,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法國的行政權力掌握在資產階級手裡,而代表司法權的普通法院則掌握在封建貴族手中,兩者之間芥蒂頗深,相互抵牾。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資產階級掌握的政府頒布了許多有利於資本主義發展的法律,但這些法律的執行往往受到代表封建勢力法院的故意阻撓和破壞,因此,為規避干涉起見,資產階級以「三權分立」為理論武器,在 1790年8月制憲會議上制定了關於司法組織的法律規定:「司法職能和行政職能不同,現在和將來永遠分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行政機關活動,也不得因其職務上的原因,將行政官員傳喚到庭,違者以瀆職罪論」。自此,普通法院便喪失了行政審判的權力。
雖然在大革命時期,制憲會議禁止了普通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權力。但是在禁止以後的十年內,並沒有考慮設立一個行政法院來專門管轄行政訴訟。法國公民對於行政行為的申訴,主要由被訴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受理,而最終的裁判權屬於國家元首。因此,這個時期雖然存在行政救濟,但是嚴格意義上的行政訴訟尚未產生。拿破崙上台後,為了加強中央集權,於 1799年通過憲法,決定設立國家參事院(即現在的最高行政法院)。國家參事院除了起草和審查法律外,還受理公民對於行政機關的申訴案件。但是,由於參事院的裁決必須以國家元首名義作出,此時行政裁判權仍由國家元首保留著。普法戰爭後,國家參事院一度被取消,但1872年即被恢復。同時規定,國家參事院以法國人民的名義行使行政審判的權力。據此,行政審判權不再是法國國家元首保留的權力,國家參事院在法律上成為了最高行政法院。後來根據1872年的法律,又成立了一個許可權爭議法庭,專門裁決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之間的許可權爭議。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由於 1799年國家參事院的設立,並沒有取消部長對行政案件的裁決權。因此在當時,除非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一切行政案件必須先由部長裁決,不服部長裁決,當事人才可以向國家參事院起訴。此即所謂「部長法官制」。1889年12月,最高行政法院在著名的卡多案件的判決里,正式否定了部長法官制,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可以直接向國家參事院(最高行政法院)起訴。自此,總體意義上的法國行政法院制度才正式形成,從而奠定了世界上最為典型的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並立的二元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