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國有海外領土
法國海外領土為殖民帝國擴張時期留下來的文化政治遺產。法國共有4個海外省,分別是:留尼汪、馬提尼克、瓜德羅普與法屬蓋亞那;4個海外領地,分別是:新喀里多尼亞、法屬波利尼西亞、瓦利斯群島和富圖納群島、法屬南半球和南極領地;2個地方行政區:馬約特島、聖皮埃爾和密克隆。它們分布於大西洋、印度洋與太平洋。
這些領土構成法國國力向世界延伸的橋頭堡。
一個半世紀以來,它們從昔日的法國「屬地」,到現今的法國海外省、海外領土,設立了領土管理機構或省級政權。它們與法國本土享有同等權利和一樣的立法權,而且,考慮到它們的特殊地位,海外領地還擁有更多的靈活性與自治權,以便適應當地情況。
哥倫比亞墜毀客機上的乘客全部來自馬提尼克。馬提尼克位於加勒比海中的安地列斯圓弧中心,面積僅有1100平方公里,是法國海外省中最小的一個省。最初,島上居住著阿臘瓦克印第安人,17世紀末期成為法蘭西王國的殖民地。
㈡ 心甘情願被佔領,殖民者想甩都甩不掉,這究竟是哪個國家
這個國家是蓋亞那,他是南美洲的一個小國家,在前幾個世紀成為了法國殖民地,結果在法國多次的徵求意見下,不願意脫離法國,反而願意成為法國的一個省。
法國之所以願意帶著這個拖油瓶,是因為蓋亞那也是一個好地方。位處於熱帶的蓋亞那是一個有很多資源的地方,樹木、葯材、原材料還有礦產等,所以法國願意帶著蓋亞那。還有一個方面是因為蓋亞那是個低緯度國家,發射火箭更節約資源,所以也是有可取之處的,於是,歐盟就把歐洲發射中心設在了蓋亞那,估計以後蓋亞那想脫法國也是非常難的,跟著法國這條路是可預見的。
㈢ 英國。法國。北美大陸。古羅馬。希臘的政治制度
法蘭西共和國(République française),簡稱法國,位於歐洲西部,與比利時、盧森堡、德國、瑞士、義大利、摩納哥、安道爾和西班牙接壤,隔英吉利海峽與英國隔海相望。
法國是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戰主要戰勝國,故是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議案擁有否決權;法國也是歐盟和北約創始會員國之一,亦是《申根公約》的成員國。
法國最早的根源大約在10世紀,查理曼帝國分裂;根據843年《凡爾登條約》,東部的部分形成現下的德意志,中部是在後來逐漸消亡的勃艮第,而西部則逐漸成為現在的法蘭西。經歷過與英國交戰足足116年的百年戰爭後,在15世紀末,法國逐漸地形成了一個中央集權制和君主專制政體的國家,直到1789年爆發的法國大革命才推翻了封建制度及君主制,並開始逐步建立起共和制、推向民主制;法蘭西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法語:Liberté, Égalité, Fraternité)這三個詞就是從法國大革命中來的。而且在1792年建立法蘭西第一共和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成為法國皇帝,建立法蘭西第一帝國(或稱拿破崙帝國),結束了短暫的共和國歲月。
其後,法國於1848年因在國民議會的另一次革命和推翻帝制的背景底下,成立了法蘭西第二共和國,並由路易·拿破崙·波拿巴擔任總統,直至1852年的帝制恢復。
1870年普法戰爭結束後,法國再次恢復共和制度(創立第三共和),並一度於1871年3月18日至5月28日間建立世界歷史上第一個無產階級的專政政權:巴黎公社,但隨即被推翻。然後法國民眾在普魯士軍隊撤走後,又再次恢復了第三共和。經歷了一戰和二戰,第三共和終於到1940年被納粹德國(德意志第三帝國)所滅。在二戰中,戴高樂將軍在英國建立流亡政府,稱為「自由法國」,與「納粹德國」的附庸「維希政權」抗衡;抗戰其間,再改名為「戰鬥法國」。
戰後,法蘭西第四共和國由戴高樂將軍開始。雖然法蘭西是兩次世界大戰的主要戰勝國,但是法蘭西在這兩次戰爭中的財富、人力等等均損失慘重。第四共和一直維持到1958年阿爾及利亞戰爭爆發,戴高樂將軍宣布結束舊憲法,推行新憲法,並建立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即現在的法蘭西共和國。
值得一提的是,在第五共和建立時,汲取了前幾次議會民主制度失敗的教訓,因此開始創立並執行半總統半議會民主制(雙首長制),維持到現時法國的政體,並未改變。而最近幾年法國和德國的密切合作成為歐洲經濟一體化不可或缺的主要動力,例如在1999年歐元的流通就是一例。今天,法國站在歐洲國家尋求在更多領域進行更密切合作的最前端。
請參見:法國戰爭史、法國大革命、巴黎公社、一戰時的法國和二戰時的法國
[編輯] 政治
主條目:法國政治、法國黨派、法國政府和法國政府內閣
第五共和國(即現在的法國)的憲法於1958年9月28日由法國民眾全體公民投票通過。1958年10月4日制訂的憲法決定了第五共和國的國家政體運作方式。此後憲法經歷多次修訂。它大大增強了行政機關與議會的關系。
共和國總統:國家元首由普選、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2000年9月24日法國全民公決之後確立總統任期5年制);並由法國總統任命總理,和根據法國憲法第8條,總理的提名來任命政府其他成員。總統主持內閣會議,頒布法律;總統亦是三軍統帥。另外,根據憲法第16條,在面臨重大危機時,總統擁有採取非常措施的權力,例如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啟動全國動員令等等。根據憲法第20和21條,在總理的領導下,政府決定並主管國家的政策;領導政府的運作,保證法律的實施;政府向議會負責。
尼古拉·薩科齊是現任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即現在的法國)的第六任總統,他於2007年5月16日正式就任;弗朗索瓦·菲永則於2007年5月17日被尼古拉·薩科齊任命為現任的政府總理。
國民議會(法語:Assemblée nationale)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總共有577名議員,每名議員代表單一的選區。議會成員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任期5年。法國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
參議院(法語:Sénat)總共有321名參議員,參議員由一個選舉機構選舉產生,任期9年;而且每3年更換三分之一的參議員。在2004年9月以後,參議員的任期縮短為6年;並且在2010年增加席次至346席。參議院的立法職能受到限制;當兩個議會意見不同時,國家議會擁有最後裁決權。政府對議會的議事日程有很大的影響力。
法國有26個大區(行政區的一種,本土有22個)(法語:Régions administratives),這些行政區再進一步分割成100個省(本土有96個)(法語:Départements;中文翻譯:區份、省、縣)。這些區份都主要被按字母順序編號,這些號碼被用於郵遞區號或車輛牌照。省由專區(法語:arrondissement)組成,每個專區被分為幾個鄉(法語:canton),每個鄉包括幾個市鎮(法語:commune);而市鎮是法國最小的行政區劃單位
[編輯] 海外區份及殖民地
主條目:法國海外區份和法蘭西殖民地
在海外的區份是法國的前殖民地,這些地區在法國享受著與歐洲國家相似的待遇。他們可以被認為是法國的一部分,或歐盟的一部分。 法國的海外屬地包含:
4個海外省份(départements d』outre-mer, DOM):瓜德羅普(Guadeloupe),馬提尼克(Martinique),蓋亞那(Guyane),留尼汪島(La Réunion)。
5個海外領地(collectivité d』outre-mer):法屬玻利尼西亞(987)(Polynésie française),沃里斯伏塔那群島(986)(Wallis et Futuna),馬約特(976)(Mayotte),聖皮埃爾和密克隆群島(975)(Saint-Pierre et Miquelon),法屬南極領地(Les Terres australes et antarctiques françaises)。
1個特殊行政單位(Statut spécifique):新喀里多尼亞(La Nouvelle Calédonie)。
法國地理面積551,695平方公里,法國地勢復雜,西部和北部地區為濱海平原,法國在此瀕臨英吉利海峽、北海和大西洋。南部地區有比利牛斯山脈,東南部是阿爾卑斯山地,中南部還有中央高原。主要的河流有盧瓦爾河、羅訥河、加龍河和塞納河等。
巴黎的塞納河左岸涵蓋了塞納河畔一個整體的扇形區域。在巴黎市區內如果你乘船由塞納河順流而下,船首左側所展現的就是巴黎左岸的風光。塞納左岸是巴黎建市之初的見證人,它的腹地集中了巴黎城創建初期的歷史遺跡。
法國經濟結合了現代化的資本主義經濟以及政府幹預。政府在各個行業的主要版塊依然有重要影響;在鐵路、電力、航空和電訊企業,政府還擁有主要的控制權。從1990年代初開始,法國政府就一直在逐漸放寬對這些版塊的控管,並正在緩慢地釋出在法國電信、法國航空以及保險、金融、國防企業的控股份額。除此之外,肥沃的田土、先進的技術以及政府的補助使法國成為西歐領先的農業生產的國家
1999年1月1日,法國和其他11個歐洲國家共同參與使用歐元,並在2002年初正式開始使用歐元硬幣和紙幣,完全取代之前的法郎。歐元與法郎之間的匯率固定為1998年12月31日的比價,即1歐元兌換6.55957法郎。
根據2006年1月1日法國人口普查統計數字顯示,法國約有人口63,587,700,若不包括海外領地和海外地區(簡稱:DOM、TOM)則為61,044,684人 。另外法國大概有60萬華人,主要以溫州人和(中南半島/印度支那)印支華人為主。
法國官方語言為法語;然而,最近法國政府開始鼓勵學校和政府機構使用一些地方語言,例如:巴斯克語、布列塔尼語、阿爾薩斯語(屬德語)、弗拉芒語(屬荷蘭語)、科西嘉語,朗格多克語, 普羅旺斯語 等;一些學校開始教授當地方言,但是法語依然是全國官方語言。阿爾薩斯人英語正在成為法國第二語言。[來源請求]布列塔尼人中的一些農村居民以布列塔尼語為口語。科西嘉人日常生活中亦常用當地的兩種方言:一種與義大利托斯卡方言相近,另一種與撒丁島北部方言相近。
法國主要宗教是天主教,其次是基督新教、東正教、伊斯蘭教和猶太教。
基督教
天主教:有教徒4500多萬。全國分17個教省,90個教區。
基督新教:比較大的派別有長老宗和信義宗。
東正教∶有教徒約53萬人。其中約30萬在巴黎。另外,法國有亞美尼亞正教徒約18萬人。
伊斯蘭教∶是法國的第二大宗教。有伊斯蘭教徒約200萬人,其中75萬人集中在巴黎。
猶太教∶有教徒54萬人,主要分布在巴黎。
法國文化富有多元性,13世紀以來法國都是世界文化中心之一。法國文化具有濃厚的哥德式和天主教式融合的風格。現代法國文化則因為經歷了許多挫折,例如英法百年戰爭、法國王朝中央集權制專政時代、法國大革命、巴黎公社、普法戰爭、兩次世界大戰等等,這一切都對法國文化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和蹂躪踐踏,但在這個過程當中有不斷涌現和產生出新的文化融合來,造就出今天的法蘭西文化;然而,這自然就與古代古典的法蘭克文化相對地顯得曲折離奇和大相徑庭了。
從歷史的角度來講,法國在遠久的歷史中,就一直夾雜著古羅馬古典的文化氣息和以前被認為「蠻族」的法蘭克、哥特人和高盧人的文化特色;這一點在後來頻臨羅馬帝國滅亡的3世紀到4世紀彰顯得更為鮮明;法蘭克地區的蠻族群越境進入古羅馬在現今法國的疆界中進行軍事政治和文化習俗等等領域上的入侵,再加上基督教得到在羅馬帝國的合法地位(311年頒布羅馬皇帝《米蘭法令》)甚至國教地位(392年成立羅馬基督天主教會,或稱梵蒂岡教會);種種原因為這一文化糅合的色彩進一步推進羅馬帝國法蘭克地區行省而產生出嶄新的「法蘭西文化」提供了客觀、有利和大勢所趨的條件;文化糅合這一點不僅能從當時4世紀羅馬帝國法蘭克行省的市鎮和村莊生活中看到——古羅馬式的建築與新興蠻族風味的基督教堂興起、蠻族生活方式進入羅馬人體系中等等;甚至連羅馬帝國官方的軍隊管理形式也受到了法蘭克文化客觀上的「入侵」——法蘭克、斯拉夫和德意志人的大量移民改變了羅馬軍團在軍營裡面的管理和訓練形式。種種客觀的歷史跡象綜合起來,法蘭克與古羅馬的文化是相糅合而產生出嶄新的中世紀文化,法蘭西文化又在中世紀主流文化中擔當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古羅馬文化與法蘭西文化平等地相輔相成:法蘭西受到古羅馬文化渲染而演成文化同化或是進步,而古羅馬又從法蘭克的大量移民中領會到了蠻族訓練軍隊和管理民眾的方式甚至是他們的文化特徵,從而鞏固羅馬帝國對人民的統治。
㈣ 東西方封建制度有什麼不同。。
是一種社會制度。狹義的封建制指分封制,而廣義的封建制度.
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一、概念: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應當分成專制主義與中央集權兩個概念來理解,同時又要注意二者之間的聯系。 1、專制主義:是與民主政體相對立的概念,指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獨裁的政權組織形式,體現在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上,其主要特徵是皇帝個人的專斷獨裁,集國家最高權力於一身,從決策到行使軍政財政大權都具有獨斷性和隨意性。 2、中央集權:是相對於地方分權而言的,其特點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經濟、軍事方面沒有獨立性,必須嚴格服從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於中央。 3、二者之間的聯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須服從皇帝一人。②專制主席皇權加強時,往往是中央集權比較有效時,專制主義皇權削弱時,往往也是中央集權不力時。
二、實行原因
1、維護封建經濟基礎的需要。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提高導致舊的生產關系解體,秦國商鞅變法確立了封建經濟的統治地位,這種經濟的特點便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是封建的個體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模式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政權,以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社會的安定,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和再生產,新興的地主階級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權制度來鞏固其統治地位,維護其政治、經濟利益,保護其土地所有制度。這種封建的生產方式決定了中央集權制的建立。 2、鞏固、維護國家統一的需要。秦吸取周無子在諸侯割據局面下無能力的教訓,在統一全國後建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據勢力,維護國家統一。 3、法家思想奠定理論基礎。秦自商鞅變法後,一直以法家思想為統治思想。韓非子總結諸子百家學說,創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權的政治理論,為秦始皇創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奠定理論基礎。
三、基本內容
1、皇帝制;2、中央行使制度;3、地方行政制度,其核心是集一切權力於皇帝。
四、特點:
1、皇權至上原則;2、帝位終身制和皇位世襲制;3、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4、皇帝從決策到行使立法、司法、行政等獨斷權力;5、宣揚「君權神授」;6、思想文化的專制統治。
五、基本矛盾:
1、中央政府與地方割據勢力的矛盾。
2、皇權與相權矛盾(中央政府內部矛盾)。
六、發展演變:
1、萌芽(戰國):商鞅建立縣制,百官服,從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
2、確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確立皇權的至高無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縣制)。
3、鞏固(西漢):①漢景帝「削藩」平定七國三亂。②漢武帝頒布「推恩令」削奪王侯爵位,解決王國問題。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專制,鞏固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
4、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長官相當於宰相,相互牽制和制約,避免宰相的專權,又一定程度上牽制君主專制,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②科舉制,使門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參加到政權中來,擴大了統治階級的基礎。 5、加強(北宋):採取「杯酒釋兵權」將地方的行政、軍事、財政權力收歸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據局面的出現,加強了中央集權。 6、發展(元朝):在中央設中書省,是全國最高行政機構,保證了中央統一政令的實行。在地方設「行省」實行行省制度,對後也影響深遠。 7、強化衰落(明清):明朝廢丞相,形成君主獨裁的局面,在地方廢行省,設三司,進一步削弱地方勢力,還遍設廠衛特務機構,實行八股取士,這是專制主義強化的突出表現。清朝沿用明制,後增設軍機處,大興文字獄,使君權空前加強,形成極端的君主專制統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達到頂峰。
七、作用:
1、積極作用: ① 利於多民族封建國家的建立、鞏固和發展,利於維護祖國統一與領土完整。 ② 能有效地組織人力、物力和財力從事大規模的生產活動和經濟建設,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③ 在統一的環境下,利於各民族的融合,利於各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
2、消極作用:① 皇權專制極易形成暴政、腐敗現象,是阻礙歷史發展的因素。② 在思想上表現為獨尊一家,箝制了思想。③ 在封建社會末期,阻礙了新興的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萌芽的發展。
國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歐封建主義的形成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論題。許多學者將封建主義的萌芽追溯到古羅馬帝國晚期的社會結構和日耳曼蠻族原有的軍事組織。其中,法蘭克人的扈從制度(或稱親兵制度)對封建主義形成的影響尤為巨大。一個領域內的統治者為確保其政權的穩固,往往「通過依靠他的可以信賴的軍人組成的扈從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為統治客體的下層民眾之間架起橋梁」,為此他「從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區中賜給他們土地作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時常把他們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塊授予他們的扈從成員」。這種土地的分封,乃是蠻族統治者試圖把個人關系的框架納入正在運行的統治結構的過程,其最終目的是要建立「作為個人聯盟的國家 封建社會最初是一種「軍事性的社會」。[5](p.249)而隨著公元6-8世紀法蘭克人統治的擴展,這種政治運作機制也逐漸擴及了整個西歐。
但在公元9世紀中葉以前,西歐所存在的還只能算作是一種「准封建」(quasi-feudalism)狀態,只有在查理曼帝國崩潰以後,西歐的封建主義才步入其成熟時期。[6](p.353)所謂「准封建」狀態與成熟的封建主義之間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封建領地是否世襲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蘭克王國中,統治者給予其封臣領地只是作為該封臣個人對其效忠的一種報酬,封臣對領地的擁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終身,當封臣去世後其領地將由統治者收回。[7](p.160)通過這種方式,法蘭克國王們避免了政治統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紀法蘭克王國興盛時期,商務貿易和貨幣仍然通行,統治者還能用貨幣來酬常其臣屬,[8](p.82)故封地並非是獲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實上,查理曼很注意國家權威的完整性,他對分封領地非常謹慎,除了恰巧駐在邊境上或蠻族所居地區的伯爵以外,查理曼「從不授給任何伯爵一個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憑那份進款或那份地產……我就可以使某個臣屬效忠,而他也會像隨便哪個主教或伯爵一樣好,或者還要好些。」[9](p.50)這種政策的實際效果是使貴族的領地保持在較小的規模並與基督教會的教區體系犬牙交錯,從而排除了貴族領地獨行其是的危險性。
然而,查理曼死後,卡洛林帝國便陷於內戰不已,並遭受來自馬扎爾人、維金人和阿拉伯人外來入侵的混亂局面,查理大帝約束大貴族割據傾向的努力付諸東流了。查理曼子孫之間的骨肉相殘致使帝國權威急劇衰落。查理曼的幾個孫子為擊敗競爭對手,爭相拉攏一些有權有勢的大貴族,而在戰亂頻繁、貿易中斷的情形下,貨幣失去了它原有的價值,土地成為君主收買臣屬的主要手段。於是,他們拋棄查理曼那套限制貴族領地規模的策略,開始允許同一個人擁有不止一個郡的領地。當一些貴族因領地膨脹而實力大增時,國王們自然而然地又向他們作新的讓步,給予他們對其領地的世襲權利。西法蘭克王國的禿頭查理開此風氣之先,877年他頒布詔令,承認由兒子繼承父親領地的做法。在北義大利,由於查理曼長孫羅退爾的軟弱,貴族領主的獨立更加徹底。當奧托一世及其後人征服該地時,羅退爾被迫承認北義大利諸侯世襲制的既成事實。在東法蘭克王國境內,領地世襲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時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蘭敕令》為標志,神聖羅馬帝國內的貴族領地也世襲化了。《米蘭敕令》確立的原則是:任何領主(無論主教、修道院院長、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領主)都不得被剝奪其領地,除非是按我們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級領主集體裁決他犯了罪;附庸在認為受領主或同級領主不公正對待而可能失去領地時,可以向帝國最高法庭上訴;領主的領地應由兒子或孫子繼承,如無子嗣則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異母的兄弟繼承。[10](pp.383-384)
領地世襲化的意義是領主把所屬領地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產,王權或政府權力連帶地產—起分散給了權貴,再無王權能予回收。大世襲領主在自己的世襲領地上可以獨行其是,全權管理領地內的各類事務,排斥王權對領地內部事務的干預。他們可以進一步分封聽命於己的附庸,並設置法庭來解決附庸之間的糾紛。[11](pp.45-50)亨利·哈蘭姆總結了封建主義鼎盛時期法蘭西的封建主擁有的特權:(1)鑄造貨幣;(2)發動私人戰爭;(3)除向領主提供財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稅;(4)擺脫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領地內行使司法權威。「這些特權是如此地廣泛,與一切主權原則如此地相對,會令我們從嚴格的意義上把法蘭西看作是一個諸多國家的聯合體。」[7](p.205)
這種中央政府權威被排擠出地方政治領域的事態,與歐洲社會經濟結構的變化聯系在一起。與9-11世紀西歐普遍的領地世襲化進程同時進行的一個事態是,伴隨著內戰和私戰的綿延及外族的不斷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權的有效保護,他們被迫依附於當地的強大領主以求在混亂時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領主的方式是將自己的土地奉獻給某個領主,再在封建條件下取回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認自己是某個領主的臣屬,從而承認從來就不存在的所謂地產的「授予」;作為領主的附庸,自由民獲得了領主的庇護,但同時必須向領主履行提供勞役等義務,他們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剝奪,淪為了農奴。這個進程在遭維金人入侵最嚴重的西法蘭克王國地區發展最早,逐漸也擴散到義大利和德意志。由於有了大批農奴的依附,封建領主就掌握了更堅實的經濟基礎,因此封建主義從最初的軍事性機制擴展為組織經濟生產的紐帶。[12](p.38)由封建主義組織的經濟是一種封閉型的自然經濟,西歐各地普遍修築起來的城堡(註:城堡的興起在西法蘭克地區發生較早,在德意志則較晚,大約到11世紀後期才出現,見J.W.湯普遜:《封建時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頁。)則是這種經濟形態的象徵。隨著封建主義的成熟,西歐的城堡結構也逐步改進,在西法蘭克地區,10世紀時的木結構堡壘建築讓位於11世紀以後的石塊建築。城堡強調了這樣的事態,「即領主的權威是基於擁有土地基礎上的地方性現實」;它是力量的象徵,雖然有時是用作鎮壓的武器,但也被當作保護周圍村莊的手段。「領主和附庸、僕役和農民在城堡內高大的廳堂中一同按序進餐,這反映出這些人組成了一個由雙向性義務約束的、存在於國家之內的社團
城堡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基層核心,但在最高王權與最底層的農奴之間,不止是有一層領主,而是有好幾個層次,每個領主都可將自己的領地劃成數塊封給自己的屬下,從而形成了一種金字塔形的階梯網路。一個大領主相對於國王或皇帝來說是附庸(vassal),國王和皇帝是他的領主(lord),但相對於這個大領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貴族來說他就是領主,由他分封的人則是他的附庸;依次類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騎士。各級領主與附庸相互按契約承擔責任和義務。在歐洲大陸,通常情況下附庸只對他的直接領主負責,形成了所謂「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則。但英格蘭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體大小封建主宣誓盡忠王室,各級領主便與英王發生了直接的主臣關系。[14]這是英國封建主義的特點。事實上,歐洲各地區領主與附庸間具體的責任和義務及運作方式各有所差,並無統一的規則;神聖羅馬帝國的封建制度與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大相徑庭,法國與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遠,德意志與義大利的做法也不盡然。這正是西歐封建主義之「非系統性」的一個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爾斯強調的那樣:「處在其鼎盛時期的封建主義什麼都是,就是沒有系統性。它是粗略組織起來的混亂狀態。」[15](p.638)
不過西歐的封建制度畢竟還有一些普遍性的規范。總的來說,封建領主與附庸之間的關系是一種雙向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他們必須相互承擔一系列的責任和義務。領主除給予附庸封地作為其武器、衣食等費用的資源外,還有保護附庸不受任何傷害的責任,而附庸則必須宣誓效忠於領主並向領主履行諸種義務,大致包括應領主之召隨領主征戰、協助領主處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務、遇領主有特殊事情(如領主被俘需贖金贖身、領主之兒女婚嫁等)時捐獻款項等。[10](pp.367-368)附庸必須遵守封建契約中規定的各種應盡義務,否則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義務,其采邑即可父子相傳,領主不得無故籍沒。同樣,如果領主不能盡到保護附庸的責任,或對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對領主效忠的誓言。12世紀後期開始有一些法學家闡述封建主從關系,這些受羅馬法影響的采邑法法學家們非常注重「領主對領地的權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權利」(dominium utile)之間的區別,[2](p.220)他們對兩者的權利給予了同等的重視,認為「封建依附關系是一種對雙方都有約束而不只是約束附庸的契約」。[16](pp.98-99)阿拉貢王國貴族向國王效忠的傳統誓言是最好的佐證:「與您一樣優秀的我們,向並不比我們更優秀的您起誓,承認您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領主,只要您遵從我們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無效。」[17](p.54)
世襲化的封建領主們珍視他們的權利,堅持這些權利對他們來說就是一項維護榮譽的神聖事業;與這項事業相比,對上級領主的忠誠——在最高層次上即是對王權(也即國家權力)的服從——似乎只能處於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盧瓦公爵厄德致其領主法國國王羅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態。布盧瓦公爵在得知國王將通過一次法庭審判來剝奪他的采邑時,拒絕出席受審而代以致信國王以示抗議。他在信中稱:「……任何人都會認為我配得上繼承〔財產〕。至於我從你那裡領得的采邑,很明顯它不是你以國王身份而擁有的,而是我感謝你的恩寵通過從我的祖先那裡繼承而得到的……真的,我為什麼不能去捍衛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證明我自己的靈魂,我寧可死得光榮而不願生活沒有自尊。」[4](pp.36-37)
基於這種信念,中世紀領主與領主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發生爭執的事例是屢見不鮮的。一些爭執能通過同級領主的集體裁決或上級領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決,但還有一些爭執靠裁決無法解決,便只能訴諸武力,由此引發的貴族之間的私戰十分普遍。13世紀中葉法國國王再三頒布禁止王室直屬領地內附庸間相互私鬥的詔令可證明這類私鬥的普遍性。另一個證明貴族私戰普遍性的佐證是基督教會約束私戰的努力:9世紀末法蘭西地區幾次宗教會議(989、990、994年)規定了一種稱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慣例,號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劫掠教會財產和老弱病殘人等。此慣例在11世紀中葉時在歐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廣,名目變成了「上帝的休戰(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會,每周從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間停止一切爭戰。[10](pp.412-417)但從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話,「上帝的休戰」意味著封建武士還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來解決相互間的爭端。
封建主們與國王及皇帝之間的爭執,也應包括在私鬥范疇內,因為在封建主們看來,君主並非最高權力擁有者,在某種意義上他們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權利的維護者、《保衛權利反對暴君》一書的作者宣稱:「上帝授予國王到其王國,與附庸被其領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幾乎完全相同。我們必須得出結論:國王是上帝的附庸,他們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剝奪他們從領主那裡得到的權益……既然上帝占據著最高領主的位置而國王是附庸,誰敢否認我們必須服從上帝這個領主而非身為附庸的國王呢?」[16](p.99)那麼由誰來行使這種對君主的剝奪?自然是那些自認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們往往以上帝之名義集體反抗君主。如在13世紀初反抗國王約翰的英國貴族武裝的首領便自稱是「上帝和神聖教會之軍的統帥」,[18](p.67)這場爭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告終,英國貴族成功地限制了國王的權力,也保護了自己的許多權利。
在德意志地區,封建諸侯對抗其領主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意向更加堅決。德意志的封建割據勢力源於日耳曼部落軍事首領制,查理曼曾對古老的諸日耳曼公爵權勢進行大力抑制,但始終未能將其徹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後,東法蘭克王國境內諸侯割據局面逐漸又恢復起來。從奧托一世起,神聖羅馬帝國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內部,他們始終只能是幾個大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國王和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王冠相繼在薩克森家族(919-1024)、法蘭克尼亞家族(1024-1125)、薩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間輪換傳遞。日耳曼人幾大公國的首領可以承認國王和皇帝的職位,也時時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們決不願承認他們從國王處獲得他們的公國,或者說從國王處得到他們的領地,他們聲稱他們的領地是「太陽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陽的領地,以此來強調他們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時機來臨,德意志諸侯總是毫不猶豫地反抗皇帝權威,堅持自己獨立的權利。
封建主義政治機制便是這樣建立在各級領主與附庸個人之間很不穩固的行為規范基礎之上。這套規范,本質上是屬於私法范疇內的東西,它們不能與現代國家的那種公共法律混為一談,現代意義上的公法在中世紀的歐洲幾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學者稱「在封建國家裡,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對此威爾斯作了這樣的補充:「更確切地說是公法淪喪並消失了,而私法則來填補了這個真空;公共責任變成了私下的義務。」[15](p.640)
由於領主—附庸間階梯型網路的破毀,封建國家的界限也是雜亂無章,一個君主所統治的東西,不是對某個確定的地域的統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權利」之延伸。在所謂的封建「權利」中,由聯姻所致的王朝繼承具有特殊的意義。在中世紀乃至近代早期的歐洲,王朝繼承在國際政治中發揮著相當大的作用,通過王朝世襲體系安排的個人繼承是國家生存的自然夥伴,王室成員之間的聯姻可以導致國家像財產一樣合並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們將大量的時間花在嫁妝事宜上,嫁妝事宜乃是有關遺產繼承或潛在遺產繼承的一種國際交易」。[21](p.94)這種情形,在法國加佩王朝(987-1328)時期得到了很好的體現。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與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繼承人愛麗娜結婚,有望使普圖瓦(Poitou)、桑頓日(Saintonge)和蓋亞那(Guienne)等大片領地並入王室直屬領,使法國王室領的規模擴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愛麗娜與路易七世的離婚卻一下子使這個成果消失殆盡,而隨後愛麗娜與安茹伯爵亨利(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這個附庸的領地擴大到可怕的規模。[22](p.107)
基於時時變化的聯姻繼承體系和不確定的私人契約關系,封建國家(如果姑且把這些君主的領地稱作「國家」的話)的疆域顯得極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統治著英格蘭,同時又是諾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圖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許可權「從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脈」,英格蘭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為諾曼底等領地的領主,又應是法國國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見法王以示忠誠。[23](pp.184,187)而此時的法國國王名義上是亨利二世的領主,對亨利二世的英格蘭王國並無統治權,就連對諾曼底等地,他實際上也無法行使有效管轄。法國國王腓力普二世在決意控制諾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領主身份剝奪英王約翰在法國的采邑,隨後再派兵攻佔諾曼底公國。[24](p.7)而當1213年羅馬教皇英諾森三世廢黜約翰並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國國王時,法國國王甚至可能把英格蘭歸入他的個人統治。[25](p.32)確定法國國王的統治區域是一件為難之事,雖然法蘭西王國理應含括大致相當於原西法蘭克王國的疆域,但當時人卻往往只把巴黎周圍的那一小塊王室直屬領地視為法國。遲至13世紀末,當法國國王的權力已大大擴展之時,法國南部一些地方如土倫等地的官員還習慣於說「派信使到法蘭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樣,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二世名義上是德意志、北義大利眾多諸侯的領主,但他對這些地區的統治卻極為軟弱。可他作為西西里國王,卻能在這個基督教國度的外圍地區行使著極其嚴酷的統治,剝奪了貴族、教士和城市的諸多權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為耶路撒冷國王,使自己的權力伸展到地中海東岸地區。[27](p.466)
這些缺乏穩定疆域范圍的西歐封建國家的君主不僅對內無法實行統一的管理,對外也不能以主權者的身份進行平等的交往。一個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三世訪問法國,在亞眠受到法國國王腓力普五世的熱情接待,但愛德華三世對是否應向法國國王表示臣服(按慣例是採用交握雙手置於領主兩手之間的儀式)遲疑不決,他的謀士建議他等回英國查閱有關古代契約後再決定對待法國國王的禮儀。在查閱了舊有契約後,愛德華三世致書腓力普五世稱:「吾等已查悉〔英王對待法王的〕禮儀若何,故謹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亞眠尊奉法國國王之禮儀應是臣屬朝見領主之禮。[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兩國的關系主要取決於兩國君主的祖先之間訂立的契約規范,而不是由國家間的平等法規來決定。九年之後,愛德華三世為對抗腓力普五世,積極地追求同神聖羅馬帝國結盟,他與德意志皇帝結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亞的路易斯效忠,自願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則封愛德華三世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隨後愛德華便召集西德意志諸侯,要求他們出兵為他進攻法國國王。[28](p.22)可見,中世紀西歐國家之間的聯盟也是建立在個人契約的基礎上的,國與國之間關系的性質完全等同於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在層次上有所差別而已。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卡爾頓·海斯聲稱在中世紀歐洲沒有「國際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