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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社會保障是怎麼運行的

發布時間:2023-08-25 16:12:23

A. 法國的教育和社會保障情況如何

一、法國國家學位
綜合大學按照法國國民教育、研究與技術部的標准和規定的資格頒發國家文憑。所頒發的國家文憑需由國民教育部所署官員的簽名。國家文憑上,應該有學院院長或大學校長和大學所在大區的教育部負責官員的簽名,二者缺一不可。獲取國家學位需要攻讀學員有全日制留學經歷(正常攻讀學制的50%時間需是留學經歷,且需要出證明)
二、法國大學文憑(DU)
法國的綜合類(公立大學)本身就獲得國家授權,可以用不同的名稱-例如:「大學文憑(DU)」或「大學高等學業文憑(DESU)」等-頒發各種水平層次和學習年限不盡相同的校頒文憑,(但是文憑的頒發必須經過學校證書評估委員會嚴格的審定和批准,否則是無效文憑或項目);這類校頒文憑由各綜合大學或為反映學校的特殊專業定向,或為滿足某一地區經濟和企業發展的特定需求而設立。盡管它們不屬於國家統一文憑,但同樣得到法國教育法相關條款的保護和認可,並不影響實際社會使用。校頒文憑上,應該有學院院長和大學校長簽名
三、法國綜合大學的工程師文憑
工程師文憑為國家統一文憑,它相當於新制碩士學位(Master)。文憑頒發需全國工程師職銜委員會(CTI)的監督檢查,以保證這一文憑的質量。
法國的工程師文憑課程原來通常是由高等專業工程師學院承擔的。為了把這一高層次的職業化教學納入綜合大學,某些大學也設立了工程師培養課程。課程教學由大學所設的完全符合高等工程師專業學院資格標準的內部機構來承擔。例如:巴黎十三大的大學工程師學院,頒發電訊、材料、軟體工程和運用數學和科學計算這4個專業的工程師文憑。
四、法國商學院文憑
在法國,碩士學位不是什麼學校都能頒發,只有公立大學才能頒發國家碩士學位,而另外的高等教育機構,如高等商學院和工程師都有自己的等效碩士的文憑,這類學位在社會范疇使用中因為商學院與所在國商會和工商局的緊密關系,反而更受用人企業的認可和歡迎,歐美教育體系的多樣性使得國家學位與校頒學位的區別更多的只是體現在學員需求,就讀方式及學習預算的差異上,而不是學位本身的優劣性。
法國商學院如果要頒發有效力的學位證書,需要得到法國國家商業管理文憑認證委員會的評估(La Commission d』évaluation des formations et diplômes de gestion 縮寫CEFDG),只有達到其審核標準的學校才有資格頒發此類文憑。因為進入CEFDG需要嚴格的選拔,所以CEFDG學位在法國的就業市場相對其他學位有更多的優勢,但是如果CEFDG學位學生想繼續攻讀博士,那麼他還是需要一個碩士的畢業證才行。
同樣的,獲得CEFDG認證的商學院項目跟我國教育部涉外信息監管網認可的法國商學院信息基本是完全一致的,監管網還特意提到了有很多商學院私自開設BBA或DBA項目,這些一般都是繞開了CEFDG(也就是這學校本身就在CEFDG查不到),當然也得不到監管網名單的保護。
註:大概只有220所工程師學院和40所法國最好的高商學院能夠有資格頒發得到CEFDG認可的學位。

B. 法國的醫保政策的特點

(一)法國社會保障制度汲取了英、德兩種體制的特點。
歐洲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發源地,主要有兩種典型的社會保障模式,一種是俾斯麥首相創立的德國模式,另一種是以英國經濟學家貝弗里奇勛爵命名的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千秋:俾斯麥模式以職業義務保險為基礎,只有就業者及其親屬方可享受,資金來源主要為按工資比例計征的分攤金,由各地方機構分散管理,根據工資確定個人受益比例,並規定上限;貝弗里奇模式則面向全體公民,所需資金來自國家稅收,由國家統一管理,人人均可享受。法國模式既有德國模式的經驗,又汲取了英國模式的某些特點,是普及型社會保險,資金部分來自國家稅收,另一部分來自僱主和領薪者繳納的分攤金。
(二)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完備復雜,覆蓋面廣。
目前,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共包括四大類:普遍類(涵蓋一般領薪者、學生和個人投保者)、農業類(面向從事農業的領薪者和非領薪者)、非領薪者類(實業家、企業家、商人、手工業者和自由職業者)和特殊類(公務員和國有企業的雇員)。共有近40種社會保險,涉及疾病、生育、工傷和職業病、殘疾、養老、死亡、孤寡、失業及家庭補助和社會救助等各個方面。各種保險和補助的領取都有嚴格的條件與規定。全國有99%的人口被納入社會保障體制。可以說,除極少數人外,每一個法國人,從出生到死亡,都可享受某種基本社會救助。這就是所謂?從搖籃到墳墓的社會保障制度?。特別是在醫療保險方面,不僅領薪者本人可享受,其配偶、子女及其贍養的老人也都能享受,這種連帶關系使醫保覆蓋了全體社會成員。
(三)法國社會保障制度在組織和運作上,實現社會化經營和分散管理,但國家仍可發揮干預作用。
法社會保障制度在運作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權。在國家資助與調控下,通過全國、大區及省三級機構進行社會化經營和分散管理,根據社會最低標准和分攤金繳納數額來確定個人受益比例。以普遍保險制為例,在全國一級設有5個機構:全國領薪者疾病保險金保管局、全國領薪者養老保險金保管局、全國家庭補助金保管局、中央社會保險機構管理署和全國保險金保管局聯合會;在大區一級,只設有疾病保險金大區保管局;在省一級,有365個基層管理機構。三級機構各有分工,全國一級機構負責各險別的立法管理、協調社會保險普遍制財政的共同管理、簽署勞資協議、保證享受普遍制的領薪者的工作條件及在職培訓等;大區一級機構則是職能不太明確的混合組織,其作用不單單體現在疾病保險方面,還負責管理與私立醫院簽訂的協議及工傷和職業病有關報銷費用的規定,並代理全國領薪者養老保險金保管局的養老金發放和相關服務;省一級機構同大區一級組織或私立互助組織一樣,負責履行公立機構的服務職能,如社會保險個人號碼的登記、報銷相關費用、發放各種補助金、監督分攤金的繳納及推動社會和公共衛生活動等。
如受保人同社會保險機構發生爭端,可提出申訴。如屬一般性爭端,例如雙方對社會保險登記地點、分攤金的繳納方式、享受補助金的權利或數額等有不同意見,應首先通過調解委員會來解決;如調解無效,可向社會保險事務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逐級申訴。如屬技術性爭執,如殘疾程度和喪失工作能力的認定等,應先由大區技術委員會受理;受理無效才可逐級上訴,直至全國技術委員會。
國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制訂有關法規。目前,已制訂《社會保險法》、《公眾健康法》、《家庭和社會救助法》、《勞工法》和《保險法》等。第二,監督、鼓勵和直接管理。如社會事務部設專人負責監督各社會保險機構;財經部監督社會保障體系的資金狀況;國家財政總監負責控管資金;社會事務總監負責提交社會保險執行情況年度報告並回答質詢。社會保險機構的行政負責人均由政府任命,政府不僅有權解散社會保險機構行政委員會,還有權取消社會保險機構作出的決定。國民議會每年審查社會保險運轉和收支情況,並提出相關建議與法案。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C. 求:法國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一 這個問題請咨詢法國駐華大使館 政務處

第二 那得人可以給你一手回答 因為他們都是公務員

第三 目前薩爾科齊的政府正在為社會保險問題爭論 執行新的政策需要時間

第四 你說的社會保險制度 和中國沒辦法比的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D. 法國移民的醫療體系和養老制度




法國移民的醫療體系和養老制度

一、法國的醫療體系

法國醫療保險的組織架構,主要分為兩大領域: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法國實行的是世界上最完備醫療保險體系,其社保開支占政府預算的絕大部分。

無論是法國人還是有合法居留的外國人政府都同等對待。

法國的醫療保障和福利制度覆蓋面相當廣,受益者涉及社會的各個階層,體系完備,手續簡單。

普通的疾病可通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報銷70%的就診費和葯費。

除此之外,法國大部分升盯帆人選擇每年花三四百歐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報銷餘下的30%自費費用,實現100%醫療報銷。

早在2000年,世界衛生組織在其發布的「世界健康報告」中,將法國評選為世界上醫療保障的國家。

在法國重症疾病國家掏錢,法國專門給癌症、心臟病、糖尿病、艾滋病、心血管病等30種疾病開辟了「綠色通道」,由國家承擔全部醫療費用!

在法國每一千人中大概有3.4個醫生、每一千人有6.4個床位、平均住院時間僅為5天。

合法居民拿到醫療保險證明,就能領到一張保險卡,可以在法國所有葯店、醫院以及診所消費。

即使沒有保險卡,只要出具身份以及醫療保險證明,生病時,醫院會給病人先看病,然後再由社保中心支付病人的部分或者全部醫療費用。

二、法國的養老保障

法國擁有獨特的高度碎片化、普惠型養老保險制度,全面覆蓋且差別有序。

法國養老體系除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之外,還有其它養老保險,如補充養老保險、特殊保障制度。

法國從2007年開始便制定了和養老產業相關的全境政策,促進各地區、各方協調合作。

公共機構和私營診所在此基礎上組成網路,為全法老年人口提供社會護理和醫療護理。

法國政府還為此加強了資金補貼,減少失能老人的家庭負擔,並引導社會形成「預防是養老政策的關鍵」這一共識。

法國為退休後的老人設立了很多補助:

如個人化自理能力補助金(金額依喪失自理能力的程度而定,每月多則1700歐元,少則660歐元)、

房補(金額根據居住養老院老人的收入、住宿費以及養老院所在地等幾項條件發放)、

老人互助補貼,確保老人最低收入1400歐,不夠的補夠;

管家津貼,適用於無法做家務的老人,可請管家幫做家務維修等,政府付款等。

特立獨行的法國人,大部分人在老去之後不會選擇和子女一起生活。

憑借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他們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實現獨立生活,不需依賴其家庭成員的幫助。

國家也在福利設施、服務體系以及居住環境等方面為老年人提供了不同層次的設計,

使每個老年人都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最理想的生活方式。

擴展閱讀:法國的社會福利制度

1)養老保障制度

法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由社會保險總制度。補充養老金制度和非工資收入者養老金制度等形式構成,政府每年支出相當於國家國內生產總值12%的資金用於發放退休金,為工人發放相當於退休錢工資的80%的「基礎退休金」。

2)醫療制度

醫療保險在法國屬於一種全民基礎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為居民提供大約70%的醫療疾病保險,另外剩餘的30%由個人購買補充醫療疾病保險,而對於低收入及無收入的居民,國家提供100%的醫療疾病保險。

3)家庭補助金

凡在法國居住,有一個以上子女的家庭,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有權領取家庭津貼,家庭津貼的資金來源為僱主和政府。家庭津貼名目繁多,多包括多子女補貼、最低家庭收入津貼、單親家庭津貼、孤兒津貼、兒童入學津貼、住房津貼、新婚家庭貸款等項目。吵雹

公民一生受到400多種福利的保護:

法國社會福利的特點是不管國籍,只要在法國有合法居留身份,就可享受。國民教育從小學到大學一路免費,如果家庭收入低於一定標准,孩子每個學期開學時可領取249.07歐元的補助。法國醫療保險全民免費享有,根據個人收入情況,公民每年最多交一個星期的最低工資,失業者則免交此費。

主要包括:

失業救濟、疾病保險、工傷保險、養老金制度、住房補助、殘疾人補助、多子女補助等,細分起來有近40種,各種補助的領取都有嚴格的條件與規定。在這個制度的保護下,除極少數例則笑外,每一個法國人,從出生直到死亡,在他們面臨困難時都可以得到基本的社會幫助,不至於流離失所,即所謂「從出生到死亡的保障制度」。

法國這個龐大的社會保障體系並不是在短期內形成的,它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道路,從19世紀初開始出現,直到二次世界大戰後才慢慢完備,逐步達到今天的規模。

法國共有400多種福利,政府每年從國庫里拿出大量的資金用於各種福利補貼。孩子從母親受孕後的第五個月起,一直到他長大成人直至死亡,就享受這400多種福利中的某項。

法國再分配的主要特點是全民享有,包括農民和外國人,越窮享受的福利越多。外國人只要在法國有合法居留身份,就能和法國國民一樣享受某些福利,沒有任何歧視.當然,法國分配製度的公平化是和法國工人階級不斷斗爭分不開的。

E. 法國社保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社保基金關乎一國之穩定與否。法國堪稱世界上社會福利最完善的國家,其社保基金的運作程序比較復雜,不過,它形成了一個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加大了個人或機構挪用、侵佔社保基金的難度,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
層層監督保護法國有一套「從搖籃到墳墓」
的龐大社會保障體系,社會補貼項目多種多樣,可謂「包羅萬象」。這一系列社會保障體系對縮小貧富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與公正,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外,法國社保基金管理部門的內控機制也是促使社保基金良好運作的關鍵因素。雖然基金會有很大的獨立性,但在基金會內部也有一套相對完善的監管體制,即便是最高層的負責人,也無法在不受任何監督的情況下獨立操作社保基金的運作。
資金運作「現收現付」
法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建立具有「分散管理」和「政府兜底」的雙重特點。它以行業為單位,以保險為原則,實行各行業保險計劃相對獨立的分散管理模式。在行業保險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國家有責任在財政上給予支持。
法國和歐洲社會保障制度研究專家布魯諾·帕利爾表示,法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主體是「社會分攤金」,其來源是建立在工資收入標准之上、由僱主和雇員共同繳納的分攤款,其繳納的總額幾乎與雇員的工資水平相當。一般而言,工資水平越高的人繳納的比例越高。
資金運作方式實行「現收現付」,入不敷出時要由國家稅收(主要是汽車稅、煙酒稅的一部分)、國家和地方財政及其他經常性收入來加以補貼。由此形成了社會分攤金基礎上的國家兜底體制。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法國的社保基金均是公益部門即基金會進行經營,建立收支兩個機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中,徵收由「社會保險和家庭補助徵收聯合會」負責,但具體業務則由地方的徵收聯盟來完成。法國共有100多個基金徵收聯盟,為私營性質的機構,在全國聯合會的指導下進行收費,這也是它惟一的職能。各地徵收聯盟將每月徵集到的保險費和財政撥款集中後,及時匯入全國社會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的專門賬號。
法國社保基金的支出則由全國社會保障中央基金管理局協調安排。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局根據各地上報的需求,按不同渠道分別將款項撥付到養老保險全國基金會、醫療保險全國基金會和家庭補助全國基金會的專門賬號。然後各基層基金會再將撥付的保險費直接匯入每個投保人在銀行的賬戶上,基本上都能按時撥付到位。各基金會採取理事會的管理形式,即投保人工會和委員會聯合組成理事會對基金會實行共同管理。
通常情況下,各基金會具有很大的獨立性,然而國家在其中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由議會作出重大決定,比如審核年度預算、批准調整費率及建立新的補充基金會等;二是政府確定各項費率和補貼金額,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帕利爾表示,社保基金收支分離,雙重管理,再加上由立法機關、行政、財政、審計和其他外部監督構成的監督機制,運作程序因此顯得比較復雜。但是,它又形成了一個相互監督的良好機制,加大了個人或機構挪用、侵佔社保基金的難度,一般人不會鋌而走險。
帕利爾說,法國並未制定專門的法律來監管社保基金的運作,因為現有的法律體系已明確規定了相關社保基金運作機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依據這些法律,所有社保基金的運作都須是透明公開的。法國很少會有人敢挪用社保基金,有專門組織(社會事務監察所)負責監察管理社保基金的組織,政府機構也可隨時派人對基金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有類似事件發生,將會很快被曝光,並迅速成為丑聞。作案者不僅會在名譽上遭受巨大的損失,還會被處以高額罰金,甚至入獄。
社保基金與投資無關談及社保基金的投資,帕利爾表示,在法國負責基金運營的機構都是非盈利的公益機構,而且,法國的社保基金運行是實行「現收現付」方式,因此並不涉及資金投資問題,也不會因此出現投資風險和腐敗問題。
帕利爾補充說,良好的監督和管理體制保證了法國社保基金的正常運作。但是,持續低靡的經濟和居高不下的失業率,卻使社保基金的籌措面臨巨大危機,出現了「寅食卯糧」的惡性循環。負責兜底的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巨額的資金來填補社保基金的缺口。為此,法國政府長期以來一直在尋找改革的策略,但是,由於其體制過於復雜,為了不得罪民眾,各個黨派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得非常謹小慎微,所以成效並不明顯。
網易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F. 為什麼歐洲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都是通過立法的形式

歐洲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都是通過立法的形式的原因是立法促進經濟發展。從歐洲社會發展歷程上看,以國家立法讓櫻形式確立社會保障制度,念滑正開始於16世紀30年代,標志是法國的福利改革和英國的仔悔濟貧法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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