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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法國徽法屬於什麼法

發布時間:2022-04-19 17:38:17

『壹』 我國修改國旗法國徽法,具體修改了哪些方面

1、完善國旗、國徽尺度;

2、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

3、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

國旗法修正草案、國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國旗、國徽尺度。

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國徽法修正草案明確,懸掛非通用尺度國徽的,應當與使用目的、所在建築物、周邊環境相適應。

二、增加升掛國旗和懸掛國徽的場合。

國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規定「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每日升掛國旗,「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工作日升掛國旗。根據實踐發展,增加規定憲法宣誓場所懸掛國旗,增加國家憲法日、烈士紀念日升掛國旗的要求,並對居民小區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升掛國旗作出規定等。

根據實踐發展的需要,國徽法修正草案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場,鄉鎮人民政府懸掛國徽,以及憲法宣誓場所,應當懸掛國徽。

三、明確國旗、國徽的監管部門。

增加規定由國務院確定的部門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管理有關工作。同時,草案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國徽的升掛(懸掛)、使用和回收,實施監督管理。

(1)國旗法國徽法屬於什麼法擴展閱讀:

新修改的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新修改的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根據新修改的兩部法律,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貳』 國徽國旗管理辦法條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是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國徽法的決定,決定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製作說明》製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叄』 國旗法國徽法迎來重要修改

國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1990年6月28日通過,予以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2、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3、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國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1991年3月2日通過,予以公布,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第十條國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

(二)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三)私人慶吊活動;

(四)國務院辦公廳規定不得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其他場合。

2、第十一條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合規格的國徽。

3、第十三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3)國旗法國徽法屬於什麼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國歌法、國徽法釋義》由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家法室組織編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撰寫釋義。

詳細講解我國國家標志制度的相關問題,並附有相關法律草案、歷次審議報告等立法資料。

國旗、國徽、國歌代表著國家的尊嚴,是民族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

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國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對任何侮辱國旗、國徽、國歌以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

『肆』 國旗國徽法

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志,代表著國家權威與尊嚴,是國家制度的重要內容。「根據國旗和國徽的特點,把握不同要求,對於國旗是強調鼓勵與規范並重,鼓勵公民、組織在適當場合升掛、使用國旗和國旗圖案;對於國徽是堅持以規范為主,主要是規范國家機關的使用。」

國旗法規定,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國徽法明確,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

國旗、國徽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國徽的歷史和精神內涵。

同時,國旗法規定,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該法還明確,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國旗、國徽、國歌代表著國家的尊嚴,是民族精神、愛國主義精神的集中體現。

尊重和愛護國旗、國徽、國歌,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義務,對任何侮辱國旗、國徽、國歌以及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正確使用國徽,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一切組織和公民,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徽。

『伍』 與國旗相關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
國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業製作。
第五條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和春節,各級國家機關和各人民團體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樓)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不以春節為傳統節日的少數民族地區,春節是否升掛國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可以升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條軍事機關、軍隊營區、軍用艦船,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升掛國旗。
第十一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部門執行邊防、治安、消防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三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參加者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致敬,並可以奏國歌或者唱國歌。
全日制中學小學,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四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六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旗製法說明
(1949年9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
國旗的形狀、顏色兩面相同,旗上五星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桿在左之一面為說明之標准。對於旗桿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所稱右均應改左。
(一)旗面為紅色,長方形,其長與高為三與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綴黃色五角星五顆。一星較大,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較小,其外接圓直徑為旗高十分之一,環拱於大星之右。旗桿套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與畫法如下:
甲、為便於確定五星之位置,先將旗面對分為四個相等的長方形,將左上方之長方形上下劃為十等分,左右劃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點,在該長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處。其畫法為:以此點為圓心,以三等分為半徑作一圓。在此圓周上,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一點須位於圓之正上方。然後將此五點中各相隔的兩點相聯,使各成一直線。此五直線所構成之外輪廓線,即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個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顆小五角星的中心點,第一點在該長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處,第二點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處,第三點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處,第四點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處。其畫法為:以以上四點為圓心,各以一等分為半徑,分別作四個圓。在每個圓上各定出五個等距離的點,其中均須各有一點位於大五角星中心點與以上四個圓心的各聯結線上。然後用構成大五角星的同樣方法,構成小五角星。此四顆小五角星均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五角星的中心點。
(三)國旗之通用尺度定為如下五種,各界酌情選用:
甲、長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長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長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長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長96公分,高64公分。

『陸』 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哪些法

你好,中國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 換屆後的十屆全國人大提出,本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的目標是「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重點將是「提高立法質量」。法工委有關負責人稱,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礎上,將每個法律部門中支架性的、現實亟須的、條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法律體系,法學中有時也稱為「法的體系」,是指由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體系(Legal System):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簡單地說,法律體系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准、原則所制定的同類規范的總稱。
具體分為:
1、憲法
2、行政法
3、經濟法
4 、民商法
5 、勞動法
6 、環境法
7 、訴訟法
8 、刑法
9 、軍事法

『柒』 國旗法是不是特別法

國旗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是為維護國旗的尊嚴,規范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旗的尊嚴,規范國旗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主席團公布的國旗製法說明製作。

第三條國旗的通用尺度為國旗製法說明中所列明的五種尺度。特殊情況使用其他尺度的國旗,應當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適當放大或者縮小。

國旗、旗桿的尺度比例應當適當,並與使用目的、周圍建築、周邊環境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

第五條 下列場所或者機構所在地,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一)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二)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邊防海防哨所。

第六條下列機構所在地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一)中國共產黨中央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共產黨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各級委員會;

(九)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

學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參照學校的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升掛、懸掛國旗。

第七條國慶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和國家憲法日等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各人民團體以及大型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升掛國旗;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居民院(樓、小區)有條件的應當升掛國旗。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紀念日和主要傳統民族節日應當升掛國旗。

舉行憲法宣誓儀式時,應當在宣誓場所懸掛國旗。

第八條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大型文化、體育活動,大型展覽會,可以升掛國旗。

第九條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路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路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網路使用的國旗圖案標准版本在中國人大網和中國政府網上發布。

第十條外交活動以及國家駐外使館領館和其他外交代表機構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外交部規定。

第十一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升掛、使用國旗的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十二條民用船舶和進入中國領水的外國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

執行出入境邊防檢查、邊境管理、治安任務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船舶升掛國旗的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升掛國旗的,應當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升掛國旗的,遇有惡劣天氣,可以不升掛。

第十四條升掛國旗時,可以舉行升旗儀式。

舉行升旗儀式時,應當奏唱國歌。在國旗升起的過程中,在場人員應當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者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

北京天安門廣場每日舉行升旗儀式。

學校除假期外,每周舉行一次升旗儀式。

第十五條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舉行國家公祭儀式或者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別重大傷亡的,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下半旗誌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區或者特定場所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第十六條下列人士逝世,舉行哀悼儀式時,其遺體、靈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蓋國旗:

(一)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人士;

(二)烈士;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人士。

覆蓋國旗時,國旗不得觸及地面,儀式結束後應當將國旗收回保存。

第十七條升掛國旗,應當將國旗置於顯著的位置。

列隊舉持國旗和其他旗幟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其他旗幟之前。

國旗與其他旗幟同時升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動中同時升掛兩個以上國家的國旗時,應當按照外交部的規定或者國際慣例升掛。

第十八條在直立的旗桿上升降國旗,應當徐徐升降。升起時,必須將國旗升至桿頂;降下時,不得使國旗落地。

下半旗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降至旗頂與桿頂之間的距離為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處;降下時,應當先將國旗升至桿頂,然後再降下。

第十九條不得升掛或者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

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破損、污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處置。大型群眾性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收回或者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

第二十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國旗應當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

中小學應當教育學生了解國旗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旗升掛使用規范和升旗儀式禮儀。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國旗知識,引導公民和組織正確使用國旗及其圖案。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辦公廳統籌協調全國范圍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管理有關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國旗的製作和銷售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外交部、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對各自管轄范圍內國旗的升掛、使用和收回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四條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捌』 新修改的國旗法、國徽法開始施行了,新修改的是如何規定的

國旗法和國徽法這兩個規定,是在北京時間2021年1月1日規定並執行的,這兩個法規的執行讓我國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完善,也讓我過國的法律制度更加的健全。

首先,我們要了解這兩個法規

第一是國旗法:

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表達愛國情感。

公民和組織在網路中使用國旗圖案,應當遵守相關網路管理規定,不得損害國旗尊嚴。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情形。

第三,規定了商業是市場和廣告對於國旗的使用的范疇,讓我們對外推廣的國旗和國徽都是代表政府機構和愛國群體,而非那些變了味的商業機構。

總而言之,這次國旗法和國徽法的出台,大大地加強了我們的愛國情懷操作方法,很大一定程度對愛國主義進行了規范。

『玖』 中國所有法律分類

中國法律共分為七大類: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1954年)3.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0.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1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1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的決定(附: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中國人民解放軍功勛榮譽章的規定)16.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17.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附件三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1990年)21.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22.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2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25.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26.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附件二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附件三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2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8.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9.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30.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31.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3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3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3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35.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3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37.反分裂國家法3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39.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民法商法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7.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2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6.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8.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9.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3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3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32.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行政法類包括:

1.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的決議附:華僑捐資興辦學校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5.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

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21.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2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3.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6.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27.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2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29.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3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1.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3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3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3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35.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36.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37.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3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39.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40.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4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4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4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44.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4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46.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47.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48.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4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5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5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52.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5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5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55.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5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5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58.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60.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6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6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64.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6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6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6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6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69.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70.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7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7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7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7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76.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77.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78.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經濟法類包括:

1.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的決議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17.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2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2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2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25.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26.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27.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28.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29.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30.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32.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3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3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35.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36.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3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38.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3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40.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41.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42.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4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4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45.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46.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47.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48.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49.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50.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5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52.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5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5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社會法類包括: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決議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1.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1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16.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1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刑法類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類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決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拾』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國旗」與「國徽」,有什麼新的規定

國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國徽象徵著中國人民自「五四」運動以來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斗爭和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新中國的誕生。四顆小五角星環繞一顆大五角星,象徵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國人民的大團結;齒輪和麥稻穗象徵著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工農聯盟;天安門則體現了中國人民的革命傳統和民族精神,同時也是首都北京的象徵。因為天安門是「五四」運動的發源地,又是新中國舉行開國大典、第一面五星紅旗升起的地方。國徽在顏色上用正紅色和金黃色互為襯托對比,體現了中華民族特有的吉壽喜慶的民族色彩和傳統,既庄嚴又富麗。

國徽是代表國家的徽章、紋章,為國家象徵之一,也是民族的象徵。只有特定的國家重要文件才能蓋上國徽大印,正式生效。國徽上通常有來自自然的元素,如動物植物,但也可能有其他事物,用以表現該國的風土人情、歷史文化或意識形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國徽屬於盾徽。

國旗是國家的一種標志性旗幟,是國家的象徵,它通過一定的樣式、色彩和圖案反映一個國家政治特色和歷史文化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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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國旗法國徽法屬於什麼法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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