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概述法國1804年民法典的特點
它涵蓋七大部分:繼承、生前贈與和遺囑、債的一般規定、特定種類契約的規則、夫妻財產制度、留置和抵押以及訴訟時效。
遵循古代羅馬「法典」的傳統,法典的結構首先也分為「編」,「編」下設「章」;每一「章」對一個專門問題進行規定,比如婚姻、父權、繼承、買賣等等。
《拿破崙法典》由一篇序言和三編正文組成;序言只有6條,主要是關於《法典》的生效時間、法典適用的概括性規定。波塔利斯在起草「法典」時,曾在序言部分放了6篇整整一編的內容;但這些內容幾乎全被刪掉,在39條中只有6條得以保留。
其餘33條之所以被刪去,原因在於它們更多地體現了「學說意見」和「哲學信念」,而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第一編被稱為「人法」,包括第7條至第515條;主要包括國籍、外國僑民地位、民事主體資格以及住所。
第二編的主要內容是「財產法」,包括第516條到710條的內容;其中廣泛涉及了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第三編的篇幅比前兩編加起來的兩倍還要長,它包括第711條到第2281條的內容;它被冠名為「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各種方法」。
(1)法國的民事法律是什麼擴展閱讀:
這部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和農民佔有貴族和教會土地財產的合法性,保證不受封建勢力的侵犯;否定封建特權,確立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規定每個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
法典對於家庭、婚姻、繼承等社會生活方面都作了明確規定。這部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則,成為歐美各國資產階級的立法規范,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
B. 《法國民法典》的內容是什麼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資產階級法典,它包括35章,總計2281條,其核心思想是資本主義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典》首先確定了資產階級所有權的原則,進一步固定了小農土地所有制,保障它不受封建復辟勢力的侵犯;其次,《法典》確認了資本主義契約自由的原則,維護並保證資產階級的自由買賣、等價交換和僱傭關系;第三,《法典》確認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的原則。
C. 法國民法典確立了哪三個近代民法的重要原則
自由、平等的原則。
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
這就是說,每一個成年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從而以民法的角度否定了封建等級制度及其特權,強調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進一步確立了人權平等的原則。
契約自由的原則
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而且規定原料的取得,商品的流通,工人的僱傭,都必須通過契約,買賣、交換,一切均可以自由經營。第1598條規定,「交易范圍的物品,除特別法禁止出讓者外,均可出售」。
第1710條規定,「凡勞動力僱傭者可與出賣勞力者商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約定支付報酬的契約」,並規定工人必須遵守僱主關於工資定額的規定。
該法典中幾乎有1000多個條文規定了契約之責,這就可以使資產階級利用契約自治原則,不受限制地進行包括勞動力在內的自由買賣,自由競爭,發財致富。
確認了人民財產所有權的原則。
從不同的角度保護私有制的不可侵犯性,維護了大革命最根本的成果。
例如第537條規定,「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這就保證了絕對的個人私有制,激發了個人積極性,為工商業的自由發展提供了法律保證。
(3)法國的民事法律是什麼擴展閱讀:
《拿破崙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隨法國經濟、政治、國情等多方面的變化,法典共修改過一百多次。例如,一開始,法典的第213條至217條中規定妻子必須服從自己的丈夫,這在此後引起了很多保護婦女權益組織的不滿,後來被廢除。
又如,1816年,法典中曾經廢除了離婚制度,1884年又得以恢復。1970年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主的規定。1972年又廢除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平等的規定。
《拿破崙法典》不僅在法國國內影響深遠,對其他各國的影響力也不可小覷。例如,美國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丹麥和希臘的民法典都是仿照該法典編制而成的。另外,德國、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巴西、阿根廷、智利等國的民法典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它的影響。
D. 法國民法典的內容
法國民法典——近代法典化的開端
1804年頒行的《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民法典,是民法法系演變和發展過程中的一部豐碑性巨著。它既是近代法典化的開端和起點,也是近現代人類社會制度創新的光輝典範。直到今天,雖經一些增補修改,但主體部分仍然是200年前奠定的。
法國民法典與羅馬法之間是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但這種繼承並不是簡單的照搬,而是將羅馬法的制度和原理資本主義化、法國化,並為其他國家對羅馬法的繼承樹立了樣板。它著重強調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無限私有、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此外,注重維護小生產者利益是民法典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民法典貫徹了拿破崙的意圖,沒有刻意追求體例的嚴密性,而是從使用方便的角度出發,其編排體例密切結合實際,法律用語言簡意賅,很少有抽象概念和彈性條款。
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民法典具有開創意義,對近代西方國家民事立法有廣泛影響,其中包含了許多經典性的條款,如: 「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失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
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內容豐富,風格突出。恩格斯贊譽它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是「全世界法典編纂的基礎」。它產生後,西歐大陸、拉丁美洲眾多國家先後效法,以其為藍本制定了本國民法典。後世的德國、瑞士民法典也彰顯了它的影響力。
當代法學界,流行著這樣一種觀點:拿破崙最不朽的貢獻在於為後世留下了一部《拿破崙法典》,即雖歷經修改仍沿用至今的《法國民法典》。正是這一法典,奠定了一系列流傳至今的現代民法原則,創造了現代意義上的民法制度。至今,世界上所有的法律家,無論他們屬於大陸法系國家還是普通法系國家,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一例外,都要從中獲取知識和智慧的文化營養。
附:目錄
法國民法典
總則 法律的分布、效力及其適用
第一編 人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權
第一○章 末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一一章 成年、標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 財產及對於所權的各種限制
第一章 財產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第一章 繼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六章 買賣
第七章 互易
第八章 租憑
第九章 合夥
第一○章 借貸
第一一章 寄託及論爭物的寄託
第一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一三章 委任
第一四章 保證
第一五章 和解
第一六章 民事拘留
第一七章 質押
第一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一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章 時效
E. 歐洲民法的基礎是哪部法典及頒布國家
不知道您的問題具體是什麼,因為歐洲的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民法典。
法國的民法典源於大革命時期,路易十六召開三級會議的三大任務之一就是改革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但是由於民法起草委員會三次提出的草案都過於寬泛和復雜,最後不了了之。1799年拿破崙發動霧月政變上台執政,次年便開始了民法典的工作,歷時5年才正式簽字宣布實施。之後兩次改名「拿破崙法典」可見這部法典的重要意義,現在正是的名稱是「民法典(code civil)」
拿破崙的輝煌與民法典相伴相隨,德國的民法典與拿破崙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雖然德國1871年才實現統一,但是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從拿破崙敗亡之後就開始了,1814年德國洋溢著反法戰爭激發的愛國熱情,蒂堡發表《論統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籲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此為德國制定統一民法典的伊始。與此同時,薩維尼發表反對文章《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反對立法操之過急。二者的論戰成為歷史上一場著名的民法典制定大論戰。最後薩維尼的觀點得到了接受。1871年普魯士統一全德意志。《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具備了政治條件。1873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進行修改,根據其規定,帝國有權制定民法典。1887年,1895,1896年分別形成三個草案,後經議會通過,德皇批准,1896年8月24日該法公布,19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來源:法國民法典承襲《法學階梯》的編制,將法分為人、物、訴訟三個部分。德國民法典則是在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基礎上形成,最終成為在全德國境內使用的普通法
F.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的異同
法律分析:相同點:
《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概括了在歷史發展的某個階段上法國人民和德國人民對法律所作的貢獻,它們的頒布使世界法典化的進程達到了最高潮,這兩部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形成一個新的轉折點。
不同點:
一、立法風格和語言方面的差異。
1、《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放棄了通俗易懂性和民眾教育的特點,採用了大量的概念化術語,高度重視其規定的准確性、清晰性及完整性,因此語言抽象深奧、艱難晦澀。
2、《法國民法典》通俗易懂、優雅簡潔,處處激盪著公民權利與自由的激情,因此有學者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文辭淺顯,對在民眾中的普及做出了實質性的貢獻。
二、形式結構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在結構安排上沿用了學說匯纂學派理論的五分法,五部分內容各以一篇設定。在債法、物法、家庭法和繼承法四篇之前綜合有名為「總則」部分的一篇,
該篇針對一些確定的基本法律制度,即法律職業者無論是在債法或者是在物法、繼承法和家庭法,甚至在整個私法領域中都要加以運用的法律制度。
2、法國民法典》採用「三編制」:簡短的導語(即總則)僅包括6條;隨即是第一編「人」,它首先包括有關「民事權利享有」的規定,接著是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規定;第二編(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首先包括了關於物的一般規定,
然後是對物權及物之收益和使用權作了規定,繼之為關於用益、使用和居住權以及役權方面的規定;其餘全部條款全部歸於第三編「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之中,這樣安排的結果使法律體系凌亂不堪,法典結構上不夠完善。
三、立法思想和內容上不同
1、《德國民法典》中,契約當事人形式上的平等與自由資產階級思想顯然支配著契約法,這種法律思想體現為契約自由與契約誠信原則。該法典的侵權行為法是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的。不過這個原則已在有關意外事故所致損害的救濟方面被立法和司法判例大大削弱了。
在家庭法方面,《德國民法典》最初也帶有市民社會時代的保守和家長制的特徵,有關婚姻生活事宜的決定權和全部的親權只存在於丈夫的一方。
2、《法國民法典》是以啟蒙運動和理性法所確立的信念為基礎的,即一種理性的社會生活秩序為基礎。在內容上,《法國民法典》的債法中首先貫穿的是契約自由原則;
《法國民法典》的家庭法仍舊反映出家父權下的家庭狀況:丈夫和父親是家庭的首腦,只有家庭的首腦才享有對子女的家父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G. 法國民法典的介紹
1804年公布施行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它在1804年(甲子年)公布時的名稱是《法蘭西人的民法典》。1807年9月3日法律賦予它《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的尊稱3。該法典有1804年、1807年、1816年3次的官方版本,特別以1816年的王政復古版留傳下來。所以我國商務印書館的譯本中保留著國王和王國字樣。別的版本則在國王下有(共和國總統)字樣。
H.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民事權利地位平等原則、私有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契約自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
① 自由和平等原則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私有財產所有權無限制原則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包括土地上空和地下(第552條第1項)。
③ 契約自治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④過失責任原則。法典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第1382條)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I. 法國民法典的思想內容
根據上面所說,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應該著重於它的思想內容。以下分為4點說明:
(一)法國民法典規定了近代民族國家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
法國民法典前面有一部分,標題為《前編?法律的公布、生效以及一般適用》,有6個條文。這6條規定的實際上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一切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而且這個《前編》(Titre Preliminaire)沒有與以下各編統一編號。據說,這6條在當時制定時不是只作為民法的前6條,而是作為當時計劃中的包括幾個法典(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的一個總法典的《前編》的。[4]這6條只列於民法典之首(其他幾個法典大多經過了很大的變動),使人以為這只是民法典的前編了。
這6條的內容是近代民族國家的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則(除第3條是國際私法性質的規定外),也是對封建法的改變。
1.法律統一原則。第1條規定:經國王(共和國總統)公布的法律,在法國全境內施行。這個條文包含兩點:(1)法律須經公布。公布是法律對外生效和施行的要件。(2)法律公布後,在全國施行。全國的法律是統一的,這與封建法律的地域性和分散性是正相反對的。
公布的作用在於使人民知悉法律,至少是可得知悉。用今天的話說,這就是公開性。對於這一點,中國人是深有體會的。在中國,不久前還有所謂內部規定,那就是不公布的規定,也就是不讓人民知悉的規定。
一個統一的國家必須有統一的法律,這一點在今天是不言而喻的。在封建社會,情況不是這樣。這就難怪凡是研究法國民法典的人,莫不首先把統一全國私法作為這部法典的偉大成就。例如澳大利亞法學家瑞安說:伏爾泰曾說,在法國旅行需要經常更換法律,就像經常更換馬匹一樣。他的俏皮話與事實相差並不遠。法國直到1804年拿破崙法典頒布之後,才成為一個法律上的整體[5]。又說拿破崙法典的目標是要統一法國的私法,從這方面看,它取得了輝煌的成就[6]。這就是這個第1條的意義。
2.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2條規定,法律只對將來生效,沒有溯及的效力。封建社會的法律,由帝王制定,可以任意追究過去的事情,可以侵犯或剝奪人民的既得權利,可以肆意改變人民的已有的法律關系.近代法律以不溯既往為原則(當然有例外),不僅民法如此,刑法也如此。這一原則的首要作用在於維護人民的既得權利與原有的法律地位,使人民在行為時只須注意並遵守當時有效的法律,不須顧慮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因為行為後法律的變動,只能影響以後的行為,對法律施行前的行為或事沒有影響),從而有安全感。
3.立法與司法分離的原則。第5條規定,裁判官對於其審理的案件,不得用確立一般規則的方式進行裁判。確立行為的一般規則,是立法的范圍。司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個別案件,進行個別的裁判,不得將其裁判作為一般的規則而當然適用於其他案件。這也就是立法權與司法權分離,亦即三權分立的原則。
法國在大革命之前,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地區存在著分散的、彼此不一致的習慣法,於是法院就有對這些習慣進行解釋,從而使之取得法律效力的權力。各地區的法院常常公布一些具有立法性質的判決,使司法判決成為一般規則[7]。法國民法典的第5條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定的。
司法權的作用既然是裁判個別案件,法官就不能拒絕裁判。第4條規定:法官借口沒有法律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裁判時,得依拒絕裁判罪而追訴之。如果法官可以因法律之故而對人民間的糾紛不予裁判,必將使人民的糾紛無從得到解決,而陷社會於混亂與不安。
本條是原則規定。詳細的處理辦法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和刑法之中。
4.公私權(公私法)相互獨立的原則。第7條(不屬於前編)原來的文字是,(民事)權利的行使,與市民資格相互獨立,後者依憲法取得並保有之。1889年改成的條文 [8],即: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依憲法和選舉法取得並保有的政治上的權利的行使是相互獨立的。這一條規定民事權利與政治權利相互獨立,二者不互相依賴,不互相影響,民事權利以民法(私法)為依據,政治權利(公民的資格、選舉權)以憲法與選舉法(公法)為依據。被剝奪公權(政治權利)的人仍可享有並行使其民事權利。
劃分公私法,這是近代法律的原則。資產階級啟蒙學者主張,私權是天賦的人權,與政治權利不同,行使私權並不以享有公權為條件(前提)。
(二)一切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
法國大革命解放了在封建制度下被壓迫、被奴役的一切人,把所有法國人置於同等(平等)的地位,這一點表現在民法上就是承認所有的法國人都享有平等的民事權利。這就是第8條的內容。這一點的意義,今天已經不必多說了。從此以後,這一條已成為任何一個國家民法的最根本的原則。當然,在各國民法典里,盡管所用的文字和詞語有所不同,例如德國民法典第l條,蘇俄民法典第9條等等,但都毫無例外地接受了這種原則。
對法國民法典苛求的人可以說,法國民法典的這一條只說到法國人,與德國民法典第1條只說人相比似乎差了一點。但應該注意到,在那個時代,民族國家是人類最高的生活共同體,用法國人這個字眼是完全正當的。何況就是1964年(一個半世紀以後)的蘇俄民法典也還是說蘇俄公民呢
法典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第13條規定:外國人經政府許可設立住所於法國者,在其繼續居住期間,享有一切民事權利。前者與第8條合起來奠定了近代民法自然人能力制度的基礎。第13條奠定了近代民法與國際公法中外國人地位的制度的基礎。
法典還就兩項特別能力作了明文規定,第1123條規定:凡未被法律宣告為無能力之人均得訂立契約。第1594條規定:一切法律並未禁止其為買賣行為之人,均得買受或出賣。訂立契約和買賣物品。在封建社會是有嚴格限制的。法國民法典特別規定這兩條,也是解放人的表現。這些規定在今天看來,似乎沒有必要。但是如果我們想一想,中國在解放後,在農村土地改革後,要特別申明農村借貸自由和買賣自由,就可以理解,法國民法典的這些規定,對剛從封建社會解放出來的人們是多麼重要了。
(三)法國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
近代民法中財產法的基礎,即所有權絕對和契約自由,在法國民法典得到完成。封建的財產制度和封建性的財產權利,在法國民法典中被清除得乾乾凈凈。在這一點,德國民法典也不如法國民法典做得好。
關於這一方面,只要舉出幾個原則性的條文就夠了,用不著詳加闡述。第537條第1款規定: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處分屬於其所有的財產。第545條規定:任何入不得被強判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並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中國制定某些法律時,對於類似於第545條的規定,還要反復討論。這時,不禁令人感到,200年前通過這樣的條文,要有多大的勇氣。
法典第967條規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繼承人的方式、或以遺贈的方式、或以其他適於表示自己意志的方式,以遺囑處分其遺產。
其次關於契約自由。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19條規定,任何人,原則上僅得為自己接受約束並以自己名義訂立契約。第113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
契約自由也擴及於夫妻之間。第1387條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僅在無特別約定時,始適用法律的規定;夫與妻只須不違背善良風俗,並依後述各條規定的限制,得隨意訂立契約。
法國民法典是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民法,貫穿了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包含有幾層含意。第一,廢除古代的形式主義。第二,不許國家干預個人的意思自由。第三,講求個人的真實意思。法國民法典的意思主義(典型的規定是第1583條,買賣的合意成立後,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交付,合同即告成立,標的物所有權即移轉),是近代民法法律行為理論的核心。
總之,人們可以指出法國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些不足之處甚至是缺點,但很少能在財產法方面指出什麼大的問題。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一方面繼承了羅馬法的一些優良的制度和規定,一方面貫徹了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一些思想主張。為了說明這一點,還可以舉出以下幾條規定。第一,法國民法典把關於國有財產的規定納入民法典(第538-542條),具有特殊意義。在這種規定下,國有財產與私有財產立於同等地位,受到同等對待。第二,法國民法典對契約的解釋作了詳細規定(共9條)。第三,在買賣中,法國民法典只保留了買回而廢除了先買制度。對於買回,法國民法典對買回的期限規定不得超過5年,法院也不能將之延長(第1660條、第1661條)。與此不同,德國民法典規定了買回與先買兩種,而且把土地的買回期定為30年(第503條)。兩相比較,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在當時更具有進步的意義。第四,法國民法典第1674條關於買賣有失公平時不動產出賣人可取消買賣的規定及其整個辦法(第1675條以下),為以後的各國民法典開啟了先例。把法國民法典的規定與其他國家民法典的類似規定比較研究後,不能不承認法國民法典的規定仍有其獨到之處。因為第一,限於不動產,第二,規定了嚴格的評估鑒定辦法。
法國民法典財產法中的某些規定,因其為當然之理,以後各國民法典多不作規定。但正因如此,這種規定就成為對中國民法學生十分重要的知識。例如第2092條規定:負擔債務的人,以其現在所有及將來取得的一切動產及不動產,負履行其債務的責任。第2093條規定:「債務人的財產為其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其財產的價金應依債權人債權額分配之,但債權人中如基於合法原因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存在時,不在此限。」這種規定,特別是前一條的規定;由於在別的國家民法典中已經沒有,因此,今天在對中國民法學生說明什麼是債務人的無限責任時,仍要引用它。因為必須明白了無限責任後,才能明了有限責任。
(四)法國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的成就
在家庭法和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的成就遠較財產法方面遜色。大革命後在這方面的一些激進的、先進的法律——例如廢除家父制度,准許協議的甚至單方面的離婚,長子繼承製的廢止,遺產的平均繼承等——在法典中受到了限制或得到了緩和,有的甚至回復到舊制度的原樣,以致有人說這是對革命的反動的法典 [9]。所以會如此,當然有復雜的原因,對此,本文不去詳論。
但是與革命前的封建制度和封建法比起來,法國民法典並不是沒有成就,它仍舊對舊制度(封建制度)作了極大的變革。首先是婚姻法的世俗化。中世紀末期,國王和教會爭奪對婚姻家庭的司法管轄權的斗爭,到法國民法典終於確定。民族國家對婚姻家庭取得了絕對的管轄權,教會完全失去了它在這方面的權力。法典第165條規定:婚姻儀式,於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在身份吏前公開舉行之。以國家的身份吏代替宗教的教士和神父,從此,婚姻世俗化的過程完成了[10]。法國民法典早於德國民法典100年,卻不像德國民法典那樣,仍然在法典中承認教會的地位[11]。這一點表明,法國民法典在婚姻世俗化這一點,比德國民法典還要先進。
法典也否定了在結婚方面的家父的絕對權力。法典規定了復雜的結婚同意制度,以緩和對家父權的沖擊,但在經過了多次以「尊敬證書」請求同意後,法典於第152條、第153條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不再需要家父的同意而結婚,這樣最終地擊敗了家父的同意權這個封建力量的強大堡壘。
法典第326條規定,民事法院對於有關身份的訴訟,有專屬管轄權。這一條規定的意義,有的學者只解釋說,它排除了刑事法院對身份問題的裁判[12] 。但是不能否認,這一規定也同樣排除了教會對身份問題的干預,因而也具有世俗化的意義。
法典保留了一些男女不平等的規定,保留了不自由的離婚制度。這些都一直要到許多年後,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才隨西方國家的普遍的家庭法的改革而得到糾正。
在繼承法方面,法國民法典也具有反封建的性質。首先,法典只承認財產繼承,只承認繼承是一種取得財產的方法,因而將之規定在第三編之首。法典完全不承認身份繼承,也不承認特殊的貴族財產繼承製度,實行不分男女的均分繼承製度,否定了封建制度下的男性繼承與長子繼承。第732條規定:「法律之規定財產的繼承,不考慮財產的性質與來源。」原來在封建時代,遺產區分為貴族財產、傳來財產與取得財產。對貴族財產實行獨占繼承製度(長子繼承,以後長子不獨占繼承,但享有較大份額),對傳來財產實行兩系分別繼承製度(父系和母系分別繼承),對取得財產實行兩系均分繼承。民法典廢除了這種劃分,只在第733條保留了一定程度的分系繼承。第745條規定:子女與其他直系卑親屬,不問性別與長幼,亦不問其是否出生於同一的婚姻,得繼承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直系等血親的遺產。如繼承人均為被繼承人的一親等直系卑血親,且以自己的名義繼承時,應依人數平均繼承;如繼承人全部或一部代位繼承時,應依房數繼承。這些規定,建立了近代法上的法定繼承製度,開以後各國民法里的法定繼承製度之先河。
(五)法國民法典樹立了近代法中的個人責任原則
在封建法中,由於封建領主制與家長制的關系,民事責任與民事行為是分開的。有時,行為人不是責任人,而非行為人卻要對他人的行為負責。刑事方面的株連制度在民事方面也有所表現。法國民法典既然承認每個成年人都有平等的能力和自主的意思,當然也就承認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只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典第1382條規定: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以下各條又規定了侵權行為的各種情形。法典關於侵權行為的5條構成以後大陸法國家民法整個侵權法的基礎。
上面列舉的5個方面,當然不能說完全是法國民法典的創造,不是由法國民法典從無到有地創造出來的。它是社會發展和經濟發展的產物,是文化積累的成果。但是法國民法典把這一些成果完全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確立下來,為資本主義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也為個人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一個新的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在這個法典的保護之下發展成長起來。人類文明也被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是法國民法典的偉大的思想意義和光輝業績。
三、法國民法典的編制、體例與語言
像法國民法典這樣古老的法典,它的編制和體例自然帶有時代的特點,不應該用後代的眼光去評論。所以指摘法國民法典結構不合理,說;任何科學的安排方法都不會在一編之中把繼承和贈與、契約和侵權行為、婚姻財產、抵押和時效等這些毫不相乾的內容都放在'取得財產的不同方法'之下[13] 。甚至說法典的第三編完全是異類題材的大雜燴[14] 。這都是不適當的。法國民法典承繼了《法學階梯》的編法而稍加調整,分為人法、物法和債法,今天看來,無可厚非。
相反地,法國民法典的教科書式的體例有獨到之處。例如第二編第一章《財產分類》,第三編第三章第一節關於契約的《通則》,就可以當作財產和契約的教科書來讀而得到應有的知識。
法國民法典的語言一直受後人的稱贊。或說它淺顯易懂、生動明朗,有人甚至說法典是一部出色的法國文學著作[15] 。
據說,拿破崙希望這部法典能為全體法國人民讀懂,法國人民能人手一冊。這一點差不多做到了。而這應歸功於法典的淺近的和優美的文字。
法國民法典在這方面與德國民法典完全相反。這是兩種文化的產物,很難比較其優劣。但是這畢竟是後世制定法典的人所應注意的。
四結論
法國民法典是影響及於全世界的一部大法典。奧地利普通民法典就產生在它的旁邊,卻相形見絀,不為後世所重。至今我們仍不能不研究它,仍從它那裡得到啟示。
法國民法典所表現的啟蒙思想和解放精神,對於任何地方、任何時代的尋求自由與解放的人民,都具有極大的教育意義和價值,對於任何一個想要建立新的法律秩序的人民,也具有極大的益處。
真難怪法國人民對這部法典充滿著愛好和感情,幾次想要改造它而又捨不得它,還是保留它的原貌。世界人民也把它作為一部有高度學術價值的著作。中國商務印書館將之與《法學階梯》一並列入《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完全是應該的。
在中國,研究法國民法典,深刻領會其革命的精神與思想史上的價值,用以促進中國自己的民法典的制定,是這一代法學者的任務。
J. 被稱作「歐洲民法雙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麼特殊魅力
一、歐陸法律的經典:法、德兩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從19世紀末期開始研究編纂,最終於1900年1月1日確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該法典還與我們熟知的《法國民法典》一道被稱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典”。德國民法既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同時又結合了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法典。
魏瑪共和國時期進行投票選舉的民眾
文史君說:
法、德兩國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華民國民法》等一些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著充足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法國民法典》還是歐洲首部保護猶太人平等權利的法律。同樣,即便在後來經歷了德意志帝國時期的淬煉和納粹統治時期的扭曲。《德國民法典》也一直順利延續到了今日。兩部法典內容和風格之干散流暢,條文術語之詳略得當,可以說處處閃耀著人類智慧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