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國總理可以副署總統的文件和法令,副署是什麼意思
就是需要兩個部門同時同意才能生效下一級就是 副署
B. 外交部駐法國巴黎一等外交秘書是什麼級別
正處級,再往上就是參贊了。
C. 法國公布新內閣是怎麼回事
法國公布新內閣指:法國總統府於2017年5月17日下午公布了新一屆內閣成員名單。
新內閣由22名成員組成,包括18名部長和4名國務秘書。新任法國總統馬克龍日前任命右派政黨共和黨成員愛德華·菲利普為政府總理並負責組閣,馬克龍曾承諾將吸納不同政治派別及無黨派人士參與國家治理,新內閣的組成較明顯地體現了馬克龍跨越黨派之分的主張。
法國新內閣的成員組成:
1、內政部長、外交部長分別由左派社會黨人熱拉爾·科隆和讓—伊夫·勒德里昂擔任。
2、經濟部長由右派共和黨人布魯諾·勒梅爾擔任。
3、司法部長、國防部長分別由中間黨派民主運動黨主席弗朗索瓦·貝魯以及該黨成員茜爾維·古拉爾擔任。
D. 告訴我,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反正是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各有什麼權力
當然有區別:
西方國家狹義政府指的是國家權力機關中的行政機關。
在現代社會里,實行內閣制的國家中的國家元首是虛位元首。
關於出任國家元首的資格,元首產生的原則、方法和程序,按各國規定的分類方式可分為世襲制和選舉制。
西方國家由公民投票直接選舉國家元首可採用簡單多數制、一輪選舉制、半數選舉制、二輪選舉制。
按照君主掌握權力的大小,君主立憲制可分為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制。
議會共和制國家的總統與君主立憲制國家的「虛位元首」的地位、權力、作用大致相同。
根據國家元首組織構成的不同,可將其分為個體元首和集體元首。在西方國家中,實行集體元首制的國家是瑞士。
內閣制政府又稱為議會制政府或責任內閣制政府。最早出現內閣的國家是英國。
英國內閣的前身是樞密院。
組閣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包括相容或不相容原則;不得兼職和從事營業的原則。
英國政治生活中最高決策者和領導者是首相。英國首相兼任的職務有政府首腦、議會領袖、黨魁。
英國首相的職責主要有:任免內閣成員和非內閣成員;領導內閣,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主持內閣會議,形成內閣決議;在議會中代表政府為政府決策辯護;向英王匯報政府工作概況。
總統制肇始於美國。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中,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是總統。
總統權力主要來源於4個方面:憲法授權、國會授權、先例和最高法院裁決。此外,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這一職位的特殊性,也是構成總統權利的重要來源。
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中,總統的權力主要包括作為國家元首的權力、作為行政首腦的權力、有關軍事權、有關立法權和有關外交權。
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權力有接見外國大使、同外國締結條約、發布赦免令等。在美國,總統作為政府首腦的權力主要有任命權、免職權、監督執行法律權、宣布緊急狀態權、召開內閣會議權。
美國聯邦政府包括內閣和政府各部、總統辦事機構、獨立行政機構。組成美國內閣的人有總統、副總統、各部長。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總統的制約,主要體現在它享有司法審查權。
法國內閣政府既要對議會負責,又要對總統負責。在法國出席內閣會議的人有總理、國務部長、各部部長、部長級代表和國務秘書。
法國總理的權力主要有任免文職和軍職人員;協調各部,指導政府工作;領導國防部,對國防負責;代表政府向議會負責。
在與議會的關系中,「總統有權不負責,總理無權要負責」說的體制是半總統半議會制。
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擔任最高司法委員會主席的總統。
「戴高樂體制」的基本特點有強化了總統的權力;提高了政府的地位;削弱了議會的地位和作用;建立了穩定而持久的多黨制。
最能體現國家本質特徵的是它的階級性。
從政府職能作用的領域角度,可將政府職能分為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政府的政治職能和社會職能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從政府職能作用的方式角度,可將政府職能分為計劃職能、組織職能、指揮職能、控制職能、監督職能。
西方國家政府權力容量擴大的重要標志是經濟管理職能的相對獨立。
西方國家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組織結構在縱向上基本可分為政府首腦、內閣、政府各部、行政機構4個層次。
英國的獨立機構包括歲入機構、支付機構、監督機構、國民經濟發展委員會、英格蘭銀行。
在美國,素有「第四政府部門」之稱的是獨立管理機構。
在英國,根據政府各部的性質可將政府部門劃分為職能性質的部門、地區性質的部門、帶有中央統管的性質的部門。
在美國,居於美國政府各部之首的是國務院。而整個聯邦行政機構的中樞和總統辦事機構的核心是白宮辦公廳。
美國政府各部關系的協調主要靠總統辦事機構。美國總統辦事機構主要有白宮辦公廳、行政管理與預算局、國家安全委員會、政策發展辦公室、科學技術辦公室。
在法國總統府中發揮作用最大的機構是總秘書處。在法國,總統府下設總秘書處、總統府辦公廳、私人軍事參謀部、私人秘書處。
英國的最高決策機構和最高行政機關都是內閣。
英國處理具體決策事務的組織是內閣委員會。法國政府的真正決策機構是總統主持的部長會議。
國家元首――是指主權國家形式上或實際上對內對外的最高代表,是國家機構的組成部分。
國家元首的世襲制――凡擔任國家元首職務,不經民主選舉,而按照血緣關系依法世代相傳,屬於世襲制。
國家元首的選舉制――凡按照憲法或法律規定,國家元首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並有一定任期,屬於選舉制。
虛位元首――在實行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中,國家元首由於主要從事象徵性和禮儀性的事務,不掌握國家實權,因此被稱為虛位元首。
實權元首――在共和制國家中,國家元首由於其往往兼任政府首腦,掌握很大權利。並是國家權力的中心,因此被稱為實權元首。
6、二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君主大體上仍然保持著封建專制時代的權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軍政大權於一身,是國家權利中心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7、議會君主制――是指在君主制國家中,國家實權完全掌握在形式上對議會負責的內閣手中,作為國家元首的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享有廣泛權利的一種君主立憲制。
8、集體元首――凡由兩人以上組成合議的機關,有它的全體成員共同擔任國家元首職務合行使元首職權者,為集體元首。
9、內閣制――是指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利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10、內閣制政府首腦――內閣制政府首腦一般稱首相或總理,通常由在議會總佔多數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
11、總統制――是指由總統擔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並獨攬國家最高行政權利的一種政體形式,與內閣制相對。
12、半總統制半議會制――是指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所規定的,以總統為國家權利中心,以總理為政府首腦的一種政權組織形式。
13、委員會制政府――是指以實行合議制的委員會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政體形式。
14、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根據國家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所發揮的功能和作用。
E. 求古代或中世紀歐洲,如英國,法國等國的官職體制,和個官職的詳細職責,覆蓋范圍,不勝感激!
學者大都認為早期中世紀或封建主義的第一階段西歐基本上沒有較為完備的行政制度,由於權力的分割,國家對於地方的行政基本處於無力控制的狀態。但自12世紀始,西歐開始國家重建,國家行政制度也有了較大的發展。
12、13世紀國家行政制度在西歐的發展雖然因國情不同而有不少差異,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徵,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中央行政管理制度日漸走向專門化和正規化。早期的王室官員只是國王的侍從而非國家行政管理人員,但從12世紀始,這些官員的職責相對明朗,出現了一些常設性的機構和官員。英國表現得最為突出和明顯。在英國一些機構逐漸脫離國王宮廷管理者的性質,而取得國家行政機關的名分與職能。中書省有中書令、副中書令等主要官員,他們負責王廷文書的頒發。文書分證書及令狀兩種。繕寫文書是文書室主管及若干名文書之事。一般文書都蓋有國王的玉璽,掌玉璽者為副中書令。後來因文書繁多,乃有錦衣庫興起,且有小玉璽出現,以便隨王出巡時及時發出各種文書。財政署的出現則標志著獨立的財政機關的逐漸建立。早期國王的國庫被12世紀初年的財政署所取代。後者成為國家財政收支管理中心,形成了一整套復雜而准確的收支計算方法,並裁決有關王室負擔的各種案件,建立起自己的檔案制度。從著名的《財政署對話集》中我們可以較為詳盡地了解財政署的情況,它的成員分為上下兩部,上部組成實際上是小會議的成員,主持者一般為宰相,參加者有中書令、司宮、司廄、國庫長及其他貴族。下部稱收支部,主要成員為國庫長及司宮的代表。負責整個收支部的活動。上部是財政署的神經中樞,下部是其執行機構,做技術性的工作。其他機構還有錦衣庫,它本是國王存放行李的地方,後來地位日重,發展到能夠取代財政署而主管國家的財政稅收。另有所謂的宰相一職也曾短暫地設置過,它在幫助國王主管司法財政等重大事務方面,代王行使職權,權力極大,後來廢止。雖然這些機構及其官員往往相互重疊,但國家行政制度發展是明顯而有效的。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類似,雖然它沒有英國那樣完備,但更具有代表性。法國中央行政管理機構的興起是在12世紀初。1105年或1106年法國曾設置王家中書令一職,但1127年被廢止。該機構負責國王的文書之類的事務,這類令狀由文書們草擬,由國王的掌璽官加蓋印璽,然後頒行。直到菲力普·奧古斯都和路易九世時的大量文書語言和格式統一的令狀的頒布證明該機構是常設的,由一班專門官員組成。與西歐其他國家一樣,法國直到13世紀仍然是國王的內府與國家政府沒有明確地區分,國王的周圍有一大幫親戚朋友。但隨著國事日增,尤其是像菲力普四世這樣愛旅行、朝聖和戰爭的國王,使跟隨國王行動的那些機構從其龐大的家庭成員中分離出來而成為常設的行政機構。檔案材料的保管有專門的官員,財政官員也出現了,他們中的一些人甚至是外國人在國王的宮廷出現了。既能持刀舞劍又懂法律的騎士、大量的民法專家也出現在國王的宮廷,由他們豐富的羅馬法知識為國王服務。法國中央政府制度發展最為明顯的一個特徵是王室代理人"貝利斯(Baillis)"的出現。代理人為國王的代表。當時因為國王常常要到東方參加十字軍或者到各地打仗,故將王室事務委託給一些重要人物,他們或是國王的親屬或是親信。他們有解釋王國事務之權力,他們的職位不能任意罷免,除非證明他們犯下滔天大罪。他們代王在國內各地行使各種權力,尤其是司法審判權。他們將審判情形做下記錄,並呈之於國王。這一機構雖是臨時的,卻也反映國家行政制度的發展。
地方行政機構的發展以英國為先。早在盎格魯薩克森時期,英國就有郡、百戶區、村之類的行政區劃。諾曼征服之後,三級行政管理系統仍然得以保留。郡的長官為郡長;早期雖曾有郡長封建化的傾向,但在英國諸王的努力下,對其有很大的遏制。1170年亨利二世曾把幾乎全部的郡長及其下屬撤職,然後組織人員調查郡長是否有侵吞國王應得收入及榨取錢財等其他惡行。這就奠定了郡長一職成為國家公職的基礎,避免了封建化的命運。郡長的職責包括行政、司法、軍事等,相當廣泛。郡下面是百戶區,郡的百戶區的大小及數目不一,有大至60多個百戶區的郡,也有小至6個百戶區的郡。雖然有不少百戶區賜給個人,由私人掌握,但國王對它們的控制仍然很緊。一般百戶區由郡長派管家管理,負責執行郡長所發布的各項行政財政指令,主持百戶區法庭。最基本的行政單位是村,它是一種組織共同體。它實際上是古代農村公社的變形,它履行著國家的一些行政管理職能,如維持治安、抓捕盜賊及其他罪犯、出席郡長及百戶區法庭和郡法庭,還要分擔各種罰金及財政負擔等。因此,英國地方行政管理相當發達,盡管人們對是否有村一級行政單位尚有疑問,但近來的研究證明它是存在的。
比較於英國,法國沒有明確而清晰的地方行政管理系統。早期法國地方管理的代表是相當於郡長的伯爵,但這一職務已經完全封建化,他們成為地方上的封建主,是私法意義上的統治者,而非公共權威的執行者。但法國也在發展地方行政管理系統。這種嘗試首先出現於王室領地。11、12世紀一種被稱為"普雷沃(Prevots)"的人物出現在王室領地上代王行使權力,從稅收到司法都管。但是他們的職位及其作為報酬的采邑被世襲化了,所以難以稱其為純粹意義上的國家行政管理官員。"貝利斯"作為國王的代理人出現,他們起先有盎格魯諾曼人的巡迴法官的某些職能,與英國郡長相類似,能夠在許多事務上代表國王,他接受國王的指導.監督國王的財務並向國王報告工作,可審理國王中央王室法庭的訴訟。並且他們的職位由巡迴變為固定,每一位代理人都有固定的管區,在此管區他為王室施政且是一名法官。而普雷沃則漸漸變成了貝利斯的下屬。他們繼續負責地方事務的管理,執行國王的命令。他們由當地那些謹慎守法和受人尊敬的人士擔任,在地方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從英法兩國的情況可以看出西歐國家行政制度發展的大概輪廓和主要特點。
第一,王室官員逐漸分離發展為國家官員,國家行政機構增加,與之相適應的是大量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員進入國家機構,成為國家行政官員。他們在從司法到財政的諸多事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國家的職能越來越明顯,國家處理一應事務也就相應增加,司法審判在增加,頒布發行的令狀在增加,徵收稅款也在增加。這些官員大都出身於中下階層,但在當時興起的大學中接受過教育,尤其是法律方面的教育。這些人在政府中的存在及大量增加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國家政府的形象與職能。受他們的影響,從中央到地方都有相當多的王室及政府的支持者。他們不是政府官員,但在幫助政府履行其職能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如英國各種法庭上的陪審員,他們成了國家行政事務事實上的幫助處理者,是行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環。而法國在許多時候的征稅工作若少了那些估稅人的幫助是難以完成的。成千上萬的人進入幫助政府徵收稅款的列,如1314年徵收一項騎士協助金,僅在巴黎近郊就有322名征稅人。這又從另一個側面反映當時西歐各國行政制度發展的普及狀況。
第二,行政制度的發展不僅是一個與封建世俗勢力爭奪權力及利益的過程,也是一個與教會勢力爭奪權力與利益的過程。前者可稱為封建私法權力的"公法化",後者則可稱為政治力量的世俗化。教會是西歐各國不容忽視的政治實體,它在各國從中央到地方的事務中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從12世紀開始,西歐各國王權不斷削弱和限制教會的力量。這種斗爭的直接後果是教會只能在其有限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中央政府與教會做斗爭的重要武器是那些來自下層的地方世俗小官員,他們到地方上代理國王行使權力,干預教會事務,限制教會權力,使王權大伸。以至像圖盧茲大主教那樣的封建主必須尋求皇家樞密院的干預來保護其教會的基本權利。不僅如此,人們對世俗政府的觀念已經有了改變,人們選擇國王的政府而不是教會作為服役的對象,更有甚者,許多宗教人士也來到國王的世俗政府,而將其教會的義務拋諸腦後。
第三,雖然國家行政制度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顯然不能對此誇大。此時的行政制度表現出相當模糊、不定型、臨時以及重疊、職責不分等較為原始的特徵。它表明中央政府機構仍然沒有完全從王室家庭中分離出來。地方行政系統則即使在英國也沒有上通下達的管理制度。英國的郡長之於其下的百戶區或村,沒有如中國那樣明確而直接的統轄權力。管理在更多的時候仍然靠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個人能力的表現,王權的發展也因此受到限制。
古代羅馬的政治制度P17
1. S平民與貴族的矛盾集中在三個問題上:即土地問題、債務問題、平民向貴族爭取政治權利問題。其中心內容是土地問題
2. S古羅馬王政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是氏族制度向國家的過渡時期,其特徵是軍事民主制;主要內容有:1.庫里亞大會即羅馬的人民大會;2.元老院即長老院(相當於庫里亞大會的預決機構);3.王或勒克斯(軍事首長,身兼最高祭司和審理某些案件的審判長);
3. S古羅馬共和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它打破了由氏族貴族壟斷政治的局面,是以大土地佔有制為基礎的新老貴族聯訣執政,全體羅馬公民有限參與的寡頭民主制;其內容有:1.人民大會(兩種形式:森杜里亞大會即百人隊大會;以及特裡布大會即平民大會);2.元老院:處於權力的中心地位;3.行政官吏:執政官(兩人組成,擁有軍事權和民政權),獨裁官(國家緊急狀態下元老院任命的特殊官職,有最高的軍事權和民政權),行政長官(訴訟方面的最高長官),監察官,保民官,
4. S古羅馬帝國時代政治制度的內容;實行的是軍事獨裁統治.先後採取了三種體制: ⑴元首體制(奧古斯都體制),他只用元首,保民官和軍事長官的稱號,實際上凌駕於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⑵四帝共治體制,戴克里先把帝國劃分四個部分,由四個統治者治理,兩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⑶君士坦丁體制,他廢除四帝共治體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5.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元首體制的含義;即奧古斯都體制,奧古斯都保留共和制的形式,人民大會,元老院,執政官,監察官,保民官等機構仍然存在,他本人通過共和制的合法程序當選為元老院的首席元老,人民大會的首席公民,並被任命為終身執政官(兼監察官),終身保民官,行政長官和軍事長官稱號;實際上是凌駕與元老院,一切官員和全體人民之上.同時還建立了一套與共和制政權並存的元首制新機構:元首的督辦員,元首的御前會議,元首的內務府.帝國的實質在於行省.
6.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四帝共治體制的含義;宮廷衛隊首領戴克里先由軍隊擁立為帝從此君主取代元首成為帝國君王的稱號,羅馬進入正式的君主制統治時代.他把羅馬分為4個部分由4個統治者治理,2名為奧古斯都,兩名為凱撒,他掌握帝國的最高權力.在四帝共治體制下,元老院的權力被剝奪,所有與共和制相關的職位均成了榮譽稱號,全部權力集中在君主和以君主為首的官僚機構中.
7. S古羅馬帝國軍事獨裁統治君士坦丁體制的含義; 君士坦丁廢除了四帝共治制,從而成為羅馬世界唯一的統治者,所有高級軍政官員完全由皇帝指派,皇帝的意志成為唯一的法律,皇帝本身也已神話. 君士坦丁體制是徹底的君主專制政體.
8. L古羅馬氏族社會解體向城邦過渡的必然性;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某些氏族逐漸變成氏族貴族,並掌握權力,而平民無權分得公地且無權參加庫里亞大會和擔任公職,卻要納稅和服兵役,這種只盡義務不享有權力的地位引起平民和貴族間的斗爭.隨著平民的人數超過貴族,且在經濟和軍事上所起的作用越來越大,對於政治上受排擠受擺布和受歧視的地位越來越不能忍受,他們要求形成中的羅馬城邦國家按照財產的多寡而不是按照氏族門第來確定管轄下的居民的權力和義務.此外,氏族制度也越來越表現出它不適應羅馬統治和擴張的性格.導致了羅馬第六王塞維.圖里烏的改革,並且打亂了氏族血緣關系.
9. L古羅馬政治制度發展的三個階段; 經歷了王政時代、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帝國時代
10. Y古羅馬政治制度對現代西方國家共和政體的影響和意義:⑴古羅馬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國概念替代城邦概念,是國家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事件⑵古羅馬共和政體被認為是一種混合政體⑶羅馬法是古代世界各國法律中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備,對資本主義法權概念的發展影響最大的法律,是羅馬人留給人類最寶貴的遺產之一
11. B帝國時代軍事獨裁製的社會根源:⑴土地私有制運動造成的貧貧富極化趨勢愈演愈烈,一方面導致貴族和富有者進一步壟斷政權,另一方面削弱了平民參政的經濟基礎⑵羅馬的對外擴張形成了一支強大的軍隊,股役的軍人本是各等級的產者和自耕農。馬略改革把徵兵制改為募兵制,形成了職業軍隊⑶共和國晚斯不斷發生的奴隸起義沉重打擊了貴族勢力動搖了貴族寡頭的統治。羅馬在這種緊急狀態下,不得不任命軍事統帥為獨裁者
中世紀歐洲的封建君主制
1. S封建君主制的含義: 是對5-17世紀中葉西歐封建國家的主要的政治形態的一種統稱。它是西歐封建社會的產物.它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2. B封建領主佔有制:是西歐封建社會的大部分時間里,居支配地位的土地佔有形式.即土地由享有特權的大地主佔有者佔有.
3. S封建割據君主制的含義;它出現於9-13世紀,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不同等級的領主統治,大領主的勢力日益擴大,他們與小領主在契約的基礎尚結成封主與附庸的關系,割據一方以對抗國王.大領主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的行政,司法,經濟與政治權力不受國王的干預,大領主只是按照封建契約規定的義務服從國王.國王與大領主之間的鬆弛的主從關系是封建割據君主制的核心.
4. S等級君子制的含義; 即議會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主制與專制君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設立等級代表機構,由確定的等級選派代表組成. 法國的等級代表機構稱作三級會議,即貴族、僧侶和市民三個等級的代表機構,英國是國王,騎士和市民.
5. S專制君主制的含義;是封建君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國家的最高權力全部集中在君主一個人之手,君主的權力伸展到全國各地,成為一國之君. 專制君主制的特點:一是等級會議對王權的牽製作用喪失;二是君主建立起直接對國王負責的官僚機構;三是確立了君主至高無上的地位
6. S分封采邑制的含義;
7. B墨洛溫王朝的土地分封采邑制及特點:法蘭克王朝的宮相查理馬特,對統治階級內部的土地佔有關系進行改革,實行新的封建土地佔有形象即分封采邑制。采邑是連同居住其上的農民一起分封的,農民過去對國家履行的賦役,現在全部轉移到采邑主手裡。特點:國王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他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給教俗大封建主->公爵、伯爵和大主教及修道院長;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餘的分封給小封建主->騎士.
8. 中世紀歐洲封建領主土地分封制的結果:在各個封建領地內,政治統治權力與土地所有權實現高度合一,而整個國家層面上,王權或國家權力則極為分散。第一在這種政治結構中,沒有一個人是至高無上的統治者;第二這使封建領地不僅成為一個經濟實體,而且成為一個政治實體
9. S領主和附庸臣屬關系的含義: 采邑制建立了以土地關系為紐帶的領主與附庸之間的臣屬關系.各個等級依照一定的契約關系享有較大的獨立性.
10. L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關系及其作用; 從封建領主制到封建君主制是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在這一個過程中,封建主始終面臨著基督教會的強大的政治壓力,基督教會憑借上帝的權威威懾和索取封建王權的合作,而王權在與教會合作的同時也依持從封建經濟中積累起來的種種優勢試圖抵禦教權對世俗領域的侵奪.這種教權和王權既合作又抗衡的政治互動是推動封建君主制形成的重要原因.
11. B歐洲封建君主制形成過程中教權與王權的沖突:教權與王權的沖突的焦點主要集中在王權的來源上,即世俗君主的權力是誰授予的。教權至上論認為教會把治理國家的權力委託君主,而把管理精神事務的權力留予自己;君權神授論認為無論是教皇還是國王的權力都來自上帝,在上帝面前,教權和王權都是平等的。主教授職權之爭是教權與王權沖突的一個重要事件,它的中心內容是關於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等職務是由皇帝任命還是由教皇任命
12. L封建君主制的歷史演變過程:p37先後出現過封建割據君主制,等級君子制和專制君主制三種形式. 封建割據君主制是封建君主制的一種早期形態、等級君主制是封建割據君子制與專制群主制之間的過渡形態、專制君主制是封建群主制的最高和最後形式
F. 法國的什麼是最高行政機關
法國的(政府)是指法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法國政府由總理、國務部長、部長、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總理由總統任免,政府其他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建議任免。
政府成員不得兼任議會議員。政府對議會負責,除擁有決定和指導國家政策、掌管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推行內外政策等權力外,還擁有警察權和行政處置權、條例制定權和命令發布權。總理是政府首腦,領導政府的活動,負責國防,以政府的名義宣布戒嚴令,行使制定條例權,任命文武官員,並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創議權和修改憲法的建議權。總統在宣布解散國民議會或決定行使非常權力前,必須與總理磋商。
G. 法國政治制度
法國實行議會共和制。1958年,憲法擴大了總統權力,限制了議會職權, 但仍保留議會制關於政府對議會負責和議會監督政府的基本原則。
總統
總統由普選產生,任期7年,期滿後可再次當選。
法國總統為國家元首,掌 握國家的行政權、軍事權和外交權。法國憲法規定,在共和國總統因死亡、患 病、出國訪問等各種原因無法行使其權力時,由參議院議長臨時代行總統職務。 法國政體中不設副總統。
總統有權任免總理和批准總理提名的部長;主持內閣 會議;有權解散議會;可超越議會將某些重要法案直接交公民投票表決。
議會
議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由國民議會和參議院組成,擁有制定法律、監督 政府、通過預算、批准宣戰等權力。
涉及國防、行政、教育、勞動權和私有制等立 法問題時,議會只能制定一般原則,具體細則和實施措施則由政府制定。 國民 議會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議員任期5年。
政府
政府由總理、部長、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
法國政府成員的人數和各部設 置的數目並無法律上的限制。政府決定並指導國家的政策。政府對議會負責。
地方權力機構由地區議會、行政區議會和市鎮議會組成。每一級地方政府 享有極大的行政和財政權力。
政黨
法國實行多黨制。主要政黨有:保衛共和聯盟、社會黨、法國民主聯盟、法 國共產黨、國民陣線等。
H. 英法兩國組織形式的特徵
英國:1.英國是虛位國家元首制度:英王世襲產生,終身任職,但處於虛位狀態,沒有實質上的行政權和立法權,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起不了決定性作用,僅僅是國家的一種象徵。 2. 英國中央政府(內閣)的組成程序是:由國家元首任命議會下院多數黨領袖為首相,內閣其他成員由國家元首根據首相的提名任命。英王是英國國家元首,每次下院大選後,英王即任命多數黨領袖為首相,授權其組織內閣,首相在與其他多數黨頭目商量後提出政府和內閣成員名單,直接報請英王任命。
3.英國是實行內閣制政府制度的國家。在這樣的政府制度下,中央政府是首相領導下的全體政府大臣的總稱。中央政府由全體大臣,國務大臣、各部政務次官、執政黨的督導員以及王室官員共約100人組成。中央政府成員大體可以分為三個層級,即核心內閣大臣、其他內閣大臣和不入閣大臣。內閣主要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執政黨各派重要領袖人物組成。除首相外,一般有外交大臣、國防大臣、財政大臣、內政大臣、大法官、樞密院長、掌璽大臣,還有蘇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事務大臣等,人數在20人左右。在內閣中,首相經常與其中若干閣員一起商討一些重大問題,從而形成5-6人的「核心內閣」。不入閣大臣主要包括次要部長(大臣)、政務次官(副部長)、執政黨的督導員、各部出席議會的秘書長及少數皇室官員等。
4.由於種種原因,英國中央政府的機構設置在早期不甚穩定,政府各部的設置尤為突出。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中央政府各部的設置趨於穩定,部的數量基本保持在17-21個之間。主要包括:外交和聯邦事務部、財政部、國防部、內政部等。隨著內閣和政府各部的發展,樞密院已沒有什麼實權和職能,其主要職權是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告和樞密院令。公告和樞密院令的內容由內閣決定,內閣對此負政治責任。內閣是英國中央政府內部的領導核心,是實際上的最高行政機關。內閣一般由政府中一些重要部的大臣和執政黨各派領袖人物組成。其主要職權是制訂政府各部的政策並提交議會討論,負責監督和貫徹執行議會所通過的政策,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范圍。。
法國:1.法國是實權國家元首制度:總統由普選產生,有一定任期,擁有很大權力,在國家機構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如:總統任命總理和組織政府,主持內閣會議;總統可以在與總理及議會兩院議長磋商後,宣布解散國民議會等。 2.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第8條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共和國總統根據總理的提議任免政府其他成員。」法國中央政府產生的程序依據憲法的上述規定,就是由總統任命總理;政府其他成員由總理提名,由總統任命。 3.法國中央政府,由總理、國務部長、部長、部長級代表、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政府不設副總理和副部長。內閣由總理和部長組成,總理為內閣會議主席。國務秘書為非內閣成員,不能參加內閣會議,只有在內閣討論某一有關問題時,才被邀請列席會議。法國中央政府成員的數量,由總統根據需要決定。第五共和國歷屆政府成員在25至45之間。
4.法國中央政府機構設置主要有總理府、總理直屬機構、政府各部以及咨詢機構和獨立行政機構。總理府是協助總理工作的辦事機構,亦是法國內閣辦事機構,下設總理府辦公廳、總秘書處、和軍事辦公室三個機構。總理直屬機構是由總理直接領導的,為協助總理主管某項專門業務而設立的。其數量和名稱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而決定。在法國。中央政府的組織完全獨立於立法權之外,憲法和法律條款對政府機構設置數目及名稱沒有作出確切的規定。政府機構的建、撤、分、合以及政府機構的名稱等完全由共和國總統和總理根據需要自由審定,不受任何限制。中央政府機構的數量,雖然各屆政府不盡相同,但大體保持在20個左右
I. 法國實行的是何種政府體制
法國的政體非常特殊,名義上是總統制民主共和制,實際上採用的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行政雙頭制」,即總統、總理同為政府首腦。
法國政府是法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國務部長、部長、國務秘書等成員組成。總理由總統任免,政府其他成員由總統根據總理建議任免。政府成員不得兼任議會議員。政府對議會負責,除擁有決定和指導國家政策、掌管行政機構和武裝力量、推行內外政策等權力外,還擁有警察權和行政處置權、條例制定權和命令發布權。總理是政府首腦,領導政府的活動,負責國防,以政府的名義宣布戒嚴令,行使制定條例權,任命文武官員,並代表政府享有立法創議權和修改憲法的建議權。總統在宣布解散國民議會或決定行使非常權力前,必須與總理磋商。當國民議會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綱領或總政策說明時,必須由總理向總統提出政府辭職。由於總理由總統任免,所以事實上總理的職責名不副實,須聽命於總統,只能起輔佐總統的作用。
總統由全民直選產生,總理由占國民議會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的領袖擔任。因此,在2003年以前,就出現了總統為右翼總理為左翼的情況,直接造成政府職能效率低下。憲法規定,總統主外,總理主內。也就是說,與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進行會晤、談判、代表法國政府簽字的是法國總統,而日常對政府進行管理和指揮的為總理。但是,國務會議卻由總統來主持召開。
J. 法國政府機構是怎樣設置的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是由第五共和國的法國憲法確定的半總統制政府。國家宣稱自己是一個「不分的、世俗的、民主的、社會主義的共和國」。憲法規定三權分立並聲稱法國是「由1789年宣言明確的人權和國家主權原則的連接體」。法國國家政府被分為行政、立法和司法分支,許多像美國政府。總統和由他任命的總理分享行政權。整個內閣,包括總理,能被國民議會,國會的低級院通過「不信任案」撤銷;這確保總理總是被議院多數議員支持。國會包括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它通過法規並就預算案做表決;它通過在國會大廈的底層正式的質詢並由成立調查委員會控制行政機構的行為。法規的合憲性由憲法委員會檢查,委員會成員由共和國總統、國民議會議長和參議院議長任命。共和國前總統也是委員會成員。獨立的司法基於從拿破崙法典演變來的民法系統。它被分為司法分支(處理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和行政分支(處理對行政決定的申訴),每個分支都擁有自己的獨立的最高上訴法院:針對司法法院的翻案法院和針對行政法院的國務委員會。法國政府包括各種檢查權力濫用的機構和獨立機構。法國是單一制國家。然而,各種法定區劃——大區、省和市鎮——有各種不同的來源,並且國家政府被禁止干擾它們的正常立法活動。法國是歐洲煤鋼共同體,後來的歐洲聯盟的創建成員。因為這,法國把它的部份主權移交給歐洲機構,如同由它的憲法所提供。法國政府因而必須遵守歐洲的條約、指令和規章。 法國有一個獨創的系統,其行政分支由兩位官員——總統和總理領導。 傳統上,政府包括三個級別的成員。部長是政府最高級的成員;副部長在部長職責的特殊領域協助部長;國務部長在不太重要的領域協助部長,並偶爾出席內閣會議。在第五共和國之前,一些有特殊政治重要性的部長被叫做「國務秘書」;這種做法在第五共和國以一種純粹表示敬意的方式繼續;被命名為國務秘書的部長在政府中被虛設有較高的重要性。部的數量和職責的拆分和它們之間的行政管理從一屆政府到另一屆政府不斷變化。當每個部的名字和確切的職責領域可能變化時,一個人通常至少發現:經濟、工業和就業部(稅務、預算), 內政部(法律執行、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司法部(監獄、運行法院系統、訴訟事務的監管), 國民教育部, 國防部, 外交部, 運輸部。 獨立機構的一些例子:法蘭西銀行,中央銀行,是獨立的。這是歐洲中央銀行系統整合的先決條件。 電子通訊和郵政規章監管局,從前的名字是電信規章監管局,是對電信和郵政服務的開放市場的一個獨立行政機構。 能源規章監管局是一個煤氣和電力的開放市場的獨立行政機構。 金融市場監管局監管金融市場。 視聽設備高級理事會監管無線電廣播和電視以及公共廣播的發射頻率的發放和收回。 國家競選活動帳戶和政治融資委員會監管政黨和政治競選活動的融資和開支。 政府也為它自己的活動的看守者做准備;這些獨立行政機構由通常由高級律師或國會議員組成的委員會領導。國會兩院之一時常有它自己的委員會,但有時他們合作創建一個單獨的國家調解委員會(Commission nationale mixte paritaire)。舉例說:國家計算和自由委員會;公共服務機構必須在創建關於個人信息的檔案前請求它的核准,而且它們必須聽從它的建議;私立機構只須申報它們的檔案;公民在反弊端委員會前有追索權。 國家安全偵聽控制委員會;有關國家安全形勢的有限數量的行政機構委員會的竊聽核准(在其它形勢中,竊聽可能只在司法-行政刑事調查中被核准)。 政府也規定監管關鍵性的市場和有限的資源,以及由法規創設的市場的專門機構。雖然,作為行政部門的一部份,它們次於部長,但它們時常以高度獨立性活動。競爭、消費和舞弊抑制總指導機構監管和控制在對所有經濟角色和私人消費者開放競爭的市場上可得到的產品和服務,並能在弊端情況中發送行政制裁。 民用航空總指導機構監管國家航空交通並發出對航空公司和其它私營或公共組織及民眾的核准。 國家就業局維持失業民眾的社會利益分配的公共注冊處(但現在一個單一的注冊處與獨立的工業和貿易就業協會,一個僱主聯合會和工會的共同協會共享支付給他們),協助他們成為與僱主尋求人的一樣好的人,並控制他們。法國國家指派它的董事長,國會提供它的經費和人事,但它在它的董事會只擁有三分之一的席位(其它席位由僱主聯合會和工會平等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