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國是單一制政體這能理解,英國,法國也實行這一政體,怎麼理解還有聯邦制和單一制有什麼聯系
實行什麼政體。是憲法定義的。
憲法的制定,是立國之前,通過各種方式協商而來的。是當時考慮到各自的國內外處境而制定。
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權享有最高權力,地方政權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其職權。
在法理上,單一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地方的權力具有中央授權性。單一制國家的明顯外部特徵是:全國只有一個中央政權,一部憲法,一種法律體系,是國際交往中的國際關系主體,它的公民只有一個國籍。
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聯邦制國家則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地方行政區劃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而聯邦成員國則是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
聯邦制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統一的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沖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准。
『貳』 請問:「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什麼意思 謝謝!
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單位或自治區單位組成的。
『叄』 請問有哪些發達國家是中央集權制度,那些不是。
中央集權制(法國,中國,一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變革前的一些東歐國家)
相對應的是
地方分權制(英國為典型,另有義大利、、瑞典、挪威等)
合成單一制
聯邦制(阿根廷,澳大利亞聯邦,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科摩洛,衣索比亞,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印度共和國,伊拉克,馬來西亞,墨西哥合眾國,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奈及利亞,巴基斯坦,俄羅斯聯邦,蘇丹,瑞士,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美利堅合眾國,委內瑞拉)
是復合制國家結構的一種(另一個是邦聯制)
相對應的是單一制國家結構 (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的結構)
『肆』 歐洲西方大國與中國政治制度上的不同
歐洲西方大國,以英法德美為代表。
英國:資產階級專政 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兩黨制 地方分權型單一制 議會中心制
法國:資產階級專政 半總統半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多黨制 中央集權型單一制 三權分立
德國:資產階級專政 議會制民主共和制 多黨制 聯邦制 三權分立
美國: 資產階級專政 總統制民主共和制 兩黨制 聯邦制 三權分立
中國: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代表大會制 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 中央集權型單一制 民主集中制
『伍』 單一制是什麼
單一制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指由若干不享有獨立主權的一般行政區域單位組成統一主權國家的制度,和復合制相對。在當代國家結構中,單一制與聯邦制(復合制的一種)是主要形式。
單一制國家劃分為各個地方行政區劃,其劃分是國家根據統治需要,按一定原則進行區域劃分的結果,國家主權先於各個行政區劃存在,地方行政區不是一個政治實體,不具有任何主權特徵。國家本身是一個統一的整體,只是為了便於管理,才把領土劃分成若干行政區域,並據以建立起地方政權,即,各地方行使的權力來源於中央授權,並不是地方固有,地方的自主權或自治權是由國家整體通過憲法授予的,各地方政權一般沒有單獨退出該國的權利。
[編輯本段]代表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單一制國家,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結構形式也都採用單一制,如英國、法國、日本、義大利、韓國、朝鮮等都是單一制國家。
[編輯本段]詳細說明
以按地域劃分的普通行政區域或自治區域為組成單位的國家結構形式。與復合制相對。在單一制國家,中央政權享有最高權力,地方政權在中央政權統一領導下,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其職權。在法理上,單一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地方的權力具有中央授權性。單一制國家的明顯外部特徵是:全國只有一個中央政權,一部憲法,一種法律體系,是國際交往中的國際關系主體,它的公民只有一個國籍。按照地方職權的大小,單一制國家又可分為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在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地方政權在中央政權的嚴格控制下行使職權,由中央委派官員或由地方選出的官員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居民沒有自治權或地方雖設有自治機關,但自治機關受中央政權的嚴格控制。法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在法國,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國家機關是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首長具有中央官員和地方官員的雙重身份。一方面代表中央,依照中央的命令行事,對國家內政部負責;另一方面,作為地方官員,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務。中央可撤換地方行政首長。在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地方居民依法自主組織地方公共機關,並在中央監督下依法自主處理本地區事務,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體事務。英國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在英國,由各地區居民選舉產生的地方議會依法自主處理本地區事務;中央政府依法監督地方議會的行為,以立法監督為主要的監督形式,中央政府若發現地方議會有越權行為,可訴請司法機關糾正。
『陸』 單一制國家的特徵是什麼
單一制的基本特徵主要有:
(1)從法律體繫上看,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2)從國家機構組成看,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
(3)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整個政府實行層級控制,對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中央政府有權撤銷。
(4)中央集權的同時也實行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
(5)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外交權,地方政府機關對外不具有獨立性。
(6)法國為什麼是中央集權型單一制擴展閱讀
我國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是由若干個行政區域組成的統一的主權國家,實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從法律體系看,我國只有一部憲法;
從國家機構的組成看,全國只有一個制定法律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只有一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
從公民的國籍來看,公民只有一種國籍;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利劃分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從對外關系看,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參考資料來源:雞冠法院-單一制國家主要特點有哪些
『柒』 西方發達國家實行聯邦制為什麼不會發生內戰和分裂,而我國實行聯邦制就會軍閥混戰血流成河
在制度安排上,中國的憲政轉型要面對許多重要問題,其中之一就是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系問題,即國家的結構問題,這是關乎國家長治久安,影響中華民族前途命運的大事。是保持現行的「混合式」的國家結構形式不變,還是實行聯邦制,或是整合古今中外國家結構形式的優勢,創新一種國家結構形式?這要取決於全國各階層人民、各政治派別之間如何達成共識。
100多年前,當孫中山等革命先行者致力於推翻帝制、創立共和之時,曾率先提出了建立聯邦共和國的主張;今天,在探討中國的憲政轉型時,聯邦主義的呼聲再度浮出水面。聯邦制是一種與我們的傳統迥然不同的國家結構形式,是一種我們不熟悉的建構政治社會的方式,贊成者有之,但更多的是拒絕。拒絕的主要理由是,聯邦制會導致國家分裂。筆者認為,持這種觀點的人主要是基於以下的一些錯誤認識:一是誤認為中國古代的「分封制」就是「聯邦制」,二是誤認為近代中國有人倡導並實踐過的「聯省自治」就是「聯邦制」,三是將蘇聯解體歸咎於「聯邦制」。
明確有關概念,澄清模糊認識,消除思想障礙,是達成「政治共識」的前提。讓我們一起來回顧、梳理一下在中國和近代西方曾經實行或提倡過的國家結構形式,看看這些國家結構形式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穩定,以及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有何影響。
一
中國的夏、商朝的國家結構形式是「方國聯盟制」。夏商兩代,部族方國林立,每個王朝都由大大小小的方國組成,王只是諸多政治實體的共主,「天下共主」與方國之間只是一種臣服與納貢關系,方國具有較強的獨立性,共主地位的奠定是依託力量的制衡。各方國的獨立性隨著諸國間以及王畿間發展的不平衡而演化為離心作用,夏商王朝的覆亡除了是因為他們的腐朽殘暴、失去民心外,重要原因是緣於內部方國勢力的膨脹與中央王朝的失控。
中國西周時期的國家結構形式是「分封制」。周天子將王畿之外的土地連同土地上的居民分封給同姓宗室子弟、功臣及舊貴族之後代,受封者稱諸侯。受封諸侯宣誓效忠於周天子,對天子有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聘述職等義務,以起到捍衛王室、以藩屏周的作用。諸侯有世襲的統治權,可治民、領兵、征賦、主祭等。封國與天子是冊封與共主的關系,封國具有「相對獨立、相對自治」的性質,天子一般不幹涉諸侯內政。諸侯在自己的封國內進行再次分封,他將大部分土地分給卿大夫作采邑,卿大夫在自己的采邑內對士再進行分封,士直接統治人民。這種層層分封,形成了一種「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宗法貴族統治體系,從上到下確立了一種相互從屬的組織關系。
分封制的實行,使周初的王權得到加強,各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系得以密切,邊遠地區得到開發。
在分封制條件下,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周王室與各諸侯國的關系,主要靠宗法血緣、姻親紐帶和周王室的威望與實力來維系。隨著時間的推移,分封之初的宗法血緣關系逐漸淡化,當王室衰微之時,各諸侯國便成為一種離心力量,出現不服甚至與王室分庭抗禮。一旦周王室對各諸侯失去了控制,整個社會就會呈現出無序狀態。東周以後,王室逐漸衰微,相繼崛起的各個諸侯割據稱雄,競相爭霸,出現了數百年天下紛爭的大亂局面。
秦朝以後的中國是以「郡縣制」為主要特徵的國家結構形式。在齊濤主編的《資政通鑒 中國歷代政治制度得失》一書中,將兩千餘年的中國行政區劃史分為郡縣時代、道路時代和行省時代。秦漢魏晉南北朝是郡縣時代,隋唐五代宋遼金為道路時代,元明清民國是行省時代。盡管它們的形態各異,但本質是相同的,都是「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秦統一六國後,在全國范圍內推行郡縣制,設立郡、縣兩級政權機構,以郡統縣。郡是地方一級行政單位,受中央政權直接領導,郡設郡守,由皇帝任命,掌管全郡事務,是一郡最高行政長官。其職權包括對一般屬吏的任免,對縣治的控制和監督,對刑獄的審判以及對地方財政的支配等。縣為地方二級政區,也是地方的基本行政單位,它也直接受中央政權領導,直接對中央政權負責,但要受郡的節制。縣令為一縣行政長官,由皇帝任命,負責全縣政務。縣令下設縣丞和縣尉,分別協助縣令徵召訓練軍隊、維護治安和掌管刑獄等。
郡縣制設置的目的在於保持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直接控制權,維護中央集權的體制格局,確保帝國體系的存續和運轉。郡縣政區的設置和推行,在加強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統治,維護國家的統一與安定,以及保障朝廷法令的貫徹執行,朝廷物資、度支和兵源的供給等方面起到了關鍵作用。
由於郡縣主官事權相對集中,一方面有利於因地制宜,增強地方的活力,但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利於中央集權的因素。當地方行政單元擴大,地方事權相對集中時,中央的權威失落,就會出現政治動盪,如魏晉南北朝時期和唐末藩鎮割據時期。如果過分縮小地方行政單元,過度分散其事權,就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政效率,不利於集中使用區域資源應付突發性危機,如兩宋時期。
聯邦制會導致國家分裂辨誤
劉益森
由郡縣制演化而來的行省制是元代的一大創舉。行省原是「行中書省」或「行尚書省」的簡稱,意為朝廷行政中樞(中書省)的臨時派出機構。元代之行省兼管軍、政大事,其組織機構同中書省,設丞相、平章、左、右丞和參知政事等吏員,儼然是中央機構的縮影。行省官吏「掌國庶務,統郡縣,鎮邊鄙,與都省為表裡。凡錢糧、兵甲、屯種、漕運、軍國重事,無不領」。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權形式將部分權力交與行省行使,一切治權皆屬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無論行政、財政、軍事、司法諸事權,朝廷總是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權力(如主要軍隊、官吏任用等)的同時,把相當一部分權力分寄於行省,然後借行省集權於中央。行省制適應了元朝加強中央集權和方便地方行政管理的雙重需要,它在加強中央對地方有效控制的同時,也為地方施政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行省制的推行,將邊疆地區納入中原王朝的直接統治之下,加強了中原王朝對邊疆地區的管理以及邊疆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文化聯系,有利於鞏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促進邊疆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行省所握權力大而不專,防止了它們代表中央分馭各地使命的減弱和向地方割據勢力的轉化。元行省制中央集權是秦漢以來郡縣制中央集權模式的較高級演化形態,它所體現的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主輔結合,明顯優於單純的中央集權與單純的地方分權。
二
在近代,西方各國在構建國家結構形式時形成了兩種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間的關系模式,即復合制和單一制。復合制國家有兩種主要形式,即邦聯制和聯邦制。單一制國家也有兩種類型,即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
邦聯制是指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實現共同的利益而建立的一種穩定的聯合體,如1989年蘇聯解體以後的獨聯體,現在的歐盟。邦聯制的特點有:邦聯本身不是主權國家,邦聯成員是主權國家;邦聯以各成員國共同簽訂的條約為活動基礎,邦聯設有各成員單位的協商機關,由各成員國的政府首腦組成,其職能是協商成員國之間的共同事務;邦聯只是各成員國組成的鬆散的國家聯盟,沒有統一的強大的中央政府,沒有統一的憲法、軍隊、賦稅、預算、國籍等。
聯邦制國家是指由若干獨立的政治實體(州、邦、共和國等)通過某種協議而組成的聯合體,它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的一種政治組織形式。聯邦制的基本特徵有:第一,存在兩套政府,一套是聯邦中央政府,一套是聯邦各成員政府。第二,聯邦政府和各成員政府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兩者在不同范圍內各自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分別行使統治權。聯邦主要負責國防、外交和維護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力;各成員政府則管理所轄范圍的一般性事項,如治安﹑財政、稅收、文化、教育﹑工業發展﹑商業活動等。聯邦中央政府和各成員政府都不得違反憲法中關於它們各自應享有的權力和所處的地位的條款而侵入另一方的權力范圍,當聯邦政府與各成員政府發生權力沖突時,以聯邦憲法為准,由聯邦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裁決。第三,具有一部剛性的聯邦成文憲法,聯邦政府是一個有限的憲法性政府,各成員政府可以在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權利范圍內,制定適合本成員國的憲法和法律,並自主決定和管理本成員國事務;第四,公民擁有雙重國籍。國民既有聯邦國籍,又有聯邦成員的國籍。第五,各成員下屬的地方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其自治權受法律保護,成員政府不能直接干涉所屬地方政府的事務。
聯邦制以憲法形式確定聯邦和聯邦成員之間的權力范圍,既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的宗教、民族問題,協調地區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的沖突,又使各部分的離散性不至於超出一定限度,乃至破壞整個共同體的統一和穩定。因此,多民族、多宗教或具有地方自治傳統的國家一般均實行聯邦制。目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有美國、德國、加拿大、瑞士、俄羅斯、澳大利亞等。
單一制是以按地域劃分的普通行政區或自治區域為單位組成的國家結構形式。按照地方政府職權的大小,單一制國家又可以分為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和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
在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裡,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下行使職權,由中央委派官員或地方選出的官員代表中央管理地方行政事務,地方居民沒有自治權,或地方雖設有自治機關,但受到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法國是典型的中央集權型的單一制國家。
在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中,地方居民依法組織地方公共機關,並在中央監督下依法自主處理本地區事務,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體事務。英國、日本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國家。
單一制國家的特點是:(1)國家只有一部統一的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或授權地方政府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2)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一個完整的司法系統;(3)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單位和自治單位受到中央政府的嚴格控制,一切大政方針由中央政府制定,整個政府體系實行層級管理,下級服從上級,各級服從中央;(4)全國公民具有統一的國籍;(5)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國際法主體而存在。
採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有利於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用利於在全國范圍內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利於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
中國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對國家結構形式進行了有益的探索。1894年在他創建興中會時,就把美國式的「合眾政府」(即聯邦政體)視為民主政體的理想形式,當時他力主聯邦制,意欲以聯邦形式作為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的方法,用以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
或許是辛亥革命對時局的影響,或許是由於受康有為中央集權思想的影響,從1911年12月起,孫中山意識到實行聯邦制與地方自治會導致地方分離主義,他改變了中國實行聯邦制的主張,繼而提出了均權主義的原則。
孫中山所倡導的均權主義是為了消除中央集權和地方分權的弊端而採取的一種新模式。在他看來,中央集權過多會導致專制主義,地方分權過多會導致政治割據。均權主義既是吸收了單一制集權長處,又吸取了聯邦制分權優勢的好方法。均權主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提出了劃分中央許可權與地方許可權的標准。根據權力的性質劃分,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者,劃歸地方。根據事務程度劃分,例如軍事、外交,宜統一而不宜分散,此權宜屬中央;教育、衛生等則屬於地方。根據行政事務分量多少來劃分,中央行政對外的多,地方行政對內的多;中央行政政務的多,地方行政業務的多。根據行政推動手段來劃分,中央行政由中央直接推行,地方行政分官治行政和自治行政兩類,官治行政以中央法令委任行之,自治行政則由地方自行立法。二、明確了均權主義的權力范圍和界限。均權主義的「均權」並非是「平均」,而是按事務的性質等標准,對中央與地方許可權進行合理分配。均權主義所均之權是指國家的各項管理權而非主權,是治權而政權。三、在均權主義下實行地方自治。
「聯省自治」運動是20世紀20年代盛行一時的憲政思潮和政治運動,其思想淵源來自於清末開始的對聯邦制的探索。當時,資產階級革命派和改良派都曾提出過將中國建立成一個聯邦制國家的設想。「聯省自治」包含:(一)容許各省自治,由各省自己制定省憲,依照省憲自組省政府,統治本省;(二)由各省選派代表,組織聯省會議,制定聯省憲法,建立聯邦制國家。
1920年7月,湖南首先倡導發動了「聯省自治」運動,隨即波及全國大部分地區。1921年,省憲運動已在全國許多省區廣泛開展。1921年5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時發表宣言,表示支持省憲運動。孫中山對省憲運動的支持,反映了資產階級希望通過省憲自治,以消除軍閥割據,反對軍閥獨裁專制統治,建立一個開明、民主的政府的良好願望。資產階級學者們主張「聯省自治」的出發點是希望通過地方自治,達到實現國家統一,鞏固民主共和制度的目的。然而,「聯省自治」不僅未能消除軍閥割據,實現統一,反而為軍閥割據披上了一層「合法」的面紗,成為了地方軍閥實行武裝割據的法律依據。
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選擇了蘇俄一黨專制模式。在大會宣言中明確指出聯省自治「不過分裂中國,使小軍閥各佔一省,自謀利益,以與挾持中央政府之大軍閥相安無事而已,何自治之足雲!」1926年國共聯手北伐,席捲中南部各省,各省憲法和省議會隨之掃盪殆盡。
四
在明確上述有關概念之後,我們就可以澄清文章開頭所列的模糊認識。
第一,分封制不是聯邦制。首先,它們的權力來源不同。分封制諸侯的王位來源於天子的冊封,其後繼承者的王位是通過「王位世襲制」和「嫡長子繼承製」而取得,世代相傳。聯邦製成員國首腦的權力是民眾的讓渡,即通過選舉獲得,並且有一定的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其次,它們權力的幅度或范圍不同。分封制的諸侯在各自的領地內享有世襲的統治權,可治民、領兵、征賦、主祭等,對天子有鎮守疆土、出兵勤王、繳納貢賦、朝聘述職等義務。聯邦制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成員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聯邦制的地方權力范圍明顯小於分封制,不可能形成與中央政府相抗衡的力量。
其三,它們權力的強度不同。分封制中的諸侯有較大的統治區域,他們對卿大夫所擁有的權力要大於天子之於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容易生成地方勢力。聯邦制中各成員國(州、邦)的統治區域較小,他們所轄的地方政府基本上實行地方自治,成員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控制力較小。聯邦中央政府具有絕對的軍權、外交權,大部分的財權,控制國內絕大部分的能源、資源,對各成員國具有壓倒性的權力優勢。
其四,中央政府對它們的控制力度不同。分封制的諸侯在自己的封地內有絕對的主權,天子主要靠宗法血緣、姻親紐帶和周王室的威望與實力來維系與各諸侯國的關系,對諸侯沒有實質性的約束。周天子對諸侯控制力的大小,完全取決於周王室政治、軍事、經濟力量的強弱,當王室衰微之時,各諸侯國就可能不服天子管束,甚至與王室分庭抗禮。在聯邦制中,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存在著明確的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財政權)劃分,聯邦中央政府和成員政府都不得違反憲法中關於它們各自應享有的權力和所處的地位的條款而侵入另一方的權力范圍。它們都設有政府許可權的仲裁機關(如聯邦憲法法院),負責處理聯邦中央政府與各成員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一般不會出現兵戎相見情景。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在聯邦制國家的制度安排中,各成員國不可能像分封制的諸侯那樣積聚成割據稱雄的實力和能力,真正的聯邦制國家是比較穩定的,不可能出現軍閥混戰而導致國家分裂的局面。
第二,近代中國的「聯省自治」政治運動,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聯邦制實踐,而是一場東施效顰的鬧劇。說它是場鬧劇是因為發動「聯省自治」的時機不對。盡管資產階級改良派希望通過聯省自治,建立聯邦制中央政府,以消除軍閥割據,實現國家的統一,但對於各省的大小軍閥實力派而言,實行聯省自治只是他們以求「自保」的權宜之計,即使是倡言自治的譚延闓、趙恆惕也並不是民主政治的無條件的擁護者。新制度的生長,需要適宜的土壤和氣候條件,在當時中國的背景下,聯省自治不可能獲得真正的成功,因為20世紀的「20年代,中國的社會經濟條件以及政治文化都遠沒有發展到足以實行這種『民主政治』的階段和程度。在一個既沒有民族獨立又缺乏民主機制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度里,把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實行的聯邦制、議會制等生搬硬套或改頭換面地移植過來,根本不會有太大的生命力,因此,也不可能在中國的土壤上生根發芽。」(參見:王永祥:《戊戌以來的中國政治制度》第111頁,南開大學出版社1991年)
沒有憲政法治為基礎的聯省自治,不可能是真正的聯邦制,它只會造成軍閥割據稱雄的局面。正如孫中山所講的,真正的地方自治,「必待中國全體獨立之後,是能有成。中國全體上未能獲得自由,而欲一部分先能獲得自由,其可能耶?」「自由之中國以內,始能有自由之省」。
「聯省自治」實踐的不幸結局,使後人對於聯邦制談虎色變,也使得我們對單一制國家結構形式下的地方自治理論和實踐心存餘悸和誤解。
第三,蘇聯的解體不是聯邦製造成的。因為蘇聯在其聯邦制的具體設計上,嚴重地違背了聯邦制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首先,從構建聯邦制的原因來看,聯邦制是由分立的各國或地區根據共同簽署的協議走向聯合, 或在原本分歧程度較深的單一制國家內, 通過向地方分權而實現聯邦意義上的新的聯合。而蘇聯聯邦制的確立是各獨立的民族國家為求生存的需要。為了對付帝國主義的軍事進攻、經濟封鎖和外交孤立,各獨立的民族國家必須起來組成聯邦制,才能有強大的實力抗擊共同的內外敵人的進攻。
其次,從聯邦制的組成要素來看,聯邦制應以經濟利益為基礎,按行政地域劃分主體。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等地方區域的劃分卻是以民族為標准,聯邦成員單位數目少。據有關學者研究表明,聯邦成員單位越少,聯邦越不穩定。而這種以民族為標准劃分勢必會出現各成員的面積人口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的現象。從土地面積和人口規模來看,俄羅斯是蘇聯最大的加盟共和國,土地面積占蘇聯總面積的76%;人口占總人口的一半以上。無論從土地面積還是從人口規模來看,俄羅斯都構成了聯邦中一個特大規模的成員單位,這本身就對聯邦構成了很大威脅。俄羅斯「一國」獨大,並享有特權地位,加深了俄羅斯與其他加盟共和國的隔閡。
其三,從聯邦制的權力分配來看,聯邦制國家應該制定一部有嚴格修改程序的憲法,在聯邦政府與各構成單位(州、省、邦)之間分割國家權力。聯邦政府管理國防、外交、統一大市場等與全國人民密切相關、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項,其他與各構成單位人民密切相關、能夠分別管理的一般性事項,都由各構成單位政府管理。蘇聯憲法中雖明確規定了「聯盟是各平等民族的自願聯合,每個共和國均得獨立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但憲法中又規定在外交、軍事、經濟計劃、交通郵電、財政預算、貨幣稅收、土地法規、立法、基本勞動法、國民教育等等方面,由蘇聯最高領導機構蘇維埃代表大會、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政府——蘇聯人民委員會統一掌握,統一領導。從聯盟建立之初,各加盟共和國就沒有條件「獨立行使自己的權力」。 各加盟共和國雖有自己的法律、代議機關,形式上具有很大獨立性,但實際上自治權利受到很大限制。在蘇聯體制下一黨專制,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制使得各共和國自主決定處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大大縮水。聯盟中央的決策機構設置在俄羅斯,在其他民族眼中,俄羅斯民族成為政權的化身,這就為日後蘇聯的解體埋下隱患。
其四,從聯邦政府與各成員國之間的關系來看,聯邦制國家的聯邦政府與構成單位政府並不是核心與邊緣、上級與下級的關系,而是具有不同權力和職能范圍的政府之間的關系。它們彼此獨立,權力都有限制。在蘇聯的黨政不分、高度中央集權的體制下,聯盟中央過分強調蘇聯的國家利益至上,輕視各共和國和民族地區的利益。地方無權決定自己的經濟發展方向,經濟結構也不合理,這嚴重損害了地方的利益,加深了各共和國與聯盟中央之間的矛盾。俄羅斯聯邦不但面積占絕對優勢,在蘇聯的領導體制中也處於中央領導地位。俄羅斯人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享有特權地位,極易引起少數民族對聯盟中央政府的不滿,增強了他們的離心傾向。高度集中的黨政經濟體制,強調地方對中央的絕對服從,根本談不上兩者利益的協調,從而就沒有建立起一種能實時化解矛盾的機制。一旦共產黨因錯誤的執行而失去民心,中央的黨政系統權威不在,蘇聯崩潰也就不可避免了。
其五,聯邦制的有效運轉需要民主制度的支撐,而蘇聯的聯邦制是以鞏固國家統一為首要價值的。他們為了適應革命和戰爭的需要, 為了對付隨時都可能出現的國際顛覆, 強調在思想上保持高度的統一, 加強中央集權式的領導與一黨專政的專制體系, 包括實行排斥市場經濟的指令性計劃經濟, 以致最終出現了達到極權頂峰的斯大林模式。在這種形勢下, 很難建立起適合聯邦制發展的良好的公民社會環境與民主體系。橫跨11個時區的多民族、多語種的聯盟國家僅靠強權和集權得以維系,一旦放棄高度集權的管理方式,各民族的分離情緒必然高漲,各種矛盾必然層出不窮並日益激化。從1990年起,隨著蘇共對社會和改革進程的領導權的不斷削弱直至喪失,蘇聯社會逐漸失控,以聯盟形式建立的社會主義蘇聯,走向解體已是不可避免的了。
五
盡管中國古代的國家結構形式與近代西方的國家結構形式有某些相似之處,但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無論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中國古代實施的是專制獨裁統治,近代西方倡導的是民主、法治,實施的是以分權制衡為主要內容的憲政體制。因此,筆者認為不僅中國古代的「方國聯盟制」與近代西方的邦聯制不同,分封制與聯邦制各異,就是郡縣制和行省制與西方的單一制也存在本質上的差別。如果將中國的郡縣制、行省制等同於西方的單一制,就會混淆視聽,給頑固派以口實,他們將以此為借口來阻擋中國社會的變革,妨礙社會的進步;就會麻痹人民大眾的鬥志,使他們裹足不前,安於現狀,不思進取,中國的社會變革就會在低水平上徘徊。
「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較理想的國家結構形式應該是秉承民主、法治、分權制衡的憲政理念,在保證國家完整統一,獨立富強的前提下,保障地方政府能夠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自主地處理好本地方的具體事務,能夠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繁榮地方經濟,大力經濟文化事業,構建和諧社會。筆者認為,在中國的憲政轉型中,應借鑒西方的聯邦制、地方分權型單一制和孫中山倡導的均權主義理論,取其所長,避其所短,並加以有機整合,創新一種適合中國國情的國家結構形式。
『捌』 單一制國家的含義
單一制國家 是由若干行政區域構成的單一主權國家。它的主要特點是:
從法律體繫上看
國家只有一部憲法,由統一的中央立法機關根據憲法制定法律。
從國家機構組成看
國家只有一個最高立法機關,一個中央政府,有一套完整的司法系統。
從中央與地方的權力劃分看
實行中央統一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由中央政府授予,接受中央政府的統一領導,整個政府實行層級控制,對地方政府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中央政府有權撤銷。
中央集權的同時也實行某種程度的地方自治
中央政府統一行使外交權
地方政府機關在外交上不具有獨立性。
大多數國家都實行單一制形式,如中國,法國、義大利、日本、瑞典、挪威,匈牙利,波蘭,蒙古等。
『玖』 單一制國家的類型
地方分權型國家也稱非中央集權型國家。主要代表是實行地方自治的義大利、英國、瑞典、挪威等。其共同特點主要有:
(1) 在確立為單一制國家的同時,明確規定實行地方自治。如義大利憲法規定,義大利是統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國,承認並獎勵地方自治。又如英國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稱號,英國的地方政府被公認為富有自治精神的傳統。英國全稱「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由實行自治的英格蘭王國、蘇格蘭王國、威爾士王國和北愛爾蘭聯合而成,英國沒有一部綜合性的成文憲法,有關政府結構、權力及運行原則的規則散見於各種法律文件中。
(2)地方政府一般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地方自治機關,在法律范圍內享有自主管理地方事務的權力,又是受中央政府統一領導的地方政權機構,執行中央政府委託的職能。
(3)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人有較為嚴格的監督和控制手段。以英國為例,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手段,即撥款控制、借款控制和帳目審查。第二,行政手段。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地方政權機構,中央可以剝奪或轉移或暫停地方機構的權力,其理由往往是地方機構官員沒有履行中央委託給他們的責任。第三,立法手段,即對地方立法的控制。第四,司法手段。地方政府的職責都由法律、命令規定,對地方政府的越權行為,中央可以剝奪或轉移或暫停地方政府的權力。 中央集權型單一制國家,是指單一制國家結構下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嚴格控制的一種類型。這種國家在當代分布較廣。如法國、一些亞非拉發展中國家、變革前的一些東歐國家等。其主要特徵有:
(1)法律上不規定實行地方自治,或者雖然在法律上規定地方自治,但因各種限制而致使地方自治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直到1982年《權力下放法案》通過,才擴大了地方的自治權,改變了過去中央主要通過委派官員(省長)對地方進行直接控制,改為中央主要對地方行為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方式來控制地方。改革前,省長是地方行政長官,由總理和內政部長提名,部長會議討論通過,總統任命。他作為中央政府代表,在地方上集行政、治安大權於一身,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實行監督。他有權召開和參加省、市、鎮議會會議,審批和否決地方議會討論通過的各項決議、決定、法令和他們簽訂的協定,有權向地方議會發布指令,他還直接控制和監督財政。改革後,省長改稱「共和國專員」,仍然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管轄警察和中央派駐機構,但不再兼任地方行政首腦,不再直接插手地方事務,對地方議會、行政和財政只實行監督。如發現問題,他必須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不得直接採取行政干預。
(2) 中央政府採取各種手段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如在法國,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採取多種形式的監督和控制:
立法監督:共和國專員如認為地方的某項行政規章不合法,不能象改革前那樣直接宣布其無效,而是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在法院審查期間,專員可要求暫停實施該項規章。
行政監督:共和國專員作為中央代表管理警察和中央派駐地方的機構,負責從行政上監督地方,有權為維護地方治安、安全、公共保險和衛生採取相應措施。
財政監督:中央政府通過大區審計庭對地方行政單位、公立公益機構的財政開支進行監督,如其違反預算條例,大審計庭有權進行干預。中央政府還通過發放貸金和補助金來控制地方財政,由於地方財政對此依賴很大,中央政府得以嚴格控制和監督地方政府對貸金和補助金的使用。
英國和法國單一制的不同風格
1)兩國單一制的共同特點:從地方政府的許可權看,地方政府的許可權來自於中央;從地方與中央的關系看,地方在總體上從屬於中央,是中央的創造物,但地方在個別事項上有獨立性,擁有某種程度的自治;從財政角度看,地方有部分自主,但需接受中央的大量補助;從地方官員的選擇方式看,均是選舉與任命相結合。
2)兩國單一制的主要區別:
(1) 法國主要採用行政途徑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而英國則主要靠政黨組織。法國被稱為「垂直式行政統制」,通過委派共和國專員下達中央的指令,監督地方行政。而英國由於政黨的組織很嚴密,由於特有的政黨組織結構和議會內閣制度,執政黨中央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地方的組織機構,影響地方行政。地方議員可以通過提高黨內地位,上升為國家級的政治家。因此,英國的單一制被有人稱為「垂直的政黨統制」。
(2) 在法國,兼職在維持中央和地方關系方面起著很獨特的作用。吉斯卡爾·德斯坦既是總統,又是聖瑪利亞市的地方議員,據統計1980年法國參議員中54%同時是市長,57%是省議會議員,這樣有利於上下溝通。英國沒有這種現象,英國靠制度化和手續化來調節國家權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細,非常專門化。
(3) 法國的市長權力較大「(常兼任中央的國會議員),而英國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雙重職能的市議會,市長是虛位,沒有多大實權。
(4) 從地方政府的數量上看,英國較少(400多個),法國較多(3萬多個)從規模上看,英國的地方政府較大,而法國的較小。
(5) 英國的地方自製程度比法國高。法國傳統上是中央集權國家。盡管1982年的改革擴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仍很嚴密。
總之,在中央與地方關系方面,英國走的是一條通過政黨組織來聯絡上下的政治途徑,而法國走的是一條以中央代表為軸心的行政途徑,這是兩國單一制的最重要的差異。
『拾』 如何評價英國的地方自治和法國的中央集權
(1)法國主要採用行政途徑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系,而英國則主要靠政黨組織。法國被稱為「垂直式行政統制」,通過委派共和國專員下達中央的指令,監督地方行政。而英國由於政黨的組織很嚴密,由於特有的政黨組織結構和議會內閣制度,執政黨中央可以輕而易舉地改變地方的組織機構,影響地方行政。地方議員可以通過提高黨內地位,上升為國家級的政治家。因此,英國的單一制被有人稱為「垂直的政黨統制」。
(2)在法國,兼職在維持中央和地方關系方面起著很獨特的作用。吉斯卡爾·德斯坦既是總統,又是聖瑪利亞市的地方議員,據統計1980年法國參議員中54%同時是市長,57%是省議會議員,這樣有利於上下溝通。英國沒有這種現象,英國靠制度化和手續化來調節國家權力,其制度大多制定得非常細,非常專門化。
(3) 法國的市長權力較大「(常兼任中央的國會議員),而英國的地方政府中,重要的是具有立法和行政雙重職能的市議會,市長是虛位,沒有多大實權。
(4) 從地方政府的數量上看,英國較少(400多個),法國較多(3萬多個)從規模上看,英國的地方政府較大,而法國的較小。
(5) 英國的地方自製程度比法國高。法國傳統上是中央集權國家。盡管1982年的改革擴大了地方的自治程度,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仍很嚴密。
總之,在中央與地方關系方面,英國走的是一條通過政黨組織來聯絡上下的政治途徑,而法國走的是一條以中央代表為軸心的行政途徑,這是兩國單一制的最重要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