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怎樣判刑
在我國,交通肇事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下列行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負全部或主要事故責任;(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超過30萬元。2、下列情形可能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負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3、因逃逸導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時救治死亡的,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Ⅱ 交通肇事逃逸怎樣定罪
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罪處罰: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罪,怎樣正確認定交通肇事罪
(一)此罪與彼罪 1、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行為的區別 本罪是過失的罪過,但後者是故意。本罪是結果犯,後罪不要求有結果發生。 2、本罪與飛行重大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侵犯交通安全的側重點不同;犯罪主體不同;三是對客觀方面的嚴重後果的內容不同。 3、本罪與過失致人死亡、重傷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關系,屬於法條競合關系,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按照本罪論處。 4、本罪與用駕車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區別 主觀上本罪是過失,後罪表現為故意;本罪是結果犯,後罪並不要求實際的損害結果發生。 (二)罪數形態 1、交通肇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只定交通肇事罪,不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 2、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對「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理解 1、這是修訂刑法增加的內容。「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在實踐中肇事人逃逸的目的大多是想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是怕受害方或者其他圍觀群眾因激憤對其進行報復、毆打等。 2、「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制。雖然有觀點認為:應當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在實踐中大多是這樣。但有的肇事人並未在肇事後立即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而是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 (二)對「交通肇事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置受害人於不顧,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Ⅳ 交通肇事逃逸是如何認定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4)法國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罪擴展閱讀: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為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為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准,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為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為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為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Ⅳ 肇事逃逸到底如何定罪
定性肇事逃逸的方法:行為人明知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並且為逃避相關的法律責任,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構成肇事逃逸。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二)「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是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未申請重新檢驗、鑒定的,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重新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機構出具檢驗、鑒定意見的。
Ⅵ 在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怎麼定罪
一、在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怎麼定罪?
刑法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罪標準是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後逃逸,並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准: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八種的情形是哪些?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總體來說,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定罪的話一定是交通事故本身已經構成了犯罪。如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僅僅只有財產損失,並且財產損失的數額沒有達到30萬元以上的情況下都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但逃逸一樣會面臨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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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罪如何賠償
1、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終生禁駕,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2、發生事故逃逸的負全責,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