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羅斯福新政 對工人好在什麼地方
羅斯福新政調節了勞資關系,設立了社會救助站,規定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使得工人具備與資本家談判合同的權利,資本家不得禁止或阻止工人罷工行為,設定了工人每周最高薪資和最低薪酬,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
『貳』 法國新勞動法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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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國人的理解中,加班有罪是因為對不加班的人構成了不平等。這一邏輯可從歷史中尋根溯源: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後,社會平等的理念在人們心中生根發芽,在這一思想的指引下,法國逐漸建立起「均貧富」的高福利制度。值得肯定的是,它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並為弱勢群體撐起了一把強大的保護傘。
然而與此同時,這一制度對「平均」的過分強調,卻對法國的經濟發展產生了意想不到的負面效應:工時短、待遇高導致產品成本居高不下,僵化的用工制度令企業失去競爭力,並導致很多大型跨國企業紛紛將工廠外遷,由此引發的後果就是失業率居高不下,政府又要多征稅來發放失業救濟,但高稅收會加劇企業的生存壓力,於是越發不敢雇傭工人。
「我們混淆了平等與平均主義」——法國前總統薩科齊的這句話算是找對了法國的「病灶」。而他的觀點也與美國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保羅·薩繆爾森不謀而合,在後者看來,法國需要一位強力領導人來推動社會朝著「少一些平均主義」的方向發展。
法國晚上加班違法
法國是全球工作環境最為輕松的國家之一,每周法定工作時間僅為35個小時,此外員工每年還必須配至少5個星期的帶薪假期。為了保護勞工的權利,法國還有嚴格的勞動法。
據法國現行法律,如無必要原因,每天晚間9點到凌晨6點加班,原則上屬違法行為。法國嚴格的勞動法在去年蘋果被罰款一事中得以體現,蘋果去年由於讓員工在夜間工作遭罰款。
2013年巴黎上訴法院還曾裁定,法國知名化妝品連鎖店絲芙蘭位於香榭麗舍大道的旗艦店夜間加時營業違法,勒令其必須在21點後關門歇業。盡管200名員工中有50餘人自願輪值夜班至午夜或凌晨1點,但是法院的判決意味著,他們不但不能領到補貼,連飯碗都受到了威脅。
實際上,德國大眾公司早在2011年就曾有類似的規定。該公司宣布他們會在員工下班後30分鍾後停止發送工作郵件,直到其上班前30分鍾才會發工作郵件。他們的這項提議隨後被德國勞工部採納。
『叄』 法國勞動法介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法國巴黎第一大學社會法博士鄭愛青撰文介紹了法國勞動合同的訂立與解除的有關法律規定,有關情況如下:
法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中勞動合同立法較為全面的國家,其勞動合同立法經歷了一個由規范較弱、對勞動者利益保護較少到加強對勞動關系規范、注重對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歷史過程。其法律制度中的諸多方面對我國完善勞動合同立法不無借鑒意義。
一、勞動合同訂立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法國勞動法中一項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內容,因為據此將勞動合同劃分為最基本的兩大類: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定期勞動合同,調整僱主雇員權利義務關系的勞動法律規范也因此而異。
法國勞動法典法律篇第121-5條明確提出了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一般不確定期限,即僱主與雇員一般均應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例外情形,只能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才能訂立。勞動法律規范在無特別指明的情形下,均是適用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典法律篇第122-1-1規定,定期勞動合同只能適用於下列情況之下:一是替代休病假、產假等勞動合同暫停執行的雇員的工作;二是企業經營活動變化時,在季節性或臨時增加的工作崗位上適用;三是為解決某些人員失業問題而訂立的某些特殊的勞動合同,如針對青年人和長期失業人員而訂立的就業互助性、適應性和獲得資格性的勞動合同。同時,第122-3條還明確列舉了兩種禁止簽訂定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一是在招聘僱員替代因集體勞動沖突(如罷工)而暫停履行勞動合同的雇員時;二是在部頒規章所列的特別危險的工作崗位上。
法律對定期勞動合同的適用還有很多限制。如第122-1-2條要求定期勞動合同自訂立時就應明確規定到期日。此外,該條還明確限定了定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和續訂。定期勞動合同只能續訂一次,續訂期限加上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法律規定僱主不得在同一崗位上連續與某一雇員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如需要續訂定期勞動合同,必須等待前一合同期限的三分之一時間過後才能訂立(替代某些雇員的情形除外);定期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關系繼續存續的,即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僱主在多個崗位上與某一雇員連續訂立定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也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而因季節性工作訂立的定期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續展條款,但合同不論怎樣續訂,都是定期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根據法國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條款可以在合同訂立時由當事人商定,也可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有雇員職務發生變化時再約定,如學徒合同轉為定期合同之時。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定的試用期,通常根據本行業的慣例或集體合同確定;但即使集體合同沒有涉及試用期,個人勞動合同也可以約定試用期條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期限,法律不做規定,由當事人執行集體合同規定或約定,但約定的試用期不得長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定期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如集體合同中無規定,則依照勞動法典的規定執行。該法典法律篇第122-3-2條規定,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按照合同期限一周試用期為一天的方法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周;合同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試用期為1個月。如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短於法律規定,則按照優惠原則,執行集體合同規定的試用期期限。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因為法國勞動合同的最主要形式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必須對這些合同的解除做出合理的規范,才能保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不至於濫用或忽視,使雙方都既享有自由又受到應有的約束。因此,勞動合同解除規范的完備,是有效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需條件。這也是我國進行勞動合同立法時必須注意的方面。
基於僱主工商經營自由和自由管理的理念,法國1973年以前的勞動法認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僱主的一項特權,與之相對的雇員則沒有單方解除合同關系的權利。這樣的規范,往往使僱主濫用權利,雇員工作毫無保障。在工會組織和學術界的努力呼籲下,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確立了雙方當事人均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關系的原則,提出了解除合同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求,並建立了有利於雇員的舉證倒置原則。該法在勞動合同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此後,1982年8月4日、1986年7月3日、1986年12月30日和1989年8月2日的法律又分別對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補充規定。
法國勞動法把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因個人原因的解除和因經濟原因的解除兩大類。前者是指因為與雇員個人密切相關的因素及其可追究過錯的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後者是指因企業經營和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完全與雇員個人無關的因素而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分類便於針對不同原因和情況做出不同的法律調整。
(一)因個人原因的勞動合同解除
1.解除的法定理由
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要求,任何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都必須具有「實際的嚴肅的理由」,不論企業規模的大小。這一規定打破了以往解僱完全是僱主自由裁量權的狀況,使僱主的解僱行為受到更具體的法律約束:從一項「無須說明理由」的權利變為一項「必須說明理由」的權利,而這「理由」是否屬於法定的「實際的嚴肅的理由」則由法官做出判斷。
何為「實際的嚴肅的理由」?法律並未給出一個定義,其具體涵義和要求是通過一系列司法判決得出的。
法國最高法院社會庭的判例認為,「實際的理由」要求僱主提出的解僱理由首先必須是「客觀的、而非主觀推測或先入之見、也不得與僱主的心情好壞有關」,其次必須是「具體的、現實存在的理由」,最後必須是「確切的、而不是把真實動機隱藏其後的一個借口」,例如,在某一案件中,僱主提出的解僱的真正理由是雇員參加了罷工,而不是雇員所犯的一個輕微過錯。
對於「嚴肅的理由」,判例要求,首先,必須是雇員所犯過錯「達到一定嚴重程度以至於勞動關系存續下去可能給企業帶來持久損害的理由」。1973年7月13日的法律之前,雇員輕微的過錯就可導致僱主的解僱。自該法實施以來,輕微過錯不再構成合法解僱所要求的「嚴肅的理由」。其次,該過錯還必須是「與職業相關的」,通常是指在工作崗位上、工作時間內、與其工作有關的過錯;但如果雇員在工作場所之外所犯的過錯足以引起所在企業的混亂時,也得視為解僱的「嚴肅理由」成立。根據司法判例,該類「嚴肅過錯」是僱主合法解僱的「最低線」,僱主得遵守法定的解僱預告期,並支付雇員解僱補償金。它既不同於「輕微過錯」,即不具有使勞動關系不可能延續的特性的、較輕的過失行為,不構成解僱的合法理由;也不同於導致立即解除合同關系並剝奪解僱預告期和解僱補償金的「嚴重過錯」;更不同於導致立即解除合同關系,並剝奪解僱預告期、解僱補償金和帶薪年休假補償金的「重大過錯」。最高法院將「嚴重過錯」視為「雇員嚴重違反勞動合同義務以至於勞動關系的維持立即成為不可能的一項或多項事實」,而「重大過錯」則界定為雇員的「破壞僱主或企業的故意行為」。
由此看來,法官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建立了關於雇員過錯程度與解僱關系的分類對照原則:「輕微過錯」不能構成解僱的合法理由、「嚴肅過錯」才是解僱的合法理由、「嚴重過錯」和「重大過錯」則構成立即解僱的合法理由。判斷原則是這樣提出來了,然而,具體的認定仍是由法官視個案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因此,在法國的勞動合同解除糾紛中,法官的作用就成為至為關鍵的了,他如何認定過錯的程度直接關系著僱主雇員的切身利益。
法國法官對過錯程度的認定和監督直接來自勞動法典法律篇第122-14-3條的授權,而這一規定所體現的是公共秩序的要求。有鑒於此,任何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協議、乃至企業內部規章都不得事先規定何種過錯構成「嚴重過錯」而授權僱主解僱雇員,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也不得約束法官對過錯的認定和判斷。因此,可以認為,自1973年7月13日的法案以來,法國對僱主解僱職工的司法監督得到了強化。
2.解除的法定程序
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程序並使之得到遵守,對於防止僱主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具有重要作用,有利於保護雇員的合法利益。法國1986年12月30日和1989年8月2日的法律對因個人原因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作了詳細規定。具體來說,僱主因為雇員的個人因素解僱雇員,必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是通知面談。僱主必須以掛號信或派人當面交付的方式書面通知雇員面談解僱一事。通知書要載明面談的目的、日期、時間、地點,並告知雇員有權邀請一名企業員工代表協助參加面談。面談過程中,僱主有義務向雇員說明解僱的理由,並聽取雇員自由地為自己所作的解釋和辯護。
二是寄發解僱通知書。勞動法典法律篇第122-14-1條規定,僱主得以掛號附接收人簽字的方式將解僱通知書寄給被解僱的雇員。雇員接收之日即為解僱預告期的起算點。勞動法典法律篇第122-14-2條要求僱主在解僱通知書中說明解僱理由。司法實踐認為,如果解僱通知書中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夠具體,則認為解僱不具備法定的「實際的嚴肅的理由」,因而被宣布為無效。
(二)因經濟原因裁員
1.特徵
法國勞動法中的因經濟原因裁員是一類特定規范所指的勞動合同解除行為。勞動法典法律篇第321-1條對因經濟原因裁員作了定義:(特別是)由經濟困難或技術工藝改變致使雇員工作被取消或變更,或致使勞動合同發生實質性變更,僱主基於這些與雇員沒有固有關系的一項或多項原因而解僱雇員,就是因經濟原因的裁員。這一定義明確了這類裁員具有三大特徵:
一是與雇員個人沒有固有的關系,即解僱不是基於諸如雇員的過錯、身體健康、職業技能等與雇員個人有著固有關系的因素。這一「定性」,將該類裁員單獨出來,單獨適用法律規范。
『肆』 巴黎公社是怎樣體現出工人政權性質的
巴黎公社
Paris,Commune de
巴黎工人在1871年3月18日革命後建立的無產階級政權。世界歷史上推翻資產階級統治、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的第一次嘗試。
公社的誕生 1870年9月2日拿破崙三世在普法戰爭中戰敗投降。巴黎人民掀起9月4日革命,推翻第二帝國。勝利果實卻落入資產階級共和派右翼和帝制派奧爾良黨人之手,成立了「國防政府」。1871年2月17日,L.-A.梯也爾出任法國政府首腦。28日簽訂法德和約,法國割讓阿爾薩斯、洛林大片領土給德國,並賠款50億法郎。梯也爾政府的喪權辱國行為激起人民群眾的極大憤慨。巴黎民眾紛紛要求成立公社,以監督政府。3月15日,國民自衛軍251個營隊的代表選出中央委員會 。3月18日晨,梯也爾政府出動軍隊襲擊蒙馬特爾和梭蒙高地 ,企圖奪取國民自衛軍的417門大炮,逮捕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成員,從而觸發武裝起義。當晚國民自衛軍控制巴黎所有政府機關和塞納河上的橋梁。梯也爾政府成員及其軍隊 、警察和官吏倉皇出逃凡爾賽。3月26日巴黎進行選舉,3月28日正式成立巴黎公社。
公社設立10個委員會(執行、軍事、財政、司法、治安、勞動與交換、糧食、教育、社會服務、對外聯絡)作為新的政權機構。公社解除資產階級常備軍,取締舊警察機構。頒布教會與國家分離法令,根本改造司法機關,實行法官選舉制。公社通過全體公職人員需經選舉始得任命的決議,頒布廢除國家機關高薪法令,規定公職人員最高年薪6000法郎,相當於一個熟練工人的工資水平,以防止國家機關由社會的公僕變為社會的主人。公社在所有制、分配、管理和勞動立法方面實施某些具有社會主義性質的改革。通過將逃亡業主遺棄的工場轉變為工人協作社法令,改變薪金收入高低懸殊現象,實行保持合理差別的勞動報酬制度,並著手勞動者直接參與企業管理的試驗。公社還制定若干保護工人直接利益的勞動法令,如取締麵包房夜班制、禁止任意罰款和剋扣工資法令等。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公社先後通過若干減輕人民負擔和解決生活困難的法令。其中有一切債務延期在3年內分批無息償還法令、無償發還典當金額不足20法郎低檔典押物品法令、免收3個季度房租法令等。
公社把自己的斗爭看作國際性的事業,宣告「公社的旗幟是世界共和國的旗幟」。公社團結許多國家的僑民為共同事業並肩戰斗。波蘭人、義大利人、比利時人組成僑民兵團。參加保衛公社的波蘭人多達500~600人,其中有將領J.東布羅夫斯基及W.符盧勃列夫斯基等。5月6日,公社拆毀沙文主義和民族壓迫象徵的旺多姆紀念柱,將旺多姆廣場改名國際廣場。
公社的失敗及其原因:從4月2日起,公社戰士與凡爾賽政府軍在巴黎近郊展開激戰。由於德國在4月間釋放10萬余戰俘以補充法國軍隊,至5月中旬,凡爾賽政府已能調集13萬兵力進攻巴黎。而與之相對抗的公社第一線作戰部隊的全部兵力僅有18000人。5月8日,凡爾賽軍開始炮擊巴黎城防工事。5月10日,法、德正式簽署《法蘭克福條約》,並達成秘密協議,允許凡爾賽軍越過德軍防線進攻巴黎,德軍對巴黎實行封鎖,切斷糧食供應。同日,新雅各賓派領袖L.-C.德勒克呂茲臨危受命,擔任公社軍事代表。公社將士頑強奮戰,多次主動出擊。5月17~20日,凡爾賽軍集中300門海軍炮和攻城炮猛轟巴黎西區各城門。5月21日,凡爾賽軍由叛徒引路從聖·克盧大門廢墟攻入巴黎城區。23日,凡爾賽軍經德軍防線前面「中立」地帶包抄蒙馬特爾,佔領該地。公社戰士逐區進行街壘戰。25日,德勒克呂茲殉職,E.瓦爾 蘭繼任軍事代表。28日,瓦爾蘭、C.T.費雷等公社委員率領公社戰士進行最後的抵抗。凡爾賽軍對巴黎人民實行血腥大屠殺,據統計共有29804人遭殘殺,72941人在作戰中犧牲,60971人被投入監獄或流放。
公社革命的失敗由多方面因素所決定。當時的法國,以社會主義制度取代資本主義制度的客觀歷史條件遠未成熟。國際、國內階級力量對比於無產階級不利。在普法戰爭失敗的特定歷史時刻,法國資產階級極端虛弱,因而出現革命形勢,起義獲得勝利。一旦德法議和,俾斯麥政府支持梯也爾政府鎮壓公社,力量對比將發生根本變化。公社革命未能取得外省革命運動有力配合,亦未爭取到廣大農民的支持,陷於孤軍奮戰境地,在力量懸殊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招致失敗。主觀因素方面,由於法國無產階級本身的歷史局限性,出現若干嚴重失誤,如沒有抓住敵人立足未穩之機,及時進軍凡爾賽,沒有沒收擁有30億資產的法蘭西銀行,聽任其向凡爾賽政府提供經費等。公社委員會內部在作戰緊要關頭對面臨的嚴重局勢和應採取的緊急措施出現重大分歧,圍繞成立救國委員會及其職權、組成問題產生多數派和少數派,並在5月中旬一度瀕於分裂。由此表明,沒有一個成熟的無產階級革命政黨的堅強領導,沒有明確的指導思想,不可能緊密團結革命隊伍,採取正確斗爭策略,去奪取勝利。
巴黎公社革命是法國無產階級自發進行的一場革命,第一國際並沒有以任何行動直接促使公社誕生,而是以其思想和影響孕育了公社革命。國民自衛軍中央委員會的40名成員中半數以上是國際成員。當選的81名公社委員中有36名國際成員。除了某些重大失誤,公社所採取的重大措施,尤其是社會經濟措施,都與國際的原則相符合。
K.馬克思、F.恩格斯3月19日得悉巴黎爆發起義,滿腔熱情地贊揚巴黎無產者的革命創舉。公社革命期間,國際總委員會共舉行7次會議,主要討論公社問題。馬克思還與公社委員弗蘭克爾·萊奧、瓦爾蘭建立了通信聯系。公社失敗後,國際及其各國支部強烈抗議反動派鎮壓公社,譴責梯也爾政府暴行,發動營救、支援和救濟公社流亡者的活動。巴黎公社革命檢驗了馬克思主義關於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思想,積累了極其寶貴的歷史經驗,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總結巴黎公社歷史經驗的過程中豐富和發展了科學社會主義理論。
『伍』 法國保護傘工人法國
Quoi?
『陸』 法國人是如何留住威尼斯工人的
還想留住它們的功能的話,必須有很好的待遇,待遇上上去的人自然就留住了
『柒』 法國福利很好,為什麼法國的工人還是會經常鬧罷工呢
因為對於那些法國工人來說,罷工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他們理想和文化的一部分,再加上在法國罷工是具有法律保護的,所以他們才可以這么肆無忌憚,再加上每一次的罷工都會給他們帶來實際的福利,而人總是貪心的,所以法國罷工才這么常見。
法國罷工是歷史慣例,有前人給他們做引導,所以他們就仿照著前人的模樣,持續性的罷工。美國有關於歷史工人罷工的新聞,一般都是法國工人又罷工了,什麼叫又就是次數很多很無奈,法國人簡直對罷工達到了樂此不疲的地步,而這一次全法大罷工的導火索,跟其他的罷工原因一樣,都是由於法國社保制度改革所引起的,他們罷工就是為了討回自己的利益,而由於在法國罷工是有法律保護的,所以他們才這么肆無忌憚。
因為法國大革命直接燃起了法國人的浪漫主義以及理想主義,在他們眼裡罷工是上天賦予他們的權利,而罷工更是包含了他們理想和文化,所以罷工這種無利於國家設計的事情慢慢的變成了法國工人對於浪漫追逐的手段。
其次,法國工人為什麼敢這么肆無忌憚的罷工,是因為法國罷工是有法律保護的,當然法國一不是一開始就允許罷工,而是在二戰結束之後罷工才正式的被法律承認且保護,所以說這相當於是法國憲法賦予法國工人的權利。
『捌』 法國為什麼會發生大罷工
最近的大罷工,是針對大學體制改革而引發的。
法國大學教師分為3類,本次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其中一類教師的利益。
另外,法國大學本科是3年制,本次改革提出增加為5年。
所以引發了學生的不滿。
(我人在法國,這都是我法國老師告訴我的。)
其實罷工罷課早成為法國的一種文化現象。不用都驚訝。
法國人的民主就是太過頭了!
還有就是他們也太天真了,就希望等著歐元雜到他們身上,睡著都有喝的,他們就不會整天罷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