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官的級別分為4等共12級,其中首席大法官只有1人對嗎
法官級別劃分
法官的級別分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四等共十二級。
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分二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高級法官分四級。
法官分五級。
法官的等級確認,以法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審判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高級人民法院及所轄法院的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和高級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中級人民法院及其所轄法院的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的等級,由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批准。
⑵ 最高法什麼級別
「最高的是首席大法官。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2)法國最高法大法官多少人擴展閱讀(一)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級,由最高人民
⑶ 法官的級別分為4等共12級。,其中首席大法官有幾個
首席大法官只有一個,即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法官等級四等十二級分別如下:(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級、二級;(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八條: 法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級法官分為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
第五條 法官等級設下列四等十二級:
(一)首席大法官;
(二)大法官:一級、二級;
(三)高級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四)法官: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
第六條 法官實行下列職務編制等級;
最高人民法院
院 長:首席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一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一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一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一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⑷ 美國最高法院有幾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有9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美國最高審判機構,由總統徵得參議院同意後任命的9名終身法官組成,其判例對全國有拘束力,享有特殊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權,即有權通過具體案例宣布聯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違憲。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從一個開始不受人重視的小角色躍升為如今一言九鼎的大人物可以說主要得益於以下因素:
1、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框架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三條對國家的司法權進行了規定。雖然起初三權之中司法權處於較弱的地位,但開國先賢們始終堅持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力圖通過三權之間的相互牽制使得各個部門安守本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種特殊的分權體制內逐漸地樹立了自己的權威。
2、判例傳統
美國承繼了英國普通法的判例法思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大量判例的積淀,不斷刷新原有的憲政原則,在憲政結構各個層面不斷進行價值判斷和選擇,使得美國憲法獲得了長久不衰的生命力,適應了新的社會現實發展的需要。每個判例都折射出美國特定歷史時期的重大主題、基本社會現實和主導的法律理論和法律思想。因此,美國憲法的發展史主要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史,聯邦最高法院是憲法的現行發言人,在程序所規定的界限和對憲法基本理念加以尊重的基礎上,聯邦最高法院成為進行冷靜再思考的場所。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聯邦最高法院一直在塑造著美國。
3、富有開拓精神的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之初,三權之間的界線是模糊的,如憲法的解釋權和司法審查權的歸屬並無定論,聯邦最高法院傑出的大法官們在案件審理中巧妙地將這些權力收入囊中,為聯邦最高法院日後取得舉足輕重的地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之後,在廢除種族隔離和保護人權上,以沃倫為首的大法官們也走出了勇敢的一步,表現出了非凡的膽識和胸懷。
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正式頭銜都是用Justice(公正),而非通常用的Judge(法官),可見其地位之崇高,美國人把他們看作是憲法所賦予的廣泛個人自由的監護者和解決全國性重大爭論的仲裁人,大法官都是經過千錘百煉的法律貴族和政治精英,他們總是站在歷史與現實之間,審時度勢,用手中的法之金劍,指引美國憲法的行進方向,美國憲法中即使是最微小的進步與變革都深深地滲透著大法官們的縝密智慧與穿透現實、洞察未來的力量。
4、妥協的精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以及國家與民眾之間,適應不同的社會背景,為各個時期社會重大問題的交鋒提供了公開的場合,以公開的方式將社會問題肢解、剖析;以判決的形式對各種利益做出價值判斷,並對利益之間的沖突做出權衡,弱化了社會矛盾,促進了社會的整體進步。
⑸ 一級大法官有幾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一名。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正部長級)為一級大法官,一般只有一名正部級的副院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為二級大法官,可以有多名。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首席大檢察官、一級大檢察官、二級大檢察官設置與最高法的大法官一致。
⑹ 美國最高法院現任9名大法官分別是誰
美國最高法院由9位大法官組成,法官終身任期,由總統提名,國會批准。其中一名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8名(associate justice)。最高法院根據五人多數的意見裁判,各個政黨也希望在大法官中增加支持該黨的法官數量,所以大法官的提名和大法官的退休和離世都會給美國政壇帶來動盪。
1.首席大法官羅伯茨1955年出生在紐約,現年63歲,擔任大法官已經13年。布希總統提名其擔任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2005年至今,他一直擔任聯邦首席大法官。
2.肯尼迪大法官1936年出生,現年82歲,擔任大法官30年。先後就讀於斯坦福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和哈佛大學。他不僅具有執業實務經驗,並且在多個大學擔任過教授。1975年擔任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經里根總統提名,在1988年擔任大法官至今。
3.托馬斯大法官出生於1948年,現年70歲,擔任大法官25年。就讀過聖十字學院和耶魯大學。1974年拿到密蘇里州執業證書,擔任過密蘇里州檢察長助手,議員副秘書,擔任過多個政府職位。1980年,擔任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巡迴法院法官,經布希總統提名,從1991年任職至今。
4.金斯伯格大法官女性大法官,出生於1933年,現年85歲,擔任大法官25年,就讀過康奈爾大學,哈佛大學,哥倫比耶大學法學院。她也曾經擔任過法官助理,在大學擔任過教授。她在發起女性自由和權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擔任美國加州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經柯林頓總統提名,1993年任職至今。
5.阿利託大法官1950年出生,現年68歲,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已經12年。擔任過法官助理,助理檢察官,美國副助理檢察長。在1990年擔任美國第三上訴巡迴法院法官,經布希總統提名,於2006年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6.索托馬約爾大法官1954年出生,現年64歲,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11年。就讀過普林斯頓大學和耶魯大學。擔任過地區檢察官助理。1991年,經布希總統提名,擔任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法官,隨後擔任聯邦上訴法院第二巡迴法庭法官,經奧巴馬總統提名,於2009年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7.卡根大法官出生於1960年,現年58歲,擔任大法官8年,就讀過普林斯頓大學、牛津大學、哈佛大學。擔任過法官助理,法學教授,哈佛法學院院長。2009年,奧巴馬總統提名她擔任副檢察總長,2010年又提名她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8.戈薩奇大法官1967年出生,現年53歲,2017年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最年輕的一位。就讀過哥倫比亞大學、哈佛大學和牛津大學。
9.布雷特大法官1965年2月12日生於華盛頓特區,耶魯大學文學學士學位,法律博士學位.美國總統特朗普提名其擔任最高法院大法官,2018年10月就職。
曾任美國上訴法院第三巡迴法庭Walter法官的法官助理,美國聯邦檢察總長辦公室檢察官,美國獨立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華盛頓律所合夥人,布希總統的高級副顧問、總裁助理和幕僚秘書,06年被任命為哥倫比亞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
⑺ 現在法國最高領導成員
總統:奧朗德 總理:瓦爾斯
法國國民議長:克洛德·巴爾托洛內
法國參議院議長克里斯蒂安·蓬斯萊
外交部長:法比尤斯
國民教育部長:佩永 掌璽
司法部長:托比拉 經濟
財政、外貿部長:莫斯科維奇
社會事務、衛生部長:圖萊納
區域平等、住房部長:杜芙洛
內政部長:瓦萊斯
生態、可持續發展、能源部長:布里克
工業部長:蒙特布爾
勞動、就業、社會對話部長:薩潘
國防部長:勒德里安
文化、交流部長:費里佩提
高等教育、科研部長:菲奧拉索
女權部長兼政府發言人:貝卡森
農業部長:勒弗爾
行政改革部長:勒布朗書
海外領土部長:羅瑞兒
體育、青年事務部長:富爾內隆
下屬核心機構
經濟、財政、外貿部下派預算部長:卡於薩克
國民教育部下派促進教育部長:波郎之萬
總理下派議會事務部長:維達里埃斯
司法部下派分部長:巴多
住房部下派城市部長:拉米
外交部下派歐洲事務部長:卡澤納夫
社會事務、衛生部下派老齡事務幫扶部長:德勞奈
工業部下派手工藝、商業、旅遊部長:比奈爾
經濟、財政、外貿部下派社會合作經濟部長:阿蒙
社會事務、衛生部下派家庭部長:貝爾蒂諾狄
社會事務、衛生部下派殘委部長:卡爾洛狄
外交部下派發展部長:康凡 外交部下派法裔事務部長:本吉吉
生態、可持續發展部下派海洋經濟交通部長:屈維萊
工業部下派中小型企業、創新、數字經濟部長:佩勒琳(註:韓國血統)
國防部下派退役事務部長:阿里夫
2015年
⑻ 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的數量是幾位
根據聯邦法規,法院通常由一位首席大法官和八位大法官組成。
法官均是由美國總統提名,並且需在美國參議院投票通過後方可任命。一旦獲參議院確認任命,法官享有終身任期,他們就無需再服從其原先的政黨、總統、參議院的意志來審判。法官保留他們的職位直到去世、辭職、退休或彈劾(不過至今未出現法官被罷免的情況)。
每位法官都有一票投票權,一票之差(五比四),判決透露了法官的政治思想信仰及背後的哲學或政治類比。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美國最高法院大樓辦公。
(8)法國最高法大法官多少人擴展閱讀:
提名和確認
美國《憲法》規定,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雖然大法官的判定最終可能與總統的期望相違背,大多數提名總統候選人都會宣揚其意識形態觀點。美國《憲法》未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職資格作任何規定,總統可提名任何人擔任這一職務,但須經參議院批准。
近代,參議院批準的過程引起了新聞界和宣傳組的高度重視,游說參議員批准或拒絕提名候選人取決於其檔案是否符合黨派觀點。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就提名是否應以正、負或中立報告提交參議院全體議員提出聽證和投票。委員會親自面試候選人是較新的做法。
在1925年,哈倫·菲斯克·斯通是第一位提名候選人委員會的聽證會上出現的提名候選人。斯通試圖消除關於他與華爾街關聯的擔憂,而近代的質疑做法在1955年出現始於約翰·馬歇爾·哈蘭二世。
一旦委員會將提名法案提交全院會議並附審查報告,參議院全體議員將進行審查。反對相對來說是不常見的;參議院已明確地反對了十二名最高法院的提名人,最近一次的反對提名是在1987年的羅伯特·博克。
盡管參議院的明文規定並不一定認可在司法委員會中投反對票來阻止提名,但在2017年之前,一旦參議院全體議員的辯論開始,阻撓議事的議員將可能阻撓提名。
林登·約翰遜總統提名擔任大法官的亞伯拉罕·亞伯·方特斯於1968年接任厄爾·沃倫為首席大法官,這是阻撓最高法院提名的第一個成功案例。這包括了共和黨和民主黨參議員所關注的方特斯的倫理觀。唐納德·特朗普總統提名尼爾·戈薩奇填補安東寧·斯卡利亞的空缺席位,這是第二個經阻撓成功提名的案例。
然而,與福塔斯的阻撓者不同,只有民主黨參議員投票反對戈薩奇的提名,因為他們對戈薩奇保守的司法哲學表示懷疑。此前共和黨多數派曾反對接受奧巴馬總統提名的梅域·加蘭填補空缺。這導致共和黨多數派取消規定以消除對最高法院提名的阻撓。
並非每個最高法院的被提名人都可獲得參議院投票。總統可以在任命投票發生之前撤回提名,撤回通常是因為參議院明確反對提名人;最近撤回提名的是在2006年的哈里特·米爾斯。參議院也可能無法按提名行事,屆時將在會議結束時終止。
例如,德懷特·艾森豪威爾總統在1954年11月第一次提名約翰·馬歇爾·哈蘭二世時,沒有參議員採取行動;艾森豪威爾總統在1955年1月重新提名哈蘭,參議院在2個月後批准了其提名。
最近,如前所述,參議院未對在2016年3月提名梅域·加蘭的提名有任何動作;該提名於2017年1月份到期,而該空缺後來由特朗普總統任命的尼爾·戈薩奇填補。
一旦參議院確認大法官提名,總統必須在新法官任職前簽署一份帶有司法部印章的委任狀。大法官的資歷是基於任命日期而不是確認或宣誓日期。
1981年以前,大法官的審批程序通常很快。從杜魯門到尼克松政府,大法官的任命通常在一個月內得到批准。
然而,從里根政府到現在,這個過程需要更長的時間。一些人認為這是因為國會認為法官比過去更具政治色彩的作用。根據國會研究機構統計,自1975年以來提名至參議院投票的平均天數為67天(2.2個月),而其中值為71天(或2.3個月)。
⑼ 美國最高法院歷史上共有多少個大法官
108個大法官,其中32個首席大法官(美國大法官),1個美國大法官和8個美國最高院大法官構成9人一組的美國最高院陪審團大法官,法官人數確認為9人以後,往後的總統只有等到陪審團大法官組出現空位才能任命大法官,雖然是終身制,但是如果提名人本身就是大法官,卻在參議院未得到半數通過,則不會成為首席大法官,繼續作為陪審團大法官組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