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二戰時期,有什麼國際規定,連希特勒都不敢違背
在二戰期間《日內瓦公約》有過明確的規定,各國都是不允許擊殺醫護兵的,這一點其實就連希特勒這種戰爭狂人都不敢去違背。在英國敦刻爾克大撤退時,德國的一艘潛艇遭遇到了英國的兩艘醫護艇,德國的士兵在看到艦隊上面插有十字旗後,便主動的放棄了進攻,放任這兩艘艦艇離去。而德國的這一舉動,也是讓英國艦艇特別的感動,在離去之時也是向德國的士兵敬禮,而德國艦隊為了回應也是鳴笛示意。
但是在二戰時期,有一個國家卻敢公然違背這個規定,這個國家就是日本。在硫磺島戰役當中,日本人就故意的去擊殺美國的醫護兵,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美國在這場戰役當中的死亡率是特別的高,因為他們損失了很多的醫護兵。實際上在中國戰場上,日本人也經常干出這種非常下流的事情,在看到一些醫護兵的時候,日本人經常會趕盡殺絕,甚至在看到一些女的醫護兵時,日本人還會做出一些禽獸不如的事情來。
⑵ 二戰中為什麼醫務兵手中沒有武器尤指美軍
醫護兵攜帶槍支視作戰斗人員,除執行救護作業時不受《日內瓦公約》保護。然而二戰戰場尤其日本有攻擊對方醫務兵前例,所以多配槍自衛。
醫務部門之固定醫療所,及流動醫療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被攻擊,而應隨時受沖突各方之尊重及保護。倘落於敵方之手,在俘獲國自身對於發現在該醫療所及醫療隊之傷者、病者未能保證必需之照顧期中,其人員仍應有執行其任務之自由。
負責當局應保證上述醫療所及醫療隊盡可能如此設置,以期不致因對軍事目標之攻擊而危及其安全。
下列情形不得認為剝奪第十九條所保證的對於醫療隊或醫療所之保護:
(一)醫療所或醫療隊之人員配有武器,且因自衛或保護傷者、病者而使用武器;
(二)醫療所或醫療隊因無武裝勤務員,而由警衛或哨兵或護送衛士保衛;
(三)醫療所或醫療隊發現有由傷者、病者身上所解除之小型武器及彈葯而尚未繳送主管機關者;
(四)在醫療所或醫療隊發現有獸醫人員及器材,但並不構成該所或該隊不可分之一部;
(五)醫療所或醫療隊或其人員擴展其人道的活動及於傷病平民之照顧。
⑶ 為什麼二戰時德國士兵不射擊盟軍的醫護兵
日內瓦公約有規定
日內瓦第1公約的主要內容有——
1.受傷或患病的武裝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在一切情況下,應受尊重與保護。沖突之一方,對於在其權力之下的此等人員應予以人道的待遇與照顧;不得基於性別、種族、國籍、宗教、政治意見或其他類似標准而有所歧視。對其生命的任何危害或對其人身的暴行均應嚴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謀殺或消滅、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學的實驗;不得故意不給予醫療求助及照顧,亦不得造成其冒傳染病危險的情況。只有醫療上的緊急理由,可予提前診治。對於婦女的待遇應充分顧及其性別。沖突之一方被迫委棄傷者、病者於敵人時,在軍事考慮許可范圍內,應留下一部分醫療人員與器材,以為照顧彼等之助(第12條)。交戰國的傷者、病者之落於敵人手中者,應為戰俘,對他們應適用國際法有關戰俘的規定(第14條)。
2.無論何時,特別在每次戰斗之後,沖突各方應立即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尋並收集傷者、病者,加以保護,使免受搶劫虐待,並搜尋死者而防其被剝劫。環境許可時,應商定停戰或停火或局部辦法,以便搬移、交換及運送戰場上遺落的受傷者和搬移、交換被包圍地區的傷者、病者(第15條)。
3.沖突各方應盡速登記落於其手中的每一敵方傷者、病者或死者的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的事項(所依附之國;軍、團、個人番號;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或身份牌上所表明的任何其他事項;被俘或死亡的日期及地點,有關傷病的情況或死亡的原因)(第16條)。
4.軍事當局得號召居民以慈善精神,自願在其指導下,收集與照顧傷者、病者。任何人不得因看護傷者、病者而被侵擾或定罪(第18條)。
5.醫務部門的固定醫療所及流動醫療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被攻擊,而應隨時受沖突各方的尊重及保護(第19條)。對海上醫院船不得自陸上加以攻擊(第20條)。
6.專門從事尋覓、收集、運送、醫治傷者、病者及預防疾病的醫務人員,專門從事管理醫療隊及醫療所的職員以及隨軍牧師,在一切情況下應受尊重和保護(第24條)。經本國政府正式認可並核準的各國紅十字會及其他志願救濟團體的人員擔任上述任務時,應與上述人員處於同樣地位(第26條)。上述醫務人員、職員、隨軍牧師、紅十字會及其他救濟團體的人員落於敵手者,僅在戰俘健康狀況精神需要以及人數上均有此要求時,方得留用,留用人員不得視為戰俘。他們在執行其醫療及精神任務時應享受應有的便利(第28條)。武裝部隊中曾受特別訓練以備需要時充分醫院勤務員、護士或輔助擔架員,從事尋覓、收集、運送或診療傷者及病者的人員,如其執行任務時與敵人接觸,或落於敵方之手,應受尊重與保護(第25條)。
7.武裝部隊的流動醫療隊落於敵方之手者,其器材應留作照顧傷者及病者之用。武裝部隊的固定醫療所的建築物、器材及物資,應仍受戰爭法規定的拘束(第33條)。
8.傷者及病者或醫療設備的運輸隊,應與流動醫療隊受同樣的尊重及保護。不得襲擊醫務飛機,醫務飛機在各交戰國間約定的高度、時間及航線飛行時應受各交戰國的尊重(第36條)。
9.白底紅十字的旗樣,留作武裝部隊醫務部門的標志與特殊記號,但已採用白底紅新月或白底紅獅與日者亦為本公約所承認(第38條)。上項標志應標明於旗幟、臂章及醫務部門所使用的一切設備上(第39條)。
⑷ 日內瓦公約有個規定,為何這個國家卻無視,最後導致美軍傷亡慘重
醫護兵在二戰時期可以穿行在各個戰場,他們的職責不是殺敵,而是救自己部隊的傷員,在任何一場戰爭,醫護兵的價值都是非常高的,所以在當時,作戰雙方都默許了一個規則,那就是在戰場上,不允許殺醫護兵。
電影《血戰鋼鋸嶺》裡面的主人翁扮演的就是醫護兵的角色。
相比德軍,日軍就顯得有些可惡。
雖說是醫護兵,但是戰場瞬息萬變,同樣要保護好自己。
⑸ 為何二戰期間,盟軍醫護兵不怕暴露在德軍槍口下
提到這件事,不得不提的是《日內瓦公約》。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該公約從1950年生效,但是在二戰中任然存在作用。
反觀日本就很不人道,經常派一些狙擊手專門射殺敵方的醫療人員。在電影《血戰鋼鋸嶺》中主角多斯的戰友就要求多斯摘掉自己的袖標並換上沒有紅十字圖案的鋼盔,要不然會死得更快。而且劇情里我們總是看到日本人對著主角一點也不手下留情。在遵守規則這方面,我們不得不說德國人做的很優秀。
⑹ 為什麼二戰時德國士兵不射擊盟軍的醫護兵
樓上說的很全面了,是有規定的,其實雖然是站在非正義的一方,德國人還是很遵守戰場規則的,當時德國人的士兵證扉頁上印了十條規矩,時刻提醒德國士兵要去遵守:
1.德國士兵在為勝利而戰斗時,必須遵守俠義戰原則。殘暴與不必要的破壞是不可取的。
2.戰士必須穿戴制服或佩戴特製的、易於辨認的徽章。禁止穿便裝或不佩戴類似徽章的情況下投入戰斗。
3.禁止處決投降的敵人,包括游擊隊員和間諜。法院會對他們依法處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戰俘。將戰俘身上的武器、地圖及各類記錄取走,但不允許動他們的個人物品。
5.禁止使用達姆彈,禁止將子彈改造成達姆彈。
6.紅十字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必須對受傷的敵人給予人道主義對待,醫療人員和軍隊牧師要對受傷的敵人進行救助。
7.禁止傷害平民,禁止士兵搶奪或惡意破壞。具有歷史意義的標志性建築和用於宗教、藝術、科學或慈善等目的建築要給予特別的保護。只有在得到上級命令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徵用居民服務等行動,並且必須給予補償。
8.禁止進入中立區,飛機也禁止飛越中立區,禁止對中立區進行射擊,禁止將中立區作為一切戰爭行為、軍事行動的目標和工具。
9.如果德國士兵被俘,被問及姓名和軍銜時,必須如實回答。任何情況下都不準透露所在部隊的名稱,也不準透露任何德國軍隊、政治和經濟形勢的信息。無論是威逼還是利誘都不得透露。
10.違抗命令者必須受到懲罰。敵人違背原則1到原則8時,必須向上級報告。只有得到上級指示時才可以實施報復行動。
⑺ 二戰日本和德國為什麼不救對方受傷的士兵。而美國為什麼會救日本受傷的士兵,美軍有那麼善良嗎
這個說法不準確吧。
舉幾個例子:
區分醫護兵和普通士兵,雙方默認了將帶有紅十字的頭盔作為醫護兵的標志,後來《日內瓦公約》詳細規定了這一準則。
開始的時候,各方都是遵守這一準則的;但是到了戰爭後期,由於戰損,日本打破了這個准則:
硫磺島戰役中,日本卻公然違抗了這一規則,毫無防備的美國醫護兵,其頭盔上的紅十字反而成了他們最為醒目的標志,一時間,所有的日本兵的槍口都紛紛瞄準了這些紅十字,一個個紅十字的倒下,也就意味著更多的傷員得不到救治,因此,在猝不及防的情況下,美軍的傷亡十分嚴重。
其實到了後期,美軍面對日軍傷兵的時候,通常都不會去救:
1,日軍會襲擊醫護人員,而且襲擊的還是正在救自己戰友的美軍軍醫
2,日軍傷員似乎不領情,他根本不想被救治,而是拉響了早就准備好的手榴彈,選擇與美軍同歸於盡,在此之後,美軍統帥范德格里夫特也強調:「今後無論什麼情況,不再救治日軍傷員,通通擊斃。」
3,美軍成為日軍俘虜,在被俘虜期間,不少美軍受傷、生病,然而他們卻沒有得到應有的基礎治療,反而在他們乞求援助的時候,日軍醫護人員有的直將他們處死
⑻ 二戰時,敵對雙方殺對方的醫療兵嗎
是的,不殺,是有規定的,其實雖然是站在非正義的一方,根據日內瓦公約是不允許殺害醫療兵的。
《日內瓦公約》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內瓦締結的關於保護平民和戰爭受難者的一系列國際公約的總稱。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憶》中描寫了1859年法、意對奧戰爭中沙斐利洛戰役的慘狀,以喚起世人對於戰時救護傷病員問題的注意,並提倡各國創立救護團體。1863年創立紅十字會組織的日內瓦國際會議希望使傷員和醫務人員「中立化」。1864年8月22日,瑞士、法國、比利時、荷蘭、葡萄牙等12國在日內瓦簽訂《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公約規定了軍隊醫院和醫務人員的中立地位和傷病軍人不論國籍應受到接待和照顧等。
公約於1906年、1929年進行過修訂和補充,形成了《關於改善戰時傷者病者待遇的日內瓦公約》和《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8月12日,63國代表在日內瓦舉行的會議上,將原來的2個公約擴充為4個,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第1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第2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第3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第4公約)。
目前,共有187個國家和地區以不同方式成為《日內瓦公約》的締約方,中國於1956年加入此公約,同時對公約提出4項保留:保護國的代替必須經被保護者本國的同意;戰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國後,原拘留國仍不應解除責任;佔領區以外的平民也應適用公約的保護;戰爭罪犯不得享有戰俘地位。
在戰時,敵對雙方均應遵守,否則可以以戰爭罪、反人類罪起述。對個人可以通過國際法庭(大家知道的紐倫堡、東京國際大審判就是依據《日內瓦公約》的。目前的海牙國際法庭,把南斯拉夫內戰各方政治、軍事人員均起述判刑,如米諾舍維奇)判刑,被點名有罪的國家也聲譽大損,極為狼狽,為人不齒。
在戰爭中,還有些不成文的規定,如:敵方不得冒充對方人員從事間諜活動(必須有確切的識別標志),否則,逮捕後可以處死(如二戰「阿登」戰役,德軍冒充美軍破壞,美軍軍服內未穿德軍軍服,被俘後不受《公約》戰俘待遇,全部處死);軍醫不得從事反人道的研究、試驗、戰斗(如二戰德國、日本很多軍醫從事謀殺、虐待戰俘、平民的試驗,全部處死;對失去戰鬥力的傷病員、俘虜不得虐殺等
德國人還是很遵守戰場規則的,當時德國人的士兵證扉頁上印了十條規矩,時刻提醒德國士兵要去遵守:
1.德國士兵在為勝利而戰斗時,必須遵守俠義戰原則。殘暴與不必要的破壞是不可取的。
2.戰士必須穿戴制服或佩戴特製的、易於辨認的徽章。禁止穿便裝或不佩戴類似徽章的情況下投入戰斗。
3.禁止處決投降的敵人,包括游擊隊員和間諜。法院會對他們依法處理。
4.禁止侮辱虐待戰俘。將戰俘身上的武器、地圖及各類記錄取走,但不允許動他們的個人物品。
5.禁止使用達姆彈,禁止將子彈改造成達姆彈。
6.紅十字會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必須對受傷的敵人給予人道主義對待,醫療人員和軍隊牧師要對受傷的敵人進行救助。
7.禁止傷害平民,禁止士兵搶奪或惡意破壞。具有歷史意義的標志性建築和用於宗教、藝術、科學或慈善等目的建築要給予特別的保護。只有在得到上級命令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徵用居民服務等行動,並且必須給予補償。
8.禁止進入中立區,飛機也禁止飛越中立區,禁止對中立區進行射擊,禁止將中立區作為一切戰爭行為、軍事行動的目標和工具。
9.如果德國士兵被俘,被問及姓名和軍銜時,必須如實回答。任何情況下都不準透露所在部隊的名稱,也不準透露任何德國軍隊、政治和經濟形勢的信息。無論是威逼還是利誘都不得透露。
10.違抗命令者必須受到懲罰。敵人違背原則1到原則8時,必須向上級報告。只有得到上級指示時才可以實施報復行動。
⑼ 戰爭時,是否不會開槍打醫務兵
理論上是不能,所以二戰德國,在歐洲戰場上都沒有做出來這個事情
這個事情做的最多的是日本,不僅殺,還專門特設獎勵,後來果然被清算了
根據日內瓦公約,是不可以,但是由於戰場混亂,還是有大量的醫務兵死亡,順便說一下,二戰一個醫務兵的培養花費大約為10-20個步兵,屬於陸軍里極高的技術兵種,再加上世界上總有一些喪心病狂的人,所以我只能說,看各種情況……
⑽ 第二次世界大戰德軍為什麼不射殺盟軍的醫護兵
廢話……德國是海牙公約的簽署國之一,然後德國人很有騎士風度,不像不要臉的毛子,醫務人員受國際法保護,自然德軍不敢射殺……另外德軍士兵十誡中有「要像騎士一樣,堂堂正正的戰斗,對打黑槍的敵人絕不心慈手軟」這一條另外樓上說的不對,盟軍的醫務人員,我拿美軍舉例子了啊:他們的鋼盔上一般有3-4個紅十字,比較醒目,所以德軍不會射殺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