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憲性審查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的什麼
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
憲法監督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之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一般都具有強制性,被宣布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將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國,因違憲而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以及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沒有法律效力。
(1)在德國由什麼承擔合憲性審查的職能擴展閱讀
合憲性審查體制通常分為四類:
1、權力機關審查體制,即立法機關審查機制,代表國家,英國、社會主義國家。
2、普通法院審查機制,即司法機關審查機制,是指由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附帶的對適用該案件的法律合憲性進行審查。代表國家有:美國、日本。
3、憲法法院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世界上第一個憲法法院是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代表國家:德國、俄羅斯。
4、憲法委員會審查制。是指設立專門憲法委員會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制度。代表國家:法國。
②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有幾種
憲法實施監督的方式:
一、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又稱預防性審查或抽象的原則審查(abstract norm control),一般是在法律和其他法規在制定完成後公布實施前,由專門的機關審查其合憲性,如果發現其違憲,可以立即修改、糾正,以避免在生效之後產生不良的後果。
這種方法最早見於二戰後的1947年義大利憲法,後為各個採取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制的國家包括法國所接受。
例如,法國在有關的組織法、議會兩院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前,均提交憲法委員會審查其是否合憲,若判定違憲,則不能公布施行。
二、事後審查
事後審查是指法律已經生效並已開始執行、因對它的合憲性產生懷疑而進行的審查。分為二種形式:第一種,在法律公布後由政府或一定數目的議員提出,由法院就法律的合憲性進行裁決。
例如,義大利憲法法院在法律公布實施後的一定時期內,可根據法定人員的請求,就該法律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如判定其違憲,該法律即告失效。
又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經聯邦政府、州政府或聯邦議院1/3議員的請求,可就法律是否符合憲法進行裁決。實行憲法法院監督憲法實施的國家一般均有這種規定,而在普通法院司法審查的國家中沒有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憲法控訴(constitutional complaint),任何公民個人只要認為某一法律侵犯了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不管是否發生了具體的侵權行為,也不管是否涉及自己的利益,都可以向憲法法院起訴;如果法律被宣布為違憲,亦將失去效力。這種方式主要在德國實行,但成功的例子相對很少。
三、附帶性審查
附帶性審查是在普通司法機關在審理普通民事、刑事、經濟或行政案件時,如認為爭議的問題涉及到認定法律或某一行政行為是否合憲的問題,法院有義務對此作出一定的裁決。
又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美國式的「普通法院司法審查」,任何法院都有權闡明自己對憲法含義的看法,有權判定某一法律是否違憲。但州法院不能裁決聯邦法律是否違憲,下級法院不能推翻上級法院的憲法判決,全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具有最高的判例效力。
另一種是歐洲式的「憲法法院司法審查」,即普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當事人提出他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或法院作出這樣的認定,那麼,法院就要中止案件的審理,將涉及案件交給憲法法院,由憲法法院對憲法問題作出裁決後,再由提出問題的普通法院作出案件的最後判決。
(2)在德國由什麼承擔合憲性審查的職能擴展閱讀:
中國憲法監督的內容
我國憲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大方面:
1、 監督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和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行為的合憲性。
類型
由於歷史的、現實的條件不同,不同國家的憲法監督機關各有不同。
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1)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立法機關解釋法律,監督憲法的實施,審查法律、法規和行政措施是否違憲。
(2)由普通法院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由法院解釋憲法,審查法律是否違憲。
(3)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這些國家設立專門機構,如憲法委員會、憲法法院等,履行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監督機構不同,監督方式也相應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採取書面審查和規范審查的方式。
在這種體制下,立法機關可以自己主動審查,也可以應請求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法律規范的內容。由司法機關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監督方式與普通法院的訴訟方式相同,既是依請求的被動式審查,又是個案審查。
由專門機構監督憲法實施的,憲法委員會或者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實行的是事前監督制;憲法法院的監督方式沒有統一的模式,有的實行事後監督制,有的實行事前監督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 合憲性審查
③ 司法審查制是以德國為代表的是對還是錯
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審查主要採取如下幾種模式 第一,德國和義大利的摸式。此種模式是設立專門的憲法法院審查違憲情況,保障憲法的實施。1924年德國頒布了波昂憲法,設立聯邦憲法法院,該法院由24名法官組成,其管轄的范圍很寬,有權審理的案件達15種之多。根據憲法,對各級法院已經受理的訴訟案件,如果法院發現該案必須適用的法律涉及違憲的問題,法院必須中止其訴訟程序,而將該按送至聯邦憲法法院請求裁定法律的合憲問題。如果訴訟當事人對其訴訟案件中所援用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發生疑問,也可以在上訴程序終結後向憲法法院專門提出有關法律的合憲性問題。憲法法院職責是根據各個憲法案件作符合憲法的解釋,監督聯邦及各地在施政中行憲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尊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根據波昂憲法第93條,當人民的基本****及其他憲法所規定的權利遭受公權力的侵害以後,受害人可以在憲法法院提起憲法法院受理該訴願後有權對案件予以裁決,甚至有權命令行使公權力的機關,停止行使權利。同時對受害人要提供適當的補救。如果某個法院被裁定違憲,則實際上具有對世的效力,並應當受到普遍的尊守。德國憲法法院不僅是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而且也是解釋憲法的專門機構。 義大利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成立了專門的憲法法院。根據憲法規定,憲法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憲法法院的法官由總統、國會聯序會議、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分別選舉產生。法官任期12年,依法律規定分期改選,不得繼續連任。法官不得兼任國會及州議會議員,也不得擔任律師或其他職務。憲法法院的職責是審理涉及國家及州所制定的法律以及有法律效力的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規定的案件,審理涉及國家各機關之間、國家與州之間以及各州之間的許可權爭議的案件。依憲法規定對共和國總統及內閣成員所提出的彈劾案。憲法法院也是專門解釋憲法的機構。 德國和義大利模式為大陸法國家司法審查的典型的模式。此種模式產生的理論根據在於所謂「第四種權力」理論:此種理論認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解釋憲法的權力是國家最重要的權力,此種權力必須由一個專門的機構享有,使其具有高於立法、司法、行政機構之外的權威,從而使其作出的解釋也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並使憲法的尊嚴得到充分的維護,為此需要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機構之外創立第四個機構使其享有第四種權力[30].德國和義大利的模式的優點在於,不僅使憲法法院所作出的司法審查和憲法解釋具有極大的權威性,而且因將司法審查和憲法解釋的權威專門集中於憲法法院,從而也避免了將此種權力授予普通法院而可能產生的導致普通法院高於立法、行政機構的狀態。尤其應當看到,由於大陸法國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則,因此將司法審查權不由各個法院而由一個專門的法院享有,也可以避免因各個法院在行使司法審查權時,因觀點不一而由不受先例拘束,導致對同類案件的處理存在著極大分歧的現象。 第二,日本的模式,日本並沒有設置專門的憲法法院,而是由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根據1946年的憲法第81條:最高裁判所為有權決定一切法律、命令、規定或處分是否適合憲法的終審裁判權。最高裁判所由15名法官組成,專門行使違憲審查權。涉及違憲案件一般都需要上訴至最高裁判所,由最高裁判所就涉及憲法的問題專門解釋或宣布某個法律文件和行政命令無效。 第三,模仿美國的模式,即移植美國的方式,由一般的法院實施司法審查,而並不設置特別的憲法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此種方式主要為瑞士等國家所採納。此種方式的弊病在於:因不承認「先例拘束」,而要借鑒美國的模式,則不同種類、審級的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問題作出各種不同的判決,必然影響法律的程序及效力,甚至在同一個法院內部如無「先例拘束」原則,也會在不同時期對相同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而如果要採納「先例拘束」原則,由與大陸法並非判例法的性質相悖。據此許多學者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建立專門從事司法審查的憲法法院,使其排除這些弊病,同時由具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的功能。 除上述幾種模式以外,對違憲審查還存在著另一種模式即法國的模式。此種模式是並不採用司法審查的方式,而是由議會設立專門的委員會來維護憲法的實施。 法國長期以來,一直存在著司法權不得干涉立法權的思想。1709年的一個法律便規定:「法院不得直接、間接參與立法權之行使,對於經立法機關議決、國王裁決的法令,不得妨礙或停止其執行,否則構成瀆職罪」。該規定被1791年的憲法採用。該憲法第3條規定:「法院不得干涉立法權的行使或停止法律的執行」。尤其是因為在法國大革命以前,法國的法院常常幫助君主抵制「等級會議」,助紂為孽,且****不堪,在法國大革命以後,法國人寧願信賴自由所選舉成立的議會,而不信賴法院。因此對司法審查理論始終採取排斥態度,認為其結果會導致「法官統治」,在二戰以後,在1946年制訂第4共和國憲法時,就是否應賦予法院以違憲審查權問題,發生了激烈爭論。結果仍然排斥美國做法,沿襲法國傳統模式,即設立憲法委員會維護憲法[31].根據第四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憲法委員會以總統為主席,其委員為眾議院議長、參議院議長、眾議院於每年舉會之初,以黨團代表比例方式,就議院外人士選出10名委員,眾議院以同樣方式選出3名委員,以全部13名委員組成」。而憲法委員會的主要功能在於審查憲法是否應修改的問題,但也要審查法律是否符合憲法。不過,依據程序,如果審查結果認為某個法律違反憲法,憲法委員會只能將法律送還眾議院要求其復議,不能直接宣告該法律違憲。如果復議結果,仍要維護原法律效力,則應修改憲法,使憲法與法律相符合。 然而在1958年戴高樂領導制訂第5共和國憲法時發出巨大的改變,專門設立了「憲法法院(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憲法法院主要由總統、參議院院長和眾議院院長各提名任命三位」評事「,任期五年,每三年改選三分之一。憲法法院的違憲審查的范圍比較狹窄,主要限於協調國會與政府之間的紛爭,防止國會從事憲法第34條所規定的事項以外的立法。對國家機關的重要組織法進行審查等。有權提請審查的人限於總統、內閣總理、參議院院長幾眾議院院長等四人,至1974年修改憲法後,使參議院60人以上或眾議院60熱以上聯名也有權提出要求審查,但范圍仍然很狹小,且違憲審查也不採取訴訟程序,並不實行公開審理,所以法國的」憲法法院「並非完全的司法機構,其在性質與功能上與德國、義大利等國家的憲法法院也完全不同
④ 合憲性審查是指什麼
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的機關依據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對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等規范性文件和特定主體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處理的制度。其作用在於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權威、保障公民權利與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先後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決定要求,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和糾正。
2014年11月4日,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專家提出,法律體系構成部分中有違憲法精神的都應當修改或廢止。同時,要強化違憲糾錯機制,禁止地方制定帶有立法性質的紅頭文件。
中國立法機關調整內部組織架構,以推進中共十九大提出的合憲性審查工作。12月4日是中國第五個國家憲法日,中央政法委機關報《法制日報》當天刊文回顧中國憲法發展歷程,其中提到:「今年10月,一個新的業務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正式成立。」學者認為,此舉意在為推進合憲性審查工作掃清機構障礙。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①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②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③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審查范圍
各國憲法監督機關的職權范圍大小不一。職權范圍較大的如法國憲法委員會,它除了有權對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外,還有權確保共和國總統選舉的合法性,審查申訴意見並宣布投票結果;有權就議員選舉的合法性的爭議作出裁決;有權確保公民投票的合法性,並宣布其結果。職權范圍較小的如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檢察院,它只能對最高人民會議及其常設會議、共和國主席、中央人民委員會和政務院以外的國家機關進行監督,審查其決議和指示的合憲性。
憲法監督機關的首要任務是審查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具體審查范圍各國有不同的規定。有的國家可以對一切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有的國家可以對法令和行政法規進行審查,並加以變更,有的國家可以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進行審查,並加以變更。中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審查方式
在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上,各國也各不相同。就處理法律、法令等規范性文件與憲法相抵觸的案件來說,有以下兩種不同方式:
①事後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後審查。大多數國家採取事後審查的方式;
②事前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前,先由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採取事前審查制度的國家很少。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憲法同時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就帶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效力
憲法監督機關對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之後,要作出是否違憲的結論。這種結論一般都具有強制性,被宣布為違憲的規范性文件將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在中國,因違憲而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銷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法規以及未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沒有法律效力。
憲法審查
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根據憲法第6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過去這一條文基本處於『冰凍』狀態,沒有形成一個具有可操作性的機制,今後憲法第67條可能被激活。」
當前有些黨政幹部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的意識還是不強。地方政府有的政策或行為違反憲法,比較突出的違憲現象,就是地方黨委決定征地拆遷,不經必要的法律程序,由政府直接付諸執行。
根據四中全會的部署,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望成立一個專門機構負責監督憲法實施。
⑤ 我國是由哪個機關承擔合憲性審查職能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1、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2、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3、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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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
在監督機關審查處理違憲案件的方式上,各國也各不相同。就處理法律、法令等規范性文件與憲法相抵觸的案件來說,有以下兩種不同方式:
1、事後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之後審查。大多數國家採取事後審查的方式;
2、事前審查,即在規范性文件頒布實施以前,先由憲法監督機關審查。採取事前審查制度的國家很少。
中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與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這屬於事後審查的方式;
憲法同時規定,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這就帶有事前審查的性質。
⑥ 我國由哪個機關承擔合憲性審查職能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各國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大致上有以下3種體制:
1、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如瑞士聯邦議會有權採取「旨在執行聯邦憲法,保障各州憲法以及執行聯邦義務的措施」。中國的憲法監督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共同行使。
2、由普通的司法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這本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形成的憲法慣例,後來有許多國家仿效這種制度,並在憲法中作了明文規定。
3、由特設機關行使違憲審查權。設立憲法法院、憲法法庭或憲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專門處理違憲案件,保證法律性文件同憲法的一致。奧地利、西班牙等國建立了憲法法庭,義大利、德國等國建立了憲法法院,法國建立了憲法委員會。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⑦ 實行以憲法法院解釋憲法制度的代表國家是 A.美 B.英 C.法 D.德
A美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憲法監督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是由立法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的議會型憲法監督模式。此種憲法監督制度以英國為代表。英國實行「議會至上」的憲政體制,內閣和法院由議會產生並對其負責,議會可以制定,修改和廢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種憲法性文件。任何一部法律如果違憲,議會有權修改或廢止。
第二,是由司法機關即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普通法院型憲法監督模式。此種憲法監督制度以美國為代表,由最高法院通過對法律的違憲性審查來監督憲法的實施。
第三,是由專門的憲法法院或憲法委員會行使憲法監督權的憲法法院型監督模式。以德國,奧地利等歐洲大陸法系國家為代表。憲法法院對法律的合憲性審查,一般以抽象的方式進行。當一個憲法法院法官宣布某一法律違憲的時候,就等於廢除了該項法律。
英國首倡議會權力說。該說認為,憲法監督的權力來自議會,議會應該成為行使憲法監督權的主體。議會權利說來源於歷史沿襲下來的「議會至上」原則。英國人認為,議會是由人民選舉產生的民意代表機關。其地位至高無上,其權力廣闊無垠,法律由其決定,也應由其解釋,監督實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都要遵循其制定的法律行事。[4]因此議會權力極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包括憲法在內的任何法律文件。但在實行兩院制的國家中,國家的權力特別是立法的權力實際上是由下院所控制和掌握的。上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對下院行使權力起著牽制和延緩的作用。所以,英國的議會無論是通過立法來修改和補充憲法,還是通過審查修改或廢除違反憲法原則的法律,主要是由議會的下院來進行的。上院對憲法的監督,主要是通過作為最高上訴法院受理來自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高級法院的民事和刑事訴訟案件及蘇格蘭高級法院的民事上訴案件來實現的。
美國則提倡司法權利說。該說認為憲法監督權是一種司法權力,應該由司法機關即由普通法院來作為憲法監督的主體,監督憲法的實施,行使國家的憲法監督權。司法權利說來源於「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在該案判決中,首席法官馬歇爾明確宣布「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權」。從此,開創了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審查制。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就司法機關來說,它擁有兩套並行的法院系統,聯邦法院系統和州法院系統。二者各有其管轄權,在組織上沒有隸屬關系。聯邦法院系統是根據憲法的規定建立起來的,由聯邦地區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組成。聯邦最高法院享有的憲法監督權主要是對聯邦法律、州憲法及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即聯邦最高法院在審查具體案件時,如發現該案所涉及的州憲法,州法律同聯邦憲法、法律相違背時;或聯邦的法律、條約與聯邦的憲法相抵觸時,便可對有關的條款做違憲的宣告,並拒絕加以使用,使其實際上喪失法律的效力。各州法院享有的憲法監督權則是用以對各州法律的合憲性進行審查,即審查州的法律與州的憲法是否相抵觸
⑧ 合憲性審查制度可以保證什麼的根本地位
合憲性審查,說白了就是審查一個法律,它的制定是否符合憲法的內容與精神。為了防止「惡法」「劣法」出籠傷人,就必須有相應的監督、糾正機制。就比如孫志剛案,當時的《收容遣送條例》就是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憲法,孫志剛因此付出了生命的代價,此案引起了社會上的強烈不滿,最終此條例被廢除。合憲性性審查是有一定歷史的。最初是合法性監督,後又改為違憲性審查。這個源於日本,引進中國後,因為「違憲」名稱太過於刺眼,中國施用的並不是很順利。隨時間推移,違憲性審查最後又變為合憲性審查。所以違憲性審查與合憲性審查就是名字不一樣,但大體是相同的。只有完善憲法的制度,對現行體制進行改善,才能推進合憲性審查。合憲性審查的意義:1、糾正憲法體制瑕疵。告的是法律,看法律是否合法,有利於法律的合理化。2、是社會矛盾化解的重要機制。人民日益增長的基本保障的要求與政府不能全方位保障其要求之間的矛盾。(一)違憲審查制度:由特定的機關對立法行為以及其他行為進行審查並處理的一種制度。這里的立法行為不僅包括制定法律的行為,還應該包括制定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在原理上,違憲審查制度是基於憲法作為高級法而產生的。憲法不僅為制定其他法律提供依據,同時也作為一切行為的最高准則,其他法律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對法律、法規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審查實際上就是對立法行為的一種審查,除了立法行為可以作為違憲審查的對象外,還應該包括對其他行為的審查,比如行政行為。(二)違憲審查的模式違憲審查的模式取決於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條件和歷史背景,不同的國家在模式的選擇上會有一定的差異,大體上可以歸納為下列幾種:1.普通法院模式。最早由普通法院行使違憲審_權的國家是美國,雖然美國憲法沒有規定普通法院有這項權力,但聯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中創立了違憲審查制。美國的違憲審查制度對世界上其他的國家發生了重大的影響。目前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墨西哥、阿根廷等國家採用此模式。2.專門機關模式。如歐洲大陸國家的憲法法院和法國的憲法委員會。早在1920年,奧地利就設立了憲法法院,其後許多歐洲國家紛紛效仿,如德國、波蘭、西班牙等。法國設立憲法委員會,由於其性質與憲法法院類似,可以將其放在這種模式中。憲法法院是一種專門機關,體現了司法性與專門性相結合的特點,主要處理違憲審查問題,【拓展資料】但也不完全局限於這一方面。如德國憲法法院,其許可權主要有:①裁判有關憲法問題的案件;②審理和裁決因聯邦總統故意違反聯邦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行為而提起的彈劾案以及聯邦議員的申訴案;③具有對法律、法規抽象的審查權;④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裁決州憲法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⑤對聯邦或州的某項法律侵犯聯邦基本法第38條所規定的地方自治權的訴訟案具有裁決權;⑥宣告基本權利的喪失或喪失程度的案件;⑦裁決由公民個人提出的公權力機關侵犯其聯邦基本法某項條款規定的某項基本權利的憲法訴願案件。憲法法院模式體現了違憲審查制度的發展趨勢,相對而言,是一種較合理的制度設計。3.立法機關模式。立法機關模式的形成在理論上可以追溯於人民主權學說。按照人民主權學說,立法權是一種最高的權力,執行權和其他權力必須處於從屬的地位,由此可以推出立法機關的最高地位。因為立法行為是人民意志的體現,所以,對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機關無權進行審查,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是否違反憲法,只能由立法機關自己來審查。立法機關模式在實踐中雖然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當明顯,最突出的表現是不能體現違憲審查機構的
⑨ 合憲性審查由什麼做出最終決定
由人民代表大會做出最終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其實際上主要承擔著合憲性審查的工作。
法律依據:《憲法》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