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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雙檢怎麼取消

發布時間:2022-06-17 19:41:30

1. 核酸檢測雙平雙檢意味著可以解除隔離嗎

核酸檢測報告顯示中有一種顯示異常現象,是不可能解除隔離的。只有都顯示是陰性時才能解除隔離,否則,要繼續進行隔離觀察,只有雙平雙檢結果都是陰性了才能由有關部門決定是否解除隔離。

2. 解除隔離雙采雙檢是什麼意思

雙采鼻咽拭子,咽拭子進行雙份采樣的。新冠核酸雙采雙檢是指檢測新型冠狀病毒核酸的鼻咽拭子進行雙份采樣,分別使用不同試劑,在不同機構進行檢測。

新冠核酸雙采雙檢中會將分別採集的鼻拭子,咽拭子兩種樣本置於同一根采樣試管中,共採集同樣兩根采樣試管,便於分別在兩個不同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機構進行平行檢測,必要時也可在同一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機構分別使用兩種不同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試劑進行檢測。

3. 做雙檢隔離是不是快結束了

一般的雙檢合格了就可以解除隔離了,應該是雙檢出結果以後的第二天就可以差不多辦理解除隔離的手續了

4. 回國雙檢政策能不能調整,回國太難了啊😭

你好朋友,是的,現在很多人都因為這個政策而回不了國,這個沒有辦法,你可以打電話給大使館進行反映,謝謝。

5. 德國出生雙認證

留學雙認證-- 中國外交部和外國駐中國大使館的認證,表示承認中國的學歷,很多國家留學都需要辦理
民事雙認證-- 出生公證、未受刑事處分公證、婚姻狀況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委託書公證或職業資格公證等等
商業雙認證-- 合同公證、原產地證明、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書、發票等等
辦好我國外交部領事司或其授權的地方外辦的領事認證後,還需按文書使用國要求辦理該國駐華使領館的領事認證,方可被文書使用國接受。找了好久德國出生雙認證找不到,後來一個朋友告訴我這里有德國出生雙認證,我就去看看發現確實有德國出生雙認證,但是不知道這個德國出生雙認證好不好,所以又問了很多人關於德國出生雙認證,他們給我的回答是德國出生雙認證很好,我知道了德國出生雙認證的地址,發給你德國出生雙認證吧,希望你也喜歡德國出生雙認證,希望德國出生雙認證對你有幫助,你要是覺得德國出生雙認證好,就把德國出生雙認證收藏起來吧,這樣以後找德國出生雙認證會更方便,只要點連接立刻就有德國出生雙認證的地址,希望能幫到你 "

6. 雙檢雙采核酸檢測後可以解封了嗎

1.混合轉運的次密接,需隔離滿14天,第14天採用雙采雙檢平行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解除隔離。
2.封控區、管控區、防範區轉入隔離點的人員從進入隔離點起,隔離14天,第14天採用雙采雙檢平行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解除隔離。

7. 一般雙采雙檢完幾天解除風控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14天。混合轉運的次密接需要雙采雙檢,需隔離滿14天,第14天采平行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的,可解除隔離風控。

8. 飛機飛機中轉需要核酸檢測嗎

在之前的轉機攻略分享中,我們給大家介紹了,目前有些國家已經調整了轉機檢測的政策。

不少小夥伴現在還處於懵圈狀態,到底走哪些國家要做「雙核酸檢測」?有沒有接種疫苗會不會影響檢測項目呢?

為全面解答大家的疑惑,最大程度的助力大家順利回國,我們匯總了各國轉機的現行政策,以及相應的檢測項目,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雙核酸」國家匯總

1.全面「雙核酸」檢測的國家

以下國家(暫時熱門轉機國中僅有法國)要求全部轉機人員進行雙核酸檢測。

法國-巴黎

相關政策

自2022年2月1日開始,所有自第三國來法國戴高樂機場轉機赴華人員,均須在機場檢測機構進行兩次核酸檢測,取消血清抗體檢測。有關預約方式不變,已預約人員無需更改。請轉機旅客抵達後按照檢測機構要求進行兩次采樣,兩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人員,可申請健康碼赴華。

現將自第三國來法中轉赴華有關要求重申如下(如與此前有關通知相沖突,以本通知為准):

一、始發國有直飛赴華航班的人員,請勿經法國轉機赴華,否則無法獲得健康碼。

二、轉機人員須在出發前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申請健康碼,有關政策請咨詢當地使領館。抵達戴高樂機場後,須在機場完成「雙核酸」檢測,然後向我館申請健康碼。請注意選擇標簽為「戴高樂機場」的檢測機構,如實填寫全部行程信息。對未獲得中國駐始發地使領館健康碼的,我館不予發放健康碼。

三、來法轉機人員在始發國購買機票時,須同時向法國戴高樂機場實名預約中轉檢測,網址為:

https://www.parisaeroport.fr/zh-chs/%E4%B9%98%E5%AE%A2/%E6%9C%8D%E5%8A%A1/reserver-en-ligne/tests。

抵達戴高樂機場後憑護照、機票和預約確認函檢測。中轉時間不足10小時的,航空公司暫不予售票。請留意檢測中心開放時間,並仔細閱讀相關銷售條款。戴高樂機場咨詢電話為0033-170363950。

四、中轉時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的乘客,請嚴格按照機場要求隔離,相關費用需自理。

五、戴高樂機場檢測報告為電子版,請在收到簡訊或郵件後及時下載電子版報告並上傳,避免到檢測機構領取紙質版。機場方面提醒,請使用可在法國接收簡訊的手機號碼,避免多人共用一號,以免無法下載檢測報告。如確需領取紙質版,請在上傳時保證拍攝清晰。

六、為防止代檢作弊,戴高樂機場和赴華航空公司實施手環身份認證制度。請在檢測機構佩戴手環,登機時配合航空公司查驗。如手環遭破壞,不予登機,須重新檢測並改簽航班。

檢測項目:

所有轉機人員進行「雙核酸檢測」

預約與價格:

檢測機構無變化,參考上方政策中第三條可找到鏈接,「雙核酸檢測」價格為285歐元。

2.部分「雙核酸」檢測的國家

以下國家要求部分轉機人員(主要為接種疫苗的人員)進行雙核酸檢測。

荷蘭-阿姆斯特丹

相關政策

自2022年1月17日起(以航班起飛日期為准),駐荷蘭使館將實施接種疫苗人員登機前雙核酸檢測和未接種疫苗人員登機前核酸、血清IgM抗體雙檢測措施,並對健康碼(針對中國籍乘客)/健康狀況聲明書二維碼(針對外國籍乘客)(以下統稱健康碼)受理要求更新如下:

所有檢測均應於登機前2日內在我館指定檢測機構完成,無時間間隔要求,以最早的一次采樣日期起算,不精確到小時。例如,李某擬1月17日從荷蘭乘機回國,則其接受檢測采樣時間不得早於1月15日(含)。反言之,如李某1月15日接受檢測采樣,則其最晚可乘坐1月17日(含)的航班。

從與中國不通航國家始發的赴華旅客(始發國是否屬於與中國不通航國家由中國駐始發國使領館進行判定)可來荷乘機。此類赴華旅客申請健康碼須同時上傳:

(一)從第三國始發、途經荷蘭中轉,且已完整接種新冠疫苗的赴華旅客申請健康碼必須同時上傳:

1、完整接種滿14天的新冠疫苗接種憑證(須包含姓名、疫苗品牌、接種劑次、接種日期等內容,無具體格式要求,語言須為中文、英文或荷蘭文)。

2、我館兩家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兩份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一家指定檢測機構使用不同檢測試劑進行的雙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即無需進行血清IgM抗體檢測)。

3、始發國-荷蘭-中國的全部航段機票行程單(陸路來荷乘機的旅客只提交荷蘭-中國段機票行程單,申報「自始發地起飛的航班號」時填寫「陸路」二字,申報「自始發地起飛的航班時間」時填寫陸路離開始發國的時間)。

4、駐始發國使領館審發的健康碼截圖(始發國健康碼在始發國登機/離境時必須有效,否則即使在荷蘭所有檢測結果符合要求,我館也不審發健康碼)。

(二)從第三國始發、途經荷蘭中轉,未接種新冠疫苗的赴華旅客申請健康碼必須同時上傳:

1、我館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血清IgM抗體雙檢測陰性證明(即一次核酸檢測、一次血清IgM抗體檢測)。

2、始發國-荷蘭-中國的全部航段機票行程單(陸路來荷乘機的旅客只提交荷蘭-中國段機票行程單,申報「自始發地起飛的航班號」時填寫「陸路」二字,申報「自始發地起飛的航班時間」時填寫陸路離開始發國的時間)。

3、駐始發國使領館審發的健康碼截圖(始發國健康碼在始發國登機/離境時必須有效,否則即使在荷蘭所有檢測結果符合要求,我館也不審發健康碼)。

檢測項目:

- 未完整接種疫苗人員,做核酸+IgM兩項檢測

- 完整接種疫苗人員(滿14天,且能提供相應憑證),做「雙核酸檢測」

預約與價格:

檢測機構無變化,需在英國取得綠碼後預約,盡量在出發前約上,通過下方鏈接可在機構「諾華美」的官網預約,核酸+IgM的價格大概在320歐元,雙核酸的價格在390歐元,可用支付寶、微信及現金支付:

https://novamediktest.com/

提醒:

諾華美可為中轉赴華旅客提供使用不同試劑進行的雙核酸檢測,來代替使館兩家不同指定檢測機構出具的兩份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諾華美不為當日航班旅客提供檢測,請有關旅客至少提前一日在該檢測中心采樣;如趕不上原定航班,請自行改簽其他航班。

德國-法蘭克福

相關政策

自2022年2月21日(含)起對從德國始發/經德國中轉乘直航赴華的已接種乘客登機前新冠肺炎檢測要求進行調整。2月21日至3月6日期間為過渡期。新要求及過渡期具體要求如下:

一、已接種人員包含哪些?

(一)接種的疫苗為中國、世界衛生組織或歐盟批准緊急使用或上市的產品。常見的新冠疫苗為國葯(需接種2劑)、科興(需接種2劑)、康希諾(需接種1劑)、輝瑞(需接種2劑)、莫德納(需接種2劑)、阿斯利康(需接種2劑,第二劑可與mRNA疫苗混打)、強生(需接種2劑)等。

(二)按(一)規定,完成全部接種程序之日到赴華起飛當日之間不少於14天(例如,需打兩針的疫苗,於3月1日完成了第二針接種,則最早在3月15日才能乘航班赴華)。未滿14天者,即使雙檢結果合格,仍不予審發「健康碼」(接種加強針無時間限制)。

(三)對2劑次或3劑次疫苗未完成全部接種,或在同一天完成2劑次滅活疫苗接種的未完整接種人員均被視為未接種人員,所有檢測規定參照未接種人員實施。

二、已接種人員應做哪些檢測?

自2022年2月21日起,已接種人員在赴華航班起飛前2天(48小時)內應在同一領區內的兩個不同的檢測機構各進行1次核酸檢測(共計2次核酸,以下簡稱「雙核酸」),無需再進行血清抗體IgM檢測。如您的赴華航班於3月3日晚起飛,則第一次核酸檢測時間最早應為3月1日(無需精確到小時)。

三、2月21日至3月6日過渡期期間,已接種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任選下列一種檢測方式:


9. 回國航班如果雙檢不合格機票怎麼辦

如果由於雙檢不合格,造成沒法乘坐航班,那麼你只能去辦理退票或者改期。

10. 德國檢察制度是怎樣的

德國檢察制度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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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7日 點擊:1374次 來源:首都女檢察官網

2003年8月16日至29日,我有幸跟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政工幹部研修團共14人赴柏林進行了十天的學習。在這十天里,柏林市司法官員認真嚴謹的研討講座和熱情周到的接待服務給我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們認真聽課,踴躍提問,積極觀察和思考,注意與德方的交流,介紹我國的有關情況,獲得了接待方的普遍好評。通過聆聽司法官員、檢察官、法官、警察局官員的講座,進行座談交流,參觀柏林市檢察院、總檢察院、柏林市警察局刑事犯罪部、看守所、青年監獄,旁聽區法院審理案件等,對德國的司法制度特別是檢察制度、德國檢察官的權利義務和選拔任免制度等有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這次學習考察一方面增進了北京市檢察院與德國柏林市政府及檢察機關的交流,使我們開闊了眼界,增長了知識,另一方面也促使我們在比較中認清我國檢察制度的特點,發現可供學習借鑒之處,可謂是收獲頗豐。僅用這樣一篇文章來概述我所了解到的以柏林為模板的德國法律制度和蘊含其中的法律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同時因為時間的關系,很多問題沒有學深學透,留下了不少疑問。在此,筆者只能就學習中印象和感受最為深刻的部分進行粗淺介紹,與同志們交流探討。

一、 德國司法制度概況

應當說,德國的司法制度是構建在聯邦憲政的基礎上的。德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機構、行政和司法機構,他們依據基本法(即憲法)確定的權力分別履行自己的職能。在德國,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別由參議院、內務部和司法部執掌,但司法部和內務部都設立在政府之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與我國的三權分立含義不同。德國警察局作為行政機關,由內務部主管。涉及司法機構的事項,包括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機構和人事管理、各項司法預算、司法協助、執行和監督、培訓進修等,則由聯邦和州的司法部分別主管,聯邦與州的部門之間沒有行政上的隸屬關系。法院是審判機關,實行三級兩審制,分聯邦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並設立專門法院,有著復雜的法院體系,法官享有較充分的獨立自主權。檢察院的設置由《法院組織法》規定,在法院內設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但各自獨立,不存在隸屬關系,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有調查權。警察應當在檢察官的領導下開展偵查工作,警察局無權作出處罰決定,所有處罰均應由法官作出或經法官認可。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以成文法為主,採取法官為主的糾問式審判。德國還實行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尊重法官的判決;注重保障人權;雖未以法律明文規定廢除死刑,但現有刑法中沒有死刑的規定。近年來,隨著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加快,歐盟各國家都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腳步,以期逐步實現在歐盟范圍內統一立法、司法。柏林市司法部和柏林市總檢察院也都設有專門的研究與歐盟法接軌、辦理相關案件的部門。

二、 德國的檢察制度概況

1、德國檢察制度的特點

德國檢察制度的主要特點是:檢察院的職能主要限於刑事訴訟方面:一是負責對刑事犯罪和違法行為進行偵查,有權指揮司法警察;二是提起公訴;三是對刑罰的執行進行監督。因其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因此只有檢察院才有權提起訴訟。德國的檢察院代表國家和政府利益,不僅有權提起公訴,並參與訴訟全過程包括負責刑罰的執行,而且有責任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2、檢察機構的設置和職責分工

德國檢察院的組織機構和職能設置由《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予以規定。每個法院設一個相應級別的檢察院,包括聯邦檢察院、州檢察院和地方檢察院,個別地方有地區檢察院。檢察院與法院只是對應設置,並無從屬關系。上級檢察機構與下級檢察機構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但聯邦檢察院不能領導州檢察院,兩者之間只是協調關系。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所屬檢察院進行監督,各級檢察院的首席檢察官對本院檢察官進行領導。如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由柏林市司法管理局進行管理。柏林市總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

德國聯邦最高檢察院只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毒品犯罪、稅收方面的犯罪等少數特定犯罪的偵查起訴工作。其它案件完全由州檢察院及其下屬的地方檢察院負責。據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的高級檢察官的介紹,柏林市作為德國的首都,具有與州相同的地位;設立了柏林市總檢察院(相當於州檢察院)和市檢察院,還設立了動物園區檢察院,區檢察院的案件管轄范圍由市檢察院確定。市檢察院辦理大部分刑事案件,對輕微刑事案件,則指定由區檢察院辦理,但既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的案件以及涉及到專業法律的案件如毒品犯罪、有組織犯罪、青少年犯罪案件等都由市檢察院辦理。柏林市總檢察院對市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辦理下級檢察院上交的疑難案件,直接受理國家機密案件、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等案件,處理對下級檢察院的投訴和上訴案件,其業務工作內容還包括:辦理原民主德國間諜或特工侵犯人權的案件;對重大案件的跨國協調;與歐盟法律接軌的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反腐敗;對下級檢察院發出指令和協調各檢察院之間的合作等。

3、檢察機構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德國的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是案件調查工作的領導者,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庭進行公訴,監督刑罰執行,在認為必要時提起上訴和申訴。在德國,檢察官被稱作「司法界的國王」,警察是檢察官的輔助官員。德國《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檢察官進行出庭前的調查工作,警察應當盡快將受理的案件移交檢察官,但實踐中由於檢察機關缺乏足夠的人員、專門的偵查設備和技術,事實上往往由檢察官委託或授權警察進行大部分偵查工作。

在檢察官認為案件調查工作完成後,需要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果決定起訴,則進入刑事訴訟的中間程序,即法官審查檢察機關移送的起訴書,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受理,就開始刑事訴訟的主要程序——庭審程序。法官通知被告人,並確定日期開庭審理,這期間還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如果法官不受理案件,則要詳細說明理由。檢察官認為理由不充足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投訴。據柏林市檢察院的檢察官介紹,每年檢察機關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只有20%被法官接受,其中又有50%會作出無罪判決。

在庭審中,法官起主導作用,檢察官除宣讀起訴書外,還要做最後發言。檢察官認為庭審程序不合法,可以拒絕審理。不過據介紹,檢察官因程序不合法而拒絕審理的情況在柏林還從未發生過。法官判決後,負責監督執行的檢察官要與其它部門合作,保證判決被執行。但是檢察官並不直接進駐看守所、監獄進行監督。近年來,為了保證判決執行,在罰金刑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檢察官提出要加強計算機聯網,掌握被告人的帳號,便於直接劃走罰金,降低執行成本。

同時為簡化程序、節約執行費用,刑事訴訟法還規定,檢察官可以對輕微罪行直接下達一個類似判決的處罰令,對被告人進行經濟處罰或不超過一年的監禁。這種情況下,檢察官也要向法官提交類似起訴書的報告,寫明處罰內容,由法官簽字認可後交被告人。被告人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接受處罰,接受則直接執行。如果不接受可以提出抗訴,法院會收回判罰令重新審查。如果是被告人認為自己無罪要向法院上訴,則進入主要程序進行開庭審理;如果被告人只是認為罰金太重可以提出申訴,法官可以直接在判罰令上做出修改,送達被告人執行。

4、柏林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人員設置

通過參觀和座談,我們初步了解了柏林市各級檢察院的內部機構和職務設置。檢察院內部主要根據不同的業務工作內容設立不同的部門和部門領導。以柏林市檢察院為例,該院有人員963人,365名檢察官。在檢察長直接領導下有三個部門,即管理部(包括物證處、後勤處和物流處)、主要業務部門(設立了從A到G七個部門)和刑事判決監督執行部。主要業務部門是開展調查、決定案件是否向法庭起訴、作出相應處理的部門。下設的七個部門按照辦理案件的性質有不同的分工,如B部主要辦理惡性、有組織的刑事犯罪案件;C部主要辦理經濟犯罪案件,E、G辦理青少年犯罪案件和進行青少年犯罪預防,F部是反毒品犯罪部等。每個部門有部門領導,一般經過競爭產生,並不一定是高級檢察官。部門下設處,每個處有10-15人,其中有6-7名檢察官,其它是高級官員(是公務員但不是檢察官)和聘任的職員(非公務員),協助檢察官開展工作。各個部門的結構、人員數量可以由部門領導根據其工作任務確定,但需要經過司法局批准。區檢察院只有2-3名真正意義上的檢察官,其餘的被稱作「地區檢察官」,並不是專業的司法工作者,而是其它部門的公務員,通常在工作兩年後,經過15個月司法培訓就可以上崗,承擔輕微案件的審理工作。

在講座中,檢察官們不止一次地提到,近年來,隨著政府財政緊張,精簡機構,檢察官面臨著待遇不高、工作十分繁重的問題,增加崗位和人員很困難,檢察官隊伍在萎縮。如何在人員不足的情況下完成工作任務,也是柏林市檢察機構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為了提高工作效率,節省人力資源,柏林市各級檢察院正在嘗試網路辦公,並設想將來與警察局、法院能夠實現聯網。在這方面,北京市檢察機關已經普及了網上辦公系統,相比之下,我們在採用高新技術方面還是走在前面的。

三、 檢察官的權利義務以及選任和考核

德國檢察官是公務員,權利義務由《公務員法》規定(法官則由專門的《法官法》規定)。聯邦總檢察長和各州高等檢察院的檢察長由聯邦司法部部長提名,由聯邦總統任命;州和地方的檢察官由州司法部部長任命。檢察官可以晉升為高級檢察官。檢察官一旦任命,是終身制,65歲退休,非因法定事由、經法律程序,不能免職。

從柏林市司法管理局提供的統計數字看,到2002年底,柏林市總檢察院和市檢察院各有人員近千名,其中柏林市檢察院有檢察官312名,女性193名,總檢察院有檢察官300餘名,女性佔三分之一強。同時各級檢察院還擁有大量的司法協助人員和其它非公務員職員。

1、 檢察官的權利和義務

檢察官要履行公務員的義務,遵守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同時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薪水和退休金、醫療保險和社會福利都得到保障,同時保證享有職位升遷的權利。檢察官的義務包括:履行自己的職責;服從上級領導,向上級作出工作匯報;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持公正;保持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狀態,以勝任工作,否則應書面說明;廣泛收集信息,不斷學習和自己工作相關的知識;忠於法律;保持中間性,在公開場合的言論不能有黨派性;不允許罷工;工作時必須符合公務員形象和身份。此外,檢察官還具有其職責決定的特殊權利和義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履行職責,即行為必須完全合法;必須把工作過程全部用文字記錄下來,以便監督行為的合法性;上級檢察官可以向下級檢察官發出命令,但必須符合公務員規定;向被調查對象進行司法告知(即告知其權利);統一工作原則:即上級檢察官向下級檢察官發出指令時必須協調好,統一意見,不能讓下級違背自己的意願進行調查;業務能力原則:任命時業務能力應達到相應要求。

2、檢察官的選任和晉升

在德國,對檢察官規定了嚴格的考試制度和升遷程序,因而普遍素質較高,但因選拔嚴格,所需時間長,也使得檢察官的平均年齡偏高。同時司法機關增加職位和人員需要經過財政部核准,因而司法隊伍的擴大受國家經濟狀況的影響很大。

柏林市高等法院的法官馬丁先生和市司法部的克勞斯博士為我們勾畫了成為一名檢察官(或者法官)要走的路:首先應當是司法專業畢業,接受完全的司法教育(約3至4年),並通過閉卷考試合格,畢業後要通過國家一級司法考試。之後到司法部登記申請實習,經過3-5年的實習期(實習期間開始半年內要接受司法部組織的3個月的職業培訓,並按照司法部的安排在法院、檢察院或者司法部實習,一年後可自由選擇實習機構和部門),認為自己具備條件的,可以申請報名參加國家二級司法考試(從事檢察官、法官職業的考試與從事律師職業的考試不同)。考試前需要參加司法部組織的培訓,參加8門閉卷考試之後,6個月內接受進一步培訓,培訓中還有可能申請到另一司法機構或國外實習;8門考試通過後參加一門口試,全部通過後職業教育培訓即宣告結束,被稱為「司法專家」,可以選擇具體職業和工作地點。如果選擇成為一名檢察官,需要提出申請並參加崗位競爭,經過司法部、法院、檢察院的代表三方考核,共同決定是否錄用,錄用後就被任命為檢察官,但還需要有3年左右試用期,需要至少在三個不同的工作崗位工作。根據試用期的表現才能最終決定是否錄用和在什麼工作崗位。正是由於司法部門、檢察機構和法院都從相同的渠道選任人員,在司法部、檢察院和法院之間的人員流動也比較方便和頻繁。

成為檢察官以後,培訓主要內容是司法輔助知識,如經濟、金融知識,培訓由民間機構組織,如法官檢察官學會,每年會組織一至兩個月的專題學習,檢察官法官可以向司法局申請參加,得到同意後,學習費用由政府負擔。

檢察官晉升,需要經過考試和競爭。晉升為高級檢察官,需要司法部的官員進行考察,高級檢察官與普通檢察官的比例約為1:9,一般需要任普通檢察官達到一定年限才可以競爭高級檢察官。在晉升時,要公布職位和錄用條件。參加競爭的檢察官的考試成績、學歷水平、日常工作評定等都是重要的依據。如果檢察官表現特別突出,也會破格晉升,但可以有一年的試用期。

3、對檢察官的考核和監督

檢察官在工作期間,每半年要由檢察長作出一份評定,對其工作表現作出評價。每五年還要進行一次綜合評定,對檢察官的表現打分,作為是否繼續留任和晉升的依據。柏林市檢察院還有人事任免委員會,由有經驗的檢察官和司法官員組成,並非常設機構。委員會設有主席,每四年選舉一次,不得連任。檢察長不能競選主席。主席選出後,挑選委員,組成高級和普通兩個委員會,分別對高級和普通人員的任免、部門設置和人員調配提出建議。委員會每月開會討論有關問題和人事任免,代表著全院的工作人員,在考核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對於檢察官的監督則主要依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司法官員在就任前和任職中都會受到職業道德教育。正如上文所說,德國司法官員普遍素質較高,柏林市總檢察院去年只接到兩起投訴。通常如果有針對檢察官的投訴,司法部會轉到州檢察院調查處理。如果被投訴的是檢察院的高級官員,則由司法部任命官員進行調查。另外,檢察機構內部也設有紀律委員會,通過專門的紀律訴訟程序,對公務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懲罰,必要時召開有司法議員、檢察機構和法院的代表參加的表決會罷免檢察官。處罰過程往往是由檢察長任命一個獨立調查員進行調查,搜集證據,調查屬實後報告檢察長,作出處罰決定,告知人事部門,並報司法部確認批准,記錄歸檔。處罰的類型大致有:寫檢查、罰款、減工資、調低崗位級別、調離現有崗位等,當然各州的規定並不完全一樣。如果被處罰的人有異議,可以向法院起訴,由司法部任命一個法官來進行獨立調查,經過行政法庭下設的紀律法庭審理作出最終判決。

公務員自己發生的犯罪同樣由刑事法庭審判,如被判刑一年以上就不能再做公務員。判刑一年以下的,由司法部門決定是否繼續擔任職務。

四、 學習期間的幾點感受

1、處處堅持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學習中,我們所接觸到的司法界專家和司法官員都很注重堅持憲法所確立的法治原則,特別是德國經歷了希特勒獨裁時代,個人意志左右了國家命運,造成了人民的深重災難。因此,二戰後的德國非常注重嚴格意義上的法治原則,有著比較完備的法律體系,在管理和執法方面嚴格依法辦事,堅持嚴格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德期間,從我們所接觸的人和事可以看出,法治原則已經深深地根植於執法者的心中。從事司法工作的人首先要到柏林市總檢察院保留的當年希特勒授意下違反憲法審判的法庭接受教育,了解歷史,吸取教訓,捍衛法律至高無上的地位。

2、立法執法講求法律信用。在學習期間,我們注意到,幾位司法官員都提到了法律信用的問題。即在立法中,要充分考慮人民對法律的了解,法律變更給人們生活帶來的影響,保持法律的信用度。立法必須事先告知,對因新的立法造成公民損失的,要有相應的補償措施;法官只能引用公布了的法規。在立法中如果發現將要訂立的條款與已經實行的法律有沖突或重合之處,必須在法律中明示在適用中哪一部法優先,並特別告知公眾,以保證公民對法律的信任度,從而更好地執行法律。

3、在執法中特別注重人權保障。在參觀過程中,我們深切體會到德國有著良好的人權保障觀念和制度。在看守所和監獄,被關押的人可以選擇單間或雙人間,參加勞動要按規定領取勞動報酬,可以要求接受心理治療,有多種途徑可以投訴。法院法庭的設置也考慮了人權的需要,如動物園區法院與看守所僅一街之隔,在押人出庭要通過專門的暗道進入法庭,以避免被其他人看到而影響今後的生活。兒童作為證人時有專門的休息室,由專人陪護,可以通過攝像鏡頭作證而不必直接面對被告人等等。當然,充分保障人權需要強大的經濟支撐,司法官員幾次指出,即使是在德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因為財政緊張而造成監獄經費緊張所導致的保障措施不到位、管理人員不足等問題。

4、對青年人犯罪適用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教育手段。在學習期間,我們專門了解了青年犯罪的法律規定,參觀了青年監獄,直接感受到這個國家對未成年人和青年人保護的重視。德國有專門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法》,專門規定了針對青少年(指14—18歲的未成年人和18—21歲的青年人)以教育為主的法律程序和懲戒手段。庭審前後都十分注重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調查和對青少年的心理矯正,有專門的教育援助工作者和司法援助工作者參與調查,幫助法官量刑,提供司法幫助。開庭時公訴人甚至不一定著制服,以減少對未成年人心理上的影響,對青少年更多地適用緩刑和社區勞動等刑罰方式,在監禁執行中也更多地考慮如何使他們適應社會,提供多樣的技能培訓和教育。據介紹,柏林市政府一年給青年監獄的經費高達2000萬歐元,足見政府對青年改造的重視。

5、注重對環境的保護和完善法律規定。在德國同樣經歷過工業高度發達對環境破環很大的時期。如今,環境保護佔有重要地位,相關的法律也是多而細。凡是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行業和產品,都要預先徵收環保稅,電池、塑料瓶等都有專人回收和處理。隨意丟棄垃圾也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懲罰。在市檢察院的物證室我們還看到了球迷丟棄在草坪上的毛巾、標語,也作為違反《環保法》的證據保存。在德國,處處都體現出保持自然的風格,不追求整齊劃一,保留了路邊樹林的原有風貌。我們所參觀的中世紀的皇宮和花園都保持了砂土地,據說這是《土壤滲透法》專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雨水滲入地下,從而保持地下水位。

五、 通過學習給我們的啟示

1、對檢察官的培養納入司法大體系中,有利於統一司法隊伍的素質,便於人員在司法機關內流動。

2、弱化行政管理,突出業務特徵,合理配備司法官員和輔助官員,實行分類管理,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

3、實習期間的輪崗對全面培養和發展司法官員的素質非常有益。

4、運用高科技手段進行案件管理和偵查是大勢所趨,也是我們今後科技強檢的努力方向。

5、充分重視心理矯正和與社會的教育銜接對我國的罪犯改造也有著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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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檢察制度簡介
德國檢察機關的設置體製表現為「審檢合署」和「雙軌制」的特點。德國檢察機關不是由國家單獨設立,它屬於司法部,附設於同級的法院系統之中,合署於法院體系之內,由司法行政機關領導。德國檢察機關分為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聯邦最高法院檢察院由總檢察長領導,總檢察長對司法部長負責並接受其領導。州高級檢察院檢察長是州檢察機關的最高首長,統領州的檢察工作。根據聯邦分權原則,聯邦檢察機關和州檢察機關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它們之間只是一種訴訟程序上的關系。
德國檢察機關是主要的偵查機關。德國的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行使偵查權,而且前者領導後者。對於一些及到專門技術的案件,則由警察機關執行偵查,然後將結果移送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德國檢察機關對各種刑事案件既可以直接偵查,又可以交警察機關偵查,警察機關既要執行檢察機關的委託和命令,又要在偵查結束時將證據一井移交檢察機關。所以,這里即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權,又體現了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權。可見,德國檢察機關的這種偵查權,比其他國家顯得更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獨立的起訴權。德國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相類似,對於刑事案件的起訴,是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主,公民個人提起的自訴為輔。按照法律的規定,除了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以外,檢察機關應對案件事實進行主動調查,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採納的證據查明事實,如果充分證實某種犯罪行為確已實施,則檢察官必須提起公訴,無須經任何人認可或否定,即時普通罪行實行「起訴法定主義」。對於輕罪和顯著輕微之罪,如果行為人責任輕微,造成的後果也顯著輕微,則檢察官可以採取「起訴便宜主義」,即由檢察官自由裁量——其結果多為不予追訴。無論是否提起訴訟或中止訴訟,檢察機關都可以獨立自主地決定,這就是德國檢察機關的獨立起訴權。
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刑事審判和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德國檢察機關有權通過「聲明異議」和「抗告」的方式監督法庭審判活動。「聲明異議」主要是對調查證據的異議和對審判官當庭做出處分的異議,「抗告」是對裁定、審判長的決定聲明不服的救濟手段。德國檢察機關是法定的上訴機關,而且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屬於法律明確授權的法律救濟權力人,即檢察機關為了維護被指控人可以開展法律救濟活動,而在隨之進行的訴訟活動中仍要兼任公訴人,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德國檢察院一身兼二職。《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檢察機關享有對判決執行的監督權,對於刑事判決的執行,由檢察官指揮司法人員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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