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戰,德國希特勒和法國什麼戰勝簽條約的
簽訂 《凡爾賽條約》。
1940年6月22日,德軍發起總攻,法國投降。
在的《凡爾賽條約》簽字之後,協約國又相繼同德國的盟國奧地利簽訂了《聖日爾曼和約》、同保加利亞簽訂了《納依和約》、同匈牙利簽訂了《特里亞農和約》、同土耳其簽訂了《色佛爾和約》。
這些和約統稱為凡爾賽體系。
(1)二戰德國有哪些條約擴展閱讀:
談判過程
談判於1919年1月18日在凡爾賽宮鏡廳開始。1870年德國取得普法戰爭勝利並統一德國後德皇曾在此舉行加冕儀式。來自38個國家的70名代表參與了談判。戰敗國德國、奧匈帝國被排除在談判之外。俄國因於1917年和德國單獨媾和且布爾什維克取得國家政權也被排除在談判之外。
從1919年三月開始,談判由五個戰勝國(英國、法國、美國、義大利、日本)政府首腦和外長組成的「十人委員會」主導,該機構組成復雜,矛盾重重,難以做出有效決定。
談判過程中日本和其餘各國外長先後退出十人委員會,實際上只剩「四巨頭」,後義大利因對南斯拉夫的阜姆(現里耶卡)的領土要求被拒絕也退出。
最終的談判由三大國(英國、法國、美國)的政府首腦,即英國首相喬治、法國總理克列孟梭、美國總統威爾遜把持,義大利首相維托里奧·埃曼努爾·奧蘭多的作用微乎其微。
甚至不準德國參與條約討論。因為各國談判目標不一致甚至存在沖突,每個決定都是經過「不愉快的妥協」後才能達成。亨利·基辛格稱之為「美國式理想主義和歐洲式偏執狂之間的脆弱妥協」。
1919年4月29日由德國外長烏爾里希·格拉夫·馮·布魯克多夫-蘭祖率領的德國代表團抵達凡爾賽宮。5月7日德國代表團接受戰勝國提出的條件,內容包括將德國領土分割一部分給鄰國,戰勝國瓜分德國海外殖民地,限制德國再次發動戰爭的能力等。
但因德國被排除在談判之外,德國政府認為以上條件不公並提出抗議,隨即退出和會。
6月20日以古斯塔夫·鮑爾為總理的德國新政府成立,在23日德國國會舉行的投票中支持接受條約者以237票比138票勝出,28日德國新外長赫爾曼·穆勒在和約上簽字。
1920年1月10日國際聯盟(League of Nations)宣告成立。
Ⅱ 二戰蘇俄和 德軍簽訂的 友好條約
由於希特勒計劃在9月1日攻擊波蘭,因此指示外長里賓特洛甫在8月23日前往蘇聯,希特勒更指示里賓特洛甫接受蘇聯的所有條件,以避免攻擊波蘭時兩面受襲。最後,雙方在8月23日簽訂德蘇互不侵犯條約。
俄國十月革命後,由於意識形態等原因,西方國家與蘇聯的矛盾激化了。矛盾發展到1930年代末,英法的主要戰略對手是蘇聯,同時在東歐地區利益問題上與德國沖突又日益尖銳。而納粹德國向來仇視共產主義,要向蘇聯採取軍事行動,也必須經由東歐的通道。對蘇聯而言,英法是所謂「老牌帝國主義國家」,意識形態沖突顯而易見,而納粹德國的崛起更直接危及蘇聯的國防安全。故此,西方、德國與蘇聯三方之間的博奕與斗爭便開始了。
希特勒一面聲稱要消滅社會主義蘇聯,一面又加緊准備向西方侵略擴張。面對德國咄咄逼人的氣勢,英法等國一味退讓,不做抗擊德國的准備,希望德國會停止擴張,這就是綏靖政策。為此,英法還與德國簽定了慕尼黑協定。
當時,斯大林為了保護蘇聯的安全及利益,故此放棄與英法共同抗德,反而與之保持表面上的友好關系,以爭取時間及空間應對德國在日後可能的軍事行動。另一方面,希特勒為了達成閃電戰軍事效果,避免過早與蘇聯發生沖突,故也願意與蘇聯簽訂非戰條約。
Ⅲ 二戰中,德意日同盟條約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1940年9月27日,德意日三國在柏林簽訂為期10年的同盟條約。條約開宗明義地寫道,德意日三國合作的目的就是要在歐洲和「大東亞」地區建立並維持新秩序。第一、第二條規定,「日本承認並尊重德意志和義大利在歐洲建立新秩序的領導權」;「德意志和義大利承認並尊重日本在大東亞建立新秩序的領導權」。第三條規定,「如果三締約國中之一受到目前不在歐洲戰爭或中日沖突中的一國攻擊時,應以一切政治、經濟和軍事手段相援助。」第五條規定,本條約諸款「毫不影響三締約國各與蘇俄間現存的政治地位」。此外,為了實施本條約,條約還規定三國派員組成聯合技術委員會。在三國條約簽訂的當天,松岡和德國駐日本大使歐•奧特還在東京互換了幾項秘密議定書。議定書規定,如果日本遭到尚未參加歐洲戰爭和中日戰爭的國家攻擊,德國將全力給予經濟和軍事援助,並預先盡力給予技術和物質援助,協助日本做好應付此類事變的准備;如果日本同英國開戰,德國盡量援助日本;德國將盡全力促進日本與蘇聯之間的友好諒解;以前屬德國而此時由日本受國聯委託管理的島嶼,仍由日本統治,但日本應給德國一定補償;此時由日本佔領的前德國屬地在歐戰結束後應歸還德國,屆時雙方可經過談判,將這些屬地賣給日本。
Ⅳ 二戰時期德國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二戰德國是在希特勒的獨裁統治下推行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法西斯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變體)。國家社會主義一般又稱作納粹主義,「納粹」(Nazi)是德語「國家社會主義者」(Nationalsozialist)的簡稱,原意是德國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NSDAP,簡稱國社黨)的黨員與擁護者。
納粹德國指在1933年至1945年期間由阿道夫·希特勒和其所領導的納粹黨所統治的德國。納粹德國有兩個官方國名,分別為1933年至1939年使用的德意志第三帝國(德語:Drittes Reich)與1939年到1945年的大德意志帝國(德語:Großdeutsches Reich)。「第三帝國」一詞指的是繼承了中世紀的神聖羅馬帝國(962–1806)「第一帝國」與近代的德意志帝國(1871–1918)「第二帝國」的德國。
納粹德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起國之一。奧地利與捷克斯洛伐克分別在1938年與1939年被納粹德國吞並,其中捷克被直接吞並,斯洛伐克則是納粹德國的傀儡政權。1939年9月,納粹德國與蘇聯共同瓜分波蘭第二共和國,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至1940年,納粹德國佔領了大半個歐洲,其中包括法國。其佔領區內的「不受歡迎的人」和另外一些民族亦不斷受到迫害。1940年9月27日,德國、義大利和日本簽訂《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結成了侵略性軍事同盟,1941年6月22日,納粹德國對蘇聯宣戰,發動蘇德戰爭,德軍一度兵臨莫斯科。
在1943年遭到一連串的失敗後,戰爭的天平開始向另一方傾斜。德國城市遭到盟軍大規模、有規律地轟炸,而隨著戰爭的進行,德軍也面臨著資源短缺問題。1945年初,西方盟國自西向東,而蘇聯則自東向西不斷推進。4月,蘇軍攻入柏林,4月30日希特勒自殺。5月8日,德國投降,並簽署投降書,納粹德國宣告正式滅亡。
Ⅳ 二戰後簽訂了哪些和平條約
二戰後簽訂的條約主要有:
1、《蘇德互不侵犯條約》:1939年8月23日,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與納粹德國外交部長里賓特洛甫在莫斯科所秘密簽訂的一份協議。條約也稱為蘇德條約、莫洛托夫—里賓特洛甫條約或希特勒—斯大林條約。
2、《蘇日中立條約》:1941年4月13日,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與日本在莫斯科簽訂的相互保證中立的條約。條約是在蘇聯為了避免東西兩線作戰、日本減少北方壓力而實施南進戰略的背景下,以犧牲中國的國家利益為前提簽訂的。
3、《大西洋憲章》,1941年8月13日,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大西洋北部紐芬蘭阿金夏海灣的奧古斯塔號軍艦上簽署。
4、《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開羅發表,並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發表的對日作戰宣言。
5、《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包括《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議》、《關於大連之協議》、《關於旅順口之協議》、《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系之協議》等附件,194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代錶王世傑和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
6、 《雅爾塔協議》:1945年2月4日-1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斯大林、羅斯福和丘吉爾,在雅爾塔會議中簽訂的協議。協調盟國對德、日作戰,加速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進程和促進戰後和平穩定局面的形成起到重要積極作用,為聯合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
7、《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丘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
Ⅵ 二戰結束對德國有哪些條約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作為戰敗國,被當時國際兩大陣營的老大——美國和前蘇聯接管,從中修起一面柏林牆,把德國分成了東德和西德,美國控制的是西德。不過90年以後柏林牆被推倒,東德西德又合並,於是成為現在的德國。
雖然合並,但是東西德經濟差距還是不小,每年前西德要補助給前東德500億歐元左右的資金。
1945年5月8日希特勒無條件投降。根據《克里米亞聲明》和《波茨坦協定》規定,戰敗的德國應該成為一個統一、獨立、愛好和平與民主的國家,在這樣的國家沒有出現以前,德國暫由蘇聯、美國、英國和法國四國分區佔領,首都柏林也由四國分區管制。
由於東西方盟國的立場、目的和利益不同,對各項協議都作了有利於自己的解釋,就德國的統一和柏林問題等,四國及其佔領區的各派政治力量展開了激烈復雜的斗爭。1948年6月,美、英、法三國佔領區合並,並於1949年5月23日單獨成立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簡稱聯邦德國或西德,9月20日阿登納組成第一屆聯邦政府;同年10月7日,蘇聯佔領區也宣告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簡稱民主德國或東德。自此,統一的德意志國家一分為二,在世界舞台上同時出現兩個德國。兩個德國均是主權國家,都獲得了許多國家的承認,並與之建立了外交關系;1973年又同時被接納為聯合國的成員國;雙方又都參加了不同性質的軍事、政治、經濟集團。近年來,兩國之間的關系已有所改善,1972年簽訂了《關系基礎條約》,各自承認對方為主權國家,相互建立正常的睦鄰關系,互設常駐代表機構;兩國領導人進行互訪,就兩國關系和國際問題交換意見。兩個德國要不要統一,在什麼基礎上實現統一,應由兩國人民自己決定。
「西柏林問題」是怎麼回事?
柏林原稱「大柏林市」,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為德國的首都。戰後,根據有關國際協定,柏林同整個德國一樣被蘇、美、英、法四國分區佔領,初期還設有統一的反法西斯市政府。1948年,美、英、法佔領區合並,成立了「三聯占區」;同年,蘇聯佔領的東部地區成立了大柏林臨時民主政府;1949年,西方三國又在西部搞市議會選舉,組成西柏林市政府。至此,一個完整的柏林分裂成東、西柏林兩部分。西柏林座落在民主德國境內,成了「孤島城市」;東柏林為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首都。
西柏林面積為480平方公里,占整個柏林的54%,1981年有人口190萬,是全柏林人口的62%。西柏林是一個不獨立立的特殊政治單位。它遠距離聯邦德國,最近距離也有180公里。它與西德的交通聯系,有航空線三條(稱為空中走廊)、鐵路三條、公路三條和二條水路。它雖然在司法、經濟、財政、貨幣和社會制度等方面同聯邦德國一體化,西德在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可代表西柏林的利益,但不是西德的組成部分;盡管它也成立了市政府,但仍處於西方三國軍事佔領之下,美、英、法三國還是西柏林的最高當局。四國的軍事車輛仍可以在整個柏林市巡邏。
由於蘇、美、英、法四國及兩個德國的立場、利益不同,東西方就有關西柏林的主權及其重大問題展開了激烈斗爭,兩個柏林也同兩個德國一樣在六十年代初以前關系非常緊張,特別是1961年8月民主德國在西柏林周圍修築「柏林牆」後,柏林的緊張局勢達到了頂峰。後來隨著兩個德國關系的不斷改善,特別是1971年9月四國簽訂了「四方協定」後,柏林局勢有所緩和。但由於各方對關協定條文均作有利於自己的解釋,因此,雙方圍繞柏林的地位等問題仍不時發生爭執。
Ⅶ 德國二戰戰敗後簽訂了什麼條約
二戰中的條約比較多,只能揀幾個影響大的說:
1. 《蘇德互不侵犯條約》:1939年8月23日,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與納粹德國外交部長里賓特洛甫在莫斯科所秘密簽訂的一份協議。條約也稱為蘇德條約、莫洛托夫—里賓特洛甫條約或希特勒—斯大林條約。
2. 《蘇日中立條約》:1941年4月13日,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與日本在莫斯科簽訂的相互保證中立的條約。條約是在蘇聯為了避免東西兩線作戰、日本減少北方壓力而實施南進戰略的背景下,以犧牲中國的國家利益為前提簽訂的。
3. 《大西洋憲章》,1941年8月13日,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大西洋北部紐芬蘭阿金夏海灣的奧古斯塔號軍艦上簽署。宣布兩國不追求領土或其他方面的擴張,不承認法西斯通過侵略造成的領土變更,尊重各國人民選擇其政府形式的權利,恢復被暴力剝奪的各國人民的主權,各國在貿易和原料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促成一切國家在經濟方面最全面的合作,摧毀納粹暴政後重建和平,公海航行自由,各國必須放棄武力削減軍備,解除侵略國家的武裝。
4. 《開羅宣言》: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開羅發表,並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發表的對日作戰宣言。
5. 《蘇、美、英三國德黑蘭宣言》和《蘇、美、英三國德黑蘭協定》:1941年12月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斯大林、羅斯福和丘吉爾,在德黑蘭會議結束時發表的,規定盟國在西歐開辟第二戰場,實行「霸王戰役」計劃,發動「諾曼底登陸」的時間。確定在各戰場配合這一行動的作戰計劃。宣言的發表,對於加強反法西斯聯盟各國間的團結與合作,徹底擊敗德國,加快結束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進程起了重要作用。
6. 《雅爾塔協議》:1945年2月4日-11日,蘇、美、英三國首腦斯大林、羅斯福和丘吉爾,在雅爾塔會議中簽訂的協議。協調盟國對德、日作戰,加速反法西斯戰爭的勝利進程和促進戰後和平穩定局面的形成起到重要積極作用,為聯合國的建立奠定了基礎。但會議的某些協議未經有關國家同意,具有明顯的大國強權政治和綏靖政策的傾向,嚴重損害了中國等國的主權、利益和領土行政完整。三大國在會議上作出的戰後世界秩序的安排被稱為雅爾塔體系,對戰後世界影響巨大。
7. 《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丘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這篇公告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納粹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
8.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5年8月14日,國民政府代錶王世傑和蘇聯外交部長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包括《關於中國長春鐵路之協議》、《關於大連之協議》、《關於旅順口之協議》、《關於中蘇此次共同對日作戰蘇聯軍隊進入東三省後蘇聯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系之協議》等附件,並互換了關於外蒙古問題的照會等。協同雙方在對日作戰的協作,蘇聯取得了在東北地區的一系列特權,並迫使國民政府承認外蒙古的獨立。
Ⅷ 二戰後的德國被簽定了什麼不平等條約嗎
二戰後沒簽定不平等條約因為德國的政權和政府機構已經被徹底摧毀了國土已經被各國軍隊所佔領這點是最主要的
Ⅸ 誰能告訴我一二戰期間的國際公約並簡介內容
凡爾賽和約
結束第一次世界大戰的和約之一。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德和約》。1919年6月28日在巴黎西南郊凡爾賽宮簽訂,1920年1月10日生效。簽字國有美國、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古巴、厄瓜多、希臘、瓜地馬拉、海地、漢志(今為沙烏地阿拉伯一省)、宏都拉斯、賴比瑞亞、尼加拉瓜、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暹羅(今泰國)、捷克斯洛伐克、烏拉圭等戰勝國為一方,戰敗國德國為另一方。美國代表雖簽了字,但因參議院未批准該和約,故簽字無效。
和約包括15部分、440條約文和1項議定書。主要內容有:
①國際聯盟盟約。主要規定了國際聯盟的組成、宗旨,會員國的權利、義務以及有關建立委任統治制度的規章。
②關於德國的疆界。恢復1870年以前的德法邊界,德將阿爾薩斯和洛林歸還法國;薩爾煤礦的所有權、開采權歸法國所有;薩爾區的行政管理由國際聯盟負責,為期15年,期滿後由公民投票決定其歸屬;德國在萊茵河以東50公里所劃界線以西領土內,不準保留或建築工事,不準留駐或集結軍隊;萊茵河以西的德國領土連同各橋頭,自本條約實施後15年內均應由協約和參戰各國軍隊佔領;如德國忠實遵守本和約的條款,協約國軍應逐步縮小佔領區,5年期滿後從德國科隆地區撤軍,10年期滿後從科布倫茨地區撤軍,15年期滿後從美因茨地區撤軍;奧伊彭和馬爾梅迪劃歸比利時,並承認比利時對莫雷內的主權;德國與丹麥的邊界由石勒蘇益格北部邊境地區居民舉行公民投票確定(1920年2月石勒蘇益格北部劃歸丹麥);上西里西亞南部劃歸新成立的捷克斯洛伐克;波蘭獲得上西里西亞一部分、波茲南全部、西普魯士和東普魯士各一部分;但澤(今格但斯克)作為國際自由城市交國際聯盟管理,但在經濟上劃入波蘭關稅區,成為波蘭的出海口;波蘭政府負責但澤自由市的所有對外關系,並對在國外的但澤人提供外交上的保護;易北河、奧得河、涅曼河、多瑙河的指定河段為國際河道,基爾運河應永久開放,「所有與德國和好各國之軍艦、商船一律平等、自由地出入」。根據和約,德國領土共減少1/8。
③關於德國的境外權利和利益。德國將海外屬地的一切權利交與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其前殖民地按國聯委任統治制度被主要協約國瓜分:德屬東非大部(坦噶尼喀)讓與英國,多哥和喀麥隆由英法瓜分,盧安達和烏隆迪歸比利時,西南非洲由英自治領南非聯邦統治;德屬太平洋島嶼之馬紹爾群島、加羅林群島、馬里亞納群島歸日本,新幾內亞歸英自治領澳大利亞,西薩摩亞歸紐西蘭。此外,和約還規定,取消德國在中國、埃及、賴比瑞亞、暹羅、摩洛哥、土耳其和保加利亞的特權,但將它在中國山東的特權和利益轉讓給日本。
④關於德國的軍事。解散德國參謀部及其類似組織;廢除德國義務兵役制;嚴格限制德國軍備的數量,陸、海、空軍總數分別不準超過10萬人、1.5萬人和1000人;禁止生產和輸入坦克、裝甲車等重型武器裝備;禁止擁有飛機和潛艇;海軍艦只最高限額為戰列艦、輕型巡洋艦各6艘,驅逐艦、魚雷艦各12艘;成立協約國監督委員會以監督上述軍事條款的實施。
⑤關於德國的經濟和賠償。德國關稅不得高於他國;戰勝國對德國輸入貨物不受限制;戰勝國成立的賠償委員會須在1921年5月1日前確定德國在30年內應付清的賠償總額;在1921年5月1日以前,德國應付清總值200億金馬克的賠償,可用黃金、商品、船隻、有價證券及其他物資支付;德國應負擔其境內外國佔領軍的維持費用。
⑥關於德國的戰爭責任和審判。組織特別軍事法庭,審判犯有「侵害國際道德及條約尊嚴」罪行的前德皇威廉二世;協約國及參戰各國有權對被控違犯戰爭法規與慣例的行為者交軍事法庭審判。
中國作為戰勝國參加了簽訂《凡爾賽和約》的巴黎和會,理應收回戰前德國在中國攫取的一切特權和利益,但和約卻規定將德國霸佔中國山東省的鐵路、礦山、電訊設備,膠州灣地區的租借地及其他權益轉讓給日本。這一屈辱性規定遭到中國人民的強烈反對,引發了「五四運動」,迫使當時參加巴黎和會的中國北洋政府代表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凡爾賽和約》是在美、英、法、意、日等國操縱下締結的,是帝國主義列強重新瓜分殖民地和劃分勢力范圍的掠奪性和約。它的簽訂加劇了戰勝國和戰敗國之間的矛盾。隨著和約而建立的凡爾賽體系雖然暫時調整了帝國主義列強的關系,但無法解決它們之間的根本矛盾,從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埋下禍根
華盛頓會議及一系列公約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美、英、日等戰勝國為重新瓜分遠東和太平洋地區的殖民地和勢力范圍,於1921年11月12日至1922年2 月6日在華盛頓召開會議,又稱太平洋會議。有美、英、法、意、日、比、荷、葡和中國北洋政府的代表團參加。華盛頓會議實質上是巴黎會議的繼續,其主要目的是要解決《凡爾賽和約》未能解決的彼此間關於海軍力量對比及在遠東太平洋地區特別是在中國的利益沖突。會議最後簽訂3個條約。1、《四國條約》。1 2月13日,美、英、日、法簽訂《關於太平洋所有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條約》,通稱《四國條約》。條約規定,締約各國互相尊重它們在太平洋區域內島嶼屬地和領地的權利,一旦遭受別國侵略行動的威脅時,締約國應協商採取有效措施。條約批准後,英日同盟即行廢除。2、《五國條約》。1922年2月6日,美、英、日、法、意5國簽訂《關於限制海軍軍備的條約》,即《五國條約》。規定美、英、日、法、意主力艦總噸位的比例為5:5:3:1. 75:1.75。規定美、英、日在太平洋地區所佔有的島嶼的要塞一律維持現狀,不得建立海軍基地或新的要塞,但日本本土和附近島嶼夏威夷群島、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除外。3、《九國公約》。 1922年2月6日,出席會議的9國代表簽訂《九國關於中國事件適用各原則及政策之條約》,通稱《九國公約》。規定尊重中國之主權與獨立及領土與行政之完整;給予中國完全無阻礙之機會,以發展並維持一有力的鞏固的政府;施用各種之權勢,以期切實設立並維持各國在中國全境之商務實業機會均等之原則。這就確認了「門戶開放」、「機會均等」為列強對華政策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