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簡述德國民法典的主要特點及歷史地位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於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稱為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為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系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將規定債權關系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於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是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的。由於德國缺乏民事法律的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國家特別是擁有相對完備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立法技術的英、法、德等國家學習經驗,借鑒成果,移植攝取,兼收並蓄。只有制定與西方各主要國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上的願望;而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則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過程中尤其注重德國國內實際,對長期積淀下來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梳理,繼承和發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內容的實效性,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的過程中還就具體問題作了大量的習慣調查,盡量使相關規定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19 世紀與20 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無疑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而佔有著最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實的開創亞洲近代法史的偉大法典。處於21 世紀今天的當代中國,學習、研究與借鑒德國民法典,必須保持理性和客觀的審視態度,科學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徵與思想史上的價值。
⑵ 德國的各個州有自己的民法典嗎
德國的各個州沒有自己獨立的民法典, 民法典據我知道是通用的。
望採納我的回答。
⑶ 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是哪一年生效的
《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是德意志帝國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
⑷ 歐洲民法的基礎是哪部法典及頒布國家
不知道您的問題具體是什麼,因為歐洲的每個國家有不同的民法典。
法國的民法典源於大革命時期,路易十六召開三級會議的三大任務之一就是改革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但是由於民法起草委員會三次提出的草案都過於寬泛和復雜,最後不了了之。1799年拿破崙發動霧月政變上台執政,次年便開始了民法典的工作,歷時5年才正式簽字宣布實施。之後兩次改名「拿破崙法典」可見這部法典的重要意義,現在正是的名稱是「民法典(code civil)」
拿破崙的輝煌與民法典相伴相隨,德國的民法典與拿破崙也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雖然德國1871年才實現統一,但是制定民法典的工作從拿破崙敗亡之後就開始了,1814年德國洋溢著反法戰爭激發的愛國熱情,蒂堡發表《論統一德意志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籲制定統一的民法典,此為德國制定統一民法典的伊始。與此同時,薩維尼發表反對文章《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反對立法操之過急。二者的論戰成為歷史上一場著名的民法典制定大論戰。最後薩維尼的觀點得到了接受。1871年普魯士統一全德意志。《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具備了政治條件。1873年,德意志帝國憲法進行修改,根據其規定,帝國有權制定民法典。1887年,1895,1896年分別形成三個草案,後經議會通過,德皇批准,1896年8月24日該法公布,1900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來源:法國民法典承襲《法學階梯》的編制,將法分為人、物、訴訟三個部分。德國民法典則是在羅馬法和教會法的基礎上形成,最終成為在全德國境內使用的普通法
⑸ 民法典的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時期的時代產物。其因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如:絕對所有權有所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含義與法國民法典的「一經有效成立就不能隨意變動必須履行」不同,其分離了契約的成立與契約履行,契約有效並不等於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以及過失責任等這些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制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制的體例。
《德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專門術語進行表述。對事實構成的表述採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達方式。其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採取了五編制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復和促進體系化,其採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共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范的「總則篇」。
⑹ 德國民法典的概說
《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民法典)公布之後,立即風靡於當時的歐洲的大部分。歐洲許多國家都接受它的影響,或者直接採用它作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幾乎一百年的長時間里,歐洲竟沒有出現一部足以與《法國民法典》匹敵的民法典。這種情況,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才得到改變。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開創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道路一點,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有勝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較法學家將由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羅馬法系」,將由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合著的《私法領域里的比較法導論》一書),從而使德國民法典取得了與法國民法典並肩而立的地位。
在歷史地位與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國民法典是無法與法國民法典比擬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開創了一個時代,是公認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初期的法典,是資產階級戰勝封建階級的勝利成果。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舊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產生正在自由資本主義走向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可是它並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色(這些問題,本文將在下面詳論)。對於德國本國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並未能把德國社會向前推進。不過德國民法典較法國民法典遲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這是我們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注意的。這兩部法典各從不同方面對法學作出貢獻,並得到本國人民的愛戴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因此兩個法典都成為壽命很長的法學傑作。
從我們中國人來說,德國民法典與我們的關系,遠較法國民法典為密切。從民國初年直到現在,中國(包括現在的台灣)的民法一直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中國的民法學者,從德國民法吸收的營養,也遠較從法國民法得到的多。在中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也勝過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這從中國法學刊物上的論文和譯文可以看出)。當然,我們絕對不應該對法國民法典有絲毫的忽視,特別對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應該加深認識,不過就發展中國民法學的研究、建立中國的民法體系說,我們必須著重去研究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它的本國的名稱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簡寫BGB)[1]。它不像法國民法典那樣,稱為《法國人的民法典》,更沒有像《拿破崙法典》那樣輝煌的名稱。因此雖然德國的國體和國名幾經改變,這部《民法典》在它本國的名稱一直未變。不過我們對它的名稱則從德意志帝國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國民法典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簡稱為德國民法典。一百年來,法典的內容當然有很大的變化,不過也同法國民法典一樣,其外貌並無根本性的改變。本節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仍限於原來的情況,不及於後來的修改。
⑺ 論述1900年德國民法典的歷史,條件及法典特色
《法國民法典》(拿破崙民法典)公布之後,立即風靡於當時的歐洲的大部分。歐洲許多國家都接受它的影響,或者直接採用它作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在幾乎一百年的長時間里,歐洲竟沒有出現一部足以與《法國民法典》匹敵的民法典。這種情況,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才得到改變。
《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的發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在開創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辟道路一點,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有勝過法國民法典的地方。有的比較法學家將由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羅馬法系」,將由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稱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6�1茨威格特與H.克茨合著的《私法領域里的比較法導論》一書),從而使德國民法典取得了與法國民法典並肩而立的地位。
在歷史地位與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國民法典是無法與法國民法典比擬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開創了一個時代,是公認的典型的資本主義初期的法典,是資產階級戰勝封建階級的勝利成果。而德國民法典則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舊的法典。德國民法典的產生正在自由資本主義走向壟斷資本主義時代,可是它並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色(這些問題,本文將在下面詳論)。對於德國本國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並未能把德國社會向前推進。不過德國民法典較法國民法典遲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來法典編纂與法學(特別民法學)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與成就的基礎上,在法典編纂技術與民法學發展兩方面,較法國民法典有顯著的進步。這是我們研究兩部法典時應該注意的。這兩部法典各從不同方面對法學作出貢獻,並得到本國人民的愛戴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因此兩個法典都成為壽命很長的法學傑作。
從我們中國人來說,德國民法典與我們的關系,遠較法國民法典為密切。從民國初年直到現在,中國(包括現在的台灣)的民法一直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中國的民法學者,從德國民法吸收的營養,也遠較從法國民法得到的多。在我國,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也勝過對法國民法典的研究(這從我國法學刊物上的論文和譯文可以看出)。當然,我們絕對不應該對法國民法典有絲毫的忽視,特別對它所建立的自由解放的精神應該加深認識,不過就發展我國民法學的研究、建立我國的民法體系說,我們必須著重去研究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它的本國的名稱就是《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簡寫BGB)[1]。它不像法國民法典那樣,稱為《法國人的民法典》,更沒有像《拿破崙法典》那樣輝煌的名稱。因此雖然德國的國體和國名幾經改變,這部《民法典》在它本國的名稱一直未變。不過我們對它的名稱則從德意志帝國民法典、德意志共和國民法典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法典,簡稱為德國民法典。一百年來,法典的內容當然有很大的變化,不過也同法國民法典一樣,其外貌並無根本性的改變。本節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仍限於原來的情況,不及於後來的修改。
二、制定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有一點與法國民法典的制定不同。法國是一個單一國家,在民法典公布之前,全國各地所施行的法律不同,不存在部分地區的法典。所以制定法國民法典,可以說是白手起家。而在德國,由於德意志帝國是由各個「邦」(州)組成的,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國的前身,如關稅同盟和北德意志聯盟,也已有某些統一的法律或法典,因此,德國民法典所要統一的,並不是無數的「地方法」或「都市法」或習慣法,而是這些「邦」(王國、公國等)的法律。這樣,德國民法典是在這些邦法的基礎之上制定的。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一無所有的平地上進行建築,而是以這些邦法為基礎,構築一座更大的建築。因此,德國民法典起草人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搜集所有這些已有的好法律,對它們比較研究,找出最合適的資料[2],以構築這座大廈。
其次,制定德國民法典,在學術基礎方面與制定法國民法典的情形不同。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國民法典遲一百年,在這一百年裡,德國在民法學方面有了很大的發展。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制度也在出現。這樣,在制定法國民法典時還沒有出現或成熟的一些概念、學說和制度,都成為制定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就是在這兩方面的基礎上制定的。
⑻ 德國民法典淵源是什麼
《拿破崙法典》,歐洲大陸系法典基本上都是以《拿破崙法典》為藍本。
⑼ 德國民法典的介紹
《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在德國(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後為德意志共和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繼續適用,現在仍然有效。這是繼《法國民法典》之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根據19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因而在內容上超出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法律原則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地主經濟的特點。
⑽ 被稱作「歐洲民法雙璧」的德法民法典,有什麼特殊魅力
一、歐陸法律的經典:法、德兩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從19世紀末期開始研究編纂,最終於1900年1月1日確定施行的民法法典。該法典還與我們熟知的《法國民法典》一道被稱為“歐陸法系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典”。德國民法既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同時又結合了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是一部綜合性很強的法典。
魏瑪共和國時期進行投票選舉的民眾
文史君說:
法、德兩國的民法典是大陸法系的兩大支柱和源流,對後世形成的《日本民法典》和《中華民國民法》等一些國家的民法立法都有著充足的影響。值得一提的是,《法國民法典》還是歐洲首部保護猶太人平等權利的法律。同樣,即便在後來經歷了德意志帝國時期的淬煉和納粹統治時期的扭曲。《德國民法典》也一直順利延續到了今日。兩部法典內容和風格之干散流暢,條文術語之詳略得當,可以說處處閃耀著人類智慧的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