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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撤回權從什麼時候開始算

發布時間:2022-07-20 13:07:03

①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一年,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開始計算。但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已經過了五年,而債權人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則撤銷權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② 撤銷權起算時間是多久

法律分析:合同撤銷權的期限是1年,時間的起算點是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如果當事人不知道,那麼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五年內是撤銷權的最長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③ 合同撤銷時間應從什麼時候算起合同成立時間應從什麼時候算起

1、合同成立時間。
一般情況下,合同在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例外情形:
(1)法律明確要求採取書面形式的;
(2)當事人約定要採取書面形式的;
(3)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的。以上三種情形,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即撤銷權的消滅時效)。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④ 如何計算撤銷權行使期限的起算日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⑤ 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還是訴訟時效

一、合同法中撤銷權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

主張撤銷權時效是訴訟時效的觀點認為,撤銷權是請求權,即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不是形成權,債權人不可以自行撤銷合同,故撤銷權的時效應為訴訟時效。主張撤銷權是除斥期間的觀點認為,債務人、第三人有詐害行為的,債權人應當及時行使撤銷權,因此撤銷權時效,屬除斥期間。

《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和五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

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2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只是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為不變期間。審判實踐中,對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一年』期限的性質存有分歧。由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五年』期限是不變期間,而未規定該條規定的『一年』期限是不變期間,因此,該條中的『一年』期限應當屬於訴訟時效,對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態度。

拓展資料

一、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釋義:

本條是對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及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規定。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法定撤銷與任意撤銷的不同點在於:第一,撤銷贈與須依法律規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備法定事由,不論贈與合同以何種形式訂立以至經過公證證明,不論贈與的財產是否已交付,也不論贈與是否屬於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享有撤銷權的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本是使受贈人取得利益的行為,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加害行為或者其他忘恩負義行為的,法律應賦予贈與人有撤銷贈與的權利。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的權利,是法律對贈與人加以保護的重要內容。

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情形

依該條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的三項法定情形有如下含義:

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要點,一是受贈人實施的是嚴重侵害行為,而不是輕微的、一般的侵害行為。二是受贈人侵害的是贈與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親友則不在此列。

至於受贈人的侵害行為是否必須出於故意,是否須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一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則有所不同。如德國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親近屬有重大侵害行為或重大忘恩負義的行為時,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則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或其最近親屬,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以及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由此可見,對撤銷贈與的法定事由,德國的撤銷條件較為寬松,並未特別指出是故意行為,也沒有強調達到犯罪的程度,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我國台灣地區的條件則較為嚴格,既明確為故意行為,又需構成犯罪。按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受贈人只要嚴重侵害了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贈與人即可撤銷贈與,而不限於故意和犯罪行為。

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其要點在於:一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二是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扶養義務。如果受贈人沒有扶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扶養能力的,不產生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

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其要點在於:一是贈與合同約定了受贈人負有一定的義務。二是贈與人已將贈與的財產交付於受贈人。三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依約定履行其所負義務。在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後,受贈人如不依約履行其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為了盡早確定贈與關系的去留,撤銷權人應當依法及時行使撤銷權。贈與人行使撤銷權的期間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這一期間屬於除斥期間,即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的行使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問題。撤銷權人如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不行使撤銷權的,其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⑥ 撤銷權一年是按法院立案開始計算么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於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後,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於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撤銷權的民事制度。
如果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就會消滅。在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避免債權人的權益受到損失,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並無直接支配的權利,只能對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人得自由支配其財產。
合同法中的撤銷權是債權保全措施的一種。建議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需要了解清楚其相應的規定,避免盲目行使。

⑦ 撤銷權到底是一年還是五年

法律分析::撤銷權是一年,是指知道這個事實後一年內必須行使的撤銷權。不然作廢。五年,是指給五年的時間來知道這些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為。如果五年之內還沒有發現債務人有諸如放棄債權、無償贈與、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為,那麼只要過了五年,才知道了債務人以上的幾種行為,都無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⑧ 撤銷權期限是一年是從判決書下達之後算起嗎

撤銷權期限不是一年。而是六個月;也不是從判決書下達之後算起,而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he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fa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⑨ 撤銷權的行使時間是什麼

有撤銷權的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情的原由之日開始,一年之內可以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不行使就會消滅,這一年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當事人也可以放棄撤銷權。第二,如果債務人的行為發生,撤銷權人在五年之內知道可以隨時行使,過了五年仍然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會消滅,不管當事人是否知道撤銷事由。

⑩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如何計算

我國法律規定的撤銷權行使的時間有90天、1年和5年,這三者是針對不同的情況進行的規定:如果所訂立的合同存在撤銷的事由,而且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當事人要主張撤銷合同的,則應該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如果過了五年仍沒有行使撤銷權的,不管債權人是否知道該撤銷理由,債權人的撤銷權均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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