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關於德國史的論文
一、引言
考察十九、二十世紀的德國民法學說史,需首先劃定自19世紀起德國民法學說史的大致分期。按照多數民法史家的意見,19世紀開始以後的德國民法學說史,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時期,即第一個時期:19世紀前半期的「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時期;第二個時期:19世紀後半期的「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時期;第三個時期:20世紀前半期的「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時期;第四個時期:20世紀後半期的「現代私法學」時期。以下分別考察這四個時期中德國民法學說的基本狀況。
二、法典論爭與歷史法學
(一)法典論爭
在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私法學上,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德國歷史法學派之登上德意志法學的歷史舞台。而導致其登場的契機,是所謂的「法典論爭」(Kodifikationsstreit),即圍繞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
圍繞應否制定一部統一的民法典而展開的論戰,最初發軔於1814年德意志人民反擊拿破崙的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同年,學者蒂堡(AntonFriedrichJustusThibaut,1772—1840)發表《論制定德國普通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號召編纂適用於德意志各領邦的統一的民法典。對於蒂堡的主張,薩維尼(FriedrichKarlvonSavigny,1779—1861)發表了《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加以反擊。一方面認為現今制定民法典為時尚早,另一方面呼籲在進行正式的立法以前,應建立「法學理論」,即理論應當先行。應注意的是,這兩人立場的迥異,盡管直接表現為是否應當立時編纂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但其後的背景,實際上是對18世紀以後風靡歐陸各國的「自然法」和「習慣法」思潮的不同認識。蒂堡站在啟蒙主義的立場,主張制定一部「理性法的法典」;薩維尼則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成文法與習慣法相較,實居於次要地位,故主張德意志民族的統一民法典應基於習慣法而編成。顯而易見,這是兩種截然對立的不同主張。
發生在19世紀肇端以後的這場法典論爭運動,其范圍實際上並不僅限於對於民法典編纂的各種是是非非。薩維尼志在通過對法律的歷史研究來建構民法的潘德克吞體系,他因此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最高權威 .不過,蒂堡倡導的「理性法的思想」並未因此在德意志法學界銷聲匿跡,事實上,他的這一思想與費爾巴哈的刑法學及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合流,最終促成了哲學法學派的形成。以這場法典論爭為契機,19世紀前半期的德意志法學,便以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為軸心而展開出來。歷史法學和哲學法學,因此成為19世紀前半期德意志法學上的雙壁。
(二)歷史法學(派)
歷史法學(HistorischeRechtswissenschaft)的真正創始人,依學者通說是薩維尼。他為了法典論爭的需要而於1815年創立了用來反擊論敵的學術刊物——《歷史法學雜志》,並倡導對「法律進行歷史的研究」,及把「作為學問的法學」(Rechtswissenschaft)定為該刊的歷史使命。經過一段時期,以向該雜志投稿的學者為中心,形成了著名的歷史法學派(historischeRechtsschule) .最初,歷史法學派系由薩維尼、普希塔和耶林所代表的「羅馬法派」,及基爾克所代表的「日耳曼法派」組成。這種情況反映了德國15世紀繼受羅馬法以後所形成的日耳曼法和羅馬法的雙重構造格局。不過,隨著對法的歷史的探究的日漸深入,兩派之間的裂痕益深,以致最後走上了分道揚鑣的道路。一般認為,促使兩派之走上分道揚鑣的道路的,是1846年的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 大會。在這次大會上,兩派不僅在學問上形成了對立,而且在對待1848年三月革命的態度上也形成了對立 .
這樣一來,在外與黑格爾的哲學法學派進行斗爭,內與日耳曼法派(Germanisten)的相互對壘的論戰中,羅馬法派(Romanisten) 終於發展成為19世紀德意志法學的主流。不言自明,羅馬法派(Romanisten)的最大成就,是發起並從事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運動。饒有趣味的是,當初堅決反對法典編纂的歷史法學派,如今卻極力主張編纂民法典。歷史法學派的這種立場的轉變,表明薩維尼建構的(私)法學體系已經確立起來了。
薩維尼在《論當代立法和法理學的使命》一文中表述了歷史法學(派)的如下綱領:第一,法律與語言一樣,是民族的共通的確信的產物;第二,法與民族的歷史共命運;第三,法首先基於民族的習慣,爾後才基於法學而形成 .薩維尼的出發點,正在於擯除啟蒙主義的自然法,而確認民族的、歷史的習慣法。
不過,以上三點並不能完全描繪薩維尼法學的全貌。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薩維尼還有歷史的方法和體系的方法這樣兩個法學方法論。上述所謂綱領,僅系這兩個方法中的前者即歷史的方法。薩維尼的真正意圖,是通過對「法的概念」進行「邏輯的計算」來建構自己的「體系法學」。歷史法學,盡管形式上推重法律的歷史主義,但實質上卻是懷抱創建極端抽象的論理主義法學的志向的。
如果說薩維尼在《中世紀羅馬法史》(共六卷,1815年—1831年出版)中表述的是對法律的歷史研究的話,那麼在八卷本的《現代羅馬法體系》(1840年—1849年)中則是從事以概念的論理為依據的非歷史主義的研究。薩維尼運用羅馬法概念來創立現代德意志法學的信念是未曾動搖過的。對於薩維尼是否真正可以被稱為羅馬法學派的歷史主義者,德國著名私法史家霍阿克(Wieacker)評論說:「這只是口頭上的歸依」 ,可見是抱有疑問的 .在整個19世紀,薩維尼法學的權威未曾動搖過,他倡導的「權利意思說」和「法域論」,對於民法學以至國際私法學均有劃時代的貢獻。1842年,薩維尼棄教從政,任普魯士修法大臣,通過對1794年《普魯士普通邦法》的修訂,為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作了政治上的准備。
這里有必要提到執著堅持和崇尚「歷史法學的歷史主義」的雅各布·格林(JacobGrimm,1785—1863)。該人不僅以作為童話集的著名編者而蜚聲世界,而且作為薩維尼的開門弟子在法學領域也有重要成就。例如,他的《法的內在的魅力》(1816年出版)就是在法典論爭猶酣之時寫成的名著。另外,他還出版了《德意志法古事志》(1828年)和四卷本的《習慣法判告錄》(1840—1863年)等著作。
雅各布·格林作為日耳曼法學者,主張從歷史和語言的角度來把握法律現象。倡導包括法學、歷史學和語言學的新學問的「日耳曼學」(即「德意志法學」)。可見忠實地實踐歷史法學的宗旨和綱領的,不是薩維尼本人,而是雅各布·格林其人。當然,薩維尼和雅各布·格林盡管是歷史法學派的雙壁,但無論在學問或政治立場上,兩人俱有對立的意見。另外,在方法論上,與薩維尼堅信法的概念的論理性不同,雅各布·格林則是確信「法的語言的、詩的、象徵的風格」 .
(三)潘德克吞法學
秉承羅馬法繼受的傳統,由歷史法學中的羅馬法學者在19世紀後半期建構起來的德意志私法學,以對德意志普通法和潘德克吞進行研究為工作的中心。所謂「潘德克吞」,即《羅馬法大全》中的《學說匯纂》(Digesta),也就是羅馬帝政時代被賦予了「解答權」的法律學者們的學說集成。薩維尼的後來者們,從這個「學說法」中抽繹出法的概念,並用來建構19世紀的私法學。
潘德克吞法學,具有易於理解的特色。創建它的學者們在潘德克吞這一論題下撰寫了數量眾多的教科書,並因此使19世紀的德意志私法學體系得以形成。其中,可以以之為代表的著述有作為薩維尼的繼承人的普希塔(GeorgFriedrichPuchta,1798—1846)的《潘德克吞教科書》(1838年)。此外,溫德沙特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法教科書》(1862—1870)、鄧伯格的三卷本的《潘德克吞》(1884—1887)等等,也是這方面的重要著作。另外,作為歷史法學派的論敵的蒂堡,也在法典論爭前寫成了兩卷本的《潘德克吞法體系》(1803年) .
潘德克吞法學,曾被耶林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惟無論如何,在法學史上,該概念法學的確曾經引領過德意志私法學的發展方向。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處在潘德克吞法學的延長線上的東西 .
三、概念法學與德國民法典
(一)對概念法學的批判
對於潘德克吞法學,耶林(RudolfvonJhering,1818—1892)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加以批判 .但耶林之直接發起攻擊的,是普希塔的法學思想。
普希塔於1842年接替薩維尼在柏林大學的講座的位置,並使羅馬私法學得到了發展。不過,普希塔盡管是薩維尼的繼承人,但他受到了他的老師的最大論敵的黑格爾的影響。
如所周知,概念法學認為,法學與法典,乃是完美無缺的論理體系,通過邏輯的演繹和推論,所有的法律問題均可以得到自動的解答。耶林批判概念法學推崇邏輯崇拜,並以嘲弄的手法寫成《法學戲論》(,1884)一書,嘲諷當時的法學者盲信邏輯,熱衷於抽象概念的游戲,而忘卻法律對實際生活所負的使命,這猶如人生活在「概念的天國」中,不知社會生活為何物,自於實際生活無所裨益。耶林指出,「概念的天國」的第一個「入國者」並非薩維尼而是普希塔。即在他看來,正是普希塔,是造成歷史法學蛻變為概念法學的罪魁!
但遺憾的是,耶林自身卻成了概念法學的忠實信徒。在四卷本的《羅馬法的精神》(1852—1865年)里,盡管他說自己的法學抱負是「通過羅馬法而超越羅馬法」,但其中的內容仍是確信「法的構成的優位性」。他堅信「分析、綜合與構成」的三種法技術。不過,在1872年出版的《為權利而斗爭》一書中,他卻指出:權利是通過不斷的斗爭而實現的利益,將注意力由「法」移向「權利」,主張在法學中不是引入演繹的論理,而是引入歸納的論理 .
在1877年—1883年出版的兩卷本的《法的目的》(DerZweckimRecht)一書中,耶林強調法律是人類意志的產物,有一定的目的,故應受「目的律」的支配,與自然法則之以「因果律」為基礎而有其必然的因果關系,截然不同 .耶林在該書的扉頁上開宗明義地寫下了這樣的話語:「目的,是一切法律的創造者。」這一話語被認為是耶林由概念法學轉向目的法學(Zweckjurisprudenz)的「轉向宣言」 .
(二)德國民法典的編纂
遠在德國法學界掀起民法典編纂的論爭以前,主張制定民法典的蒂堡便提出了在德意志實現政治上的統一之前,應先期實現法律上的統一的意見。薩維尼則認為應建構作為立法前提和立法基礎的法學(理論)。其後,盡管薩維尼等人創建的法學被斥之為概念法學而受到批判,但歷史法學(派)的學術活動卻在事實上加速了潘德克吞法學的學問的體系化的進程。德國在經歷了1848年革命的挫折後,於1871年實現了國家的統一。這樣,制定民法典的政治與學問的基礎也就具備了,民法典的制定指日可待!
在作了周到的准備並經過了一段較長的時期以後,德國於1881年為編纂民法典而成立了第一次委員會。該第一次委員會的實際上的領導人,便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重要人物溫德沙特(BernhardWindscheid,1817—1892)。該第一次委員會於1887年作成了第一草案並向社會公布 .
1892年第二次委員會作成民法典第二草案。該第二草案經聯邦參議院稍作修正後被作為第三草案提交給帝國議會,1896年公布了該草案,是為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一部內容包括五編、共2385條的卷帙浩繁的大法典。這是德國歷史法學(派)誕生以來德國私法學的集大成的作品,以用語的洗練和論理的精緻而對20世紀各國民法的法典化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總則、債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的編制體例,被說成是「潘德克吞模式」的典範 .其中,在法典之始便開宗明義地規定總則,更被說成是該法典的重要特色 .
順便提到,鑒於溫德沙特在德國民法典的創制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是由他負責起草的),所以後世有稱德國民法典為「小溫德沙特」之說。該人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影響,除他身體力行參與民法典起草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外,更重要的還在於他撰寫了《潘德克吞法教科書》,該書對於德國民法典的制定產生了重要影響,被稱為是潘德克吞法學的最稱標準的體系書,是對羅馬法理論的總決算,為現代民法立法選擇、取捨羅馬法概念提供了參照 .
(三)對於德國民法典的批判
德國民法典自1900年1月1日起施行。德國人民在慶賀這部20世紀的大法典問世的同時,也聽到了對於這部法典的不絕於耳的批判之聲。有人認為它是「德意志自由主義延期出生的溫馨兒」,也有人斥之為「19世紀的遺產兒」,絕不是「20世紀的種子」等等。當然,這些批判的聲音,遠在民法典草案階段,特別是對於溫德沙特負責起草的第一草案提出批評之時便已出現了,其代表人物是著名學者基爾克(OttoFriedrichvonGierke,1841—1921)和奧地利的安東·門格(AntonMenger,1841—1906)。
基爾克,是歷史法學派中的代表性的日耳曼法學者。主要著作為四卷本的《德意志團體法》(1868—1913年出版)。該書敘述了德意志的家族、職業組合和國家等各種各樣的所謂「同志團體」(Genossenschaft)的歷史。他指出,不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而是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才是適合於德國傳統的法制度。另外,他還撰寫了介紹日耳曼法學者的見解的三卷本的概說書——《德意志私法》(1895—1917年出版)和《德意志私法概論》(1913年出版) .
應當指出,團體主義理念及其法制度,乃是日耳曼民族的傳統。在這一點上,日耳曼法可以說是前近代的封建法。近代資本主義因以自由競爭和私法自治為前提,所以可謂是羅馬法的個人主義的復活。但隨著社會生活的斗轉星移,無論是從事資本主義生產,還是改善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個人主義俱無不表現出明顯的局限性。資本主義的矛盾,同時也是近代法尤其是近代私法的矛盾。為了克服這一矛盾,日耳曼法的團體法理念於是可以發揮它的作用。
基爾克的團體法理論,賦予各種團體以實在的人格,並承認其有權利、義務的主體資格。這就是關於法人本質的「法人實在說」。該說暴露了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法人擬制說」的局限性。另外,團體法理論,還打破了傳統的公、私法的二元區分理論,為一個新的法域即「社會法」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1888年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一經公布,基爾克便發表了《民法典草案與德國法》(1888—1889年出版),站在日耳曼法的團體主義立場,對草案的非民族性、對德國固有法的輕視,以及對該草案的強烈的羅馬法色彩等進行了批判 .
奧地利的安東·門格從所謂「法律界人士的社會主義」的角度,對第一草案進行了批判。該氏所著的《民法與無產階級》 一書,從社會主義者的視角,指明了民法典草案的階級性。
耶林和安東·門格對於德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的批判,得到了民法典第二次委員會的重視,民法典第二次草案因此被導入了某些「社會主義的因素」。盡管如此,它並未從根本上動搖該草案的「十九世紀的性質」,結果使這部草案最終成為法律,並帶上「十九世紀的性質」而付諸實施了。基爾克、安東·門格等人團體的、社會主義的見解,作為20世紀的課題,被自由法運動所繼承了下來 .
四、自由法運動與法社會學
(一)自由法運動
上文談到,19世紀之時由薩維尼、普希塔和溫德沙特苦心經營而後底於成的德國潘德克吞法學,堅持認為羅馬法的概念極為精緻,任何問題均可「依概念而計算」、依形式邏輯演繹的操作而求得解答。在進行機械操作時,應擯除權威,排除實踐的價值判斷,所獲答案才能期其精純。所謂「邏輯崇拜」(derKultusdesLogischen)、「概念的支配」(leregneconcept),正是概念法學的生動寫照 .1896年德國民法典,正為概念法學的精華 .
但是,從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反對概念法學的「自由法運動」(Freirechtsbewegun)興起,並由星星之火演成燎原之勢,「自由法學」運動由此登場。其發起者是著名學者耶林。
作為概念法學的叛逆者,耶林提倡「目的法學」,聲稱法律的解釋,必先了解法律究欲實現何種目的,只有以此為出發點而解釋之,才能得其肯綮。而所謂目的,指解釋法律的最高准則,即目的法學 .
自由法論(包括利益法學)的主張,可以歸納為以下五點:
第一,國家的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此外還有活的法律存在,而這才是真正的法源。
第二,自由法論者對概念法學所服膺的「法律體系的邏輯自足性」、「法典完美無缺」等加以批判,認為法律有漏洞(Lucke)是必然的事。
第三,概念法學以「概念數學」(begriffsmathematisch)的方法,就法律的解釋進行邏輯演繹的操作,而不為目的考量或利益衡量,甚至認為社會上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只需要把各種法律概念進行數學公示般的演算,就可以導出正確答案。這種方法最為自由法論者所責難,斥之為「法律的邏輯」(juristischeLogik)。認為它未能切合現代法學的要求。現代法學的使命,端的在於促進人類社會的進步與發展。
第四,概念法學禁止司法活動「造法」(Rechtsschopfung)。認為法典完美無缺,任何具體案件均可在法律之內尋得正確答案。而自由法論者卻認為這純屬美夢,法律不可能盡善盡美,其意義晦澀者有之,有待法官闡釋;條文漏洞者有之,有待法官補充;情況變更者有之,有待法官為漸進的解釋(不改變法律文字,漸改其意義)等等。凡此種種,法官莫不需要憑借其智慧,而為利益衡量或價值判斷,此非「造法」而又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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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德國讀研究生兩年不能正常畢業的話,為什麼第五年才能寫論文
因為成績不及格。
德國大學執行寬進嚴出的制度,大學入學並不是特別困難的事情,但是隨著學習進度的深入,被兩年後中期考試難住的為數不少。而到了專業學習階段,考試不及格並不算什麼新鮮事,更多人因為時間不夠用,論文的交稿日期一拖再拖,遲遲不能畢業。說到這里,還得提一下德國大學的考試。凡是在德國讀過書的人一定都對德國大學嚴苛的考試制度記憶猶新。一個課程小論文或Hausarbeit,動輒20-30頁,全德文,格式非常嚴格。除此之外還需閱讀並引用大量文獻。如果被發現抄襲,將會面臨嚴重的後果。
德國,一個令留學生又愛又恨的國度。越來越多的中國留學生來德國留學。根據德國聯邦統計局公布的最新統計數字,在德國學習的中國留學生人數目前在3萬人以上。德國高等教育的嚴謹和系統化保障了畢業生的高水準,在畢業生就業數據方面也十分令人滿意。德國高校文憑的全球認可度和含金量都毋容置疑。
3. 德國留學生的畢業論文該怎麼寫
論文寫作通常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1、定義主題
撰寫論文的第一步是定義主題。了解論文的主要目的是什麼(教育、宣傳、推廣)以及針對誰。這一步至關重要,因為它為整篇論文奠定了基礎。
2、創建大綱
大綱在撰寫論文時至關重要。要想論文講得通,唯一的途徑就是整合邏輯。首先創建一個簡單的草圖,描述論文整體的框架,包括各個部分應該寫什麼內容。這會防止同學在實際寫作時偏離要點。
3、廣泛研究
這是撰寫論文時收集所有必要信息的部分。遵循之前創建的大綱,以避免浪費時間。充分利用所有可用的資源,例如:書籍、網路、采訪等,只收集相關和必要的信息即可。這部分將構成論文的主體,所以同學需要獲得充分的信息。
4、撰寫初稿
有了詳細的大綱和相關的材料支撐,這一步應該很容易。初稿很少是完美的,但通常需要耗費大量時間。有幾個最重要的部分需要同學留意:
導言——導言的目的是讓讀者知道將要發生什麼。這部分應該有足夠的吸引力,讓讀者想要繼續往下閱讀。
正文——這部分是安排支撐文章所有論點的地方,也是展示研究證據的地方。
結論——結論需要用幾個簡單的事實總結整篇文章,並提供建議。
5、校對修改
千萬不要直接提交初稿,因為很有可能裡面全是錯誤。同學要消除所有的語法和結構錯誤。盡可能地濃縮觀點,並通過修改論點來突出要點。
4. 高分懸賞關於德國經濟論文一篇,2000字即可
影響德國經濟發展的幾個因素
關鍵詞:德國 經濟發展 體制創新 理論創新
key words: German ,economic development, innovation in system, innovation in fundamental theory.
內容提要:文章分析了德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一些特點,指出德國經濟發展的活力在於它根據自己的傳統和國情進行了經濟生產方面的體制創新和基礎理論方面的創新,所以能始終保持自己經濟方面的活力。
Abstracts: this thesis analyzed some factors in German economic development processions, pointed out that the vigor of German economy based on its innovation in modern proction system and fundamental academic research.
現代德國是歐洲最重要的國家,並兩次給世界帶來了戰爭的災難。盡管德國發展模式在政治方面的失敗令人感到十分惋惜,但對德國人始終能夠在經濟方面保持異乎尋常的活力,學者們普遍持一種贊賞的態度。德國人在基礎理論,重工業,化學,精密儀器,以及軍事武器製造方面的成就,都給世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麼,德國人為什麼能夠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時期內,無論在何種體制下,都能始終保持自己的經濟活力?筆者根據自己的研究,分析了以下幾個影響德國經濟發展的因素,或許能對這一問題的解答提供一些有用的素材。
一,以農業為依託的發展
工業化以前的德意志以農業為主,且處於分裂狀態——保持德意志的分裂一直是英法等大國外交政策的主要目標。而德意志的分裂的確對德國的經濟發展起了很壞的阻礙作用,但這種作用在德國統一後便轉化為推動工業化的巨大動力,德國社會中所有要求工業化與都市化的力量迅速地佔領了德國的政治舞台。其資本投資率在1850年前後估計只有5%,在1850-1860年間則增長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9%,70年代則為12.5%。
不過,與英國相比,德國沒有因為工業的發展而犧牲其農業。一旦如美國這樣的國家其農產品開始威脅德國農業的基礎——穀物市場時,德國政府便使用關稅等方法對農業進行援助。雖然這種保護是由於物價引起城市居民生活費用上漲才使用的,但它卻使德國的農業能夠在迅速工業化的時代從新的農業發展中獲益,並能穩步地發展。在德意志帝國建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的穀物和馬鈴薯的產量幾乎增加了一倍。產量的增加部分地來自耕地面積的增加,但主要還是其單位面積產量提高的結果。根據統計,1878-79年間的產量與1901-1910年間10年間的平均年產量進行比較,平均每公頃小麥的產量從1.35噸提高到1.86噸,黑麥從1.06噸提高到1.63噸,土豆從7.11噸提高到13.51噸。
盡管農業部門在不斷地吸收新技術以利於農業部門的現代化,但工業化過程中的農村人口流失問題依然產生了。如同其他工業化社會一樣,農村生活逐漸失去了它的吸引力。一場離開土地的大逃亡開始了,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率不斷上升,這種變化的原因十分簡單:城市需要勞動力,工資也在不斷地提高,人們自然嚮往令人愉快的城市生活環境。下表顯示了這種人口變化的趨勢:
各部門就業人口變化表;
年代 1882 1907 1925 1939 1950 1964
就業人口百分比
農業和林業 42.2 33.9 30.3 25.0 24.6 11.4
工業和手工業 35.6 39.9 42.3 40.8 42.7 48.3
商業、交通和服務業 22.2 26.2 27.4 34.2 32.7 40.3
當然,西方學者尚無法得出十分精確的數據,但可以肯定的是,自從德意志帝國建立以後,工業和農業已經交換了它們在德國經濟生活中的相對地位——工業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主導部門,而農業日益下降成為一個國民經濟中的小夥伴。
在這一過程中,大部分容克將自己的土地作為自己的財產並不斷地擴大,但他們不再將土地租給農民,而是僱傭自由勞動力做工,這使得很多新技術有可能被應用,這些技術的應用使德國的農產品產量有了很大的增加。從1820年至1875年,小麥和黑麥的產量翻了一倍。 同時,德國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下表可以看出這種變化:
德國經濟結構圖:1850-1913。
各行業在國內生產所佔的份額(馬克) 各行業所僱傭的從業人口
1850/4 1870/4 1910/3 1849/58 1878/9 1910/13
農業 45.2 37.9 23.4 54.6 49.1 35.1
工礦業 21.4 31.7 44.6 25.2 29.1 37.9
運輸 0.7 2.1 6.4 1.1 2.0 3.6
服務 30.0 25.0 20.5 19.1 19.8 23.6
住房 2.9 3.3 5.1
總計 9.6百萬 15.7百萬 45.6百萬 15.1百萬 19.4百萬 30.2百萬
德國工業中的傳統行會勢力強大,真正的職業自由在1869年後才開始出現,而德國的傳統行會和手工匠的地位並未被替代,結果形成了德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另一個特點,即「雙重經濟」的特點。即便在1870年,手工匠人與產業技術工人的比例仍然是一比一。
因此,德國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農村未受到如同英國圈地運動那樣的沖擊,農業人口是逐步地離開土地,加入城市的就業大軍的。同時,城市的工業構成也十分復雜,並非單一的現代工業經濟。這種逐步演化,多種性質行業並存的現象,盡管保留了大量的封建殘余,但保持了社會在轉型時期的基本穩定,有利於德國人將自己傳統的精細作風融進新的行業中。
二,以鐵路建設為龍頭的工業化進程
德國現代工業的基礎逐漸形成後,從19世紀中期起,產生了一批大公司,它們是德國現代工業的標志,盡管德國的大公司形成的速度極快,其形成過程與英國和比利時等國卻沒有什麼不同。最初都是從紡織部門開始,因為僱傭了大量的勞動力,毛織業也慢慢採取了現代的模式,但其對整個經濟結構的轉軌影響不大,主要是棉織業和絲織業在機械化的進程中取得了最大的成功。而手工業盡管落後,但也堅持到了80年代,才被迅速出現的大公司所取代。
與英國相比,德國的經濟起步有十分明顯的不同,英國在農村中勞動力解放是與農業生產力的增長和生產率的提高同步發生的,並為工業化所需要的市場購買力作好了准備。但德國的農業由於技術落後,農業生產率沒有提高,因此農村群眾的購買力也沒有相應的增加。結果,在德國推動工業化的動力與英國相比是來自完全不同的方向,即來自鐵路建設方面,也就是來自工業本身。由於德意志關稅同盟把德國大多數地區聯合成了一個統一的銷售區,鼓舞了國家和私人企業主進行必要的投資,開發這一地區的交通並將其聯結起來,這樣才能使它真正成為一個現代化的資本雄厚的經濟區。1841年,著名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在反復強調一個好交通網對一個國家富強的意義以後又寫到:「關稅同盟和鐵路系統是聯體雙胎,同時出生……有相同的精神和意識,它們相互支持。」「價廉、迅速、可靠、定期的客貨運輸是把國民財富和文明推向四面八方的最強大所杠桿之一。」 同這位學者一樣,魯爾區的企業家哈爾科特也認為,鐵路是一國財富的源泉,是一種為整體利益克服局部利益的團結精神的開路先鋒。鐵路建設確實是卓有成效的實行工業化的真正的發動機。1835年7月7日,德國開通了第一條客運鐵路,1850年,德國的鐵路已經有6000公里。
德國的工業化大躍進是隨著1840-50年代鐵路網的修建和魯爾地區發現巨大礦藏而開始的。鐵路的修建帶動了鋼鐵工業、煤礦工業與機械工業。德國的煤礦從1820年的1.3百萬噸增至1850年的5.1百萬噸,到1913年的190百萬噸,加上87萬噸的褐煤,幾乎佔了整個歐洲大陸煤產量的三分之二,生鐵在1826年超過了10萬噸,1867年超過一百萬噸,而到1913年超過了13百萬噸。鋼產量從1870年的126000萬噸增為1913年的17.6百萬噸。生產組織的規模很大,很現代並具有很高的效率。例如,1900年時至少有24個魯爾的煤礦的年產量超過了500000噸,1902年,德國平均每個鋼鐵工廠的產量為75000噸,而英國僅為40000噸。
鐵路是德國比法國發展得更快的一個部門,而且這種發展是在全德統一之前就開始的。所以德國鐵路的特點是有很多小的中心,而不是如同法國那樣有一個統一的全國性規劃和基礎。
德國的這種特點反倒成為它經濟發展的一個十分有利的因素,因為它的鐵路完全是以經濟為目標而發展起來的,以民族的需要而迅速發展。政府規劃建設,私人也進行投資,兩者的共同投入加快了德國的鐵路建設的速度。德國鐵路的大規模建設開始於19世紀40年代,前後經歷了30年左右的高速度發展,這種鐵路發展對德國工業革命的重要性怎麼強調也不過分,「德國的工業革命……看來是隨著鐵路作為主導部門的不平衡發展。」 鐵路投資作為國民凈投資的比例在1851
5. 在德國上學,論文沒有通過怎麼辦
大學所有成績全部出了之後需要補交APS審核部,不需要重新面試. 德國大學申請很多比較死板,如果申請的學校是通過一個叫Uniassist的組織(專門幫學校篩選申請者),那材料不齊全基本上是不可以申請,但是各地公證時間不同,應該都有加急服務,而且一般德國大學的申請截止日期都是以郵戳為准而不是收到的日期,申請者可以等材料收集完整以後統一採取加急寄出,只要在截止日前寄出就可以了。
所有關於APS: 大學所有成績都出了之後需要補交APS審核部,但不需要重新面試.
關於德國大學申請: 各地公證時間不同,但是應該都有加急服務,我當時的畢業證學位證只用了一兩個工作日就完成了.而且一般德國大學的申請截止日期都是以郵戳為准,不過保險起見你也可以用DHL加急寄出.來得及的,大家都是這么過來的.
6. 德國大學論文通過時間
申請項目不一樣,時間不一樣。
由於各個大學各個院系對於畢業論文的要求不同,只是給大家一個大致的參考,至於具體要求,大家還是需要仔細留意下自己本校的要求。大部分有關畢業論文的文章都會先寫選題,選教授等等,鑒於德國高校的特點,筆者把確定申請時間放在了選題之前。要具體留意時間。
7. 博士畢業論文要讀200本書,碩士畢業論文要讀多少本書
博碩士沒有要求說要讀多少書這一硬性要求,你說的應該是後邊的參考文獻吧。
博士參考文獻至少100+,但是如果你很牛,大多數是自己的成果,引用很少也是可以的。在貼吧看到有個加州伯克利的博士,其論文引用27篇,在國內幾乎很少見。
引用論文只是一方面,平時還是要多讀文獻,尤其是你所研究領域和方向,而這些文獻也有自己的參考文獻,如果想深入的研究,可以自己去查閱他的參考資料。這樣算起來,一個博士如果認真在做科研的話,讀200本書算是少的了。因為你讀一本書也是重點關注和你研究相關的某一部分,不可能像中學一樣整本通讀吃透。
碩士論文相對來說參考文獻要少,而且平時閱讀量肯定相較博士要少,但是如果你對科研很感興趣,你會自己去發掘很多東西,參考很多文獻。凡是水到渠成,你自己如果想做,肯定超過200本書。
法律是給違法的人制定的,規定是給違規的人制定的,要求是給不達標的人制定的,所以200本書你該知道為什麼這么要求了吧。
祝你順利畢業,在科研的路上找到自己的樂趣。
8. 德國讀研畢業論文答辯有幾次機會
讀研的時候畢業答辯論文可以有三次機會,如果你今年沒有畢業的話,等明年或者是後年,你仍然可以進行答辯。
9. 去德國留學,准備的大學成績單方面的材料到底是要幾份
一般准備三份,審核部一份,學校申請一份,自己留下一份備用,如果你申請的學校多還要再根據學校數量增加!!!
10. 我要寫德語本科畢業論文。需要德語原文資料,我怎麼樣才能找到德語原文文獻呢
你要先確定題目,然後確定參考書。再去圖書館或者網路資料庫查詢。實在不行,可以找朋友或者代購的人,幫你從德國買原版的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