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為什麼要進行法治觀念及法律意識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志和歸宿,創製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 守法還是違法取決於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著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里,達到大學生自覺自願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 積極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 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 是非標准和行為准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 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於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 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 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法律監督意 識 法制、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 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② 大學生為什麼要了解法律知識
.法律知識欠缺
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基礎內容,是衡量法律意識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一般來說,一個人掌握的法律知識多則他的法律意識就強,反之,法律意識就弱。雖然我國高校的大學生學習過一些法律知識,但通過課上的提問和調查可知,大學生的法律知識還是比較欠缺的。比如,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發生各種糾紛,在問到「如果張三和李四發生涉及財產的糾紛時該怎麼辦」,很多學生認為應該上訴到法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是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間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說上訴是要有一審判決或裁定為基礎的。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法院提起相關訴訟被稱為「起訴」而非「上訴」。概念的混淆說明學生對某些法律知識比較欠缺的,而沒有相應法律知識為基礎,何談法律意識的提升?
另外,有些大學生雖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識,但並未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以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先後兩次把摻有燒鹼和硫酸的飲料,倒在北京動物園飼養的狗熊身上和嘴裡,造成多隻狗熊受傷的案例就是明證。劉海洋在被拘留後說,自己學了法律基礎知識,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卻不知道傷害狗熊是違法犯罪。
2.法制觀念不強
法制觀念同樣是法律意識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據。法律知識是法制觀念的基礎,並對後者起著直接的制約作用。由於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比較欠缺,法律基礎知識薄弱,造成他們的法制觀念不強甚至出現一些錯誤的法律觀點。
這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當一部分大學生對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分不清,以為違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違法,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經觸犯刑法卻還以為自己只是簡單的違法,從而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上述劉海洋案就是例證;第二,把握不住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往往過分地強調權利,而忽視了行使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權益的義務;第三,體會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學生只知道法律是用來制裁犯罪的,而沒有體會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從而放棄法律武器,採用報復手段,「以牙還牙」討回公道。2003年,浙江大學學生周一超在公務員錄用過程中因身體攜帶乙肝病毒被拒之門外後,對當地人事局的工作人員實施報復,造成一死一傷,結果被依法判處死刑。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當庭撕毀判決書,但是,判決書並不因為撕毀而失效。我們國家的行政訴訟制度已經確立並在不斷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一年發生在安徽蕪湖的張先著訴蕪湖人事局一案,則是乙肝病毒攜帶者運用法律武器成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第一案,給我們很多啟示與思考。
3.違法犯罪現象時有發生
大學生是一個知識水平較高的群體,也應該是一個較好的遵紀守法的群體。但是根據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大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法律觀點、法制觀念都遠不能適應社會的需要,因此出現了較多大學生違法犯罪的情況。據統計,近幾年,青少年犯罪佔到社會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學生犯罪約佔17%,在大學生犯罪率17%中,盜竊罪約佔70%。[2]而有些學生已經犯罪了還沒有認識到,
在這種狀況下,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③ 提高法律意識的意義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法律客觀現象的主觀映像,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它來源於法律的客觀實際,又對其產生反作用。古代的中國長期以來是封建專制國家,近代以來也未形成民主法制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隨著建設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實施,我國的法治進程將全面法推進。其中,一項重要的工作需要開展,那就是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我國是一擁有十三億人口多民族的國家,僅僅少數人懂法是不能建設法治國家的,必須讓絕大多數人學法用法並運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形成法律的慣性思維和行為方式,實現全民皆法,這樣才能有效的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監督司法部門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傢具有重要的意義。
④ 大學生為什麼要增強法律意識
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功與否,就取決於對新一代接班人法律意識水 平。「青年的素質,關系我們國家和民族的長遠發展」「贏得青年,才能贏得未來。」 只有當大學生成為了社會主義建設的主體,形成了排除外在強制的對法治的認 知、歸屬和信賴的內心自覺時,社會主義法治才有了堅實的社會心理基礎,才有了社會主體的主體性精神,中國的社會秩序才會有廉價卻能自律抵禦違法犯罪的 精神控制器。
一、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內容和現實意義。
1、自覺守法意識。 自覺守法是法治的重要標志和歸宿,創製法律的直接目的也是法律的普遍服從。 守法還是違法取決於大學生對法律的內心信服的程度,當他們有信奉法律的心理時,即使個人需要與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源自其心靈深處對法律至上權威的深切認同,內在地驅動著他們自覺地遵守法律。因此,培植當代大學生守法意識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們應該把自覺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律的規范性和自律性注入大學生的意識里,達到大學生自覺自願服從法律、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目的。
2、嚴格執法意識 。 即嚴格適法和執行法律的意識。通過強調公正執法的重要性,培植起當代大學生 積極捍衛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意識,使當代大學生能夠在現實的法律生活中,嚴格 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權利和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而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能夠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正確地處理各種社會矛盾,把法律當作唯一的 是非標准和行為准則。
3、訴求法律保護意識。 即各種合法權利的法律保護意識。西賽羅在《論法律》中說,羅馬人自孩提時便 受到如此教育:一個人要求助於正義,就去訴諸法律。因此,我們應該教導大學 生摒棄避訟、厭訟、懼訟的心理,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參與訴訟,樹立正義觀念, 主動追求正當的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權利的正確實現,通過參加訴訟活動,監督司法公正。
4、法律監督意識。 依法行使監督權既是現代法治的要求,也是行使公民權利的表現,法律監督意 識 法制、在大學的法律意識培育中,我們應該把督法意識、守法意識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結合起來,培養當代大學生的憲法至上觀念和主人翁觀念,使他們親近 依賴法治,最終實現法律意識的飛躍,形成強有力的法治信仰。
二、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現狀和存在問題。由於有某些社會風氣、傳統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大學生法律素質方面存 在如下缺失:
1、法律知識不足或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正確的法律觀念。當代大學生從中小學政治理論課中了解了一些法律基本概念,知道了一些比較貼 近生活的法律規范,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而 對其他法律的了解不多。就其對法律的了解深度來說.他們也是一知半解,純粹 靠死記硬背,目的是為了應付考試,而不是掌握法律的理論和精神實質。要他們 在現實生活中按正確的法律意識去處理矛盾時,他們又表現出「知」「行」脫節, 知法而不能守法、用法。
2、法律工具主義價值取向嚴重。 在對法律的社會效用的理解上,絕大部分大學生把法律理解為對人的行為的約 束,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用以統治社會使人臣服的工具或手段,是統治階級意 志的玩偶。現代社會的法治,也是國家尤其是司法機關用以嚴懲犯罪、制裁違法 的有力手段。這種工具主義價值取向,使大學生們在內心深處認為他們的遵紀守 法行為只是迫於國家和學校的強制,而偷偷進行的違法違紀行為只要沒有被學校 或司法機關抓住證據就是與強制力對抗的「偉大勝利」。有了這種錯誤思想,在大學生的心理底層,形成了對正確的現代法律意識教化的潛意識抵制。
3、強調權利,忽視義務、責任。大學生一般對我國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了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對於經常遇到的權利 內容已基本上有了正確的認識,並強烈要求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卻消極迴避個人對社會應盡的義務、責任。經常把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人格尊嚴權利、物質 幫助權利、受教育權利、戀愛自由權利、參與社會活動權利等等放到了自己擁有 的首要位置上,要求國家、社會、他人為其實現權利和自身價值提供條件並加以 保障,而在行使權利、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卻不考慮是否侵害了他人權利, 是否對國家、社會造成危害,甚至根本不清楚自己應承擔哪些法律義務,權利與 義務發生了嚴重的偏差,責任心不強。
4、法律意識淡薄,崇尚權力,對法治沒有信心。當代大學生由於過分追求書本知識,法律意識十分淡薄,沒有法律的思維習慣, 一切強調以自我為中心,追求個性和自我發展,看問題往往主觀偏激,缺乏足夠 的明辨是非的能力,故常常發生因一時沖動而不計後果的現象,導致違法和犯罪 行為的發生。相當一部分學生還從個別現象中得出了「權大於法」的結論,對法 治缺乏信心,認為法治建設是政府的事情,因而那部分學生學習目的不明確,態度不端正,視讀書為日後追求名利地位和享受的「階梯」。
從平時的媒體報告和資料顯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令人堪憂。缺乏法律意識主要會帶來兩大方面的危害:對自己的危害,對他人的危害,抑或兩者兼備。因此,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刻不容緩。
⑤ 德國人的法律意識和中國人有什麼不同
你好。是信用卡嘛。首先,信用卡分期靠譜,利息年為9厘。也就是說一萬元一年利息900元。但是提前還款,分期的手續費,也就是利息必須全部還上。
⑥ 教育工作者為什麼要樹立法律意識法律意識的核心有哪些
教育工作者樹立法律意識,主要是有以下幾方面的重要性。
1、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有利於對提高自己權利和義務的認識以及對某種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可以幫助教師更好的日常生活及管理學生和對學生日常生活的教育教導。
2、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有利於提高教師對法律的正確認識,有利於教師更好的教育學生,可以幫組教師進行教學工作。
3、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有利於對自己的日常生活中的行為和做法有著正確的認知,提高教師的守法性,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方便的教育學生。
4、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有利於對學生進行教育,通過合法的手段教育學生,保證了學生的公民權利不受侵害,更有利於給學生樹立榜樣。
法律意識的核心是:法律至上。
⑦ 德國民法典編撰體系的主要特點
論德國民法典的基本特點
關鍵詞: 德國民法典/基本特點/啟示
內容提要: 德國民法典對於德國的民族振興、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卓越的貢獻。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制定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 融合了西方各國民法典的精華,成功地實現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與國際性、現代化和現實性、法典化和融合性的共生和諧。因此, 加強對德國民法典基本特點的研析, 可以為正在制定中的中國民法典提供科學的思路與深邃的啟迪。
一、德國民法典的生成
一部法典的歷史就是一部社會的發展史。「每一種法典,都是一定的國情、歷史、文化的制度凝聚,是我們檢視一定社會、一定國家的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水準、法律制度文明以至整個制度文明的進步程度的最主要的尺度之一。」[1]德國民法典誕生的直接推動力就是要廢除西方列強在德國的治外法權,實現主權獨立。然而,作為一部反映與規制全體德國民眾的社會經濟生活的法典,不可能僅僅依靠一場廢除治外法權運動就能造就出來的,它的生成必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背景以及與之相應的思想與法學理論方面的准備,是多種因素合力作用的結果。
1. 廢除治外法權是德國民法典生成的最直接的政治動因
「德國民法典編纂的成功,應該說是在廢除治外法權這一大前提下,各種社會利益集團相互妥協的產物。」[2] 19 世紀初西方列強開始在亞洲擴張勢力范圍,通過堅船利炮洞開了德國的大門。西方列強與德國簽訂不平等條約,迫使德國喪失了司法主權的獨立與關稅自主權,強迫德國承認包括司法在內的本國法律制度在德國領土上對本國國民進行裁判的效力。在當時,廢除這些不平等條約,成為德國國民的強烈願望和政府的首要職責。明治政府上台以後,頭等大事就是力爭修改德國在德川幕府末期與西方列強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1871 年德國派伊藤博文等人赴歐美與各國交涉,西方列強則要求德國以西方的法律制度為楷模,制定各種法典,作為廢除不平等條約的交換條件。面對實力強大的西方列強,明治政府為了達到廢除治外法權的目的,不得不在短時間內開始了大規模的立法工作,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的編纂就是其中一項重要的工程。為了能使民法典達到西方列強的要求,同時慮及法國民法典是世界范圍內最具影響的民法典,因此德國聘請了法國學者博瓦索納德加入到法典編纂工作中,在博瓦索納德和德國國內法學者的共同努力下,1890 年德國舊民法公布於世。但德國舊民法公布後立即遭到了國內強有力的批評,從而在延期派與斷行派之間引起了一場激烈的「法典論爭」,延期派認為民法典親屬法部分的現代化規定與德國的傳統家制習俗格格不入,甚至出現了「民法出、忠孝亡」的言論。最終,延期派戰勝了斷行派,德國舊民法被迫延期。1893 年德國政府著手重新起草民法典,設置了法典調查委員會,以伊藤博文為總裁,西園寺公望為副總裁,同時任命帝國大學教授穗積陳重、富井政章和梅謙次郎為起草委員會委員。這次起草,在維持德國舊有習俗,特別是家族制度的原則下,在舊民法典的基礎上,參照當時的德國民法第一草案與第二草案的基本精神,並結合德國實際情況,完成了德國新民法典的編纂工作。1896 年通過公布了總則編、物權編和債權編,1898 年通過公布了親屬編與繼承編,全部民法典於1898 年7 月16 日正式施行。總之,來自不平等條約的壓力催生了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條約改正運動成就了德國民法典的編纂事業。正如德國學者富井政章所言:「在法學尚未發達的今天,短期內成就如此龐大的立法事業,主要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3]
2. 德國社會經濟的發展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經濟基礎
德國著名法學家K.茨威格特與H.克茨曾經指出:「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歷史條件決定的。許多法典有幸能把近期實現的社會關系全面變革的成果以固定的形式加以鑄造,從而使它們能指望被其奉為思想准則的人類理想和社會模式在較長的歷史時期內成為時代的尺度。」[4]明治維新以前的德國是一個與西方近代法無緣的封閉式封建社會,尤其是一國范圍內法律的不完善與不統一的現狀嚴重阻礙著德國新的經濟的發展。而從18 世紀末起,德國社會生產力有了顯著提高,商品經濟日益發展,資本主義的萌芽已開始形成。明治維新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變法圖強,最終達到「脫亞入歐」,也就是通過法制的近代化,通過條約的改正,達到富國強兵,走上歐式的資本主義近代化發展道路,最終達到與歐洲列強比肩而立的目的。而要達此目的,不僅要廢除不平等條約,更主要的還需要增強國力。為了消除封建割據與封建社會法律不統一帶來的弊端,促進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新成立的明治政府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民商法典。總之,統一分散的封建法制的要求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現實,成為催生民法典誕生的根本動力。
3. 德國法學研究的深入為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理論准備
無論是社會變革所創造的良好社會政治經濟條件,還是大膽全面地移植國際先進制度的指導方針的實施,都只是制定一部好的法律的外部條件,從法律自身來看,完備的法律制度必須以堅實的科學理論為基礎。19 世紀中葉德國國門被洞開後,德國人抱有亡國之憂的同時,深受西方文明之刺激,眾多有識之士意識到向西方學習的必要性。明治政府成立後,推行文明開化政策,開始大規模引進西方先進文明,圍繞著仿效西方制度、學習西方文明、振興德國民族的明治維新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了。「德國明治維新後,朝野對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整個國家改革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視,培養了一批具有思想深度的法學家,出版了一批具有理論深度的法學著作,也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改革的理論。」[5]早在19 世紀70 年代德國就已經選派學生赴英國、法國、德國等研析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律,不僅如此,當時的明治政府還在國內大力興辦法律學校, [6]培養自己的法律人才。正因為法學教育與研究的繁榮和卓有成效,德國涌現出了一大批法學專家為民法典的制定建言獻策。被選為起草委員的梅謙次郎、穗積陳重、富井政章三位委員都具有留學歐美的經歷並精通兩大法系或其中之一。起草者們深厚的比較民法功底、嚴謹的態度,以及大量的調查研究和論證都是法典制定成功的重要基礎。尤其是舊民法所引發的「法典之爭」,從另外一個視角來說,也為新民法典的問世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理論基礎。可以說,德國民法典就是明治維新之後數十年法學理論研究活動與「法典之爭」的結果。
二、德國民法典的基本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是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為基本指導思想的。由於德國缺乏民事法律的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國家特別是擁有相對完備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立法技術的英、法、德等國家學習經驗,借鑒成果,移植攝取,兼收並蓄。只有制定與西方各主要國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上的願望;而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則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過程中尤其注重德國國內實際,對長期積淀下來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梳理,繼承和發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內容的實效性,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的過程中還就具體問題作了大量的習慣調查,盡量使相關規定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19 世紀與20 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作為亞洲第一部民法典,無疑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而佔有著最為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實的開創亞洲近代法史的偉大法典。處於21 世紀今天的當代中國,學習、研究與借鑒德國民法典,必須保持理性和客觀的審視態度,科學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徵與思想史上的價值。
1. 現代化與現實性
深受西方列強資本主義民法典的影響,德國民法典在制定之初就貫徹了資本主義民法傳統原則,並將其法典建立在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三大基本原則的基礎之上,因而這是一部屬於近代化的資產階級性質的民法典。該法典第206 條規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內對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凡本文所引《德國民法典》相關條文,均出自渠濤編譯的《最新德國民法》) ,從而集中確立了資本主義私有財產無限制的原則。該法典第3 條規定:「私權的享有,始於出生」,從而體現了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該法典第三編債權第二章契約部分,規定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契約的訂立是完全自由的,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契約可包含任何內容,契約在雙方當事人間具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該法典第三編債權第五章侵權行為部分,還原則性地肯定了民事責任的過失責任原則,如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依據當時社會的現實情況,該法典對過失責任原則亦作了例外規定,承認了無過失責任歸責原則,如第717 條規定:「因土地工作物的設置或保存有瑕疵而致使他人發生損害時,其工作物的佔有人對受害人負有賠償損害的責任。」第718 條規定:「動物佔有人,對其動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該法典不僅很好地貫徹了資本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且還「運用了諸如法律行為、代理、時效、佔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近代資產階級民法廣泛使用的法律詞彙,體現了其概念、術語的歐化和近代化」[7].由於明治維新後,資本主義在德國有了很大的發展,各種社團組織大量出現,因而德國民法典在總則部分首先區分自然人和法人,並設立專章對法人制度作了極為詳盡的規定, 按法人的成立目的,將其分為公益法人和營利法人兩種,民法典第34 條還承認祭祀、宗教團體為法人。這些相對於法國民法典的規定無疑是個巨大的進步。總體而言,德國民法典「財產法是建立在個人主義的自由經濟的基礎上、以近代民法中的所有權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個人責任的三大原則為指導的,符合於資本主義發展需要的近代法律」[8],因而較好地體現了民法典現代化的發展趨勢。
已故著名法學家謝懷軾先生曾經指出:「民法是一個國家、社會全體人民的共同生活准則。民法的內容,民法的變化發展是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民法如果與社會脫節,就失去了它的價值。」[9]
事實也是如此,法典的許多規定未停留在寬泛原則層面,而是適應了實際的需要。由於明治維新之前的德國社會是個等級森嚴的封建社會,特別是德國的家族制度根深蒂固,所以頒布之初德國民法典的身份法部分就只得向現實社會作出了某種程度的妥協。該法典親屬編基本上沿用了德川幕府時代以男性為中心的「家」的制度,對戶主的特權與家屬成員的從屬地位做了具體規定;即使在財產法部分,該法典也保留了諸如永佃制度等具有封建色彩的部分內容,從而凸現其現實的保守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對民法典親族、繼承編中不合時宜的規定作了根本修改,強調個人尊嚴及兩性實質平等,從而實現了民法典身份法部分的現代化。
2. 本土化與國際性
一部民法典編纂的特點,根本上是要由它所賴以產生的特定歷史條件來決定的。「必須記住法律是特定民族的歷史、文化、社會的價值與一般意識形態與觀念的集中體現。任何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樣。法律是一種文化的表現形式,如果不經過某種本土化的過程,它便不可能輕易地從一種文化移植到另一種文化。」[10]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既大膽學習借鑒甚至移植人類的共同的精神財富,尤其是法、德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又兼顧德國的歷史與現實,從而有機地將二者結合起來。德國民法典的成功之處就是將移植過來的西方法律制度在德國加以同化和整合,實現了本土化。德國民法典擔保物權的規定就是將法國擔保制度與當時德國社會通用擔保形態相結合的成果,在民法典實施後,由於其中的抵押權制度不能適應德國資本主義的發展,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德國在20 世紀初又采普魯士民法模式制定了以工廠抵押法為代表的各種財團抵押法。
「今天民商法在幾乎所有的方面都有一部分,常常是很大的一部分是在世界范圍內統一或者大體統一的。」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們充分認識到法律對全球經濟交流和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巨大推動作用。德國民法典出於政治上的原因,在編纂民法典時採取了「西化」方針。當時西方包括英、美、法、德等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制度是較為發達的,代表了國際法學的先進成果,所以德國移植他們的法律後所體現的國際性特徵是不言而喻的。梅謙次郎曾說過「, 世上有人稱我們的新民法是依德意志民法,這是膚淺的見解。體裁上雖酷似德意志法,但法蘭西民法與德意志民法都是按照同等程度被參考的。」而且為編寫新的民法典,法典委員會翻譯、參照了大量的其他國家民法。梅謙次郎先生曾列舉過參照的外國民法典:法蘭西民法(1804) 、德意志民法第一草案(1887) 與第二草案(1895) 、普魯士民法(1796) 、薩克森州民法(1863) 及德意志其他州法、奧地利民法(1811) 、荷蘭民法(1829) 、義大利民法(1865) 等。起草者之一的穗積陳重先生則稱德國民法典是「比較法學的成果」。[11]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是對各國法律綜合比較、鑒別、篩選的結果。德國民法典無論是在編排體系還是在法典內容上均體現了對不同國家、不同法系法律的融合。德國民法典的體系主要借鑒德國民法草案的編排體系,分為五編:總則、物權、債權、親屬、繼承,但物權編和債權編的順序沒有依照德國民法,而是將物權編放在債權編之前。這主要是因為德國新民法在編纂時深受法國民法典的影響,法國民法典的編撰體例是人、財產所有權、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財產所有權相當於物權,而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中則包括債權的內容,這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法國民法典對德國民法的巨大影響。在內容上,法典繼承了德國民法典的偉大創造,規定了法律行為制度,並以公序良俗這一一般性原則作為判斷的依據;關於佔有制度,則系采法國立法例,認為佔有是一種權利,而德國立法則認為佔有僅指事實,而非權利。[12]在物權變動形式方面,德國民法典也沒有采德國民法典公示生效的做法,而是與法國民法典一樣,實行公示對抗要件主義。在關於侵權損害賠償范圍和承諾效力的立法上,德國則借鑒了英國的判例法。德國民法典關於先取特權的規定則來自於1865 年義大利民法典。因此,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是對世界各國先進的民法兼收並蓄的產物,具有鮮明的國際性特徵。
3. 法典化與融合性
在絕對理性主義支配下的19 世紀的大陸法系國家,其制定民法典就是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實情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其終極目的在於通過法典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便使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能得心應手地引律據典。民法典作為一個自足的體系,能通過法典內部原則和制度的配合與協調,達致順暢運行的目的。但是,民法典不應成為封閉的體系。隨著社會生活的不斷變化和發展,法典不可避免地存在滯後性,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到未來應受法律調整的各種情況,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漏洞;同時由於法律規則本身的抽象性和一般性使得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做法勢在必行。
為了使得法典在適應性和穩定性中達到平衡,德國民法典既規定了一些基本原則來實現法典的穩定,又通過判例法和特別法對法典漏洞進行必要的補充,使法典具有生命力。針對法學理論的發展和社會的客觀需求,德國民法典為整個民法乃至整個私法規定了一些根本性的總的原則。該法典第l 條規定:「私權必須適合公共福祉。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必須遵守信義,以誠實為之。權利不許濫用。」第2條規定:「本法須以個人的尊嚴及男女兩性本質性平等為宗旨解釋。」法典對基本原則的規定無疑能應對沒有具體規范的尷尬,使法典具有更強的靈活性。面對法典自身固有的缺陷,在民法領域則通過制定大量的特別法與司法判例來完善德國民法典,從而體現了法典的開放性與融和性的特徵。一方面,德國民法典在承認制定法是民事法律的重要淵源的同時,也承認判例的淵源地位,並且成功地實現了法院判例的法典化;而且德國民法典有意識地在法律中規定一些一般性條款,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以期實現彌補法律漏洞的目的。德國民法典采兩大法系融和的趨勢,體現了德國民法典的開放性與現代性,為後世民法典的起草和制定樹立了典範。另一方面,由於法典受到篇幅的限制,所以對於遺失物制度的規定很原則,為了適應復雜而具體的實踐要求,德國另行制定了《遺失物法》,對拾得人、遺失人的權利義務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再如,1972 年的《大氣污染防止法》和《水質污染防止法》,以承認無過失責任以及近似於無過失責任的形式謀求對受害人的保護。雖然德國民法典制定之初選擇了民法法系的模型,但之後又出現學習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的傾向。一戰後,隨著德國經濟力量的強大,金融業發展迅速,英美法中行之有效的商業信託制度帶來了極大的便利。正是在需求和規范的推動下,德國在1923 年通過了《信託法》。信託法制度根植於英美的衡平法,它的雙重所有權的制度設計是與大陸法國家的絕對所有權制度格格不入的。但德國民法學家克服了這些障礙,作為採納民法典的大陸法系的國家,第一個大膽地在民法典之外,制定通過了《信託法》。[13]這是融和性特徵的典型表現。
三、對中國民法典編纂的借鑒意義
民法法典化是近代以來中國政府與學者孜孜以求的目標。自清末變法以來,無論是1911 年完成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以及1924~1925 年北洋政府以此為藍本次第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還是1931 年中華民國正式頒布的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均借鑒了世界上各主要法典化國家的民事立法經驗,吸收了當時世界上最為先進的民法理論成果,這其中又以德國法的概念、制度為先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 年、1962年、1979 年三編民法,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這些草案終未成典。改革開放以後,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加之主觀上受「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思想的影響,我們自覺不自覺地走上了以《民法通則》為核心的單行民法系列之路,以至於造成了現今民法體系混雜、理論底蘊不深、邏輯性不強、滯後社會發展等缺陷。經過近30 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的社會經濟事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較為堅實的物質基礎。數年的求索,民法學界幾已達致共識:民法法典化是中國民法走向現代化的最佳選擇。如何使我國的民法典成為新世紀的經典之作,加強對德國民法典的研析,能給我們有益的啟迪。
1. 注重民事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契合
我們現在制定的民法典是一個意義重大且內容龐雜的工程,需要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律專家的共同努力。法律專家首先必須精通民事理論,其次還應把握法律實踐。德國民法學界豐碩的理論研究成果與法學研究者對於現實生活的關注,是德國民法典成功的秘訣之一。德國民法典的起草者都十分重視理論研究與現實生活相結合。明治維新以後,德國法學得以迅速發展,學習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學者,對各種理論學說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在許多問題上結合德國社會的實際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在德國民法典起草時,立法者和民法學者對當時社會生活中遇到的和能夠想到的各種問題進行了細致的研析,民法調查會的民法議事記錄多達數百萬字。這種從立法活動開始的研究延續到今天的法律教學和法律實務中,形成了許多服務於法律實務的理論學說和對理論研究具有指導意義的判例理論。這對法律科學的發展、立法的完善和司法的公正發揮了極大的促進作用,為法治國家的建設奠定了堅實的科學理論基礎。德國民法典起草委員會還作了大量的調查工作,使相關法律規定盡可能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我們要講現實,但重要的是當前的現實,是社會發展的現實,不研究這些問題,制定民法典是沒有根基的。」[14]國外一些國家的法學理論成果或制度設計很先進,但我們在褒揚的同時應注意中國的土壤環境是否適宜它的生長,這是一個需要反復論證的任務。在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我們既要加強民事理論的研究,又必須關注現實生活,加強實證分析,努力促進理論研究與現實社會相契合。
2. 注重市場經濟成果與和諧社會相共通
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律表現,是規制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近年來,我國發展市場經濟,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統一大市場逐步建立、產業結構就業結構趨於合理、商品化程度不斷提高、城市化進程漸次加快等。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市場經濟的建設成果需要統一的法律加以鞏固,市場經濟的再發展和成熟度均需要法律加以引導並予以保障。我們制定的民法典應當把市場經濟的成果合法化、制度化。市場經濟發展對中國民法典的制定既帶來了新的機遇,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隨著改革開放向縱深推進,出現了一系列新型的法律關系和法律問題,如電子商務、基因技術對傳統民法理論的挑戰。市場經濟帶來巨大利潤的背後又不可避免造成貧富差距、就業困境、環境惡化、資源危機等問題,這是與和諧社會的目標不相符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任務,我們要努力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我們要建設的和諧社會應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能夠協調好社會整體利益和個體利益的關系,使社會呈現出一種公正的狀態,使社會各個群體和社會成員的利益得到協調和兼顧。我們新制定的民法典既要能夠為新時期市場經濟的再次飛躍發展提供保障,又要能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實現政治文明、物質文明、精神文明與社會文明。
3. 注重國際發展趨勢與科學發展相融合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雖然德國民法典還沒有正式出台,但德國人注意到了德國民法典草案的偉大之處,認識到德國民法典草案中所體現的國際化發展趨勢,大膽借鑒德國民法典草案,制定了許多與國際社會相共通的規則。今天在研究發達國家民法典時,應該采功能主義的比較方法,充分認識到這些國家的民法典也在不斷地修改完善,一些傳統的民法理念、民法制度已經遭遇了時代的挑戰,因此我們要關注民法典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當今世界是市場機制統合世界經濟的最主要機制,各國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規律是相同的,如價值規律、供求規律、優勝劣汰規律,資源配置的效率原則、公正原則、誠信原則也是一致的。在市場經濟全球化時代,需要更多的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共生的法律規則,為復雜的交易提供便利。我們的民法典是在國際化與科技化潮流的背景下展開的,因此立法者要努力克服法律的滯後性,提高法律的前瞻性,立足現在,兼及未來。
同時,民法典的法律技術和法律內容必須與科學發展相配套,關注國際法學、比較法學的發展趨勢。民法典必須依據時代精神和本國國情進行創新,否則民法典將不會成功。我國民法典既要對國際發展趨勢有敏銳感,又要能夠鼓勵科技創新,要有包容精神,引導我國的科學發展並能夠大膽預測科學發展所帶來的新問題,以超前的法治思想和價值理念,構建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適應的民法典體系,爭取把我國的民法典建設成為21 世紀最偉大的民法典。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共同社會經濟生活條件使得民法在內容上具有相當程度的國際性,具有為世界各國或地區共同認可、一體遵循的某種意義上的通行性。因此,我國民法典的制定,應廣泛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功的立法經驗、判例與學說,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對所有問題再重復一遍別國已走過的彎路而去親自摸索和實踐。總之,在制定民法典時,既要充分把握民法典發展的國際化趨勢,又要加強民事法律制度的科學發展。
⑧ 請簡述法學的歷史發展和重要貢獻的人物。
歷史法學派的特徵及其主要代表人物的主要觀點 18世紀末19世紀初,在德國形成了以胡果和薩維尼等為首的歷史法學派,該學派誕生之初代表了德國封建貴族的利益,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步演變成為資產階級的重要法學流派之一,並統治歐洲法學界長達近一個世紀。在19世紀,歷史法學派基本上代表了法學思想發展的主流。 胡果:胡果最先將歷史性的實用主義批判引入法學領域,他在對「歷史性的」自然法理論表示贊同的同時,反對純理論的自然法學和法典化了的自然法思想。他在《作為實定法哲學的自然法》中認為,由於法學家從事的是文科研究,並不進行任何實驗,所以他們的一般性的思索對立法沒有價值。他指出,一定民族的各種法規、法律,不會顧及一般性的自然法,如同醫生在開處方時,總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不會顧及醫學的一般原則一樣。因此,歷史主義的個別化的觀察方法與一般化的認識方法是對立的。基於上述理由,胡果批判了啟蒙主義立法者對法發展的僭越。他指出,「將自己的意見提供給統治者的法學家,一般而言,並不比同時代的其他人賢明多少。」他們試圖將法納入各種法律之中的努力,完全是荒謬的,法的本質之源是習慣法。從現存的歷史和比較觀察中,必然導致出將來應發生的事情。而與此相對,自然法並不是追求正確的、合目的的事物的標准。當然,在這一點上,胡果還不是站在民族精神的意識上,而只是站在由孟德斯鳩在繼承法國道德論過程中確立起來的經驗主義立場上對自然法理論進行了批判。 薩維尼:系統論述歷史法學派之基本觀點的是薩維尼。他通過對法的產生、法的本質和法的基礎三個問題的闡述,表達了該學派的代表性理論。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建。」他指出:「一個民族的法律制度,象藝術和音樂一樣,都是他們的文化的自然體現,不能從外部強加給他們」。「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由內部的力量推動的,而不是由立法者的專斷意志推動。」法律如同語言一樣,沒有絕對停息的時候, 它同其他的民族意識一樣,總是在運動和發展中。「法律隨著民族的成長而成長,隨著民族的壯大而壯大,當這一民族喪失其個性時,法便趨於消逝。」 薩維尼認為,法的發展呈現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法直接存在於民族的共同意識之中,並表現為習慣法。第二階段,法表現在法學家的意識中,出現了學術法。此時,法具有兩重性質:一方面是民族生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又是法學家手中一門特殊的科學。當然,能夠促使該階段法發展的法學家,必須是那種具有敏銳的歷史眼光,又有淵博知識的人,而這樣的法學家現在在德國還很少,所以,在德國還未具備開展統一立法的條件。第三階段就是編纂法典。但即使是到了此階段,也要謹慎立法。對法的本質,薩維尼認為,法並不是立法者有意創制的,而是世代相傳的「民族精神」的體現;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識」,才是實在法的真正創造者。在《現代羅馬法的體系》中,薩維尼指出,法律的存在與民族的存在以及民族的特徵是有機聯系在一起的。在人類的早期階段,法就已經有了其固有的特徵,就如同他們的語言、風俗和建築有自己的特徵一樣。「在所有每個人中同樣地、生氣勃勃地活動著的民族精神,是產生實定法的土壤。因此,對各個人的意識而言,實定法並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一種同一的法。」這種同一的法,反映的是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信念。因此,立法者不能修改法律,正如他們不能修改語言和文法一樣。立法者的任務只是幫助人們揭示了「民族精神」,幫助發現了「民族意識」中已經存在的東西。 最後,薩維尼對法的基礎作了闡述。他指出,法的最好來源不是立法,而是習慣,只有在人民中活著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習慣法是最有生命力的,其地位遠遠超過立法;只有
習慣法最容易達到法律規范的固定性和明確性。它是體現民族意識的最好的法律。 在薩維尼看來,法律不是「理性」的產物,而是和語言、風俗一樣,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識」的體現。法律是民族意識的有機產物,是自然而然逐漸形成的。法律起源於習慣,習慣是法律最初的不成熟的表現形式。法律是自發地漸進地演化而成的,而不是立法者有意識創造的產物。薩維尼這種法律觀的哲學淵源是進化理性主義。進化理性主義認為,社會、語言和法律都是按照演化的方式自然發展而成的,而不是由任何人依憑理性設計出來的,因而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不可能以演繹推理的方式加以重構。而建構理性主義基於對人類理性具有無限能力的盲目自信,主張一切社會、經濟、法律制度都是由人類偉大的理性創造出來的,既然人類自身創造了各種制度和文明,那麼人類也就能夠按照理性設計隨心所欲地對它們進行重構和改造。 薩維尼表面上主張一種消極立法論,認為法律猶如原野之草木,可以無需任何辛勞而生長,實質上其主旨在於反對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那種急功近利式的立法觀念,強調制度設計之前的成熟的理論探討。在立法方面,薩維尼始終對人類僭妄的理性持高度的戒心。薩維尼花費了近四十年的時間潛心研究羅馬法理論,為後來制定著名的《德國民法典》提供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從薩維尼開始阻止立法到德國大規模編纂法典經歷了近半個世紀之久,可見薩維尼成功地阻止了當時急功近利的法典化思潮。 普赫塔:繼胡果、薩維尼之後,普赫塔在《習慣法》這部著作中運用費希特和黑格爾的歷史哲學、辯證法的技巧,對從羅馬法主義的民族精神轉向專家支配的過程進行了分析。他繼承並發揮了薩維尼在《論立法與法學的現代使命》中提出法的發展三階段的學說,認為法的進化經歷了「樸素的時期」、「多樣性時期」(即經驗性的判例時期)和多樣性與學問性結合的「高層次統一性時期」(即學者性的法律家統治時期)三個階段。而在這最後一個時期,只有學者性的法律家才能制定法律。普赫塔認為,作為民族的「機關」的這種法律家,在學說和判例中的法形成中佔有特殊的地位。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普赫塔依據的是後期歷史法學派提倡的理性法理論的演繹方法,即不是從各種法律、命題以及判例中概括、抽象出概念,而是從概念中演繹出教條式的命題和判例。這種方法雖被後來耶林批評為是「倒置法」,但卻為後期歷史法學派中「潘德克頓法學」的繁榮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隨著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在該學派的內部也出現了分化,即盡管大家都強調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學研究的首要任務應是對歷史上的法律淵源的發掘和闡述,但在哪一種法體現了德意志民族的精神、哪一種法最為優越這一點上產生了分歧。因此,便形成了強調羅馬法是德國歷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淵源的羅馬學派和認為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是德國歷史上的日耳曼習慣法(德意志法),強調應加強古代日耳曼法的研究的日耳曼學派。羅馬學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薩維尼和普赫塔外,還有溫德海得和耶林等人。該學派強調當前德國法學家的任務,是對德國歷史上的羅馬法窮根究底,進行深入的研究,發現其中內含的原理,區別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經死亡了的。胡果和薩維尼,都試圖在研究羅馬法的基礎上構造一門概念清楚、體系完整的民法學學科,正是在他們的努力下,羅馬學派開始向概念法學發展。19世紀中葉以後,羅馬學派又分為兩派,一派以溫德海得等人為代表,在研究《學說匯纂》的基礎上,使概念法學發展得更為充分、更加系統化,從而形成了「潘德克頓法學」,另一派則以耶林為首,逐步意識到概念法學的弊端,主張對法不應當僅僅作歷史的、概念的研究,還必
須從法的目的、技術、文化等角度來研究。 歷史法學派中的羅馬學派轉變為「潘德克頓法學」,是當時德國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19世紀中葉以後,德國開始出現統一的趨勢,統治階級開始認識到,統一的德國對於其擠入帝國主義列強是必要的。為此,在德國出現了統一立法的趨勢。1848年以後,《德意志一般票據條例》開始在德意志關稅同盟的絕大多數盟國實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絕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員國實行。其後制定民法典的呼聲也甚高。而在這些現象的背後,則體現了國家的意志。這無疑刺激了「潘德克頓法學」的成文法至上主義。 「潘德克頓法學」的體系,由專事研究《學說匯纂》的學者海塞(Heise)創立,而最有代表性的是溫德海得。溫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頓法學」的核心人物,也是後期歷史法學派的主要代表。。溫德海得的理論主要集中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該書是德國「潘德克頓法學」的集大成。首先,該書在對所有「潘德克頓法學」文獻進行概括、整理和闡明內容的同時,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對其進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該書體系完整、理論結構嚴密,不僅在各項制度研究上運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邏輯性操作構成的系統的法學方法,而且將其推廣到了整個私法學領域;第三,傳統的「潘德克頓法學」作品,或偏向於理論或偏向於實用,而本書則第一次將理論和實用結合在一起。它是對以往「德國普通法」理論的集大成,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具有極大的權威,不僅支配了整個德國的民法學,而且也深深地影響了1900年《德國民法典》 「潘德克頓法學」的特點,一是對概念的分析、闡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尤其是溫德海得在《潘德克頓教科書》中確立的五編制民法學體系,成為1900年《德國民法典》(包括後來的日本和舊中國等的民法典)的淵源;三是以羅馬《學說匯纂》作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潘德克頓法學」,顧名思義,它是《學說匯纂》的注釋學,這是近代德國民法學明顯區別於《法國民法典》的地方(後者以查士丁尼《法學階梯》為藍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脫離現實、從概念到概念、從條文到條文的傾向。 在溫德海得將「潘德克頓法學」發展至頂峰的同時,以耶林為首的「目的(利益)法學」(功利主義法學)也在羅馬學派內部形成。在這三本書中,耶林對「潘德克頓法學」只注重概念、脫離社會現實利益(權利)斗爭、脫離社會法的目的的傾向進行了批判。在《羅馬法的精神》一書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權利概念。薩維尼將權利定義為「意思的力」,耶林主張將權利定義為「在法律上受到保護的利益」。〔10〕在《法的目的》中,耶林又對人的目的和動機作了研究,這種目的或動機形成兩個大的系列即個人的和社會的。個人對社會行為的利己動機有兩種:報答和力。 歷史法學派中另一個學派日耳曼學派,其特點是埋頭於德國本民族法(日耳曼習慣法)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日耳曼學派堅持歷史法學派的基本觀點,認為法是「民族精神」的體現;該學派也贊成羅馬學派的研究方法,主張用邏輯的、概念的、體系的手段來研究歷史上的法律。但是,與羅馬學派不同,該學派主張發掘德國私法自身發展的歷史。與羅馬學派為近代民法學的體系、原則、概念和術語奠定了基礎相對,日耳曼學派的貢獻除了為近代提供社會團體主義理念之外,還表現在促進了近代商法學和有價證券法學的發達方面。而對日耳曼法學的總結、整理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貢獻的則是祁克。 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梅因考查了早期父權社會關於遺囑繼承的歷史及古今遺囑與繼承的各種思想,考查了財產、契約、侵權和犯罪的早期史,對雅利安
民族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進行了比較研究。梅因發現羅馬法律在理論上是來自「十二銅表法」,而英國法律在理論上則來自古代的不成文慣例,因此認為「十二銅表法」的公布並不能作為法律史研究的起點。梅因批判了霍布斯根據自然法理論提出的法律是在一個法律上有無限權力的主權者或者政治領袖對一個臣民或者政治下屬所頒發的不可抗拒的命令的理論。同時還批判了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家邊沁、奧斯丁關於法律是主權者命令的學說,認為在早期人類社會根本沒有一個所謂的主權者,更不存在所謂的主權者的命令。而最早的法律起點應當是「地美士第」,梅因認為,法律的早期發展經歷了一條「地美士第」——「達克」——「習慣法」——法典的一般發展圖式。「當原始法律一經製成法典,所謂法律自發的發展,便告中止。」從此開始了一個新的紀元,立法開始進入法律的領域,法律有了其獨特的發展軌跡。 梅因指出,法律與社會的協調有三個手段,就是「法律擬制」、「衡平」、「立法」。「法律擬制」是指法律的文字並沒有被改變,但是法律的運用規則已經發生了變化,英國的「判例法」和羅馬的「法律解答」都是以擬制為其基礎的;法律用以適應社會需要的第二個手段是「衡平」,它是同原有民法同時存在的某一些規定,是一切法律都應當加以遵循的,法官可以據以作出判決的原則;最後一個改進的手段就是「立法」,就是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立法機關雖然可以說是根據「衡平」而制定的,但是其所制定的法律之所以有拘束力,在於立法機關本身的權力,而不是由於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所根據的原則的權力。現代社會就是運用上述三種手段對古代的法律進行修正。這就是梅因所謂法律和立法一般發展方面的「現象序列理論」。 從法學歷史方法論這個角度來看,其學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國法律演變的歷史進程,指出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淵源都是沿著「判決」——「習慣」——「法典」這樣的順序產生發展的。最初法是以父權家長或是國王判決形式出現的,這種針對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決並沒有形成一般原則,只是法的萌芽狀態;隨著社會的進化,國王逐漸喪失神聖的權力,而為少數貴族集團所取代,這些貴族集團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確立自己的權威。他們依照習慣原則來解決紛爭,成為了法律的倉庫和執行者,他們所依據的習慣也就成了習慣法,從而法律的發展也就進到了「習慣法」時代;再後來,由於文字的發明,加上大多數人民對於少數貴族的獨佔法律表示不滿與反抗,從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這使得「法典時代」最終到來。經過這三個階段之後,靜止的社會便停止下來,只有進 步的社會的法才能繼續發展下去。 第二,進步社會法的繼續發展主要依靠三種手段:其一是法律擬制(Legal Fiction),如羅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Equity),例如古羅馬以裁判官法來補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國以衡平法補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機關制定法規。 第三,梅因在比較研究之後,得出了一個重要的結論: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他提出的「從身份到契約」的公式,不管曾經引出過怎樣的辯難與批評,畢竟是從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兩千餘年西方社會的一個根本性轉變。 第四,梅因在《古代法》一書中,還具體運用歷史方法論的研究方法,對遺囑的早期史,財產、契約的早期史以及侵權和犯罪的早期史進行了專門研究。
⑨ 法律對於一個國傢具有怎樣 的意義
一、公民法律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思想基礎。
一般的說,在近現代西方法治國家理論中,「保護與促進公民權利」是國家與法存在的正當性理由,也是國家權力資源配置、運作與調整理論的邏輯論證出發點。而反映這種權利要求的「公民法律意識」,則構成了法治國家制度的思想基礎。根據馬克思「市民社會決定法與國家」理論和「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社會意識對社會存在具有能動的反作用」理論,我們可以斷定,如果社會決定國家與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那麼以 「公民法律意識」在法治國家的建立中無疑具有重要的價值。盡管因各國的國情、時代與思想家個性稟賦的差異,使已有的各種法治理論也不盡相同,但有一點是共通的,即法治國家理論應該以公民意識作為思想基礎,才可能真正體現現代民主、法治的精義。當然,西方的法治國家理論因其社會制度的局限性而帶有明顯的不足,但是「公民法律意識」在法治國家理論建構中的重要作用應該為我們所借鑒。社會主義公民法律意識應該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制度的思想基礎。
二、公民意識是法治國家制度的心理基礎
「法治」,不僅是一種依法辦事的活動原則,而且意味著全體民眾共同守法、崇法和護法的社會狀態。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不僅要以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前提條件,而且要有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識作為人文心理基礎。可以說,民主、法治制度演進的歷史,也是公民不斷爭取、維護和行使公民權利的歷史,與公民法治意識不斷發展的歷史。
「公民法治意識」的缺位是中國近代史上法治體制未能建成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文革」浩劫之後,人們在反思歷史教訓的同時才逐漸意識到民主、法治的重要性和公民法治意識的重要意義。中共中央在《關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議》中強調,「要在全體人民中堅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識,增強社會主義公民意識」,80年代到90年代中期,廣東省曾多次組織討論公民教育問題。這說明,公民法律意識的培養問題,已經引起我國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成為我國民主法治建設的基礎工程。
三、培養公民法治意識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
鑒於公民意識對於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價值,在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過程中,應當借鑒其它國家的經驗教訓,發揮「公民法治意識」在法治國家理論建構中的重要作用,培養我國公民的公民法治意識。
正如美國學者詹姆斯·F·李所說,「正是在公民這一層次上,而不是在精英層次上,決定著民主自治政府的最終潛能是否存在」。法治國家制度的建立與形成,有賴於普遍的公民法治意識作為其人文心理基礎。只有廣大的、普遍的公民的法治意識有所提高,法治國家的大廈才能穩固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