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廣泛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已經形成體系完備、運行良好的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的社會保障的核心為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義務性保險,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事故保險四個項目。
丹麥和德國同一年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所不同的是德國針對職工,丹麥針對全部人口,丹麥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政府發布法令的方式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即1601的《伊麗莎白濟貧法》。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五十年代初。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標志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
1984年,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30年的努力,建立起了以全體國民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資料來源: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② 年紀大了,去歐洲養老怎麼樣
西班牙:老年幼兒園
西班牙不僅是世界上幸福指數最高的國家之一,也是歐洲叔叔們養老的首選。有優美的居住環境、舒適的氣溫條件、舒緩的文化環境、性價比高、自然環境好、社會關系和諧、名副其實的高福利和完善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疾病撫恤金、殘疾保障、社會救助等)。
在西班牙,收入最低的老年人可以從政府那裡得到一些補貼,以保持最低的生活水平。那些無依無靠的老人可以選擇入住老人公寓,政府會給予他們相應的照顧。例如,為了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西班牙政府充分利用其大腦減少老年人的孤獨感,例如為老年人設立老人幼兒園,幫助他們安全度過晚年。
西班牙有各種各樣的老年幼兒園。最常見的是老年人之家,有私營、公私合營。大多數進入養老院的人是那些無法照顧自己的人。對於尚未進入這一年齡組的老人,政府設立了一所類似於老人文化中心的老人幼兒園,園內有專門的保健醫生負責免費咨詢,以確保老人的基本健康。老人每天都有固定的課程,包括文學課程和保健知識課程。
英國:自主創業,精力更加旺盛
英國老年人喜歡獨處,他們的孩子長大後離開家自立。他們不僅與父母分居,而且經常搬到其他地方去找工作。老人膝下沒有孫子孫女,也可以與妻子、鰥寡、鰥寡互相照顧,都要照顧自己。也有英國老年人,其中許多人富有創新精神。除了參與志願慈善機構外,他們當中很多人在退休後,亦會開辦創新的事業,盡他們所能,例如開設咖啡廳、小食肆或顧問公司等。
盡管老人缺乏「天倫之樂」,但退休老人很少發生「退休綜合征」。他們不是在家種花養草,就是到處旅遊,早晚總是牽著寵物(狗)散步,過著「天馬行空」、獨來獨往的生活。
希臘:長壽養老棲息地
希臘的法定退休年齡為男性65歲,女性60歲。實際平均退休年齡為61歲,男性為61.6歲,女性為60.5歲。2010年,希臘新生兒的預期壽命為79.7歲,養老金支付總額為國內生產總值的11.9%。希臘在養老金支付方面是歐盟最慷慨的國家,希臘人支付的平均養老金甚至高於他們退休時的工資。對於服務40年並領取平均工資的雇員,退休金是退休時的105英鎊。
希臘也可以享受到完善的醫療保障服務,這里的醫療保障達到了歐洲的最高水平。如果你像希臘當地公民一樣獲得希臘永久居留權,你就可以享受免費的公共醫療。值得一提的是,希臘仍然是一個長壽的國家,其預期壽命很高,這意味著希臘是最適合養老和享受天堂幸福的國家。
③ 德國有什麼政策,法律,措施來應對人口老齡化
一、改革養老保險制度。
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自957年以來, 一直實行著 年德國政府第一次承認了這種養老保險體系已無法支付足額的養老金,並推行了「里斯特」改革,將原來單一的法定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成 為多支柱的養老保險體系。該項改革削減了第一支柱養老金,通過津貼和稅收減免,發展基金制的第二、第 三養老保險體系。
為了鼓勵補充養老金體系的建立, 德國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激勵措施,例如:直接養老儲 蓄津貼、稅收抵免特別指出、延期納稅等此外,德國還延長了法定養老金繳費年限: 年齡滿63少工作35年才有權利提前退休, 但每提前退休一個 月就會扣除其退休金的 0.3%, 年滿 65 歲並且工作 45 年才有權退休並且不扣發養老金, 殘疾人則需要 年滿62 歲並且工作35 年才有退休的權利。
二、延長退休年齡。
為了保持一定的繳費人數,以保證足夠的養老金供給,德國政府不得不逐步提高退休年齡。 1997女性為60歲;2004 目前,德國已經決定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到67 歲,現在兩個智庫正在研究,要把退休年齡再延後3年,到70歲歐洲執委會在去年7月也進行了類似研究, 預測歐盟的27 員國到2060年,可能需要把退休年齡延長至70歲。
三、教育改革。
自2010 年起,德國的高等院校將全面實施「博洛 尼亞進程」,本科學業時間為3 年,碩士學業時間一般為4個學期,博士學習時間由原來的5年縮短3~4年。其次,強化職業培訓,提高教育與職業相關性,培養能夠適應市場需要的人才。 2009 德國政府拿出近150 億歐元作為對大學和培訓機構的投資,2010 年又提出了新的措施: 與經濟聯合會和各州文化部簽署職業教育和專業技術人才接班 人國家公約,特別約定了職業教育數量目標。 德國 政府相信由此可以提高社會效益,延長人們一生中 的工作時間, 從而也延長了交納各種捐稅和保險費 的時間。
四、鼓勵移民。
通過勞動力市場一體化、 增加勞動力市場流動性,可以從其他勞動力供給較為充足的國家引進勞動 力來解決德國勞動力供給不足的問題。 因此,德國政府積極鼓勵移民,特別是吸引優質移民,通過同化和 整合移民來提高就業人員所佔的比例。 據統計,2010 年德國8200 萬人口中就有1500 萬是移民。德國已然 成為歐洲移民人口最多的國家。
五、鼓勵生育。
隨著新生兒的減少, 提高生育率已經成為德國的一項重要國策。根據2010 年聯合國人口發展報告,德國 人口自然增長率為-0.2%, 預計2010 年-2015 年每名 婦女的生育數僅為1.3。對此,《法蘭克福匯報》編輯希爾 馬赫爾博士說:「不生孩子已經嚴重影響了國家的競爭 力,它早晚會毀了德國。 」為了鼓勵生育,2010 德國政府又一次提高了用於兒童和家庭的補助支出:有孩子的家庭將獲得每個孩子 100 歐元的額外補貼。
六、提供多種養老方式。
入住「專業護理老人院」是德國老人最普遍的一種選擇, 這些養老院擁有世界一流的硬體設備和人員管 理方式。 不過近年來,德國又興起了一種名為「老年之 家」的互助養老方式。 德國一些社會團體和地方政府也 探索出了包括「多代屋」在內的多種互助養老模式。
七、發展長期護理保險。
1995 日德國啟動了長期護理保險法案。長期護理保險成為繼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事故保 險、失業保險四大險種之後的「第五大支柱」險種,所有醫療保險的投保人都要參加護理保險,保險資金由 政府、企業、個人和醫療保險機構四方負擔,政府承擔 1/3 以上。護理分為在宅和住院護理兩大類,按需要強度又可分為三類。 可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能在一定 范圍內解決老年人的長期照料問題。
④ 求現在最新的德國養老保險制度,請詳細一點,謝謝
目前德國出生率較低,人口自然增長率是負數。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科技的發達、醫療條件的改善,人的預期壽命在不斷增長,社會人口趨向老齡化。據估計,到2030年大約2個勞動者供養1個退休人員。同時在歐洲統一進程中,由於德國生活水平較高,赴德定居者增加,這必然也會增加一部分新的社會保障支出。因此,德國面臨著繼續維持原來社會保障水平的要求,同時條件又不允許對日漸減少的勞動力提高稅收、多交社會保障費用的困難,對現有社會保障體系進行適當改革勢在必行。
德國養老保險體系由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自願保險等多種形式組成。德國的養老保險較全面地規定了養老保險的適用范圍、資金來源、繳費標准和籌集方法等。
根據法律,德國所有的工人和職員都參加法定養老保險。2004年,雇員交納的養老保險費為其月收入限額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員自己和僱主各負擔一半(原西德地區雇員的月工資收入限額上限為5150歐元,原東德地區的上限為4350歐元)。超過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交納養老保險費。法定養老保險起源於俾斯麥時期的「自助資助」模式。規定養老保險費由僱主、雇員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擔,並主要由僱主和雇員承擔,國家只作一定的補貼。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關聯年金計劃。在這種年金計劃下,繳費和津貼的多少與個人的工資水平直接相關,通常是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就業年限、交費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調節系數等基本要素確定,並側重體現收入關聯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徵。目前,法定養老保險覆蓋了從業人員的90%,是德國養老保險制度的主幹。
法定養老保險為強制性保險,所有的投保人都有義務依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有兩個渠道,一個是僱主和雇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這是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主要渠道。另一個是國家財政補貼。每年獲得國家財政補貼的數額占養老保險費的五分之一。養老金根據退休者退休時的工資和工齡長短計算,但最高不超過退休前最後一個月工資的75%。德國政府計劃,到2030年法定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將由目前的19.5%提高至22%,到2020年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占工資的比例由現在的平均53%降為46%,到2030年進一步降至43%。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法定養老保險的補充,已成為養老保險體系中的一大重要支柱。與法定養老保險不同的是,企業補充養老不是政府行為,而是企業行為。隨著人口老齡化的日趨嚴重以及減輕國家養老負擔壓力的需要,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越來越受政府的關注。在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對勞動力的覆蓋率高達65%,它是養老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並得到法律的支持。籌資方式、組織形式、款額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選擇。盡管德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屬於自願性養老保險,並由私人公司經營,但政府並非完全放手不管,而是對其進行宏觀調控。為了防止僱主因宣布破產而無法支付養老金的風險,德國設立了僱主組織的養老保險基金會作為擔保機構,規定開辦企業養老保險的僱主有義務向擔保機構投保,如果企業破產導致無法支付本企業的補充養老金,則由該基金會支付。
自願保險的對象主要是醫生、牙醫、葯劑師、律師等。公務員和法官是國家終身雇傭人員,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有獨立的養老保險制度。自謀職業的農業人員有獨立的「農民養老保險」。上世紀70年代,隨著德國加入歐盟及受歐盟的相關政策規定的影響,農民的退休年齡從65歲降低到了55歲,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因此,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該模式的實施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是根據農民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最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2002年,德國頒布新法律,規定企業職工有權利要求僱主將一部分工資或者節假日獎金變成企業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的籌資方式、組織形式及受保人等均可自由選擇。目前,德國法定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所支付養老金的比例大約分別為70%、20%和10%。德國政府希望,私人養老保險支付的養老金近期能提高到整個養老金的15%,中遠期達到25%至30%。這樣,企業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將有望從現在的補充地位逐步提升到與法定養老保險相近的支柱地位。
德國的養老保險不實行個人賬戶積累制度,而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收統支,現收現支。領取的養老金數額按照一個特定的、公開的公式計算,每個人都可能不同,主要由投保時的工作收入決定。德國以特定的公式計算出每個人不同的分值和折扣系數;國家則主要根據居民的消費水平和物價上漲率,每年確定一次各個分值對應的養老金金額。
⑤ 德國實行的幾種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⑥ 德國養老制度
法律分析:國養老金體系具有高度福利性,主要體現在高替代率方面。一直以來,德國的替代率保持在70%。德國的職工退休後,每月還可以領到養老金,而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職工投保時間的長短和原先工資的高低。比如,一個退休職工有40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63%的養老金;有45年的投保時間,平均每月就可以領到相當於凈工資的約70%的養老金。德國福利主要包括失業救濟、退休金、傷殘撫恤金和向配偶子女支付的遺囑撫恤金。當被保險人滿足工齡要求並達到標准退休年齡,或因殘疾無法工作時,可獲得養老金。若退休職工去世後,其配偶一般可以繼續領取60%的養老金,配偶及子女可享有遺囑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⑦ 世界各地養老方式,為何中國式養老最讓人羨慕
中國式的養老比較自由,而且也有那一種天倫之樂。
⑧ 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農民繳費實行什麼費制
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制定養老保險法律的國家,早在 19 世紀晚期就頒布了《養老和傷殘保險法》,給工人和企業雇員提供養老保險的法律保障。「二戰」後德國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到農民。在1957 年頒布的《農民老年救濟法》中規定,農民社會養老保險是獨立於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等的強制保險,該法還對繳納主體和比例作了規定,一部分由國家補貼,國家建立專門機構對保險金進行監督管理。進入 21 世紀後,德國經濟面臨增長乏力、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壓力,政府成立了「德國社會保險系統可持續發展委員會」[1],繼續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但基本法律原則沒有變化。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農民養老保險制度較為完善。德國的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延續了投保資助模式的特點,即不同社會成員不同標准,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相關聯,現收現付等。農民有一套獨立於法定養老保險之外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德國農業社會保險基金中,設立了 20 多個農業社會保險,對不同類型的與農業相關的人員給予全面系統的保障。在德國,每一個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立法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運行,將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作為一種義務,從更高的層次上提倡團結互助,保證了制度的推進與發展。
二是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德國的養老保險機構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高度自治的管理權,其組織獨立於政府機構,其預算也與政府財政預算相脫離,國家僅對其進行外部監督。德國農民養老保險由聯邦和各州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這些經辦機構具有法律擬制人格,屬於法人組織,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同公司法人類似,這類機構的組織體系主要包括代表大會和董事會,其成員主要由區域內的農場主和參加保險的農業僱工組成。代表大會主要負責制定組織章程、機構管理運作的原則規則、實施農民老年保障制度的方針以及確定農民養老保險的最低標准。董事會作為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主要管理養老基金的運作事宜並擬定相應的財政計劃。除上述農村社會經辦機構外,德國還設置了農業同業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專門負責涉及農業事故的保險業務。同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相同,該保險聯合會也屬於法人組織,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德國模式的優點在於,獨立於政府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有利於管理的規范化和專業化,有利於避免政府的過度干預,其社會民間法人團體的地位也使其能夠更加註重被保障者的利益,有利於協調政府利益與國民利益之間的沖突。 三是合理分配國家、社會、農民三者之間的責任。在宏觀層面上,由國家主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構和運行。在微觀層面上,農民個人作為承擔農村養老保險費用的主體,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支出的 1/3,之後方可享受農村養老保險的各種權利和各項利益。同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為農民提供必要的財政資金支持,最後剩餘部分由社會保障資金進行填充。將保險責任在國家、社會與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不僅減少了農民的經濟壓力,也避免了政府的沉重財政負擔。
四是支付方式多樣化。在德國,農村養老保險的支付方式主要以現金形式實現,還採用新穎特別的實物支付方式。此外,在出現特定風險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實物支付的形式來實現養老保險金的給付。例如,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以康復性治療的形式代替現金的支付。這種特殊的給付方式,不僅滿足了社會保障的需求,還促進了社會就業,對社會的發展具有雙重的積極效應。
五是充分考慮農業的特殊性和農業發展的需要。在德國,根據其普通法定社會保險的規定,投保人所應繳納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相適應。但涉及農業領域情況就有所不同。由於農業受自然條件影響較大,農民收入難以預計,因此農民投保社會保險所應支付的保險費與其收入水平一般不相關。德國農村養老保險實行「統一保險費」原則,即所有投保人的保險費繳納標準是一樣的。[2]同時,隨著德國產業結構的變革以及農業現代化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轉向其他職業。為了配合農業發展並兼顧農民的利益,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允許農民靈活轉保。如一個農場主轉變為一個公司的職員,原先在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中的繳費可以折算進普通養老保險。這種靈活的轉保方式使得德國農民養老保險最大程度地保障著農民群體的利益。
⑨ 德國超一半人口居住在農村,鄉下到底有什麼吸引力
因為在德國的鄉下,和城市基本設施沒多大區別,但是卻多了許多城市沒有的內容。
德國的行政區劃分為聯邦、州、市鎮三級。埃佩爾斯海姆和弗隆姆博恩的居民習慣稱自己住的地方為村,稱市鎮委員會為村民委員會。
據介紹,村民委員會承擔著諸多地方公共服務職能,如道路維護、幼兒園、養老、消防甚至土地規劃和地方稅收等。上級政府會對村民委員會制訂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定資金支持。
村民團體舉辦的活動對豐富村民生活非常重要。至於具體採用怎樣的形式,村莊可以根據自身特點來決定。弗隆姆博恩沒有專門的活動場所,但搭建了官方網站用於發布活動信息。村裡有合唱團、足球隊、婦女協會、老年人俱樂部……甚至還有關於無線通信技術的討論小組,每月組織一次交流活動。
所以說,德國超一半人口居住在農村,不僅是因為鄉下的環境好,很大程度上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完整也有很大關系。
⑩ 德國超一半人口居住在農村,他們為什麼喜歡住在鄉下
因為德國城市跟鄉村的發展相差並不大。並且德國政府對於鄉村的扶持力度特別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德國人更願意住在鄉下,因為鄉下環境會更好。如果的基礎設施也是非常好的。城市和鄉村的基礎設施差別也並不大。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德國人就更喜歡住在鄉下。然後去小城鎮裡面工作。即使住在鄉下去工作的地方距離也不會很遠。
村民委員會承擔著諸多地方公共服務職能,如道路維護、幼兒園、養老、消防甚至土地規劃和地方稅收等。上級政府會對村民委員會制訂的發展計劃給予一定資金支持。通過鄉村更新計劃等政策立法,聯邦和州繼續為村莊提供補貼、貸款和擔保,支持提升基礎設施水平,保護村莊景觀和環境。這使得在小城鎮工作、回鄉村居住成為理想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