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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失業金領多少

發布時間:2022-08-16 18:46:44

① 德國高就業率是怎麼來的

十餘年前,德國經濟和就業形勢一度處於困境,被稱作「歐洲的病人」。德國領導人那時候就開始思索國家福利政策的合理性。

時任總理施羅德就曾明確表示:「在德國社會,沒有懶惰的權利。」在其看來,德國當時實行的失業救濟政策無益於促進失業人群尤其是年輕人再就業,要進行改革,不然德國會變成「集體休閑公園」。

盡管遭遇其所在社民黨部分同僚的反對,施羅德仍堅持推行改革以期大幅降低德國失業率。政府成立了「哈爾茨委員會」,負責制訂勞動力市場改革計劃。2003年,施羅德推出著名的「2010議程」,其核心即為哈爾茨就業改革系列法案。其中最具爭議的「哈爾茨四」失業救助方案於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以「哈爾茨委員會」主席彼得·哈爾茨命名的這一就業改革法案,主導了德國社會福利制度的一次重大變化,其推動進程相當不易。
「哈爾茨四」法案對失業者提出要求:取消按照失業前收入水平確定的政府補助,所有具備勞動能力者在長期失業情況下只能得到數額統一的基本救濟金;職工一旦被解僱須立刻到職業介紹中心報到,並盡可能早地找到新工作而避免失業;失業者應接受職業介紹中心提供的工作,若拒絕次數超過規定將受到降低救濟金的懲罰。

對於一直習慣於完備社會福利的德國人來說,這一改革帶來的沖擊是巨大的。直接削減失業救濟金讓很多人叫苦不迭,也讓改革者付出巨大代價。
改革方案推出後在德國引發抗議浪潮,社民黨「平民政黨」的形象受損,在多個聯邦州選舉中失利。對於施羅德個人政治生涯而言,「哈爾茨四」也被視為壓垮他的最後一根稻草。2005年,施羅德已經失去部分黨內人士支持,於是決定用提前大選的方式放手一搏,最終他在選舉中敗給競爭對手現任總理默克爾。

② 德國失業金的領取有何條件

眾所周知,德國移民政策不是很開放,但是德國移民條件與德國移民費用卻要令人滿意許多。雖然德國移民政策很嚴謹,但是德國的福利政策卻很完善,會有很高的社會幸福度。其中,有一項叫做德國失業金。顧名思義,就是失業了才能領的補助。
德國失業金是專門給失業的人所發的補助。為了證明你正在失業,你需要向德國勞工局提供(前)僱主的解僱證明。如果你是自己主動辭職的,將面臨最長達12周的封鎖期,這不僅代表你失業後12周內無法領取失業金,同時也意味著你有資格領取一類失業金的最長期限減少了12周。除此之外,還有別的條件嗎?德國移民小編來介紹一下。
第一:必須在勞工局登記為「找工作狀態」
為此你必須親自去一趟勞工局登記,如果你確定自己在不久的將來會離職,那麼最早可以提前3個月去登記。當你收到僱主給你的解僱通知信之後,你有義務在3天內向勞工局報告,否則失業後會面臨最久長達7天的封鎖期。
第二:必須交足失業保險
一般情況下,在最近兩年內你至少需要交了12個月(可間斷)的失業保險才有資格領取失業金。注意:只有參與了有交社會保險義務的工作(或者實習)才算在內,比如不交社會保險的義務實習就不算。

③ 1.歐洲個人可以領取多少失業救濟金 2.中國和西方在國民福利上的差異。

一些歐洲人拿600元失業救濟,到中國兌換成6000人民幣過活,就是現時資本主義腐朽的鐵證。以至於馬列早年就說過,"無產階級沒有祖國".
中國福利社會與西方福利國家之間存在著重大差別,主要體現在歷史進程、本質屬性、意識形態、根本目的和福利水平等五個方面。
建設中國福利社會,才剛剛起步;建成中國福利社會,還任重道遠。

④ 德國的失業保險金有多少錢

你怎麼想到問德國去了,你是德國人?

⑤ 美國、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瑞士失業救濟金標准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上)

2008-10-10

失業是最重要的經濟變數之一。它不僅反映經濟好壞,也是反映社會貧富。如何正確衡量失業是政府統計工作者一項相當重要的任務。公眾普遍關心失業人數、失業率和不同時期失業水平的變化狀況。有關研究和分析人員也經常對國與國之間,特別是對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國家間的失業狀況進行比較研究。因此,如何正確界定和計算失業至關重要。本文重點介紹歐洲、北美洲、日本和澳大利亞等國的失業定義和失業統計情況。

一、計算失業的方法

誰是失業人員?這是一個在許多國家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由於對失業概念理解不同,對失業人員的定義也不同,不同定義得出的數據差異很大。由於失業的定義和統計方法不同,在不同國家間比較失業水平就沒有什麼意義。此外,計算失業率時分母中所使用勞動力概念的范圍和定義也各不相同。一些國家使用的分母通常只包括非軍人勞動力,而一些國家則使用總勞動力概念,包括軍隊服役的人員。

計算失業的方法多種多樣。大致有兩種基本的方法:一是抽樣調查方法(survey based)。通過訪談,向有代表性的樣本人詢問一系列問題,包括是否有工作,如果沒有,是否可以工作並採取了何種措施尋找工作。抽樣調查數據不僅包括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失業,還包括就業和自營就業(self-employed),以及大量詳細的勞動力數據。二是以政府機構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為基礎的行政登記方法(administrative counts),主要是為政府管理服務。在英國和加拿大,登記人員既包括申請失業救濟金的人員,也包括那些在政府職業中心(government jobcentrent)或就業辦公室(employment offices)登記求職的人員。登記數字是政府管理制度的反映,它不適用於所有目的。如,不能用登記數字來計算那些想工作但找不到工作的人員數量,也不能用它來衡量社會貧困狀況,等等。

總體上看,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各有利弊。抽樣調查數據和行政登記數據之間的差別可能非常大,差別的規模取決於特定國家所處經濟周期的階段。在經濟周期的低迷期,面臨失業的工人增多。由於周圍的工作機會較少,勞動者個人會相信他們能找到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從而停止積極求職。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這些人員是經濟不活動人員,不是失業人員。但在行政登記制度中,他們仍可以進行登記,從而被計算為失業人員。

英國的情況可以說明不同時期的兩種方法間的變化關系。1986年,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實際大大高於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統計的失業人數。1987年兩者差距縮小。1988年至1990年,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計算的失業人數又大於申請登記失業人數。兩種方法計算的數字分分合合,到1991年春季又倒了過來。兩者關系之所以如此變化,一個原因是受經濟周期的影響,另一個原因是英國開始使用積極因素求職的標准,使登記失業的定義與國際勞工組織的指導線更加接近。英國行政登記統計與勞動力抽樣調查兩者關系在不同時間的變化,反映了申請登記人員資格條件的變化,反映了行政登記機構加強申請登記人員與勞動力市場間聯系的措施。

1990年,12個歐共體成員國中有8個成員國的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少於登記失業人數。但是,除英國之外,還有2個國家的抽樣調查數據大大高於登記失業人數。荷蘭採用了通過回答抽樣調查問題匯總失業人員數量的新方法,結果是登記數字大量減少。在希臘,只有極少數失業人員進行登記。就歐共同總體而言,登記失業人數比抽樣調查失業人數多20%。義大利和葡萄牙的差別最大,分別為79%和38%。表4是1990年各歐共體國家勞動力抽樣調查數據與相應的行政登記數據的對比。

登記失業率和抽樣調查失業率之間存在差異,特雖是歐共體總體上行政登記數大於抽樣調查數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許多國家不要求登記失業人員在就業機構(或就業中心)經常確認其失業狀況。在兩個登記日之間,通常登記失業人員實現了就業,但在下一個登記確認日期前,他們仍然被計算為登記失業人數。二是工人會變得消極而停止積極求職。盡管他們仍然會被登記為失業人員,但當他們回答抽樣調查問題時,他們會表示不再積極求職,因而在抽樣調查時,被列為經濟不活動人員,而不是失業人員。這種情況在經濟周期低迷時期尤其典型。三是一些人每周只工作很少的幾個小時,但仍被允許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他們屬於就業人員。此外,還有一些人即使違反國家規定工作仍然被登記為失業人員。

盡管登記失業人數趨向於超過調查失業人數,但他們並不互為子集。根據抽樣調查失業定義,許多人屬於失業,但並不包括在登記失業人數中,反之亦然,也許是由於國家的某些規定,使得這些人不能進行失業登記,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假設他們符合必要的標准),他們屬於失業人員。可能會有一大批人員在一種計算方法下是失業人員。而在另一種計算方法下不屬於失業人員。如表5所示,丹麥兩個失業定義下的失業總數非常接近。但是,根據抽樣調查方法,有29%的登記失業人員是就業人員或經濟不活動人員。與此同時,相同比例的調查失業人員沒有作為登記失業人員或登記為工作時間很短的人員。

不同國家如何計算失業(下)

2008-10-10

四、不同國家的失業統計

為確定不同國家失業統計在范圍和定義上的准確區別,由於信息搜集方法不同,各國的情況大致可分三種:第一種情況是以法國為代表,對行政登記和抽樣調查兩類數據進行協調。第二種情況是以義大利代表,登記失業和抽樣調查失業兩類數據存在很大差距。第三種情況是以荷蘭為代表,試圖將兩種統計方法合而為一。

象大多數歐共體國家一樣,法國有兩種計算失業的方法:年度勞動抽樣調查和國家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月度登記。後者的數字大於前者,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兩個數據間的差距擴大。1991年,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開展的一項調查表明,1990年1月,721000名登記失業人員(約占登記總數的27.5%)不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失業標准。其中294000人(11.2%)因種種原因沒有求職,如沒有求職積極性、提前退休等。與1982年2.1%、1986年2.7%相比,該比例非常高。還有29400名登記人員看上去有工作,其中一半從事臨時工作,一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在法國,在一定限度內,邊從事非全日制工作邊登記為失業人員是合法的。其他約為133000(占登記人員的5.1%)人由於健康或從事家庭事務等原因而無法工作。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這批登記失業人員不屬於失業人員,而根據國際勞工組織標准屬於失業但沒有進行登記的還有約324000人。鑒於此,1991年夏天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決定採用國際勞工組織計算失業的新方法。這種方法與經合組織計算標准失業率的方法類似,即,以勞動力抽樣調查失業人數為基數,用每月登記失業人數的變化趨勢來調整更新抽樣調查失業人數。1992年3月,法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將勞動力抽樣調查由一年一度改為每季一次。

義大利傳統上使用兩種失業計算方法,即,勞動部對登記求職的人員每月進行統計,以及每季度進行一次勞動力抽樣調查。

義大利月度登記統計中所存在的問題比較典型,大凡使用行政登記數據計失業時都會遇到類似的問題。此外,還包括許多在最後一次確認登記前已經找到工作的人員。義大利就業服務機構是辦理登記手續的機構,數量很少(例如在羅馬只有一個),因此經常超負荷工作,這樣即使登記人員初次登記後就找到工作,他們仍會在幾個月內被記錄為失業人員。而且,不是所有登記人員都在積極求職,統計數據因而就可能包括大量的根據國際定義是經濟不活動的人員。

還有一個因素是,義大利登記失業人員也包括從Cassa Integrazione Guadagn(CIG) 領錢的人員。這是一筆補償金,專門用於對那些工作時間短,或受經濟危機和結構調整影響的企業員工進行補償。其主要目的是,在企業進行自我調整期間,通過向沒有工作的雇員提供臨時經費,幫助企業渡過危機而避免大規模裁員。實際工作中,在CIG登記的企業員工不能老重復登記,他們最終將進入失業人員行列。所以,已經在CIG登記一段時間的人員被作為登記求職的失業人員。

由於義大利的行政登記數字存在著這些困難,在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比較時,使用勞動力提樣調查統計數據就更合適些。但這不能否認義大利行政登記數據的重要價值。正如上面指出的,與抽樣調查數據相比,行政登記數據可以更好地反映出義大利勞動力市場的運行狀況。當然,在與其他國家比較時,行政登記數據就存在著很多問題。

就國際比較而言,即使抽樣調查數據也存在著很多問題。到現在為止,義大利勞動力抽樣調查將那些聲明在調查前6個月中沒有有工資的就業、但在任何時候積極求職的人員均計算為失業人員。如果求職方法是到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或有些人已經參加了公共部門的考試,正在等待結果,則這段時期可延長到2年。1992年10月起,勞動力抽樣調查進行了調整,只將那些在調查前1月內採取積極步驟求職的人員計算為失業人員,這就逐步接近了通用國際定義的解釋。

荷蘭官方的失業定義為,年齡在16-64周歲、沒有工作、在就業機構登記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如果提供工作崗位在2周內可以上崗。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後期,各類調查指出,有很多在失業機構登記並被計算為失業的人員,實際上沒有滿足上述標准。至少30%的登記失業人員有一些工作,通常只是臨時性的,但就業機構對他們的狀況不能及時了解;至少有10%的人員沒有滿足尋找工作並可以工作的標准,少數人被列為正在尋找每周20小時以上的工作,但其實他們在尋找作時間更短的工作。相反,那些登記尋找20小時以下工作的人員其實在尋找20小時以上的工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根據荷蘭的定義,荷蘭真實的失業水平是行政登記失業水平的一半。

為解決這個問題,荷蘭中央勞動統計局在勞動力抽樣調查中引入了一個微配程序。對既接受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又在就業機構登記的人員,將他們的登記記錄與勞動力抽樣調查的問卷檔案進行對比,建立該人員的數據文件。通過回答勞動力抽樣調查問卷,就能反映出那些進行登記了提樣調查樣本人的真實情況。

盡管在失業統計的國際比較中存在著諸多問題,但為了解決這些困難,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各國均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加拿大、美國、日本、澳洲和一些歐洲國家已經每月開展勞動力抽樣調查,所用失業定義與國際勞動工組織的指導線基本接近。季度勞動力抽樣調查也在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實行好幾年了。九十年代初英國和法國也陸續開展了勞動力抽樣調查。對於失業數據的用戶來講,經合組織定期了版的標准失業率以及歐共體統計署的協調失業率都是很有用的,當然,由於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分析時仍需十分注意。兩個機構不僅統計規則不同,而且在定義和方法上也有微小但顯著的差異。一般而言,當進行失業水平和失業率的國際比較時,抽樣調查數據比行政登記數據更好,盡管抽樣調查還存在一些問題。行政登記失業統計數據盡管不適宜於國際比較,便仍能提供非常有價值的信息。它不僅能及時、經常地提供失業統計信息,較好地反映國家勞動力市場的特徵,而且也能提供很小區域范圍內的失業數據。兩種計算方法同時使用,可以相得益彰。

⑥ 德國社會保險怎麼算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在保證市場自由競爭的同時,又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於市場自由競爭導致的社會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競爭和經濟增長的好處讓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無收入的人,都可以從國家那裡得到住房和貨幣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實現社會公平。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
德國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由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以普通稅收收入為來源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構成,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事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社會救濟、住宅補助、子女補助和教育補助等,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項目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社會成員。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又分為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法定保險的保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自願保險的保費完全由投保人個人承擔。
德國社會保險的管理層次:
一是聯邦政府部門。
管理德國社會保險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三個,即德國聯邦衛生部、勞動社會事務部和勞動(就業)部。其中:衛生部負責醫療和護理保險,職責包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業務協調。主要制定公共醫療保險的范圍、繳費、服務標准、葯品報銷目錄等政策。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養老和事故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協調。另外還有一個德國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每個部都下設專門的管理辦公室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各州(有的幾個州合起來只設一個局)、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局(或辦公室)負責執行。
由於公共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是全國統一制定,聯邦政府管理機構比較精幹有效。
二是經辦執行機構即公共保險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
德國醫療、護理保險的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基本按行業設置,1990年德國有1200個公共醫療保險公司,現有400家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全國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醫療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規定在保費收入中提取5%作為機構人員經費。由於保險公司多,勢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險的繳費和服務標准已經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變動。
德國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養老保險局承辦。德國有23個州級的養老保險局,承辦法定的工人養老保險,而海員、鐵路職工、礦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分別由按行業分別設置保險機構承辦,聯邦養老保險局則承辦政府職員的養老保險。
德國事故保險由行業保險合作社承辦。人身事故保險分為法定保險和一般保險,法定保險的參加者為農民和海員。
德國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收不抵支時,由聯邦勞動(就業)部向聯邦政府申請,大區和基層勞動局執行。聯邦勞動(就業)部下設10個州(大區)一級的勞動局;州勞動局下設181個市一級勞動局。勞動局不僅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還負責失業者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以及勞動市場的調查,參與勞動市場政策的制定等。
德國各種社會保險金統一由僱主交給雇員參保的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按社會保險金的種類,分別轉給其它險種的保險經辦機構,聯邦勞動(就業)部需支付醫療保險公司代辦業務費,2000年預計支出12億馬克。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建立德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法律統一由聯邦議會立法。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一般由法定保險、補充保險或個人儲蓄保險組成,以法定社會保險為主。法定社會保險的對象為企業的職員或工人,所有的企業員工(除僱主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具有強制性。借鑒德國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全國要統一,由全國人大通過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稅)的義務,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使全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障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發展。
——建立起各負其責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其中政府部門中,財政部門負責全德國的社會保險預算的編制,聯邦勞動(就業)部和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決策和管理辦法。由於社會保險的具體事務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就可以專職於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這種管理體系是與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
——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程度較高。
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社會保險服務,否則參保人會轉到提供服務比較好的社會保險公司參保。由於社會保險具有「大數」法則,參保人數不足就會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甚至倒閉。因此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存在著互相競爭的格局,具有社會化管理程度高的特點。
——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啟示:——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⑦ 失業金有多少

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如下: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42元;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69元;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896元;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23元;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為951元。
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准一律按842元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有: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如下: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的材料:
1、申請領取人需要提供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文件。這個文件是由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關系時出具給員工的;
2、申請領取人需要帶上本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需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帶上失業登記的材料或者正在求職的證明;
4、還有本人的帶上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領取失業金,對以後拿社保是沒有影響的。失業金是給以失業時領取的,如果不領則會和以後的失業金相累加,可以在以後的失業時一起領取。領過失業金和沒有領過失業金,其差別就是領完規定的金額後就不能領了,其他沒有差別對今後更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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