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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農民怎麼生存

發布時間:2022-08-18 09:38:10

⑴ 酷暑大旱如何重創德國農業

自5月以來持續出現的異常高溫乾旱天氣已嚴重影響到德國農業今年的各項收成。德國農業部長克勒克納8月1日表示,將根據8月底發布的年度農業收成報告決定出台何種程度的救助措施。

7月31日,聯邦政府與各州政府舉行會議後發布的文告中坦言,過去三周內,熱浪已導致德國農業面臨的局面更為嚴峻。

針對當前局面,德國農民聯合會主席約阿希姆・魯克維德呼籲政府從速向農民採取援助措施。他所在的聯合會呼籲政府提供多達10億歐元的緊急援助。

而對於上述訴求,德國聯邦政府當天在聲明中回應稱,水災或旱災的救濟原則上是各個聯邦州的職責,聯邦政府僅當出現「全國范圍」後果時才能破例出手,且救濟金額必須是政府負擔得起的合理數額。

農業部長克勒克納1日表示,她要等到8月底的准確數據出爐後,方能判斷應採取多大規模的救濟措施。

在此之前,德國聯邦政府曾於2003年為旱災提供救濟。當時,聯邦和地方政府各出資50%,用於援助陷入生存危機的農業企業,其中德國聯邦政府共提供了約4000萬歐元。

⑵ 令中國農民頭疼的秸稈,卻成了循環農業的寶藏,德國是怎麼做的

我們來看下,德國人是怎樣將中國農業的“頑疾”,變成他們產出財富“寶藏”的。

德國是目前世界上沼氣工程發展比較成功的國家之一,在該國《可再生能源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引導和刺激下,沼氣主要用於發電上網。農機君參觀的這家沼氣工廠,發電裝機容量為1.6MW。

沼氣發酵原料為青貯玉米、穀物、乾草、牛糞等,主要來源於周邊農場、畜牧養殖場等。

而且,畜牧養殖的規模,要和種植規模相匹配,即作物種植產生的秸稈量,滿足還田和飼喂牲畜的需求;而牲畜產生的糞污等廢棄物,經過各種處理後生產的有機肥,也恰好可以滿足作物種植所需。

農場擁有維美德、道依茨法爾拖拉機,格蘭液壓翻轉犁,飼料攪拌車、運輸車、叉車,以及飼喂機械、清糞機械、擠奶機械等農牧裝備。

農場的大部分農業機械都是自主采購和擁有,從耕整地等土地准備,到播種收獲,再到飼料攪拌飼喂,最後畜禽廢物還田的糞肥撒播車等,都很齊全。

德國兩家循環農業經濟發展模式,一個家庭農場以及一家沼氣發電工廠,他們通過獨特的產業運作模式,得到經濟效益的同時,對環境也起到了很好的保護作用,值得我們學習。

⑶ 德國主要農業區域類型

德國位於中歐西部,北臨北海和波羅地海,南接阿爾卑斯山,面積35.6萬平方公里,也就是兩個廣東省那麼大,人口約8200萬,人口密度為228人/平方公里,是歐洲人口最稠密的國家之一。
德國著名的泰賓勃格門市以擁有繁華的街道而著名,這座城市附近的農村是德國農業的核心。卡薩安哈爾村莊位於馬森堡密里,是德國最肥沃的土地之一,耕地遼闊,主要的糧食作物是大麥、小麥。冬季大麥的平均產量為75噸/公頃,自然風景與農業風景緊密相連。這里的農家園地有著悠久的傳統,蔬菜、水果都是自己種的。村莊規模日益增長,眾多的土地擁有者在這里對小面積土地進行整體耕種,
勞斯茲是德國另外一個城市,這里的農村山地多,土地貧瘠,但湖泊廣闊。這里的鱒魚和鯉魚養殖已經有400多年歷史,每年約產8000噸。60個私人養殖場,共佔地125公頃。大量的草地、魚塘、水渠和別致的山區風格,構成了勞斯茲獨特而又和諧的農業風景。
向西250公里的萊茵地區,有一個規模集中的村莊。幾乎與所有的地方一樣,三樣東西促成了這里的農業風景——風格雅緻的房屋和教堂、農田、草地和牲畜。這里地形變化豐富,有面積大小不等的平原和山丘,也有一望無際的森林和耕地,造就了德國的農業風貌。牲畜也是典型的農村風景,牛、羊、馬、豬和山羊等,分布在不同的地區,成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這里的紅花牛很出名,在德國除了黑花牛和花斑牛以外,紅花牛排在第3位。 德國家畜物種豐富,盡管有些已經絕種。在最北方,有古屯綿羊,它們剛被遷移到霍蘭登保一帶飼養。在最南部,有平茲高爾羊,在聖法蘭根的克勃克有克勃克羊,在徒尼根有森林山羊。在阿爾卑斯山區有高山羊群。豬是德國最普遍的牲畜,在奧登堡的阿馬蘭有貴族豬。最後還有瀕臨絕種的牛種之一,莫老牛。
繼續沿著德國的農業區域北上,到達富饒的霍爾斯塔因平原。這里的牲畜主要是黑花牛,羊牛是該地區的主要農業手段。比牲畜更加引人注目的是斜頂房屋。 再往東到德國的東北地區,是自然風景和農業緊密結合的旅耕半島。這里以種糧為主,有大麥、小麥、燕麥和飼料草等。飼養牛及產奶的牲畜是農業組成部分。勃爾馬羊是這里的一大特色,這種羊容易飼養,肉質鮮美,深受當地人喜愛。
從黑根到尼克薩斯的哈茲是典型的丘陵地帶,農田和森林交織在一起,中間還有草場,但這里土地生長條件不好。所幸的是,哈茲紅牛已經適應了這塊貧瘠的生存條件,哈茲紅牛的優良特點是:產奶量高而且出肉率高,它的壽命非常長,可以做肉牛,也可以做奶牛,最早它們還被用來耕地或者負重。
德國地域中心的丘陵地帶,連接著四個州--徒尼根、薩克斯森、巴伐利亞和黑森。森德海母村位於徒尼根的羅紋地區,這里的農業就是飼養產奶的牲畜和羊,70-80%的土地面積都是草場,其餘是耕地。這里風景秀麗,但農民生活較艱苦,羅紋羊在巴巴利亞和黑森已經見不到了,但在徒尼根還是主要牲畜。
馬根普藤堡州的斯威斯地哈爾地區是自然景觀悠美,農業歷史悠久的地區。這里的農業都是中等規模的。人們通過村莊土地和這里特有的牲畜,斯威斯地哈爾州仍能找到傳統農業的痕跡。當地的豬健康壯實,但是不如當今人們喜歡的豬種那麼容易飼養,它們比現在的豬生長慢,飼料消耗較多,但是飼養者利用他們較好的肉質以高價格投放市場。
黑森位於德國西南角的巴登甫登堡州,這里的花園簡朴,有作坊式的斜頂小屋,開闊的田野很少見。
與巴伐利亞相似,當地農民的收入來自5個方面:草地、耕地、牲畜、森林和旅遊。他們的農業耕作都以家庭為單位,相傳有幾百年的歷史了。
從事傳統的農業收入低,人們依靠向旅遊者出租房屋,而獲得更好的收入,旅遊者則希望看到有草場的田園風光。
最後是德國最大的工業區巴伐利亞,巴伐利亞最美的地區之一是尚巴伐利亞區,那裡有多姿多樣的地貌風景,山丘、峽谷、起伏的草地、溪流和湖泊,這兒的主要作物是飼料。
農業地貌多種多樣,耕作方式也就各有不同,南部和西部多為小型農場,東部和北部多為大型農場。在風景迷人的地方,農業與旅遊相結合。
從南到北到梅克墩堡的普爾帕姆,旅根是德國的最大島嶼,這里的農業結構是純粹的糧食耕作,平均每個農民擁有500公頃土地。 薩克森漫布爾市的一個村莊位於馬哥德堡低原地帶。這里的農業是大規模的,農業企業機構是農業有限公司,前身是前東德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這不是普遍意義上的農村,而是一個農業企業。
這個農業公司中,農業耕作佔70%的生產額,還有一個蓄量為4800噸的原塔和蓄量為3800噸的庫房,擁有土地數千公頃。70%的土地用於種糧食,其他土地主要用於種甜菜等作物。公司共有45名職工,一部分職工主要從事修理和維護農業機械。
這個村莊里一望無際的豆子地,在整個德國僅此一處。豆子收獲後留在地里的根和葉是極好的自然肥料。鄰村一個年輕的農民卻走上了另一條道路。阿爾彼特路舍開始發揚村裡前輩農業耕作傳統。一家3代同堂,自1553年來就在這里,依靠家庭式耕作50公頃地。他們僅僅8口人,卻從43家土地所有者手中租賃到600公頃土地。在這個有450口人的村子裡,只有路舍一家是個體農民。
德國現在是歐盟經濟實力最強的國家。德國統一後國內市場擴大,進口需求增加,我國充分利用這一有利時機,近年來積極擴大了對德國農業產品的出口。德國在開發丘陵地區農業、發展葡萄等不佔農田的多年生物等方面積累的經驗,也很值得我們國家學習。

⑷ 求納粹德國時期的經濟制度。

納粹自1933年1月30日在德國取得政權以來的所作所為,正是其觀念與目的具體表現。納粹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結構雖然也帶有偶然因素的痕跡,但在本質上正是納粹所期望的、用以實行他們政治綱領的結構。不獨如此,如果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獲勝,則德國的經濟和社會結構也將是納粹改組各被佔領國家時所要借鑒的政治藍圖。

一、納粹的25點綱領

國社黨上台以來在德國實行的一切措施都是依據其政治政綱,即所謂的「25點綱領」進行的。該綱領在1920年由國社黨創辦人德雷克斯勒(Anton Drexler)、該黨經濟綱領的提出者費德爾(Gottfried Feder)和希特勒三人共同草定,1926年希特勒宣布該綱領作為納粹運動的哲學與原理體系,是「永遠不變的」,1932年紐倫堡國社黨代表大會再度肯定了這個政綱的地位。

納粹的25點政綱明白地或隱示地包含了國社黨所有的基本觀念和政策。其中第4、5、6、24各點總述了納粹的民族觀及「主宰種族」觀念、反猶太人的偏見、以及對於所謂「積極的基督教」的不甘願的妥協;第1、2、3、8、19、22各點要求德國的統一團結、「生存空間」、帝國的擴張、凡爾賽條約的廢除、「職業軍隊」的建立、「德國法律」體系的創設;第7、9、10、20、23、25各點確定納粹的國家觀,以及國家對個人關系之觀念。在納粹黨看來,個人的責任是勞動,並為公共幸福服務;國家必須為其公民謀得工作與安定;報刊、文學與藝術必須與納粹的「美德」與民族理念等觀念符合一致;德意志帝國必須加以高度組織化,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權。

25點綱領的其餘各點是關於經濟問題的主張。這些條款聲稱納粹反對「大資本主義」,並提出土地改革、廢除地產投機買賣、「建立一個健全的中等階級」、「大百貨公司的公有化」、鼓勵和扶植小型工商業、卡特爾和工業聯合體的國有化,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第25點主張設立「職業會」(Professional Chambers)以執行帝國的法律,這些便是國社黨的經濟大綱。

至於1933年以來納粹的經濟政策究竟是否根據先前制定的計劃進行、進行到什麼程度、以及納粹的經濟政策是否足以代表經濟設計的一個類型,研究納粹德國的人們對這些問題的結論並不一致。我的答案是:在納粹黨上台後的最初階段,其經濟政策與其說是推行25點綱領,倒不如說是為了謀求鞏固權力而在工人階級、中產階級和大資產階級三者之間左右逢源。納粹上台後的最初幾年中,黨內的思想極不一致,「左」「右」兩派間時起摩擦,這種黨內左右斗爭的焦點在於托拉斯收歸國有以及廢除「利息奴役制」等諸多問題,而這些斗爭使得納粹黨在制訂上台後的經濟政策方面困難多端。

納粹起初很少注意對經濟問題進行通盤計劃,這一點主要是受自由主義經濟學熏陶的經濟學家影響。後來因政治需要以及經濟壓力的影響,納粹開始考慮並實行計劃經濟,不過戈林所主持的幾個四年計劃,首要目的在於准備戰爭,所以,經濟建設在德國自始即是「軍國主義經濟」的一面。

從1933年至1939年間,納粹努力將德國社會經濟生活改造為一種新結構,以達成兩項目的:1、為鞏固國內統治建立經濟基礎;2、造成一種足以支持(納粹認為必不可免的)戰爭的經濟。雖然納粹建立的國家經濟結構不是在所有方面都與「25點綱領」協調一致,但在其各種制度、組織和法律中,還是可以看出來當初25點綱領所貫徹的主要觀念的。

二、世襲的農民

人們通常把德國當作一個工業國家,在這個工業國家中,農業在經濟上只佔次要地位。這點固然不錯,但也不見得完全正確。在德國的經濟中,農業亦自其重要性,因為農業生產足以供給約佔全國所需80%的食品,納粹因此自上台伊始即很注意他們的農業計劃。實行這個方案的機構比納粹體系的任何其他部門都發展得更為充分。

關於農業,納粹定下了幾個目標,最普遍的目標是與他們的種族理論有關聯的。在納粹運動發展的初期,他們宣布過農家或農民是德國民族之骨幹,是北歐血統的最健全來源。納粹農業政策的主要宣傳家台里(Walther Darre)和羅森堡都堅持認為「猶太人-馬克思-自由資本主義」的衰敗有一個主要原因,即是人口離開了田地,而集中於大都市區域。

但是納粹還有一些更實際更直接的目標,第一個目標是以改進農業人口的生活為手段,在農村造成一個在政治上效忠於納粹的集團;第二個目標是要發展農業生產,使它在戰爭與封鎖時能使德國滿足生活必需品的自給自足;最後也是最大的一個目標是,納粹希望將忠誠的德國農民移往帝國四境的邊陲,以加強德國的軍事地位。納粹認為達到這些目標的方法是成立「世襲的農場」或自耕農地(freeholds)。這些世襲農場是依1933年9月29日的法令創立的,在法律的和社會的地位上類似封建時代的自耕地,一個世襲農場不得超過125公頃土地(約合300英畝)。它的所有者必須是農民,而該農民又必須是德國血統的德國公民,或與德國有血統關系的外國公民,且必須是「榮譽的」人,所謂「榮譽」指的是接受並擁護國家社會主義。

世襲農場是不可讓渡的,也是不能抵押的。農民將這種耕地遺留給子孫時必須依照限定繼承人產業的法律、以及長子繼承法所規定之權利,不得將地產平分給數子。長子之外的繼承人只能分得對經營這世襲農地無重要影響的財產,他們可以用這筆財產獲得教育或職業訓練。如果這些繼承人不是由於自己的過錯而陷於貧困,他們有權回到世襲農場並在那裡生活。農民在遺囑上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改變其農場之處置。如果他沒有自然的繼承人,國家可以指定一個繼承人。任何人不得擁有一個以上的世襲農場。

為了處理在這條法律下引起的訴訟,納粹政府設立了特定的農業法庭,由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與兩個農民組成。凡有普通上訴法庭的地方設有高級法院,還有一個最高法院以審理一切有關自耕農場的案件。這些法院都有相當大的權利。如果有一個業民不能經營其農場使其生利、或是他的行為「不榮譽」時,法院有權剝奪他領有世襲農場的資格。

到1936年,德國約有100萬所農場依照該法律變成了世襲農場,其中包括一些大地產,其原來的主人在負債累累的情況下替他們的地產取得了世襲農場的法律地位,以此逃避債務,避免其農場被債權人沒收。

三、農業自治團

納粹提出的許多觀念中,有一個觀點主張人口應該按照其各自的生產活動內容分成許多自治「團」,這個觀念首先施用於農業,結果成立了農業團,並發展成為對德國農民的一切生產、定價與銷售活動進行嚴密管制的體系。

農業自治團不僅包括一切地主佃戶、耕種者與農業工人,還包括所有的農產品與糧食批發商和零售商,以及一切食品製造者如麵粉廠主,釀酒廠主,制糧商(這些人被強制勒令參加),以及一切農業合作社和其他銷售組織。農業自治團是一種自治團體,其大部分開支均由會員的強制捐款中籌付。農業自治團由「德意志帝國農民領袖」台里親自主持,他是直接由希特勒任命的,而且完全對希特勒負責。台里同時又是「糧食與農場部部長」。

農業自治團分為兩大部門,即參議部與行政部。參議部又分為七組,分管經濟與社會政策,宣傳,及國際問題。行政部分三大組,即人員,農場,市場。另有第四組管理人事與財政。人員組主管僱主與工人關系、精神的與道德的福利、農民傳統的保存、土地的重新墾殖等事。它還負責宣傳納粹對於農民社會地位與作用之觀念。農場組主管土壤改革,農場管理賦稅,農業展覽會及其有關問題。市場組的職務在集中各合作社及其他銷售組織工作。

農業自治團有20個區域協會,區域協會下有520個縣鎮協會。各縣鎮協會又分為無數地方協會。每個區域協會有其行政組織,略同柏林的中央政權機構一樣。每個地方農場協會的領袖,通常都有當地的國社黨領袖兼任。此外還有兩個全國性咨詢機關;其儀節職務與宣傳職務大過其行政職務。一個是農民顧問委員會,有委員100人。是由農業自治團的各職業部門中挑選出的,另一個是德國農場委員會。會員1000名,由德國農民領袖從各區域及縣鎮農場的領袖中選拔其有聲望者充之。農場委員會准備並主持每年的農場代表大會,而這大會是歡宴的節期以及納粹向整個農業自治團打氣的機會。

政府為德國的每個農場都備有一張農場經營證(卡片),在這上面載明關於地畝、收獲、牲畜以及農場操作的一切事項,以供中央與地方當局對農場實行監督和管制。理論上農民可以自由種植他想種植的東西,但在實際上政府將每一農民必須生產的各種商品規定一個基本定額,比如說全德國約有200萬個種植做麵包用的裸麥的農民,政府對於他們分別規定生產定額,規定的數量在每年種植季節終了時宣布,並由政府按規定價格收購。照類似方法,政府每年向麵粉廠主分配定額,而麵粉的價格由各縣鎮分別規定。

農民除了參加農業自治團的地方及縣鎮分區協會以外又需加入一個銷售協會,這些協會是依照商品或商品組而分別組織的。德國共有10個中央協會或銷售聯合會,負責各種農產品(如裸麥,牛和牛奶,土豆,雞蛋,糖等)的銷售事宜。每個中央協會都是自治的法團,受農業自治團的管轄。第三帝國農民領袖為每一個中央協會委派了全國性專員。中央協會同時受糧食農業部之管轄。如中央協會各自主辦其商品生產與銷售。它們規定生產成本,價格,利潤率,確定標准及產品分等的規定,並在某種程度內規定農產品之實際生產。

四、農村定居與農場勞工

分裂大地產、將它們分配給小農,這個方案成為德國政治上的重大爭端已非一日。納粹綱領第17點主張「制定一項法律,允許政府將有關公益的土地無償沒收」,並主張廢除土地抵押制度。但是納粹雖發出了這些諾言,在這方面卻並無什麼有意義的改革。

農村調整方案因德國必須增加農業生產而大受影響。德國絕大部分的大地產集中在勃蘭登堡與東普魯士,而這兩地的土壤和氣候利於廣耕,不利於深耕。這個事實頗足以妨礙政府大規模徵收大地主或「容克」們的地產。至於容克地主們在政治上及軍隊中的勢力足以阻止這種政策就更不用說了。況且大多數這種新式農場必須有足夠大的面積,否則不能做有效的耕種。

德國小農的生計本不容易,而各地公有土地變為自耕農場之風流行甚盛,更予小農以沉重打擊。這些公有土地常常是小農唯一可以畜養牛羊之草地,也是農民唯一取給燃料的來源。現在,政府既推行變公有土地為自耕農場之政策,結果是常逼得小農非放棄其自己田地不可。在德國西部某些區域內,政府以分給他們東部土地的諾言,將小而貧的農戶及佃戶們驅離其原來的土地;然後將他們的農場合並成更大的農場,給予納粹認為可靠的人。

自從1934年納粹發動「生產戰」以來,農業勞工的缺乏愈來愈成為德國農業的嚴重問題。為解決這個問題,納粹採用了種種方法,輕則用各種利益勸誘人民做農業工人,重則使用強力手段強迫人們做農業工人。納粹所用的一個主要辦法是強迫城市工人到農村去做幫工。這種辦法可以採取幾種方式,1934年5月15日的法令規定凡曾經在農村做過3年工作的工人不準在城市尋找工作,政府對違反此禁令者嚴厲處罰。1935年5月以後,政府又規定所有青年必須參加「勞動服務」,以做服兵役前的准備訓練。納粹廣泛利用勞動以輔助農業工作。尤其當收割的時節更甚。此外政府得派凡在勞動服務中有農作經驗的青年,到農場去做「助手」、「幫工」。如果這些青年不遵令前往,便被開除勞動服務界,而他們的「工作薄」則被吊銷。

1938年2月,納粹規定凡年齡在25以下的德國女子必須參加農業的勞動服務或者家務僱工的勞動服務,為期至少一年,否則她們以後便不得擔任工業或者商業工作。1939年2月13日,政府頒布一道命令,規定農業勞動者不得隨意改變工作,即使該工作仍屬於農業和林業范疇。兒童小學畢業後,政府就送他們去做一年農業勞動,父母如企圖妨礙該法令的執行,便要受監禁的處罰。

雖然有這些限制辦法,納粹仍然未能防止「逃避農村」的趨勢。自從1933年以來,有成千上萬的農業工人企圖在城市裡和其他行業中尋求工作,他們當中大多數人成功地獲得了工作。農業助手的工資很低,他們的工作條件又比工業工人的更為惡劣,而且自1933年9月後,農場與森林勞動者不能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農戶對這班助手還可以「工作遲鈍」或「懶惰」為由加以懲罰或罰金,因此農場工人的社會生活和地位排在城市工人之下。後來納粹曾經採取若干補救措施,如鼓勵人們建築農場工人住宅,改良他們的工作環境,給他們以工作訓練,並促進其娛樂和健康活動。但德國重整軍備的種種需要,及1939年9月後世界大戰的爆發,又妨礙了這方面的進展。

自1938年以來,尤其是二戰開始以來,納粹越來越靠外國勞工(特別是波蘭和義大利工人)和俘虜去擔任農場工作,於是產生了一個有趣的現象:納粹被時事所驅,不得不利用外國的「血統」來耕種德國的土地,同時德國人的血都當作肥料灑在了外國的土地上。

五、工商自治團

納粹自1933年以來建立的工業體系以一個觀念為基礎,即民族經濟應該是服從國社黨的政治目的和國家的意志。納粹摒棄自由主義派所謂的「自由經濟」的一切觀念,將政治置於經濟之上。經濟政策必須取決於民族利益,而民族利益是什麼則由領袖們去解釋。

納粹德國的工業政策時又受其軍事考慮的影響。納粹從一開始上台便明白確切地以毀滅凡爾賽條約為目標,這樣一來最後肯定不免於一戰,因此在納粹規劃經濟活動的每一個具體措施上都將戰爭這一可能性計算到了裡面。1935年以後,尤其是1936年秋季以後,納粹開始提高統制國家經濟的趨勢,並將其納入備戰方案的一部分。

納粹最初曾努力盡量採用舊有的經濟方式。1933年以前德國工業已經高度組織化,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受政府管理。那時德國工業各種同業公會擁有的經濟控制力遠超過其美國同行。卡特爾這一工業聯合組織在德國已經是控制生產銷售與定價一個重要因素。納粹上台後,採用了包括卡特爾在內的舊有的經濟組織方式,而將它們加以改變以適合於自己的新規則,這確是納粹善於運用社會心理的地方。

納粹在工業方面的機會主義精神上還有更甚於此者。納粹最初即是受「大工商者」的支持,並與工商各集團達成妥協。納粹只是漸進地推行工商業改革,這種妥協態度與他們對勞工和農民採取的嚴厲手段相映成趣。1934年2月27日,國民經濟部長施密特博士頒布了德國經濟組織改造准備工作法,這是納粹改組德國工業的第一步。該法律是個一般性法令。它授權經濟部承認各工業同業公會的經理,委派及罷斥其領袖,並得強迫各僱主和公司加入工會。改組的過程當時並未完成,1938年1月,沙赫特博士卸職,由納粹黨員豐克(Funk)博士擔任經濟部長,此時德國工業改組方才完成。

從1933年至1939年,納粹所完成的經濟結構是一個極其復雜的職業與區域組織體系,其中心為工商業自治團和手工業自治團,這兩個自治團將除農業外的一切工業性商業性的金融活動系統化了,並加以領導。

工商業自治團採用了強制、領袖與自管三大原則,一切德國經濟事業必須一律加入組織,任何企業如不參加,則它或它的負責人必遭受巨額罰金、以及其他責罰或取締。在這個自治團內,每一行業(部門)都有一個領袖,他由更高一級的領袖委派,最高級的自治團領袖由德國經濟部長指派。德國境內一切工商業企業都按其經營的經濟活動種類被派定參加自治團的某一分組,每個企業同時又必須參加所在地的地域性組織。如果一個企業在若乾地區內各有一所工廠或分店,則其廠長或經理都需參加當地的地域組織。行業與地域的單位共同組成第三帝國經濟會議,由經濟部長直接主持。

工商自治團包括6個全國性部門:工業,動力,銀行,保險,貿易和手工業(另有交通部門,受別的法令規定)。這六個部門中工業部門最重要,它本身又分為七個主要組:采礦和冶金組、機器製造和改造組、鐵和五金器具組.、建築與建築材料組、化學紙張與印刷組、皮革、紡織和服裝組、食品與飲料組。這7個主要組再分為32個貿易組,例如采礦和冶金組分為采礦鐵生產、鑄造等等,機器製造分為制鐵、制鋼、交通工具、飛機生產等等。這32個組又再分若干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機器製造下有紡織機器專門組,該專門組下面又有紡紗機器專門小組。每工廠或商店按照其主要生產品的種類加入各專門小組,上述各級分組在一切的業務必要地點均設有辦事處。

除工商部門外,其餘五個全國性部門下面沒有設主要組,而是直接劃分為貿易組(經濟組)、各專門組和專門小組。例如動力組分為兩個貿易組,即發電貿易組、煤氣與水貿易組。六個全國性部門及交通事業部門共分為55個貿易組,而這些貿易組又分為400餘個專門及專門小組。

一般說來,各貿易組是工商自治團中最重要的職業性分組。每一貿易組向它的會員徵收會捐,並為它的各專門組及專門小組制定預算。每一貿易組的領袖有權對它的會員處以罰金,但不得超過1000馬克。被罰者可向全國性各組的領袖上訴,以他們的判決為最後的裁判。各組與分組之領袖在某種程度上受會員的控制,會員們可以不時對他們的領袖通過信任票或不信任票,不過,上級的領袖對於這種不信任票可以加以否決。每組在領袖之外還設有一個委任的顧問會,凡制定預算時,或向會員攤派款項時,事先必須征尋顧問團的意見。顧問會審核本組的賬目。凡關於開銷費用,購置地產,委派經理,及發市或修正現行法規的事件,必須先聽取顧問會的意見,方能做決定。一切組織或組至少每年必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的活動與財政情形。在這時候,會員也可以對其領袖通過信任票。

納粹起初並不想用這個復雜的機構去計劃德國的經濟,不過是想利用它做一種工具,在必要時能夠籍以有效的控制經濟生活的一個方面。工商業自治團被限定不得干預一切有關管制價格及規定銷售之事。納粹不願意工商業自治團變成一種對國民有壟斷權利的巨大托拉斯或卡特爾。所以他們將規定價格與市場之權交給了別的權力機關和組織,工資問題同樣也劃歸其他方面主管。

工商業自治團各貿易組所擔任的大多是技術性、經歷性的工作。各貿易組必須經常供給其會員以下列各種情報:關於新的技術方面和工業材料;某宗特殊產品的市場情形;改進成本會計的方法;以及改良店廠管理的方法;運輸費率,與捐稅,貿易政策與外匯;防空保護,商業法律問題等。各貿易組推動各僱主合作訓練新的工人,幫助他們組織商業展覽與集會;並致力於關系工商業的經濟福利之其它問題。

在德國國內的14個工業區里,各全國性組與各貿易組合組成14個地區組,下轄分組、地方小組。比較其餘的全國性各組來,全國性貿易組的地方組織更為廣大。在若乾地區,專門小組可以比專門組本身更龐大,有的地區(如魯爾、西里西亞、安哈爾特)因為工業集中,在這些地方,某個專門組織下轄的一個區域辦事處可以比柏林的總處還更重要。

工商自治團還保有一個廣大的地方性組織,其基本單位是工商會,又稱商會。全德國約有100個以上的商會,每個工廠或商店都必須加入一個商會。這些商會是公共的公司法團,並為一定地方或區域內工商企業的代表法團。商會之職責包括處理一切對其會員有共同影響之舉,並向他們提供意見。他們管轄的問題與貿易組所管的相同,例如捐稅與外匯、鼓勵出口、職業教育學徒訓練、、商業仲裁、政府承包的生產或供應之分配。商會組織也以領袖主義為原則,其領袖或主席由經濟部長委派與撤換,各主席有一個顧問委員會協助工作,顧問委員會也是由經濟部長委派的。這百餘個地方商會共組成一個全國商會總會,其總部設在柏林,其領袖和副領袖由國民經濟部長委派,他們須對部長負責。全國商會總會首先是各地商會的中央清算局,其次是各地方商會與政府之間的代言人。各商會發揮重要作用,將地方工商業團結起來,並將他們與中央經濟和政治當局打成一片。

手工業部門的組織與此略異。它並無貿易組,而是分為52個全國性協會。它也有地方性結構,包括60個地方的手工業商會,而這60個分會又合組成一個總會。全國性手工業組的最高長官是「德國手工業領袖」,他兼任德國手工業組主任以及手工業商會主席。

工商業自治團的最高機關是德國經濟會。它是由構成工商業自治團的各組織之代表組成的,在這個意義上,它是一個代表性的團體,但德國經濟會又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受經濟部長的管轄。它的總部設在柏林,即原來的德國商業總會大樓。

六、卡特爾

除了「工商業自治團」以外,納粹政府還通過卡特爾來統治德國的工業。卡特爾在德國的地位猶如托拉斯在美國,卡特爾的重要性在於它能影響生產、價格與銷售。

卡特爾在德國是歷史悠久的老制度,它起源於19世紀的後半期,1933年以前的卡特爾是私人的商業組織,其目的在於限制產量、規定價格和分配市場為手段來維持利潤。德國工業在魏瑪共和國時代已經高度卡特爾化了,和美國的態度正相反,工業部門的高度集中化在德國並不被認為是弊病。

納粹奪取政權的時期曾經公開激烈地反對德國的卡特爾,認為它們都是「民主財閥」的資本主義代表。他們向小生產者和地方工商界允諾,一旦他們奪取政權,必定解散卡特爾。但是納粹獲取政權以後發現卡特爾是一種便利的工具,可以籍以建立對德國經濟的深遠統治,於是對卡特爾採取了新的路線。

1935年7月15日,納粹黨通過了「強制卡特爾法」。依照這項法律,經濟部長有權管制現有的工業聯合公司,可以強迫工業商企業加入現存的卡特爾組織,可以禁止新企業之建立及舊場業的擴充,並得決定現有場業必須利用之程度。納粹最初盡量避免應用卡特爾強製法,其中一個主要理由是恐其攪亂價格結構。1933年至1934年,納粹最主要的願望是增加生產和減少失業,要達到這個目的,物價和工資必須保持穩定。全體工人的總數工資必須由更多的工人或的工作而增加。但是,事實證明,卡特爾之不變趨勢是增加物價。強制性卡特爾發出公布後,工業界似乎覺得他們的機會到了,便表示要將產品價格迅速提高並超過50%。納粹政府立刻起而干涉,然而在1933年至1934年的時期內,卡特爾產品價格指數仍有相當大的增高。

納粹所以遲遲實行新的卡特爾法令還有一個理由,即怕小工業和企業主不滿。一般來說,小企業深怕卡特爾的影響,因為他們相信卡特爾會成為大企業吞並小企業的工具。第三個理由是新卡特爾法的通過和根據此法而採取的各種辦法大大刺激了各工業部門去自動卡特爾化,並成立各種的企業協定,因此國民經濟部長不用強制實行新法。據1936年11月的估計,德國有1700個卡特爾,各卡特爾在強制卡特爾法下變成了全新的組織,不再是為私人利益服務的私人組織,而為國家的利益服務。

納粹統治之下的卡特爾需要處理許多問題:防止工業的生產過剩;設法使某一工業容易從事新的生產,以適應消費者時尚的改變以及其他市場波動;設法使各工業適應新的原料;調解季節的波動;改進家務型工業工人之環境;維持某一工業部中大中小企業間的均衡;保障某一工業生產方式(製造過程)之獨立性不為別的公司侵犯;將若干種國民福利所必需的任務交付大企業;防止過度機械化,以維持高度熟練工匠的利益;維持類似企業之間的分工,以免浪費勞動力和生產資源。

工商業自治團從一開始便對卡特爾的若干功用有越俎代庖的趨勢,並企圖控制卡特爾,結果彼此間發生摩擦,以至德國政府越來越覺得非規定工商業自治團對卡特爾有行使某種監督之權不可。1936年10月12日國民經濟部長頒布一道法令,將這個局面合法化了。這法令授權工商業自治團之全國性各組,得收集歸於卡特爾的一切情報,將所有卡特爾及一切市場的協定予以登記,並代表公眾利益,參加一切組織卡特爾的設判。這種權力是賦予工業與貿易兩個全國性組,及地域經濟商會。

1936年11月12日的命令將卡特爾置於政府控制之下,或如《德國評論》所說,將卡特爾歸入民族經濟之內。由於工業部門的設立或擴充必須先得到政府批准,所以政府能夠依照需求以控制供應。因為政府可以將個別企業需求的規定變為對整個工業都有拘束力,於是也保證了生產條件的一律性。

自1938年以來,各卡特爾便這樣與工商業自治團合作,並在其監督之下執行政府賦予他們的工作。為使工商業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對卡特爾之監督能切實有效,雙方的人員必須不同。換言之,凡與卡特爾有密切關系的人不能同時作工商業自治團全國性各組或貿易組之職員。自治團的全國性各組與貿易組須代表公眾利益而行動,而政府對各組中被認為「不受私人利益影響」之人予以充分支持。這樣一來,卡特爾失去不少從前的勢力,而變成納粹政府控制國內工商業或兼並國外工業的工具。

七、價格的規定

納粹政府於1933年上台時,急欲抑制德國的物價停止上漲,因為他們認為要使德國經濟復興,必須維持價格和工資的穩定。他們以這個觀念為出發點,最終發展成了一個復雜而包羅萬象的定價制度。納粹稱價格規定為「價格構成」。

我們試將1933年以來納粹用以控制價格的各種努力做一簡要敘述,以更明白他們這個定價制度的基本內容。1934年時,納粹政府頒布若干

⑸ 當年二戰中德國老百姓是如何生存的如何在當時環境下活好呢

事實上,納粹黨本身,就是一個音譯,如果意譯的話,其實是德國國 家 社 會 主 義 工人黨,你可以體驗一下聽到這個黨名的內心感受。

沒錯,這個黨,一開始就是走城市工人路線的,和另一個名稱類似的黨,其實乾的事情也有很多干係,譬如說對工人利益的關心和維護,對勞苦大眾的同情,以及對社會上種種不公的抨擊,建立公義秩序的渴望,這些等等,幾乎沒有什麼兩樣(至少在措辭上如此)。

甚至,人們還在一本叫做《我的奮斗》的書中,看到了這樣的表達:

“巨大的經濟發展導致社會階層的變化。小手工業者逐漸消亡,工人獨立生存的可能性日漸渺茫;工人如果無法找到屬於自己的生計,他是貨真價實地一無所有。晚景凄涼,生不如死。”呵呵,相信同類的理念,你們也能在另一個類似的黨那裡看到。


甚至,德國普通老百姓的稅也減免了,退休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在外打仗的士兵家屬更是享受最好的待遇,國民收入真的翻了一番。

⑹ 德國民眾在戰爭時期的生活水平怎麼樣

納粹德國早在戰爭爆發伊始,與其軟弱而無准備的鄰國相比,在戰爭物資的儲備方面享有優勢,從而獲得極大的好處。這樣就使得他們得以利用閃電戰戰術,在連續兩年的時間里接連取得勝利。由希特勒拍板決定,為了避免民心低落,必須保證德國人民的生活水平。
戰爭爆發時的情況德國在農業領域里為戰爭所作的准備是徹底的。它吸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協約國的封鎖所造成的災難德國對海外農產品供應的依賴上。為了做到這一點,國內的生產提高了,對外貿易盡可能轉向德國指望能與之保持接觸的那些國家,儲存的數量有所增加,管理農業的機構也加強了。這些措施的效果是,把德國對外界供應的依賴從百分之二十五減少到大約百分之十五。到1939年秋天,德國在麵包、土豆、食糖、乳品、肉類和一般蔬菜方面事實上已經自給自足,雖然它在某種食品(其中最重要的是油脂和食油)方面仍舊不足。德國所需要的蛋白質飼料中,也有大約百分之十必須進口。德國進口的全部糧食中,幾乎有一半是來自歐洲大陸以外的國家的。
德國 大量囤積戰爭物資,到開戰時,德國已經儲備了足夠全國食用兩年多的糧食、糖,27萬噸豬油、腌肥肉和黃油,以及大量的飼料用燕麥、玉米。還囤積了很多皮革、布匹和絲綢(可以用來製作降落傘等戰爭物資)。
1939年10月1日德國:麵包和麵粉配給制度開始實施德國品嘗食品配給的滋味
盡管德國人在軍事上取得勝利,他們在國內卻面臨限制。食品配給卡在8月28日開始使用,現在范圍包括肉類,奶製品、糖、蛋、麵包、穀物和水果。對於不同類型的食品有不同顏色的卡片。
利用可資利用的東西來好好持家是帝國食品和農業部給德國消費者的信息。納粹急於避免上次戰爭中遇到的食品短缺;從1939年8月宣傳就集中於自給自足,農民被告知盡量利用土地和家畜,戶主們被力勸種植蔬菜而不是花卉。配給(大約每人每星期16盎司肉和10盎司脂肪)已經導致黑市商人出現,對此從上年9月份開始嚴厲懲罰。
1939年3月希特勒同羅馬尼亞卡羅爾國王達成協議,德國將從羅馬尼亞豐富的普洛耶什蒂(Ploesti)油田獲得供應,而1940年5月27日卡羅爾同意進行甚至更緊密的合作。德國的地位因在1939年同斯大林達成的協定而得到進一步保障,根據該協定它將從俄國的高加索獲得石油。德國也大量生產合成石油。
盡管盟國計劃中的轟炸高加索油田因害怕政治復雜化而放棄,而攻擊羅馬尼亞在這個國家仍保持非交戰狀態時不能作為一個選擇,但對德國的海軍封鎖正阻止德國從其他地區輸入石油。
德國同英法開戰後,雖然市面物價並不十分騰貴,但普通的日常用品大多需要按戶口配給的購物券或購物許可證才能買到,如果要購買超過許可證數額的食品,就要付出加倍的價錢。從1939年夏天開始,柏林人每人每周的配給量是麵包2250克、肉700克、人造黃油280克、糖280克、人造果醬110克、豆子150克、人造咖啡63克、奶製品、脂肪和油420克、牛奶1.4升(只有孕婦和兒童可以購買全脂牛奶)。德國人的飲食本來像其他歐洲人一樣以肉類為主,每周只配給700克的話,做熟之後只有薄薄三四片而已,新鮮蔬菜和魚也很難看到。在肉鋪和地貨鋪的門前,常常可以看到排著長隊、手持菜籃的主婦。如果看見婦女帶了孩子在某家店前等候,這家店一定是有糖果出售;煙紙店前則是衣冠楚楚的男士們,他們排上一兩個鍾頭的長隊,只是為了買幾支雪茄或者一聽香煙。要是這些癮君子們運氣好,買到了想要的商品,想進酒館喝杯啤酒透透氣,那麼他們除了酒錢外還要再加一種「戰時附加稅」。

⑺ 德國農業也有陰暗面:規模化為何遭遊行反對

德國是農業高度發達的國家,這點毋庸置疑,工業化、規模化的高效農業一向是大多數農業欠發達國家的標桿和榜樣。但在德國國內,一股「反工業化」的思潮卻風起雲涌。究竟是什麼原因,讓德國農民要「揭竿而起」反對本國主流的農業模式?

「我們受夠了!」——「工業化」農業惹怒了德國人

在德國柏林,最近幾年每到一月份,都會如期舉行一場名為「我們受夠了!」的大型遊行活動,來自德國各地的人們裝扮成各類不同的動植物,開著上百台農用拖拉機,激昂地發表演說。

遊行的人數每年都在增長,參與的人群不止有農民,還有消費者團體、動物福利組織以及環保人士等等,光團體數量就有200多個。這些來自不同地域不同團體組織的人,目標只有一個——反對「工業化」農業,支持中小型的家庭農業模式。

德國「工業化」農業的四宗罪

第一宗罪:對動物造成嚴重傷害

德國人一向擅長用流水線的方式來提升辦事效率,大多數情況下這都是非常令人稱道的特質,但在某些時候依然堅持這樣的做法可就變味了。

比如德國大型的「動物工廠」,為了盡可能提升效率和節約成本,他們會把大量動物擠在一個狹小空間里,為了避免這些動物互相傷到對方,還會進行一些殘忍的「改造」:剪掉雞的喙,拔掉牛羊的角,或是去掉豬的尾巴……

高科技、集約化、重監管、高產值……這些往往都是我們心裡那個「農業烏托邦」的模樣,理想中未來農業的終極夢想。然而任何看似美好的理念,總是過猶不及,很多路,只有真正走過的人才知道前方有沒有荊棘,德國人在規模化農業當中遇到的困惑和傍徨,正是我們在未來能藉以完善農業發展方向的鏡子。


本文來源土流網農業頻道,轉載請註明來源「土流網農業」

⑻ 在1929年經濟危機中,德國農民生活受到了怎樣的沖擊

在1929年經濟危機中,德國農民的生活狀況大大惡化。1932~1933年間,農業收入降至1913年以來最低數額。農業危機首先表現為農產品銷售困難。1928~1932年,農產品出售利潤由102億馬克下降到74億馬克,農業債務激增。在農業危機的沖擊下,小農戶都受到影響,就連有田250公頃以上的大地主也均負債。在債務重壓之下,農民被迫出賣地產,其貧困化程度相當嚴重。

⑼ 德國實行的幾種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二戰後 , 德國對農業的發展不太重視 , 但出於民眾對食品安全廣泛關注的考慮 , 確保社會穩定 , 保障農產品能自給自足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 德國政府從上世紀 50 年代加大了對農業的保護與發展的支持力度 , 出台了一系列優惠政策吸引優秀人才從事農業生產。建立完善的農民養老保險體制是其中的優惠政策之一。 當時, 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比較嚴重 , 迫切需要實施農民養老金政策。而傳統的農民養老模式是由農民子女來負擔他們退休後的生活 , 政府不提供任何養老保險。隨著時間的推移和人們觀念的轉變 , 當孩子長大之後 , 子女更願去城裡謀生 , 不願意接替父親的衣缽 —— 在農村務農 , 或者有的年輕人根本不願意承擔起贍養父母的責任。所以 , 政府急需出台一系列的相關政策 , 來解決農民養老問題。 經過探索 , 德國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過三種模式 : 一是平等模式。這一模式是在上世紀 50 年代發展起來的。即農民在退休之前 , 每個農民繳納一筆費用 , 待其退休之後 , 政府支付他們同等的一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模式下 , 政府存在過度支付的風險。 二是額外獎勵模式。上世紀 70 年代 , 農民的退休年齡從 65 歲降低到了 55 歲 , 等於農民提前放棄了土地生產 , 同時失去了生活收入來源 , 因此 , 政府會額外付給農民一筆養老金。這種模式仍然依賴於政府大量的財力投入 , 相對於第一種模式而言 , 政府的負擔並未減輕。 三是收入支付模式。進入上世紀 90 年代 , 政府對於退休農民養老金的支付 , 是根據農民和他妻子的收入決定的。由於收入是絕對數 , 所以需要支付的養老保險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但是 , 此種模式仍有弊端 : 第一 , 農民的家庭收入不好確定。第二 , 農民死亡 , 其妻子仍然享受政府原本給她丈夫的福利待遇 , 造成政府的養老金支付成本並沒有降低下來。 德國現行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是 「 付多少 , 用多少 」 的模式。即由年輕人出錢 , 老年人享用的一種方式。但是隨著人口出生率的不斷降低和老齡化趨勢的增強 , 由年輕人提供的這筆資金已經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求 , 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錢來彌補其差額。因此 , 這種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不斷消耗公共資源的模式 , 並且由於中央政府對這個模式的投入嚴重不足 , 大部分退休農民的利益沒有得到保護。目前 , 德國仍在尋求一種更為合理的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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