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國現在是什麼政體的國家
從國家結構形式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聯邦制國家。從政體結構看,德國是議會制民主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
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簡稱德國(兩德統一前簡稱西德或聯邦德國),是位於中歐的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北鄰丹麥,西部與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接壤,南鄰瑞士和奧地利,東部與捷克和波蘭接壤,該國由16個聯邦州組成,首都為柏林,領土面積357167平方公里,以溫帶氣候為主,人口約8267萬人,是歐洲聯盟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以德意志人為主體民族。
德國人的祖先是古代居住在中歐的日耳曼人。10世紀時日耳曼人建立神聖羅馬帝國,後發生分裂。1871年普魯士王國統一除奧地利帝國以外的日耳曼各邦國建立德意志帝國。1914年和1939年,德國先後挑起兩次世界大戰並戰敗。
1945年分裂為東西兩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正式加入聯邦德國,實現兩德統一。目前,德國是歐洲第一大經濟體,也是歐盟的創始會員國之一、還是北約、申根公約、八國集團、聯合國等國際組織的重要成員國。
德國是一個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以汽車和精密機床為代表的高端製造業,也是德國的重要象徵。
2. 德國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權和行政權交給議會,議會又把其中的行政權交給以聯邦總理為首的內閣政府。而行政權主要由聯邦政府、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來擔負。
聯邦政府的存在以聯邦與聯邦議院的信任為條件,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聯邦議院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為主,不僅有體系完備的各種法典,也有大量的單行法規,涉及生活的幾乎所有領域,從而形成十分完備的司法體系。
德國聯邦法包括1900多項法律和3000多項法規,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
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相互之間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財政法、刑法和訴訟法。
私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兩大部分。
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中間領域,它是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法律,德國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和經濟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國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種專門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財政法院)
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則由各個法院各自獨立的進行司法審判,這樣往往會出現對同一個案件因認識不一樣而導致量刑不同。為防止這種情況產生,協調彼此工作,保證判決的統一性,於是由5
種法院的聯邦法院共同組成一個聯合審判委員會,從組織上保證各個聯邦法院的溝通與協調。 德國社聯邦檢察院、州高等檢察院和州檢察院,州檢察院自成一體,上下級是命令與領導的關系,州高等檢察院檢察長統一領導州的檢察工作,但聯邦檢察院和州檢察系統沒有垂直的的領導關系,各自獨立。
3. 現在德國是什麼政治體制
德國是議會制共和制國家。聯邦制是若干個單位聯合組成的統一國家。立憲制就是君主立憲制 聯邦制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以「三權分立」的議會內閣制為,
4. 德國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德國目前的政治制度,國家結構形式是聯邦制,政體是議會制民主共和制。政黨制度是多黨制。
5. 德國現今政體是
德國的政治制度 德國自1949年起是一個採用議會民主的聯邦制國家,聯邦擁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各州有在教育、警察和其它方面上高度的獨立主權。 德國的國家元首是聯邦總統(Bundesprsident),任期5年,由聯邦大會(Bundesversammlung)間接選舉產生。聯邦大會由聯邦議會(Bundestag)議員以及同樣數目的各州代表組成,專門選舉國家的元首。總統的權利受到限制,其角色大部分都是象徵性的。 德國聯邦議會由兩院組成,兩院一起組成了德國的立法機構。聯邦議會現擁有598席,代表由直選或間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設有聯邦議會會長(Bundestagsprsident)一人,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僅次於聯邦總統的第二高地位。聯邦參議院(Bundesrat)擁有69席,代表則來自16個聯邦州(Bundeslnder),參議院主席(Bundesratsprsident)由州總理輪流擔任,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第三高地位。 德國總理(Bundeskanzler/in)雖然在國內外禮儀上僅享有第四高地位,卻是德國聯邦的政府首腦。總理往往是議會多數黨的成員,由議會選舉產生。聯邦政府設副總理一人,目前由外交部長(Auenminister)兼任。現行的基本法(Grundgesetz)力圖避免重蹈魏瑪共和國的覆轍,規定了例如總理的間接產生、政黨必需獲得5%選票或3個直選席位才能進入議會、只有下院全體議員都同意繼任者之後才能免去總理、軍隊除救援外不許使用於國內事務等等。也正因為如此,到目前為止的歷屆德國政府都是聯合內閣。此外基本法中的1至20款(「人的尊嚴不可被侵犯」等)被看做是不許被更改的部分。德國聯邦的憲法體制(Verfassungsrecht)由基本法、統一協議(Einigungsvertrag)以及其它國際協議組成,各州另外有自己的憲法,但受聯邦憲法體制約束。 德國擁有一個分立的聯邦司法系統,且違憲審查權採集中制,故設有聯邦憲法法院、聯邦最高行政法院、聯邦最高普通法院以及對財政、勞工以及社會議題方面有管轄權的法院。又因為德國為歐洲共同體的成員,歐洲法院(Europischer Gerichtshof)的判決對其有拘束性。,各州另外設有州憲法法院(Landesverfassungsgericht)。公民在充分理由情況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撤銷或廢止政府行政的行政行為,通過憲法訴訟解除政府立法,通過歐洲法院確保歐體與歐盟條約適用的一致性,這樣就確保了憲法解釋的統一性、歐盟條約在全歐洲解釋的統一性並保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
6. 德國的政治體系結構是什麼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由16個州組成。聯邦和各州的立法權力由《基本法》(即憲法)來明確。通常,聯邦的立法許可權在國防、外交、海關、郵政以及稅收等涉及整個聯邦利益的領域,而文化教育事業的立法和行政權 限歸各州,即所謂各州享有「文化主權」。各州主司教育事業的政府部門名稱不一,或「教育部」或「教科 部」或「文教部」或「科學藝術部」等。聯邦雖然也設有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部,但其許可權主要在於企業職業 教育立法、高等教育原則立法、學習資助和促進科研及高校建設等方面。 國家首腦是聯邦總統,由聯邦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的聯邦大會每5年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一屆。現任聯邦總統是法官出身的赫爾佐克,他於1995年7月1日擔任此職。現任聯邦總統約翰內斯·勞於於1999年7月1日就職,由社民黨推舉,此前曾任北威州州長。根據憲法規定,總統除對外代表國家和一些類似簽署由聯邦議院批準的法律和根據政府總理提名任命內閣成員的工作外並無行政職權。 聯邦議院和參議院是最高的立法機關。 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政府,其最高長官是聯邦總理,由在每4年一次的全國大選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推選,經議會確認,由聯邦總統任命。 各州行政長官是州長(直譯為總理),州內閣成員稱部長,如文教部部長等。各州與聯邦政府的協調經常通過由聯邦總理和各州州長共同簽署的「國家協議」來實現。
參考資料:http://www.max-mc.com/mantan/zheng.htm
7. 二戰時期德國的政治制度是什麼
二戰德國是在希特勒的獨裁統治下推行國家的社會主義制度(法西斯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變體)。國家社會主義一般又稱作納粹主義,「納粹」(Nazi)是德語「國家社會主義者」(Nationalsozialist)的簡稱,原意是德國國家社會主義工人黨(,NSDAP,簡稱國社黨)的黨員與擁護者。
納粹德國指在1933年至1945年期間由阿道夫·希特勒和其所領導的納粹黨所統治的德國。納粹德國有兩個官方國名,分別為1933年至1939年使用的德意志第三帝國(德語:Drittes Reich)與1939年到1945年的大德意志帝國(德語:Großdeutsches Reich)。「第三帝國」一詞指的是繼承了中世紀的神聖羅馬帝國(962–1806)「第一帝國」與近代的德意志帝國(1871–1918)「第二帝國」的德國。
納粹德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發起國之一。奧地利與捷克斯洛伐克分別在1938年與1939年被納粹德國吞並,其中捷克被直接吞並,斯洛伐克則是納粹德國的傀儡政權。1939年9月,納粹德國與蘇聯共同瓜分波蘭第二共和國,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至1940年,納粹德國佔領了大半個歐洲,其中包括法國。其佔領區內的「不受歡迎的人」和另外一些民族亦不斷受到迫害。1940年9月27日,德國、義大利和日本簽訂《德意日三國同盟條約》,結成了侵略性軍事同盟,1941年6月22日,納粹德國對蘇聯宣戰,發動蘇德戰爭,德軍一度兵臨莫斯科。
在1943年遭到一連串的失敗後,戰爭的天平開始向另一方傾斜。德國城市遭到盟軍大規模、有規律地轟炸,而隨著戰爭的進行,德軍也面臨著資源短缺問題。1945年初,西方盟國自西向東,而蘇聯則自東向西不斷推進。4月,蘇軍攻入柏林,4月30日希特勒自殺。5月8日,德國投降,並簽署投降書,納粹德國宣告正式滅亡。
8. 納粹德國的政治體制是什麼
希特勒上台後,經過幾年的苦心經營,在德國建立起以"領袖原則"為基石,以納粹黨獨裁為核心,通過警察、特務統治和強制輿論,鎮壓德國人民這樣一種法西斯一體化的政治體制,為其對外發動侵略戰爭,奪取歐洲以至世界霸權,准備了主要的政治條件.
9. 德國的政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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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星_zgcf
[新手] 兩票制:選民可以在大選中投兩張票:第一票投給所在選區的代表,獲得簡單多數的候選人獲勝。第二票投給某個政黨,這一政黨將從黨內比例代表名單中選擇人選擔任議會議員。
德國有16個州,選區代表議席和政黨議席相互平衡,以便使聯邦議會的組成能夠反映各政黨得票多少。如果某一政黨在單一選區獲勝數少於其應得席次,則以該黨在比例代表
名單的人選遞補。相反,如果某黨單一選區勝選人數超過政黨比例席次,則必須以增加國會總席次的方式來解決。因此,德國聯邦議會的實際議員數量通常略多於法律規定的598個席位。
2002年德國聯邦議會共有603名議員,其中總理施羅德領導的社會民主黨擁有4個所謂「懸掛議席」,反對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基民盟)擁有1個「懸掛議席」。
5%條款:只有在政黨投票(即第二票)中獲得至少5%選票,獲至少3個選區議席的政黨才能正式進入議會。如果某個政黨獲得了2個選區議席,則該黨可獲得2個議會議席,但該黨代表只能以獨立人士身份出任議員。
這一規定是為了防止一些小黨進入議會,保證大黨執政。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的魏瑪共和國時期,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希特勒正是在這個混亂時期獲得權力上台。
執政聯盟組成:德國的選舉制度決定了德國政壇聯合執政幾乎不可避免。通常,執政聯盟由一個大黨和一個小黨組成。通常,執政聯盟於10月中旬經議會通過後組成。
10. 德國的政體是什麼
德國的政體為議會民主制和聯邦制,共16個州,每個州有自己的憲法、議會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