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有什麼區別
1、形式不一樣
卡特爾 (cartel) 由一系列生產類似產品的獨立企業所構成的組織,集體行動的生產者。
辛迪加(法文:le syndicat),原指企業中的工會,大都是同一生產部門的少數大企業通過簽訂統一銷售商品和采購原料的協定而建立的組織。
托拉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產品有密切關系的企業合並組成。
康采恩原意為多種企業集團。這是一種規模龐大而復雜的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
2、目的不一樣
卡特爾目的是提高該類產品價格和控制其產量。
辛迪加獲取壟斷利潤。
托拉斯旨在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范圍,加強競爭力量,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康采恩旨在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
3、特點不一樣
卡特爾,一種正式的串謀行為,它能使一個競爭性市場變成一個壟斷市場,屬於寡頭市場的一個特例。
同卡特爾相比,辛迪加較為穩定,存在的時間也較持久。辛迪加的參加者雖然在生產上和法律上還保持著獨立性,但在商業上則已完全受制於總辦事處,不能獨立行動。
所有托拉斯內部的一切業務,如生產、銷售及利潤分配等,全由托拉斯的領導機構──董事會及其所屬機構進行處理。參加托拉斯的企業,既失去了商業上的獨立性,也失去了生產上和法律上的獨立性。
康采恩,帝國主義時期銀行壟斷資本和工業壟斷資本融合的特點。
參加康采恩的企業形式上保持獨立,實際上受其中占統治地位的資本家集團(一般是大銀行資本家)通過參與制加以控制。
Ⅱ 康采恩的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業聯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men),德國股份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嚴格地講,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一,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聯邦德國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規定,康采恩是「在一個支配企業統一管理下的二個以上的從屬企業的聯合」。除了該法在總則部分對康采恩作了一般規定之外(第15~19條),有關康采恩的具體內容規定在第3篇「企業聯合法」中。該篇分5章,依次為:合同聯合企業(291~307條)、從屬企業的管理和責任(308~318條)、加入公司(319~327條)、交叉參股企業(328條)、康采恩中的帳目提出 (329~338條)。19世紀末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種種企業聯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體現和確認,是西方國家有關康采恩的一部系統、完備的法律。
Ⅲ 化工康采恩什麼意思
康采恩原意為多種企業集團。這是一種規模龐大而復雜的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
化工康采恩就是化工行業的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形式。
Ⅳ 德語中「康采恩」是什麼意思
德語Konzern的音譯,原意是多種企業集團。以大型壟斷企業或銀行為中心,由不同經濟部門(通常包括工業,礦業,貿易,金融,保險,交通運輸,服務業等)的若干企業聯合組成的經濟壟斷組織。在各種經濟壟斷組織形式中,康采恩是資本主義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其產生的時間晚於卡特爾、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個成員企業仍保持法律上的獨立性,不失其法人資格,處於核心地位的大企業或大銀行作為持股公司,通過收買股票,參加董事會和控制各成員企業的財務,將參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員企業置於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於增強其經濟優勢,壟斷銷售市場,爭奪原料產地和投資場所,獲取高額壟斷利潤。參見〔卡特爾〕;〔托拉斯〕;〔辛迪加〕。
呵呵 是我找來的,我感覺這個比較全面就拿來了
Ⅳ 請問什麼是康采恩
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譯而來,有「相關利益共同體」的意思,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之一,由不同經濟部門的許多企業聯合組成。
除了該法在總則部分對康采恩作了一般規定之外(第15~19條),有關康采恩的具體內容規定在第3篇「企業聯合法」中。該篇分5章,依次為:合同聯合企業(291~307條)、從屬企業的管理和責任(308~318條)、加入公司(319~327條)、交叉參股企業(328條)。
嚴格地講,康采恩只是德國股份法規定的企業聯合形式之一,但人們通常將康采恩與企業聯合相提並論。根據聯邦德國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規定,康采恩是「在一個支配企業統一管理下的二個以上的從屬企業的聯合」。
康采恩中的帳目提出 (329~338條)。19世紀末以來形成並不斷發展的種種企業聯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體現和確認,是西方國家有關康采恩的一部系統、完備的法律。
Ⅵ 康采思契約 是什麼東西
你說的是不是康采恩契約呀?
康采恩 (konzern) ,即關聯企業 (verbundeneunternehmn)——一個表示對若干法律上獨立的企業進行集中管理的術語。其所謂關聯企業指法律上獨立之企業相互間有聯合關系。
康采恩一詞來源於德語,原義為多種企業集團 ,是一種最為典型的企業集團 ,同時也是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康采恩是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 ,它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的出現為晚 ,在德國最為流行和普遍。
根據德國股份公司法的規定 ,從康采恩集團內部企業之間的關系來看 ,其康采恩存在著兩種類型 :一是合同型康采恩 ;二是事實型康采恩。
前者是指通過合同手段建立起來的康采恩組織。在德國 ,涉及企業之間組織關系的企業合同有很多種 ,與康采恩企業集團有關的企業合同主要有「控制合同」和「利潤移轉合同」。這種類型的康采恩的特點是 :所有企業必須置於一個統一領導之下。這意味著從屬企業將喪失經營自主權。同時,締結控制合同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續 ,如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為之 ,必須有關企業股東大會至少 3/ 4以上的多數同意 ,最後還需要商業登記確認才能生效。後者則是指某一企業的多數股權為另一企業所控制而形成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形態的康采恩企業集團。這種事實型康采恩是指母公司通過控制所屬企業的多數股權 ,藉助股東大會、董事會或監事會對從屬企業的經營政策施加決定性影響。因而 ,對事實型康采恩來說 ,其法律後果可能包括由控制企業對從屬公司的損害予以補償、制定關聯報告和審計等問題 。除上述二種重要類型的康采恩之外 ,如果不是一個企業從屬於另一個企業 ,而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合並到統一領導之下 ,那麼 ,它們也構成一個康采恩 。顯然 ,康采恩屬於一種典型的關聯企業形態。
Ⅶ 為什麼康采恩出現在德國,並且其他國家採用其模式
康采恩是由大財團控制的壟斷組織的高級形式。它出現的歷史比卡特爾、辛迪加、托拉斯稍晚,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才先後在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形成。美國的第一批財團是以家庭為中心組成的。由於它們位於東部地區,通常被稱為東部財團。其中,除實力最大、以鋼鐵起家的摩根財團和以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財團外,還有梅隆以及杜邦等財團(見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財團)。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約有20個大財團(見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財閥),其中實力最雄厚的金融資本集團是以家庭為中心的三井、三菱、住友、安田四大財閥。這些大財團的勢力控制著經濟、政治、文化以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集中地體現了金融寡頭的全面統治。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康采恩繼續有所發展和變化,主要是:①各國金融資本集團的實力迅猛膨脹。如美國八大財團1974年控制的資產總額高達11860億美元,比戰前1935年當時八大財團所控制的資產額增加了18倍多。由於財團實力的膨脹,它們對國民經濟的控製程度進一步加強,在國民經濟生活中處於舉足輕重的地位。②財團組成的成員發生了變化。戰前的財團家族色彩濃厚,有許多財團由單一的家族成員組成。戰後,這種情況已經發生了變化。在美國,有的財團已由單個家族的控制變為多家族控制,有的財團原來的家族名稱只是一個象徵,實際上早已成為以大銀行為中心的財團了。③財團之間相互滲透,其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是相互購買對方股票、相互在對方企業中投資、相互發生信貸關系,因而現在的財團勢力范圍已很難劃分得那麼清楚。④財團同國家政權的結合更加密切。金融寡頭親自出馬,或者派遣代理人到政府中擔任要職,直接掌握國家機器來為壟斷資本的利益服務,已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此外,財團通過自己設立的各種機構對政府施加影響,左右政府的內外政策,也比戰前大大加強。⑤財團的多樣化經營和國際化進一步發展。現在的許多財團,其經營包括各行各業,可以說是「應有盡有」。財團通過對外直接投資,把它們的勢力不斷伸向國外。各國財團還互相滲透,或者聯合起來共同對第三者進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