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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採用了哪些社會信用

發布時間:2022-09-08 17:14:58

Ⅰ 國外有哪些徵信產品

徵信體系是指與徵信活動有關的法律規章、組織機構、市場管理、文化建設、宣傳教育等共同構成的一個體系。徵信體系的主要功能是為信貸市場服務,但同時具有較強的外延性,還向商品交易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提供服務。在實踐中,徵信體系的主要參與者有徵信機構、金融機構、企業、個人以及政府。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信用交易成為市場交易的主要方式、信用工具被大規模使用以及信用風險日益顯著的背景下,社會信用體系成為影響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經過上百年的市場經濟發展,發達國家形成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但是,由於各國經濟、文化、歷史不同,不同國家形成了不同的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從國際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徵信體系模式主要有三種。
第一種是市場主導型模式,又稱民營模式。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的特徵是徵信機構以營利為目的,收集、加工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獨立的第三方服務。在社會信用體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進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監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貫徹執行。美國、加拿大、英國和北歐國家採用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第二種是政府主導型模式,又稱公共模式或中央信貸登記模式。這種模式是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兼有私營徵信機構的社會信用體系。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是由政府出資建立的全國資料庫網路系統,直接隸屬於中央銀行。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收集的信息數據主要是企業信貸信息和個人信貸信息。該系統是非營利性的,系統信息主要供銀行內部使用,服務於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和央行進行金融監管及執行貨幣政策。據世界銀行[微博]統計,法國、德國、比利時、義大利、奧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七個國家有公共信用登記機構,即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其中,除法國外,其他六國都有市場化運營的私人徵信機構。
第三種是會員制模式。這種模式是指由行業協會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為協會會員提供個人和企業的信用信息互換平台,通過內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實現徵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會員制模式下,會員向協會信息中心義務地提供由會員自身掌握的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信息,同時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也僅限於向協會會員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這種協會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只收取成本費用。日本採用這種社會信用體系模式。
美國的市場主導型模式
美國的徵信業始於1841年,第一家徵信所是由紐約的一名紡織批發商劉易斯·塔潘所建立。1870 年,R.G·鄧恩接管了這家徵信所,後來又與布雷茲特里特徵信所合並,組成Du n&Bradstreet。從簡單徵信服務到比較完善的現代信用體系的建立,美國的徵信業差不多經歷了160多年的時間。「美國模式」是典型的市場主導型,美國的徵信服務機構,都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民營徵信機構(或稱為私人信用調查機構),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方式建立,並依據市場化原則運作的徵信服務主體。
美國的徵信服務機構具有明顯特徵:在機構組成方面,徵信機構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資組成。在信息來源方面,民營徵信機構的信息來源廣泛。消費者信用調查機構的信用信息除了來自銀行和相關的金融機構外,還來自信貸協會和其他各類協會、財務公司或租賃公司、信用卡發行公司和商業零售機構等。在信用信息內容方面,民營徵信機構的信息較為全面,不僅徵集負面信用信息,也徵集正面信息。在服務范圍方面,美國民營信用調查機構是面向全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服務的對象主要包括私人銀行、私人信用機構、其他企業、個人、稅收征管機構、法律實施機構和其他聯邦機構,以及本地政府機構等,這些機構都是徵信報告的需求方。
美國對徵信的立法是由於上世紀70 年代徵信業快速發展導致了系列問題而開始,走的是一條在發展中規范的立法過程。到現在美國不僅具備了較為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和政府監管體系,而且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伴隨,形成了獨立、客觀、公正的法律環境, 政府基本上處於社會信用體系之外, 主要負責立法、司法和執法,建立起一種協調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同時其本身也成為商業性徵信公司的評級對象,這樣就保證了徵信公司能確保其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美國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以劃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是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規定。第二層次是直接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這些法律都直接規定,在相應的特殊環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個人或企業的相關信息。第三層次是指規范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律,為徵信機構收集政府公開信息提供法律依據。
歐洲的政府主導型模式
歐洲徵信業的發展主要採用的是政府主導型模式,歐洲對於徵信的立法最初是源於對數據、個人隱私的保護,因此與美國相比,歐洲具有較嚴格的個人數據保護法律。
歐洲的政府主導型徵信模式與美國的市場化模式的差別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二是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三是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
日本的會員制徵信模式
日本的徵信體系明顯區別於美國和西歐國家,採用的是會員制徵信模式,這主要是由於日本的行業協會在日本經濟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尤其對於個人徵信而言,在日本沒有商業化運作的個人徵信企業。目前,日本的信用信息機構大體上可劃分為銀行體系、消費信貸體系和銷售信用體系三類。相應的行業協會分別是銀行業協會、信貸業協會和信用產業協會。這些協會的會員包括銀行、信用卡公司、保證公司、其他金融機構、商業公司以及零售店等。三大行業協會的信用信息服務基本能夠滿足會員對個人信用信息徵集考查的需求。例如日本銀行協會建立了非營利的銀行會員制機構,即日本個人信用信息中心,地方性的銀行作為會員參加「信息中心」。到1988 年,全國銀行協會把日本國內的信息中心統一起來,建立了全國銀行個人信息中心。信息中心的信息來源於會員銀行,會員銀行在與個人簽訂消費貸款的合同時,均要求個人義務提供真實的個人信用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中心負責對消費者個人或企業進行徵信。該中心在收集與提供信息服務時要收費,以維持中心的運行與發展,但不以營利為目的。不過,日本徵信業同時也存在一些商業性的徵信公司。
日本的消費者信用信息並不完全公開,只是在協會成員之間交換使用,以前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銀行授信前,會要求借款人簽訂關於允許將其個人信息披露給其他銀行的合同。日本也注重完善了有關保護個人隱私的基本法律,重點確定個人金融信用信息、醫療信息、通訊信息的開放程度。

Ⅱ 簡述我國標准化體系,並闡述與歐美的區別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信用標准化問題

裴永剛 金誠國際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陳 娟 北京市農業職業學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對滯後,市場主體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越來越突出。如何通過包括信用標准化在內的制度性安排,促進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
1社會信用體系的理論基礎
社會信用體系是隨著商品交換和信用關系的發展和深化而逐步發展起來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實質是通過一定的制度性安排,打破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建立和健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以滿足不斷擴大的信用交易的需要。
根據信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信用交易中授信主體和受信主體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現象,即受信主體對自己的信用能力和相關風險比較了解,而授信主體則較難獲得這方面的真實信息。非對稱信息將導致信用交易前期的逆向選擇和後期的道德風險。信息不對稱程度越大,產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同時,各經濟主體間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是一個不斷博弈的過程,在有限的博弈或一次性博弈中,發生欺騙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把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博弈的次數會大大增加,市場主體就會趨向於守信,放棄失信行為。
社會信用體系正是適應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內在需求,在信用信息公開化和相關服務專業化、社會化的基礎上,把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形成有效的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從實證的角度來看,歐美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發展歷程可為信息經濟學的相關原理提供佐證。歐美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大致可劃分為三個階段:
(1)信用體系的初步發展階段
人類社會最早的信用關系產生於在原始的實物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商品賒銷。賒銷意味著賣主給予買主一定的授信額度,同意買主在收到商品後的一定期間再行付款。其後,信用超出了商品交易的范圍,貨幣本身也加入了信用交易的過程。出現了借貸活動。從17世紀到18世紀,隨著歐洲商業銀行更多地向貿易商提供貸款,銀行信用在商業活動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貸款實際上是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未來還本付息的承諾以信任,標志著信用關系的進一步深化。
在這一階段,信用交易的范圍比較小,信用關系的維系主要依靠商品交換雙方或參與信用交易的少數當事人之間的誠信和相互了解。
(2)以第三方徵信為特徵的發展階段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因授信人授信失當或受信人逃避自己的償付責任而產生的信用風險越來越突出。由於由授信主體分別進行信用調查成本太高,而由第三方、專業機構來為授信主體服務,則可大大降低成本,於是企業信用調查、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和信用評級等徵信機構在歐美國家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徵信公司在英國倫敦成立。
專業的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的出現極大地促進了信用交易的發展和信用關系的深化,但這些專業的信用調查和評估機構仍處於成長階段,業務規模和服務范圍比較小,社會影響也有限。
(3)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發展階段
自20世紀60年代開始,歐美國家普遍進入了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國內外貿易量大幅度增加,信用交易的規模和范圍也日益廣泛,信用活動呈現顯著的非中介化特徵,各種信用工具不斷涌現,信用關系深入到市場經濟的各個方面和環節,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信用體系日趨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社會徵信平台是以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為基礎的專業化、社會化的信用信息採集、整理、加工和查詢系統。二戰以後,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大規模的企業和消費者信用資料庫的建立和使用成為可能,越來越多的徵信機構開始向用戶提供在線服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二戰前主要依靠手工操作、電話調查的業務模式。在美國,益百利公司、E—quifax和環聯公司等三大信用局起到了消費者個人的社會徵信平台作用。這三大信用局收集了美國1.8億成年人的信用資料,每年出售6億多份消費者信用報告。在企業徵信領域,鄧白氏公司的徵信資料庫積累了6000多萬家企業的信用信息。
在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社會徵信平台則主要是由中央銀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這些國家中央銀行的信用信息局負責建立和維護全國性的企業和個人徵信資料庫,徵信數據主要是為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以及中央銀行金融監管和制定貨幣政策服務。
②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為信用信息的公開化
和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了較好的保障。適應信用體系發展的需要,美國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制定並完善了信用法律體系。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和《誠實租借法》等17部法規。美國信用法律法規直接規范的目標集中在規范徵信、平等授信、保護個人隱私等方面。英國、法國等歐洲發達國家的信用法律體系也比較完善。
③市場主體的信用意識普遍較高,促進了信用體系的發展。在歐美發達國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很差的企業很難在業界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
綜上所述,歐美發達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是在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長期發展的基礎上形成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出現使授信主體能夠及時、全面和客觀地了解受信主體的信用狀況,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和相關立法及管理制度則將單個市場主體間的博弈轉換成個體和整個社會的博弈,從而形成了市場經濟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2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2.1 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信用交易的規模和范圍也日益擴大。
自1988年我國第一家獨立的徵信機構成立以來,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企業信用調查、信用評級、信用擔保等專業機構迅速發展。據不完傘統計,截至2004年底,我國各類信用服務機構已經發展到3000家左右,我國信用行業的市場化運作模式已經基本形成。
特別重要的是,我國以社會徵信為特徵的信用體系建設已經啟動。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已於2002年底實現全國聯網,商業銀行間已實現企業信貸信息共享。2003年11月央行徵信管理局成立後,在推動信用立法及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資料庫建設方面已取得一定進展;國家發改委「五省市社會徵信服務體系聯合建設示範工程」已於2003年10月開始實施,五省市徵信數據交換中心的建設也同時啟動。與此同時,一些全國性徵信機構也正致力於信用信息資料庫的建設。
與歐美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的信用交易呈現兩大特徵:一是信用交易規模較小;二是信用中介化特徵顯著。據專家估計,歐美發達國家信用交易總規模大約是GDP的四倍以上,在新興市場經濟國家,信用交易總規模大約是GDP的六倍以上,而目前我國的信用交易總規模不到GDP的三倍。另一方面,銀行信貸仍然是我國企業信用交易的主要方式,信貸交易占我國信用交易總規模的80%以上,商業銀行之外的信用交易發展滯後。
2.2問題
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歷史較短,信用行業整體發展水平較低,還不能滿足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需要,特別是市場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造成信用風險失控和交易成本增加的問題越來越突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目前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徵信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信用信息質量差
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的依法開放和市場化運作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而我國目前信用數據開放程度低,許多信息相對封閉和分散於各個部門,使信用信息缺乏透明度。信用信息的條塊分割和部門壟斷現象也比較嚴重,徵信機構缺乏合法的渠道獲取信用信息。同時,信用信息沒有統一的數據格式、編碼方式,現有的徵信資料呈離散型分布,難以充分、有效地利用。
另一方面,我國現有的信用信息,特別是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同一企業提供給不同政府部門和貸款銀行的數據存在較大差異的情況比較普遍。這些因素使授信主體難以及時、客觀地了解和把握受信主體的信用狀況.造成信用交易難以為繼,使目前不少企業的商品銷售更傾向於現金交易,而不是賒銷。
(2)信用行業的市場化程度低,社會影響小
在歐美發達國家,信用服務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相當高。而我國雖然出現了一批專門從事徵信調查、資信評級和信用擔保等專業信用服務機構,但經營歷史普遍較短,規模較小,行業整體發展水平較低。特別是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和法律約束,我國信用行業目前的市場競爭基本處於無序狀態,難以滿足信用交易發展的需要。
(3)信用立法滯後,缺乏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全國性的信用法規體系,各地雖然出台了一些相關管理辦法,但很不健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的立法明顯滯後。由於缺乏對信用信息開放、涉及國家機密和企業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界定、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等方面的法律約束,加之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相當嚴重,有效的失信懲戒機制尚未形成。
(4)信用意識和信用觀念淡薄
當前的中國經濟脫胎於傳統的計劃經濟,信用基礎十分薄弱。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各種經濟資源由政府直接通過行政命令在所屬各單位之間進行配置,信用只是資源配置的一種輔助性手段,企業之間的商業信用幾乎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的發展對信用提出了愈來愈高的要求,但由於計劃經濟的影響及其他種種原因,在我國市場經濟運行中,企業和個人信用意識淡薄,信用缺失現象大量存在,給整個經濟穩定健康運行帶來了很大危害。
以上制約因素的存在決定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如何改變信用信息的部門壟斷和離散型分布的局面,促進社會徵信平台的建設,打破市場主體之間信用信息不對稱,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核心問題。
應該看到,盡管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還面臨著諸多制約因素,但我國信用交易和信用非中介化的持續發展對信用體系的內在需求已日益擴大,特別是我國政府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推動,加之加入WTO以及經濟的全球化為我國徵信數據的開放、信用立法和相關制度建設帶來的強大的外部推力,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
3信用標准化及其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 的地位與作用
3.1信用標准化與信用領域的標准
根據標准化的相關定義,信用標准化可理解為在信用體系建設過程中,對信用信息的採集、整理、加工和查詢的相關技術、產品和服務等通過制定、實施標准,達到統一,以規范市場主體的信用行為和市場秩序的過程。
從我國信用交易發展的現實需求和信用體系的發展狀況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需要通過制定和實施標准來加以統一規范的,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社會徵信平台建設的技術標准
其中包括涉及國家機密、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界定標准,信用主體和企業信用檔案的標識標准,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代碼標准,數據介面標准,以及信息安全、應用支撐技術、網路基礎設施等相關標准。
(2)信用服務標准
信用行業服務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是規范徵信機構市場行為、提高信用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有效手段。信用服務標准包括:信用服務基礎標准(相關的術語、定義),信用服務質量體系標准(服務提供過程的規范、信用報告格式、內容和其他信用服務或產品的質量要求、服務行為准則要求),信用服務業管理標准(政府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南、合同格式化的規范、質量控制和測量方法),信用服務業資質標准(開業資質要求、從業人員資質要求)、信用服務設施標准(服務設施的安全要求、服務設施的裝備)和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相關標准(評級方法和結果公示,以及對各種服務信息的規范)等。
(3)企業信用管理標准
企業信用管理標準是建立企業內部信用風險管理組織和流程的技術規范,包括企業信用管理部門的設置要求、信用管理人員的資質要求、信用管理流程的規范等。
3.2信用標准化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信用標准化在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作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促進信用信息的開放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
對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和其他需要強制公開的信用信息的界定有助於推動我國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公開化。尤其重要的是,鑒於我國信用信息條塊分割和部門壟斷的現狀短期內難以得到根本扭轉,而信用資料庫重復建設和技術標准不一的問題已非常突出.制定和實施統一的信用主體和企業信用檔案的標識標准、信用信息的數據格式和代碼標准、數據介面標准等,對於促進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和社會徵信平台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2)促進信用服務水平的提高,為行業監管提供依據
如前所述,由於缺乏有效的監管,我國信用服務行業目前基本上處於無序競爭狀態,嚴重影響了信用行業服務水平的提高和長遠發展。制定和實施信用服務標准,不僅有助於促進徵信機構規范運作,還可以為政府監管提供重要依據。
(3)推動企業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企業內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環節。企業信用管理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有助於提高企業的信用意識和風險控制能力,同時由於企業既是信用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信用信息的使用方,企業信用行為的規范顯然有助於推動信用信息有效需求的擴大,為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奠定良好的基礎。
(4)促進失信懲戒機制和良好社會信用環境的形成
失信懲戒機制的建立需要信用信息開放、信用立法和相關管理制度建設、政府監管等共同作用。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信用標准化有助於推動信用立法和信用信息開放進程,促進我國良好的信用環境的形成。
4加強我國信用標准化的建議
作為一種制度性安排,信用標准化對於推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應該看到,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會受到一系列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交易發展的實際情況有計劃、有重點地逐步推進。相關建議如下:
(1)處理好信用標准化、信用立法和道德規范的關系
信用標准化工作有助於推動我國信用立法,但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也離不開相關法規的支持。信用標准化可以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特別是社會徵信平台的建設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但在信用信息的開放,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徵信機構的市場准入,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等方面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范。
另一方面,信用標准化也不能取代道德規范的作用。這就需要在大力推進信用標准化的同時,廣泛開展誠信宣傳和教育,包括信用標準的宣傳和培訓,促進企業和個人信用意識的提高,推動良好的道德規范的形成。
(2)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合理規劃,循序漸進
我國目前徵信調查、資信評估、信用擔保等信用行業已初具規模,但信用保險、國際保理等還剛剛起步。因此,信用標準的制定需根據我國市場經濟和信用行業的發展情況合理規劃、循序漸進,首先側重於社會徵信平台和相對成熟的信用行業技術標准和基礎標準的制定,為信用信息的開放和共享、信用服務與管理的逐步規范創造條件。隨著信用行業各業種的成熟和實踐經驗的豐富,再逐步制定和實施相關標准。
(3)處理好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的關系,鼓勵而不是限制信用行業的市場競爭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包括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面臨著與歐美發達國家完全不同的市場和法律環境,離不開政府的推動。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政策、協調有關部門開放數據、促進徵信平台的建立和數據交換等方面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但從長遠看,政府並不適於直接參與信用行業的經營活動,政府應鼓勵專業的徵信機構作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經營主體。以民營機構為主體的市場化運作模式,應是我國發展信用行業的基本選擇。應促進信用服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為社會提供個性化的服務和多樣化的增值服務。因此,信用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應該鼓勵而不是限制信用行業的市場競爭。

Ⅲ 二戰時期德國的經濟政策是什麼經濟情況和社會情況怎麼樣

全國經濟的迅速卡特爾化,為希特勒上台提供了經濟環境和金錢資助之外,這個結果本身也被上台後的納粹當作寶貴遺產和大好經驗繼承下來。納粹的經濟政策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在工業界大搞卡特爾,用巨額訂單喂養它們,整合出幾個高效又聽話的巨型戰爭齒輪來.
1924年到1933年,在德國國家銀行主席沙赫特和華爾街大佬JP摩根主導的道斯計劃和楊計劃之下,通過華爾街的國際財團經手流入德國的貸款總額為330億馬克,其中的最大三筆款項,分別建立和幫助了三家大工業卡特爾。
「卡特爾」這種壟斷形式最早就源於德國,詞根也是德語,指的是把小生產廠家由統一定價限量的協議聯合起來,控制某一種行業的整個市場,比方說OPEC組織 就是一個卡特爾。卡特爾的特點是簡單有效,缺點是不夠穩定,每人都有破壞協議的動機。但是在德國這種持重守信的地方比較合適,它從漢撒同盟時期開始就有一 個悠久的信用傳統,背信棄義的事不太流行。美國的資本進來之後,很快就看中了這種壟斷形式。銀行家們的操縱方法很簡單,控股其中最強的一個或幾個企業,讓 它們在一兩種基本產品上占絕對優勢,進而控制整個卡特爾。
三家最大的卡特爾分別是德國通用電力(A.E.G),聯合鋼鐵,I.G.法本,它們分別控制了電力、鋼鐵和化工行業,把握了德國的工業命脈。到1937 年,聯合鋼鐵和IG法本生產的爆炸物加起來佔全國總量的95%,著名的克虜伯軍火公司也在它們控制之下。這個不僅得益於美國貸款,還有美國的技術。美國的 投資者直接進了它們的董事會.
希特勒上台後沙赫特成為了內閣經濟部長,主導了納粹德國的經濟走勢,希特勒本身對經濟並不了解,不過是讓他放手去干而已。
金融體系方面:
羅斯福:1933年3月9日國會通過《緊急銀行法》恢復銀行信用;對有償付能力的銀行 , 允許盡快復業。

希特勒:1933年重新修訂的《銀行法》頒布,帝國銀行可以「創造就業匯票」進行貼現,以便為創造就業向新政府提供資金。取消帝國銀行的理事會,帝國銀行行長及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權轉歸政府(就是便於國家控制銀行)。
羅斯福:從 1933 年 3月10 日宣布停止黃金出口開始,採取一個接一個的重大措施:4月5日,宣布禁止私人儲存黃金和黃金證券 , 美鈔停止兌換黃金 ;4月19日 , 禁止黃金出口,放棄金本位。
希特勒:拒絕接受國外借款,以生產作為德國貨幣的基礎,放棄黃金為本位。並停止所謂「外匯自由」,用直接易貨的方式來進行進出口貿易。
工業方面:
羅斯福:1933年通過《全國工業復興法》、《全國勞工關系法》,訂出各企業生產的規模、價格、銷售范圍置於國家監督之下;給工人們訂出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
希 特勒:1934年通過《德國經濟有機結構條例》,在原有企業主聯合會及各壟斷組織基礎上,新設立了按部門和按地區的兩類經濟調節機構,形成一個自中央到地 方的龐大體系,對國民經濟進行干預和調節,有計劃的經濟使德國的工業發展速度超過了英、法、美。1932-1938年,德國生鐵產量由390萬噸上升到 1860萬噸,鋼產量由560萬噸上升到2320萬噸。

農業方面:
羅斯福:通過了《農業調整法》,鼓勵農民減產;大量銷毀農產品;給減產農戶補貼希 特勒:帝國糧食局及其下屬的數萬個基層機構,是希特勒政府幹預農業活動的基本工具。全部的農業事務,包括播種面積及作物類別、農業就業人數、化肥的分配、 飼料的購買、農產品義務上繳數量、農產品價格、經營農產品貿易的利用額、農戶的收入,甚至農民自己留用的脂肪量及運送給城市親友的蛋品數量等,都受到國家 的控制,避免生產過剩。

Ⅳ 歐洲國家的以政府主導的社會信用體系存在哪些優勢存在哪些不足

西歐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主要是為了防範金融信貸領域的違約風險,西歐國家的中央銀行在社會信用體系中發揮舉足輕重的作用,社會信用體系採用以中央銀行建立公共信貸登記系統為主體的政府主導型模式。歐盟國家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收集的信息主要是銀行等金融機構信貸業務的詳細歷史記錄,各商業銀行有法定義務按時向央行資料庫傳輸准確的信貸業務數據,這些數據一般只在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間流動,為商業銀行防範信貸風險和央行進行金融監管和執行貨幣政策服務。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登記的每筆信貸交易的數據非常詳細。法國、德國等歐盟國家採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的社會信用體系,這些國家的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只為中央銀行進行金融監管和執行貨幣政策以及商業銀行控制信貸風險服務,只有被授權的中央銀行職員,以及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被授權的職員才可以使用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其他人不能夠通過中央信貸登記系統直接查詢個人信用狀況。這也是絕大多數歐盟國家同時存在盈利性私營徵信機構的原因。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央信貸登記系統僅是銀行業內部的信用風險控制工具,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能代替社會信用體系。在採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的歐盟國家,據世界銀行統計,除法國外,其他歐盟國家都有私營徵信機構。這些私營徵信機構是商業化公司,以盈利為目的,對中央信貸系統形成有益補充。

Ⅳ 德國史普魯士三項保險法案有哪些內容

德意志帝國在俾斯麥宰相執政時期,於1883—1889年間,通過帝國國會,先後制定和實施了疾病、工傷和老年三項社會保險立法。老年保險立法於1889年6月22日通過,於1891年1月生效。三項社會保險均依法強制執行。

老年保險立法的主要內容是:享受養老金的年齡為70歲。經費來源於兩個渠道:一是由僱主和雇員平均分擔繳納的保險費;二是由帝國財政按年金類別提供的資助。

社會保險的管理機構按行業和地區設立,吸收工會和「僱主協會」參加,雙方互相磋商和制約,民主管理有關社會保險事宜。因此,社會保險機構具有相當的獨立性。

政府在涉及僱主、職工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關系中,主要職能在於扮演立法者、組織者和協調者的角色。但在社會保險經費入不敷出時,政府也不得不扮演最後出台的角色,即酌情提供資助,彌補虧空,使社會保險得以正常運行。

上述德國100年前經營管理社會保險的基本經驗,至今仍為西方多國普遍採用。

Ⅵ 德國的社會體系和美國的社會體系有哪些不同

德國是典型的高福利國家,國家對國民的各種補貼很多,而美國恰恰是另外一個極端,政府更鼓勵民眾去奮斗,所以各項社會保障比德國差很多。

Ⅶ 中國國家銀行是採用英美模式還是德國模式

中國國家銀行採用的是德國模式。
中國國家銀行屬於公共徵信和私營徵信並存的模式,英美則屬於社會信用體系的模式。
中國國家銀行模式承擔監管職能,服務於商業銀行防範貸款風險。

Ⅷ 為什麼德國在工業化時期要實行反壟斷機制

(一)德國促進工業發展的基本政策思路:促進市場公平和反壟斷

聯邦德國在戰後實行以市場競爭為核心,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國家對市場經濟運行具有指導和協調職能的「社會市場經濟」制度,這是聯邦德國高速發展並走出一條與眾不同工業化道路的制度基礎。從政府幹預經濟的方式上看,德國採用的是社會合作主義的協商干預形式,在這種干預體制下,既沒有國家對產業的所有權控制,也沒有國家直接的實施計劃,只有對產業投資政策的間接控制和影響。從政策的側重點看,德國政府十分重視對產業組織的引導和規制,而對產業結構的干預相對較小。德國經濟學家認為市場秩序的公平比產業結構優化更為重要,從某種意義上講,「反壟斷優先」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精髓所在。從支柱產業的選擇看,德國政府沒有嚴格選定過支柱產業。德國主導產業的形成和發展主要是市場競爭的自發過程,政府在其中只是為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競爭的秩序性創造必要的制度前提並提供寬松的宏觀經濟環境。從對外貿易看,德國從二戰後初期的艾哈德時代起的各個時期的政府都主張自由貿易,並始終採取自由放任的對內對外投資政策。

(二)產業扶持資金的重點是中小企業和科研機構

從扶持的方式看,德國政府通常不直接向某個企業提供財政補貼,而是通過各類金融機構向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渠道和融資服務來扶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德國政府也向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的銀行提供利息補貼,政府還出資在不少地方建立了信用保證協會,在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時提供信用擔保,以解決中小企業的貸款困難。從扶持重點看,刺激技術進步,特別是前瞻性技術的研發和成果擴散是產業資金扶持的重點。例如,2006年至2009年期間,政府投入120億歐元用於扶持納米、生物、微系統等17個重點領域內科技研發和推廣。

(三)營造私人部門為主體創新環境,促進技術進步與共性技術轉化

一方面,政府較少干預具體的技術研發活動,研究開發活動具有獨立自主性。1949年,德國憲法規定了科學是完全獨立的,聯邦政府和州政府並不會通過政策使國家科技資源向某個具體方向或領域集中,科技政策也不會制定很具體的使命取向、發展目標。另一方面,注重共性技術的傳播和轉化。德國各個科研聯合會在共性技術的傳播和轉化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弗勞恩霍夫應用研究促進協會獨特的籌資機制、合作模式、評估方式和轉化機制保障了技術研發成果的產業化和商業化。

(四)以技術進步為重點的中小企業扶持和促進政策

首先,鼓勵中小企業的創辦,協助中小企業融資。德國聯邦政府和銀行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實施了「自有資本援助計劃」、「共同任務」項下的改善地區結構計劃等旨在幫助中小企業創辦的各種政策和計劃,對新開業企業進行資金補助和技術、人才幫助。其次,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具體的政策包括:(1)中小企業制定科技轉讓促進政策。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專門計劃,以促進多家企業與研究所開展共同研究項目和簽訂第三方研究開發合同。(2)企業研發人員間接促進政策。1989年,德國在西部地區實施「工商企業研究開發人員增長促進計劃」,其主要內容是對企業的新聘科技人員提供一定數量的工資補助,以促進科技人員流動。(3)企業技術創新風險分擔計劃。通過低息貸款和承擔部門責任的方式鼓勵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公司以及其他投資者盡可能早地介入新技術企業的投資中去。總之,聯邦政府各方面的政策都給中小企業扶持和引導,不幹預主義和非歧視產業政策,再加上價格穩定和持續的經濟增長,為德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五)通過終身學習機制實現勞動技能提升

首先,德國鼓勵終身學習與勞動力技能提升的政策有明確而統一的方向。德國終身學習與勞動力技能提升的政策體系不斷完善並與時俱進,從最初倡導繼續學習開始,到提出終身學習的方式。其次,終身學習和勞動力技能提升的主要途徑是繼續教育。德國擁有全球體系最大、覆蓋最廣、能量最強的成人教育機構。成人教育中心的辦學靈活,收費低廉,勞動者可以在任何時間以很低成本接受到需要的培訓。第三,終身學習已經成為德國工業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德國對終身學習和技能提升的激勵也是全方位的。例如,對全時參加學習並獨立開辦企業的人員給予自主並部分免於歸還貸款。

(六)促進知識產業聚集的集群策動政策

作為產業集群的行動主體之一,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產業集群發展中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為企業家的創業和外地企業家的投資創造良好的環境;二是創造合理的制度環境,增進廠商之間的信任,催生廠商之間良性的競爭與合作格局;三是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務,促進產業集群的成長與升級;四是發揮產業集群政策的策動效應,即從單個的集群內部主體間的合作到集群整體的創新,從單個的集群創新轉型到集群之間的合作。

二、德國工業化中後期發展經驗對中國工業化的啟示

首先,實行科技立國。德國以私人經濟部門為主體的技術資源結構和促進優化創新環境的政策值得我國借鑒。通過各種研究學會組織,政府資助的基礎研究與企業主導的應用研究很好的結合在一起,這不僅打通了高校、科研機構與產業應用的通道,同時也使得不具有直接經濟效益的基礎研發獲得資金保障。德國政府還非常重視對前沿技術和未來技術的研發,通過長期的技術積累,德國企業在新興產業領域不斷掌握了核心技術的優勢。

其次,重視中小企業發展。一是規范市場競爭,促進中小企業的繁榮。我國雖也制定了放開搞活國有中小型企業以及促進非國有企業的發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其中有一些措施不是從反對限制競爭的立場出發,而恰好是從限制競爭的角度去制定政策。可以借鑒德國規范市場競爭和產業組織方面的政策措施,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環境。二是規范政府職能,完善服務體系。中小企業曾對我國經濟發展和工業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於長期缺乏各級管理部門的服務,2000年以後中小企業的發展日益艱難。應該學習德國政府的做法,政府對中小企業的管理重在「服務」而不是規制,重在創造良好發展環境而不是針對具體企業具體項目的資助。三是重點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政府對中小企業信貸不是直接對企業,而是通過中小企業銀行,政府給予貼息支持。對中小企業股份投資和風險投資方面,德國政府對新型行業、高科技中小企業等進行直接投資,但不參與企業管理。

最後,努力提高勞動力素質。第一,終身學習由政府主導並提供支持。建立終身教育體系和創建學習型社會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由政府統籌領導協調規劃,充分發揮各類教育機構的功能,有效整合各類教育資源,促進資源共享。第二,加強不同教育體系間的合作。我國學校教育體系內部各種學校體系之間並沒有建立起有效的相互溝通與銜接的關系。應進一步改革教育教學制度,加強各類學校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建立非學歷教育學習成績的評估鑒定和學分互認等制度;加強教育制度的彈性、多樣性和開放性,變單一的,只有通過大學才能成才的「獨木橋」為通過各種途徑努力學習和創新都可以成才的「立交橋」。第三,以政策法規為引導。德國從兒童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職業教育到終身教育相關的法律法規很多,其完備的法律體系也是終身學習快速發展的基礎和保證。我國的終身教育還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立法還比較缺乏。應借鑒德國經驗,大力加強終身學習的法制建設,明確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及相關責任,將終身學習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

Ⅸ 德國民法典的內容

前面說過,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遲了將近百年,在法典編纂與民法學方面都有相當豐富的經驗和深厚的基礎足資利用,它在內容上有很大的進步與發展,是當然的,也是應該的。
從前面關於分編的敘述可知,德國民法典分為五編,確實比法國民法典合理得多。這種編制也就使德國民法典的整個內容要更具條理。對於法國民法典第三編的那些批評(說該編是大雜燴,見本文第二節),絕不會施之於德國民法典。其次,德國民法典的內容比法國民法典充實得多,這是時代進步的當然結果。一些在法國民法典中極其簡略的規定,在德國民法典中都發展成為體系嚴密的整套規定。即如關於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法國民法典沿襲羅馬法,只規定了包括管理他人事務與非債清償兩種情形的11個條文,而且不適當地稱之為「准契約」(第1371—1381條)。德國民法典將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各規定為一節,各有11條(第677—678條,第812—822條)。各設有定義規定、原則規定與特殊情形。又如侵權行為,法國民法典僅有5條(第1382—1386條)德國民法典有31條之多(第823—853條),而且創設了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規的行為(第823條第2款)與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行為(第826條)均屬侵權行為的規定。只舉這兩點,就可見德國民法典內容充實之一斑。
德國民法典中有些規定是法國民法典中完全沒有的。這些幾乎都是社會經濟發達與潘德克頓法學發展的結果。例如法人制度完全是法國民法典沒有的。又如代理制度。在法國民法典中,代理不成為一個獨立的制度,與委任混淆不分。德國民法將代理與委任分開,而且從性質上加以區分。德國民法典債編中規定了債務約束及債務承認、指示證券、無記名證券,並從而建立了一套「抽象法律行為」的理論和制度。德國民法典不承認法國民法典中的「原因」(第1131條),而承認「無因債務」。
德國民法典採用了許多法國民法典所沒有的概念,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最重要的是「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法律行為是對民法中許多行為的高度概括,是民法總則的核心。法律行為的要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也是德國民法典首先採用的。意思表示理論為近代民法的個人意思自治原則樹立了牢固的基礎(在各種法律事實中突出個人意思的地位,這正是近代民法的特點)。法國民法典只就合同講錯誤、詐欺等問題,德國民法典則就意思表示講這些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發展[22]。
有的問題,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的規定很不相同。例如在買賣、贈與等行為中,物的所有權的移轉,法國民法典實行意思主義,規定所有權在合意成立時移轉(第1583條、第938條)。德國民法典實行表示主義,規定所有權在交付或登記時移轉(第873條、第929條)。這種不同以後成為大陸法系中德法系與法法系的差異。
法國民法典的時代是資本主義的初期,德國民法典出現時,資本主義已在向壟斷階段過渡,工業已高度發達。這種情況對兩個法典關於所有權的規定有顯著的影響。法國民法典第544條規定:「所有權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這里對所有權的限制只有一點,即「法令所禁止的使用」。到德國民法典,對所有權的限制增加了許多。第903條規定:「物之所有人在違反法律或第三人權利之范圍內,得自由處分其物,並得排除他人對物之一切干涉。」這兩條的不同表示所有權絕對原則(民法三大原則之一)在這一百年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至於德國民法典第904條、905條、906條,都規定的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像第905條和第906條顯然是保護日益發達的產業資本家和大企業家的利益。
德國民法典對契約自由(合同自由)原則作出一些限制。第310條至第313條規定某種約定無效或應經裁判上或公證上的認證,就是一例。又如第315條、第319條、第343條都限制個人意思,加強了法院對個人意思的干預。第393條規定對於因故意為侵權行為所生的債權,不得主張抵銷。這也是對個人意思的限制,是法國民法典所沒有的。德國民法典較之法國民法典擴大了契約及於第三人的效力。法國民法典於第1165條明文規定「契約僅於締約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德國民法典專門規定了一節《向第三人給付的約定》,這當然是適應發展了的經濟的需要。
德國民法典的一大特點是規定了一些「一般條款」(Generalkausel)。所謂一般條款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性的規定,與那些規定具體情況的條文顯然不同,因為法官可以把一般條款用到各種具體案件去以解決他要解決的問題。最著名的是關於誠實信用的規定。德國民法典有兩個條文規定了誠信原則。一是第157條規定:「契約應依誠實信用的原則及一般交易上的習慣解釋之。」另一是第242條:「債務人須依誠實與信用並照顧交易慣例履行其給付。」法官可以運用這兩條來處理他認為依許多具體條文處理時有失公平的案件。事實上,以後德國法院就利用這一原則處理了第一次大戰後因通貨膨脹、德國馬克貶值而發生的債務案件。另一種一般條款是關於善良風俗的,也有兩條。第138條第1款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的無效。」第826條規定:「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故意加損害於他人者,應向他人負損害賠償義務。」這種規定使法律與道德接近,與法國民法典第6條不同。後者規定:「個人不得以特別約定違反有關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法律。」這條要求不得違反的是表現善良風俗的法律,而德國民法典則直接要求法律行為不得違反善良風俗。還有德國民法典第226條,這條規定:「行使權利不得只以加損害於他人為目的。」這就是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德國民法典中一般條款的作用,要到幾十年後才發揮出來。德國法學家還從這些一般條款出發,發展出一些新的理論,如締約過失、情事變更、法律行為基礎喪失等。所以有人說:「德國民法典第242條的一般條款已經成為使契約法適應於那個社會已經改變了的社會倫理觀念的一種重要手段。」「在法國,使法官有發展法律的機會是法國民法典的缺漏和技術上的缺陷而德國法院則主要依靠民法典第138條、第157條、第242條和826條的一般條款。這些一般條款起著一種安全閥的作用,沒有它們,德國民法典的一些僵硬的、嚴謹的條文可能已經在社會變化的壓力之下爆炸了。[23]

Ⅹ 從德國人學到了誠信的作文

在德國,家長們普遍遵守這樣一個原則:教育孩子誠實守信,家長必須作出榜樣。記者曾在德國一個小城的十字路口見到這樣一塊牌子,上面寫著「為了孩子請不要闖紅燈」。據當地居民說,自從立了這塊牌子,闖紅燈的行人和車輛明顯減少。

在德國,你如果隨地亂扔垃圾或者在沒有停車標志的地方停車,馬上就會有人過來阻止你,並給你灌輸一套遵守社會公德、為下一代作好榜樣的理論。

在德國用以監督社會成員是否遵守社會秩序的最好途徑就是社會信用記錄。德國的各金融機構均是信貸信用保護協會的成員,所有銀行用戶的個人信用資料全都進入該協會的資料庫,一旦客戶出現信用問題,如惡意透支信用卡或不及時還款,都會被記入資料庫。而有過不良信貸信用記錄的客戶在今後的生活中會碰到很多困難。

在日常生活中這種監督也無處不在。就拿乘車買票來說,如果逃票被查到,就會寫入個人的信用記錄,成為終生的污點。

對於偷逃稅、非法打黑工、騙取社會救濟、做假賬等現象,德國有關部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條例,一旦查出問題,絕不留情。

嚴格完善的監督處罰措施不僅懲罰了違規者,也對不誠實守信的企業和個人形成強有力的威懾,再加上輿論監督,所有這些共同編織了一個社會自律和他律網路,為整個社會誠信氣氛的營造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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