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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工作制度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09-13 20:17:32

Ⅰ 德國的上班時間怎麼安排的

上班時間通常是早8時至下午5時半。政府辦公室早8時至中午為大眾服務。商店營業時間多為早9時30分至下午6時30分。

銀行一般每周有兩天早9點營業到晚6點,剩下三個工作日是早9點到下午4點,中間要休息一個小時。周六、周日全都不辦公。不過你可以使用自動提款機。如果要換外幣,也有自動提款機服務。


商店的營業時間平時為9:00-18:00,周六下午至14:00。有的地方平時到18:00,周六到12:00為止。

以大城市的大商店為主的一些商店在每個月的第一個周六也開放到16:00(夏季)或18:00(冬季)。同樣,每周周日開到20:30的商店也很多。周日、節日照例休息。

補充:
德國的超市允許經營到22點,開業早8點,個體小雜貨點天天營業,醫生周三下午是業務學習,有許多德國的公司工作時間是有彈性的,就是規定一個你必須在的時間,其它的相對自由

德國法律規定每天工作原則上是8小時,其中半小時吃飯,半小時休息,實際工作7小時。

拓展資料:

德國是歐洲最大經濟體,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第四大國(國際匯率),以及國內生產總值第五大國(購買力平價)。從工業革命時期以後,德國一直是日益全球化的經濟的先驅,創新者和受益者。德國的經濟政策基於社會市場經濟的概念。德國是歐盟和歐元區的創始成員之一。

憑借其在2012年1.516萬億美元的出口額,德國是世界第三大出口國。出口額占超過三分之一的國家輸出。在2013年,德國在全球取得了2,700億美元的貿易順差,成為全球最大的資本輸出國。

參考資料:德國_網路

Ⅱ 德國現在的民主政治制度

德國政治制度的基礎是於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基本法》規定,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是一個中歐聯邦議會共和制國家,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的執行,選舉聯邦總理,參與選舉聯邦總統和監督聯邦政府的工作等。聯邦議院選舉通常每四年舉行一次,在選舉中獲勝的政黨或政黨聯盟將擁有組閣權。德國實行兩票制選舉制度。聯邦憲法法院是德國憲法機構之一,是最高司法機構。主要負責解釋《基本法》,監督《基本法》的執行,並對是否違憲作出裁定。共有16名法官,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各推選一半,由總統任命,任期12年。正、副院長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輪流推舉。德國實行多黨制,主要有德國社會民主黨、基督教民主聯盟、自由民主黨、德國共產黨、德國共和黨等政黨。

Ⅲ 德國政治制度是什麼

德國政治制度是聯邦制。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聯邦總統為國家元首。聯邦總理為政府首腦。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後來統一的聯邦德國的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礎,是一部治國大法。

德國聯邦制的歷史:

聯邦制是德國二戰戰敗後做出的歷史選擇,目的在較大程度上防止集權和專制的產生。中央政府統籌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事務,施政綱領則多由地方政府自行決策。德國有16個州/直轄市,每個州都通過選舉組成政府內閣,制定自己的法律法規。

每個州享有獨立的人事權、立法權、財政權等,並根據自己的現狀和稅收情況制定可行的文化教育、交通、社會福利服務等政策。

Ⅳ 德國人每天只工作4小時,GDP卻穩居「歐洲第一」,是怎麼做到的

說到工作時間,最有名的當屬馬雲的996,什麼是996呢?早上9點上班,晚上9點下班,一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時間高達:12*6=72小時,一周7天,相當於平均每天的工作時間長度在10個小時以上;而這不是最誇張的,本月初西貝的創始人及董事長賈國龍在其微博上說到:西貝是一家715+白加黑+夜總會的公司,即每周工作7天,每天工作15個小時,白天+晚上,夜裡還總開會,同時也是靠著這種715的精神,才讓西貝有了這么一點成就。

總結

任何事物都是有對比的,全球也就受儒家文化思想影響的東亞和東南亞國家對上班時間、加班時間不敏感;其他地區如果也執行996工作制度,可能連工人都招不到。另外,別看德國人平均一天工作還不到4小時,但如果與歐洲其他國家、與非洲、與拉美相比,德國人的工作時間並不算短,屬於正常水平,特別是德國的自動化效率遠遠高於大部分其他國家,這也是德國人一天僅工作不到4個小時,但GDP總量卻可以穩居歐洲第一,世界第四的原因。

Ⅳ 德國政治制度的行政制度

德國實行責任內閣制,其原理是,公民把立法權和行政權交給議會,議會又把其中的行政權交給以聯邦總理為首的內閣政府。而行政權主要由聯邦政府、聯邦總理和聯邦總統來擔負。
聯邦政府的存在以聯邦與聯邦議院的信任為條件,對聯邦總理提出「不信任案」是聯邦議院最重要的權力之一。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全部法律都已成文法或制定法為主,不僅有體系完備的各種法典,也有大量的單行法規,涉及生活的幾乎所有領域,從而形成十分完備的司法體系。
德國聯邦法包括1900多項法律和3000多項法規,其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公法、私法和社會法。
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相互之間關系、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憲法、行政法、財政法、刑法和訴訟法。
私法是調整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兩大部分。
社會法是介於公法和私法之間的中間領域,它是以社會保險為中心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方面的法律,德國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和經濟法。 法院:按照《基本法》和《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德國設立6種法院,即憲法法院、普通法院和四種專門法院(勞動法院、行政法院、社會法院、財政法院)
除憲法法院外,其他5種法院則由各個法院各自獨立的進行司法審判,這樣往往會出現對同一個案件因認識不一樣而導致量刑不同。為防止這種情況產生,協調彼此工作,保證判決的統一性,於是由5
種法院的聯邦法院共同組成一個聯合審判委員會,從組織上保證各個聯邦法院的溝通與協調。 德國社聯邦檢察院、州高等檢察院和州檢察院,州檢察院自成一體,上下級是命令與領導的關系,州高等檢察院檢察長統一領導州的檢察工作,但聯邦檢察院和州檢察系統沒有垂直的的領導關系,各自獨立。

Ⅵ 德國人的工作時間表

德國是歐洲人口最多的國家,由於部分行業人才稀缺,德國人口老齡化問題日趨嚴重,業內呼籲修改外勞政策,允許包括中國在內其他國家的專業人才進入德國工作。德國醫療和社會保障完善,秉承著從搖籃開始的福利制度。同時,德國有著完善的醫療體系,人們享受著全民醫療保險。德國人的平均壽命比全球人均壽命超出整整十年。德國公司急需以下專業人才:護理、機電一體化、金屬加工、機械製造、電氣工程、自動化技術、汽車維修、汽車工程等專業,更多專業上湖南出國工作網了解。
德國人每年工作1300多個小時,是工作時間最短的國家之一,如此平均下來德國人每天只需要工作6個小時左右。德國人對待工作的態度跟我們很不同,他們在工作的時候非常的專注,效率很高,但是在離開工作的地方之後就絕對不再想工作的事情。也是因為這種不管是在工作還是在休息的時候都足夠專注的態度,才讓德國的製造業成為世界首屈一指的領先地位。

Ⅶ 德國是什麼制度的國家

德國是議會共和制國家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實行議會共和制,議會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組成。由於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指派州政府成員組成,聯邦議院是唯一經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的聯邦國家機構。

作為國家政治權力中樞,聯邦議院行使立法權,監督法律執行,選舉聯邦總理等國家機構負責人,監督聯邦政府工作等,通常每4年選舉一次。

歷史沿革

德國人的祖先是古代居住在中歐的日耳曼人。10世紀時日耳曼人建立神聖羅馬帝國,後發生分裂。1871年普魯士王國統一除奧地利帝國以外的日耳曼各邦國建立德意志帝國。

1914年和1939年,德國先後挑起兩次世界大戰並戰敗。1945年分裂為東西兩部分。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正式加入聯邦德國,實現兩德統一。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德國

Ⅷ 德國現在是什麼社會制度

資本主義

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外交、國防、貨幣、海關、航空、郵電屬聯邦管轄。國家政體為議會共和制。

Ⅸ 德國教授崗位體制特點是

一、德國高校教師制度的主要特點
1.高校教師等級森嚴,教授自主權極大。德國大學實行教授講座制,通常一個講座只有一名教授。教授實際上分為等級分明的三級,通常他們在高校中依其工資級別被分別稱為C2教授、C3教授和C4教授。[1]教授是各專業的權威,自主權極大。教授其實是一個獨立學科或專業的負責人,他不但負責開設各門課程,而且還獨自決定講座內的人、財、物的使用。大學的其他成員——講師、助教、科學助手、學生以及非科學人員都處在正教授的領導之下,且排除在高校管理的決策過程之外。
2.高校教師的工作任務分工明確。德國高校的人員分為教學科研人員和非教學科研人員。教學科研人員即高校教師,它又分為教授和教授之下的學術中層。教授是德國高校教學科研的核心力量,他們的職責包括組織教學和科研活動,決定科研方向並籌集科研經費,指導博士生和大學畢業生的科學論文,聘用各種教學和科研人員等。學術中層是高校的骨幹教師,他們屬於教授之下的教學科研人員。他們由不同的被聘資格決定了不同的工作任務,分工非常明確[2](具體見下表)。德國高校學術中層任務分工情況表

3.強調教師的科研能力。在講座教授的選擇與任用上,學術水平是核心內容,《德國史1800-1866》有這樣的記載:「在選擇教授人選時,起決定作用的不是地區的考慮,不是同事個人的好惡,不是社會交往能力或口才好壞,也不是筆頭或教課能力,而是研究工作及其成果的獨創性。」
4.教授聘任制度非常嚴格,最終任命權在州政府。德國高校的教授席位是根據專業需要來設置的,只有當教授因故空出席位時,才需要招聘,一般從校外招聘,而不採取本校成員內部逐步升遷的辦法。德國高等學校對教授實行嚴格的聘任制,申請教授的職位要通過競爭,而且有十分嚴格的聘任程序。[3]
5.教授終身制,待遇優厚,社會地位高。教授是德國高等教育的核心。根據《德國高校總綱法》教授可以委任為終身的公務員,不得隨意解僱,也可以委任為非終身制的公務員。實際上,在德國高校中,教授原則上都是終身的國家公務員,大約只有5%的C2教授是有期限的職位。德國的教授歷來擁有令人羨慕的社會地位和穩定而優裕的生活條件。德國高校的正式教師的待遇在社會各職業階層中處於中上水平。
6.教授的培養過程嚴格,時間長。在德國,通向教授職位的道路是一條充滿競爭和風險的漫漫長路。在正常情況下,要得到教授職位,必須經歷多次嚴格的考試和篩選,必須在大學畢業後再獲得博士學位和教授備選資格。據統計,獲得博士學位者的年齡平均為32歲,而取得教授備選資格者平均年齡則要達到39.8歲。一般只有當高校教授職位有空缺時,經教授推薦參加教授招聘,才有可能被任命為正式教授。[4]
7.教授在各級教師職務中比例高,並實行強制流動政策。德國高校各級教師職務中,教授的比例很高,一般60%左右,德國實行大學教授強制流動的政策,通過評聘分離,獲得教授資格的人不得在授予單位應聘。通過這種政策強制人才流動,保證大學吸收各方學者,匯集了不同學校的長處和特色,避免了「獨家單傳」的弊病,這樣大學水平參差不齊的現象就無從產生。
8.兼職教學專業人員在教師隊伍中的比例較高。兼職教學專業人員是德國高等學校教學專業人員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高等專科學校,兼職教學專業人員多於全日制教學人員,這說明兼職教師在高等專科學校中具有重要作用。據1991年統計,高等專科學校兼職教師占專業教學人員的60%,大學的兼職教學人員佔大學教學專業人員總數的29%。[5]德國高校教師制度保證了高校學術研究、教師隊伍的穩定、高質量的教學,主要表現在:(1)高校重視學術研究,從各方面保障學術科研人員的研究條件,處處凸顯學術人員的價值,穩定了高質量的教師隊伍,保證了學術自由,促進了科學研究。(2)教授公開招聘,程序嚴格,採取教授強行流動政策,避免了「近親繁殖」、「學術僵化」。(3)德國高校教師崗位設置、工作分工明確到位,各司其職,教學與科研相結合。(4)教師進入高校任教的門檻很高,學術要求很高。在嚴格的聘任要求和過程中,還要進一步對教師加以考核,以此保證了高校教師的質量,保證了高等教育的高質量。
德國教師制度在確保其高質量的師資方面做得相當成功,但其漫長的培養過程以及諸多僵化的方面受到社會猛烈地抨擊,主要表現為:(1)由於教授的數量很少,普通學生很難有機會與教授直接交流而得到教授的指導。(2)德國高校中的教學科研人員真正開始獨立的研究很晚,他們的研究工作受制於他們的教授,還必須承受較大的職業風險。這極不利於高校科學後備人才的迅速成長。(3)德國高校教師職業發展的目標—終身教授,它沒有前設職位,只有一系列的資格條件,包括大學授課備選資格。(4)終身制給教師、教授提供了「鐵飯碗」和豐厚的薪水,但由於沒有配套的評估機制,教師們容易缺乏壓力和積極性。

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評價

和德國社會保證制度以及本問題相關的論文如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清晰,日趨完善,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基乾的、十分完整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社會保險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醫療保險可以分為兩個構成部分,約90%的國民參加的是法定醫療保險,不足10%的國民參加的是私人醫療保險。其中法定醫療保險是基礎,多種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有機補充。義務保險的成員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規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職員;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生活費津貼領取者;養老金領取者;在殘疾人工場、慈善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和參加康復措施者;沒有參加家庭保險的大學生;農民醫療保險法中規定的農業企業主和他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獨立經營的藝術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體在11.5%-15.5%之間。雇員承擔50%的保險費,由僱主直接在其工資中扣除代為繳交,剩下的一半由僱主補齊。醫療保險具備社會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於620馬克的國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婦女、失業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於參加保險,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受到保護,即「一人參保保全家」。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如果願意服從聯邦勞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參保者,可以按過去一個自然年收入的60%領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子女,保險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12個月,年老難以再就業者可以延長到32個月。如果繼續失業,失業者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此後,其需要工作並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復享受以上待遇。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如果受保險人不幸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身故的,保險金會向遺屬提供喪葬費、遺屬養老金和孤兒撫恤金。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沒有固定收入,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屬養老金。
(二)社會贍養和賠償
1、戰爭受損者供養。由於歷史原因,在一戰和二戰中德國方面的受損者眾多。為幫助受害者,德國政府對一戰二戰中的身體受害者提供贍養,供養資金由稅收支出。供養待遇有醫療康復、疾病治療、改行津貼、勞動能力降低至少25%時的健康受損害養老金、護理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困難補貼、喪葬費和遺屬養老金等。

2、暴力行為受損者賠償。自1976年5月15日起,戰爭致損償法對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受損害者的待遇與戰爭致損害供養范圍一樣,但是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對於從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這段時間的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在生活困難的情下也給予救濟。
(三)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被當做是保障國民正常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濟為那些不能從社會保險獲得待遇者獲得的待遇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人,通過提供社會救濟待遇使他們能夠過上與人的尊嚴相符合的生活。德國社會救濟發放的群體是收入或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的人,如重殘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會救濟的標準是按照「照常需求」發放,即維持當事人最較低的生活標准為基線。相對應,社會救濟金也分為兩種:日常生活補貼和特別狀況照顧。社會救濟所需資金來源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福利局負責該項工作,同時教會機構、民間慈善團體和紅十字會等提供輔助配合。具體救濟金的日常管理和發放由德國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城鎮政府管理發放。
(四)社會促進
社會促進分為家庭促進、教育促進和住房津貼。家庭促進目的是幫助家庭減輕由於孩子出世後養育子女的負擔,其面向現居住在德國境內、有一個以上(含一個)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國各級學校一般來說大部分費用不需要學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學生仍然有生活費或者其他費用支付的困難時,他們可以申請教育促進,政府向中小學生提供補貼,大學生可以獲得一半的補貼和無息貸款。住房津貼是為了緩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購房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獲得住房津貼需要向市、縣行政機構提出特別申請,一般期限為一年。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為人稱道,但近年來其受到的詬病越來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個人惰性產生。長時間高福利導致了收入倒掛,有時失業者得收入受益於各式各樣的補貼和福利反而比就業者中的低收入者還多。造成了人們不勞而獲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業率水平。(2)不利於企業良性發展。德國工資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處於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業必須為雇員承擔多種保險,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業無力雇傭工人。同時,由於嚴格的勞動者保護措施,企業不得隨意裁員,裁員需要給予員工高額補償,導致企業雇員轉趨謹慎,勞動力市場僵化,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人力資源的配置。(3)造成國家的負擔。社會福利開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負,赤字擴大,需要通過發行債券、提高稅率等方式緩解,大量的社保資金也擠佔了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需的資本。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的社保制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例,我們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保體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設要與生產力發展和經濟水平相一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社會福利費用大約相當於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0%-40%,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比較沉重的負擔。德國經濟不堪重負的教訓表明,社會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會侵佔國家的積累資金,如果在社會保障上投資增長過快,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經濟增長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統籌平衡,循序漸進,穩步發展,不可急於求成,盲目冒進。

第二,要花大氣力建立健全維護社保制度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較好的進行,離不開德國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我國要建立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立法的層次、水平還有改進的空間。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職工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都沒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是依靠國務院下發的規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應當的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下一個階段的立法重點,抓緊制定實施。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多方參與。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同時也應該將民間慈善機構,非官方的紅十宇會、商業保險公司等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當前我國的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出現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實行我國現行的現收現付方式分配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將出現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來解決包括資金籌集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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